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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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出走教育法律案例(2篇)

小明出走教育法律案例(2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小明,男,15岁,某中学八年级学生。

因其父母离异,家庭关系紧张,小明在学校学习压力大,人际关系复杂,导致学习成绩下滑,与同学关系紧张。

某日,小明因不满父母的教育方式和学校的管理,离家出走,独自一人来到城市,寻找生活出路。

二、法律问题1. 小明的父母是否尽到监护责任?2. 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责任?3. 小明出走后,相关部门是否及时采取救助措施?三、案例分析1. 小明的父母是否尽到监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小明的父母因离异导致家庭关系紧张,未能及时关注小明的心理需求,未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小明离家出走。

因此,小明的父母未能尽到监护责任。

2. 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在本案中,学校未能及时关注小明的心理状况,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小明解决学习、生活中的问题,导致小明离家出走。

因此,学校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责任。

3. 小明出走后,相关部门是否及时采取救助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教育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救助,并协助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找回。

在本案中,小明离家出走后,相关部门未能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导致小明在城市中面临生活困境。

因此,相关部门未能尽到救助责任。

四、法律后果1. 小明的父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赔偿小明的损失。

信息管理法律案例(2篇)

信息管理法律案例(2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管理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网络个人隐私泄露事件频发,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以某市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发生的网络个人隐私泄露事件为切入点,探讨信息管理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9年6月,某市某科技公司通过线上招聘平台发布了一则招聘信息,吸引了大量求职者。

在招聘过程中,科技公司收集了求职者的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学历、工作经历等个人信息。

然而,由于公司内部信息管理不善,导致部分求职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

泄露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学历、工作经历等,共计1000余人。

这些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电话诈骗、冒充求职者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受害者发现自己个人信息被泄露后,纷纷向科技公司及有关部门投诉。

三、法律分析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未对收集的求职者个人信息进行有效保护,导致个人信息被泄露,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科技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本案中,科技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求职者个人信息,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循公平原则。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收集求职者个人信息时,未明确告知信息收集的目的、用途、存储期限等,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四、处理结果1. 行政处理某市网信办对科技公司进行了调查,认定其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依法对科技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

法律模拟法庭案例库(3篇)

法律模拟法庭案例库(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张三诉李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张三在自家院内种植了一棵大树,由于树木生长迅速,树枝伸入李四家院内,导致李四家房屋受损。

李四多次与张三协商解决,但张三未予理睬。

李四遂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张三赔偿房屋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因树木、建筑物等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三作为树木的所有人,未及时修剪树枝,导致李四家房屋受损,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张三赔偿李四房屋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案例启示】本案例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注意公共安全,对于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物品或设施,要及时进行维护和修剪,避免造成他人损害。

二、案例二:王五诉赵六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王五与被告赵六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赵六将房屋出租给王五居住,租赁期限为三年。

合同签订后,赵六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王五遂将赵六诉至法院,要求赵六支付违约金并交付房屋。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赵六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赵六支付王五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并交付房屋。

【案例启示】本案例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一旦发生违约,当事人可依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三、案例三:陈七诉刘八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陈七在网络上发现被告刘八侵犯其著作权,遂将刘八诉至法院,要求刘八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八未经陈七许可,在其网站上发表陈七的作品,侵犯了陈七的著作权。

10月11日晚发 法律社2-三弘公司-鄢答案

10月11日晚发 法律社2-三弘公司-鄢答案

法律社案例2-三弘出资纠纷案1.根法据案情中所列事实,应当如何认定段某的股东资格?段某是三弘公司的股东。

根据案件事实可知,段某向三弘公司出具了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且曾经与三弘公司协商股权回购,可认定段某对三弘公司以代签名字的方式将其登记为股东,是授权且认可的。

2.沈某以道格拉斯公司所有的厂房出资,如何认定其股东资格?沈某是三弘公司的名义股东,道格拉斯公司是实际股东(实际出资人)。

该案案情显示,沈某出资的房产属于道格拉斯公司所有,而道格拉斯公司的法人意志由其法定代表人沈某表示,所以,道格拉斯公司是实际出资人,其法定代表人沈某为名义股东。

沈某自房屋交付日(2016年2月1日)起享有股东权利。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0条,出资人以房屋等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之后补办了权属变更手续的,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故本案沈某有权主张从厂房实际移交占有给三弘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3.朱某以其持有的专利使用权来出资,如何认定其出资的效力?如何处理其股东资格的争议?【答】朱某以专利使用权出资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27条,股东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需要该财产满足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

