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透社丨从《金牌律师》里的假离婚,折射出现实中人性的丑陋!
论假离婚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现象日益增多,其中假离婚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离婚行为,其法律后果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假离婚的法律后果,分析其在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领域的具体表现,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一、引言假离婚,又称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自愿离婚的前提下,通过协议方式达成离婚协议,但离婚后仍维持婚姻关系的行为。
近年来,假离婚现象在我国各地均有发生,其背后原因复杂,包括逃避债务、购房政策限制、获取子女抚养权等。
然而,假离婚作为一种违法离婚行为,其法律后果不容忽视。
二、假离婚的法律后果1. 婚姻法领域(1)离婚登记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对于假离婚行为,由于离婚登记并非真实意愿,因此其离婚登记无效。
(2)婚姻关系存续:假离婚行为虽然已经完成离婚登记,但由于并非真实意愿,因此婚姻关系仍然存续。
夫妻双方在假离婚期间所承担的夫妻权利和义务仍然有效。
2. 继承法领域(1)继承权丧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假离婚行为导致夫妻关系解除,离婚后的配偶不再享有继承权。
(2)财产分割问题:假离婚行为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复杂。
离婚后,若夫妻双方未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合同法领域(1)合同效力问题:假离婚行为可能涉及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等问题。
在合同法领域,假离婚行为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合同解除问题:假离婚行为可能导致合同一方或双方解除合同。
在合同解除后,合同双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对策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加大对假离婚行为的法律后果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假离婚行为的认识,减少假离婚现象的发生。
2.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假离婚行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假离婚的法律后果,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
3. 强化司法监督:加强对假离婚行为的司法监督,依法查处假离婚案件,维护婚姻家庭合法权益。
法律讲堂奇葩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法治进程中,曾涌现出许多让人瞠目结舌的奇葩案件。
这些案件不仅展现了我国法律的严谨与公正,更揭示了人性的复杂与社会的多样性。
今天,就让我们走进这些奇葩案件,一探究竟。
二、奇葩案件一:离婚案中的“天才”律师2017年,一起离婚案在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是一位年轻漂亮的女子,被告则是她的丈夫。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的律师提出一个令人震惊的观点:原告患有“天才症”,无法正常与人交流。
这个观点让法庭上的所有人都感到困惑。
经过调查,法院发现原告确实在小时候被诊断为“天才症”。
然而,原告的律师在庭审中提出这个观点,并非出于对原告的保护,而是为了争取更多的财产分割。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律师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三、奇葩案件二:狗咬狗引发的赔偿纠纷2018年,一起狗咬狗的赔偿纠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事情发生在公园,一只宠物狗咬伤了另一只宠物狗。
狗的主人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
在庭审中,双方都声称自己的狗是受害者。
其中一方甚至请来了专家证人,证明自己的狗具有“高贵血统”。
然而,法院认为,狗咬狗的事件中,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共同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四、奇葩案件三:母亲状告儿子“不孝顺”2019年,一起母亲状告儿子“不孝顺”的案件引发了社会热议。
原告是一位年过七旬的老母亲,她状告自己的儿子不孝顺,拒绝支付赡养费。
在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儿子在物质上对她的照顾不足。
然而,被告在法庭上表示,自己一直在尽孝道,只是由于家庭经济状况不佳,无法支付高额赡养费。
最终,法院考虑到双方的实际经济状况,判决被告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
五、奇葩案件四:女子因“偷窃”被捕2020年,一名女子因“偷窃”被捕,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原来,这名女子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小偷”,她偷窃的物品竟然是自己的。
事情发生在女子家中,她因为工作繁忙,忘记将衣物收进衣柜,结果被人误认为是盗窃。
在警方调查过程中,女子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法律讲堂案件无情的背叛(3篇)
第1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然而,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却时常看到一些案件因为当事人的背叛而变得扑朔迷离,甚至导致无辜者受到冤屈。
今天,我们就来剖析一起因背叛而引发的案件,揭示法律的无情与公正。
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命案。
死者为当地一名富商,案发时,其家中被盗,现场留下了明显的搏斗痕迹。
警方经过调查,初步确定犯罪嫌疑人系死者生前好友李某。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却突然翻供,称自己是被冤枉的,并指控真正的凶手是死者妻子陈某。
二、背叛的真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的辩护律师发现李某翻供的背后隐藏着一个惊人的秘密。
原来,李某与陈某曾有一段婚外情,两人为了掩盖这段关系,共同策划了对李某妻子的杀害。
在案发当晚,李某和陈某在家中密谋,准备杀害李某妻子。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李某妻子意外死亡,陈某却将责任推到了李某身上。
在得知真相后,陈某深感愧疚,决定背叛李某,为李某洗清冤屈。
于是,她主动向警方提供了李某和自己的关系以及杀害李某妻子的真相。
这使得原本证据不足的李某翻供变得可信,警方也对陈某的证词产生了怀疑。
三、法律的无情在这起案件中,陈某的背叛使得李某得以洗清冤屈,但同时也暴露了法律的无情。
一方面,法律无法容忍任何形式的背叛,即使是出于正义的目的;另一方面,法律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保持客观、公正,不能因为任何人的背叛而改变判决结果。
