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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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委托理财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无效问题

谈委托理财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无效问题

谈委托理财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无效问题谈委托理财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无效问题委托理财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是一种对委托行为的激励和制约机制。

从法律上看,它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形成的意思自治行为,应该具有合法效力,但是从经济意义上看它却是违背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则的。

因此,这种条款一般不能得到真正履行。

换句话说,这种条款并不能真正起到“激励和制约机制”的作用;一旦委托理财失败,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徒增讼事。

本来,委托理财是一种基于商业信任的委托行为,而一旦设立了这种条款却又不能得到切实的履行,便不能不引发对这一条款所具法律效力的质疑,即基于信任之上的委托理财行为到底应不应有保底条款的约束?如果有的话,是否会对现有法律体系和资本市场产生冲击,乃至会产生危及商业信誉的后果呢?对于委托理财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有肯定和否定两种意见。

从持肯定意见的观点来看,其主要理由可归纳如下:第一,合同法规定合同条文只要不存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况,就不应认定无效。

显然,委托理财保底条款并未与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因此不应认定其无效;第二,尽管一般的委托代理行为,其风险责任应由委托方最后承担,但是根据“意思自治”的民事原则,当事人之间自愿约定的风险承担方式应该得到支持;况且现实生活中诸如律师参与诉讼等风险代理行为比比皆是;第三,在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难以寻找到否定保底条款效力的充足依据。

显然,保底条款因将委托人的投资风险转移到了受托人身上而显失公平,并且可能危及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但这些均不足以构成其无效的抗辩。

尽管上述持肯定意见的三条理由确实有一定道理,但笔者认为其立论的依据过于宽泛浅陋,而没有得到深层的论证。

第一,一般民商事法律法规中确实没有直接否定保底条款效力的条文,但是如果我们就委托理财这种金融投资的行业性质分析,便会发现现行金融法律法规中是禁止这种条款存在的。

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券商不可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的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买卖价格。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合伙合同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合伙合同

壹合伙合同概述(一)合伙合同的认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967)* 保底条款的常见形式:约定当事人的投资金额或比例,投资本金在特定时间内予以返还,且无论合伙盈亏,均收取固定数额或一定比例的分红。

保底方不参与合伙经营。

* 保底条款的效力及其对合伙性质认定的影响。

1.保底条款无效,认定合伙关系成立案例1:新疆高院(2015)新民一终字第246号基本案情:蒲某与李某1、李某2签订《合伙协议》,共同承包案涉工程项目,约定“蒲某出资150万元作为此项目前期保证金,其他由李某1、李某2出资。

同时约定,蒲某出资的150万元在项目预付款中扣除归还”。

蒲某依约将150万元交付李某1、李某2。

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书》,进一步明确三人的后续投资和费用确认等事宜。

现工程完工结算,李某1、李某2未给蒲某分配利润,也未退还150万元保证金。

裁判要点:保底条款无效,不用返还150万,蒲某与李某1、李某2之间已经形成合伙关系。

案例2:济南中院(2014)济商初字第140号裁判要点:韩某与于某、A公司签订的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但是,补充协议约定了韩某保底收益,违反了合伙企业法关于风险共担的规定,为无效条款,但不影响整个补充协议的效力。

2.保底条款无效,名为合伙实为借贷案例1:重庆高院(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352号裁判要点:合伙协议中约定一方不论盈亏、只获取保底收益不符合合伙关系的特征,不构成合伙关系,实为借贷关系。

案例2:湖南高院(2014)湘高法民三终字第28号裁判要点:合伙协议中约定部分合伙人收回出资本金并按固定比例收取利润,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该约定属于保底条款,违背了合伙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原则,应属无效。

当事人之间不构成合伙关系,而成立借贷关系。

3.认定合伙成立,且保底条款有效案例:沈阳和平区法院(2017)辽0102民初1820号裁判要点:合伙协议及展期协议中明确了协议到期后投资本金溢价回购的内容,属于双方就投资收益专门作出的约定,该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

