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最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作的最多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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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劳动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劳动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可以说是我们的福音。

目前很多用人单位还在延用旧劳动法的用工条款,许多同学对新劳动法的规定还不太清楚。

为避免不必要的劳动争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要认真学习新劳动法,慎重签订劳动合同。

(请注意试用期的新规定)新劳动法颁布用工观念须转变一、用工不能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这一规定重申了《劳动法》的规定,即在我国建立劳动关系需要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但是,在实践中,大多数企业至今仍有一个错误的认识,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就是将自己套牢,没有合同就与职工没有劳动关系,可以规避法律的规定自由处置员工的录用与辞退,而且还可以不缴、少缴税款和社会保险,即使员工去告,也会因缺乏证据而不了了之。

其实不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5年专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早已明确,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的凭证,包括(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而且这一《通知》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杜绝了劳动者因没有劳动合同而在发生劳动争议后求助无门的情况,企业逃避责任的空间更加狭小。

更为重要的是,《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许多惩罚措施。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现将《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日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更加重视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加强社会保险制度建设,认真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加快劳动保障立法、基础和能力建设步伐,协调推动各项劳动保障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积极促进就业再就业(一)全面完成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

层层分解中央确定的“105145”的目标任务。

全年城镇新增就业人员10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逐级落实目标责任,按月通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落实和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

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做好法律规定与现行政策的衔接。

采取跟踪调度、督促检查等措施,推动政策落实。

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强化援助的针对性、措施的规范性和机制的长效性,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建立完善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的援助机制。

全面解决下岗职工并轨遗留问题。

九年级政治1-9月时事政治(全面)

九年级政治1-9月时事政治(全面)

2008年1—9月时事政治国内部分1、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新增加的国家法定节假日是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

3、2008年1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第八次隆重举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

荣获本次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是闵恩泽院士、吴征镒院士。

4、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从2008年3月1日起,我国个税起征点上调至2000元/月。

5、2008年2月28日。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

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发表法治建设白皮书。

6、2008年2月29日,中共中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座谈会,纪念周恩来同志诞辰110周年。

7、称为万里长江第一隧的武汉长江隧道于2008年4月19日成功双线贯通。

据介绍,武汉长江隧道是首条开工建设的长江水下隧道工程。

隧道全长3609米,按东西双洞双向4车道公路隧道标准建设,车速可达每小时50公里,设计日通行能力为5.2万辆。

8、世界上最长的杭州湾跨海大桥,于2008年5月1日全线通车,大桥北起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南至宁波慈溪,全长36公里。

大桥将宁波至上海间的陆路距离缩短了120余公里。

9、2008年5月2日上午10时,北京奥运会圣火在香港尖沙咀展开中国国土第一站的传递。

10、2008年5月3日,在北京大学建校110周年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来到北京大学考察,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向全体师生员工和海内外校友表示热烈的祝贺和诚挚的问候并对北京大学师生提出了殷切希望。

11、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2008年5月6日抵达东京,开始对日本进行国事访问,展开为期5天的暖春之旅全面推进中日战略互惠关系。

12、北京时间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在四川省汶川县发生里氏8.0级地震。

2008年将有多项劳动保障法规出台

2008年将有多项劳动保障法规出台

龙源期刊网
2008年将有多项劳动保障法规出台
作者:
来源:《职业》2008年第03期
2008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立法和执法并重,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

加快劳动保障立法步伐。

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的审议修改工作,认真做好各项实施准备工作。

研究制定《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工资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职业技能培训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修订)》等行政法规,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

制定《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配套规章。

进一步加快地方劳动保障立法步伐。

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年活动,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强化日常主动检查,加大对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力度。

组织开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农村地区“四小”企业用工情况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专项检查。

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

全面推广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管理,对城镇企业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将乡村用工单位和个人纳入监察覆盖范围。

加强监察机构建设,充实专职监察力量,发展兼职监察员、监察协管员,形成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组织网络。

