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
重点部位和区域的安全防范设施配置要求
7
学生宿舍
楼(区)
出入口
视频监控系统
视频监控装置,满足国标9. 3要求
应配置
通道
出入口控制系统
出入口控制通道装置,满足9. 4.1出入口控 制系统应能对强制开启、非法进入的行为发出 报警信号,报警信号应与相关出入口的视频图 像联动。
宜配置
8
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
视频监控系统
视频监控装置,满足国标9. 3要求
应配置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
统
入侵探测装置,满足国标8. 2学校周界宜设置 入侵探测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探测范围应对 周界实现有效覆盖,不应有盲区;实时显示及 回放图像应清晰显示周界区域人员活动情况。
国标9. 2的要求
宜配置
视频监控系统
视频监控装置,满足国标9. 3要求
宜配置
3
学校出入口
视频监控系统
视频监控装置,满足国标9. 3要求
应配置
出入口控制系统
出入口控制通道装置,满足9. 4.1出入口控 制系统应能对强制开启、非法进入的行为发出 报警信号,报警信号应与相关出入口的视频 图像联动。
宜配置
防爆安全检查系统
手持金属探测器
宜配置
金属探测门
可配置
4
门卫室
(传达 室)
内部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
统
一键报警装置,满足9.2.3一键报警装置应 具有防误触发措施,宜具有视频图像信息传送 和对讲功能。9. 2. 4一键报警装置宜具备两种 或以上独立的通信网络传输报警信号,用于报 警信号传输线路上不应挂接其他设备。
应配置
实体防护设施
金属防护栏
应配置
防盗安全门,满足GB17565—2007防盗安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11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11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 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工作,把校园建成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切实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将学校安全作为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各方作用,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学系统、全面规范、职责明确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体系。
整合多方力量,落实校园安全管理责任,健全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学校安全防范水平,整治校园周边安全隐患,解决影响学校安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法治化、标准化、智能化、社会化水平。
二、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一)突出学校安全教育。
将安全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融合,全面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在内容、课时、师资、考核等方面的落实,做到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实训、进头脑。
学校要根据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应急演练。
探索开展中小学生安全素养评估,把结果作为对地方政府和学校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评价指标。
完善“安全教育进校园”工作,发挥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为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提供支持。
浙江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浙江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暂行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11.14•【字号】浙教基〔2000〕8号•【施行日期】2006.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浙江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暂行规定(试行)浙教基〔2000〕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小学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师生员工进行系统的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其安全防护知识,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救自护技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切实降低事故发生率;依法处理中小学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
第三条中小学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方针,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中小学(以下简称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中小学安全工作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归口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接受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本学校安全工作。
第七条校长要对全校安全工作负责,班主任对班级安全工作负责,教职员工均有维护学校安全和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建立健全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网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配备安全工作联络员,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安全工作联络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动的要及时补报。
安全工作联络员要及时了解分管辖区安全工作情况,要迅速准确地传达上级和单位领导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和要求,要定期向主管领导和上级汇报安全工作情况。
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管理办法6个
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校内管理第二条学校应当有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机构或组织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城市各中小学校幼儿园、乡镇中心学校以上以及治安比较复杂的地区的村办学校、具有一定规模的幼儿园要配备保安人员。
第三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第四条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加强校园内部的巡逻。
任何人不得在校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
经允许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限速限道行驶,限点停放。
第五条学校应加强学校重点部位和要害部位的治安防范设施建设。
购置、安装的技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建立档案。
要建立技术防范设施使用、维护和更新等配套制度.第六条寄宿制学校应当配备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学生宿舍。
