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工程是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道路、桥梁、排水、照明、供水、供电等项目。
为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质量和管理规范性,制定了市政工程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市政工程管理办法进行介绍,包括管理范围、管理流程和管理要点等内容。
一、管理范围市政工程管理办法适用于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验收和管理过程。
市政工程项目包括道路建设、桥梁建设、排水系统建设、照明系统建设、供水系统建设、供电系统建设等各类市政设施。
二、管理流程1. 市政工程项目审批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项目建设单位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建设方案、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等相关材料,并按照要求进行审批流程。
2. 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需要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施工单位需要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监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3. 市政工程项目验收市政工程项目竣工后需要进行验收。
验收包括施工质量验收、安全验收和环境保护验收等方面的内容。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管理要点1. 设计要求市政工程项目的设计需要满足规范要求,包括道路宽度、桥梁承载能力、排水系统设计流量、照明系统照度要求等方面的要求。
2. 施工质量控制施工过程中,需要对土方开挖、砼浇筑、管线敷设等关键节点进行质量控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3. 安全保障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4. 环境保护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包括噪音、粉尘和沉积物等方面的控制。
5. 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后需要进行验收,包括施工质量验收、安全验收和环境保护验收等方面的内容。
6. 设备维护市政工程的设备需要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四、结论市政工程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质量和管理规范性而制定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对市政工程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管理流程和管理要点进行了和介绍,希望能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市政施工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编制:工程管理部日期:年月日说明本办法为试行版本,通过公司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过程中,针对实际情况逐步逐项予以细化。
在本办法执行中,望公司全体人员予以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没有任何可商量的,对待一切违规现象从严处理。
针对暂时某些未指定奖罚细则及标准的,均由公司工程管理责任人与工程管理部依据事件性质程度而定。
********工程有限公司20 年月日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节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总则一、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要求层层落实,保证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标准。
坚持做到每个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自检自查,严格执行“三检”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处理好决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
二、隐蔽工程施工前,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查验,经监理工程师查验合格后通知质监站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三、严格把好材料质量关,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工程施工前及时做好工程所需的材料复试,材料没有检验证明,不得进入隐蔽工程的施工。
四、建立健全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制度,专人负责整理工程技术资料,认真按照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根据工程进度及时作好施工记录、自检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
将自检资料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分类整理保管好,随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
五、项目部组建初始,必须明确确定项目技术负责人,并按照其职责权限进行后续工作安排;同时落实其他管理人员如施工员、测量员、预算员、资料员、安全员、材料员等人员岗位情况,项目人员以书面形式体现在项目风险目标管理协议中。
六、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人,将按不同程度给予批评处理和罚款教育,并追究其责任,对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将按关规定程序追究其责任并做出处理:1、在公司及工程部组织的周巡检过程中,发现项目部各施工工序存在质量、安全等问题的,或项目部未按照正常工作流程报验的,现场口头通报,要求整改;再次检查依然存在问题的,由工程部起草并经公司批准审核后下发质量、安全整改通知,同时对项目第一责任人、总工及直接负责人分别处以2000元-5000元罚款。
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办法(讨论稿)市政工程施工属于室外、多工种配合、劳动力密集型产业,目前还不能达到工厂化、智能化,而且每个工程都有不同的特点,因此在施工中存在较大变化,制定本办法。
本方法以项目经理部责任制为管理主体,公司各部门配合、督促、检查形式实行。
在施工管理中,根据管理人员的工作态度、作风、成绩,与相关工作人员的配合状况,结合公司绩效考核制度,综合考评,纳入年底绩效考核工资。
第一章项目经理部组成与职责项目经理部组成: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主管、技术员、安全员。
项目部管理人员分工不分家,在项目经理领导下,统一努力完成项目部的各项任务。
项目经理对公司负责,各管理人员对项目经理负责。
各项目部人员应满足公司人员出现临时调配或临时交付的其它工作的要求。
项目经理职责1、在授权范围内对项目经理部进行全面管理,是项目经营、施工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工期、质量、安全、进度、成本、机械、材料、分包、文明施工和贯标等负有直接责任。
2、负责与公司总经理签定《项目目标管理责任制协议书》,严格执行协议书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确保各项指标的顺利实现。
3、负责提出项目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建议,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负责明确部门和岗位职责,建立健全项目规章制度,确保项目经理部的正常运转。
4、指挥项目经理部人员,办理施工前的各种手续;作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临建搭设、现场准备,配备办公设备、交通设备等工作。
5、负责组织对物资分供商的评审和选择工作,经公司批准后,负责主持项目材料采购工作,并根据权限对外签定《采购合同》。
6、负责领导项目有关人员编制项目质量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创优策划、项目策划方案、工程总结等项目文件,并按照权限划分进行审批。
7、参与公司施工管理部组织的劳务分包商和工程分包商评审和选择工作,与公司选定的分包商签定相应分包合同。
8、参与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的项目制造成本测算会议,根据公司下达的制造成本,领导编制并保证项目制造成本计划的实施。
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1.02•【字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施行日期】1996.01.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1996年1月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功能,促进城市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养护、维修、管理和使用市政工程设施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施,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及城市排水设施。
