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制剂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总则,无菌药品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总则,无菌药品,非无菌药品,原料药,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中药制剂。
一、总则1.本附录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对无菌药品、非无菌药品、原料药、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中药制剂等生产和质量管理特殊要求的补充规定。
2.药品生产洁净室(区)的聋气洁净度划分为四个级别:洁净度级别尘粒最大允许数/立方米微生物最大允许数≥0.5μm ≥5μm 浮游菌/立方米沉降菌/皿100级 3,500 0 5 110,000级 350,000 2,000 100 3100,000级 3,500,000 20,000 500 10300,000级 10,500,000 60,000 1,000 153.洁净室(区)的管理需符合下列要求:(1)洁净室(区)内人员数量应严格控制。
其工作人员(包括维修、辅助人员)应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对进入洁净室(区)的临时外来人员应进行指导和监督。
(2)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必须设置缓冲设施,人、物流走向合理。
(3)100级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操作人员不应裸手操作,当不可避免时,手部应及时消毒。
(4)10,000级洁净室(区)使用的传输没备不得穿越较低级别区域。
(5)100,000级以上区域的洁净工作服应在洁净室(区)内洗涤、干燥、整理,必要时应按要求灭菌。
(6)洁净室(区)内设备保温层表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颗粒性物质脱落。
(7)洁净室(区)内应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消毒的卫生工具,卫生工具要存放于对产品不造成污染的指定地点,并应限定使用区域。
(8)洁净室(区)在静态条件下检测的尘埃粒子数、浮游菌数或沉降菌数必须符合规定,应定期监控动态条件下的洁净状况。
(9)洁净室(区)的净化空气如可循环使用,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10)空气净化系统应按规定清洁、维修、保养并作记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检查指南(中药制剂)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检查指南附录5:中药制剂一、概述中药制剂处方组成复杂,影响因素较多,含有多种有效成分,能确定的有效成分种类偏小,所以中药制剂生产过程控制相对化学药品过程控制更为复杂。
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中药材前处理、中药提取和中药制剂的生产、质量控制、贮存、发放和运输等进行了规定。
第二条民族药参照本附录执行。
二、检查要点(一)原则第三条中药制剂的质量与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中药材前处理和中药提取工艺密切相关。
应当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以及中药材前处理、中药提取工艺严格控制。
在中药材前处理以及中药提取、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微生物污染,防止变质。
—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质量是中药制剂质量的物质基础;中药饮片的炮制、中药提取工艺关系到中药制剂的有效性,应重点关注;—指标性成分不代表有效成分,所以不能以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作为判定药品质量的标准,应关注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及中药制剂生产过程控制。
·检查时需注意:—中药材或中药饮片是否符合其质量标准要求;是否接照前处理、提取工艺要求来进行加工处理;委托生产过程是否符合正文委托生产相关要求。
—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标准中的处方投料生产,投料量是否符合药典要求;制剂处方中的药味均指饮片,制剂处方中规定的药量系指正文〔制法〕项规定的切碎、破碎或粉碎后的药量。
—是否对中间产品如浸膏、浸膏粉等进行稳定性考察,确定其包装形式、储存条件、有效期。
—抽查净药材与原药材是否分库存放,是否建立药材、饮片养护管理规程,并遵照执行。
第四条中药材来源应当相对稳定。
注射剂生产所用中药材的产地应当与注册申报资料中的产地一致,并尽可能采用规范化生产的中药材。
·检查时需注意:—药材或饮片来源应符合法规要求。
如中药饮片应采购自具有相应炮制范围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或中药饮片经营企业,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如冰片、人工牛黄、青黛等的管理与化学原料药相当;中药材来源应保持相对稳定。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附录
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年修订)》无菌药品等 5 个附录的公告2011年02月24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1 年第16 号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年修订)》无菌药品等5 个附录的公告有关管理事宜的公告根据卫生部令第79 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年修订)》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现发布无菌药品、原料药、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及中药制剂等5 个附录,作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年修订)》配套文件,自2011 年 3 月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无菌药品2.原料药3.生物制品4.血液制品5.中药制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附录1:无菌药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和原料药,包括无菌制剂和无菌原料药。
第二条本附录适用于无菌制剂生产全过程以及无菌原料药的灭菌和无菌生产过程。
第二章原则第三条无菌药品的生产须满足其质量和预定用途的要求,应当最大限度降低微生物、各种微粒和热原的污染。
生产人员的技能、所接受的培训及其工作态度是达到上述目标的关键因素,无菌药品的生产必须严格按照精心设计并经验证的方法及规程进行,产品的无菌或其它质量特性绝不能只依赖于任何形式的最终处理或成品检验(包括无菌检查)。
第四条无菌药品按生产工艺可分为两类:采用最终灭菌工艺的为最终灭菌产品;部分或全部工序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为非最终灭菌产品。
第五条无菌药品生产的人员、设备和物料应通过气锁间进入洁净区,采用机械连续传输物料的,应当用正压气流保护并监测压差。
