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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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

第二条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以及县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组织实施的情况。

(二)健全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开展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情况。

(三)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情况。

(四)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行责任分解和监督检查的情况。

(五)领导干部遵守法律、法规、政治纪律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七)需要考核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责任考核的形式与方法

主要形式有经常性的自查、年终考核。主要方法有自查、群众评议、组织考核、领导考评等。

(一)经常性的自查。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结合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定期主持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回顾、检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主要领导干部还要对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重要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和局党组报告,对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二)年终考核。与本单位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系统的自查和总结,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述职报告和个人总结的一项重要内容,由考核领导小组汇总后报局党组。

第四条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力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实施,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执行,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根据违反责任制的情节轻重和造成的结果,对责任人可以分别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给予组织处理、党纪处分等。

第七条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结果,作为单位评先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一)受到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的,当年不能被评为先进集体、优秀个人。

(二)受到组织处理的,除按本条(一)项处理外,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三)受到党内警告以上处分的,除按本条(一)、(二)项处理外,职务、级别、工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北湾乡卫生院

201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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