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质询依法监督_对完善我国质询监督制度的法律思考
加强对权力监督的思考
加强对权力监督的思考加强对权力监督的思考近年来,随着我国政治体制和社会经济状况的不断发展,社会各界对权力监督的意识不断增强。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必须通过加强对权力监督的措施来确保政治稳定、社会和谐、人民安居乐业。
本文将就如何加强对权力监督的思考进行探讨。
一、建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度权力监督制度是加强权力监督的基础。
目前,我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权力监督制度,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为此,应对现有制度进行持续的完善,探索建立准确、高效的监督制度,确保权力行使的公开透明、规范化。
在建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度时,应该重点考虑以下几个环节:1.立法监督:明确政府机关权力范围,限制干预市场经济和公民自由,明确公民权利保护规标,并且建立对宪法、法律、法规的监督机构,监督是否合法行使权力。
2.行政监督:建立市的行政监察机构,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行政机关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司法监督:强化司法机构在权力监督上的职能,对行政机关的不合法行为进行审判和制裁,确保执行行为合法、公正。
4.社会监督:落实民主监督的原则和制度,鼓励公民、社会团体、媒体等举报、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从而增强社会监督和公民权利保障。
二、增加信息公开透明度信息公开透明度是加强权力监督的重要途径。
建议政府制定更为明确的信息公开制度,让公众了解政府如何行使权力。
及时公开权力的过错和行为错误,有力地促进了权力的规范化和公开透明化,提升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
三、加强对权力在公共领域的行为监督公共领域的行为是政治权力行使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必须通过制定具体的行为规范、建立相关的监督体系,确保权力在公共领域的行使合法、有序,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道德秩序,发挥权力的服务职能。
四、加强对权力在私人领域的行为监督权力在私人领域行使的监督,是加强对权力监督的必要措施。
私人领域是权力行使的难点和监管缺口。
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对权力侵犯、封建主义、官僚主义、行贿受贿等不正常现象进行更加有力的打击。
监督学形考任务一到四
形成性考核(一)中国古代监督思想与监察制度对当代中国有无借鉴意义?有何借鉴意义?答:1、个人观点如下: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官的主要职责,这些职责在任何一个时代都是需要的。
中国古代对“监察制度”中所提出的“公平性”“合理性”“稳定性”“严格性”“高效性”“人性化”等等构想都是值得借鉴的,且不说古代中国的制度下是否真的做到,但是能提出这样的原则就值得后世子孙承袭和发扬。
对于今天来说,能做到以上传统构想的方法一定是“民主选举”“分权”“人民监督”“加强思想教育”“严格赏罚”等才能得到保证。
2、小组讨论总结:中国古代监督思想与监察制度对当代中国的借鉴意义:(1)直接对中央负责,独立体系,极高的办事效率。
从西汉时期开始,“监察”就已经形成独立机构,充当皇帝耳目,监督官员和人民。
到了隋唐以后这套制度更加完善,三省六部制度更加明确的确保检查官员的权利和职责范围,对中央负责,设立“御史台”,对省察、考核、上报有很高的办事效率。
(2)渗透于考核,凭考试任职,凭能力升迁,相对人性化。
由于科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官员的任职、升迁、罢黜等都体现着“仁道”和“人性化”。
相比古代中世纪欧洲的封建世袭官员而言,西方更趋于物竞天择和原始,比如封建骑士管理不得当或是个人能力欠缺,自然会遭别的封建领主杀戮、兼并和替代。
(3)奖惩制度中重奖重罚,具有相对严格性和公平性。
这个很取决于皇帝亲政能力,如果优秀的皇帝执掌权利,那么这种严格性和公平性的优越之处会体现的很明显。
形成性考核(二)时间:学习完教材第四至第六章之后。
运用监督学的相关知识,任选教材第四、五、六章末尾的其中一个案例进行详细分析(可结合案例后面的思考题)。
关于党内监督的调查报告党内监督是指党内政治生活中,党员之间、组织之间,党员与组织之间按照党章党纪的有关规定,从思想、纪律等方面,对党组织和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规党纪情况的监督和督促。
关于监督问效的几点思秀
识的角度讲 , 出现此种情 况, 可能除了传统文化中明哲保身 、老好人 ” “ 处世 哲学 的残余影 响外 , 监督和支 持关系的理解 也许存在一定偏颇 , 为加 对 认
入跟踪 监督范 围 。每届 人大都 要开展 一、 二个 跟 踪监 督 的项 目, 踪四 五年 , 实推进 全 国 跟 切
芙 于 监 督 问 致 声 几点 思考
文/ 孙钦伟 朱 琦
性 或地区 性的重大工 作。 以像制 定五年立 法 可 规划那 样 , 向代表 和人 民群众 征集五年 跟踪监 督规划 。 也可 以像召开每 年一度 的立法工作会 议那样 ,召开每 年一度 的人大 监督工 作会 议 ,
完善。同时 , 人大、 被监督对象和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仍需提高, 良好的监督文
化和氛围有待形成 。
要发 动代 表参 与 , 要运 用媒 体宣 传 公开推 进 。 第 五 ,跟踪 监 督要 和干 部工 作考 核 结合 起来 ,和 部 门绩效 考核 结合 起来 。对 那些 不 执 行 法 律 法 规 、不 执 行 人 大 决 议 决 定 的干 部 , 没有 人 大 意识 、 表 意 识 , 人大 审 议 对 代 对 意见 建 议 极 不重 视 的干 部 , 有 责 任追 究机 要
第 五 ,每 届人 大常 委会 应该 对 跟踪 监督 项 目形 成跟 踪监 督报 告 。跟 踪 监督 报告 应该 涵 盖 对监 督 事 项 整 改 的 评 价 以及 对 政 府 态
代表 、 民、 公 社会组织参与度有待提 高, 对媒体 的开放度需进一步加大 , 与
有关股东质询权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doc 7页)
关于股东质询权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在现代公司治理的理性设计中,公司的所有者权、经营管理权和监督权“三权分立”与制衡是其核心架构。
在公司实际的运营中“,三权分立”作为一个技术性产物顺理成章地按照构造者的意愿得以实现。
然而“三权制衡”却与构造者的初衷不甚相符甚至相悖。
由于现代公司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理念下运转,使得作为公司实质所有者的股东在完成向公司投资后,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交给专门的经营管理机构即董事会来行使,进而使股东超然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
这种权利的分离符合投资规律和利益最大化的要求自不待言。
不过,随之而来的却是基于股东这种超然地位而产生的对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状况上的“信息不对称”以及股东大会的形骸化。
其结果是董事会成为公司治理结构的绝对核心,原本从所有者权游离出来的经营管理权凌驾于所有者之上并成为了一种“异己”力量。