第四条厦门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各区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公安、交通、公路、园林、环保、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行政职责范围内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管理。
第五条鼓励外商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市政工程设施。
第六条市政工程设施依照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市政工程设施,并有权对损害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对建设、维护和保护市政工程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管理第九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各项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旧城改造区、开发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必须纳入旧城改造区、开发区的综合开发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市政工程设施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建设。
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涵、隧道的各类管线必须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和市政技术规范,与城市道路、桥涵、隧道同时设计,同步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16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总则为了加强我处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力度,进一步完善市政工程管理制度,按期按质的完成工程施工阶段任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部分:工程合同管理第一条:合同的签定所有合同必须在3个工作日,由经办人、分管领导、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盖章。
盖印必须是项目法人单位合同专用章,其余签印无效。
第二条:合同价款的确定主标段的合同价款为项目中标价。
勘察、测量、设计、监理、附属工程等合同价应按国家及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附属工程合同签定为了配合征迁工作顺利开展,在国家《建筑法》、《招投标法》等法律允许情况下,可以不招标的附属工程,由各乡、村出具主要领导签名的正式报告上报于工程科,工程科提交分管领导,分管领导主持会议,会议确定是否同意,并出具会议纪要备案及按第一条签定合同。
第四条:合同的保管所有合同应到计划科盖章,由计划科留存1份建立台帐,并分别送达预算科、财务科(原件)各1份。
第二部分:工程质量控制管理第一条:施工方案的批复施工单位进驻现场后,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结合图纸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施工方案,项目总监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仔细审查,并批复具体切实可行的意见后上报于工程科,工程科在2个工作日内现场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分管领导备案。
第二条:原材料、半成品的管理施工单位应提前10天报原材料、半成品合格证于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对原材料、半成品应采取实地考察,抽样检测、跟踪检查进行质量把关。
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半成品厂家登记造册,限制进入工程现场,并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施工工艺过程的管理监理单位必须实施全过程的现场旁站监理,旁站监理人员对整个过程进行检查、督促整改。
监理人员通过试件见证取样进行试验检查。
施工单位有计划、有步骤以工程洽商记录的形式上报所有工序质量控制要点及采取措施,项目总监1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监理人员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工序交接工序交接检查坚持上道工序不经监理人员检查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原则。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1(常用版)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1(常用版)(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完整版资料,欢迎下载)市政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区管委会........监理公司年月日市政工程管理细则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了认真落实本工程的施工管理程序,加强各参建单位的施工组织协调,规范施工现场参建人员的建设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订本工程管理细则,望各参建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参建各方组织管理:1.参建各单位项目部应建立结构合理、分工明确的现场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及岗位职责,并认真贯彻执行;2.参建各单位项目部人员应按合同及投标文件的约定派驻,并做到持证上岗,对确实无法到场的人员应征得业主和监理的同意,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各方管理人员一经确定,施工中不得随意更换,项目部人员到岗到位,如有违反每人每次罚款1000元;3.对不能胜任自己的岗位工作,或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业主和监理人员工作的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业主和监理方有权向项目经理建议撤换,对不服从业主和监理方管理的项目经理和施工管理人员,业主和监理方有权采取措施进行撤换、清退、处罚,直至停工;4.参建各方人员弄虚作假(假资料、假证明、偷工减料),一经发现每次罚款5000元;5.参建各单位项目部人员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均应认真、勤奋的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涉及安全、质量的关键部位施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到场,否则罚款500元/处,夜间施工事前项目部要书面报送监理部,并且应安排相关管理、技术人员值班,否则罚款200-500元/次。
6、各方所发文拒收、拒签一次罚款1000元。
7、要求申报资料不能按期上报,处罚1000-5000元,影响工程施工由责任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费用不予补偿。
8、对监理通知单及工作联系单的要求内容要认真落实,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否则处罚每项次300-3000元。
9、现场必须服从建设、监理单位人员的指令、要求,如有疑问,或者建议,可以到办公室协商,或者出具工作联系单,或者向建设、监理单位人员的上级反映。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障市政工程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边坡、路边沟、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路堤、街头空地、代征道路用地、道路护栏;(二)城市桥涵:桥梁(立交桥、高架桥)、涵洞、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管道、暗渠、明沟、窨井、泵站、污水处理及其附属设施;(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广场、桥涵等处的照明设施。
第三条西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设施的行政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设施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和维修。