第六条物料准备、产品配制和灌装或分装等操作必须在洁净区内分区域(室)进行。
第七条应当根据产品特性、工艺和设备等因素,确定无菌药品生产用洁净区的级别。
每一步生产操作的环境都应当达到适当的动态洁净度标准,尽可能降低产品或所处理的物料被微粒或微生物污染的风险。
第三章洁净度级别及监测第八条洁净区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洁净度要求,包括达到“静态”和“动态”的标准。
中药制剂生产企业实施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The Pr o bl e ms a nd An a l y s i s o f a Ne w Ve r s i o n o f t h e GM P i n Ch i n e s e M e di c i n e Pr o d uc t i o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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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中药制剂的管理制度
医院中药制剂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中药制剂是中医药临床治疗的重要药剂形式。
为确保中药制剂的质量与安全,医院应建立健全的中药制剂管理制度,有效监督中药制剂的生产、配制、存储和使用。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中药房及相关中药制剂生产单位,以及临床科室中的中药制剂使用。
二、中药制剂生产管理1. 任何医院中药制剂的生产,必须取得国家药品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执行。
生产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且经过专业的技术培训。
2. 中药制剂的原材料必须符合《中药材和中药制剂审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质量标准,原材料进货时必须与原产地的生产厂家签订合同,严格把关原材料质量。
3. 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辅材料的评价、采购、检验、储存等环节,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各项记录和质量控制文件。
4. 生产车间需要符合GMP规定的卫生要求,对生产场所、设备、人员等进行定期的清洁和消毒,保证产品生产的卫生安全。
5. 生产企业必须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污染物进行合理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6. 严格执行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批号等标识标准,所有中药制剂必须打上产品标签和批号,以便追溯质量问题。
7. 中药制剂生产企业必须设立质量监督部门,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三、中药制剂配制管理1. 中药制剂配制必须由具有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中医药师或中药调配员进行,严格按照中药制剂的规范进行。
2. 配制过程中应严格控制生药质量,保证每批次的配剂过程符合中药制剂的要求。
3. 严格执行卫生操作规程,无菌操作必须在无菌条件下进行,避免外源性污染。
4. 配制中药制剂必须按规定时间、温度、湿度、光照等条件进行,保证制剂的稳定性。
5. 配制完成的中药制剂,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才可投入使用,保证制剂的质量符合标准。
6. 配制完毕的中药制剂需在规定的条件下进行适当的包装和标签,以便识别及追溯。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98年修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98年修订)正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于1999年3月18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规范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
各级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四条企业主管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对本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五条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从事药品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污染性、高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药品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人员应经相应专业的技术培训。
第七条对从事药品生产的各级人员应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中药行业工作的行业规范与标准
中药行业工作的行业规范与标准中药行业一直是我国医药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的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中药行业的安全有效运行,行业规范和标准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中药行业工作的规范和标准,旨在加强行业监管,提高中药品质量,并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一、中药材生产规范与标准中药材是中药制剂的重要原料,其生产应符合相关的规范与标准。
首先,中药材的生产地应避免环境污染,如化学污染和重金属超标。
其次,中药材的种植和采收应符合良好农业规范,遵守药材收获的最佳时期和习惯。
同时,还需要对中药材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其在药材形态、化学成分和微生物等方面的合格。
二、中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与标准中药生产过程中,需严格遵循质量管理规范与标准,以确保中药制剂的质量和安全性。
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工艺控制、生产设备管理、产品质量检验等环节。
同时,还需确保生产人员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建立健全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
三、中药处方和医学应用规范与标准中药的处方和医学应用也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
中药配方的制定应基于临床经验和科学研究,避免过度使用或滥用中药。
在使用中药时,医务人员需要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中药剂型、药物组方和用药剂量等。
此外,还应注意中药与西药的配伍禁忌和相互作用,以避免不良反应的发生。
四、中药研发及临床试验规范与标准中药的研发和临床试验是保证中药安全有效的重要环节。