保底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3篇)

保底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保底条款,又称最低收益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在特定条件下对另一方的收益进行保障的条款。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保底条款广泛应用于借款合同、投资合同、合作经营合同等领域。

然而,保底条款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若保底条款无效,将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探讨保底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

二、保底条款无效的情形1.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保底条款的无效首先体现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若保底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该条款无效。

2. 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道德风尚的规范。

保底条款若违反了公序良俗,例如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等,则该条款无效。

3. 违反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保底条款若违背了公平原则,例如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则该条款无效。

三、保底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1. 合同解除保底条款无效,可能导致合同解除。

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若合同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条件,则保底条款无效时,合同解除属于法定解除。

2. 违约责任保底条款无效,可能导致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若保底条款无效,当事人未履行保底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3. 损害赔偿保底条款无效,可能导致损害赔偿。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若保底条款无效,当事人因保底条款而遭受损失,有权要求对方赔偿。

4. 违法所得收归国家所有保底条款无效,可能导致违法所得收归国家所有。

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私募基金常见纠纷(三):合伙协议详情中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地效力

私募基金常见纠纷(三):合伙协议详情中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地效力

私募基金常见纠纷(三):合伙协议中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的效力2017-05-08 20:42结合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以及本所律师代理私募股权投资纠纷的经验,笔者将私募基金纠纷中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常见纠纷概括为如下几类:(1)私募基金募集中的争议;(2)私募基金管理中的争议;(3)合伙协议中预期收益率、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的争议。

本文承接《私募基金常见纠纷(一):基金募集过程中的争议》和《私募基金常见纠纷(二):合伙人的权利及其限制》,进而论述合伙协议中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的效力。

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一般指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也不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只是收取固定收益,或者取得不低于一定金额或比例的收益(最低回报条款)或至少保证本金不受损失(保本条款)。

为了吸引投资者、募集资金,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常以各种形式承诺定期返本返息,或者支付保底收益。

实践中,关于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的纠纷屡见不鲜,而人民法院也未对此形成统一的认识。

结合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法院的判决,我们认为,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但并非无效条款。

一、实践中对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的处理(一)认定合伙协议有效,而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无效原告韩旭东与被告于传伟、山东大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工创投(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投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商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合伙企业内部约定的保底条款无效,指出:韩旭东与于传伟、创投公司签订的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均系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均合法有效。

上述协议签订后,韩旭东依约实缴了出资,于传伟、创投公司实缴了部分出资,依约成立了合伙企业邦盛公司。

但是,补充协议约定了韩旭东保底收益,违反了合伙企业法法关于风险共担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但不影响整个补充协议的效力。

(二)认定包含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的合伙协议“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对于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人作出的固定收益与保底承诺,人民法院倾向于认定该合伙协议“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判决出资人收回本金,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人按一定比例支付利息(通常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保底条款无效后合同效力的认定_经济法.doc

保底条款无效后合同效力的认定_经济法.doc

保底条款无效后合同效力的认定_经济法论文保底条款无效后合同效力的认定陈志强案情某公司抽调资金100万元指定该公司职员虞某专人负责经营证券业务,并与其签订“虞某需确保投入资本金100万元无闪失,如发生资本金闪失,由虞某全额赔偿。

证券经营产生的利润超过本金15%的,超过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利润低于本金15%的暂不罚款……”的约定。

后该证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虞某未及时向公司汇报,至起诉时一直未抽回资本金,投入资本金100万元所购买的股票的价值亏损至40余万元。

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虞某返还投入资本金100万元。

分歧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在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因违反证券投资业基本规律,破坏证券市场稳定性,应当被认定无效。

本案争议焦点是: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无效后,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以及对理财亏损如何处理。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底条款系委托理财合同的核心条款,决定着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整体构架,这项约定的无效足以导致合同整体的无效。

受托人应将资本金全部返还给委托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底条款的无效,一般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委托理财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委托人和受托人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和盈利分配约定标准来共担理财损失。