但朱某用以出资的专利使用权无法转移完整的财产权利到公司,所以出资违法。

朱某的股东资格不受出资瑕疵的影响。

根据《公司法》第28条可知,股东出资瑕疵,其处理是该股东朱某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并向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刘某出资的股权是否合法?三弘公司对该瑕疵出资,有权以何种方式进行处理?【答】刘某出资的股权是否有瑕疵,需依赖其和山阳公司的出资协议来确定。

情形一,若刘某已经超过山阳公司规定的出资期限,则刘某以该股权出资设立三弘公司是有瑕疵的,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逾期未补正的,应当认定刘某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情形二,若刘某持有的山阳公司的股权,尚未超过山阳公司规定的出资期限,则刘某以该股权出资设立三弘公司时没有瑕疵的。

宪法真实案例故事和解析

宪法真实案例故事和解析

宪法真实案例故事和解析宪法真实案例故事和解析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规范国家机构行使职权、公民享有权利和义务的基础。

在实际运用中,宪法的具体实施需要符合实际情况,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

本文将通过真实案例,介绍宪法实施中的一些案例,深入解析宪法中的规定,探讨如何更好地推进宪法的实施。

一、案例介绍1.案例1:某市政府工作人员涉嫌违法收取费用某市政府工作人员李某,因涉嫌违法收取费用被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非法歧视任何人或者任何组织。

国家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在公共场所非法歧视任何人或者任何组织。

”最终,法院判定李某犯有违法收费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2.案例2:某公司员工劳动纠纷某公司员工张某,因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纠纷,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仲裁部门认为,张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公司的劳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劳动权利和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最终,仲裁部门判定张某获得赔偿人民币十万元。

二、案例分析1.案例1中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非法歧视任何人或者任何组织。

国家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在公共场所非法歧视任何人或者任何组织。

”该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也体现了平等原则。

在实践中,如果政府或公司工作人员涉嫌违法收取费用,或存在歧视行为,均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案例2中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劳动权利和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该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也体现了国家对于劳动的管理和保障。

在实践中,如果公司存在劳动纠纷,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国际法案例(2)

国际法案例(2)

1.美国参议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案情:一九八七年九月十日至二十八日,西藏达赖十四世喇嘛出访美国,在美国国会讲坛的发言中提出了所谓"五点和平建议":……及时地着手解决西藏的人权问题"。

决议还呼吁里根会见达赖,建议美国向十万藏民提供二十万美元的援助。

问题:请分析,美国参议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一)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

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

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

别国是无权干涉的。

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

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人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

事实上,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爪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

(二)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

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

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整,侵犯我国领土主权。

(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1972年2月28日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

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民法案例分析(2)

民法案例分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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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王某与华某(女)于1982年结婚。1995年王某的父亲在老家去世,王某一 人奔丧回家,将父亲的后事料理完之后,王某将变卖房屋的18000元 钱,连同父亲遗留的5000元钱一起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1997年, 夫妇俩想在家乡开饭馆,华某主张租房,而王某则想买房,最后两人 决定让刘某先给他们租三间房,如果有价格合适的房再通知他们。刘 某得知一家饭馆正好要出卖,价钱也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 刘某没有通知王某夫妇就自己垫付2万元钱以王某的名义先买了下来。 知道此事华某坚决反对,认为刘某的行为没有得到他们的授权,应由 他自己承担后果;但是王某却同意,并从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刘 某,并委托刘某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夫妇俩回家经营饭 馆一年后,由于两人关系恶化,王某提出离婚。华某同意离婚,但主 张房屋应有其一半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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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某可以要求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 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这种无效 自始无效。也就是说,陈某可以要求吴某退还钱款,并将西瓜拉回。如果西 瓜有腐烂,损失由吴某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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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Fact of the case: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 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 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 现在父亲已不在,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 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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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s
1.A的代理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2.Y是否有权要求A和B两人赔偿?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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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Analysis