中药研发需要遵循科学的研究方法和伦理规范,确保研究结果的可靠性和可重复性。
临床试验应符合药物临床试验的相关规范和标准,例如确保试验对象的知情同意、遵守随机对照和盲法、监测不良反应等。
五、中药行业职业规范与标准在中药行业从业人员中,需要建立职业规范和标准,以提高人员素质和工作效率。
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继续教育,以跟进行业的发展和变化。
此外,从业人员还应积极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保护患者的隐私,并提供优质、安全的中药服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
各级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四条企业主管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对本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五条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从事药品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污染性、高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药品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人员应经相应专业的技术培训。
第七条对从事药品生产的各级人员应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第九条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
同一厂房内以及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
第十条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它动物进入的设施。
第十一条在设计和建设厂房时,应考虑使用时便于进行清洁工作。
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它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第十二条生产区和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物料,便于生产操作,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医药的发展和推广应用,越来越多的医疗机构开始使用中药制剂进行治疗。
中药制剂在临床应用中具有独特的优势,但也存在着一些管理方面的问题。
为了确保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安全使用和合理管理,制定本管理意见。
二、管理原则1.合理使用: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严格控制中药制剂的使用范围,确保合理使用。
2.规范配制: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配制应按照国家药典标准和制剂配方的要求进行,确保制剂的质量和安全性。
3.严格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中药制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严格执行各项管理程序。
三、管理措施1.制定中药制剂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根据中医药管理的特点,制定中药制剂管理制度,明确中药制剂的配制、保存、调剂、使用和废弃处理等各环节的管理要求。
2.建立专业团队:医疗机构应组织专业团队对中药制剂进行管理,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包括配药员、药剂师、医师等,并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
3.严格配制过程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中药制剂的配制记录和验证制度,配制过程中要确保严格执行药材的配比、炮制工艺和制剂的制作标准,使用标准化设备和工艺操作,确保中药制剂的质量和稳定性。
4.建立中药制剂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应建立中药制剂的管理流程和标准操作规范,规定中药制剂的采购、验收、入库、使用、销售和废弃处理等各环节的管理要求。
5.加强质量控制:医疗机构应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包括中药制剂的质量标准、质量控制点和质量评估等,进行质量检测和监控,确保中药制剂的质量稳定和安全。
6.加强信息化管理:医疗机构应借助信息化技术,建立中药制剂的电子管理系统,实现制剂的追溯与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安全性。
7.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医疗机构应密切关注药品质量和安全信息,及时报告和处理药品质量问题和不良事件,加强对中药制剂的监测和风险评估,确保制剂的安全性。
四、管理评估和改进1.定期评估:医疗机构应定期对中药制剂的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包括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人员的素质和配制质量等,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3.01•【文号】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公告2022年第22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公告2022年第22号关于发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加强中药材质量控制,促进中药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研究制定了《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称本规范),现予发布实施,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规范适用于中药材生产企业规范生产中药材的全过程管理,是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涉及的中药材是指来源于药用植物、药用动物等资源,经规范化的种植(含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养殖、采收和产地加工后,用于生产中药饮片、中药制剂的药用原料。
本公告所指中药材生产企业包括具有企业性质的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
二、鼓励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中成药上市许可持有人等中药生产企业在中药材产地自建、共建符合本规范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及生产基地,将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延伸到中药材产地。
