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0.13•【文号】国土资发[2003]365号•【施行日期】2003.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现将《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月十三日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要认真自查自纠,积极争取主动。
不主动自查自纠,执法犯法,以权谋私,影响恶劣的,必须依法从严处理”的要求,按照《关于印发<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9号)确定的“自查为主、突出重点、重在整改、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发生又不自查自纠的,执法犯法、影响恶劣的,特别是在这次治理整顿中边整边犯、顶风违法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主动自查发现的问题,已经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按照以下意见处理。
一、对各类开发区(园区)用地有关问题的处理开发区(园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圈占的土地,圈而未用的,应当复耕或者恢复原用途;已经开发建设的土地,不能复耕或者恢复原用途的,按照建设用地总规模不扩大、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的原则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从所在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剩余建设用地指标中,核减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具体范围。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稀土、钨、锡、锑、钼、高铝粘土、萤石等矿产资源(以下简称“稀土等矿产”)。
2005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各地在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对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进行了整顿和规范,取缔和关闭了一批非法矿山,注销了一批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矿山,并对稀土、钨、锑、高铝粘土和萤石等矿产实行开采总量控制。
但是受利益驱动,一个时期以来,稀土等矿产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等行为在部分地区依然屡禁不止、问题突出,宏观调控措施难以有效落实,矿产开发结构不合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为巩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解决当前稀土等矿产勘查开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部决定于2010年6月至11月开展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打击违法违规和乱采滥挖行为,集中整顿重点地区,彻底扭转部分地区的混乱局面,构建开发秩序监管长效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本次专项行动,依法查处并坚决取缔稀土等矿产无证勘查开采的违法违规行为;清理整顿、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不留死角,维护正常的开发秩序;集中整治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较为混乱、矿产开发结构不合理、开采总量控制不到位的重点地区;全面检查稀土等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切实落实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断提升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全面推进稀土等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平。
二、主要任务及要求(一)全面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行为。
坚决取缔无证勘查开采稀土等矿产的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拆除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封闭井口,停止水、电和火工产品供应,恢复地貌,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5.08.18•【文号】国发[2005]28号•【施行日期】2005.08.1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对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工作十分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多次部署了全国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
多年来,各地方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一些地区开发秩序仍然比较混乱,存在矿山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等问题。
尤其是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区群发性无证勘查和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出现严重反弹。
为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决定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意义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推动我国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目标要正确处理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等关于组织开展打击稀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函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等关于组织开展打击稀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9.30•【文号】工信部联原函[2014]443号•【施行日期】2014.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组织开展打击稀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函(工信部联原函[2014]443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近年来,有关部门多次联合组织打击稀土开采、生产、流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稀土非法开采,买卖、加工非法矿产品,无计划、超计划生产等行为在一些地区仍比较严重。
对此,近期国务院领导专门批示,要求加大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力度,切实查处典型案件,采取坚决措施遏制非法开采、生产、交易,并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问责。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关于“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稀土行业管理负总责”的要求,经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研究,自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3月31日开展全国打击稀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
本次专项行动请省(区、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逐级落实责任,按照专项行动方案(见附件)开展整治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函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打击稀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9月30日附件:打击稀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一、工作重点和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要求,请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落实相关市、县政府监管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对稀土开采、生产、流通企业逐一核查(名单见附件1),联合查处稀土开采、生产、流通企业非法开采、买卖加工非法矿产品、偷逃税费、非法产品异地开票等行为,有关重点稀土产区要根据专用发票及举报等线索重点查办2-3起典型案件。
净化发展环境 切实保护资源——就全国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访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人
请 ;对钨 、锑 、稀 土 、 高铝 黏 土和 萤石 等
矿 种 实行 开采 总量 控 制 。2 1 年 ,国土 资 0 0 源 部 、发 展 改 革委 、工业 和 信 息 化部 三部 委 对钨 、 锑 、稀 土 、 高铝 黏 土 、萤 石矿 开
部 署 。如 何 理 解 《 知 》? 即 将开 展 的 这 通
为解 决矿 产 资 源开 发 中 存在 的 突 出问 题 ,2 0 年 以来 ,国 务 院 下 发 了2 号 文 05 8 件 ,决定 全 面 整顿 和 规 范矿 产 资 源开 发 秩 序 ,国土 资 源部 门会 同 有关 部 门采 取 了一 些 政 策措 施 ,加 强 了对稀 土 等矿 产 开 发 的 管 理 :加 强 资 源 保 护 ,提 高 宏 观 调 控 能
记 者 :针 对 一 些矿 种 实行 专 项 整治 , 过 去 在全 国范 围 内或 一 些地 方 都 开展 过 , 那 么 ,这 次专 项 整治 行动 基 于什 么 样的 背 景 和 考虑 呢?