学生宿舍通道要随时保证畅通,严禁将宿舍通道上锁后无人看管。
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坚持对寄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
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七条健全学校治安管理预警机制。
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第八条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
重视做好后进学生、特殊学生的帮教工作。
要建立健全后进生、特殊学生管理档案,定期了解他们的家庭情况和思想动态,及时制定教育挽救措施.第九条加强对校内各类从业人员的管理。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加强对教职工、聘用人员和临时工的准入资质审查。
严格执行教师资格中关于“无精神病史”的规定,坚决清理和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学校工作岗位。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会议暨中小学师生应急避险演练现场会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会议暨中小学师生应急避险演练现场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3.06•【字号】浙教电传〔2009〕41号•【施行日期】2009.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会议暨中小学师生应急避险演练现场会的通知浙教电传〔2009〕41号各市及有关县(市、区)教育局,有关学校:为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经研究,决定召开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会议暨中小学学生应急避险疏散演练现场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地点会议于2009年3月17-18日召开,17日下午报到,18日上午8:00时开会,18日下午离会。
会议地点:海宁市龙祥大酒店(海宁市西山路610号,电话:*************)。
二、会议内容1.现场观摩海宁市南苑小学应急避险疏散演练;2.总结交流2008年度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表彰先进;3.部署2009年度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签订2009年度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管理目标责任书。
三、与会人员各设区市教育局分管安全工作的局长、负责安全工作的处室负责人;各设区市教育局推荐一个县(市、区)教育局领导参加会议;杭州外国语学校和浙师大附中校长、负责安全工作部门负责人。
四、其他事宜1.为做好工作交流,请各设区市教育局重点围绕2008年如何防范群死群伤等重大安全事故及2009年主要工作思路进行口头交流,同时提供会议书面交流材料。
材料要求:2008年安全工作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既讲成绩、也讲问题;2009年工作要有目标、思路和措施;文字控制有3000字以内。
2.请各设区市确定一个应急避险疏散演练工作做得较好的县(市、区)教育局或学校作为书面典型交流。
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
《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公安部、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场所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校安全防范工作贯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政府监管、单位负责,多管齐下、综合施策”的方针。
学校的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等安全防范建设标准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第二章人防建设第四条学校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安全保卫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保安员,并确定1名专(兼)职校领导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的安全保卫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保安员的聘用及管理使用情况应分别报县级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
学校保安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身体素质,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接受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的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保安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每学期不少于1次。
第六条学校应当根据在校师生员工人数、门岗数、学生寄宿情况、周边治安等情况,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专职保安员:非寄宿制学校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每增加500人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走读寄宿混合制学校均按照师生员工总人数为100人以下的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每增加300名师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标准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教电传[2009]23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9.12.11
【实施日期】2009.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通知
(浙教电传〔2009〕236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2009年12月7日晚,湖南省湘乡市私立学校育才中学学生在上完晚自习下楼过程中发生拥挤踩踏,造成8名学生当场死亡,26名学生受伤。
这起惨痛事件教训十分深刻。
对于拥挤踩踏事故,我省个别地方和学校仍有侥幸心理,安全意识依然淡薄,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责任不够落实,措施不够到位,学校安全还存在着一些漏洞和隐患。
特别是临近年终和期末,学校工作繁忙,各类事故隐患增多,稍有不慎,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为此,现就进一步加强当前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工作强调如下:
一、吸取教训,坚决防范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
一要加强教育。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速
将这起事故通报到所有。
整合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名师精品资料
《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公安部、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场所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校安全防范工作贯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政府监管、单位负责,多管齐下、综合施策”的方针。