作为回应,股东质询权得以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中确立,以限制董事会权力,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一、股东质询权的法理基础股东质询权,是股东对公司经营决策和执行中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监事提出质疑和询问的权利。
作为对董事会权力膨胀予以回应的股东质询权制度,显然涉及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故“股东质询权的性质为公益权而非自益权”[1]。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股东质询权的法理依据为何?目前学界关于这个问题的代表性观点主要有三种:1.表决权说。
德国早期学者认为,股东的质询权源自表决权。
质询权是与表决权相伴随而生的,否则表决权就并非完整意义上的表决权。
2.出席权说。
该说认为,个别股东质询权的法理基础为股东出席股东会的权利(出席权)[2]“,就出席权的实质内容而言,包括了提案权、动议权、讨论权、询问权及表决权”。
3.固有权说。
该说认为,股东质询权是一种固有权,股东质询权的“最终根据在于股东资格”[3]。
上述观点均有独到之处,但是相比而言,笔者更赞同“固有权说”。
信托关系说也好,出席权说也好,表决权说也罢,终归没有从根本上揭示问题的实质。
论行政立法的监督
论行政立法的监督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公民的权益和行政管理起到重要作用。
然而,行政立法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和风险性,因此需要进行监督,以确保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本文将从监督的必要性、行政立法监督的形式、行政立法监督的主体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立法监督的必要性行政立法监督的必要性在于确保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维护公民的权益和行政管理的公正性。
首先,行政立法监督能够对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进行制约,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发生。
其次,行政立法监督还能够促进行政立法工作的透明和公正,加强社会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和参与,提高法治水平和行政效能。
因此,行政立法监督不仅是一种法治要求,也是实现良好行政管理的需要。
二、行政立法监督的形式行政立法监督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司法监督等。
首先,内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立法活动进行自我监督,包括内部审查、内部评估等方式。
其次,外部监督是指行政立法活动受到社会各界和相关机构的监督,例如公众参与、专业机构评估等。
最后,司法监督是指司法机关对行政立法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纠正,确保行政立法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三、行政立法监督的主体行政立法监督的主体可以分为行政机关内部、社会各界和司法机关等。
首先,行政机关内部对自身立法行为进行监督,例如建立健全内部审查制度、设立专门的法规管理机构等。
其次,社会各界对行政立法活动进行监督,例如举办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等。
最后,司法机关通过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对其合法性进行监督和纠正,以保障行政立法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行政立法的监督对于保证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至关重要。
行政立法监督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司法监督等。
行政立法监督的主体可以是行政机关内部、社会各界和司法机关等。
通过加强行政立法监督,我们能够维护公民的权益,促进行政管理的公正性和效能,进一步提升法治水平和社会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依法治监的工作思考
依法治监的工作思考依法治监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它是我们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利益的必经之路。
在实践中,依法治监体系必须结合国情、顺应时代发展、尊重人权、保障民众利益,加强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工作,从而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制权威。
在实践中,依法治监的工作需要遵循三个基本原则:第一,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处理案件,确保每起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公平、公开的审判;第二,坚持法制监管,严格按照职责合法行使监管权力,确保监管与被监管之间的关系正常、合法并公开透明;第三,坚持多元发展,推动司法与管理的衔接,发展多元化的解决机制,增强政府管理和人民监督的有效性。
为了加强依法治监工作,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加强立法和政策研究。
在依法治监的建设过程中,必须对相关法律、政策的研究和总结进行加强。
同时,还需要开展相关研究和更加细致的工作,加强对监管政策制定、实施的研究和总结,为依法治监的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二、推进法律援助制度创新。
法律援助是维护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原则的重要手段,而在依法治监的建设中,法律援助的工作必须得到创新和完美。
我们需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调,加强对移民、外国人、贫困群体和少数民族等群体的法律援助支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拓宽群众监督渠道。
在依法治监的过程中,必须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和参与,提高依法治监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度。
我们需要完善监督制度,加强对依法治监工作的宣传与教育,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并加强与之的联系与互动。
四、加强依法治监机构的建设。
依法治监机构是移民管理、社会保障和国家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保障和支持,必须加强其建设与完善。
我们需要加强对机构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制度,在推动依法治监的进程中发挥其重要的支持和作用。
总的来说,依法治监是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好依法治监体系是我们当前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和责任。