负责 人 :这 次部 出台 《 知 》,在 全 通 国 范 围 内部 署稀 土 等矿 产 开 发秩 序 专 项 整
市场 经 济 秩序 的重 要部 分。 建 设和 维 护 一 个 守 法 、 有 序 、 规 范 的矿 产 资 源 开 发 秩 序 ,是 经 济社 会 发展 的需 要 。 它不 可 能一 蹴而 就 ,需要 根据 形势 的 变化 不 断 地加 以 规范 、完 善。 我 国正 处于 工业 化 、城 镇 化 加速 发 展 时期 ,对矿 产 资 源 的需 求 依然 是 上 升 的。 我 国 矿 业 市 场 自 20 年 以来 趋 热 。 03
作 为矿 产 开 发市 场 变 化 “ 雨表 ”的 矿产 晴
在 部 分 地 区依 然屡 禁不 止 、 问题 突 出 ,宏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通知》要求8月10日前萤石等专项整治行动
稀土 、萤石等 7种稀 有资源开 采 年底 初
步 完成省 级规 划
国土部 7 1 月 4日发文 ,要求各地 编制省级 稀土等矿产 勘 察 专项规划 ,对稀 土等 7种稀 有矿产 资源的勘 察做 出规 划。
企 业 。评定 指标为企业 前三年度 因 “ 率”超 过规定标 准而 三 增 加的矿产 品销售收入 和用于矿 产资源节 约与综合 利用直接 投 资金额 两项指标 综合计 算所得 。 《 办法 》规定 , 申请 示范 工程资金 的矿山企业 应符合矿产 资源规划 及 以下条件:一是技术 方法先进 , 具有规模 效应 , 示 范效果 显著 ,可大幅度提 高资源利用 水平 ;二是有 关工作 已 纳入矿 山企业发展规 划 ,确保资源 综合利用 工作得到及 时有 效开展 ,且具有较 强的资金筹 措能力 ;三是 矿山企业在 相关 领域 和专业具 有较强 的技术优势和 创新能力 ,具备必备 的人 才条 件 、技术装备 和组 织管理 能力 。
秩 序 专 项 整 治 行 动进 展 情 况 统 计 表 》 要 求 各 省 级 国 土 资 源 行 ,
记者还 了解到 ,为 掌握稀 土等矿产勘 察开采方面违 法违 规行 为排查情 况 ,国土部 已要求各地填 报 稀土 、 、锑 、高 钨
铝粘 土、萤石 矿产开采企 业控 制指标等基本 情况统计表 ) )和 “ 土等矿产 开发秩序 专项整 治行动进展 情况统计 表》 稀 ,并于
中国 扮传 工 业 21年第4 00 期
数 、建 立矿 区协 管员制度 的矿区数 、越权 审批矿业 权九类情
况填 写 。 《 知 规 定 ,( 土 、钨 、 锑 、高 铝 黏 土 、萤 石 矿 产 开 通 《 稀
工信部 出台锰 、锌等 重金属 污染规 划 整 治 污染源 排放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整顿矿业经济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6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整顿矿业经济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整顿矿业经济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69号2001年6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结合矿业经济秩序的现状,现就进一步整顿矿业经济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业经济秩序的重要意义矿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矿业权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
在实现了矿业秩序的全面好转后,一些地方无证勘查、无证采矿,实行保护性开采矿种的开采规模过大,非法转让矿业权,非法选冶,越权审批发证等问题,还时有发生,引发了多种社会矛盾,造成资源、环境的破坏,影响市场秩序的全局,影响我国经济当前和长远的发展。
为此,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提高对进一步整顿矿业经济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将其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之一,既扎扎实实又坚持不懈地做好各项工作,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多种手段,采取有效措施,集中一年时间整顿,使上述违法行为得到明显遏制。
促进矿业经济正常运行,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努力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促进矿业的发展。
要大力推进行政工作公开化、规范化制度建设,加快矿业权信息系统建设的步伐,提供社会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国土部召开部长办公会原则通过《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中围 鹈 铸 工 业 0 年 期 21 第3 0
国土部 召开 部长 办公 会
原 则通过 稀 土
等矿 产开 发秩 序专 项 整治 行动 方案
近 日 , 国 土 资 源 部 部 长 、 党 组 书 记 、 国 家 土 地 总 督 察 徐
专家王 国珍教 授担任 高级 顾 问。标 准编制 组经 过近 4年 时 间
的企业调 查 、 料收集 、调研 论证工 作 ,十余次补 充修 改 , 资 最 绍 史主持 召开 第 1 次部 长办公 会 ,审议 并原 则通过 《 1 稀土 等
标 准》 的制 定对 保 护环境 、防治 污染 具有 重 要意 义 , 同时 查开 采 、滥采 乱挖等行 为在部 分地 区依 然屡禁 不止 、 问题突
对 行 业 调 整 产 业 结 构 、优 化 生 产 工 艺 、促 进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进 出 , 宏 观 调 控 措 施 难 以 有 效 落 实 , 产 业 结 构 不 合 理 问 题 一 直 步 及 节 能 减 排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 于 进 一 步 保 护 国 家 稀 土 战 略 没 有得 到有 效解 决 。为 认 真落 实 国务 院领导 同志批 示精 神 , 对 资 源 具 有 深 远 的 意 义 。送 审 稿 技 术 内容 科 学 、污 染 控 制 要 求 加快 经济 发展 方 式转变 和矿业 产业结 构调 整 ,巩 固全面 整顿 合 理 ,具 有 较 强 的 技 术 可 行 性 ,一 致 同 意 通 过 该 《 准 ) 标 )的 和 规 范 矿 产 资 源 开 发 秩 序 工 作 成 果 , 解 决 当 前 稀 土 等 矿 产 勘
广东开展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此 次专项 整治行 动分 清理排 查公告 、惩处督 办整改 、检
开 采 矿 种 与 采 矿 许 可 证 不 符 的 行 为 。 四 是 清 理 超 越 批 准 矿 区 国 际 难 题 。从 上 世 纪 8 年 代 开 始 ,西 安 建 大 粉 体 所 就 高 炉 矿 0
业 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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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 材 料 。 学 术 界 称 这 些 金 属 为 稀 土 元 素 极争 取 同级政府 和相 关主管 部 门的支持 , 建立政府 主导 、部 ( a e a t E e n s RE s 。稀 土 元 素 包 括 元 素 周 期 表 的 门联 动的共 同责任 机制 和联合 执法 机制 , 明确责任 ,落实分 R r E rh Ime t , E ) 第 三 族 钪 、钇 和 原 子 序 数 为 5 7至 7 l的镧 系 l 个 元 素 在 内 的 工 , 形 成 工 作 合 力 。 要 抓 住 勘 查 、 开 采 和 选 冶 三 大 环 节 , 重 5 l 7个 元 素 ,大 部 分 为 银 白 色 或 灰 色 。
广 东 开 展 稀 土 等 矿 产 开发 秩 序 专 项 整 治
行 动
根 据 《 土资源部 关于 开展 全国稀 土等 矿产开 发秩序 专 国 项整治 行动 的通知 ( 土资 发 Eo 0 8 ) 求 ,为解 决广 国 2 l ]6 号 要 东省稀 土 、钨 、锡 、锑 、钼 、萤石 等矿 产( 以下 简称 “ 土等 稀
7 2亿 千 瓦 时 的 环 保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 .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河池市整治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暨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河池市整治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暨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9•【字号】河政办发[2010]247号•【施行日期】2010.07.2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河池市整治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暨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2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整治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暨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0〕123号)精神,为做好我市整治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暨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河池市整治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暨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现将其人员组成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组长:李克纯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组长:周岳云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韦继武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成员:韦永山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韦善群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陆晓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韦德蓬市监察局副局长韦森宁市公安局副局长银小菊市财政局副局长欧成芳市经委副主任黄宝庆市安监局副局长吴海悫市环保局副局长唐培才市工商局副局长刘海平市林业局副局长韦绍敦市地质勘查设计院院长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研究、部署整治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暨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工作;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监察专业组、督查专业组和技术鉴定专业组。
