山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补充规定
山西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定额》(JTG/T B06-03—2007),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指导我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新改建工程、养护大中修工程概算和预算的编制,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了《山西省交通厅执行交通部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下称《补充规定》),经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单位意见,并经2008年7月21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充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凡在2008年8月1日前已批准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的项目,不再调整;凡在2008年8月1日以后上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项目,按《补充规定》执行。
二、山西省交通厅晋交科字(1997)56号《关于试行《山西省关于贯彻执行(96)部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晋交科字(1996)208号“关于试行《山西省关于调整部颁〈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可变费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三、请各单位在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若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函告省交通厅公路交通工程定额站,以便补充完善时研用。
二○○八年八月一日主题词:公路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通知抄送:交通部公路司。
山西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8年8月1日印发一、总则(一)为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定额》(JTG/T B06-03—2007)、(以下统一简称《部编办》、《部定额》),适应我省公路建设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公路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61号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的全部费用,包括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和有关税金。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执行国务院行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本省行业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造价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工期定额;(三)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第六条统一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行业计价依据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其中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费用执行相关行业规定。
第八条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或者委托有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认。
第九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
市(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材料价格信息的发布,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清单计价规范及计算规则(详细版本).
附件: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 总则1.0.1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 (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1.0.6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本规范附录 A 、附录 B 、附录 C 、附录 D 、附录 E 、附录 F 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 附录 A 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
2 附录 B 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3 附录 C 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4 附录 D 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5 附录 E 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6 附录 F 为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矿山工程。
1.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2 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2.0.3 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2.0.4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公路定额山西省补充规定
山西省执行部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一、总则(一)为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定额》(JTG/T B06-03—2007)、(以下统一简称《部编办》、《部定额》),适应我省公路建设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公路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二)本补充规定适用于我省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的编制和管理。
(三)概算、预算均应由有资格的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编制;编制、审核人员必须持有公路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并对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质量负责。
当一个建设项目由两个以上设计(咨询)单位共同承担设计时,各设计(咨询)单位应负责编制所承担设计的单项工程概算、预算,主体设计(咨询)单位应负责编制原则和依据、取费标准等的协调与统一、汇编总概算、预算和全线征用土地及拆迁总费用,并对全部概算、预算的编制质量负责。
总概算、预算汇总表应列出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工程数量、金额和技术经济指标(详见01-1表),征用土地及拆迁汇总表应列出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征用土地的类别,拆迁建筑(附着)物的名称、数量、补偿标准、金额等(详见06-1表)。
(四)公路管理、养护及服务房屋:直接费执行山西省建设厅发布的有关计价依据;间接费、利润、税金等执行《部编办》和本补充规定。
(五)《部编办》和《部定额》及本补充规定是我省公路建设项目确定投资的控制性标准,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工程性质,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从节约资源、降低造价着手,酌情调(低)整费率标准和定额工、料、机消耗。
(六)本规定未提及部分按《部编办》规定执行。
二、概预算文件组成(一)编制说明:1、概算:说明对批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执行情况,分析造价变化原因,列出投资估算与设计概算主要工程数量、金额、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比较表。
《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
