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取其他类电子招投标服务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其他费市场化)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
工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收费,指工程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招标代理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工程监理费,指工程监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五)环境影响咨询费,指环境影响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上述5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2-4-2穗招代理协【2017】3号-2-附件:广州市招标代理服务费计费规则
附件:广州市招标代理服务费计费规则一、总则1. 为规范招标采购服务市场行为和秩序,敦促招标采购单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发布的《招标采购代理规范》ZBTB/T 01-2016的要求,全面履行招标采购服务职责,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招标采购服务专业化、精细化、系统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结合广州地区的实际,特制定本计费规则。
2. 本计费规则作为现阶段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采购业务的招标采购代理服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遵循市场规律和行业自律原则、参与市场竞争的招标采购服务费报价与招标采购合同签订的参考依据,以及相关单位编制工程概算和招标采购招标限价的参照依据。
二、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代理常规服务费、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和招标代理合同外服务费三部分组成。
1.招标代理常规服务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提供实施工程、货物、服务等招标代理服务工作,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宣传有关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协调中标合同的签订,汇编招标过程资料等过程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2. 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是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时约定的,且属于招标代理常规业务之外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清单编制费、招标控制价编制费、技术文件编制费(如编制技术要求、用户需求书、施工方案、设计任务书等)、文件评审费、会议场租费、会议食宿费、论证专家或资格审查专家和评标专家费、专家差旅交通费、考察费、报纸媒体费、专家保险费等招标代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招标人按实际计算并支付。
3. 招标代理合同外服务费:是指在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签订之后,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人要求提供的,且属于委托合同约定服务内容范围之外的其他合同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4.02.08•【字号】湘价服[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二○一四年二月八日湘价服〔2014〕33号)各市州物价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发展环境优化年”要求,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促进环境资源优化配置,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服〔2011〕9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构建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服务收费秩序,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发生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是指按照国家整合公共资源的要求,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其他公共资源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分级监管。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指导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并对覆盖中央和省属在长单位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所辖区域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六、十七条条解读
交易平台的使用与限制——《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六条解读小编的话:今天发送《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六条的解读,这一条的内容是交易平台的使用以及相关限制。
解读人张利江,其于2003年开始探索招投标业务的电子化,于2008年主持建成了全国第一套全流程网上招投标平台并建议国家对电子招标投标予以立法认可;自2009年起全程参与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起草编制,在2012年借调至国家发改委帮助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职从事该办法的论证、调研等工作。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条文第十六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选择使用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之外第三方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还应当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签订使用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权利和义务,并对服务过程中相关信息的产权归属、保密责任、存档等依法作出约定。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技术和数据接口配套为由,要求潜在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条文解读】本条规定交易平台使用方注册登记事项及其与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约定主要的权利义务,并对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做出禁止性规定。
一、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注册登记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是指根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设计的流程,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开设账户,完成组织机构代码、名称、负责人等基本信息的录入,交易平台积累其在平台中的活动记录。
注册信息的数据应当统一,该数据的取值范围、数据类型和数据格式详见《技术规范》第一部分6.2、6.3的规定。
在交易平台的注册登记应当注意如下几点:1、该注册登记不同于工商登记。
工商登记是政府在对申请人进入市场的条件进行审查的基础上,通过注册登记确认申请者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资格,使其获得实际营业权的各项活动的总称。
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注册登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无需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审查。