学校的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等安全防范建设标准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第二章人防建设第四条学校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安全保卫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保安员,并确定 1 名专(兼)职校领导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的安全保卫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保安员的聘用及管理使用情况应分别报县级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
学校保安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身体素质,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接受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的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保安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每学期不少于 1 次。
第六条学校应当根据在校师生员工人数、门岗数、学生寄宿情况、周边治安等情况,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专职保安员:非寄宿制学校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 人的至少配 1 名专职保安员;100 人以上1000 人以下的至少配备 2 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 人的,每增加500 人增配1 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走读寄宿混合制学校均按照师生员工总人数为100 人以下的至少配 2 名专职保安员,每增加300 名师生增配 1 名专职保安员标准执行。
关于转发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切实做好当前中小学幼儿园各项安全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切实做好当前中小学幼儿园各项安全工作的通知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学校(单位)、镇乡成人中等文化技术学校、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现将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教电传﹝2009﹞23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教明电…2009‟18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照文件精神,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校园拥挤事故预防工作各学校(幼儿园)要切实提高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认识,尤其要高度重视因楼梯间拥挤发生危及学生生命的安全事故问题。
要从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抓好学校安全工作,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
二、严格管理,认真落实预防拥挤事故和火灾发生的各项管理措施各学校(幼儿园)要立即采取措施,坚决杜绝因楼梯间拥挤发生的伤亡事故和火灾事故的发生。
预防和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需要从教育、管理、制度、技术、处罚等多方面认真、全面的思考。
要进一步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将安全工作的各项职责层层分解,落实到人。
每一个班主任、任课教师都要担负起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责任。
1.各学校(幼儿园)必须做到凡是有学生在学校,就要有老师管理和保护,要切实落实校领导、教师的带班、值班值勤制度。
要专门针对预防学生拥挤事故建立制度,提出要求,采取措施。
要从学生实际出发,在出操、集合等上下楼梯的活动中,要适当错开时间,分年级、分班级逐次下楼,并安排教职工在楼梯间负责维持秩序,管理学生。
要特别加强对民工子弟学校、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针对个别学校存在大班额的现实和安全隐患较多的现状,提出有效的事故防范要求。
2.各学校(幼儿园)要认真分析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放学、上操楼梯间安全制度和停电应急预案。
在学生放学期间,要做到每一楼层的楼梯间等事故易发部位,都有教师负责疏导、保护和管理学生。
杭州幼儿园安保要求
杭州幼儿园安保要求
根据《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杭州幼儿园安保要求如下:
1. 幼儿园必须按照规定配备保安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2. 幼儿园保安员应持有有效的保安员证,并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和良好的品行。
3.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门卫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园区,并对外来人员进行登记和管理。
4. 幼儿园应按照规定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5. 幼儿园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演练活动,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
6. 幼儿园应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的联系和配合,共同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总的来说,杭州幼儿园安保要求非常严格,旨在确保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如果您对具体要求有疑问,可以咨询当地教育部门或幼儿园管理人员。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三防”建设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三防”建设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0.16•【字号】浙教电传〔2014〕366号•【施行日期】2014.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三防”建设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浙教电传〔2014〕366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近年来,全省各地各校大力加强校园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校园人防、物防、技防建设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全省中小学、幼儿园“三防”建设基本实现全覆盖。
但工作中也发现,部分学校、幼儿园特别是民办幼儿园“三防”建设尚未按要求落实到位,有的虽然配备但已经失效或未能发挥实际作用。
为督促各地进一步巩固“三防”建设成果,确保中小学、幼儿园“三防”配备不漏一校,扎牢校园安全防卫基础防线,省教育厅决定开展全省校园“三防”建设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各地各校校园“三防”建设情况,并结合秋冬季校园安全工作特点及前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对消防安全、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一并进行抽查。
现将具体检查要求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4年11月底。
其中省级督查时间为2014年11月中下旬。
二、检查内容1.校园“三防”建设。