在陈某背叛李某后,警方重新审查了案件证据,发现李某确实有重大作案嫌疑。
然而,由于陈某的证词,李某被认定为无罪。
这一结果在法律上虽然合理,但在道德上却引发了争议。
有人认为,陈某的背叛是对法律的亵渎,她的行为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人则认为,陈某的行为是出于对正义的追求,她的背叛是值得同情的。
四、公正的回归尽管陈某的背叛给李某带来了短暂的解脱,但法律终究是公正的。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的证词虽然起到了关键作用,但警方并没有完全依赖她的证词。
婚姻中虚假离婚引发的纠纷案例
婚姻中虚假离婚引发的纠纷案例婚姻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是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承担责任的法律制度。
然而,婚姻并非没有问题和挑战,有时候夫妻中的一个人可能会采取极端的措施,如虚假离婚,以达到某种目的或逃避现实。
这种行为往往引发一系列的纠纷和争议,不仅对夫妻关系造成严重的伤害,也对整个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和法律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探讨婚姻中虚假离婚引发的纠纷。
某市X先生和Y女士结婚多年,原本是一对相敬如宾的夫妻,也育有一个可爱的女儿。
然而,在一段时间后,X先生开始对夫妻关系产生不满,并对Y女士抱有怀疑。
为了逃避这种不满和怀疑,X先生决定采取虚假离婚的方法。
在法律程序上,X先生和Y女士通过律师办理了他们的离婚手续,并获得了离婚证书。
然而,此后的故事才真正开始展开。
虚假离婚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追求其他的私人利益或逃避某种责任。
对于X先生来说,他决定虚假离婚的目的是为了追求自己的外遇对象。
然而,他并没有意识到,这个看似无害的谎言将导致他和Y女士之间的巨大纠纷。
首先,虚假离婚引发了财产分割的问题。
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在离婚后需要公平地分割财产。
但由于X先生虚假离婚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对于财产分割的义务,他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他的外遇对象名下,以逃避财产分割的责任,这导致Y 女士在经济上受到了不公平待遇。
其次,虚假离婚引发了抚养权的问题。
在夫妻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虚假离婚使得Y女士成为单身妈妈,她需要独自承担抚养女儿的责任,同时她也失去了对于X先生的经济赡养的权利。
这对Y女士和女儿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困扰。
最后,虚假离婚侵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和信任。
Y女士在得知X先生的真实意图后,感到非常愤怒和失望。
她意识到X先生在婚姻中的不忠和欺骗,这导致了她对婚姻价值的怀疑和对人际关系的不信任。
夫妻间的信任被破坏,感情也因此遭受到了很大的伤害。
由于虚假离婚引发的纠纷,X先生和Y女士进入了漫长而复杂的法律程序。
透过“离婚律师”,看婚姻百态
透过“离婚律师”,看婚姻百态近日,一部热播电视剧《离婚律师》引起人们对于婚姻问题的议论纷纷。
不同于银幕上以诉讼技巧为架构的精致剧情,现实中的律师,见识过婚姻百态,也见证过人情冷暖。
对于婚姻关系的种种,他们有怎样独特的感受与见解?本期“启思”的采访对象仲剑峰是一位80后律师,从业8年,代理过众多婚姻家庭类案件。
在他眼中,没有一个人是不适合结婚的,正所谓“彼之砒霜,吾之蜜糖”。
而他要做的,就是在损失和痛苦最小的前提下,帮助当事人结束一段不完美的婚姻,然后替当事人包扎好伤口,祝福他(她)找到那个真正适合自己的有缘人。
只有双方的金钱观和消费观基本一致,才真正称得上“门当户对”《离婚律师》这个电视剧,我太太天天在看,我跟她开玩笑说,下班回家再让我看这个,简直赛过加班。
抛开有关专业性的争议,我觉得它比之前类似题材的电视剧,更为生动地描绘了当今社会的婚姻图景,虽然某些情节可能夸张了一些。
从大量真实案例中我发现,判断一对夫妻感情好不好,一个很重要的指标是双方的沟通质量。
有的夫妻看似每天都讲很多话,实际上各说各的,无法达到精神上的共鸣,就有可能出现问题。
我有一对夫妻客户,丈夫是银行职员,妻子是外企白领。
当年他们一个在国内、一个在日本,因为都喜欢日本动漫,克服了异地恋的种种艰难,走了到一起。
当他们组建家庭以后,妻子的心智随着年龄的增长日趋成熟,而丈夫还停留在当年的状态,下班回家依然就是看动漫、打游戏。
时间一长,妻子嫌丈夫缺乏上进心,丈夫则认为妻子变了,他们之间的共同语言越来越少,最终分道扬镳。
夫妻双方的消费观念是否一致,也是个关键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一个人的消费观和收入水平完全是两回事,有的人“能赚也能花”,也有人赚钱并不少,可是很“抠门”。
这跟双方的原生家庭环境有关。
家庭条件较为富庶的一方通常难以适应过于节约的消费方式,而习惯精打细算的一方也不太愿意大方花钱。
有一对夫妻,每次一开空调,丈夫就让孩子到他们房间来打地铺,他认为这样孩子的房间不用开空调了,可以节约用电;而在妻子看来,夫妻俩因此丧失了单独相处的空间,这点钱完全没必要省。
虚假离婚之我见.doc
虚假离婚之我见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的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受到了冲击,离婚率也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
从我院近年受理的案件来看,离婚案件数量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
同时,婚姻登记机关也处理了大量的离婚申请。
随着离婚案件的增多,“假离婚”现象也在增加。
有些人借助目前相对便捷的离婚程序,通过“假离婚”恶意逃避法律,逃避债务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预防和处理“假离婚”问题,这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首先,“假离婚”现象产生的原因婚姻是一生的大事。
大多数人都非常重视它。
感情生活正常的夫妇想要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
主观上,他们大多寻求不正当利益。
根据不同的动机和目的,原因大致如下:(一)转移财产和恶意依赖债务。
夫妻一方由于生产经营不善或长期低收入高消费而负债累累。
面对债权人的追偿,债务人迅速与其配偶离婚,以依赖债务。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债务人隐瞒了财产,或者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明显不平等。
财产归配偶所有,无人过问。
离婚后,下落不明。
债权人找到了它。
债务人“两手空空”,让债权人束手无策。
即使诉讼被提交到法院,胜诉后也很难执行。
(2)逃避责任,拒绝赔偿。
其中一对“假离婚”夫妻是侵权责任人,因重大侵权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逃避未来的经济责任,一方面,侵权人与受害人打交道,拖延受害人向法院起诉的时间;另一方面,他们加快了离婚程序,将财产权给予将来不承担经济责任的配偶,造成侵权者无力赔偿的假象。
(三)房屋拆迁,骗取补偿的。
在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中,有一些地方需要搬迁。
为了获得更多的补偿或救灾,为了获得更多的地方和更多的利益,夫妻双方都紧急离婚,或者房屋归一方所有,或者一户分成两户,从而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4)逃避计划生育。