加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和普法宣传工作。

制定预防和化解劳动保障行政争议的意见,修改《劳动保障行政争议复议办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宣传为重点,创新普法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增强法制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民体现法典变化的相关案例

民体现法典变化的相关案例

民体现法典变化的相关案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典,于1999年颁布实施。

该法典的颁布对于规范经济活动、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该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使我国合同法律体系更加完善,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合同法律规定,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改革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颁布实施,对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

该法典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主体、登记的内容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建立了健全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这一改革使得不动产交易更加透明、便捷,保护了不动产权益,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颁布实施,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

该法典强调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了劳动关系的法律约束力。

这一法典的实施,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典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登记的方式,确保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得到法律保护和确认。

这一变化对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民收入保障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经过多次修订,不断完善和健全。

最新一次修订于2012年颁布实施,该法律法规的修订,对于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提高司法公正性、加强对刑事案件审理的监督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这一变化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经过多次修改,不断完善和发展。

非全日制用工案例解读

非全日制用工案例解读

非全日制用工案例解读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作为被法律认可的两种用工模式,二者在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的解除以及经济补偿金等方面存在着显著差异。

非全日制是一种极为灵活的用工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全日制模式下存在的用工刚性,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竞争的愈发激烈,其发挥了很好的缓冲作用,并逐渐成为现在企业用工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本文将围绕着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区别,并结合案例,来帮助大家认识非全日用工这一灵活就业的形式。

一、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典型案例:2008年3月11日,小王进入上海某A宾馆担任前台工作,工作时间为晚上21点至早晨7点,每月工资为900元。

工作至2009年4月10日,小王从朋友处得知,2008年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是960元,其工资还不足最低工资,遂向单位提出要求补发工资差额,同时他认为自己每天工作10个小时,超过了标准工作时间8小时,属于超时加班,所以还要求单位补发2008年3月至今的加班费。

A宾馆则称,小王是在晚上上班,是非全日制员工,其工资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也不存在加班。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最本质的区别就是工作时间,但是,需要明确的是,这里所说的工作时间不同并不是指工作时间段的不同,譬如是白天上班还是晚上上班,而是指工作小时数的不同。

在我国,全日制的劳动者平均每天工作一般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一般不超过四十小时;而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一般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同时,全日制用工一般按日计薪,工资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而非全日制用工则是以小时计酬,其工资只要不低于最低小时工资即可,并且,工资结算支付的周期通常最长也不超过十五天。

回到上述案例,小王尽管是在晚上上班,但是他每天工作长达10个小时,不仅不符合非全日制员工每天工作不超过四小时的标准,甚至已经超过了标准工作时间,存在超时加班,因此,A宾馆应当依法补足工资差额并向小王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法新旧区别

劳动法新旧区别

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08年将要施行的《2007年最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区别?<<劳动合同法>>由于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并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这部法律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空前广泛的关注。

试用期一直是劳动者和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时最多争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已经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由于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并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这部法律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空前广泛的关注。

与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相比,这部法律对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不少变化和调整,对于已经长期执行《劳动法》的广大企事业单位来讲,肯定将带来不少影响。

日前,记者就读者最为关注的试用期、劳动合同签订、经济补偿等常见问题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条款,采访了中山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专家黄巧燕老师和亚洲国际大酒店人力资源总监蓝国庆先生,请他们解读新旧法的不同。

招聘用工中的订立合同要求细化《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则让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没有与其订立书面合同时,可以通过采取法律行动,如要求加倍支付工资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第三款则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就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体现了立法者落实“书面合同”制度的决心。

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书面形式”问题,国家在劳动合同法中以更加详细和更加明确的规定将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使得劳动者的权利救济具有可诉性。

较高的“违法成本”将使用人单位以各种名目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有所减少。

对比:在过去的实践中,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合同,往往只负行政责任。

新《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新《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新《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纺织》》
【年(卷),期】2008(000)001
【摘要】2008年1月1日起,新《劳动合同法》实施。

新法针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合同解除与终止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明确了合同内容,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规定了企业不与员工签合同将赔付双倍工资,劳务派遣工应与其他员工同工同酬等。