办公室及各专业组的职责如下: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陆晓斌兼任。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各专业组的工作。
监察专业组设在市监察局,组长由韦德蓬兼任,人员由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有关人员组成。
[国土资发〔2009〕14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土资发〔2009〕141号(印发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在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矿山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由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工作量大,政策性强,难度大,目前各地整合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运作不规范,整合工作不彻底。
为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促进矿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矿产开发领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调整矿产开发结构、推动产业升级、促进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的有效途径,是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实现矿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具体部署。
要通过进一步推进整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构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进一步优化。
按照成矿地质条件、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科学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趋于合理。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逐步提高矿产资源勘查技术水平,淘汰落后开采能力,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整装勘查、勘查开发一体化,推动矿产资源进一步向勘查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优良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
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原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采矿损毁土地状况调查试点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采矿损毁土地状况调查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7.18•【文号】自然资办发〔2024〕34号•【施行日期】2024.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采矿损毁土地状况调查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开展全国采矿损毁土地状况调查,是科学实施矿山生态修复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科学选择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措施,有效盘活采矿废弃土地、促进煤矸石和尾矿等资源综合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部党组关于试点引路、分步实施的要求,决定先行开展采矿损毁土地状况调查试点工作,力争明年全面启动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各省(区、市)依据《全国采矿损毁土地状况调查实施方案(试行)》,制定本省份试点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各项调查任务,全面摸清试点县(市、区)采矿损毁土地(含挖损、压占、塌陷)现状和底数,建立采矿损毁土地数据库并提交调查成果,为本省(区、市)调查工作的整体推进和全面启动实施全国调查工作探索经验、锻炼队伍、打牢基础。
二、试点范围和期限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选取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条件保障有力的县(市、区)进行试点。
每个省(区、市)原则上选择3-5个县(市、区),试点期限为2024年7月—12月。
三、工作安排(一)动员部署。
2024年7月底前,部组织制定全国采矿损毁土地状况调查实施方案(试行),印发试点通知,开展试点工作动员部署和技术培训。
2024年8月底前,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试点实施方案,部署试点调查任务,组织开展培训,将省级试点实施方案及试点县(市、区)名单等报部。
(二)内外业调查。
2024年10月底前,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部下发的2023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优于1米的遥感影像图件等为基础,结合部、省其他相关数据资料,以试点县(市、区)为单元统一制作调查工作底图和内业调查图斑信息汇总表,组织完成外业调查,形成初步成果。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4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经过多年的努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取得了明显成效。
由于一些矿产品需求旺盛,市场价格普遍上涨,受利益驱动,非法采矿,特别是非法开采煤矿、铁矿和乱采滥挖现象有所抬头;一些地方因疏于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出现“回潮”,应引起各级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各地要继续加大整治力度,毫不放松。
对近期出现的违法勘查开采的苗头予以坚决查处和打击,不能手软,不能有松懈怠慢情绪。
同时,巩固和维护已取得的整顿成果。
结合当前资源管理的形势,现对进一步贯彻实施《2004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安排意见》(国土资发〔2004〕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和《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提出如下要求。
一、总体要求要严格认真执行33号文和34号文,结合当地实际,针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制定整治措施,坚持标本兼治,将整顿秩序与规范管理相结合,以清理和整顿大型和重要矿区为重点,深入开展煤炭矿权设立、优势矿产开发、非法转让矿权、以采代探等专项整治,维护勘查开发秩序,逐步提高资源利用水平,不断增强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的保障能力。
二、加强重点矿区的全面清理和专项整治各省(区、市)要认真总结历年治理整顿工作经验,按照33号文和34号文的要求,深入开展全面治理整顿。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24•【文号】国土资发[2011]105号•【施行日期】2011.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有关直属单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稀土工作,近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违法勘查开采和超指标开采,维护良好开发秩序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巩固稀土矿产专项整治成果,继续保持打击违法违规的高压态势。
通过运用卫片、视频监控、巡查、举报电话、全国“一张图”及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等手段,加强对重点稀土产区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违法勘查开采和超指标开采行为。
继续加大稀土违法勘查开采打击力度,严肃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重大违法勘查开采案件要挂牌督办,依法追究企业和相关人员责任。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将稀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稀土矿山,及时向社会公布指标分配情况并报部备案;对稀土矿山生产的产品流向和数量逐一造册登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统计季报工作,禁止超控制指标开采。