1980号文件收费标准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2.1亿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此价格不包含评标工资):100万元×1.0%=1万元(500-100)万元×0.7%=2.8万元(1000-500)×0.55%=2.75万元(5000-1000)×0.35%=14万元(10000-5000)×0.2%=10万元(21000-10000)×0.05%=5.5万元合计收费=1+2.8+2.75+14+10+5.5=36.05(万元)折后价格:21.68万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 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二年十月十五日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精品文档]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9月15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二○○三年九月十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字体大小:大| 中| 小2009-07-31 16:49 - 阅读:2700 - 评论:0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内计费字[2002]1701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内计费字[2002]1701号二00二年十月十七日)各盟市物价局(计委),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和自治区计委,财政厅转发国家文件要求,现将制定全区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程建设施工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差额定率办法。
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造价的5‰收取;工程造价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4‰收取;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3‰收取;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2‰收取;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1‰收取;工程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按工程造价的0.5‰收取。
二、工程勘测和设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工程勘测和工程设计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工程项目总估算额(第一部分)的1‰--3‰收取,具体收费金额由委托方同招标代理服务机构根据代理服务项目的工作量和复杂程度,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在2003年12月31日前,继续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8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按照委托招标机电设备总金额的1%向委托人收取。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工作中招标文件发售费用标准的通知
苏建招[2012]191号关于明确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工作中招标文件发售费用标准的通知关于明确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工作中招标文件发售费用标准的通知苏建招〔2012〕191号各市建设局(建委),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近年来,经过全省上下的不懈努力,我省网上电子化招投标系统基本建成,并在国有投资工程中全面使用。
为推动电子化招标工作顺利开展,经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现对电子化招投标中招标文件发售费用标准予以明确:1、采用全程电子化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发售价格按每本不超过300元收取,包括电子招标文件编制以及相关软件使用、维护、升级等费用。
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不超过100元/本;电子招投标平台(用于电子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发售、接收、加密、解密、分析等工作)使用和维护费用不超过100元/本,由平台开发商收取;电子招投标文件工具软件(用于电子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编制、生成、转换、电子签章、加密传输等工作)使用和维护费用不超过100元/本,由工具软件开发商收取。
上述软件使用和维护费用为最高限价,各地应当通过竞争比选的方式,择优选择软件服务商,确定软件使用和维护服务价格。
平台和工具收取的费用与服务挂勾,每季末根据服务质量结算支付。
2、为保证电子招投标数据的安全和市场公平竞争,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工作的通知》(苏建招〔2011〕464号)的规定,各地要分别委托不同的平台开发商和工具软件开发商开发相关软件。
在464号文件印发之前已委托同一开发商开发工具软件和平台软件的个别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引进两家以上工具软件服务招投标各方,并根据464号文件要求进行调整。
暂时使用同一家工具和平台的项目,其招标文件发售价格250元/本,工具软件和平台软件使用和维护费合计不得超过150元/本。
3、网上招投标平台运行所需硬件、网络等配套设施设备由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提供、管理、维护,所需费用从交易服务费中列支。
(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 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发改价格[2016]534号[1]-推荐下载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通,力1根保过据护管生高线产中0不工资仅艺料可高试以中卷解资配决料置吊试技顶卷术层要是配求指置,机不对组规电在范气进高设行中备继资进电料行保试空护卷载高问与中题带资2负料2,荷试而下卷且高总可中体保资配障料置2试时32卷,3各调需类控要管试在路验最习;大题对限到设度位备内。进来在行确管调保路整机敷使组设其高过在中程正资1常料中工试,况卷要下安加与全强过,看度并25工且52作尽22下可护都能1关可地于以缩管正小路常故高工障中作高资;中料对资试于料卷继试连电卷接保破管护坏口进范处行围理整,高核或中对者资定对料值某试,些卷审异弯核常扁与高度校中固对资定图料盒纸试位,卷置编工.写况保复进护杂行层设自防备动腐与处跨装理接置,地高尤线中其弯资要曲料避半试免径卷错标调误高试高等方中,案资要,料求编试技5写、卷术重电保交要气护底设设装。备备置管4高调、动线中试电作敷资高气,设料中课并技3试资件且、术卷料中拒管试试调绝路包验卷试动敷含方技作设线案术,技槽以来术、及避管系免架统不等启必多动要项方高方案中式;资,对料为整试解套卷决启突高动然中过停语程机文中。电高因气中此课资,件料电中试力管卷高壁电中薄气资、设料接备试口进卷不行保严调护等试装问工置题作调,并试合且技理进术利行,用过要管关求线运电敷行力设高保技中护术资装。料置线试做缆卷到敷技准设术确原指灵则导活:。。在对对分于于线调差盒试动处过保,程护当中装不高置同中高电资中压料资回试料路卷试交技卷叉术调时问试,题技应,术采作是用为指金调发属试电隔人机板员一进,变行需压隔要器开在组处事在理前发;掌生同握内一图部线纸故槽资障内料时,、,强设需电备要回制进路造行须厂外同家部时出电切具源断高高习中中题资资电料料源试试,卷卷线试切缆验除敷报从设告而完与采毕相用,关高要技中进术资行资料检料试查,卷和并主检且要测了保处解护理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7]123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7]123号2007年6月14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根据《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8号令)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经批准设立的各类招投标交易中心(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等,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招投标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本通知执行。
二、招投标交易服务费属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三、根据我省招投标交易市场的实际情况,招投标交易服务按交易项目收取服务费,服务费以招投标中标金额为基数,采取超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档次成交额(万元)累进计费率(‰)1100及以下 2 2100-500(含500,下同) 1.8 3500-1000 1.6 41000-5000 1.4 55000-10000 0.8 610000以上0.4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招投标交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质量,结合当地交易量及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局备案。