合同法案例新编(二):

合同法案例新编(二):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事先达成的协议违反了市工商局、物价局、公安局《关于旧机动车买卖的规定》,属于违法的合同,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后来经旧机动车交易市场重新作价,弥补了合同的瑕疵,应当按照重新作价的合同执行。

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8、1999年11月到2000年5月间,滨海市电信局开设的滨海市永大通信科技公司因在经营中缺乏资金,以集资形式分数次向其职工及社会人员协议借款450万元,并约定月利2.5%。

后因其经营不善,于2000年6月被滨海市电信局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

原永大通信科技公司职工及其他被集资人共50余人要求滨海市电信局归还集资款。

电信局认为,集资并非电信局所为;永大通信科技公司是独立法人,电信局只是其主管部门。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不论该法人有无实际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都不能在法人之外由其主管部门承担法律责任。

被集资人遂以滨海市电信局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电信局承担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归还集资款和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水大公司系滨海市电信局注资设立的全资国有公司,认为原永大公司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即向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集资,其行为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民事行为。

永大公司注销后,滨海市电信局接管其财产,故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在接管财产范围内向被集资人返还集资款,而不应直接承担民事责任。

29、李某(15周岁)为买运动服,欲将自己的录音机出卖。

后找到王某,两人商定转让价格为1 000元人民币。

李某告知了王某其年龄,并称要等其父母不在家时把录音机交给王某,王某表示同意。

后李某父母得知这一情形,便亲自将录音机送到王某处。

但王某认为1000元太贵,并表示不买了。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并诉之法院。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出让录音机的行为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其与王某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但该合同得到了李某父母的同意,因此合同有效,王某应当履行合同。

经 济 法律关系案例2

经 济 法律关系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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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丙分别出资7万元、 8万元和35万 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 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 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10万元入股。半年后, 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 执行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 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10万元。 • 【试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如何处 理? 2
• 请问】 • (1 )江东公司与市机械局的兼并协议在 2002年7月以后是否有效?理由是什么? • (2)江东公司与东风厂在合资成立江风电 器有限公司过程中有何不当行为? • (3)红云开关厂在承包经营期间有何不当 行为?其民事责任由谁来承担? • (4)东风厂破产时的资产和负债情况与江 东公司有何关系? • (5)工商银行在本案中有权提出哪些请求? 10
经济法
案例分析2 (企业法律关系)
2014-3-18 1
• 江市甲、乙、丙三企业经协商决定 ,共同投 资创办一家从事生产经营的实业公司。公 司注册资本 110万元,其中甲出资 20万元; 乙 出资15万元,另以实物出资折价18万元;丙出 资10万元,另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折价 20万元 以及商标使用权出资折价 27 万元。甲受乙、 丙之委托 ,于同年 10月到当地工商行政局办 理登记手续。工商行政局指出了申请人在 出资方面存在不妥当之处并予以纠正。同 年12月,实业公司董事长江平与一港商谈妥 , 拟在江市建立一合资企业。该合营企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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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和乙是某市甘之泉饮料有限公司的董事。 2003 年2月,甲、乙二人又和丙合伙办了一家饮料厂,生 产“红豆牌”饮料,其产品与甘之泉饮料有限公司 生产的“绿豆牌”饮料相差不多,口味、选料、技 术基本相同。同年3月,甘之泉公司发现了甲、乙 另办饮料厂的行为,经董事会罢免了甲、乙的董事 职务,同时要求甲、乙将其在经营饮料厂期间的所 得收入10万元交回公司。甲、乙不同意,辩称:两 厂生产的饮料品牌不同,互不干扰,我们的劳动收入 为什么要交回公司?于是公司董事会决定向法院 起诉。 • 【试问】 • ( 1 )甲、乙的理由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 ( 2 )公司董事会的行为是否恰当?5

刑法案例2(2)

刑法案例2(2)