二、加强规划储备,提升宏观调控能力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加强总量控制、分区管理和准入管理。
各有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抓紧编制完成稀土资源重点规划区(矿区)专项规划、稀土矿产勘查专项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促进矿业权科学有序投放。
部将在已经发布首批稀土国家规划矿区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南方离子型稀土和北方轻稀土资源的勘查、开采,再划定一批国家规划矿区。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4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察开发秩序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4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察开发秩序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2.19•【文号】国土资发[2004]33号•【施行日期】2004.0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4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现将《2004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00四年二月十九日2004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安排意见2003年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开展了以治理整顿“回头看”和三项专项整治为重点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无证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不按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破坏浪费资源、污染环境、整治工作不彻底等现象仍然存在。
按照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整体部署,2004年要在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前提下,深化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
整顿和规范工作要实现从一般性的大规模整顿到规范化、制度化地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转变、对非法开采乱采滥挖要从治表到从源头上治根治本的转变,要对去年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重点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机关审批发证工作的全面检查和对重点矿区、优势矿产、非法转让、以采代探四个专项整治。
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的基础上,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全面推进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进一步提高矿政管理工作水平。
一、开展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发证工作全面检查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精神,对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机关受理申请行政审批和以竞争方式出让两权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重点是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以及《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检查勘查许可和采矿许可制度是否健全、发证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规发证、越权发证,特别是将大中型矿产地“化整为零”而越权发证的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0年第2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八日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3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9号3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抽查工作的函国土资函〔2009〕644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4国土资源部关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抽查等三项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39号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与各类用地布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0号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为扩大内需项目做好地质资料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37号7关于开展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项目执行情况检查和成果总结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4号8关于应用遥感技术开展第八次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33号9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90号10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91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11关于做好2009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6号12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重点抽查工作的函国土资函〔2008〕683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13关于印发《京沪高速铁路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33号1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试点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71号15关于土地登记中第三人提出登记异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8〕218号1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08〕688号17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10号18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查处纠正工作的若干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83号19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14号20关于在《地质勘查规划》中增加地质资料开发利用规划项目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26号关于抓紧组织2007年度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31号22关于加快推进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及时提交相关成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72号23关于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实地抽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12号24关于矿业权数据核实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69号25关于部执法监察局增设案件审理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78号26关于部执法监察局案件审理处人员编制和工作职责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209号27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144号28关于注销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162号29关于清理报批的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函国土资厅函〔2007〕372号30关于补办开发区设立审批手续中落实四至范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6号关于印发《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54号32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统计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86号33关于做好开发区落实四至范围后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94号34关于发布“2006年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试点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4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联合发布35关于发布实施《客运专线铁路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7号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联合发布36关于 