评析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

第二,因为当前现实生活中的绝大多数委托理财合同都含有保底条款,如果保底条款无效将导致整个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则无疑是“打击一大片”;而且,确认保底条款无效是司法权对金融市场交易行为的干预,这种干预应当是谨慎克制的,不应扩大化,一般情况下仍应当尊重当事人就委托理财合同其他条款的自主约定。

第三,证券市场的投机冲动既有来自于受托方的,也有来自于委托方的,所以,保底条款无效后风险分摊的制度安排应有助于遏制双方的投机冲动,而不是只顾及一方。

合伙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有效吗

合伙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有效吗

合伙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有效吗保底条款,常见于联营合同和委托理财合同中,在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和建筑工程参联建合同中也较为多见。

那么你对合伙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合伙协议中的保底条款的相关法律知识。

合伙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无效合伙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意为在合伙人之间签定的合伙协议中约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不论合伙组织是否取得盈利,都要按照一定的金额或比例从合伙企业中分得收益。

纵观我国已经生效实施的法律文件,只有一部规范性法律文件涉及到对“保底条款”进行法律效力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审判员普遍认为保底条款违反了合伙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盈利”的原则,因此大部分案件都会判决此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0年颁布了《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

此《解答》第四条中例明了三种类型的“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即:联营各方共同经营时,已收取的保底利益需弥补亏损,如有剩余各方再行分配;如保底利益取得方不参与经营,则违反有关金融法规,除本金返还外,还将处以经济惩罚;如金融机构收取保底利益,则亦应承担亏损责任。

此《解答》是我国唯一一部生效的法律文件对“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作出明文规定,全国各级法院受理合伙保底案件也大多参照《解答》而作出无效的判决。

从最新的《合伙企业法》来看,虽然该法没有对“保底条款”效力作出说明,但该法第33条规定:关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再按照其他方法进行分配。

可见,从立法者的角度出发,首先也是充分尊重了合伙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且,该法引进了先进的“有限合伙”制度,这已经打破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合伙组织内各合伙人必须“共同经营、共担风险”这一原则。

另外,如合伙协议中的“保底条款”被人民法院认为实际为借贷关系,必将产生借款返还和支付利息的后果,这对合伙组织的资本结构势必会造成严重影响,给企业的经营带来巨大的风险,最终是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合同约定保底条款的效力案例