没有标的金额的服务类招投标交易项目,交易服务费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四、招投标交易服务费原则上由招标人、中标人各承担一半,招标人及中标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涉及的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按经批准的收费标准的70%计收。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在线培训系统知识题库(2020年版)》(完整版本)-判断题
2020年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培训及考试题库(含往年题库)第三部分判断题1.《招标6.《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改变了以纸质媒介为主的招标公告发布制度,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发布信息,并将信息发布范围由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扩大到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
(√)7.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部门要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坚决纠正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使《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落到实处。
(√)8.《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己于2017年11月23日发布,并将于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x)9.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
(√)10.深入推进“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融合发展。
各地要按照《“互联网+”招标釆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和《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要求,加快解决线上交易与线下办理“双轨制”问题,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釆购全覆盖(√)11.在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通知中,落实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要求,实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公开透明和集中共享。
(√)12.在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通知中,各地要加强交易数据信息源头管理,按照数据规范要求科学改造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数据接口,实现交易数据在交易过程中实时自动上传,确保上传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即时。
(√)13.在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通知中,各地要依托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研发提供CA证书互认、主体注册共享等公共技术,逐步推动省级行政区域内CA证书兼容互认,努力做到“一处注册、处处通用”。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六、二十、二十一条解读
交易平台的使用与限制——《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六条解读小编的话:今天发送《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六条的解读,这一条的内容是交易平台的使用以及相关限制。
解读人张利江,其于2003年开始探索招投标业务的电子化,于2008年主持建成了全国第一套全流程网上招投标平台并建议国家对电子招标投标予以立法认可;自2009年起全程参与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起草编制,在2012年借调至国家发改委帮助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职从事该办法的论证、调研等工作。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条文第十六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选择使用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之外第三方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还应当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签订使用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权利和义务,并对服务过程中相关信息的产权归属、保密责任、存档等依法作出约定。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技术和数据接口配套为由,要求潜在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条文解读】本条规定交易平台使用方注册登记事项及其与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约定主要的权利义务,并对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做出禁止性规定。
一、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注册登记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是指根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设计的流程,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开设账户,完成组织机构代码、名称、负责人等基本信息的录入,交易平台积累其在平台中的活动记录。
注册信息的数据应当统一,该数据的取值范围、数据类型和数据格式详见《技术规范》第一部分6.2、6.3的规定。
在交易平台的注册登记应当注意如下几点:1、该注册登记不同于工商登记。
工商登记是政府在对申请人进入市场的条件进行审查的基础上,通过注册登记确认申请者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资格,使其获得实际营业权的各项活动的总称。
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注册登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无需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审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8.04.16•【字号】渝价〔2018〕54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8〕54号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发改局: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调整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
现将调整后的试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交易服务收费标准(一)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收费。
房屋市政类工程按照中标额的1.7‰收取;房屋市政类工程外的水利、交通、电力、能源等专业工程项目按照中标额的1‰收取。
每宗交易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25万元。
(二)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的成交方式分类收取。
1.协议方式成交的项目采用分段递减累计的计费方法,按照下表标准计算收取。
其中,主管机构批准的“非公开协议转让”项目交易服务费按每宗2000元收取。
2.竞价方式成交的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复函》(渝价函〔2006〕281号) 执行。
(三)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收费采用分段递减累计的计费方法,按照下表标准计算收取。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采用分段递减累计的计费方法,按照下表标准计算收取。
(五)政府采购交易服务收费采用分段递减累计的计费方法,按照下表标准计算收取。
二、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收费的清理规范。
