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破器材储存仓库安全检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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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破器材储存仓库安全检查要点

储存民用爆破器材有哪些安全要求?

(1)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

(2)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的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民用爆破器材工厂安全设计规范》、《爆破安全规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仓库选址和仓库区域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内部和外部安全距离要求,库房建筑结构应达到耐火等级二级以上,主要是墙体、屋盖、地面、门窗、通风孔和防护土堤应符合防震抗震、防火防盗等要求,并设有雷电防护、电器防爆、消防等安全设施。

(3)最大允许储量和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生产、销售企业的爆破器材仓库最大允许储量应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安全设计规范》的规定。使用单位设立的地面总库,炸药最大允许储量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限量。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炸药的最大允许储量不得超过3吨,雷管不得超过2万发,导火索、导爆索均不得超过3万米,塑料导爆管不得

超过6万米,并应符合《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仓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不得超过每个库房核定储存的品种范围和最大允储量。

(4)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破器材单位设立的爆破器材仓库应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保管人员应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仓库昼夜都要有人守护。

(5)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每座库房应设置标示牌,标明经公安机关核准存放的品种和最大允许储量。

(6)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同一库房内允许共存的爆破器材应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安全设计规范》的规定。

(7)爆破器材的堆放要整齐、牢稳,便于通风和搬运。导火索、导爆索、硝铵炸药均应装箱堆放在垫木上,严禁散包堆垛。爆破器材的货架或堆垛与墙壁的距离不应小于0.2米,货架、堆垛相互之间应留有便于清点和搬运的通道。库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不应堆放空箱。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定期销毁。

(8)库内要确保通风良好,有隔热降温措施,有防止鼠、蛇、鸟等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9)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有碍安全的活动。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进入库区的人员应关闭手机、呼机并禁止携带枪支、火具、火种。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禁止在库区内加工爆破器材。(10)库房周围不应有杂草和灌木丛。

(11)在库区所控制的外部距离内不能有进行有碍库房安全的活动,如爆破、狩猎等。

对民用爆破器材储存仓库进行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检查仓库是否持有《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对照原批准的图纸文件检查库区内、外部安全距离及库房周围环境是否发生变化,有无在安全距离内增加建(构)筑物、临时用房或其他设施。

(2)检查出入库查验、登记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检查账、卡、物是否一致,有无丢失、被盗和弄虚作假登记账目情况。

(3)检查爆破器材仓库是否有专职保管员保管,并且双人、双锁管理,昼夜是否有人值班守护。

(4)检查库区、库房的防火、防盗、报警、防爆、避雷、消防设施是否完善,有无警示牌,库区是否严禁烟火。

(5)检查库房门口部位是否用标示牌标示清楚核定的危险等级、储存品种、最大允许储量以及负责人,检查库房存量是否超出最大允许储量。

(6)检查是否有将性能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同库存放现象,有无存放过期产品和非法伪劣产品。

民用爆破器材储存中有哪些不安全因素?

(1)储存仓库选址不当:在城市、城镇或其他人烟稠密地区、风景名胜区设立爆炸物品储存仓库。

(2)内、外部安全距离不够:爆炸物品储存仓库与周围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外部距离过小,库房与库房之间,库房与看管人员的生活区之间的内部距离过小。

(3)超量或混存:单库中的储存量超过最大允许储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同库存放。

(4)乱存乱放:爆炸物品不存入专用库房内,而乱存在车间、办公室、宿舍、工棚、其他仓库或乱埋在施工工地、塞在洞穴里。

(5)失效与变质:爆炸物品过期失效,安定性降低,不能继续储存,影响运输和使用安全;爆炸物品吸湿、硬化,不符合国家标准,影响使用安全。

(6)安全设施不完善:防爆土堤的覆土坍塌,高度不够;雷电防护装置的保护范围不够,接地电阻超过规定或需要接地的金属物而未接地;库内、库外照明灯具、电气设备及供电线路不符合要求;消防设施缺乏、损坏或不能发挥作用;防盗报警设施不完善。

(7)看守不严:库房无人看守或看守人员不足,或看守人员老、弱、病、残,不能胜任工作;看守人员擅离职守或夜间无人上岗守卫。

(8)制度不严:领用爆炸物品没有严格手续,没有登记账目或账物不符。

(9)管理不善:库房内通风不良,温度过高;防火、防爆危险警示牌不齐全;爆破器材堆垛过大、过高(炸药、导火索堆垛不宜超过1.8米高,雷管堆垛不宜超过1.6米高);进入爆破器材库房(特别是电雷管库房)人员身着化纤服装,穿带铁钉皮鞋,在库房内使用无线电通讯设备;库内有散落的爆炸物品或药粉、粉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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