只有稳扎稳打、真正做好依法治监工作,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加强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
《监督学》课程教学大纲
《监督学教学大纲》第一部分大纲说明一、课程的性质《监督学》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开放教育专科的一门必修课。
本课程72学时,4学分,开设一个学期。
二、课程的目的和任务(一)课程设置的目的加强廉政勤政建设,构建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始终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任务,也是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监督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维护国家法律、政策的正确实施,巩固执政党的地位,促进和发展民主政治,保障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协调有序,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故此,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制度,充分发挥监督机关在推进廉政勤政建设中职能作用,是构建“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体系的关键所在。
监督制度的重要价值以及监督实践的客观需要,不断地推动着监督学学科的迅速发展,自我丰富和自我创新;而监督学学科体系的日臻完善,又为监督制度的法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和方法指引。
众所周知,监督学是着重研究监督理论与监督思想、监督制度与监督机制、监督历史与监督演进、监督方式与监督方法,并揭示监督发展规律的综合性社会科学。
监督学的研究涉及政治学、行政学、法学、管理学和经济学等多学科的理论与方法,是一门综合性、边缘性和交叉性的学科。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目的使学生在充分了解中外监督理论、不同国家监督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对我国反腐败与廉政建设的实践有一个系统的认识和全面的了解。
同时,从预防的视角,深刻了解政府决策失误、不依法行政的的制度原因及其危害性,能够从监督的视角提出完善我国廉政监督与勤政监督的政策性建议与制度构想。
使学生进一步增强廉政与勤政意识,实现专业技能与综合素养的全面提升。
(二)课程的教学任务1、通过监督学的学习和训练,使学生深刻领会和系统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关于监督的思想、观点和方法,牢固树立正确的廉政勤政观。
质询案的法律规定
质询案的法律规定作者:武春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3年第15期武春质询,通常理解为对有关机关工作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质问,要求其作出澄清、解释的一种活动。
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人大常委会提质询案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对于实现人大和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情权、督促“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促进其与“一府两院”的相互沟通和理解,具有重要意义。
1、质询案的提出主体《监督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2、质询案的质询对象法律规定质询案的质询对象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3、质询案的提出方式除监督法外,所有的法律都明确规定质询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监督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书面提出,但明确规定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笔者认为“写明”不是“讲明”,应有书面提出的含义,因而质询案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形式提出没有法律依据。
4、质询案的写法要求不管是代表在人代会上还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人大常委会提质询案,法律都明确规定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笔者认为质询案要围绕质询的对象、问题、内容这三方面来写。
质询的对象即是质询的机关,质询的问题即是质询的什么事,质询的内容即是质询的理由和有关隋况。
5、质询案的交办《监督法》规定,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
特别值得强调的是,法律明确规定“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而不是规定“决定是否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这表明主席团会议、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无权搁置质询案,不能决定不交受询机关答复,也无权决定受询机关不作答复,必须交受询机关答复,否则就违法。
质询的基本思路
质询的基本思路一、引言质询是指对某个人或组织进行深入的询问和调查,以了解其情况、行为、动机等方面的信息。
在法律、新闻采访、市场调研等领域中,质询都是非常重要的工具。
本文将从质询的基本思路、技巧和注意事项三个方面来探讨如何进行有效的质询。
二、质询的基本思路1.确定质询目标在进行质询之前,首先需要明确自己的目标是什么。
例如,在法律领域中,律师需要了解被告人的行为、动机等方面的信息,以便为其辩护;在新闻采访中,记者需要获取相关人员的观点和态度,以便报道事件;在市场调研中,调研员需要了解受访者对产品或服务的看法和需求,以便制定营销策略。
2.制定提问计划在确定了质询目标之后,接下来需要制定提问计划。
提问计划应该包括哪些问题需要问到、如何组织这些问题以及如何引导被访者回答问题等方面。
同时,在制定提问计划时也应该考虑到被访者的心理和背景,以便更好地进行质询。
3.进行质询在进行质询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建立信任关系。
在开始质询之前,应该先与被访者建立信任关系。
可以通过介绍自己的身份和目的、尊重被访者的意见等方式来建立信任关系。
(2)提问方式要得当。
在提问时,应该使用开放性问题和封闭性问题相结合的方式。
开放性问题可以引导被访者自由地表达观点和想法,而封闭性问题则可以获取具体的信息。
(3)注意语言表达。
在进行质询时,应该注意语言表达,避免使用过于复杂或抽象的语言,以免引起误解或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4)倾听并记录答案。
在被访者回答问题时,应该认真倾听,并及时记录答案。
同时,在记录答案时也应该注意客观、准确地反映被访者的回答。
三、质询技巧1.主动倾听主动倾听是指积极地去理解对方所说的话,并给予适当的反馈。
主动倾听可以使对方感到被尊重和被关注,从而更愿意与你进行沟通。
2.掌握情绪控制在进行质询时,应该掌握情绪控制的能力。
不要因为被访者的回答而过于激动或生气,以免影响质询的效果。
3.运用联想法联想法是指通过对已有信息的联想和推理来获取新的信息。
2024年监督法学习心得体会(2篇)
