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守则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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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企业和员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 1 条本公司招聘的对象是资格最符合的个人,无性别、地域、户口等区别。

第 2 条企业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3条员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 18周岁(必须年满 16周岁),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

第4条员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回答企业提出的问题,不得有任何虚假内容。员工应聘

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

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第5条企业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定期定向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

第6条企业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 2 个月为 60 天,试用期过后签订正式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

一份。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 7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8条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 3 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企业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9条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员

工经济补偿金。

第10条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双方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 11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可以不经预先通知而终止聘用关系,并不给予当事人经济补偿费。

(1)在欺骗公司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致本公司误信造成

损失者;

(2)违反劳动合同或本手册规则经本公司认定情节重大者;

(3)营私舞弊,收受贿赂,严重失职,对公司造成损害者;

(4)对本公司各级管理者或其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而

使之受到伤害者;

(5)故意泄露公司技术、经营机密者 ;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被劳动教养的;

(8)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9)本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严肃纪律处分而开除的情形。

第 12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当事人终止聘用关系:

(1)员工有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

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

工作的;

(3)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困难,或公司濒临破产或转让,征

得当地劳动行政部同意减员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

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第 13 条本企业终止聘用关系的按劳动法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生活或医疗补助费。

第 14 条企业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 15 条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企业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 2)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

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 16 条非企业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

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 6 个月)。

第 17 条员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 18 条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 15 条的规定赔偿企业的损失。

第 19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企业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20 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

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 11 条的情形除外)。

第 21 条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 30 天通知员工,并在

30 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

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 3 个工作

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 22 条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 3 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 23 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照劳动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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