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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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企业名称:

XXX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

*合伙目的:

从事投资事业,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经营范围:

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合伙人:

本合伙企业合伙人不超过50人,其中,为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即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经营期限: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七年,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合伙人会议通过,经营期限可

延长,最多可延长两次,每次延长一年。

*出资方式:

全体合伙人的出资为人民币现金出资。

*认缴出资总额:

全体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壹亿肆仟万元(小

写14000万元)。

*跟投义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管理团队必须认缴有限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1% 。

*出资缴付:

各合伙人的出资在一年内分三期缴付、首期50%在基金成立时缴付,二期25%和三期25%由普通合伙人通知缴付,间隔期原则上不低丁6个月,具体时间以普通合伙人发出的缴付通知为准。

*关丁有限合伙人的约定:

1、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

活动、交易和业务,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进行其他对合伙企业形成

约束的行动。

有限合伙人行使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构成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或其他活动,有限合伙人不承担无限责任

3、有限合伙人行使的权利

(1)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进行监督;

(2) 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 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

资料;

(4) 以协议约定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表决权;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

(6) 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应承担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

利或提起诉讼;

(7) 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8) 合伙企业解散活算时,按其出资额参与合伙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9) 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4、有限合伙人地位平■等

在收回投资及获取合伙企业可能分配的其他财产方面,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拥有比其他任何有限合伙人优先的地位。

*关丁普通合伙人的约定

1、无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丁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之外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为实现合伙企业之目的,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由普通合伙人承担,由其直接行使或通过其选定的代理人行使。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丁有限合伙企业事

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丁:

(1) 决策、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2) 管理、维持和处分有限合伙企业资产;

(3)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为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服务;

(4) 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任免;

(5) 采取有限合伙企业维持合法存续和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6) 开立、维持和撤销有限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7) 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8) 对本协议及相关文书做必要修改的权利;

(9 )订立和修改管理协议;

(10) 订立和修改托管协议;

(11) 批准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

(12) 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

行协商、和解等,以解决有限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

(13) 根据法律规定处理有限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4) 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对外签署文件;

(15) 变更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16) 变更其委派至有限合伙企业的代表;

(17) 缩减有限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

(18) 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有限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19) 法律及本协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4、违约处理办法

普通合伙人应基丁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如普通合伙人利益与合伙企业利益发生冲突时,普通合伙人不得采取违反《合伙企业

法》、本协议之措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若普通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致使合伙企业因之产生重大损害或债务责任时,普通合伙人对该等行

为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有限合伙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将普通合伙人除名。

*管理费:

按有限合伙人总认缴出资额的白分之二(2%) /年支付管理费。

*投资限制:

合伙企业不得以借入负债的方式进行投资,亦不得对他人负债提供担保。

合伙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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