市规划、公安交通、工商、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先地下后地上和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市政工程设施的义务,有制止、检举损害市政工程设施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市政工程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和养护维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政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由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市政工程建设,应当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八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办理竣工手续并交付使用。
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返工。
建设项目实行保修制度。
第三章城市道路管理第九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的养护和维修,定期巡视检查,保持路面平整、设施完好。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工程管理行为,增强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政工程管理工作,市政工程管理办公室作为市政工程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政工程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市政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四条市政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和维护的需要。
第五条市政工程设计应当注重环境保护,遵循节约能源、合理使用土地等原则,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
第六条市政工程设计应当符合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要求,避免浪费和不必要的投资。
第七条市政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格、技术和实践经验,同时具备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相应的能力。
第八条市政工程设计单位应当遵循规范标准,认真处理市政工程设计中的各个环节。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九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先进的施工技术和设备,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技术和实践经验,同时具备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相应的能力。
第十一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社会责任感,严格保护施工现场环境的卫生、安全和整洁。
第十二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建设工程施工法律法规,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卫生有序。
第四章监理管理第十三条市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技术和实践经验,同时具备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相应的能力。
第十四条市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对市政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市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对施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验收管理第十六条市政工程采取分部份项验收制度和整体验收制度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七条市政工程验收应当认真开展,须做到符合规范标准、符合实际需要、质量安全可靠等要求。
第十八条市政工程验收应当认真记录,并进行相关的都市阅览记录和归档。
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行业文明施工形象,结合《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图册》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标准建设部署,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布置图;(二)施工现场应设置危险源公示牌;(三)施工现场入口及主要施工区域、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并应根据工程部位和施工现场的变化进行调整;(四)多个安全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五)施工现场安全警示牌移动、损坏时应及时复原。
第三条文明施工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和一般项目。
(一)保证项目包括现场围挡、封闭管理、施工场地、材料管理、消防管理、现场办公与住宿、交通疏导,对施工人员生命、设备设施及安全起关键性作用的项目。
(二)一般项目,除保证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应包括公示标牌、应急救援等。
第四条保证项目(一)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市区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5m的封闭围挡;2.一般路段的施工现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m的封闭围挡;3.围挡基础应坚实、牢固;4.围挡立面应顺直、整洁、美观。
(二)施工现场封闭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大门和门卫值班室;2,施工现场应建立门卫值守制度,并应配备门卫值守人员,施工机械、外来人员出入应登记;3.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佩戴工作卡或其他有效证件。
(三)施工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便道应保持畅通,路面应平整坚实;2.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出入口和材料加工区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3.施工现场应安装电子监控设施;4.施工现场应设置吸烟区,严禁随意吸烟;5.建筑垃圾应有序堆放、及时清理。
(四)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材料、构件应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分类堆放;2.材料应堆码整齐并悬挂标志牌,并应标明名称、规格;3.材料堆码应有防火、防锈蚀、防雨等措施;4.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储藏在专用库房内,库房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并应制定防火措施。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施工技术管理,保障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严谨、高效的原则,充分运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手段,提高市政工程施工水平。
第三条市政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应包括施工组织、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投资控制等方面。
第四条市政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应由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共同负责,各方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施工技术管理工作。
二、施工组织第五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市政工程施工特点和规模,合理组织施工队伍,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资质。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组织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加强与设计、监理、建设单位等沟通协调,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三、施工方案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单位批准。