【总页数】1页(P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5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J],
2.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如何确保企业利益 [J], 王蓉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08年12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六次会议上 [J], 华建敏
4.《物权法》实施与海关行政执法劳动者权利保护现状--以K企业为例考察劳动法的实施情况指导性案例的效力现代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合意诉讼与ADR机制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比较研究新《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的完善及其适用我省检察理论研究走在全国前列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2008年年会在广州举行中国法学会召开区域法治论坛工作座谈会深圳大学法学院获2008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法
学研究课题立项我省八项法学研究课题获200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项《物权法》实施与海关行政执法 [J], 邱成瑜
5.浅谈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企业实施新《劳动合同法》冲击及企业的应对策略 [J], 刘淑芳;王莉琴;高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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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全文

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全文

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全文
摘要:
1.2008 年劳动合同法的背景和目的
2.2008 年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3.2008 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影响
正文:
一、2008 年劳动合同法的背景和目的
2008 年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

此法旨在规范和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2008 年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1.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三、2008 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影响
2008 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和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年修订中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改条款

年修订中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改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新)修改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08劳动合同法全文

2008劳动合同法全文

2008劳动合同法全文2008年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条劳动合同法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订立劳动合同,享有劳动条件合理、工资报酬等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健康,预防和减少事故伤害,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劳动合同可以口头、书面、电子文本形式订立,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向劳动者提供有关劳动合同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约定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第九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约定一次或者两次续订,但是续订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连续订立两次以上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合同订立当年总期限不得超过四年。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十二条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与劳动合同约定的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期限与约定期限相同。

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但是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除外。

第十五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但是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确因不可抗力原因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落实客观劳动成果的工作要求不符合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危害,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骗、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劳动合同中订立或者变更劳动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最新版

劳动合同法概述一、基本情况《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是中国劳动合同领域的核心法律。

2023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进行了最新修订,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变化。

二、重要内容1. 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等基本条款。

双方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合同订立。

•劳动合同可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进行订立,但应当确保双方的权益受到保护。

用人单位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由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提出解除,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双方应当提前告知对方,并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济困难无法继续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条件变更、劳动报酬未按时支付、工作环境危及劳动者生命或者健康等情况。

3. 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可以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形式。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自动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没有时间限制。

•无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4. 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形式进行。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记录有关条款的修改内容。

•劳动合同变更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降低劳动报酬、减少工作时间等。

三、执法和维权为保障劳动合同法的有效实施,国家设立了劳动监察机构,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

劳动者在为自己的权益发声时,有权寻求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包括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

劳动合同法为双方提供了明确的维权途径,力求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规章制度民主程序

规章制度民主程序

规章制度民主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里面规定,民主程序就是企业行政一方制定出规章制度以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政务大会讨论通过。

这是目前法律生效的唯一规定。

根据目前国家体制,包括企业工会体制建立方式,这个民主程序形同虚设。

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对制定规章起不到监督制度作用。

虽然有这样的法律规定,企业行政一方把规章制度拿出来进行民主讨论,但是结果还是按照企业行政一方的意志来办。

基于这种情况,在制定新的法律,尤其在《劳动合同法》制定的过程中,对企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环节上要求更加严格。

它把企业规章制度分为两部分:? 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 不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

对待两类制度的制定过程,民主程序的要求是不一样的。

法律具体规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是《劳动合同法》的条文,对企业的约束更大了,首先把规章制度进行了分类。

(一)企业的两类规章制度1.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比如说劳动报酬,涉及到企业的薪酬制度,涉及到扣或者减,惩处员工时候的工资规定,涉及到加班费的支付问题以及加班方面的制度、工作时间,涉及到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福利、培训、劳动技能等。

把八类规章制度基本上涵盖了。

企业日常管理员工的所有的规章制度,基本上都要经过《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民主程序。

这些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就是说,只有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才能出一个规章制度的方案。

这样的规定是合理的,是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的。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实际是劳动合同关系,如果授予企业行政一方单方制定规章的权利,那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