着重检查校园“三防”配备情况(独立校区的分校、办学点均应按要求配备“三防”设施),保安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物防、技防设施正确操作、熟练使用情况,物防、技防设施保养、维护情况,学校门卫制度落实情况。
2.校园消防安全。
以学生宿舍、食堂、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着重检查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消防通道通畅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情况、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等。
3.校车安全管理。
着重检查校车使用和校车驾驶人许可情况、安全行车教育培训考核情况、校车日常检修保养情况、接送学生交接制度的落实情况、学生上下车秩序管理情况、校车在校内安全通行情况以及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情况等。
浙江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暂
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0.01.12
•【字号】浙教基〔2000〕8号
•【施行日期】2000.0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
正文
浙江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暂行规定
(试行)的通知
浙教基〔2000〕8号各市(地)、县(市、区)教委(局):
为了努力使中小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做好中小学生的安全保护工作,我委在1996年颁发的《浙江省中小学安全工作管理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浙江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予印发。
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认真组织学习,提高认识,查漏补缺,认真予以落实,切实把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率降下来。
我委将在今年“安全教育周”期间(3月27日-3月31日)对各地落实《暂行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
寒假即将来临,各地各校务必在放寒假前安排一定时间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严防寒假期间学生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
附件: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委员会二〇〇〇年一月十二日。
学校保安管理标准
学校保安管理标准根据《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文件要求,配齐配足学校保安。
要求保安熟练掌握监控中心、一键报警、辣椒水、盾牌、钢叉等技防设施和物防设备操作能力。
一、配备标准(一)配齐配足学校保安。
非寄宿制学校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每增加500人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走读寄宿混合制学校均按照师生员工总人数为100人以下的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每增加300名师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标准执行。
(二)保安聘用符合相关要求,背景审查合格,严禁聘用有违法犯罪前科劣迹等不合格人员。
(三)建立日常绩效考核机制,严格落实考核。
(四)按规定取得上岗证,并按时参加培训。
(五)能基本确保校园安保设施维护、更新。
(六)熟练掌握监控中心、一键式报警装置、辣椒水、盾牌、钢叉、防爆毯、防毒面具等设施设备的操作能力。
二、工作职责(一)掌握保安业务知识,熟悉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二)熟悉值勤岗位区域内的地形、物品,正确且熟练使用物防、技防等设施设备。
(三)严守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爱护通讯器材和物防设备。
(四)维护值勤岗位区域内的正常秩序、疏导交通,及时发现值勤岗位区域的各类安全隐患并上报。
(五)负责校门口值守工作,对外来人员、车辆、物品出入进行查验、登记。
果断处理值勤中发现的问题,发现可疑人、事、物或其他治安信息,应及时盘查或监控,并上报。
必要时,启动报警器或向110报警。
(六)制止师生各种不安全或易造成伤害的行为,发现违章或不服从管理者,应婉言劝阻并妥善处理,不听劝阻的,及时上报解决。
(七)遇有火警或其它紧急情况,应迅速扑救或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
(八)建立执勤巡逻和交接班记录台账制度,每日巡查不得少于5次,住宿制学校应开展夜间巡查;做好每日值勤问题记录和交接班记录,要求清楚、准确、属实。
(九)按时参加保安人员工作例会和相关业务培训,认真听讲并做好记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12.11•【字号】浙教电传[2009]236号•【施行日期】2009.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教电传〔2009〕236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2009年12月7日晚,湖南省湘乡市私立学校育才中学学生在上完晚自习下楼过程中发生拥挤踩踏,造成8名学生当场死亡,26名学生受伤。
这起惨痛事件教训十分深刻。
对于拥挤踩踏事故,我省个别地方和学校仍有侥幸心理,安全意识依然淡薄,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责任不够落实,措施不够到位,学校安全还存在着一些漏洞和隐患。
特别是临近年终和期末,学校工作繁忙,各类事故隐患增多,稍有不慎,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为此,现就进一步加强当前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工作强调如下:一、吸取教训,坚决防范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
一要加强教育。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速将这起事故通报到所有的学校和全体学生,并开展一次专题教育,使每所中小学校和每个学生从这次事故中充分吸取教训,增强安全意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要坚持演练。
各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进一步完善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晨会、课间操、体育课等活动开展经常性的学生紧急疏散演练,提高师生应急避险能力。
三要强化管理。
结合“校安工程”,按相关标准改造好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楼梯栏杆该加固的要加固,尤其是学生通道和楼梯的设置要与学生的数量配套,对一些学校教学楼中楼梯数量少、学生多的要采取分班下课、有序错峰等方式,保证学生上下楼梯的安全。
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必须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足够人员值班、巡查,组织有序疏散,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二、立即行动,专门开展一次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
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期刊名称】《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29
【摘要】浙政办发[2018]11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工作。
【总页数】6页(P19-24)