2011《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总说明、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编制说明张莉编制总说明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我站从2009年6月至2011年4月,对2005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进行修订,编制完成了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下简称计价依据),并于2011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发布实施。
以下是计价依据编制总说明。
一、修编计价依据的必要性1.修编计价依据是工程造价控制的需要计价依据是选择经济合理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是招标工程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和建筑企业进行投标报价的基础,是编制施工图预算、进行工程拨款、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
2005年计价依据是以2000年预算定额为基础进行编制的,其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均为2004年10月的价格。
近年来,建筑工人的工资水平及物价指数,涨幅较大,按照2005计价依据计算的工程造价,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失去了计价依据应有的作用。
2.修编计价依据是适应定额编制依据不断变化的需要2005年计价依据的编制依据是200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985年、1988年、1994年《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及华北标准图98J。
2008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05J标准图集以及2006年《山西省建筑节能系列标准》的发布,使计价方法、设计内容和要求有很多变化。
综上所述,2005计价依据需要更新、补充、完善。
二、编制计价依据的指导思想遵循政治经济学原理及成本、价格、利润等基本经济理论和市场经济规律,既能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又能适应定额计价模式,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建设市场的需要。
三、编制计价依据的原则1.社会平均水平原则定额水平,要符合价值规律的要求,体现大多数地区和企业的平均生产水平,体现生产建设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水平。
2.简明适用性原则定额项目,要有利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推广,有利于定额计价的使用,有利于企业内部经济核算和成本分析,有利于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应用。
山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补充规定
山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部工程量计算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是单项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单项工程工程量清单是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计价规范》规定和相关工程《计算规范》附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其中: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项目特征,必须依据施工设计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描述。
2.各专业工程中的一般土方、沟槽土方、基坑土方工程项目(1)挖土深度应按相关工程的施工设计图和《计算规范》的规定计算;在施工设计图中,在基础垫层下设有“换填垫层”时,“换填垫层”的厚度应计入土方清单项目挖土深度内。
(2)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应按相关工程的《计算规范》规定的工作面宽度和放坡系数计算,计入相应土方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内。
3.混凝土工程项目(1)现浇混凝土构件清单项目,不应包括构件模板的工作内容,构件模板根据相关工程《计算规范》附录的规定,以措施项目单独列项。
现行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下简称山西省《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中,混凝土的浇捣与模板的安、拆工序难以划分的现浇构件,可将模板工作内容,列入混凝土构件清单项目内,但必须在项目特征中描述。
(2)现场预制混凝土构件清单项目,不应包括构件的模板工作内容,构件模板根据相关工程《计算规范》附录的规定,以措施项目单独列项。
现行山西省《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中,混凝土的浇捣和模板的安、拆工序难以分开的现场预制构件,可将该构件模板的工作内容,列入混凝土构件清单项目内,但必须在项目特征中描述。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全文)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1 总 则1.0.1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2.0.1 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 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山西定额计算规则
山西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一、建筑工程总说明一、《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GJD-101-95)、《建设工程劳动定额》(LD/T72.1~11-2008),及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在2005年《山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基础上,结合我省设计、施工、招投标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以量价合一的形式表现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并在执行过程中对价格实行动态管理的计价定额。
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人工、机械台班单价的动态管理,各市建经站(或标定站)负责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
三、本定额适用于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是编制施工图预算、进行工程拨款、竣工结算、考核工程成本、编制企业定额的重要参考;是招标工程编制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建筑企业进行投标报价的基础;是选择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的依据;也是编制建筑工程概算及投资估算指标的依据。
四、本定额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不适用于修缮及临时性工程。
五、本定额的人工、材料及机械消耗量反映了我省当前建筑工程施工的技术和组织水平。
除定额中允许调整或换算者外,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操作方法、人工、材料、机械消耗等与本定额不同而调整定额。
六、人工工日消耗量及单价的确定:1.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其中基本用工以《建设工程劳动定额》(LD/T72.1~11-2008)为基础计算,缺项部分,参照我省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补充劳动定额》计算。
2.人工单价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文件规定的人工费组成并结合我省劳动力市场因素综合确定的。
七、材料消耗量及价格的确定:1.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04.03.31•【字号】晋建标字[2004]98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晋建标字[2004]98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建设局(建委)、定额(建经)站、招标办(站),厅直有关部门: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促进我省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厅组织制订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已经3月18日厅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2004年3月31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以下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的计价活动。