在农村,由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和调查的严格,一些夫妇为了逃避计划生育部门的处罚,实行“假离婚”,特别是在计划生育普查中。
双方名义上离婚,利用判决或离婚证书作为挡箭牌来逃避惩罚。
律师解读:假离婚 小心假戏真做
律师解读:假离婚小心假戏真做律师提醒广大购房者,在他们曾经办理的很多实际案例中,有不少假离婚弄假成真,最终没有复合,同时在离婚时约定把房产归属一方所有,另一方弄巧成拙人财两空。
因此,以假离婚来规避政策对夫妻中没有房产的...律师提醒广大购房者,在他们曾经办理的很多实际案例中,有不少“假离婚”弄假成真,最终没有复合,同时在“离婚”时约定把房产归属一方所有,另一方弄巧成拙“人财两空”。
因此,以“假离婚”来规避政策对夫妻中没有房产的一方存在重大的法律风险,如果假戏真做,那么无房产一方将很难得到补偿,其应有的财产份额将很可能损失。
而且即使双方在离婚时签订补充协议,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约定,但该约定不具有对抗效力,其权益也很难得到充分保障。
核心内容:“假离婚”现象的存在与蔓延,滋生于当前社会诚信水平不高、社会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大背景之下,同时又反过来对构建和谐社会构成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离婚,对那些感情确已破裂,难以共同生活的夫妻,在精神上是一种解脱。
但随着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流动人口的增加,以及人们在思想意识形态上的变化,一些夫妻假借法律赋予的离婚自由的权利,来规避法律或政策所要求的义务,搞“假离婚”以达到非法目的现象,已屡见不鲜。
下面几个案例便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假离婚的内幕。
案例一:张某与其夫姚某计划外生有两胎,为逃避处罚,张某听信姚某所谓假离婚而暗中保持夫妻关系就可以不受处罚的谎言,遂于1999年11月2日同姚某签订了离婚协议到法院离了婚。
2000年1月5日,根据群众举报,有关部门查清张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随后她被单位开除公职。
2001年姚某又与她人结婚,张某顿觉上当,便以原法院调解书事实不清为由,申请撤销该调解书。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调解书是在双方自愿、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作出的,是合法有效的,遂驳回了张某的申请。
案例二:2000年初,游某看到销售稻种市场有利可图,于是,他从外地购进了一批货源做起稻种生意。
假离婚案例中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节奏的加快,假离婚现象在我国日益增多。
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如逃避债务、规避税收、转移财产等,而暂时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然而,假离婚并非真实离婚,它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和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假离婚案例中的法律后果。
二、假离婚的法律后果1.财产分割在假离婚中,夫妻双方可能会转移财产、规避债务。
一旦假离婚被认定为真实离婚,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能会对转移财产、规避债务的行为进行纠正,追回转移的财产,对债务进行清偿。
2.子女抚养权在假离婚期间,夫妻双方可能会对子女抚养权产生争议。
一旦假离婚被认定为真实离婚,法院在审理抚养权问题时,会根据子女的年龄、性别、双方经济条件等因素,依法判决抚养权归属。
3.离婚损害赔偿假离婚过程中,一方可能对另一方造成精神损害。
一旦假离婚被认定为真实离婚,受损害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4.法律后果的追溯假离婚被认定为真实离婚后,法院可以对假离婚期间的行为进行追溯,对涉及财产转移、债务规避等行为进行处理。
5.法律责任在假离婚过程中,如果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可能导致离婚无效。
此时,被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要求恢复婚姻关系,并追究欺诈、胁迫方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某甲与某乙结婚多年,因某甲欠下巨额债务,为逃避债务,两人办理了假离婚手续。
离婚后,某甲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其亲友名下。
不久,某乙发现真相,将某甲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恢复婚姻关系,并要求某甲返还转移的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甲与某乙的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离婚无效。
法院判决撤销离婚协议,恢复婚姻关系,并要求某甲返还转移的财产。
四、总结假离婚虽然可以暂时规避某些法律风险,但存在着诸多法律后果。
在办理假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法律风险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有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假离婚现象的监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假离婚的法律风险分析
假离婚的法律风险分析在婚姻关系中,假离婚是一种可能会出现的情况。
所谓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为了某种目的而虚假地进行离婚登记,实际上并不真实分开生活。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婚姻法律的尊严,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对假离婚的相关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和探讨。
假离婚的定义和特点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了逃避法律、逃避责任或获得利益而伪造的离婚登记,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分开。
其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目的性明确:假离婚行为往往是为了某种特定目的而进行,比如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纠纷等。
虚假性强烈:假离婚所登记的离婚往往是虚假的,没有真实的离婚意愿和事实依据。
法律风险高:假离婚行为容易触犯法律,涉及婚姻法、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假离婚的法律风险1. 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伪造离婚属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虚假离婚。
一旦发现假离婚行为,相关当事人将面临以下法律责任:婚姻法责任:伪造离婚将导致原配偶的权益受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法律后果。
民法责任:涉及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问题,假离婚可能会导致财产纠纷,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 执行合同风险假离婚行为可能会影响到双方之前签订的婚姻财产约定或协议的执行。