2006年度石油天然气 (含煤层气)矿业权使用费减免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2006〕443号37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38关于2006年土地变更调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43号39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调查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45号4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报告编写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52号41关于印发《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70号42关于尽快向社会公布城镇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82号43关于布置2006年国土资源统计年报和2007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41号44关于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54号45关于对部分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和设计问题进行核实和整改的函国土资厅函〔2006〕132号46关于印发《首批煤炭国家规划矿区资源评价总体设计》的函国土资厅函〔2006〕417号47关于检查、核实、查处部分开发区以低价或零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函国土资厅函〔2006〕541号48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矿产资源储量司地质勘查司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3号49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79号50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82号51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104号52关于开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108号53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5〕608号54关于开展省级地质勘查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7号55关于印发《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2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5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09号57关于改进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15号58关于印发《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24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59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33号60关于印发《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23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61关于抓紧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51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62关于进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到期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26号63关于报送建设用地备案数据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38号64关于实行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电子化申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3号65关于同意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承担土地市场监测事务性工作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22号66对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是否为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293号67关于在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379号68关于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深入开展期间几个用地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511号69关于对贵阳市监狱土地地类认定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547号70关于按调整后等别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6号71关于三峡工程库区淹没用地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66号国土资源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72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7号73关于开展土地专项资金财务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48号74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00号75关于实施稀土锡锑矿产专项整治和开采总量控制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53号76关于印发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105号77关于认真做好土地整理开发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57号78关于印发《土地资产管理“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10号79关于做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72号80关于中国地质调查局人员编制调整和内设机构更名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9号81关于印发规划司投资处职能设置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16号82关于印发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53号83关于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72号84关于征用土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02号85关于城郊结合部征地拆迁中被征地农民宅基地安置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235号86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95号87关于严肃执法从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52号88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89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13号90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4号91关于印发《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6号92关于西气东输管道工程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1〕327号93关于成立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9号94关于印发调整后的办公厅内设机构职能设置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13号95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宣传教育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22号96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财务审核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31号97