现在的法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拿出方案进行协商确定。

2008年新劳动法内容

2008年新劳动法内容

2008年新劳动法内容您的位置:首页 >> 常用范文 >> 合同协议作者:佚名出处:本站原创 2007-12-19 10:41:4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6月29日2008年新劳动下载(Word版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8.09.18•【文号】国务院令第535号•【施行日期】2008.09.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八年九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实例解读劳动合同法四大过渡条款

实例解读劳动合同法四大过渡条款

实例解读劳动合同法四大过渡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施行的过渡性条款规定,也即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条款,对跨越新旧法的有关劳动争议的处理有重要意义,为了便于直观理解该过渡规定,现以实例形式对本条进行全面解读,希望对读者理解劳动合同法、适用劳动合同法有一定帮助。

过渡条款一: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案例】:小王于2006年6月份入职北京一软件公司,软件公司与小王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为人民币3000元,合同期限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乙方(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甲方(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小王觉得该公司不适合自己发展,想解除劳动合同,但又担心要承担违约金,所以一直未向公司提出。

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劳动者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即违反服务期约定及竞业限制义务,小王看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后,认为自己的情况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金责任的情况,于是咨询如下问题:1、我与公司约定的违约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违约条款是否自动失效?2、我在2008年1月份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我是否需支付公司20000元违约金?【解读】: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2008年最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作的最多的修改

2008年最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作的最多的修改

2007年6月29曰,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自2008年1月]曰起施行。

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有以下两个最显著的特点:第一,对企业的规制条款较多,确立了诸多对劳动者有利的制度。

如签合同前用人单位须履行告知义务;用人单位招收劳动者,再不能要求劳动者交“押金”或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了,否则将面临严厉处罚;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月付双薪;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者也有发言权等等,这些条款给企业带灭诸多挑战。

第二,对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或亟待明确的问题,做了具体的规定。

比如。

近年来,劳务派遣发展迅猛,但目前劳务派遣还存在许多问题,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屡有发生。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了专节规定。

再如,随着产业发展,商业竞争越来越激烈,有些商业秘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

目前,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跳槽”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侵犯原单位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给相关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此外,还有直接针对欠薪的支付令制度。

通过确立以上制度,《劳动合同法》一方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将促进企业规章制度规范化。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为了维护自身权利,遵守法律规定,了解、学习《劳动合同法》都是必修课。

但是,晦涩、专业的法律条文,庞杂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如何能轻松准确地理解和运用呢?为了帮助您解决这个问题,我们组织了一线实务工作者精心编写了本书,本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本书涉及的劳动合同法律知识全面、清晰。

所涉法律法规均为最新有效。

本文对劳动合同的介绍分为四个部分,即签约篇、履约篇、解约篇及纠纷处理篇。

签约篇主要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做了详细的介绍,如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注意事项,劳动合同的各个条款如何依法签订;履约篇主要介绍了合同履行中一些常见问题的避免和解决以及劳动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一直是实践中纠纷的多发点,本书就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和解除后的赔偿补偿问题做了详细介绍;最后一篇为纠纷处理篇,总结了实践中常见的劳动纠纷和纠纷解决方法,希望能对您预防和解决纠纷有所帮助,以上劳动合同法律知识所涉的法律法规均为最新有效,对于《劳动合同法》与以往法律不一致之处的适用问题还特别做了分析。

劳动法律和规章制度频繁出台 看2008年职场新动向

劳动法律和规章制度频繁出台 看2008年职场新动向

劳动法律和规章制度频繁出台看2008年职场新动向刚刚过去的2007年,各种劳动法律和规章制度频繁出台。

《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法定年休假、个税起征点提高等一系列规定陆续出台,这其中不少规定是从2008年才开始实施的,劳动者不妨对这些规定进行仔细了解,以方便在职业生涯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2008年开始实施《劳动合同法》经过反复修改,2007年6月经全国人大通过,2008年元旦起实施,成为企业和劳动者最为关心的话题之一。