鼓励中药生产企业优先使用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中药材。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有明确要求的,中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中药材。
相关中药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开展供应商审核,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审核检查,保证符合要求。
三、使用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中药材,相关中药生产企业可以参照药品标签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药品标签中适当位置标示“药材符合GAP要求”,可以依法进行宣传。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2年修订)-卫生部令第27号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2年修订)正文:----------------------------------------------------------------------------------------------------------------------------------------------------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2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27号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特制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生产和质量的基本准则。
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及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各关键工艺。
第二章人员第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医药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四条负责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或与之相当的学历,并具有药品生产及质量管理的经验,能够按《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对《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全部责任。
第五条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受过高等专业教育或具有相当学历,必须具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也不得由非在编人员担任。
第六条从事药品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使之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污染性、强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药品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人员应给予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各类人员进行《规范》的培训,其培训计划由企业指定部门制订,每年至少组织考核一次。
第三章厂房第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生产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相互妨碍。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
各级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四条企业主管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对本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五条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从事药品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污染性、高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药品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人员应经相应专业的技术培训。
第七条对从事药品生产的各级人员应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第九条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
同一厂房内以及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
第十条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它动物进入的设施。
第十一条在设计和建设厂房时,应考虑使用时便于进行清洁工作。
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它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第十二条生产区和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物料,便于生产操作,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指导原则
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指导原则为推动《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中药材GAP)有序实施,助推我市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3年第22号)和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关于发布《中药材GAP实施技术指导原则》和《中药材GAP检查指南》的通告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局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指导原则。
中药材GAP的实施主体1.中药生产企业中药生产企业是使用GAP药材的主体,也是带动中药材GAP 基地建设的核心力量,包括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中药制剂生产企业。
中药生产企业需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药品如标示了“药材符合GAP要求”,需要对相应的中药材生产企业进行“供应商审核”,保证符合要求,同时积极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延伸检查。
2.中药材生产企业中药材生产企业是实施新版中药材GAP,建设中药材GAP基地的主体。
中药材生产企业供应GAP药材时,需接受中药生产企业的“供应商审核”,也需要接受相应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延伸检查”。
3.市药监局市药监局是“延伸检查”的主体。