合同约定保底条款的效力案例

合同约定保底条款的效力案例一、案例背景。

咱就说有这么个事儿啊。

老张和老李打算一起做点小生意,开个小饭馆。

老张呢,比较谨慎,他心里就有点嘀咕,怕这饭馆要是赔了可咋整。

于是呢,他俩在合伙合同里就写了这么个保底条款。

这保底条款就规定啊,不管饭馆最后是赚是赔,老张每年都能拿到固定的5万块钱收益。

二、争议产生。

刚开始的时候呢,饭馆生意还不错。

可后来啊,因为附近又开了好几家类似的饭馆,竞争太激烈了,生意就开始走下坡路了。

到了年底一算账,这饭馆不但没赚钱,还赔了不少呢。

这时候问题就来了,老李就觉得这个保底条款不合理啊。

他说:“老张啊,咱们这饭馆都赔成这样了,你还按照保底条款拿5万,这对我不公平啊。

我天天在饭馆里忙前忙后的,结果钱都被你拿走了,我还得承担亏损,这哪行呢?”老张可就不乐意了,他说:“咱们合同里都写得明明白白的,就得按照这个来。

”于是,两人就因为这个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闹上了法庭。

三、法院判决及理由。

法院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啊,就得好好琢磨琢磨这个保底条款到底有没有效。

法院是这么考虑的:首先呢,从合伙的性质来看,合伙就是大家一起承担风险、共享收益的一种合作方式。

这个保底条款啊,它有点破坏这种合伙的本质了。

老张只想着自己稳赚不赔,可老李却要承担所有的风险,这就不太符合合伙的公平性原则。

但是呢,法院也不是说这个条款就完全没有一点合理性。

如果老张在这个合伙中除了出钱,还提供了一些特殊的资源或者技术之类的,那这个保底条款可能还有点商量的余地。

可是在这个案子里呢,老张和老李都是出的钱,没有这种特殊情况。

所以最后啊,法院判决这个保底条款无效。

法院的法官就跟老张说:“老张啊,合伙做生意就得共担风险,你不能只想着自己旱涝保收啊。

这个条款不符合合伙的基本规则,所以不能按照这个来执行。

”四、总结与启示。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在签合同的时候,特别是涉及到合伙这种大家一起做事的合同,可不能随便乱写保底条款。

虽然大家都想保障自己的利益,但是也要考虑到公平性和合伙的本质。

保底条款有效吗?

保底条款有效吗?

“保底条款”有效吗?为了实现资产增值,许多人士以委托理财的方式将个人财产投入资本市场获取收益,为了保证资产保值增值,委托理财类合同中经常约定“保底条款”,那么这种保底条款有效吗?一、立法现状我国现行立法仅对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和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委托理财合同的限制作出了明确规定。

1、根据《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联营活动中保底条款应当确认无效。

2、现行《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因此,对于证券公司与客户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签订的保底条款,应当确认无效。

二、一般民商事合同中保底条款一般民商事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在实践中大概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

(一)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是指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同时向委托人给付约定的利息,委托人不承担任何金融风险。

这种保底条款虽然表面上以“投资理财合同”作为名称,但其内容在法律性质上和借贷完全一致,属于名为投资理财实为借贷,应参照民间借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具体而言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个人之间的借贷,一般由当事人自主平等协商,但利息部分应参照新民诉解释的“两线三区”。

“两线三区”是指:(1)年利率在24%(包括24%)以内为有效区,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将得到法院的支持。

(2)年利率在24%~36%(包括36%)之间的视为自然之债区,如借款人已支付该部分利息,则法院将不支持借款人要求返还利息的请求;但同时,如借款人未支付该部分利息的,法院也不会支持出借人要求支付该部分利息的请求。

(3)超过36%的则为无效区,借款人未支付的出借人不能要求支付;借款人已支付的,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返还该部分支付款及其利息。

2、企业(经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除外)之间的借贷,满足“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以及“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即为有效的合同,可依法受到保护。

私募基金常见纠纷三合伙协议中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的效力

私募基金常见纠纷三合伙协议中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的效力

私募基金常见纠纷(三):合伙协议中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的效力2017-05-08 20:42结合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以及本所律师代理私募股权投资纠纷的经验,笔者将私募基金纠纷中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常见纠纷概括为如下几类:(1)私募基金募集中的争议;(2)私募基金管理中的争议;(3)合伙协议中预期收益率、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的争议。

本文承接《私募基金常见纠纷(一):基金募集过程中的争议》和《私募基金常见纠纷(二):合伙人的权利及其限制》,进而论述合伙协议中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的效力。

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一般指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也不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只是收取固定收益,或者取得不低于一定金额或比例的收益(最低回报条款)或至少保证本金不受损失(保本条款)。

为了吸引投资者、募集资金,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常以各种形式承诺定期返本返息,或者支付保底收益。

实践中,关于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的纠纷屡见不鲜,而人民法院也未对此形成统一的认识。

结合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法院的判决,我们认为,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但并非无效条款。

一、实践中对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的处理(一)认定合伙协议有效,而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无效原告韩旭东与被告于传伟、山东大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工创投(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投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商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合伙企业内部约定的保底条款无效,指出:韩旭东与于传伟、创投公司签订的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均系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均合法有效。

上述协议签订后,韩旭东依约实缴了出资,于传伟、创投公司实缴了部分出资,依约成立了合伙企业邦盛公司。

但是,补充协议约定了韩旭东保底收益,违反了合伙企业法法关于风险共担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但不影响整个补充协议的效力。

