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

合集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5.31•【字号】内蒙古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9号•【施行日期】1997.05.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内从事土木建筑、管线敷设和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生产活动的施工安全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实行国家监察,定期对建筑业企业安全工作实行检查和抽查。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二)对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三)审查建设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技术措施;(四)审定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等级;(五)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和定额支付、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七)对竣工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进行考评验收;(八)调查、处理建筑施工中的事故,对死亡及重大事故按照规定会同劳动、公安、检察、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调查、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及对其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旗县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应设立专门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对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配备相应技术职称的土木建筑、电气和机械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所必备的条件。

旗县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鼓励推广应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第七条积极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鼓励创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程,全面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旗县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中必须注明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及施工单位履行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在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况下,不得强令施工单位进行建筑施工,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

内蒙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内蒙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内蒙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建筑工程在内蒙古自治区得到了快速发展。

然而,由于工程规模逐渐增大、施工工艺复杂、人员密集度高等因素的存在,建筑工程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内蒙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维护建筑工程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工程的安全标准和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在施和已竣工的各类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商业建筑、公共设施等。

第三条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二章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并按照工程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向监理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报备。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协调和推进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组织安全演练。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的突发事故,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督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按照承诺的安全管理要求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制定监理计划,通过实地检查、记录和评估,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反馈安全管理情况,提出整改建议,并协助处理施工中出现的安全问题。

第四章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第十三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并及时修订更新。

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程 2

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程 2

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程修编说明
到建筑机械设备类。 四、按照住建部《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 》规定,《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程》中个检查、验收 等表格中,凡涉及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 师签字的,均加盖职业资格印章。 五、根据目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状况,提出了施 工企业项目部管理机构中增设专职电工和机械管理人 员、项目部监理部制定一名监理工程师重点抓安全的 要求,以便于切实加强现场施工用电和机械设备的监 督与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六、将近几年住建部制定的有关建筑安全生产规 定及要求,引入各章节的使用说明中,便于使用者直 接查阅和遵照执行。
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程 A1
五、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由总承包单位、 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项目部负责人、技术负 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六、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贯彻 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制定项 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编制项目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 用的有效使用;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 工方案;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实施项目安全 检查和隐患排查;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及时、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需求。
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程修编说明
《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程》调整和修编的主要内容有: 一、新修编的《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程》按照安 全管理、文明施工、土建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建筑机械设备等五个专业进行归类、组卷、建档,力 求简便易行,适应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完善了资料 的整理顺序,统一了安全技术资料中通用表格的使用, 形成了各专业资料独立组卷体系。 二、针对施工现场(尤其是旗县地区)实际,淘 汰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木脚手架和模板木支撑;淘汰使 用不符合标准且安全防护难以达到规范要求的龙门架 物料提升机。 三、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中高处作业吊篮的检查评定项目,将高处作业吊篮归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为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试验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自治区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分级管理职责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未经自治区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机构不得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采用巡查、抽查等方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抽查涉及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方面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情况;(三)对工程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四)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五)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六)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资料规程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资料规程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资料规程一、总则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确保工程进展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资料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二、安全管理资料的归档与保存1.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得以有效实施。

2.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安全管理的有效运行。

3.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记录台账,详细记录施工期间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教育培训等相关信息,并保存备查。

4.安全管理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年。

期满后,可以将少数必要资料进行归档保留。

三、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管理资料1.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管理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安全监测报告等。

2.施工方案应详细描述工程施工的整体安全管理思路、措施、组织安排等内容,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3.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应根据施工方案的要求,针对具体的危险作业环节,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4.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合理组织施工人员、设备和材料的布置,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有序进行。

5.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应详细记录对施工人员进行的安全技术要求及措施的交底情况,确保施工人员理解并落实相关安全要求。

6.安全监测报告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结果,进行记录与分析,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环境的安全。

四、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资料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控制计划、质量验收记录、试验报告等。

2.质量控制计划应详细描述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要求、检测方法、验收标准等内容,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3.质量验收记录应详细记录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每一项质量检测与验收情况,包括检测人员、检测设备、检测结果等。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程《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旨在规范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建立完善的安全技术资料管理机制,加强安全技术资料安全管理,切实保障施工现场安全。

一、安全技术资料的管理范围1.本《规程》所称的安全技术资料,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安全事故时出现的危险因素的可能性及其危害后果的研究或者对防范安全事故的技术文件、技术信息、技术规范、技术资料,以及开展安全管理的技术性决策、技术措施等。