第九条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工艺、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投资控制等内容,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施工方案,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四、施工工艺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设备,提高市政工程施工效率和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工艺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符合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技术创新和工艺改进,提高市政工程施工水平。
五、施工质量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质量进行总结和评价,不断提高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水平。
六、施工安全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2012年修正)
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6.08•【字号】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12.06.0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1994年11月5日甘肃省兰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12年2月16日兰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正2012年6月1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方便群众生活,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四区范围内下列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坡、路边沟、广场、街头空地、废弃道路、代征道路用地、路名牌等;(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暗渠、明沟、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四)城市防洪设施: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洪道、堤岸、防洪墙、消力池、停淤池及其保护范围内的用地和设施;(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地下通道、公共绿地和不售票公园等处的照明设施。
红古区和县城、镇的市政工程设施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兰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范围,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养护、维修。
区、县城建部门按照划定的范围和权限,或在各自辖区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养护、维修。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原则,依靠专业队伍,并动员组织群众,切实管好各类市政工程设施。
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排水系统、供水系统、供气系统、污水处理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第三条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为重、管理为本、创新为要”的原则,全面提升市政工程质量水平。
第四条市政工程质量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质量安全事故。
第五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市政工程建设活动,切实负起保障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责任。
第二章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机构第六条市政工程质量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机构,负责市政工程质量监管、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机构主要包括市政工程质量管理中心、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等。
第八条市政工程质量管理中心是市政工程质量管理主管部门直属的机构,负责市政工程质量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九条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是承担市政工程质量监管、检查、评估等工作的机构,可以设立多个分站,具体监管范围由市政工程质量管理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团队,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执法检查、技术评估等能力。
第三章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市政工程质量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市政工程各阶段的质量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质量管理责任制、技术管理制度、材料质量管理制度、施工质量管理制度等内容。
第十三条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责任,加强协调配合,提高质量管理效率。
第十四条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强化工程质量控制,建立质量台账,做好质量记录,及时纠正问题,保障工程质量。
第四章市政工程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要求第十五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优先考虑工程质量和安全,遵循相关法规,依法依规开展市政工程建设活动。
市政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制度
市政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工程建设单位的管理行为,维护单位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要求,加强对员工的管理,提高单位的综合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和改进管理工作,确保单位正常运转。
第三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要坚持依法管理、民主管理和科学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加强管理科学化、法律化、精细化。
第四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推动单位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员工的素质和技能,提高单位的整体竞争力。
第六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相关报告和备案手续,及时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不得违法违规经营,不得损害员工和单位的利益,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第九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不断完善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促进单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
第十条本制度由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制定,经单位领导审定并下发,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便于协调工作推进和决策执行。
第十二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设立办公室、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职能部门,各部门按照规定分工负责,密切合作,共同推动单位业务发展。
第十三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各级领导人员的职责分工,做到各负其责,形成层层负责的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权威性。
第十五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沟通和协调,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保障单位正常运转。
第三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六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泸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泸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对于一个城市的运行和发展至关重要。