第三条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均应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其他的建设工程,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
在条件许可时,应当首先选择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定额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是指建设工程在招标投标中,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统一的格式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答:招标人可以自行设计一个“附表”,要求投标人作详细分析,但必须符合《计价规范》中的规定,且不能与招标文件中已有的表格重复。
在填写“附表”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填写详细信息,包括工程量和综合单价等。
同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附表”的使用范围和作用。
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按照“措施项目分析表”对相关措施项目进行分析,一般可按照《计价规范》中的表格执行。
如需补充表格,则由各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而《计价规范》中所指的“中介机构”与部令中的规定一致。
甲方供料应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在综合单价中体现。
设备费在项目设备购置费列项,不属于建安工程费范围,因此在清单报价中不考虑此项费用。
联动试车费属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属于建安工程费范围,因此在清单报价中不考虑此项费用。
项目特征是描述清单项目的重要内容,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
招标人应按照《计价规范》要求,将项目特征详细描述清楚,以便投标人报价。
在描述项目特征时,可以不必全部描述,而可以引用施工图中的相关内容。
高层建筑增加费应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中考虑。
停建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如因发包人原因停建(依法解除合同),则应考虑措施项目费的清算。
如果工程只有初步设计图纸,而没有施工图纸,则可以按照暂估量计算工程量。
若有施工图纸,则必须计算其工程量,但在结算时可因工程增减作增减量调整。
招标人应尽可能准确提供工程量,如提供的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误差较大,则投标人可以提出索赔或策略报价。
答:若招标文件中未规定,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零星工作项目表漏项应按照《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清单和施工图纸,按照《计价规范》要求填报综合单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情况下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工程量清单计价补充
1.5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必要条件:——图纸已经过会审——材料、构件、设备的供应方式已经明确【→合同条件】——施工方案已经确定……施工方案明确规定工程施工方法、工艺流程、施工机械选择、材料构件加工和堆放地点都有,这些直接影响工程量、工程消耗及其费用【施工单位提交建设单位批准/认可】·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施工准备和施工全过程的全局性的技术经济文件。
——对应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中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按编制对象分为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长期以来,任何一个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编制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现场施工条件·招标文件应认真描述现场条件,并做好踏勘现场工作。
现场条件描述包括:——现场自然条件:现场环境、地形、地貌、地质、地下水位,有关勘探资料等——现场施工条件:建设用地面积、建筑物占用面积,场地拆迁,地上、地下有无障碍物及平整情况,进入现场的通道,可供施工使用的其他场地,给排水、供电、通讯设施等施工条件变更指施工过程出现了未能预见的现场条件或不利的自然条件,施工中实际遇到的现场条件同招标文件中描述的现场条件有本质的差异没有质量保证的、没有明确施工条件的低报价是不能实现建设目标的!·招标必须明确质量标准!——业主的目标:首先是质量,其次才是价格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应当说明:·现行规范标准(质量为主)·计量与支付遗憾:《计价规范》缺少支付规定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①施工方案。
包括施工程序、施工流向、施工段的划分、施工方法选择、施工机械选用、劳动力和主要材料、半成品投入量等——施工程序:分部工程、专业工程或施工阶段的先后施工关系。
不同专业工程有不同的施工程序。
建筑工程遵守“先地下、后地上”、“先主体、后围护”、“先结构、后装饰”的基本施工程序——施工流向:单位工程在平面或竖向上施工开始的部位及展示方向工方案的确定与变更——施工方法和施工机械的选择。
山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补充规定
山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部工程量计算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是单项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单项工程工程量清单是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计价规范》规定和相关工程《计算规范》附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其中: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项目特征,必须依据施工设计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描述。
2.各专业工程中的一般土方、沟槽土方、基坑土方工程项目(1)挖土深度应按相关工程的施工设计图和《计算规范》的规定计算;在施工设计图中,在基础垫层下设有“换填垫层”— 1 —时,“换填垫层”的厚度应计入土方清单项目挖土深度内。
(2)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应按相关工程的《计算规范》规定的工作面宽度和放坡系数计算,计入相应土方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内。
3.混凝土工程项目(1)现浇混凝土构件清单项目,不应包括构件模板的工作内容,构件模板根据相关工程《计算规范》附录的规定,以措施项目单独列项。
现行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下简称山西省《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中,混凝土的浇捣与模板的安、拆工序难以划分的现浇构件,可将模板工作内容,列入混凝土构件清单项目内,但必须在项目特征中描述。
(2)现场预制混凝土构件清单项目,不应包括构件的模板工作内容,构件模板根据相关工程《计算规范》附录的规定,以措施项目单独列项。
现行山西省《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中,混凝土的浇捣和模板的安、拆工序难以分开的现场预制构件,可将该构件模板的工作内容,列入混凝土构件清单项目内,但必须在项目特征中描述。
《202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3
5.2.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2.4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和3.1.5条的规定计价。
5.2.512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
5.2.65.35.3.1投诉与处理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5.3.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