一旦发生实质性纠纷,虚假离婚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受挑战,从而带来法律风险和纠纷。
3. 法律诉讼一旦发生假离婚相关的法律诉讼,将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来解决纠纷。
法律诉讼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证据不足、法律法规不清晰等问题,增加诉讼风险和成本。
应对假离婚的建议为了规避假离婚带来的法律风险,夫妻双方应当遵守婚姻法律规定,切实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真实性。
以下是针对假离婚的一些建议:诚实守信:夫妻之间应诚实守信,遵守婚姻法律规定,不得伪造离婚。
财产透明:建立健全的财产约定,保证财产分割和转移合法合规。
法律咨询:在涉及婚姻财产等重要问题时,及时征求法律意见,避免法律风险和纠纷。
通过以上建议,希望夫妻双方能够意识到假离婚的法律风险,积极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婚姻关系的真实性和稳定性,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风险。
离婚做伪证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案件在我国逐年增多。
然而,在离婚过程中,有些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惜采取做伪证的手段。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的规定,还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离婚做伪证的法律后果,以警示人们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离婚做伪证的定义离婚做伪证,是指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伪造、篡改证据,或者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以误导法官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
二、离婚做伪证的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罚款、拘留对于离婚做伪证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
罚款金额一般在一千元以下,拘留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日。
(2)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离婚做伪证的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伪造、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伪造、毁灭证据,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道德责任离婚做伪证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还严重损害了他人利益,败坏了社会风气。
这种行为将受到道德的谴责,影响个人声誉。
三、离婚做伪证的预防措施1.加强法律宣传通过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明白离婚做伪证的严重后果,从而自觉遵守法律。
2.完善证据制度完善证据制度,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有力保障。
3.严格审查证据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法官应严格审查证据,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防止做伪证行为的发生。
4.加大惩罚力度对于离婚做伪证的行为,应加大惩罚力度,使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假离婚现象及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婚姻家庭观念也在不断变化。
在这个过程中,一种名为“假离婚”的现象逐渐引起社会关注。
所谓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在形式上办理离婚手续,但实质上并未真正解除婚姻关系。
本文将从假离婚现象的背景、原因、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假离婚现象的背景与原因1. 背景因素(1)房价上涨:近年来,我国房价持续上涨,很多家庭为了购买房产,不得不采取假离婚的方式,以降低购房成本。
(2)子女教育:一些家庭为了让孩子享受到更好的教育资源,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让孩子享受到“单亲家庭”的优惠政策。
(3)企业裁员:在经济下行压力下,一些企业为了降低人力成本,要求员工办理假离婚,以达到裁员的目的。
2. 原因分析(1)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假离婚的法律后果规定较为模糊,导致一些人利用法律漏洞,进行假离婚。
(2)道德观念缺失:随着社会风气的变化,一些人为了个人利益,不惜采取假离婚的手段,道德观念的缺失是假离婚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
(3)家庭矛盾加剧: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家庭矛盾日益加剧,夫妻双方为了逃避现实,选择办理假离婚。
三、假离婚现象的表现形式1. 房产分割:为了降低购房成本,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将房产分割,再通过其他方式重新购买。
2. 子女抚养权争夺:为了让孩子享受到更好的教育资源,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争夺子女抚养权。
3. 企业裁员:企业为了降低人力成本,要求员工办理假离婚,以达到裁员的目的。
4. 避税:一些高收入夫妻为了逃避个人所得税,通过假离婚的方式,降低税率。
四、假离婚现象的法律后果1. 婚姻关系未解除:虽然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实质上并未真正解除婚姻关系,仍然属于法律上的夫妻。
2. 财产分割:假离婚后,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仍然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3. 子女抚养权:假离婚后,子女抚养权仍然由原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4. 离婚证明效力:假离婚办理的离婚证明在法律上具有效力,但并不能证明夫妻双方已经真正解除婚姻关系。
假离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与张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与张某感情一直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
2016年,李某与张某因家庭经济问题产生争执,李某认为张某花钱大手大脚,而张某则认为李某不负责任。
在多次争吵后,双方决定离婚。