甲对乙的财富垂涎已久,某日强行将被害人乙的儿子丙(6岁)绑架,并将其藏在一山洞里。

然后,甲托不知情的丁给乙带信,向被害人勒索100万元,否则声称要杀害其儿子,并威胁被害人不得报警,否则立即撕票。

被害人回答:“我手上一时没这么多钱”。

甲怂恿被害人去偷盗其家附近银行的存款,以支付赎金。

乙救儿子心切,某夜果然进入银行,盗窃100万元放到甲指定的地方,甲随后立即将乙的儿子丙放回。

但是,丙由于在被甲扣押期间受到虐待,生活环境极其恶劣,回家后第二天即因身体极度虚弱而死亡。

问题:(1)乙可否以自己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进行辩解?(2)对盗窃金融机构一事,甲乙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各自的罪责如何确定?(3)对甲应如何处刑?「解题思路」本题涉及紧急避险的成立、共犯责任的确定等问题。

对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后面还会作进一步讨论,「参考答案」(1)乙不能以自己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进行辩解。

紧急避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避险起因:有自然现象带来的危险、人为形成的危险、动物的侵害等紧急危险存在。

(2)避险意图: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3)避险对象:第三者。

(4)避险必要性:不得已。

即紧急避险行为在客观上必须是在别无选择条件下为达到避险目的的必要手段。

在这里,乙的行为不符合紧急避险的第四个条件(紧急避险必须是“不得已”)。

本案中,甲并非处于“不得已”的境地,其在自己儿子被甲绑架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去司法机关报案。

而他没有选择这种救助措施,反而采取盗窃的犯罪方法取得财物,以满足犯罪人甲的愿望,其行为就不具有正当性。

(2)对盗窃金融机构一事,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甲有盗窃金融机构的意思,并教唆他人实施盗窃行为,是教唆犯。

乙在甲的教唆下,亲自实施窃取行为,属于盗窃罪的实行犯。

乙虽然是在儿子被绑架的情况下实施犯罪的,原本属于被害人,但是其在意思自由并未完全丧失的情况下,实施窃取行为,助长了甲的犯罪习气和心理,所以,乙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否定评价,将其与甲作为盗窃罪的共犯看待,是妥当的。

案例分析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案例分析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案例十: 案例十:杨玉玲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商品案 2006年11月12日,民乐县工商局在检查时发现,当事 年 月 日 民乐县工商局在检查时发现, 人杨玉玲存放货物的库房内有张掖市田源食品有限责任公 司生产的“老窖当家”白酒10箱 其外包装、图形、文字、 司生产的“老窖当家”白酒 箱,其外包装、图形、文字、 色彩及其排列组合与张掖老寺庙酒厂生产的“老寺当家” 色彩及其排列组合与张掖老寺庙酒厂生产的“老寺当家” 白酒外包装极为近似。经查, 白酒外包装极为近似。经查,甘肃省张掖绿色食品实业开 发总公司老寺庙酒厂生产的“老寺当家”白酒自2006年4 发总公司老寺庙酒厂生产的“老寺当家”白酒自 年 月以来就有销售,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月以来就有销售,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张掖市 田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老窖当家”白酒于2006年 田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老窖当家”白酒于 年 10月份才开始生产。经核实,2006年11月19日,当事人从 月份才开始生产。 月份才开始生产 经核实, 年 月 日 民乐一经销部购进“老窖当家”白酒120箱进行销售,销售 箱进行销售, 民乐一经销部购进“老窖当家”白酒 箱进行销售 金额达4320元,获利 金额达 元 获利600元。当事人杨玉玲的行为构成了 元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民乐县工商局责令其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处以罚款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元 处以罚款800元。 元
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 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 而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 而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 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 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手 段进行竞争的行为。因此,凡是在竞争过程中, 段进行竞争的行为。因此,凡是在竞争过程中,采 用虚假、欺诈、 用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的违反国家法律手段进行 的竞争,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的竞争,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会损害其他的经 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于依法应 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 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 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

容易混淆的法律案例(2篇)

容易混淆的法律案例(2篇)

第1篇摘要:张某盗窃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争议案例,涉及盗窃罪的认定、自首情节的认定以及刑罚的适用等多个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案件背景、争议焦点、法律依据以及判决结果等方面对本案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张某因生活急需,产生了盗窃邻居李某家财物的念头。