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调查办公室“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0号98关于印发调整后的政策法规司内设机构职能设置的通知99关于规划司增设投资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111号100关于信息中心增设综合统计室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120号101关于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城郊村拆迁农民住宅涉及土地补偿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137号102关于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资金管理处更名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183号103关于抓紧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的函国土资厅函〔2001〕279号104关于涉外非法人企业申请探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6号105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05号106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6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107关于印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44号108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66号109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3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110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111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112关于港口湾水库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98号113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勘查地质资料转让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国土资函〔2000〕166号114关于建设用地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0号115关于评选土地利用规划优秀成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6号116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和《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52号117关于土地出让发证问题的复函118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0〕171号119关于设立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0号120关于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09号12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12号122印发《关于地质调查与地质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81号123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51号124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8号125关于在矿业权转让时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85号126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15号127关于印发《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128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129对江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231号130关于地勘单位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245号131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限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1999〕381号132关于基础测绘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41号133关于平顶山矿区塌陷地征用后能否退还农民集体所有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56号134关于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稿)审查意见的函国土资函〔1999〕525号135关于做好省级和需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21号136关于国土资源部国有企业稽查特派员办公室更名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33号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干部教育培训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115号138关于印发全国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127号139关于做好抗洪救灾重建家园用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1998〕89号140关于加强土地变更调查与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23号141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各司局职能配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35号142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66号143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1998〕186号144对收回被司法机关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批复国土资函〔1998〕403号145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宣传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5号146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高级咨询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6号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7号148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有企业稽查特派员办公室“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8号149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80号——结束——。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颁布时间:2005-9-30发文单位:国土资源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有关国土资源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以往的各种授权进行清理并重新进行授权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审批管理,严格按规划和法定的权限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现对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通知如下:一、勘查登记(一)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二)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三)钨、锡、锑、稀土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或勘查区块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四)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五)二氧化碳气、地热、硫、金刚石、石棉、矿泉水矿产勘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六)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七)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按照本通知对内资勘查规定的发证权限颁发勘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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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稀土、钨、锡、锑、钼、高铝粘土、萤石等矿产资源(以下简称“稀土等矿产”)。