然而,为了逃避法律对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李某与张某在2017年签订了一份“假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离婚后,李某将名下房产过户给张某,并支付张某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协议签订后,李某与张某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双方并未真正分离,仍然居住在同一屋檐下。
二、争议焦点1. 双方签订的“假离婚协议”是否有效?2. 离婚后,李某是否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三、法院判决1. 关于“假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该协议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该协议无效。
2. 关于李某是否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问题,法院认为,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假离婚协议”虽然无效,但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具有相对独立性,李某仍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案例分析1. “假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假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行为,李某明知协议内容与真实意愿不符,却故意隐瞒,使张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
因此,该协议无效。
2. 离婚后,李某是否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虽然“假离婚协议”无效,但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具有相对独立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在协议中约定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事项,虽然协议无效,但李某仍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毁三观法律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离婚案件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日,一起毁三观的法律案例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这起案例不仅揭示了我国婚姻法中的一些漏洞,也引发了人们对家庭、道德、法律的思考。
一、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不合,双方矛盾不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在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王某在外有婚外情,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王某对此予以否认,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王某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与他人同居的事实。
然而,在判决离婚时,法院却以王某承认错误、愿意改正为由,判决准予李某与王某离婚。
同时,法院还判决李某承担全部抚养费,王某无需支付。
这一判决结果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强烈质疑。
许多人认为,法院的判决过于宽松,对王某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对李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二、毁三观之处1. 法院判决过于宽松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法院本应严格依法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本案中,法院却以王某承认错误、愿意改正为由,判决准予离婚,对王某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
2. 严重损害李某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然而,法院却判决李某承担全部抚养费,使得李某在离婚后承担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3. 违反社会道德观婚姻法作为一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其目的是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然而,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决却使得婚姻法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严重违反了社会道德观。
三、案例分析1. 法院判决依据不足在本案中,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依据是王某承认错误、愿意改正。
然而,这种依据过于薄弱,无法充分证明王某悔改的诚意。
同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李某的合法权益,使得判决结果显得不公平。
2. 法律漏洞我国婚姻法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存在一些漏洞。
例如,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法律缺乏明确的处罚措施。
这使得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难以作出公正的判决。
“假离婚”背后的法律雷区
上 明确 约定 ,“似离婚 ”是 为 了规避 购买二 套房 所需 的税 费。后
}IJ院后 ,李 女士 与丈 夫协商 决定 “假离婚 ”,并于 2006年 2
生 个人 义购买 位 于北 京 市另一 处房 犀 ,两人 打算通 过 “假离
原告 李 女 士 和被 告 李先 生 是 大学 同班 同学 ,大 二开 始 自
婚 ”方式避 税 ,待房 产 交易 完成后再 复 婚。
由恋 爱 .毕 业后 李女 士 在沈 阳 _『:作 ,李先 生在北 京 丁作 。二 人
双方 对 于财 产 分割 及 子 女抚 养 有 明确 认 知 、且就 此 达成 合 意 的基础之上。《离婚协 议书 》巾的约定并非当枣人真实意思表 示 ,对 双方 不具 有法 律约 束 力 。最 终 ,法 院 支持 了刘先 生 的诉
女 十 已承担 的全 部 费用还 给 张女 士 ;该房 屋 发生增 值 的部分 , 讼请 求 ..
Ⅲ来 的法律 问题发 人深 省 ,本 文将 以==三个典 型案例 予 以阐释
该案 中 ,张 先生 与 罗女 士虽 已协议 离婚 ,但 作 为婚 娴存 续
案例 一 :
L广 口协 j “ t 五 囊 ’ 大 Jl一千 扳 泰
期 间 生育 两 子 的 父母 ,对于 子 女仍 有抚 养 和教 育 的权 利 和 义 务。尽 管张先生 与 罗女 七曾约定 两子 均 南 女 十抚 养 ,但 就抚 养 权 变更 、离婚 后 财产 纠纷 双方 多 次对簿 公 堂 ,此 种 冲突 对孩 子 的抚 养 和教育 造成 了一 定 的影 响。 罗女十 在 枫住 的房 子 中
74 博 览 l o 法治在线
“假离婚 ’’背后的法律雷区
吴 卫 娟
法律职业伦理乱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职业伦理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然而,在现实中,一些法律职业人员却因个人利益驱动,违背职业道德,甚至涉嫌违法犯罪。