【作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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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16•【字号】浙教办函〔2017〕148号•【施行日期】2017.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浙教办函〔2017〕148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并就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校园安全保卫工作。
各地各校要认真按照《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加强学校人防、物防、技防建设,着力提高学校安全保卫水平。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责追责”的要求,认真落实校园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校园安全责任体系。
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严格执行校园人员、车辆出入查验制度。
二、切实加强护校安园工作。
要按照《浙江省公安厅办公室等三部门转发公安部办公厅中央综治办综治秘书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全国中小学幼儿园“护校安园”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公办〔2017〕62号)要求,会同公安、综治部门切实加强护校安园工作。
要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强化校园周边巡逻防控,提高见警率,严厉打击涉校违法犯罪,加强校园警务室建设,强化警校联动,建立和完善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严防发生影响恶劣的校园重大安全案事件,切实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
各地要做好护校安园落实情况的自查工作,省将择时开展督查。
三、切实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
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属地综治部门就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工作进行一次专题会商,进一步落实公安、工商、食药监、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城管等部门的工作职责,研究制定校园周边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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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则第一章总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有效防范第一条各类涉校案(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公安部、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其他未成年人集第二条中教育培训机构或场所参照执行。
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政府监管、单位负责,多管齐下、综合学校安全防范工作贯彻“第三条的原则。
“就高不就低”制度防等安全防范建设标准坚持施策”的方针。
学校的人防、物防、技防、人防建设第二章学校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安全保卫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第四条名专(兼)职校领导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的安全保1人员,聘用专职保安员,并确定卫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保安员的聘用及管理使用情况应分别报县级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保安员应按照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
学校保安员应当具第五条备相应的政治、业务、身体素质,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接受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的双重次。
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保安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每学期不少于1学校应当根据在校师生员工人数、门岗数、学生寄宿情况、周边治安等情况,按照不第六条名专职保安人的至少配1低于以下标准配专职保安员:非寄宿制学校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1500人增配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每增加人以上员;100100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2人以下的至少100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走读寄宿混合制学校均按照师生员工总人数为名专职保安员标准执行。
涉及多校区的学校,其1名专职保安员,每增加300名师生增配配2 每个校区按在校师生实际人数根据上述标准,独立配备专职保安员。
名专职宿舍管理员,女生宿舍楼应当配备女性宿舍寄宿制学校每栋宿舍楼至少配备1 第七条名保安员在岗次。
寄宿制学校放学后及夜间时段,应当至少有1管理员,每晚巡查应不少于2 值勤。
携带必要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保安员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穿着保安服装,第八条并熟悉使用方法。
上学、放学高峰时段,保安员应携带头盔、防刺背心、橡皮棍、哨子等防护装备上岗执勤。
小时值守制度,严格落实外来人员、车辆、物24第九条学校对人员、车辆进出的校门口实行品的出入查验、登记管理制度,严防可疑人员、车辆以及管制刀具、危险物品等带入学校;对次,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开展先期处置。
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 2名以上的保安人员、学上学、放学时段,在校门口及校门外一定区域,学校应安排2 第十条校专(兼)职保卫人员在岗值守,做好安全巡查和秩序维护工作。
组织教师、家长志愿者等力量在学校及校门口开展护校工作。
物防建设第三章米的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有条件的地方,学校应当设置离外围地面高度不低于2 第十一条应在学校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等周界设施上设置防爬设施。
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主要出入口设置门卫值班室。
门卫值班室应当按执勤人数配第十二条人)、防/人)、防刺背心(1套顶/人)、防护盾牌(1副/备以下基本防卫器械:防暴头盔(1人)、安/1支人)、强光电筒(1支/人)、自卫喷雾剂(副割手套(1/人)、橡胶警棍(1支/套。
防卫器械应摆放整齐、便于取放。
已设立警务室的学校,其门卫(值班室)的防2全钢叉卫器械可根据工作任务需要配备。
根据学校及周边区域的治安、交通状况,设置相应的安全防范设施:第十三条有关规定,GA/T1215-2014)按照《中小学与幼儿园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一)根据学校周边道路状况,公安交通部门应设置相应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标线、人行设施、分隔设施、停车设施、监控设施、照明装置等设施。
米区域,因地制宜设置家长等候区域,50 (二)根据治安、交通环境实际情况,学校门口附近设置防护栏、隔离栏,车辆减速装置等防冲撞设施,确保师生出入安全,秩序井然。
学校内部物防建设应当达到以下要求:第十四条(一)学校视频监控室、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等存放贵重物品和设备点,档案室、中考高考试卷保管室等保密资料存放点,有毒、有害、易燃等危险品存放场所的出入口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防盗安全门;窗户应当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保险柜(箱)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固定于地面或墙体。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设备场所应设置消防设施和防护设施,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河流、楼梯、电梯、落地玻璃门及在建工地等易发生危险的区域、部位设置相应的防范设施和警示标志。