在一个深夜,张某翻墙进入李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5万元及若干金银首饰。

次日,张某在火车站准备乘坐火车外出时,被巡逻民警抓获。

经审查,张某对其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二、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张某是否构成自首?3. 对张某的刑罚如何适用?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四、判决结果1. 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 张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考虑到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自首情节,对张某的刑罚从轻处罚。

五、案例分析1. 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张某盗窃李某财物,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张某构成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张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3. 对张某的刑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考虑到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张某的刑罚从轻处罚。

然而,在判决过程中,出现了以下争议:1. 部分法官认为,张某在盗窃过程中,翻墙进入李某家中,存在一定的暴力性,应当从重处罚。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生活案例分享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生活案例分享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生活案例分享案例一:家庭纠纷事实经过:王某和李某是夫妻关系,他们育有一子小明。

然而,由于王某出轨,夫妻关系破裂,最终导致离婚。

离婚期间,他们发生激烈争吵,并产生了财产分割、抚养费等问题的纠纷。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离婚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财产进行公平分割。

尽管王某出轨导致了夫妻关系的破裂,但其并不影响他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应有份额。

另外,对于抚养费的纠纷,法院会考虑子女的实际需求和父母的经济能力,做出合理的判决。

建议:对于处于离婚过程中的人们,应当保持冷静,并寻求法律援助。

在分割财产和解决抚养费问题时,应当客观公正地对待双方的权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寻求最有利的解决方案。

案例二:邻里纠纷事实经过:张某和李某是相邻居住的居民,他们的住房之间由于墙体渗漏问题引发了纠纷。

张某认为是李某家的渗漏导致了他家墙体发霉,要求李某赔偿墙体修复费用。

律师解读:邻里纠纷中,墙体渗漏和发霉问题是常见的争议点。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如果渗漏问题是因为李某的住房造成的,那么他应当负担修复费用。

然而,需要通过专业机构的鉴定来确定是由李某家的渗漏导致的。

建议:在邻里纠纷中,尽量通过沟通协商解决争议是首选。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建议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维权过程中,应当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以便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租赁合同纠纷事实经过:小明自己开了一家餐厅,并与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为3年。

然而,由于市场变化和经营不善,小明在第二年选择终止租赁合同,并请求房东退还押金。

律师解读:根据租赁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租赁期限届满前,租赁方终止合同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因此,小明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给房东。

另外,退还押金的问题,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建议: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租赁双方应当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并明确各自的权益和义务。

如果需要终止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并积极与对方协商,以寻求最好的解决方式。

企业安全法律案例分析(2篇)

企业安全法律案例分析(2篇)

第1篇一、背景某化工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企业占地面积约50亩,拥有员工200余人。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该企业不断加大生产规模,逐步成为国内化工行业的重要企业之一。

然而,在2018年6月,该企业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爆炸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

二、事故经过2018年6月15日,某化工企业生产车间发生爆炸事故。

事故发生时,车间内有10名员工正在作业。

据调查,事故发生前,该车间存在违规操作、设备老化、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具体如下:1. 违规操作:在事故发生前,员工甲在操作设备时,未按照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且未取得相关操作资质。

2. 设备老化:事故发生时,涉及爆炸的设备已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存在安全隐患。

3. 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事故发生前,车间内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如消防设施不足、通风不良等。

三、事故原因分析1. 违规操作:员工甲在操作设备时,未遵守操作规程,导致设备发生故障,引发爆炸。

2. 设备老化:由于设备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存在老化、磨损等问题,导致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引发爆炸。

3. 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企业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导致事故发生时无法及时控制火势,扩大了事故范围。

四、法律责任分析1. 企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此次事故中,企业存在违规操作、设备老化、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员工责任:员工甲在操作设备时,未遵守操作规程,未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监管部门责任:监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前,未对企业进行有效监管,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案例分析1. 企业安全意识薄弱:此次事故暴露出企业安全意识薄弱的问题。

企业未能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导致事故发生。

工程决算定额法律案例(2篇)

工程决算定额法律案例(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建甲方开发的某住宅小区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000万元,结算方式为工程决算。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但在工程决算过程中,双方就工程决算定额产生了争议,甲方认为乙方结算的工程决算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围,要求乙方退还超出部分的费用。

乙方则认为自己的结算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拒绝退还。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工程决算定额的确定以及工程决算超出的部分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范围。