本文将以一起“律师泄露当事人隐私案”为例,剖析法律职业伦理乱象。
二、案例概述2019年,某市律师陈某某在接受当事人李某的委托,代理其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纠纷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某为了获取案件有利证据,私自翻阅了李某的隐私文件,并将李某的隐私信息泄露给对方当事人。
李某得知此事后,深感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犯,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调查,陈某某承认其泄露李某隐私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陈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涉嫌泄露当事人隐私罪。
最终,陈某某被依法处以刑罚。
三、案例分析1. 法律职业伦理失范本案中,律师陈某某为了个人利益,泄露当事人隐私,严重违背了法律职业伦理。
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信息。
陈某某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律师职业的声誉。
2. 当事人隐私权受到侵害本案中,陈某某泄露李某的隐私信息,导致李某的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陈某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律师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本案的发生,再次提醒我们,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
律师作为法律职业人员,应当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对此,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职业道德的教育和监督,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启示与建议1. 加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针对法律职业伦理失范现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假离婚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婚姻的理解和需求也在不断变化。
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夫妻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选择“假离婚”,即双方在形式上办理离婚手续,但实际上仍然保持夫妻关系。
然而,这种看似权宜之计的做法,却可能带来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就假离婚的法律后果进行详细分析。
一、假离婚的定义及成因假离婚,顾名思义,是指夫妻双方在形式上办理离婚手续,但实际上并未解除婚姻关系。
这种做法的成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为了逃避债务:一些夫妻为了逃避债务,选择办理假离婚,将财产分割后再重新结婚,以此来规避债务。
2. 为了子女利益:有些夫妻为了孩子的教育、医疗等利益,选择办理假离婚,待条件成熟后再复婚。
3. 为了购房、购车等优惠政策:一些地方对离婚家庭购房、购车等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夫妻双方为了享受这些政策,选择办理假离婚。
4. 为了逃避计划生育政策:在一些地区,为了规避计划生育政策,夫妻双方选择办理假离婚。
二、假离婚的法律后果1. 离婚登记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登记具有法律效力。
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夫妻双方的法律关系即解除。
因此,假离婚的夫妻在办理离婚登记后,虽然实际上并未解除婚姻关系,但法律上已视为夫妻关系解除。
2. 财产分割的效力在假离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在离婚登记时对财产进行分割。
这种财产分割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离婚协议履行。
若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财产分割。
3. 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在假离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可能对子女抚养权进行变更。
这种变更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变更后的协议履行。
若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子女抚养权。
4. 债务的承担在假离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可能为了逃避债务而办理离婚登记。
然而,这种做法并不能免除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即使办理了假离婚,双方仍需承担共同债务。
5. 复婚的限制在假离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在离婚登记后,若想复婚,需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讲堂生活版悲剧(3篇)
第1篇导语:生活中,我们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挫折。
在追求幸福的道路上,有的人选择了坚守正义,而有的人却因一时冲动,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今天,就让我们以一个真实案例为鉴,共同走进法律讲堂,了解一念之差带来的悲剧。
一、案例背景小王和小李是一对恩爱夫妻,结婚五年,育有一子。
小王在一家企业担任高管,收入丰厚;小李则全职照顾家庭和孩子。
然而,在去年,小王因公司业务需要,被派往外地工作。
小王在外地工作期间,结识了一名年轻女子,两人很快陷入热恋。
二、悲剧发生小王在异地工作的日子,小李发现丈夫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有一名神秘女子的身影。
起初,小李并未多想,以为丈夫只是逢场作戏。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小李发现丈夫的行踪越来越神秘,电话越来越少。
在无法忍受丈夫的背叛后,小李决定向丈夫质问。
在一次激烈的争吵中,小李情绪失控,拿起手中的水果刀,刺伤了小王。
事发后,小李深感悔恨,立刻拨打了报警电话。
警方赶到现场,将小李带回了警局。
三、法律讲堂1. 案件定性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小李持刀刺伤丈夫,构成故意伤害罪。
2. 案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李表示悔罪,愿意赔偿丈夫的损失。
法院考虑到小李的悔罪态度,以及家庭、孩子的因素,最终判处小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3. 案件反思本案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深刻的启示。
一念之差,家庭破碎。
小李因一时冲动,做出了伤害丈夫的决定,不仅让自己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还让家庭陷入了困境。