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中相关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建设的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电子政务平台,利用平台办理有关业务,不得以服务费等名义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9月15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二○○三年九月十五字体大小:大| 中| 小2009-07-31 16:49 - 阅读:2700 - 评论:0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和电子招投标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和电子招
投标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招标与投标》
【年(卷),期】2016(0)10
【摘要】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精神,促进我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规定,现就调整我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和电子招投标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1页(P11-11)
【关键词】服务收费标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易服务;建设工程;招投标;电子;调整;深圳市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33
【相关文献】
1.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告 [J], ;
2.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服务收费的通知 [J],
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J], ;;
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船舶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J], 无
5.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明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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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收费服务指南
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收费服务指南收费项目名称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和电子招投标服务费收费依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和电子招投标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深发改【】号)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服务费建设工程交易四、收费去向 扣除应缴的税金后全部上缴财政 五、招标人缴费期限 工程定标后个工作日内缴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六、缴费操作流程(一)招标人缴纳交易服务费系统操作流程:、打开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 (),在首页处点击我要招标, 链接到招标子系统,使用数字证书(证书)登录;、在左侧菜单栏处选择【费用管理】点击【待缴交易服务费】在页面中找到需要缴费的工程,点击【我要缴费】 ;、在弹出的界面如实填写相关的收件人信息,确认信息无误后 点击右上方的【确认】按钮;、在生成的缴费通知书界面处点击鼠标右键打印缴费通知书;、招标人根据缴费通知书的重要提示及缴款注意事项进行缴款;、招标人缴费后就可在招标子系统定标模块自行打印《中标通知书》。
投标人缴纳电子招投标服务费系统操作流程:、打开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 (),在首页处点击我要投标, 链接到投标子系统,使用数字证书(证书)登录; 、在左侧菜单栏处选择【我的空间】点击【购买服务】 ,在弹出 界面中点击右上方的【购买服务】按钮;务费电子招投标服、点击购买服务后在弹出的界面中如实填写联系人信息,选择需要购买的服务类型,确认信息无误后操作【点击购买】、在生成的缴费通知书界面点击鼠标右键打印缴费通知书;、投标人根据缴费通知书的重要提示及缴款注意事项进行缴款;、投标人缴费后就可在深圳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参加投标活动。
七、特别提示(一)为确保正常缴费,在转账或填写现金缴款单时,必须在附加信息及用途栏"或"备注栏"中填写:缴费通知书号码XXX XXXXXXXX ",因未按要求填写或填写错误而导致收费数据无法确认或确认错误的,则缴款单位责任自担;(二)根据收费标准规定,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由招标人缴交,电子招投标服务费由投标人缴交,缴款时转账单或现金缴款单的付款人需与缴费通知书的缴款单位保持一致,若不一致,交易中心仍以缴费通知书的缴款单位为准开具发票;对应一个收费账号,请按缴费通知书的收费账号转款,不要多缴或者少缴,应缴金 额必须与实缴金额相等,系统才能自动确认收费,快速开通相 应服务; (四)投标人在进行电子招投标服务费购买服务时,根据其自 愿原则,自行选择按年度缴纳或按单项工程缴纳,自行选择几 年或几次,按收费标准由电脑自动计算应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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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其他类电子招投标服务费的通知
各有关投标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构建阳光政府的意见》,建立和完善网上公共服务系统,为建筑市场各交易主体提供更加高效、优质的服务,实现“节能、环保、绿色”招标投标,我中心在成功实行施工、监理、设计、货物类电子招投标的基础上研发了其他类电子招投标系统,并于2011年8月1日开始投入使用,目前运行正常,效果良好。
现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电子招投标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深价管函…2009‟52号)和市发改委《关于电子招标投标服务收费续期的复函》(深发改函…2011‟1454号)的内容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11月14日开始,对其他类工程的电子招投标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招投标服务内容
电子招投标服务通过“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以下简称交易服务网)()提供以下服务内容:
1、电子招标文件编制系统和电子投标文件编制系统下载。
2、网上招标业务办理,包括工程报建、上传招标文件、
查看网上质疑信息、上传答疑及补遗文件、工程跟踪等。
3、网上投标业务办理,包括下载招标文件、工程招标网上质疑、上传投标文件、工程跟踪等。
4、邮件和短信通知服务。
对企业关注的招标工程,如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答疑和补遗、截标时间、会议安排等重要内容发布或变更时,系统将通过邮件和手机短信方式及时通知相关企业。
5、自选服务、关注工程、我的信息等定制功能,以及工程信息高级查询、系统操作在线帮助等。
电子标书编制和网上业务办理全部采用CA数字证书安全保障工具,保证电子标书和网上业务办理的安全性和法律效力。
二、电子招投标服务收费方式与标准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电子招投标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深价管函…2009‟52号),其他类电子招投标服务费的收费方式与标准如下:
[注]:一个年度是指当年9月5日至次年9月4日。
三、电子招投标服务申请说明
1、所有需要使用其他类电子招投标服务的企业必须登陆我中心交易服务网进行电子招投标服务申请,并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具体办理方式见交易服务网中的“电子招投标服务申请办事指南”。
2、已在我中心网站注册过非施工类的用户,请重新选择电子招投标服务的工程类别,并完成相关业务的办理。
四、注意事项
1、其他类电子招投标有偿服务启用后,未办理电子招投标服务业务的企业,将仅能查看交易服务网基本信息,无法下载投标文件编制系统,不能办理网上投标业务,不能享受邮件和短信通知、定制等服务。
请各有关单位尽快办理电子招投标服务手续,未办理电子招投标服务业务而影响投标业务的,责任自行承担。
2、使用网上递交投标文件的,为防止网络阻塞,建议至少在截标前一个小时上传投标文件。
具体使用方式参见交易服务网中的“截标服务指南”和在线帮助。
五、技术支持与咨询服务
对电子招投标服务,我中心提供 7*24小时的电话技术
支持与咨询服务。
如在系统使用过程中存在任何疑问,请拨打4000034588。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