市药监局对应当使用或标示了“药材符合GAP要求”的中药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对相应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开展延伸检查,重点检查是否符合新版中药材GAP。
发现不符合的,依法严厉查处,责令中药生产企业限期改正、取消标示等,并公开相应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及其中药材品种,通报中药材产地人民政府。
同时,应做好药用要求、产地加工、质量检验等指导。
中药材GAP的相关政策法规4.相关法律4.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4.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5.相关政策、指南5.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3号)5.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3)3号)5.3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3年第22号)5.4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中药科学监管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药监药注〔2023)1号)5.5XX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5.6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关于发布《中药材GAP实施技术指导原则》和《中药材GAP检查指南》的通告中药材GAP的立项及规划6.中药材GAP立项及规划需要明确的事项6.1中药材指来源于药用植物、药用动物等资源,经规范化的种植(含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养殖、采收和产地加工后,用于生产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中药制剂的药用原料。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e Pr actice,GMP)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和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大力推行药品GMP,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药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降低各种差错的发生,是提高药品质量的重要措施。
世界卫生组织,60年代中开始组织制订药品GMP,中国则从80年代开始推行。
1988年颁布了中国的药品G MP,并于1992年作了第一次修订。
十几年来,中国推行药品GMP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批制药企业(车间)相继通过了药品GMP认证和达标,促进了医药行业生产和质量水平的提高。
但从总体看,推行药品GMP的力度还不够,药品GMP的部分内容也急需做相应修改。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自1998年8月19日成立以来,十分重视药品GMP的修订工作,先后召开多次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药品GMP的实施主体-药品生产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开展修订工作。
目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已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9号局长令发布,并于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四章设备第五章物料第六章卫生第七章验证第八章文件第九章生产管理第十章质量管理第十一章产品销售与收回第十三章自检第十四章附则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
各级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四条企业主管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对本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
制剂生产质量管理文件
记录
卫生检查记录 工作服清洗收发记录 生产区外来人员出入管理登记表 清洁剂和消毒剂配制与使用记录 洁净区定期消毒记录 洁净区空气消毒灭菌记录
◎GPP和专业技术培训的制度和记录 对应于GPP:
第一章 机构和人员
◎GPP和专业技术培训的制度和记录
图表
管理标准
制剂室组织机构图 生产车间机构图 质量保证体系图 制剂室人员基本情况表 制剂室人员管理规程 员工体检与健康管理规程 安全教育管理规程 制剂室人员管理规程 人员体检与健康管理规程 安全教育管理规程 制剂室主任、副主任职责 生产管理部主任职责 工艺技术员职责 洗衣房管理员职责 中间站管理员职责 称量配料岗位职责 提取岗位职责 浓缩岗位职责 干燥岗位职责 粉碎过筛岗位职责 灭菌岗位职责 总混岗位职责 炼蜜岗位职责 蜜丸温蜜岗位职责 蜜丸和坨岗位职责 蜜丸制丸岗位职责 水丸、浓缩丸制丸岗位职责 水丸、浓缩丸筛选岗位职责 水丸、浓缩丸干燥岗位职责 水丸、浓缩丸包衣岗位职责 胶囊填充、抛光岗位职责 包装岗位职责 质量管理部职责 质量管理部主任职责 人员健康体检汇总表 继续教育统计表 GPP培训计划 GPP培训测试题 业务培训考核试卷 质量控制检验室职责 质量控制检验室主任职责 质量控制检验员职责 微生物检验室职责 微生物检验室负责人职责 留样观察室职责 留样观察室管理员职责 中药标本室职责 中药标本室管理员职责 仪器室职责 仪器室负责人职责 车间质量控制检验员职责 质量监控办公室职责 车间质监员职责 兼职质监员职责 物料管理部职责 物料管理部主任职责 仓库职责 仓库负责人职责 仓库保管员职责 采购组职责 采购组负责人配制管理文件
技术标准
管理标准
配制 管理
工作标准
记 录
●GPP文件系统的基本内容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1)
实施中药材GAP的意义
是我过实现中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是推进中药现代化产业的战略出发点 是中药国际化的迫切需要 是中药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2002年11月 科技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卫生部 国家药监局 知识产权局 中医药局 中科院联合颁 布了 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2002-2010)把标准 化建设列为重点任务
GAP的概念
中药材GAP是中药材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 本准则. 适用于生产中药材的全过程.
GAP : Good Agricultural Practice for Chinese crude drugs
药材质量与药材生产 过程控制与产品检验 规范与规模
国家中药现代化基地
四川省、吉林省、贵州省、云南省、广东 省、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山东省、 浙江省、陕西省、江西省、天津市、广西 壮族自治区