以下是一些法律知识,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戒:(1)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忠诚的义务。
在婚姻生活中,双方应珍惜彼此的感情,避免因外界诱惑而背叛婚姻。
(2)遇到家庭矛盾时,应冷静沟通,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
暴力解决问题,只会让矛盾激化,给家庭带来更大的伤害。
(3)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应及时寻求法律援助,了解自己的权益,避免因无知而触犯法律。
四、结语生活中,我们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挫折。
假离婚案例法律讲堂(3篇)
第1篇导语: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假离婚现象逐渐增多。
所谓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形式上办理离婚手续,但实际上仍然保持夫妻关系的行为。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对假离婚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进行详细讲解。
一、案例背景某市市民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张先生和李女士在工作中均遇到了事业上的瓶颈,双方在家庭生活中产生了诸多矛盾。
2018年,张先生因工作调动,需要将户口迁至外地,而李女士则希望保留现居住地的户口。
双方在户口迁移问题上产生了严重分歧,导致夫妻关系恶化。
2019年,张先生和李女士决定办理假离婚手续,以便张先生能够顺利迁出户口。
在办理离婚手续的过程中,双方签订了《假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仍保持夫妻关系,共同抚养孩子,并在协议中明确了假离婚期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二、法律风险分析1. 法律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手续应当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
假离婚协议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一方在假离婚后反悔,要求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双方是否具有离婚的真实意愿,从而决定是否支持离婚诉讼。
2. 子女抚养问题在假离婚期间,双方虽然仍保持夫妻关系,但离婚手续已经办理,因此,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法院可能会将离婚后的情况作为判断依据,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决定子女抚养权归谁。
3. 财产分割问题假离婚后,如果一方在财产分割上存在欺诈行为,另一方可以要求撤销离婚协议,并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此外,如果一方在假离婚期间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另一方也可以要求追回被转移、隐匿的财产。
4. 复婚问题在假离婚期间,如果一方有重婚行为,另一方可以要求撤销离婚协议,并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外,如果一方在假离婚期间与他人结婚,另一方也可以要求法院判决无效。
三、防范措施1. 确保离婚协议的真实意愿在办理假离婚手续前,夫妻双方应当充分沟通,确保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的真实意愿。
从《离婚律师》看婚姻百态(一、婚姻中的全职太太)
从《离婚律师》看婚姻百态(一、婚姻中的全职太太)国产电视剧很少有几部精品,最近在天津、浙江、江苏、深圳和北京五大卫视同时热播的《离婚律师》,我认为就是一部值得一看的影视作品。
虽然有网友吐槽剧中有些情节太离谱,比如池海东发现妻子红杏出墙后提出离婚,居然故意输了官司,把价值上千万元的别墅等全部财产都给妻子,自己“净身出户”等等。
我认为,影视作品源于生活,高于生活,不可能完全真实,有些夸张是可以理解的。
即使有些瑕疵,也瑕不掩瑜。
特别是在当今一些都市离婚率达到40%以上的情况下,该剧比较深刻地揭示了婚姻百态,剖析了一些离婚的原因,对于稳定婚姻关系,有着积极意义。
一、婚姻中的全职太太剧中池海东的前妻焦艳艳是一位全职太太,她是个十分美丽八分娇媚的大学校花。
池海东是顶级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帅气、有钱,号称“池一亿”,是典型的“男神”,衣食无忧,安全可靠,真是前世修得了的好福气。
焦艳艳如果珍惜这份感情和这个家庭,做个全职太太,相夫教子,应该是十分理想幸福的婚姻和家庭生活。
可是,焦艳艳耐不住寂寞。
要一个人去云南旅游,又不幸遭遇车祸,腰部被摔成粉碎性骨折。
这时,出现一个英雄救美的“雷锋式”年青人岳群。
把她送到医院,还辞掉工作,陪焦艳艳疗伤一个多月。
焦艳艳出于感恩戴德也好,耐不住寂寞也罢。
总之,红杏出墙了。
纸总是包不住火,最后在家偷情时还是不幸被池海东撞个正着。
男人最不能容忍的事情,恐怕就是被戴绿帽子。
象池海东这样好面子的男人,撞破妻子出轨的事情,只能选择离婚。
他对妻子有一定的感情也有一定的愧疚感,主动把全部财产给焦艳艳后净身出户,这件事情虽然现实生活中不会发生,却也还算说得过去。
在国外,全职太太并不少见。
可是,人家的情况是不一样的。
国外一是没有独生子女的限制,可以生多个孩子。
二是为了减轻就业的压力,政府鼓励专职太太的存在。
如果太太生了孩子,做了专职太太,政府给予太太足以保证她和孩子基本生活开销的高额补贴,还会给予家庭税收方面的巨大优惠。
法透社丨从《金牌律师》里的假离婚,折射出现实中人性的丑陋!
法透社⼁从《⾦牌律师》⾥的假离婚,折射出现实中⼈性的丑陋!“⼀房两吃”,这对夫妻为买⼆房被中介坑惨了!⽂章来源:亿律旗下法律⾏业垂直媒体·法透社有这样⼀部国内真正意义上的律政职场⼤戏《⾦牌律师》,以真实离婚案改编,聚焦现代都市⼈的婚姻问题,将当今社会上最常见的⼀类案件——离婚官司,通过法律舞台真切反映出现代都市男⼥的婚恋观及价值观,剧中法庭戏情节严谨,律政专业⼗⾜体现,将法庭上的⼈性冲突,⼼理的⽭盾冲击展现的淋漓尽致。
同时也抨击了时下⼀些不负责任的婚姻⾏为,传递社会正能量。
作为混迹在法律界的⼩编,在看了这部剧以后,也真⼼觉得《⾦牌律师》中的离婚案件确实很符合现实中的很多离婚官司。
⽐如:剧中的黄⼤亨跟詹姆斯签了⼀些合约(这个合约是关系到公司的财产利弊),⽽詹姆斯要求只要黄⼤亨跟妻⼦陈碧⽟离婚成功,黄⼤亨净⾝出户,那么他跟詹姆斯签的合约就不作数,所以才有了假离婚这⼀事。
那么陈碧⽟为什么和黄⼤亨假离婚?起初是为了阻⽌黄⼤亨为詹姆斯兑现承诺,防⽌黄⼤亨失去对于企业的控制权(接近三⼗亿元)弄的假离婚,但是最后陈壁⽟发现黄⼤亨和另外⼥⼦的⽣⼦协议,就变成真离婚了。
这场为了保护财产⽽煞费苦⼼做假离婚的障眼法,最后却弄巧成拙,鸡飞蛋打,家破财散。
⽣活中就有类似这样的案例(由亿律APP真实提供)张健和⾼媛是夫妻,结婚⼀年多张健为了隐瞒⾃⼰的出轨事实,策划了⼀场假离婚事件。
起初张健借由想给⼉⼦买⼀套房⼦,但由于限购没法买,就利诱妻⼦跟⾃⼰假离婚,等房⼦买了再复婚就⾏,妻⼦就答应了,但离婚后妻⼦才发现张健原来都是骗⼰的。
⽽过了半年张健和⼩三分⼿了,⼜回来求前妻和他复婚,起初妻⼦根本不同意,但为了孩⼦能有⼀个完整的家,最后选择跟张健复婚。
可谁曾想,婚后没多久,张健就对妻⼦实施家暴,两⼈经常因为⼀些鸡⽑蒜⽪的事⼉也能⼤吵起来,妻⼦稍有不顺他意就拳脚相向,这样的⽇⼦⾼媛忍受了3年,最后实在被打的受不了了,就到法院起诉了离婚,最终在原告坚持离婚的情形下,法院最终判决双⽅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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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吃”,这对夫妻为买二房被中介坑惨了!