(二)认定包含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的合伙协议“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对于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人作出的固定收益与保底承诺,人民法院倾向于认定该合伙协议“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判决出资人收回本金,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人按一定比例支付利息(通常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合伙协议无效的法律规定(3篇)

合伙协议无效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和运营的重要法律文件,它明确了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然而,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合伙协议可能会存在无效的情形。

本文将围绕合伙协议无效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合伙协议无效的情形及其法律后果。

二、合伙协议的定义及法律性质1. 合伙协议的定义合伙协议是指合伙人在设立合伙企业过程中,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协商一致所签订的协议。

2. 合伙协议的法律性质合伙协议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具有合同的法律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伙协议依法成立,对合伙人和合伙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合伙协议无效的情形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合伙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同样适用此规定。

如果合伙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该协议无效。

2.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伙协议的内容如果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如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破坏市场秩序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该协议无效。

3. 欺诈、胁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伙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同样适用此规定。

如果合伙协议是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下订立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协议。

4. 违反合伙企业设立的基本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合伙协议违反了上述条件,则该协议无效。

5. 违反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合伙企业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保底条款的效力法律规定(3篇)

保底条款的效力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底条款,是指在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承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给予对方一定利益保障的条款。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一直是合同法理论研究的热点。

本文将从保底条款的定义、效力规定、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保底条款的效力法律规定有一个全面、系统的了解。

二、保底条款的定义保底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承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给予对方一定利益保障的条款。

保底条款可以是金钱、实物、服务等形式,其目的是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不因对方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而遭受损失。

三、保底条款的效力规定(一)保底条款的效力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保底条款作为合同条款的一种,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自由约定。

2. 公平原则:保底条款的效力应当符合公平原则,确保双方当事人权益得到平衡。

3.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恶意违约或滥用保底条款。

(二)保底条款的效力判断1. 合同有效成立的保底条款:当事人依法订立的保底条款,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

2.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保底条款:当事人订立的保底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

3. 违反公平原则的保底条款:保底条款的效力应当符合公平原则,若一方当事人利用保底条款恶意侵害对方权益,该条款无效。

4.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保底条款:当事人滥用保底条款,损害对方权益的,该条款无效。

四、保底条款的适用范围保底条款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投资合同:投资方为保证被投资方利益,约定保底收益或保底回报。

2. 借款合同:借款方为保证贷款方利益,约定保底利息。

3. 合作合同:合作方为保证对方利益,约定保底利润或保底收益。

4. 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受让方为保证技术实施效果,约定保底技术服务或保底技术成果。

合伙协议无效法律后果(3篇)

合伙协议无效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运营、解散等各个环节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合伙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本文将就合伙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合伙协议无效的情形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合伙协议中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

2.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合伙协议中存在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

3.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如果合伙协议中存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

4. 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在以下情形下,合伙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1)合伙人之间因重大误解订立合伙协议;(2)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伙协议;(3)合伙协议中的条款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原因导致内容失实。

三、合伙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1. 无效条款的撤销合伙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后,无效条款应当被撤销。

无效条款的撤销不影响其他有效条款的效力。

2. 合伙企业的解散合伙协议无效,可能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被认定为无效的,合伙企业应当依法解散。

3. 合伙人之间的责任承担合伙协议无效后,合伙人之间的责任承担将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合伙人之间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3)如果合伙协议中未约定责任承担比例,则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4. 侵权责任合伙协议无效后,如果合伙企业或合伙人在经营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5. 损害赔偿合伙协议无效后,因无效条款给其他合伙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防范措施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伙协议内容合法、合规;2. 在订立合伙协议前,充分了解合伙人的背景、实力、信誉等,避免因欺诈、胁迫等原因导致合伙协议无效;3. 合伙协议中应明确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责任,避免因重大误解等原因导致合伙协议无效;4. 在合伙协议签订过程中,充分沟通、协商,确保各合伙人达成一致意见。

合伙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3篇)