泸州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质量和效益。
本文将从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主要内容及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市政工程设施是城市发展的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桥梁、给水、排水、供电、燃气等设施。
良好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能够有效地提高设施的使用寿命、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运营,同时也能提升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
制定和实施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对于一个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二、主要内容泸州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建设审批在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审批和核准。
管理办法明确了审批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符合规划和标准,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益。
2. 运营管理市政工程设施的运营管理是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和安全运营的关键。
管理办法规定了设施的日常维护、巡查和保养要求,同时也强调了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确保设施的可持续运营。
3. 故障处理市政工程设施在使用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故障和问题。
管理办法明确了故障处理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故障报修、应急处理和维修等,旨在迅速排除故障,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4. 收费管理对于一些收费设施,管理办法也规定了收费管理的原则和要求,并对违规收费进行了相应处罚和监管。
三、实施效果泸州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实施将带来以下几点效果:1. 提高设施质量管理办法对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可以提高设施的质量。
通过加强审批程序和要求,杜绝低质量设施的建设,并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营和安全使用。
2. 降低运维成本规范的运营管理和维护要求可以提高设施的使用寿命,减少设施的故障和损坏,从而降低了运维成本。
通过有效的巡查和维护措施,减少了修复设施所需的费用和时间。
3. 保障居民生活质量市政工程设施的良好管理可以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
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为确保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保障施工人员和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一、施工现场管理1.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划定施工现场边界,并设置明确的警示标识,指示施工区域。
2. 施工现场应做好防尘、防风、防水等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施工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3. 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警戒线,并配备专人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急救设备,并保持设备完好。
二、施工工艺管理1. 施工单位应确定合理的施工工艺,确保施工过程稳定、安全。
2. 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证书,经过专业培训,并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3.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材料进行严格把关,杜绝使用伪劣材料,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性。
4. 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工艺流程,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每个环节都符合安全要求。
三、人员管理1. 承包商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确保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保障施工进度。
2. 承包商应定期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施工人员应佩戴统一的工作服,并配备个人防护用具,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四、机械设备管理1. 施工单位应对使用的机械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配备相应的操作人员。
2.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使用说明书,并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安全操作。
3. 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机械设备检修,修复或淘汰出现故障或老化的设备,避免安全隐患。
五、交通管理1. 施工单位应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合理的交通标示和临时交通设施,确保施工现场交通秩序。
2. 施工单位应与相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对交通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3. 施工现场周边道路的施工标志、线路等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行车安全。
六、应急管理1. 施工单位应制定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周边居民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确保应急措施的顺利实施。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提高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管理。
第三条市政工程施工应遵循“科学规划、严格管理、精细施工、合理定型”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执业资质,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
第五条市政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二章施工前准备第六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安全预案、质量控制方案等,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图纸、材料清单、施工作业卡等,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准备。
第八条施工前,应对施工区域进行详细的勘测和测量,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了解工程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环保和卫生,制定相应的安全、环保和卫生管理方案,并按照要求执行。
第三章施工过程管理第十一条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过程中,应定期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及时发现并处理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处理隐患。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记录和安全记录,确保工程进度和安全。
第十五条若需要对施工计划进行调整,施工单位应及时与相关主管部门沟通,并报备调整方案。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四章施工后验收第十七条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提交相关施工资料和验收报告,经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竣工手续。
第十九条已竣工的市政工程应做好定期检测和维护工作,确保工程安全和正常使用。