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1234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5.3.3行。
5.3.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123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下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l条规定的;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5.3.2条规定的;4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5.3.5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
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山西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附录项目的顺序码衔接,并以字母“B”开头;第十位至十二位阿拉伯 数字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名称,自001起顺序编制。工程量清
单中需附以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 规则和工程内容。同一单位工程的补充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第十二条 甲供材料是指在规定许可范围内,招标人为拟建工程
项目特征,应当按照《计价规范》附录和《补充项目》中规定的 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予以描述。
计量单位,应当按照《计价规范》附录和《补充项目》中规定的 计量单位确定。
工程量,应当按照《计价规范》附录和《补充项目》规定的工程 量计算规则计算。
第十一条 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出现《计价规范》附录 和《补充项目》中未列的项目,可以作相应补充,并报省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备案。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
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 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四条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 平、科学、合理的原则。
采购供应的材料。甲供材料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 采购及保管费组成。
除列入暂估价的甲供材料外,其余甲供材料应当在“甲供材料明 细表”中列出数பைடு நூலகம்、金额和计取规费的基价,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 计价方法。
甲供材料计取规费的基价,原则上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中的计价定额取定价确定,计价依据中的计价定 额(以下简称计价定额)取定价没有的,由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确定计取规费的基价。
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补充规定
附件: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一、通用部分(一)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 (以下简称“计算规范”)中规定对于挖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是否并入各土石方工程量中,应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我省在具体贯彻实施时,应按照计算规范有关规定,将因挖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因工作面和放坡所增加的工程量并入各土石方工程量中计算。
如各专业工程清单提供的工作面宽度和放坡系数与我省现行预算定额不一致,按定额有关规定执行。
(二)计算规范本次增补了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对于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定了“相应专项设计不具备时,可按暂估量计算”。
我省在具体贯彻实施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于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工程数量可以计算或有专项设计的,必须按设计有关内容计算并提供工程数量;否则,对可由施工单位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且无需组织专家论证的,按以下原则处理:1.其工程数量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可为暂估量,并在编制说明中注明。
办理结算时,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算;2.以“项”增补计量单位,由投标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自行报价。
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一)计算规范“附录B 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和“附录C 桩基础工程”中的空桩长度=孔深-桩长,此处的桩长应包括加灌长度。
加灌长度设计有注明时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未注明时,按我省现行预算定额有关规定计算。
(二)计算规范“附录B 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和“附录C 桩基础工程”工作内容中包括了打桩场地硬化的费用。
我省在具体贯彻实施时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该费用应按措施项目单独列项计算,不包括在“附录B 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和“附录C 桩基础工程”相应清单项目的工作内容中。
(三)计算规范“附录C桩基础工程”中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清单编码:010301002)、沉管灌注桩(清单编码:010302002)工程量计算规则为“以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
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说明与补充规定
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说明和补充规定第_部份、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说明一、总说明1、工程总报价由分部份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办法项目清单报价(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办法费)、其他项目清单报价、规费及税金组成。
报价应充分考虑工程施工管理和施工组织设计涉及的内容,不允许报价与工程施工管理和施工组织严峻脱节或工程量清单各项单价存在严峻不合理报价。
2、工程量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及工程内容]的描述须与本说明和规定一路利用。
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综合单价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结合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所附合同条款、招标图纸等技术文件、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现场施工条件、施工组织设计仪施工方案等阅读、理解并进行报价。
3、招标图纸范围内招标工程量清单没有开列的项目或投标人以为清单工程量有误时,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经招标人以答疑记要方式确认后可増列清单项目或修正清单工程量,投标人未提出或未按答疑记要増列和修正清单工程量则视为该项费用已含在相关项目的综合单价和综合合价中。
4、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结合招标人提供的地质勘探资料进行报价,招标人提供的地质勘探资料仅供投标人作为参考,投标人应将在施工进程中出现实际地质情形与地质勘探资料不符等因素充分考虑到投标报价中,在结算时再也不对因此产生的任何费用作出调整。