《劳动合同法》在对劳动者就业稳定性的保护,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的保护,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对劳动合同的全面规范,增强职工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作用等六个方面对原《劳动法》有所突破。

个税起征点将提高到2000元2007年底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在内的七部法律草案。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这是自2005年底把个税工薪费用减除标准从800元调整到1600元以来,中国立法机关再度调整个税起征点。

在目前居民生活消费支出和物价指数有所上涨的背景下,其用意在于保证中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就业促进法》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的一大亮点是,针对妇女、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以及农村劳动者等人群的就业歧视问题,首次举起了公平正义的法律之剑。

《就业促进法》首次对违规违法的职业中介机构和提供虚假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明确了处罚标准。

其第六十一条提到,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及其个人提供虚假信息,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以职业中介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以及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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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9曰,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将自2008年1月]曰起施行。

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有以下两个最
显著的特点:
第一,对企业的规制条款较多,确立了诸多对劳动者有利的制度。

如签合同前用人单
位须履行告知义务;用人单位招收劳动者,再不能要求劳动者交“押金”或扣押劳动者的
身份证等证件了,否则将面临严厉处罚;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月付双薪;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者也有发言权等等,这些条款给企业带灭诸多挑战。

第二,对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或亟待明确的问题,做了具体的规定。

比如。

近年
来,劳务派遣发展迅猛,但目前劳务派遣还存在许多问题,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屡有发生。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了专节规定。

再如,随着产业发展,商业竞争越来越激烈,有些商业秘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

目前,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跳槽”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侵犯原单位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给相关企业
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此外,还有直接针对欠薪的支付令制度。

通过确立以上制度,《劳动合同法》一方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将
促进企业规章制度规范化。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为了维护自身权利,遵守法律规定,了解、学习《劳动合同法》都是必修课。

但是,晦涩、专业的法律条文,庞杂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如何能轻松准确地理解和运用呢?为了帮助您解决这个问题,我们
组织了一线实务工作者精心编写了本书,本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本书涉及的劳动合同法律知识全面、清晰。

所涉法律法规均为最新有效。

本文对劳动合同的介绍分为四个部分,即签约篇、履约篇、解约篇及纠纷处理篇。


约篇主要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做了详细的介绍,如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注意事项,劳动合同的各个条款如何依法签订;履约篇主要介绍了合同履行中一些常见问题的避免和解决以及劳动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一直是实践中纠纷的多发点,本书就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和解除后的赔偿补偿问题做了详细介绍;最后一篇为纠纷处理篇,总结了实践中常见的劳动纠纷和纠纷解决方法,希望能对您预防和解决纠纷有所帮助,以上劳动合同法律知识所涉的法律法规均为最新有效,对于《劳动合同法》与以往法律不一致之处的适用问题还特别做了分析。

二、本书通俗易懂,帮您轻松理解庞杂的法律。

《劳动合同法(草案)》于2006年3月20日公开征求意见,在公吊征求意见阶段短短
的一个月时间内,全国人大收到19万条修改建议,被称为“历届人大常委会法律草案征、:求意见中提出意见最多的一次”,这足见公众对这部法律的关注。

然而法律有其专业属性,同时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远远多于《劳动合同法》本身。

为了帮助您准确轻松地了解、学习《劳动合同法》,我们以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依据,用
通俗的语言,外加典型的案例及点评分析,逐一为您全方位介绍各种劳动合同法律问题,希望能带给您一个轻松愉快的学法、用法之旅。

三、本书以为您预防纠纷、解决问题为首要目标,是您贴心的劳动法律顾问。

本书的编者均为法律一线的实务工作者,主编李春孟先生现任山东省滨州市劳动仲裁
院院长,从事劳动仲裁王作近十年;其余参编人员均为法官、劳动仲裁员和律师。

编写人员均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对实践中常见的劳动法律纠纷及疑难问题有着较好的把握,在编写本书时力求切实帮您预防纠纷、解决问题,让您把专业的法律顾问带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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