文章来源:亿律旗下法律行业垂直媒体·法透社
有这样一部国内真正意义上的律政职场大戏《金牌律师》,以真实离婚案改编,聚焦现代都市人的婚姻问题,将当今社会上最常见的一类案件——离婚官司,通过法律舞台真切反映出现代都市男女的婚恋观及价值观,剧中法庭戏情节严谨,律政专业十足体现,将法庭上的人性冲突,心理的矛盾冲击展现的淋漓尽致。
同时也抨击了时下一些不负责任的婚姻行为,传递社会正能量。
作为混迹在法律界的小编,在看了这部剧以后,也真心觉得《金牌律师》中的离婚案件确实很符合现实中的很多离婚官司。
比如:剧中的黄大亨跟詹姆斯签了一些合约(这个合约是关系到公司的财产利弊),而詹姆斯要求只要黄大亨跟妻子陈碧玉离婚成功,黄大亨净身出户,那么他跟詹姆斯签的合约就不作数,所以才有了假离婚这一事。
那么陈碧玉为什么和黄大亨假离婚?起初是为了阻止黄大亨为詹姆斯兑现承诺,防止黄大亨失去对于企业的控制权(接近三十亿元)弄的假离婚,但是最后陈壁玉发现黄大亨和另外女子的生子协议,就变成真离婚了。
这场为了保护财产而煞费苦心做假离婚的障眼法,最后却弄巧成拙,鸡飞蛋打,家破财散。
生活中就有类似这样的案例(由亿律APP真实提供)
张健和高媛是夫妻,结婚一年多张健为了隐瞒自己的出轨事实,策划了一场假离婚事件。
起初张健借由想给儿子买一套房子,但由于限购没法买,就利诱妻子跟自己假离婚,等房子买了再复婚就行,妻子就答应了,但离婚后妻子才发现张健原来都是骗己的。
而过了半年张健和小三分手了,又回来求前妻和他复婚,起初妻子根本不同意,但为了孩子能有一个完整的家,最后选择跟张健复婚。
可谁曾想,婚后没多久,张健就对妻子实施家暴,两人经常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事儿也能大吵起来,妻子稍有不顺他意就拳脚相向,这样的日子高媛忍受了3年,最后实在被打的受不了了,就到法院起诉了离婚,最终在原告坚持离婚的情形下,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
与剧中不一样的是妻子高媛是被“假离婚的”,而且在二次复婚中遭遇了严重的家庭暴力!小编想说,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假离婚,“家庭暴力”对女性的伤害是最大的,我们一直呼吁广大女性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遭遇家暴时,不能一味的忍受、妥协,因为你的软弱只会让他变本加倍的伤害你!
说到家暴问题,就在3月27日,北京高院召开“反家暴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过去两年间,北京市法院对受理的离婚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书共17463份,其中当事人反映有家庭暴力情节的占比近11%。
数据显示,2016年至2017年两年间,北京市法院对受理的离婚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书共17463份,当事人反映有家庭暴力情节的有1867份,占比近11%。
与此同时,北京法院还为此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45份,借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对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的,法院采取了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
通报显示,北京市法院审理的涉家庭暴力案件情况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涉家暴案件多集中在离婚、赡养等纠纷案件中,绝大多数反映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家暴的受害者多数为女性、儿童和老人,主要集中在妻子遭受丈夫的暴力;家暴行为主要表现为殴打、侮辱、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有的严重暴力行为甚至构成刑事犯罪。
大家都知道离婚案件涉及很多法律纠纷问题,包括情感、、房产、财产、孩子抚养权等等,这些都是现实中大家最关注案件,而涉及最多的就是财产分割和出轨的话题!下面小编给大家普及一些离婚案的相关法律知识:
男方出轨,女方要其净身出户可以吗?
如果离婚想让出轨的一方净身出户,需要考虑以下3个问题!
一、法律是否有规定出轨一方须净身出户?
净身出户通常是双方在婚姻期间或离婚时约定的,法律没有规定出轨的一方要净身出户,只是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会适当照顾无过错方。
法律确实有规定了妻分割财产有少分或不分的情况,但绝不是因为出轨的原因而少分或不分。
《婚烟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二、让出轨的一方净身出户能否实现?
净身出户通常是双方在婚姻期间或离婚时约定的,一方出轨就放弃全部财产,如果双方遵循了这一约定,就好办。
即除非是出轨的当事人自己愿意净身出户,否则让对方净身出户基本很难实现。
理由如下:
1、即使是根据《婚姻法》第47条有让过错方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但是在实践中人民法院极少判令过错方净身出户,因为在离婚案件中,各种因素错综复杂,法院要综合考量,既要考虑过错、也要考虑财产来源;既要考虑现在的财产分割、又要考虑未来当事人必要的生活资料和财产。
2、何况我们所说的分割财产,分割的只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是出轨方有婚前财产,都是属于ta的个人财产,如何让ta净身出户?
三、因出轨离婚受害方是否能得到赔偿?
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没有规定过错方“少分”或“不分”,但是,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是不是拿到对方出轨的证据,离婚时就可以拿到损害赔偿?
不要想得太美好,出轨的人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的程度,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烟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也就是说,嫖娼、一夜情、通奸、短期的婚外情等出轨行为在经济上难以得到赔偿。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分割房产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的分割首先要明确什么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接下来就来说说新婚姻法房产如何分割,怎么分割房产的问题,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新婚姻法年规定,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二)新婚姻法年规定,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三)新婚姻法年规定,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四)新婚姻法年规定,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五)新婚姻法年规定,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此时,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六)新婚姻法年规定,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房产如何分割?
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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