5、投标人投标报价时按以下顺序执行:凡在本指引“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说明和补充规定”中已明确的须按该编制说明和补充规定执行;在本指引“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说明和补充规定”中未明确的按2006年《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06年《广东省装怖装修工程计价办法》、2006年《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2006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办法》和2006年《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执行;在本指引“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说明和补充规定”和2006年广东省各专业工程计价办法中均未明确的则按《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E5()5()O-2()O8)》的相关规定执行。
山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补充规定
山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部工程量计算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是单项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单项工程工程量清单是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计价规范》规定和相关工程《计算规范》附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其中: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项目特征,必须依据施工设计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描述。
2.各专业工程中的一般土方、沟槽土方、基坑土方工程项目(1)挖土深度应按相关工程的施工设计图和《计算规范》的规定计算;在施工设计图中,在基础垫层下设有“换填垫层”页脚内容13时,“换填垫层”的厚度应计入土方清单项目挖土深度内。
(2)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应按相关工程的《计算规范》规定的工作面宽度和放坡系数计算,计入相应土方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内。
3.混凝土工程项目(1)现浇混凝土构件清单项目,不应包括构件模板的工作内容,构件模板根据相关工程《计算规范》附录的规定,以措施项目单独列项。
现行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下简称山西省《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中,混凝土的浇捣与模板的安、拆工序难以划分的现浇构件,可将模板工作内容,列入混凝土构件清单项目内,但必须在项目特征中描述。
(2)现场预制混凝土构件清单项目,不应包括构件的模板工作内容,构件模板根据相关工程《计算规范》附录的规定,以措施项目单独列项。
现行山西省《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中,混凝土的浇捣和模板的安、拆工序难以分开的现场预制构件,可将该构件模板的工作内容,列入混凝土构件清单项目内,但必须在项目特征中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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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补充规定————————————————————————————————作者:————————————————————————————————日期:1山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部工程量计算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是单项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单项工程工程量清单是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计价规范》规定和相关工程《计算规范》附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其中: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项目特征,必须依据施工设计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描述。
2.各专业工程中的一般土方、沟槽土方、基坑土方工程项目(1)挖土深度应按相关工程的施工设计图和《计算规范》的规定计算;在施工设计图中,在基础垫层下设有“换填垫层”时,“换填垫层”的厚度应计入土方清单项目挖土深度内。
(2)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应按相关工程的《计算规范》规定的工作面宽度和放坡系数计算,计入相应土方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内。
3.混凝土工程项目(1)现浇混凝土构件清单项目,不应包括构件模板的工作内容,构件模板根据相关工程《计算规范》附录的规定,以措施项目单独列项。
现行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下简称山西省《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中,混凝土的浇捣与模板的安、拆工序难以划分的现浇构件,可将模板工作内容,列入混凝土构件清单项目内,但必须在项目特征中描述。
(2)现场预制混凝土构件清单项目,不应包括构件的模板工作内容,构件模板根据相关工程《计算规范》附录的规定,以措施项目单独列项。
现行山西省《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中,混凝土的浇捣和模板的安、拆工序难以分开的现场预制构件,可将该构件模板的工作内容,列入混凝土构件清单项目内,但必须在项目特征中描述。
工厂预制混凝土构件清单项目,构件模板的工作内容应包括在混凝土构件清单项目内,但必须在项目特征中描述。
外购的混凝土商品构件,其模板的工作内容应包括在构件的清单项目内。
(二)措施项目清单根据现行山西省《计价依据》费用定额的规定,措施项目分为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
凡在《计算规范》中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并要求按单价项目计价的措施项目,应按下列规定:1.能够根据相关工程《计算规范》的要求,准确描述项目特征和计算清单项目工程量的技术措施项目,应根据相关工程《计算规范》相应附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的规定,在《计价规范》附录“F.1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列项。
2.不能按照相关工程《计算规范》准确描述项目特征或准确计算工程量的,按下列原则处理:(1)能准确描述项目特征,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的技术措施项目,可提出暂估量,根据相关工程《计算规范》相应附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在《计价规范》附录“F.1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列项,并在编制说明中注明。
办理结算时,按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乘以中标的综合单价计算。
(2)能够计算工程量,但不能准确描述项目特征或者既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也不能准确描述项目特征的技术措施项目,应根据相关工程《计算规范》相应附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改以“项”为单位,在《计价规范》附录“F.1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列项。
(三)其他项目清单1.暂列金额招标人应当在《计价规范》附录“G.1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列出暂列金额,并在附录“G.2暂列金额明细表”中的备注栏内,列出暂列金额的费用项目组成。
2.暂估价材料的暂估价应当根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或者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入本规定三·(三)“G.3.1材料暂估单价明细表”中,并说明规费的计取基价。
暂估价材料属于材料指导价品种以内的,以计价定额取定价为计取规费的基价;属于指导价品种以外的,由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定计取规费的基价。
专业工程的暂估价应当分不同专业按照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
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应当在《计价规范》附录“G.1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列出项目并在本规定三·(三)“G.4.1专业工程暂估价明细表”中,明确其费用项目组成。
