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程设计建筑工程设计丁级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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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设计建筑工程设计丁级资质行政审批
告知承诺书
5.1工程设计建筑工程设计丁级资质(首次申请、重新核
定)
行政许可申请人名称/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电话:
住址/地址:邮编: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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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冀建法改〔2020〕9号),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对于“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的有关规定。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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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9、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10、社保承诺书;
11、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12、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四、申请人提交材料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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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在申请时网上上传提交:
第1项、第5项、第7项、第8 项、第9 项、第10 项、第11 项、第12项。
2、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进行核实检查时提供。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市级审批部门通过政务服务系统,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制作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电子证照。
申请人应按照第四条的要求,提交书面资料。未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在准予许可后6个月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申请人有关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如发现存在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情节严重的直接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对承诺内容属实但核查时不满足资质要求或存在其他不良市场行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对于涉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追求相关法律责任,以上不良行为均纳入企业诚信档案。- 4 -
行政许可申请人承诺书
:
本单位(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所填报的基本信息及提交申请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三、如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处罚。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接受有关行政机关的事中事后监管和执法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人):(盖章/签字)
委托代理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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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工程设计建筑工程设计丁级资质(延续)
行政许可申请人名称/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电话:
住址/地址:邮编: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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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冀建法改〔2020〕9号),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对于“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的有关规定。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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