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个性化新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章程(个性化新版)
公司章程使用说明
一、公司章程仅供参考。当事人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要条款不得删减,公司组织机构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必须在章程中明确。
二、公司章程范本中黑体字为提示性或选择性条款,当事人选择时,应当注意前后条款的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选择执行董事,则应将关于董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第七章选择监事则应将关于监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
三、当事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法律框架内设定必要的条款以实现公司经营个性化的特点,来区别于其它同行业公司重大制度性的差异。
四、当事人根据章程范本制订公司章程后,另行打印,自然人股东需亲笔签名,法人股东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亲笔签名。
五、公司章程一经签订,报工商主管部门备案。公司内部留存备查,则需各方全面遵照执行。
六、经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及补充决议,应报工商主管部门备案。
(地域名+名号+行业)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地域名+名号+行业)有限公司。
住所:市区路号。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详细罗列清楚)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履行相应手续后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个:
甲方:
姓名或名称:
住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乙方:
姓名或名称:
住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注:若有多个股东照此类推)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及管理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或另行约定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的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或另行约定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及实际管理人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八)当公司的经营状况持续恶化,表决、决策机制出现了僵局,已影响到了投资人的利益,权利人均可以要求退股或转让其持股;直至可以主张清算解散公司。
(九)公司连续2-3年盈利且又不实际进行红利分配,并未经股东会议同意的情形下,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或转让相应股份。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公司应聘请一名被所有股东认可的在中国注册的注册会计师查验各股东注册资本缴付情况并出具相应的验资报告。以上聘请会计师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
(以此类推形式)
第十三条股东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出资。(注意实物出资形式的过户、非货币和非实物性质形式出资的做价约定及标准设置)
第十四条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其它形式出资的应及时配合办理相应手续,否则按约定的出资比例负违约责任。
或:
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足,首期出资额于公司注册登记前缴付,并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其它形式出资的应及时配合办理相应手续,否则按约定的出资比例负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投资协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六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但应事先充分告知其他股东并征询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可按出资比例竞购转让部分的股份。股东对外转让其出资则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应按公司股权结构的不同组成情况进行约定)
或:
第十六条在现行法律法规许可的程度内,股东中任何一方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其全部或部分股权,须经其他股东同意,并报有关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公司实际控制人或管理人转让其全部股权时,应对公司进行转让前的全面财产、财务审计。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八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或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主持。
或: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或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主持。
第二十三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二十四条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