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决算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决算定额进行。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决算定额编制了工程决算报告,经甲方审核后,双方确认工程决算总额为1100万元,超出合同约定100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决算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决算定额进行。

乙方在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决算定额执行。

然而,乙方在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时,部分工程项目的决算定额高于国家规定的定额,导致工程决算总额超出合同约定。

因此,乙方在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时存在过错,其结算的工程决算超出部分的费用应当退还给甲方。

四、法院判决法院判决如下:1. 乙方退还甲方超出合同约定部分的工程决算费用100万元;2. 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工程决算定额的确定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认定乙方在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时存在过错,其结算的工程决算超出部分的费用应当退还给甲方。

本案的法律意义如下:1. 工程决算定额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决算的约定,对于工程决算的确定具有约束力。

就业相关法律案例范文(2篇)

就业相关法律案例范文(2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25岁,大学本科毕业。

2018年7月,张某通过招聘会应聘到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8000元,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调整薪资。

2019年3月,公司对张某进行了年度绩效考核,认为其工作表现一般,未能达到公司设定的绩效目标,决定给予张某降薪处理,月薪调整为6000元。

张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自己的工作表现良好,公司无正当理由降薪。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过程: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某的仲裁申请,并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 张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2. 公司对张某的年度绩效考核报告;3. 张某的工作日志及项目完成情况记录;4. 公司其他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及薪资调整情况。

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1. 张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2. 公司对张某进行年度绩效考核,程序合法,考核标准明确;3. 张某在考核期内的工作表现与公司设定的绩效目标存在一定差距,但并未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合同约定的程度;4. 公司在调整张某薪资时,虽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张某工作表现严重不佳,但考虑到张某的工作表现与公司期望存在差距,且公司存在其他员工因工作表现不佳而降薪的情况,故公司对张某降薪的决定在合理范围内。

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维持张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公司应撤销对张某降薪的决定,恢复张某原月薪8000元。

案件分析:本案涉及劳动合同纠纷,主要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具备合法理由对张某降薪。

以下是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1. 劳动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张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

公司无权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

2. 绩效考核:公司对张某进行年度绩效考核,程序合法,考核标准明确。

绩效考核是公司管理员工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

委托合同法律案例(2篇)

委托合同法律案例(2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专业从事建筑设计的企业。

2016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委托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其设计一座住宅小区。

合同约定,乙方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设计方案,并提交给甲方审核。

如甲方对设计方案满意,则乙方需在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施工图设计。

合同还约定了设计费用、违约责任等条款。

2016年6月30日,乙方按照约定完成了设计方案并提交给甲方审核。

甲方对设计方案表示满意,但要求乙方对部分设计内容进行修改。

乙方同意修改,并于2016年7月15日提交了修改后的设计方案。

甲方再次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认为修改后的设计方案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要求乙方再次修改。

乙方再次进行修改,并于2016年8月10日提交了第三次修改后的设计方案。

然而,甲方在收到第三次修改后的设计方案后,以乙方设计周期过长、设计质量不达标为由,单方面终止了合同。

乙方认为甲方的行为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支付设计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甲方是否构成违约?2. 乙方是否可以要求甲方支付设计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按照约定完成了设计方案,并多次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符合合同约定。

甲方以设计周期过长、设计质量不达标为由终止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关于甲方是否应当支付设计费用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请求其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设计费用,甲方违约,应当支付设计费用。

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2-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案例2-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一起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典型案例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3)平民初字第***号、第***号原告(被告)张**,女,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镇**人,农民,现住平顺县**镇**村。