2024年监督法学习心得体会认真学习贯彻监督法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积极作用全面推动政府工作的高效能实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出台,对于各级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认真全面地学习贯彻《监督法》,深刻领会这部法律的内涵,切实发挥人大监督的积极作用,对于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建设效能政府,意义重大。
应该把学习贯彻《监督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落实,结合自己的学习,谈点体会。
一、在充分认识《监督法》颁布实施重大意义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学习贯彻的自觉性立法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两项重要职权,这两项职权的行使,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使之规范化、程序化。
对于立法权的行使,《立法法》已经作了规定;而对监督权的行使,多年来各级____委会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一些经验,但始终还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
制定一部法律来保障人大的监督工作,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更好地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是各级____委会的迫切希望。
《监督法》正是在这样的前提下,经过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反复修改、多次审议后才得以形成的。
它凝聚了全国____、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和专家学者的____智慧,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____度的要求,体现了____和____的要求,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体现了民主集中、____监督、有序监督的原则;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与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系,准确把握了人大监督工作的特点。
《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各级____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____民主法制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局面,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关于建立健全有效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的几点思考思考
关于建立健全有效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的几点思考思考建立健全有效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是保障政府行为合法性、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对于实现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在此背景下,以下是我们对建立健全有效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的几点思考:1.建立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依法行政是保障权力合法性的基础。
应通过立法和各类规章制度构建健全的法律体系,明确政府权力的界限和行使条件,确保权力的合法性和行使的公开、透明。
2.强化立法监督机构的作用:立法监督是权力制约的重要手段。
应建立独立、专业的立法监督机构,对政府立法行为进行监督,确保立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加强对法律实施效果的监督,及时纠正法律实施中的问题,保障法律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3.加强行政监督机构的职能建设:行政监督是权力制约的重要手段之一、应加强行政监察机构的职能建设,提升其监督能力和水平。
同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政府行政机关的运行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的发生,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推进司法独立,加强司法监督:司法独立是权力制约的重要保障。
应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确保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同时,加强对司法行为的监督,建立健全司法监督机制,确保司法的公正行使,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和不当干预。
5.强化媒体监督的角色:媒体是舆论监督的重要力量。
应鼓励和支持媒体的监督报道,及时揭露政府权力的不当行为,推动政府行为的公开、透明。
同时,加强对媒体行业的管理和监督,防止虚假报道和不当干预,保障媒体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6.加强民众参与,推动社会监督:民众是权力制约的重要主体。
应鼓励和支持广大民众的参与,加强社会监督机制的建设。
通过建立公开、透明的参与机制,引导和吸纳民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政府行为中的问题,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7.提升权力制约监督的能力水平:应加强权力制约监督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同时,加强相关法律、政策和知识的培训,提高社会公众的监督能力和水平。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宪法范文.doc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宪法-摘要在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制度,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与效力,是一切法律制度制定的依据和基础。
然而在实际的法律制定过程中,往往出于法律的目的性或其它原因而违背了宪法中的相关规定,致使宪法根本法的地位与影响渐渐丧失,严重影响了宪法所倡导的立法原则与法制建设的实质。
对此,宪法监督制度的的产生显得非常的重要,尽管在我国现行的宪法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中对宪法监督的相关内容予以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宪法监督制度在实际的运用中仍然出现了诸多的不足。