(三)校门和校内学生行进主要道路、教学楼和宿舍楼通道等区域应当安装照明装置,并保。
持亮化率达100%(四)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集中学习和生活场所应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定期检测更新,保持完好有效。
安全出口、疏散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按规定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学生宿舍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施的,应安装点式火灾报警探测器。
(五)学校内应根据需要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牌、交通标志标牌标线、交通信号灯、人行设施、分隔设施、停车设施和减速带等。
技防建设第四章3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和防护要求应不低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出入口、重点部位和区域的技防设施安装应达到以下GB/T29315-2012统要求》(要求:(一)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内应由属地公安机关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及回放视频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监视区域内人员活动和治安秩序情况。
(二)学校应在大门口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及回放视频图像应能清楚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进出车辆的车牌号。
(三)学校门卫值班室、学生宿舍楼值班室、安防监控室应分别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联网属地接处警中心或报警监控中心。
学校出入口应建立来访人员登记查验信息管理系统,并接入省级公安机关情报平台,实现来访人员身份信息的实时比对、实时识别功能。
(四)教学楼、学生宿舍楼主要出入口、走廊,食堂操作间、配餐间、留样间和储藏室出入口,体育运动场所等人员聚集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五)危化物品储存室、实验室、财务室、计算机室、监控室、贵重物品集中存放场所、水电气热等设备间等重要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和入侵报警装置。
(六)学校应设置安防监控室,对本单位的视频图像采集、报警、电子巡查及系统信息通过管理软件实现联动管理,视频图像采集系统和报警系统应接入公安机关监控和报警平台,暂不能联网的应预留符合相关信号采集与传输标准的接口。
(七)学校重点部位和区域根据需要设置电子巡查装置。
学校图书馆、档案馆、重点实验室、危险品储藏室、计算机教室宜设出入口控制系统。
有条件的学校宜设置周界入侵报警装置。
学校应加强和完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建立技防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保障第十六条的长效机制。
(一)学校应保障技防设施投入及其维护经费,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安个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系统完好。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出现故障2全技术防范系统每小时内恢复功能,期间应采取有效的应急防范措施。
时,应当在24(二)安防监控室中心应落实专人值守,安全技术防范岗位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防范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天,(三)学校各部位视频监控应不间断进行图像采集,视频监控图像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涉案视频监控资料应及时拷贝并妥善保存。
警校联动机制建设第五章各级公安机关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综治部门在信息沟通、安全教育培训、应急处第十七条置以及综合治理等方面加强对学校的协作和监管,规范学校警务室、警务联络室、警务岗(点)建设,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属地公安机关可在条件具备、治安复杂区域的学校设置警务室。
学校警务室的外观第十八条标识、建设标准及职责任务参照《浙江省城乡社区警务工作规范(试行)》有关社区警务室建设标准执行,重点做好学校的安全防范督查和周边治安管控工作。
4有需要的地区,公安机关可在学校建立警务联络室或警务岗(点),主要承担涉校第十九条不稳定情报信息的收集研判,指导督查学校开展安全防范各项工作,协助开展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指导各类涉校矛盾纠纷的先期调处等工作。
:“五统一”第二十条设置警务联络室、警务岗(点)的学校应做到以下学校警务联络室、警“××(一)名称统一。
凡设立警务联络室、警务岗(点)的学校,应悬挂标志标牌。
务岗(点)”(二)外观标识统一。
学校警务联络室、警务岗(点)的外观、内务标识及装饰标准参照公安社区警务室标准建设。
(三)装备配置统一。
学校警务联络室、警务岗(点)的装备配置参照本细则第十二条学校门卫值班室防卫器械配备标准的基础上,增配相应的办公通讯设备、紧急报警装置等物防技防设施。
(四)制度台账统一。
学校警务联络室、警务岗(点)应在墙上醒目位置张贴警务公示牌、教育部校园管理六项规定、公安部校园管理八条措施、工作职责等相关制度;建立民警联络工作台账,台账记录应及时、全面、规范、真实。
(五)工作职责统一。
学校警务联络室、警务岗(点)作为警校联动的工作平台,学校应根据保卫任务配置相应的保卫人员和专职保安员,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确保警务联络室、警务岗(点)规范、有效运作。
联系学校的民警实行弹性工作制。
学校重大案(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第六章学校重大案(事)件是指发生在学校内部(含校门口)的投毒、放火、爆炸、抢第二十一条劫、强奸、故意杀人、伤害(致死)以及重大传染性疾病、食物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重大案件;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暴力恐怖、维稳类事件或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社会关注的案件。
学校以及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对辖区发生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学校重大案第二十二条(事)件,应按要求报送上级公安机关、教育部门。
学校是重大案(事)件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所在学校应当在发生重大案(事)第二十三条小时内分别报告属地公安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市公安机关业务主件1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应当第一时间报告省级公安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小时内书面报告情况。
管部门,发生重大案(事)件4学校应建立和完善信息报送和宣传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
属地公安机关、教第二十四条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学校加强涉校安全工作的新闻媒体、网络舆情的正面引导,防止网络和媒体炒作而造成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