合伙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性文件,它明确了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等事项。

然而,在实践中,合伙协议无效的情况时有发生。

合伙协议无效不仅会对合伙企业的运营造成严重影响,还会给合伙人带来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合伙协议无效的原因、法律后果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合伙协议无效的原因1. 合伙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合伙协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合伙协议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无效。

2. 合伙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如果合伙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协议无效。

3. 合伙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如果合伙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该协议无效。

4. 合伙协议违反合伙企业章程的规定合伙企业章程是合伙企业的基本规则,合伙协议应当符合章程的规定。

如果合伙协议违反了章程的规定,该协议无效。

三、合伙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1. 合伙企业的设立无效合伙协议无效,意味着合伙企业的设立不具备法律效力。

合伙企业无法取得法人资格,无法进行工商登记,也无法享受法律赋予的合法权益。

2. 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合伙协议无效,导致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

合伙人可能因财产分配、经营管理等问题产生纠纷,甚至导致合伙企业解体。

3. 侵害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合伙协议无效,可能导致合伙人遭受损失。

例如,合伙企业财产被无偿转让、合伙人被排除在经营管理之外等。

合伙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3篇)

合伙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合伙合同是合伙人之间为共同经营、共同投资、共同收益、共同承担风险而签订的协议。

合伙合同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合伙人的权益保障和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营。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合伙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本文将探讨合伙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二、合伙合同无效的情形1.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

2. 合伙合同本身存在瑕疵:如合同主体不适格、合同内容不明确、合同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等。

3. 合伙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合同中约定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等。

4. 合伙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如合同中约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

三、合伙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 合伙合同自始无效:无效的合伙合同自成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解除。

2. 合伙人返还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合伙合同无效后,合伙人应当返还因合伙而产生的财产。

返还财产的范围包括合伙期间的收益、投资本金、债务等。

3. 责任承担:无效的合伙合同,合伙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违约责任:合伙人因违反合伙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应当依法承担。

(2)侵权责任:合伙人因违反合伙合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赔偿责任:合伙人因违反合伙合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损害赔偿:因合伙合同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利润损失等。

(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信誉损失、商誉损失等。

(3)精神损害赔偿:因合伙合同无效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5. 行政处罚:合伙人违反法律法规,涉嫌违法经营、非法集资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6. 刑事责任:合伙人涉嫌犯罪,如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案例: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合伙企业,签订合伙合同。

合作协议书中的效力与无效条款

合作协议书中的效力与无效条款

合作协议书中的效力与无效条款合作协议书甲方:XXX公司地址:XXX联系人:XXX电话:XXX乙方:XXX公司地址:XXX联系人:XXX电话:XXX鉴于双方希望就合作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制定本合作协议书。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范围1.1 甲乙双方将在产品销售方面开展合作。

具体合作内容由双方商定,并以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权利义务2.1 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合作范围和业务要求,积极履行合作义务,保证合作顺利进行。

2.2 甲方负责生产和供应产品,乙方负责市场推广和销售。

2.3 甲乙双方应保持联系畅通,及时沟通协商,共同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第三条保密条款3.1 甲乙双方应对合作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和客户数据等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使用。

3.2 合作终止后,双方应立即归还对方提供的保密文件和资料,不得擅自保留或复制。

第四条合作期限4.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4.2 合作期满前,双方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是否续签,若无通知则视为协议终止。

4.3 在协议终止后,甲方有权收回尚未销售的产品,并有权从乙方处追回未结算的款项。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本协议的解释、效力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5.2 如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六条合同效力与无效条款6.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合法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6.2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6.3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以及终止协议的协议书,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甲乙双方合法代表签字盖章生效。

第七条其他条款7.1 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补充协议确定。

7.2 本协议的附件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约定保底条款是什么意思

合同约定保底条款是什么意思

合同约定保底条款是什么意思合同约定是双⽅之间达成共识后签署的⼀种束缚事项,但是在具有风险的情况下合同约定就有了保底条款⼀说,就是为了避免承担⼀定的风险。

那么,合同约定保底条款是什么意思?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约定保底条款是什么意思⽆论法⼈型联营还是合伙型联营,联营各⽅是互担风险,共享利益。