本文主要从宪法监督制度、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评判以及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建议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全面论述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推动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关键词宪法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和完善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其内容涵盖了我国社会的政治、文化、公众生活等各个领域,不仅涉及到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与权限,而且还涉及到公民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宪法的实施,对于国家权力机关的履职以及公民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宪法在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则能够有效地推动宪法的实施,有助于宪法在社会中发挥出其根本法的作用。
一、宪法监督制度宪法监督制度是指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特定国家机关按照宪法所赋予的职能与权限对各种立法活动与行政活动所实施的合宪性审查与裁决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主要特点体现在:其一,实施主体的特定性。
宪法监督制度的实施主体是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特定国家机关,在我国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二,监督的对象为与宪法规定相关的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其三,监督的实质是合宪性监督,即对相关的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进行监督,以提高宪法的权威地位。
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评判(一)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体现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规定内容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其一,明确规定了宪法作为我国根本法律制度以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权威地位,任何法律制度与行政活动均不得违法宪法的规定;其二,对宪法监督的总体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三,对宪法监督机关以及宪法监督机关的职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其四,在宪法监督体系上主要以逐级监督和保证宪法实施的体制;其五,对监督方法进行了明确,主要以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为主。
如何完善我国宪法的监督制度
如何完善我国宪法的监督制度一、我国宪法监督的主要内容关于我国宪法监督的实施,曾经历了发展过程。
1954年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1975年宪法删去了规定;1978年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行使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职权;1982年制…一、我国宪法监督的主要内容关于我国宪法监督的实施,曾经历了发展过程。
1954年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1975年宪法删去了规定;1978年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行使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职权;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总结了法制建设正反两的经验,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从而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宪法监督机制,该机制包括内容:(1)我国代表机关监督的宪法监督机制。
它不同于以美国为代表的司法机关监督和以法国为代表的机关监督,体现了监督主体的性。
(2)我国在宪法监督程序上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的方法。
事前监督,防止违宪事件的;事后监督,对违宪事件纠正或撤销。
(3)我国法律规定了的违宪制裁措施。
违宪的制裁措施是宪法监督的核心,世界各国的宪法监督都对违宪制裁措施的建设,来说违宪制裁措施大致有几种:撤销违宪法律或宣布违宪法律无效;对违宪人的弹劾;对人及议员的罢免;公民权利被侵害的救济等。
我国在违宪制裁措施上撤销违宪法律、不批准违宪法案和罢免违宪责任者的职务等措施,监督宪法实施。
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缺陷我国了系统的宪法监督制度,但从来看,仍有之处:1.的宪法监督机关。
美国的最高法院监督、法国的宪法委员会监督俄罗斯的宪法法院监督实质上由的宪法监督机关实施监督。
事实证明,的机关监督,在合宪性审查和追究违宪事件上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无可比拟的优势。
我国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的宪法监督机关,其工作在于制定和修改法律、决定重大问题、选举、决定机关的人等,宪法监督工作只是其工作任务的一。
全国人大的全权地位和多种职权使得宪法监督化和经常化的工作,妨碍了宪法监督制度作用的。
强化人大依法监督工作质效的实践与思考
强化人大依法监督工作质效的实践与思考作者:陈震宁来源:《人大研究》2020年第11期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基本职权。
长期以来,地方各级人大依法加大监督力度、积极创新监督方式、不断完善监督机制,做法和成效为提升人大工作整体水平、依法护航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如何进一步强化人大依法监督工作质效是摆在各级人大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需要与时俱进深入研究、面向需求创新实践。
一、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查摆依法监督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的短板弱项回顾地方人大常委会成立后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工作历程,取得的显著成绩不可低估,积累的基本经验弥足珍贵,但同时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也应予以高度重视,更重要的是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可行管用的路径和方法,切实加以解决和改进。