委托代理人李**(特别授权),平顺县**公司职工。

被告(原告)平顺县**中心卫生院,住址:平顺县石**镇**村。

法定代表人牛**,任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任平顺县**中心卫生院党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何富民(特别授权),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诉被告平顺县**中心卫生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平顺县**中心卫生院诉被告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两案予以并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双方互为原、被告,原告(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原告)平顺县**中心卫生院法定代表人牛**、委托代理人张**、何富民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被告)张**起诉及答辩称:我2001年4月到平顺县**中心卫生院工作至2013年3月19日,在工作期间任劳任怨、从不喊累,可院领导却于2013年3月19日口头通知我要终止我的劳动关系,平顺县**中心卫生院无故终止我的劳动关系,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于2013年3月27日向平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3年6月24日向我下达了第2013**号仲裁裁决书,我对该仲裁结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判令平顺县**中心卫生院从2001年4月起至2013年3月19日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补足张**工资并加倍支付张**赔偿金;2、请判令平顺县**中心卫生院从2001年4月起至2013年3月19日为张**缴纳各种社会保险;3、请判令平顺县**中心卫生院支付张**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520元,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将张**有关劳动手续移交到社保部门;4、请判令平顺县**中心卫生院从2008年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底支付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倍工资9405元;5、请判令平顺县**中心卫生院从2001年4月起至2013年3月19日止支付张**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资的差额;6、请判令平顺县**中心卫生院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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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案例:确立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
唐勇军在2001年因无力缴纳学费而被迫辍学。

经历过痛苦的煎熬之后,他决定以旁听自学的方式继续他得高中课程。

为了方便旁听,他在县城租房居住。

为了交房租和维持自己的生活,唐勇军找了一份在建筑工地做电焊工的活。

忙一天下来,眼睛累得见光就流泪。

有段时间,唐勇军没有多余钱买米做饭,就把萝卜从中间切开,一顿吃半个。

尽管如此,他仍然坚持学习。

在自学的一年里,唐勇军跑遍了县城的3所高中,见缝插针地旁听。

一次,在一所中学旁听时,他穿着仅有的一双拖鞋,违反了学校规定,被校长缴了。

唐勇军不敢说出真相,只好光着脚回到了租住的房间。

2002年高考前夕,出租屋被小偷“光顾”,他的身份证、好不容易积攒下来的100多元现金和仅有的一支钢笔被盗走。

他欲哭无泪。

所有的这些痛苦,他无人倾诉,都留在了自己的日记本里。

苦心人,天不负。

2002年夏,他以“社会考生”的身份参加高考,以超出本科线30多分的成绩考上了广西工学院计算机工程系。

他仅仅带着1070元钱来到学校,此后再也没有向家里要过1分钱。

发新书了,别人把书抱回宿舍,他却一直守到最后,收集包书的纸皮拿去卖。

第一次卖,他就得了30多元钱。

后来,他看到教室里别人丢下的纸张也收集了起来;学校招人在夜里守自行车,看到信息后他立即报了名,从晚上10点守到凌晨2点;双休日,别人去逛街、在宿舍打游戏,他在学校附近的建筑工地搬砖头、灌砂浆……刚开始的日子,唐勇军就是这样过来的。

去年,他父亲生病,他将自己积攒的2200元寄给父亲治病。

唐勇军想要让校园里更多的贫困生能够通过自身的努力读完大学,他要创办一个“贫困生互助协会”。

因为贫困,他是不幸的;正是因为贫困,锻炼了他的能力,让他更加自信地面对今后的生活。

唐勇军努力生活着、学习着,贫困让他比别人懂得了更多的东西。

把苦难理解为人生的另一种幸福,这体现了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

你认为大学阶段如何才能做到用积极进取的态度指导人生?
123案例:作为一名共产党员的钱学森
已公开的美国联邦调查局档案曾这样记载一次审讯钱学森的情况:经过多次正面审讯,钱学森均不承认自己是共产党员。

检察官想转着弯地引钱学森上钩,突然问他忠于什么国家的政府。

钱学森略作思考,回答说:“我是中国人,当然忠于中国人民。

所以我忠心于对中国人民有好处的政府,敌视对中国人民有害的任何政府。

”检察官追问:“你说的‘中国人民’是什么意思?”钱学森答:“四亿五千万中国人。

”检察官说:“这四亿五千万人现在分成了两部分,那么我问你:你是忠于在台湾的国民党政府,还是忠于在大陆的共产党政权?”钱学森答:“我认为我已经说过我忠于谁的原则了,我将根据自己的原则作出判断。