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
宁夏回族自治区、江西省、山西省、重庆 市、黑龙江省、浙江、陕西、海南省、湖 南省、河北省、安徽省
为使药用和芳香植物生产和采挖质量标准 化和国际化,实现安全、优质和可持续发展, WHO 起草了Good Sourcing Practice 包含G1998 我国成立中药材GAP规范起草专家小组 2002.6 试行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03.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 中药材生产质量
1990 WHO亚太区会议提出制订了区域性的国际 草药临床研究标准
GAP发展史
1992 日本制订了《药用植物栽培及质量评价》 1997 美国颁布了植物药在美批准法及天然植物混
合制剂药品申请指南 1998.8 欧洲草药种植者协会EUROPAM草拟了药
用和芳香植物的GAP规范 2002年5月,颁布了行 业执行标准 2002.2 欧盟草拟了 药用和芳香植物的GWP规范 Good Wildcrafting Practice 之前还有GHP Good Harvesting 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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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制剂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三十三条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材标准和中药炮制规范,并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根据对中药制剂质量的影响程度,在相关的质量标准中增加必要的质量控制项目。
—中药材应符合现行《中国药典)或地方药材标准。
—中药饮片炮制应符合现行《中国药典)、《地方中药炮制规范》、《地方中药材标准》。
·检查时需注意:
—企业是否根据产品质量控制需求建立中药材、中药饮片内控标准,内控标准应高于法定标准。
—如中药制剂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自行加工或中药饮片投料使用,如果采用洗涤、浸润、切制、干燥处理的中药饮片需要按照药材标准中的性状(因已切片,允许有偏离)、鉴别进行检验,但是其中的成分在水洗、切片、干燥过程中可能损失,其含量项不宜以中药材的含量测定、检查、浸出物等检验指标应用于中药饮片,企业可以根据制剂质量控制
情况设定相应的内控标准;经过炮制的,不能按药材标准作为饮片的检验依据,应以现行《中国药典》、《地方中药炮制规范》、《地方中药材标准》中关干该炮制品的质量标准为依据结合产品质量控制特性建立内控标准,参见第四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控制项目应当至少包括:
(一)鉴别;
(二)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中所含有关成分的定性或定量指标;
(三)已粉碎生药的粒度检查;
(四)直接入药的中药粉末入药前的微生物限度检查;
(五)外购的中药饮片可增加相应原药材的检验项目;
(六)国家药品标准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材标准和中药炮制规范中包含的其它检验项目。
—外购中药饮片的,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药饮片内控标准;首先应符合药材饱制项下规定质控指标,该依据内容应满足第(一)、〔二)项要求.可根据需要满足第(五)项要
求,如木香、龙胆、炒山楂、焦山楂、川牛膝、黄芩片、酒黄芩等;
—外购中药饮片仅经切制(包括水洗、润透切片、干燥过程)而未经炮制的饮片建议按照药材标准中的性状(因巳切片,允许有偏离)、鉴别进行检验。
不宜把药材中含量测定、浸出物、检查等指标应用于饮片。
·检查时需注意:
—是否制定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控制标准。
—是否对直接入药的药粉控制微生物限度。
—用于提取的生药粗粉是否控制粉碎粒度。
第三十五条中药提取、精制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如溶剂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有不利影响时,应当在中药提取物和中药制剂的质量标准中增加残留溶剂限度。
·检查时需注意:
—企业是否根据提取所使用溶剂的类别,残留量对健康的影响程度,确定是否需要在中药提取物和中药制剂质量标准中增加溶剂残留限度检测项目。
—残留溶剂检测方法是否经过验证。
第三十六条应当对回收溶剂制定与其预定用途相适应的质量标准。
·检查时需注意:
—企业是否针对回收溶剂建立质量标准;质量标准不得低于溶剂法定标准。
第三十七条应当建立生产所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标本,如原植(动、矿)物、中药材使用部位、经批准的替代品、伪品等标本。
·检查时需注意:
—企业收集标本是否涵盖所有生产品种涉及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是否包含一定数量的伪品;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入库操作规程中是否要求对照标本对药材、饮片性状进行核对。
—是否建立标本管理规程。
第三十八条对使用的每种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根据其特性和贮存条件,规定贮存期限和复验期。
—药品的有效期:是指药品在规定的贮藏条件下质量能够符合规定要求的期限。
—药品的复脸期:原辅料、包装材料贮存一定时间后,为确保其仍适用于预定用途,有企业确定的需要重新检验的日期。
—有效期、复验期通常通过稳定性考察数据确定。
复验期主要从原料药的贮存过程中引入,对于普通原料药ICHQ7a 规定建立复验期,不强调有效期,但是对于生化制品或部分抗生素类产品,由于其通常不稳定,应使用有效期。
超出有效期不能再使用。
因为我国原料药均设有有效期,所以对于开封易发生变化或暂无有效期的物料应设立复脸期和有效期,如中药材、中药饮片。
—对于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按照标签标明有效期执行,对于已开封使用的易挥发物料(冰片),贮存期限应根据现包装状态下稳定性考案结果确定复验期。
对于未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未规定贮存期限,如何确定其有效期、复验期?中药制剂有效期确定标准参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二部)附录《药品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确定。
但由于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标准正逐渐完善,受包装材质及贮存条件影响,净药材、切制片、炙品多样,成分多样,单独从考察指标性成分下降确定有效期、复验期并不全面,建议以稳定性考察(性状、含量、浸出物等指标为依据)、药用部位、化学成分(淀粉、蛋白质、挥发油等)、质地及其他因素(用量、特殊管理)等为参考依据确定有效期。
—建议对含芳香、易挥发成分的饮片,如薄荷、荆芥、泽兰、当归、徐长卿、细辛等;对于易变色的如菊花、金银花等有色花类及桑叶、大青叶等叶类和墨早莲、紫花地丁、穿心莲等草类;对易走油变质的饮片,如枸杞子、柏子仁、桃仁、杏仁、郁李仁、天冬、乌梢蛇等;对于易虫蛀的饮片如党参、百部、商陆、胖大海、香榧子、茵陈、芡实等这几类饮片一般按照一年储存,且应在阴凉条件下存放。
—对于款冬花、蒲黄等花类;对肉从蓉、桑白皮等皮类,全草类,对风凰衣、蝉蜕、蛤蚧、全蝎、大鳖虫等动物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