2005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各地在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对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进行了整顿和规范,取缔和关闭了一批非法矿山,注销了一批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矿山,并对稀土、钨、锑、高铝粘土和萤石等矿产实行开采总量控制。
但是受利益驱动,一个时期以来,稀土等矿产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等行为在部分地区依然屡禁不止、问题突出,宏观调控措施难以有效落实,矿产开发结构不合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为巩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解决当前稀土等矿产勘查开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部决定于2010年6月至11月开展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打击违法违规和乱采滥挖行为,集中整顿重点地区,彻底扭转部分地区的混乱局面,构建开发秩序监管长效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本次专项行动,依法查处并坚决取缔稀土等矿产无证勘查开采的违法违规行为;清理整顿、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不留死角,维护正常的开发秩序;集中整治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较为混乱、矿产开发结构不合理、开采总量控制不到位的重点地区;全面检查稀土等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切实落实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断提升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全面推进稀土等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平。
二、主要任务及要求
(一)全面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行为。
坚决取缔无证勘查开采稀土等矿产的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拆除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封闭井口,停止水、电和火工产品供应,恢复地貌,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二)深入清查勘查工作完成情况。
对不按照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工作进度、勘查规范施工和完不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由原登记机关吊销或注销勘查许可证。
(三)严厉打击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行为。
对实际开采的矿种与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矿种不符的采矿权人,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按无证采矿处理。
(四)深入清理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
对超越其批准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并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五)严肃查处超量开采行为。
对超控制指标的超采矿许可证规定生产能力生产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
对未建立原始台帐和原始生产日报、拒不接受监察检查的,核减下年度指标。
(六)严肃查处破坏矿产资源行为。
对无证采矿、越界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以及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应依照法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全面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对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责令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其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
(八)补充编制矿产开发整合实施方案。
对高铝粘土、萤石等矿产布局不合理的分散勘查开采矿区,尚未纳入重点整合范围的,应补充编制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并及时抓紧实施。
(九)建立“协管员”制度。
所有矿区逐一设立矿区监管责任牌,注明矿区名称、矿业权人名称、监管责任主体、协管员姓名和举报电话,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所有矿区的监管责任主体、协管员姓名和举报电话统一对外公布。
(十)严厉查处越权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准勘查、开采稀土等矿产和颁发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进度安排
(一)清理排查公告阶段:6月至7月
1. 全面完成稀土等矿产勘查开采行为的拉网式清理排查。
2. 6月底前各地全面公示开采企业名单和控制指标分解情况,并报部备案。
部在门户网站统一对外公布。
3. 将每个探矿权、采矿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和各无证勘查开采违规违法行为,逐项制表报部。
4. 全面完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补充编制、审批和报部备案工作。
(二)惩处督办整改阶段:8月至10月
1.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公开通报或者挂牌督办重大典型案件,查处情况报部备案。
部将就重大典型违规违法案件进行公开通报或者挂牌督办。
2. 挂牌督办所有稀土等矿产整合矿区的整合工作。
3. 全面建立协管员制度,所有稀土等矿产的勘查、开采和保护禁止探采矿区全部竖立监管责任牌。
4. 全面完成超量开采查处工作。
(三)检查总结验收阶段:11月
1. 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完成自查验收,向部做出专题报告(北京、天津、上海可视任务情况自定是否报告)
2. 部组织省级互查、抽查。
3. 通报典型案例,表彰先进基层单位和个人。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全面整治维护好稀土等矿产的开发秩序,切实保护好资源和生态环境,是提升资源合理利用水平、稳定和繁荣市场的重要保证。
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认识稀土等矿产资源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深刻理解稀土等矿产对新能源、高科技等产业的重大影响。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配备专门力量,落实专项经费,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二)突出重点,联查联动。
在广东、广西、湖南、江西、福建等省区的中重稀土聚集区,内蒙古、吉林、浙江、河南、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和新疆等省区的稀土等矿产集中分布区,地方政府要联查联打,堵严违法违规的缺口,严肃查处收购使用违法违规开采的矿产品。
各地要联合建立稀土等矿产品流通登记票证电子网络管理系统,坚决封住违法矿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通道;联合建立健全矿区“协管员”制度,探索完善长效机制。
(三)强化规划,合理投放。
对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对稀土等7中矿产勘查开采未进行具体安排的,要按有关要求编制勘查专项规划和重点规划区/矿区专项规划,其中拟安排矿产勘查项目要与拟设探矿权范围对应。
已经完成潜力评价和1:5万地质矿产调查的,应编制稀土等矿产矿业权设置方案。
稀土等矿产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部批准的,今后不予新设矿业权,以促进新增矿业权合理布局、有序投放。
(四)严格考核,严肃奖惩。
专项行动验收后收到媒体或群众举报经查实仍存在违法违规和乱采滥挖现象的,或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
开采数据超过部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部将停止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探矿权、采矿权配号;对地方行政主管部门隐瞒不报、有案不查、查处不力、幕后支持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的,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严厉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通报表扬成绩突出的协管员、监管员和基层国土所;将专项行动成效年纳入“百家整合示范矿区”和“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模范县”创建活动的考核内容,并与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增减挂钩。
(五)积极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进展成果,曝光重大和典型违法违规案件,通报挂牌督办进展,宣传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O一O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