所谓规避联营⾏为,就是名为合伙型联营或者法⼈型联营,但却约定有⼀⽅当事⼈只享受利益、不担风险的联营。

这样的约定,司法实践中谓之“保底条款”。

内容介绍条款介绍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赢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

联营合同中有保底条款的,联营合同有效,但该保底条款⽆效。

属于⽆效民事⾏为。

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由于违反《公司法》中有关出资的条款,涉及抽逃出资的危险。

风险介绍“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要求的“互担风险,共享利益”的法律关系,违背诚实信⽤原则,从法律关系实质上看,约定⼀⽅有“保底条款”的联营,享有“保底条款”权利的当事⼈就是借贷⼈。

当约定的名称不符合实际时,法律处理的规则就是按其意思表⽰处理。

法律规定对于有保底条款的联营,其法律效果是:(1)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和联营体的债权⼈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效。

联营企业发⽣亏损的,联营⼀⽅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的投资⽐例重新分配。

(2)企业法⼈、事业法⼈作为联营⼀⽅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效。

除本⾦可以返还外,对出资⽅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则应处以相当于银⾏利息的罚款。

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

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

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
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
(⼀)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

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和联营体的债权⼈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效。

联营企业发⽣亏损的,联营⼀⽅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的投资⽐例重新分配。

(⼆)企业法⼈、事业法⼈作为联营⼀⽅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效。

除本⾦可以返还外,对出资⽅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则应处以相当于银⾏利息的罚款。

(三)⾦融信托投资机构作为联营⼀⽅依法向联营体投资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享固定利润,但亦应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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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底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3篇)

保底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保底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承诺给予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收益或者收益保证,而另一方当事人承诺按照约定支付费用或者提供服务的合同。

在现实生活中,保底合同广泛应用于演艺、体育、广告、知识产权许可等领域。

然而,由于保底合同的特殊性质,其法律效力存在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保底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二、保底合同无效的原因1. 违反法律法规保底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

例如,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

如果保底合同中存在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内容,则该合同无效。

2. 违反公序良俗保底合同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例如,保底合同中存在赌博、色情等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则该合同无效。

3. 违反公平原则保底合同可能因违反公平原则而无效。

例如,保底合同中约定的收益保证过高,导致一方当事人明显获益,而另一方当事人明显受损,则该合同无效。

4. 违反合同自由原则保底合同可能因违反合同自由原则而无效。

例如,一方当事人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签订保底合同,则该合同无效。

三、保底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 返还财产保底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返还已经支付的财产。

具体而言,一方当事人已经支付的报酬、费用等,应当返还给另一方当事人。

2. 损害赔偿保底合同无效后,如果一方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遭受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 恢复原状保底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恢复合同签订前的状态。

例如,一方当事人已经占用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应当返还该财产。

4. 违约责任保底合同无效后,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5. 民事诉讼保底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依法判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6. 行政处罚保底合同无效后,如果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相关当事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保本合伙协议无效

保本合伙协议无效

保本合伙协议无效保本合伙协议是一种常见的投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投资者的本金安全。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保本合伙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本文将对保本合伙协议的有效性进行探讨,并分析可能导致其无效的因素。

一、保本合伙协议的概念和特点保本合伙协议是指投资者与资金管理方之间就投资项目达成的一种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投资者的本金不会因投资损失而出现亏损的情况。

本金保障是保本合伙协议的主要特点,以此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

二、保本合伙协议的有效性原则1. 自由意思原则保本合伙协议的成立应基于各方的自愿和真实意愿。

各方需通过自由的协商和合意达成协议,没有任何违背各方真实意愿的强制行为和威胁。

2. 公平交易原则保本合伙协议应当建立在公平和诚实的基础上。

协议中的各项约定应当明确、详细,并能充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避免信息不对称和合同中的陷阱。