以江苏为例,省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能的40多年历程,就不同时期工作特点而言,大致可分为起步探索、全面实施、规范健全和创新突破四个阶段,总体上呈现出一条比较清晰的发展轨迹:依法监督工作的职能职责从无到有、不断健全,人大监督制度在实践基础上不断建立完善,监督形式的运用不断拓展丰富,监督的认识、理念和实践不断深化,监督工作的法治化框架愈加完备,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依法监督领域改革创新呈现出许多特色和亮点,取得一系列新拓展新突破。
通过实地了解基层人大强化依法监督工作质效的做法及成效,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调研过程中的所见所闻所感提示我们,地方各级人大的监督工作还存在不少影响质效的薄弱环节,具体可梳理归纳为这样几个方面:一是议题遴选不够精准。
地方各级人大依法监督工作的一个常见问题是监督事项选题的针对性不够强、精准度不够高,站在全局高度谋划未达到应有水准,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扣得不紧,与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贴得不近。
具体表现为贪多求全,聚焦点不够集中,问题导向不够鲜明,相关工作安排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对一些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持续关注不够,常常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只求过程留痕,不重最终成效。
浅谈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目录中文摘要与关键词 (1)一、宪法监督的必要性 (1)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现状 (2)(一)经常布置宪法监督工作 (2)(二)对法律进行必要的解释 (2)(三)纠正不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的现象 (2)三、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3)(一)公民的宪法意识淡薄 (3)(二)缺乏有效的专职机构 (3)(三)监督对象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4)(四)缺乏有力的措施纠正违宪行为 (4)四、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4)(一)提高全民的宪法意识 (4)(二)扩大宪法监督范围 (5)(三)完善宪法监督程序 (5)(四)健全违宪审制度 (5)(五)设立相对独立的宪法委员会 (6)参考文献 (7)「摘要」宪法监督制度对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宪法监督是指为保证宪法实施所采取的各种方法、手段措施和制度。
我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是由最高权力机关行使违宪立法审查权的社会主义型。
此宪法监督模式虽然具有权威性、标准性等特点,但也存在不完善之处。
因此,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十分重要。
本文将对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提出思考。
「关键词」宪法监督宪法监督制度完善浅谈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
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
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
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
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智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再好的宪法,如果没有相应的保障监督体系和制度,由宪法所反映的人民意志和旨在由宪法实施保证实现的人民利益就不可能达到宪法制度时的预定目标。
关于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的几点看法
摘
要: 依法行政是依 法治国的重要部分 。要实施依法治国 , 建设社会 主义法 治 国家 的治 国方 略 , 就必须 花
大力气抓好行政执法工作 。近年来 , 随着依法治理的深入开展 , 政执法 工作取得 了很大 的成绩。但是 , 行 由 于种种原因,目前群众抱怨过多 , 颇有微词 的依然是行政执法 问题 。事实上 , 权大于法 、 重于法 、 情 贪赃枉法 的现象在行政执法 中的确时有发生 , 这不仅损害了党 和政府在人民群众 中的声誉 和形 象 , 而且严重破坏 了法
21 0 0年 第 8期 ( 总第 1 8 9 期)
黑 龙江 交通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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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 0 0 .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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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加 强对 行政 执 法监督 的几 点 看 法
佟 亚 萍
( 台 河市 公 路 管 理 站 ) 七
正之风。 3 推 行 政 务 公 开 。 受 社 会 和 人 民 群 众 的 监 督 接
收 稿 日期 :0 0~ 5—2 21 O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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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开 , 是依法行 政的一项重要原则 。实践也充分证 明, 政府行政部门只有无 条件 地全面 地推行行政公 开 , 将所 有行政执法行为置于全社会和广大人 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 才 有可能做到依法行政 、 正执法。 ( ) 加强对行政法律 法 公 1要 规的宣传力度 。行政执法 的主要依 据是 行政法律 、 法规 、 规 章。因此 , 行政 执法 部门要各 司其职 , 取多 种形式将负 责 采 实施 的法律 、 法规 、 规章予 以广泛宣 传 , 到家喻户 晓 , 做 深入 人心, 提高人民群众学法 、 知法 、 守法 的 自觉性 , 为依法行政 、 公 正执法创造 良好 的社会 氛围。 ( ) 2 要全 面实行行 政执法 公示制 。行政执法的主要客体是广大人民群众 , 在行政执法 过程 中, 有关行政部 门要本着 对人 民负责 , 自觉接 受人 民群 众监督 的态度 , 将执法 的依据 、 程序公 之于众 , 以增加行政执 法 的透 明度。实行行政执法公示 , 一方面保证人 民群众 的知 情权 , 一方 面有利 于人 民群众对 行政执法 行为予 以监 督 , 另 这是遏制行政执法“ 三乱 ” 现象 的一种有效措施。 4 务 求 实效 。 强化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的监 督 () 1 要认真做好 规范 性文 件 的审查 工作。政府行 政执 法行为 , 了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外 , 多时候是 以政府 的规 除 许 范性文件为尚方宝 剑的。