3.招标人为拟建工程采购、供应的材料(甲供材料)价格的组成,应符合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定。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单位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单位工程造价是单项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单项工程造价是建设项目造价的组成部分。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招标文件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费用。
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中的计日工,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以“项”为单位列出的技术措施项目、组织措施项目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列入“F.1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的项目,在计价时均应根据《计价规范》附录F.2的格式,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照《计价规范》和现行山西省《计价依据》费用定额及相关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一)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按现行山西省《计价依据》进行编制。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复核、投诉与处理,应符合《计价规范》的要求。
计价中的动态调整和风险费用,不得作为计取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基数。
1.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费应当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参照相关工程《计算规范》相应附录项目的工作内容,结合拟建工程的设计及工程的实际情况计算。
(1)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按照其他项目清单“G.3.1材料暂估单价明细表”提供的暂估单价及相关说明计入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2)招标人为拟建工程采购、供应的材料,应当按照工程量清单“L.1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的单价和招标文件明确的使用部位,计入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3)材料的暂估单价、甲供材料单价高于或低于计取规费基价部分,按动态调整处理。
2.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应当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列出的措施项目和常规的施工作业方案,按照现行山西省《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
其中,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其他项目费(1)暂列金额应当按照其他项目清单“G.2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提供的金额计算。
(2)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根据其他项目清单“G.4.1专业工程暂估价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及相关说明,在其他项目清单中计算。
(3)计日工应当根据其他项目清单“G.5计日工表”提出的项目和数量,结合工程特点,按照现行山西省《计价依据》以综合单价计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应当根据其他项目清单“G.6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列出的项目、内容和要求,按照现行山西省《计价依据》的规定计算。
4.规费和税金规费、税金应当根据规费、税金项目清单所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照现行山西省《计价依据》费用定额及相关规定计算。
(二)投标报价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执行企业定额或者参照现行山西省《计价依据》自主报价。
投标报价的编制与复核,应符合《计价规范》的要求。
1.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费应当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特征描述,参照相关工程《计算规范》相应附录中提示的工作内容,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计算。
(1)暂估价材料,按照其他项目清单“G.3.1材料暂估单价明细表”提供的暂估单价及相关说明计入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2)招标人为拟建工程采购、供应的材料,应当按照工程量清单“L.1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的单价和招标文件明确的使用部位,计入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2.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措施项目,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工期的基础上自主报价。
其中,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应当按照现行山西省《计价依据》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其他项目暂列金额应当按照其他项目清单“G.2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提供的金额计算。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根据其他项目清单“G.4.1专业工程暂估价明细表”提供的金额及相关说明,在其他项目清单中计算。
计日工应当根据其他项目清单“G.5计日工表”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总承包服务费应当根据其他项目清单“G.6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列出的项目、内容和要求计算。
4.规费和税金规费、税金应当根据规费、税金项目清单所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照现行山西省《计价依据》费用定额及相关规定计算。
三、《计价规范》中表格的修改与增加(一)《计价规范》附录“E.2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的纵栏标题“单项工程名称”,应改为“单位工程名称”;“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改为“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如下表所示:E.2 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名称: 第 页共 页序号单位工程名称金额(元)其中(元)暂估价 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规费 1 2 3 4 5 6 7 8 9 ……合计注:本表适用于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的汇总。
暂估价包括“F.1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的暂估价和“G.1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
(二)《计价规范》附录“G.5计日工表”“计日工表”的纵栏标题“综合单价”,应改为“单价”,如下表所示:G.5 计日工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编号项目名称单位暂定数量实际数量单价(元)合价(元)暂定实际一人工12……人工小计二材料12……材料小计三施工机械12……编号项目名称单位暂定数量实际数量单价(元)合价(元)暂定实际施工机械小计四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总计注:此表项目名称、暂定数量由招标人填写,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单价由招标人按有关计价规定确定;投标时,单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按暂定数量计算合价计入投标总价中。
结算时,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实际数量计算合价。
(三)补充“材料暂估单价明细表”和“专业工程暂估价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