贵阳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贵阳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正文:---------------------------------------------------------------------------------------------------------------------------------------------------- 贵阳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1989年5月19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分工第三章道路管理第四章排水设施管理第五章桥梁、涵洞管理第六章照明设施管理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市政工程设施保持良好状态,发挥最大的使用效能,维护市容整洁,保障交通安全、排水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件》及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城市公用的市政工程设施:(一)城市道路:干道、支道、小街小巷、人行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街头空地、路肩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暗渠、排水大沟、泵站、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积沙井、检查井等附属设施;(三)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四)城市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公共绿地(不含公园)等处的照明设施。
第三条全市人民都应树立爱护市政公用设施的优良风尚,都有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的义务,并有制止和检举损坏市政公用设施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管理分工第四条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市政公用事业局是市政府统一管理全市市政工程设施的职能部门,其直属单位负责市区主要道路和附属设施,以及路灯等公用照明设施、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六条区城建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区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小街小巷及其附属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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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屈家岭管理区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特点和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是指屈家岭管理区中心城区范围内政府投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园林绿化、公共交通、排水、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城市照明等工程。
第三条屈家岭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受管理区或相关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代建),城乡建设管理局相关科室和委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四条所有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荆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并接受市发改、财政、城投、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城建计划编制第五条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城乡建设管理局规划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明确近期城市建设发展重点、人口规模、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
同时,按照先急后缓、适度超前的原则,统筹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指导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区直各相关部门结合各自需求,每年向城乡建设管理局申报部门和区年度建设计划。
城乡建设管理局规划所结合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和市财政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对申报项目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初步审核和综合平衡,经城乡建设管理局办公会审议并征求发改、财政、城投等部门意见后,提出年度城市建设计划,按程序报管理区审定实施。
第七条在年度城建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因征收补偿、建设资金等原因无法实施,或者因服务工业项目、服务民生以及城市建设需要等原因需要调增,由各部门在下半年提出建设计划调整申请,城乡建设管理局规划所统筹汇总后按程序报管理区审定实施。
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第八条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城乡建设管理局规划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负责组织进行项目研究,建立项目库,开展项目前期等工作,为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和实施提供依据。
第九条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包括项目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土地预审、用地规划、工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施工图设计等手续。
第十条项目前期可研、环评、方案设计由前期办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编制。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立项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方案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对重点工程项目和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应进行方案技术经济比较,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以达到最佳技术及经济效果。
初步设计方案按程序经委领导审定后需报市规委会审议通过,重大项目设计方案需报区城建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前期办根据项目批准文件和审定后的设计方案,提出设计要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以及国家规定的专业专项设计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进行施工图设计。
设计单位应注重对项目的现场踏勘、调查研究及对设计的完善优化,确保设计深度和质量。
前期办应加强施工图设计的评审,在正式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前,应组织建设、管护等相关单位进行评审,减少施工阶段的工程变更,提高投资控制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 100万元以上需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与审查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勘察设计科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
第十五条工业园区市政道路、园林绿化设计原则上应执行工业园区道路、园林绿化设计有关规定要求;中心城区道路井圈、井盖、站石、步板砖等材料的选用原则上应执行市政基础设施用材有关规定要求;园林绿化广场公园设计原则上应执行荆门市城市公园规划与设计有关规定要求。
第四章预算编制管理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
造价咨询机构应参与建设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为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变更设计、计量工程量、拨付工程款、办理结算,以及经济纠纷等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造价咨询机构要按照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和经审核的施工图纸以及其它相关资料独立编制并出具编制报告。