3. 法律合规原则保本合伙协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各方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保本合伙协议无效的因素1. 非法性如果保本合伙协议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例如违规宣传、违规操作,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

2. 欺诈行为如果投资者在签署保本合伙协议之前,受到虚假宣传、误导性陈述等欺诈行为的影响,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在此情况下,投资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追回损失。

3. 重大风险未告知如果资金管理方未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投资项目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使投资者无法做出明智的决策,使投资者导致损失,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4. 协议不明确如果协议中对本金保障等重要约定模糊不清,难以执行和界定,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协议应当对本金保障的具体机制、限制条件等作出明确约定。

四、保本合伙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如果保本合伙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将根据法律进行调整。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损失情况要求解除协议,追讨损失,并对欺诈行为提起法律诉讼。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建议1. 了解投资项目在签署保本合伙协议之前,投资者应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了解,理解项目的盈利模式、风险和不确定性。

保本合伙协议无效

保本合伙协议无效
六、协议的解除与终止
1.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本协议自动解除:
a)合伙期限届满;
b)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解除;
c)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2.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各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办理清算事宜。
七、争议解决
1.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协商无果,可向合伙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伙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丙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
三、出资及收益分配
1.各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出资;
2.合伙期间,合伙人不得提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撤资,但可依法转让其出资份额;
3.投资收益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如有亏损,各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4.合伙终止时,按照出资比例返还各合伙人出资。
四、合伙事务
1.委托一名或多名合伙人负责合伙事务,具体负责投资决策、项目管理等;
八、其他
1.本协议一式____份,各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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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无效
合伙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无效合伙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意为在合伙人之间签定的合伙协议中约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不论合伙组织是否取得盈利,都要按照一定的金额或比例从合伙企业中分得收益。

纵观我国已经生效实施的法律文件,只有一部规范性法律文件涉及到对“保底条款”进行法律效力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审判员普遍认为保底条款违反了合伙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盈利”的原则,因此大部分案件都会判决此条款无效。

合伙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有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0年颁布了《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

此《解答》第四条中例明了三种类型的“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即:联营各方共同经营时,已收取的保底利益需弥补亏损,如有剩余各方再行分配;如保底利益取得方不参与经营,则违反有关金融法规,除本金返还外,还将处以经济惩罚;如金融机构收取保底利益,则亦应承担亏损责任。

此《解答》是我国唯一一部生效的法律文件对“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作出明文规定,全国各级法院受理合伙保底案件也大多参照《解答》而作出无效的判决。

从最新的《合伙企业法》来看,虽然该法没有对“保底条款”
效力作出说明,但该法第33条规定:关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再按照其他方法进行分配。

可见,从立法者的角度出发,首先也是充分尊重了合伙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且,该法引进了先进的“有限合伙”制度,这已经打破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合伙组织内各合伙人必须“共同经营、共担风险”这一原则。

另外,如合伙协议中的“保底条款”被人民法院认为实际为借贷关系,必将产生借款返还和支付利息的后果,这对合伙组织的资本结构势必会造成严重影响,给企业的经营带来巨大的风险,最终是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相关阅读:
保底条款的立法现状
(一)《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院于1990年11月12日颁布的《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首次对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作出了规定。

《解答》第4条明确规定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

认定无效的理由主要有两点,其一是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原则;其二是有保底条款的联营,是名为联营,实为借款,违反了企业间不得拆借资金的金融法规。

(二)《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业务的通知》
证监会于2001年11月28日颁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业务的通知》中对证券公司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签订保底条款作出了禁止性规定,《通知》第4条第11款规定:受托人(证券公
司)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收益或者分担损失。

但因该通知只是部门规章,无法作为否定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依据。

(三)《证券法》
原《证券法》第143条和新修订的《证券法》第144条都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该条款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但对证券公司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

实践中,证券公司与客户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签订保底条款的,法院都以该条为依据认定保底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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