而行政执法 中出现的一些乱 收费、 乱处罚问题 , 往往根源就 出在规范性文件 上。因此 , 要抓好 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 审查政 府规 范性 文件是 其 中重 要 的一 环。要建立政府及其行 政部 门及 时 向监督部 门报送规 范性 文件的制度 。要 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 及时组织力量 审查 政府报送 的规范性文件 。一旦发现有与法律法规相违背 的, 要迅速向政府 提出监督 意见直至撤销该规范性文件 , 以便从 源头上堵 塞违法行 为。( ) 2 要采取 各种有 效形式 监督行 政 执 法 。 一 要抓 好 执 法 检 查 。要 有 计 划 、 目的地 开 展 执 法 检 有 查, 确保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正确实施。二要 抓好个案监督 。对发现 的违法或严 重处置不 公的行政 执法 案件 , 要及时进行个 案监督 , 维护法 律 的尊严 和人 民群众 的 利益。三要抓好对 “ 两制 ” 施 的监督 。在 司法机关 、 实 行政 执法机关建立 和实施执法责任制 和错 案 ( 法过错 ) 执 责任追 究制 , 是推进依法治理 的重要措施之一 。四要监督 和支持 司 法机关对重大违法 的行 政案件 的查处 。司法 机关 对行政执 法具有法定 的监督职能 。要通过有效的监 督和大力 的支持 ,
做好政治监督的几点思考
做好政治监督的几点思考政治监督是指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的政治行为、工作行为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
做好政治监督是确保国家政治稳定、推动国家发展的重要举措。
在实践中,政治监督具有重要意义,而要做好政治监督,需要以下几点思考:首先,政治监督要立足于宪法法律。
宪法法律是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和行为规范,政治监督的目的就是保障宪法法律的贯彻执行。
因此,在进行政治监督时,必须遵循宪法法律,不得越雷池一步。
政治监督应当依法进行,不能超越法律的底线,否则将会产生不良后果。
其次,政治监督要注重监督方法。
政治监督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通过舆论监督、法律监督、人大监督等多种途径进行。
在选择监督方法时,需要根据被监督对象的特点和监督的目的进行合理的选择。
不同的监督方法有着不同的效果,只有选择合适的监督方法,才能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
再次,政治监督要注重监督对象。
政治监督的对象包括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机构、政治组织等,监督对象的选择直接影响监督的效果。
监督对象应当是权力的行使者,监督的重点是监督其是否依法行使权力、是否为民谋福。
监督对象的选择应当有针对性,不能将监督对象随意扩大,以免监督效果被稀释。
最后,政治监督要注重监督效果。
政治监督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为人民服务,监督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监督的实效性。
监督的过程中,应当及时总结监督的成果和不足,及时调整监督的方式和方法,以达到监督的最终目的。
总的来说,政治监督是一项重要的政治活动,做好政治监督对于推动政治稳定、促进国家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进行政治监督时,应当注重法治原则,选择合适的监督方法,选择监督对象,注重监督效果,以达到监督的最终目的。
只有做到以上几点,才能有效地做好政治监督,保障政治的公平、公正,促进国家政治的健康发展。
质询权的名词解释
质询权的名词解释质询权是指公众对政府或者其他权力机构进行监督和参与的一种重要权利。
它是民主社会中的基本组成部分,旨在实现权力互动、平衡和合理运行。
质询权的核心在于公众对权力行使者提问、追责和监督的能力,以确保权力的合法性、透明性和负责性。
在当代社会中,质询权被视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助于确保权力不被滥用、损害公众利益和侵犯个人自由。
质询权的实施具有普遍性,适用于各个层面的权力机构,包括政府、行政机构、司法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等。
公众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和渠道行使质询权,如媒体报道、公开听证会、公开问答、公众议论等。
质询权的核心价值在于促进政府的透明度和问责制的落实。
公众通过提问和质询可以获取政府决策的基本信息,了解政府的动机和目的,使政府的行为更加合理合法,并为政府行为建言献策。
质询权还有助于公众监督政府的执行力和效果,通过追问相关责任人,确保政府履行职责和承担责任。
质询权的实践面临一些挑战和限制。
首先,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得公众在质询时难以获得真实和全面的信息。
权力行使者往往掌握着更多的资源和信息,可能选择性地发布信息或者不提供信息,使公众难以全面了解和评估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其次,权力行使者往往对质询持消极态度,不积极回应公众的问题和质疑。
这使得公众难以获得满意的答案和解释,对权力行使感到失望和不满。
再次,质询权的实践也存在信息过载的问题,公众可能面临大量的信息和问题,难以把握关键和核心的问题,从而影响质询权的有效发挥。
为了更好地保障质询权的实施,需要加强法制保障和制度建设。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公众行使质询权的条件、程序和途径,确保公众能够合法、有序地行使质询权。
其次,权力行使者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公众能够及时获得权力行使的相关信息,以便更好地行使质询权。
同时,权力行使者也应对公众的提问和质询给予积极回应,及时解答问题,接受公众的监督和约束。
此外,媒体和社会组织在质询权的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应当加强对政府和其他权力机构的监督和评价,为公众提供更多的信息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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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回避问题、 代表 “官员化” 问题、 普通人大代表的质询权很有限 问题等; 质询立案方面因书面要求及会期规定的原因导致立案条 件过高问题; 质询对象方面存在对两院质询缺乏宪法依据问题、 质询不能针对具体官员问题; 质询事项及质询程序不明确问题; 质询后法律责任的缺位问题及没有紧急质询制度问题等。 (三) 自身能力上的障碍 行使质询权, 需要对 “一府两院” 的工作有深入的了解, 需要 对国家社会及本地区的相关问题有深入的了解, 还需要与相关民 众有深入的沟通和联系, 这些都要求提出质询者有发现问题、 分 析问题的能力及相当的时间、 财力和精力, 否则是很难提出有份 量的质询案的。 我国人大代表质询能力有限, 主要表现为对质询 程序不熟悉、 代表的专业素质不强、 代表 “兼职化” 问题。 (四) 党政关系上的障碍 在政治体制方面我国还存在党政不分现象, 有的党委习惯于 以党代政, 包揽过多, 权力过分集中, 这种党政关系极大地影响了 人大质询的深入开展。 如对由党委决定, 交由 “一府两院” 执行的 事务的质询问题; 对地方行政机关负责人兼任党委领导人时的质 询问题。 三、 完善质询监督的路径思考 通过对我国质询的困境分析, 当前, 有效地用足用好人大质 询权, 以达到理性质询, 依法监督的目的, 其路径可从提高思想认 识、 完善相关制度、 增强履责能力、 理顺党政关系四方面着手。 (一) 提高思想认识, 敢于质询 1. 树立代表的职责意识。 应让质询主体明确的知道, 质询权 是一项公权力, 是一项作为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面的法定职 责, 当条件具备时, 就必须行使, 否则就是渎职。 这种权力不同于 控告、 检举、 信访等私权利, 后者也是对 “一府两院” 等公权部门的 监督权, 但这种监督权应属于私权的范畴, 监督者可以行使, 也可 以放弃, 因为其代表的是自己的意志, 自己可以决定行使与否。 而质询权来自于法律规定, 来源于人民的委托, 质询主体代表的 也不仅是其自己的意志, 更重要的是其代表着选民的意志, 所以, 从对法律和人民负责的角度来说, 质询主体理应树立强烈的职责 意识, 勇于、 敢于、 善于行使质询权。 2. 树立官员的受质意识。作为质询对象的 “一府两院” 及其 工作人员, 也应理性对待质询, 不应将其视为洪水猛兽而极力躲 避、 排斥甚至打击报复。 应深刻认识到进行质询是质询主体的工 作和责任, 质询从根本上不仅有利于自己工作更好的完成, 而且 有利于自己的成长进步, 质询是对部门和自己的一种提醒、 督促 和帮助措施, 理应认真对待。 3. 树立选民的促质意识。选民是人大代表的产生的基础和 强大后盾, 同时也应成为代表的强有力的监督力量, 可通过各种 方式加深选民对对人大及人大代表的了解和认识, 不断提高选民 的法律意识, 使选民认识到质询监督对自己所产生的直接影响, 从而使选民自觉地督促代表去行使质询权。 (二) 增强履责能力, 善于质询 1. 逐步推行代表专职化。 “十八大 “报告特别提出, 要提高专 职委员比例, 增强依法履职能力。
“十八大” 报告提出, 要健全质询制度, 加强法律监督, 让人民 监督权力,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 完善 人大工作机制, 通过询问、 质询、 特定问题调查、 备案审查等积极 回应社会关切; 十八届四中全会则强调要加强人大对行政权力的 制约和监督。 质询是指各级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按照法律规 定的程序, 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的工作中不理解、 有疑 问的问题提出质问, 要求其作出解释、 说明和答辩并可据此采取 进一步措施的行为。 因质询而形成的权力称为质询权, 其功能主 要是批评。 质询作为人大监督方式之一, 刚于询问, 而柔于罢免, 具有刚柔并济的特点, 在我国当前的监督实践中比较容易操作。 但基于诸多主客观原因导致人大这项标志性权力在实践中很少 被运用, 悬于空中而未落地, 直接影响了人大监督的实际效果, 也 极大地降低了人大监督的权威性。 基于此, 在对人大质询监督制 度当前面临的现实困境进行分析的基础上, 探讨完善人大质询监 督制度的对策建议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 当前我国质询监督面临的现实困境 质询监督基于其本身的制度设计, 相比于罢免而言, 应该更 容易被行使。所以在 2010 年 “两会” 上,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 员长的吴邦国在工作报告中提出, 全国人大常委会当年将会使用 询问、 质询等监督方式, 依法对国务院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 从而 使得在我国沉寂多年的 “质询” 一词终于在高层的强调中浮出水 面。但从全国各级人大行使质询权的实际情况看, 却不尽人意, 面临着现实的困境。 (一) 从数量上看, 行使率很低, 尚未常态化 据 《人民代表报》 一项问卷调查显示, 约 83.1%的代表从未使 用过质询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 1994 年对 100 个县 级人大的问卷调查显示,1991 年到 1994 年只有 12 个县级人大 及其常委会行使过 25 次质询权。有专家据上述调查样本估算, 20 多年来有不少于 80%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产生过 一起质询案; 就全国而言, 一年质询案没有超过 30 例。 (二) 从质量上看, 效果不佳, 尚未被认可 仍然存在 “四多四少” 的问题, 即 “监督政府部门多, 监督本级
2015 ・ 4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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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质询 依法监督
——对完善我国质询监督制度的法律思考
李进成
摘 要 质询作为人大监督方式之一, 刚于询问, 而柔于罢免, 具有刚柔并济的特点, 在我国当前的监督实践中比较容易操 作。但基于诸多主客观原因导致人大这项标志性权力在实践中很少被运用, 面临着现实的困境, 悬于空中而未落地, 直接 影响了人大监督的实际效果, 也极大地降低了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困境的产生有思想认识、 制度设计、 自身建设及党政关 系等方面的原因, 基于此, 完善质询监督应从提高思想认识、 完善制度设计、 增强履责能力及理顺党政关系四个方面着手。 关键词 质询监督 履责能力 党政关系 依法监督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15)04-155-02 政府少; 监督具体行为多, 监督抽象行为少; 一般性监督多, 实质 性 (深层次) 监督少; 平稳结案多, 刚性结果少 (即见好就收, 升级 为罢免撤职程序的极少) ” 及 “四个不得” , 即 “监督多不得, 少不 得, 硬不得, 软不得” 等特点, 有的问题并没有因为质询而得到真 正的解决。 概括地说, 就是质询作为人大的一项监督权, 其实际效果与 其预期目的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 并没有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监督 效果。处于两难境地: 欲行较难, 欲罢不能。 二、 质询监督现实困境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 思想认识上的障碍 首先, 作为质询主体的人大存在 “怠、 羞、 惧、 狠” 的情况。 “怠” 是指因为监督职责意识较弱、 对质询作用的认识不足导致对行使 质询权不积极、 不热情; “羞” 是指因各种原因, 质询主体对质询对 象比较熟悉而不好意思行使质询权; “惧” 是指害怕行使质询权影 响彼此的关系或招来质询对象的打击报复而不行使质询权。因 “怠、 羞、 惧” 不愿、 不敢提出质询, 而一旦万不得已、 下定决定提起 时, 又过于 “狠” , 使个别质询成为质询主体尤其是代表们片面的 声讨会, 缺乏理性与平和的心态。 其次, 作为质询对象的 “一府两院” 存在 “轻视、 抵触 “的情况。 长期以来政府主导型的改革发展模式, 在政府和民众的心理上形 成了一种定势: 政府是主要的管理部门, 是掌握实权的主体, 很少 做错事, 即使错了也能自己修正, 不需要人大来质问、 挑错误, 这 样会影响政府的权威和形象。因此 “一府两院” , 尤其是政府, 受 这种长期的职位优势和心理定势的影响,对于人大质询权的行 使, 态度上往往律规定比较笼统, 操作性较弱。 《宪法》 、 《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等法律法规都 有质询的相关条款, 但内容比较笼统, 缺乏可操作性。而地方上 则普遍缺少地方性操作细则, 即使有细则的, 也规定的不一致, 缺 乏规范性。这样的法律规定现状不仅现实地影响了质询权的行 使, 而且与质询权这种特殊监督权的地位极不相符, 也影响了作 为权力机关的人大的权威性。 2. 关于质询的具体制度设计存在不足, 导致较少使用。 如代 作者简介: 李进成, 威海市委党校法学讲师, 研究方向: 行政法、 政府建设。 中图分类号: D9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