造价咨询机构要确保编制进度和编制质量,不得故意少算漏算或高估冒算。
因少算漏算或高估冒算造成后期财政评审、审计结果增减幅度超过10%的,造价咨询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和市住建委作出书面说明,并承担相应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设单位应暂停合作。
第十八条根据《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和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重点修缮及更新类等项目,建设单位须向荆门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市财评中心)提交施工图预算编制报告和相关预算评审资料,接受财政预算评审。
预算评审结果作为招投标控制价或合同价确定的依据。
第五章招投标管理第十九条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行投标单位名录制。
投标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进入投标单位名录的企业方可报名参加当年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条投标单位资格名录制审查由招标办牵头负责,规划所、建筑管理科和农谷公司配合。
招标办每年年底制订投标单位资格名录申报实施方案,经审定后在网上公示,企业按公示要求自行申报,委招标办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初审,经委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示实施。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必须招标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的公开招投标。
招标方案应按程序报批,重大项目招标方案事前应报委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二条项目中标结果应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
招标办负责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过程的行政监督。
监察室负责招投标过程中投诉、举报的受理,查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中标单位委派的项目经理、总监原则上只能就近承担1-2个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和项目监理。
项目实施前,项目经理及总监相关文件资料应在建设单位和市住建委城市建设科备案;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经理、总监,如确需变更,经本人同意,报建设单位同意后按程序报批备案。
第二十四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施工分包的管理规定,投标单位的分包方案应在投标方案中明确,投标后的分包应报委领导审定,同时报委招标办备案。
第六章合同管理第二十五条项目招标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合同管理规定要求,与中标的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
《工程施工合同》应对工程期限、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工程监理合同》应对工程监理内容、监理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所有建设合同须按程序报经管理区领导审定后签订。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开工建设的项目在管理区审批同意后,其合同价格根据财政预算评审报告参照类似招标项目下浮比例确定,特殊情况提前开工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征求项目投资主体的意见,比例一旦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第二十七条招标限额以下项目应根据财政预算评审报告下降一定比例确定合同价格后上报管理区领导审批。
项目的勘察、测量、设计、造价咨询以及招标代理、城建档案、设计审查等费用,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复杂程度,参照相关取费标准下降一定比例后确定合同价格上报管理区领导审批。
第七章施工许可第二十八条政府实施的1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由区住建部门初审后到建管科办理施工许可手续,1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区住建部门核发开工报告。
第二十九条 1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城市广场、供水、排水、城市照明等项目,在完成财政评审、招标投标并签订施工和监理合同后,确因项目急需尽快实施的,经申请批准后可先行核发施工许可证副本,正本待施工许可其他条件具备后核发。
桥梁、隧道、公共交通、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置等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具备所有条件后核发施工许可证正、副本。
城市供电、通信等地下管线施工,须在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需提交下列资料:(一)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中标通知书;(三)施工合同;(四)监理合同;(五)质量监督通知书;(六)安全监督通知书;(七)档案报送责任书。
第八章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第三十条 1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开工前必须办理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园林绿化工程不办理安全监督手续,但参照市政工程实施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人员以及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各自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应在施工现场予以公示,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管科主要负责对项目各参建主体质量、安全责任行为的监督,包括对工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标准规范、强制性标准、安全文明施工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采取一定的抽检频率和重点部位的质量检测等措施,规范各方主体质量行为,保障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供热、供气、供水、通信等地下管线建设的现场安全监管和恢复质量监管,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管科要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专项质量和安全检查。
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和督促整改,重大问题应向城乡建设管理局报告。
第九章工程管理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完成以下工作:(一)根据年度计划安排,申报项目实施审批;(二)按程序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原则上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项目不得开工;(三)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踏勘现场,原则上施工现场征收补偿工作未达到70%不得开工;(四)建设、监理单位完成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测量放线等一系列施工准备工作。
第三十五条施工许可证办理或开工报告核发前确需开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请城乡建设管理局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开工,重大项目需报请管理区审批。
经审批同意提前开工的项目,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管科要先行开展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质量检测等工作,城建档案馆应先期开展业务指导工作。
第三十六条提前开工项目的施工单位需建设单位报请城乡建设管理局审定,建设单位要做好工程量签证记录。
工程招投标后如施工单位与中标单位不一致,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由建设单位组织中标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办理工程结算。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构和质量保证体系,对工程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要有质量预验和复验制度,确保工程施工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