”……检察官又问:“你现在要求回中国大陆,那么你会用你的知识去帮助大陆的共产党政权吗?”钱学森说:“知识是我个人的财产,我有权要给谁就给谁。

”检察官又说:“那么你就不让政府来决定你所应当忠心的对象吗?”这一下钱学森可抓住了他的把柄,义正辞严地回答说:“不,检察官先生,我忠于谁是要由我自己来决定的。

难道你的意愿都是美国政府为你决定的吗?”检察官狼狈不堪。

第二天洛杉矶报纸上的大字标题是:“被审讯的不是钱学森,而是检察官!”
钱学森是我国著名科学家。

他的爱国主义情操,他对新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和“两弹一星”事业的贡献众所周知。

然而,让钱老引以为自豪的是,他是一名共产党员。

钱学森早年虽不是共产党员,但他一贯追求进步。

由于他参与了美国导弹、武器等高度机密性工作,曾使得美国右翼势力相当紧张。

1950年,当他提出要回到新中国时,立即受到严酷的政治迫害。

1955年经中国政府和周恩来总理的营救,他才回到日夜思念的祖国。

在学习了有关党的知识以后,他深深地认识到,党的事业是非常伟大的。

如果不依靠党组织,他所追求的祖国强盛梦想是无法实现的。

通过学习他逐渐懂得了马克思主义,懂得了政治,更懂得了没有明确的政治方向,技术工作也会迷失方向,失去动力,所以他回国不久就萌生了入党的愿望。

1959年1月5日,钱学森被接收为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同年11月转正。

他对自己的政治生命十分珍视,激动得彻夜难眠。

入党以后,不管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上,他总是以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钱学森党性原则极强。

只要是党组织决定的事,他从不说二话,坚决执行。

比如他一直坚持不准给他写传,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之坚决真是达到令人敬畏的程度。

然而,当他听说《中共党史人物传》是经中央批准的,他已被列入,就不再坚持己见了,完全服从组织的决定,并嘱咐说:“一切成就归于党,归于集体,我本人只是恰逢其时,做了该做的工作,仅此而已。

”钱学森同志在放弃个人意见,服从党组织决定时,他的态度绝不是消极的,这就是钱老的党性原则。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钱学森同志的可贵之处还在于他不仅始终坚信党的事业,坚持党的基本理论,而且十分注意学习党的方针政策。

党的理论刊物《红旗》(后改名为《求是》)1958年创刊以来他每期必读。

他一生订阅《人民日报》等党刊党报,几十年来他一直坚持亲手剪报,粘贴整齐,注明日期,分类装袋归档。

钱老就这样活到老,学到老,前进到老,从早年的一位爱国者,成长为一名共产党员,并进而成为一名优秀党员,科技界的楷模。

大学是追求理想树立信念的大好年华,你是怎样定位个人的理想与信念的?你认为当代大学生应当怎样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
543案例:请求返还房屋纠纷案
马某家住城郊,15岁时,父母在一起事故中双亡,马某与爷爷共同生活。

马某高中毕业后没有考上大学,就与爷爷一同以修鞋为生。

后来爷爷去世,马某一个人生活,亲戚朋友经常接济他。

不久,与马某一同长大的在深圳打工的李某从深圳回来过春节,马某对李某描述的深圳生活非常向往。

春节过后,马某决定与李某去深圳打工。

临行前,马某对前来送行的村里人表示,自己在城郊的两间土房不要了,等自己赚钱回来,盖更好的房子。

六年后,马某在深圳意外受伤,全部积蓄都用来治伤了。

在此期间,马某深感城市的人情淡漠,非常怀念家乡。

伤好后,马某决定回家乡生活。

回来后,发现自己的两间土房被同村人张某占有了。

马某要求张某返还房屋,张某认为,马某已经抛弃了该房屋,无权要求返还。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该纠纷如何处理?
543案例:纪某刑事责任认定案
纪某,1984年8月26日出生,素有小偷小摸恶疾。

1998年8月26日是纪某14岁生日,这天纪某邀朋友在海天楼吃饭庆祝,后在结帐时与酒店老板发生争执,纪某掏出随身携带的瑞士军刀乘着酒意朝老板的心脏刺了一刀后逃跑,酒店老板当场死亡。

第二天纪某在逃亡的途中,路遇一手提黑包的男子,纪某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军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五千余元。

逃亡的第五日纪某在一小镇上看到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三人撞伤。

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

当日下午,纪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请对纪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其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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