2.安全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1)消防设施、结构、设备及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2)地质地貌,建设地点的地质灾害情况;(3)施工中有关机械、电气设备及可能产生危险的其他材料的使用;(4)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的设计、预防措施;(5)实施安全管理的技术措施和技术规范;(6)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资料;(7)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的资料;(8)施工现场应当报送的安全生产统计报表;(9)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检查记录。

二、安全技术资料管理机构1.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技术资料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安全技术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归档、监督管理。

2.安全技术资料搜集、整理、汇编、归档、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资质:(1)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熟悉建筑工程施工和安全管理知识;(2)在施工现场有较长的实践经验;(3)能够做到严格按照《规程》执行,妥善管理安全技术资料。

三、安全技术资料搜集1.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搜集安全技术资料,并建立安全技术资料档案。

2.安全技术资料搜集应当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编制安全技术资料;同时还应当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3.安全技术资料应当定期核查更新,以便及时发现和消除危害。

四、安全技术资料归档1.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技术资料分类归档,以便于查找和使用。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自治区鼓励实行科学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建筑材料质量认证制度。

自治区鼓励创建优质工程,提倡优质优价。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施、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第七条自治区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资料治理规程(试行)用表名目A卷安全管理A1 安全生产责任制2表A1.1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打算3表A1.2 项目部治理人员安全责任目标考核记录9A2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10表A2.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11表A2.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畴13表A2.3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畴14表A2.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16表A2.5 论证会参会人员(单位)签到表17表A2.6 审批表19A3 安全技术交底 21表A3.1 安全技术交底错误!未定义书签。

A4 安全检查22表A4.1 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回复)单登记表 23表A4.2 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25表A4.3 安全隐患整改回复单26表A4.4 安全隐患整改回复单28表A4.5 工程项目建筑安全隐患排查统计表30表A4.6 工程项目安全奖励登记台账32表A4.7 工程项目安全惩处登记台账33A5 安全教育35表A5.1 安全教育培训教案36表A5.2 项目部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考核登记表37表A5.3 项目部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 39表A5.4 项目部治理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登记表40表A5.5 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登记表42表A5.6 适时性及经常性安全教育登记表42A6 应急救援44表A6.1 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记录清单 45表A6.2 施工现场应急救援培训记录46表A6.3 施工现场应急救援演练记录47表A6.4 施工现场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表 49A7 分包单位安全治理51表A7.1 分包单位登记表 52表A7.2 分包单位项目部治理人员登记表54表A7.3 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56A8 持证上岗57表A8.1 总承包单位项目部治理人员登记表58A9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60表A9.1 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表 61表A9.2 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63A10 安全标志 67表A10.1 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统计表 68表A10.2 施工现场安全操作规程牌统计表 69图A10.1 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布置图 71表A10.3 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公示 73B卷文明施工表B1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验收表76表B2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审批表79表B3 施工现场活动板房安装验收表81C卷土建工程C1 基坑工程83表C1.1 基坑工程验收记录表84表C1.2 基坑周边沉降监测记录表86表C1.3 基坑支护变形监测记录表87C2 模板支架88表C2.1 扣件式模板支架验收记录表90表C2.2 碗扣式模板支架验收记录表92表C2.3 门式模板支架验收记录表94表C2.4 承插型盘扣式模板支架验收记录表96表C2.5 混凝土拆模申请表98C3 脚手架工程100表C3.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验收记录表 101表C3.2 悬挑式脚手架验收记录表103表C3.3.1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审查登记表105表C3.3.2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验收记录表106表C3.3.3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升降作业前检查记录表108表C3.4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验收记录110表C3.5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验收记录表 112表C3.6 门式脚手架验收记录表 114表C3.7 扣件式满堂脚手架验收记录表 118表C3.8 落地式卸料平台脚手架验收记录表120C4 安全防护设施 123表C4.1 安全防护用品进场验收登记表 124表C4.2 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表126表C4.3 悬挑式物料钢平台验收记录表 128D卷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表D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电气材料明细表130表D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作记录131表D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验收记录表132表D4 施工现场接地极做法详图记录表137表D5 施工现场接地电阻测试记录表138表D6 施工现场绝缘电阻测试记录表139表D7 施工现场漏电爱护器功能试验记录表140E卷建筑机械设备E1 建筑机械通用部分143表E1.1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报表144表E1.2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146表E1.3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报表148表E1.4 施工机械设备进场验收记录表149表E1.5 施工机械爱护保养记录表151表E1.6 年施工机械设备运转记录表152表E1.7 起重机械交接班记录表154表E1.8 施工机械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表155表E1.9 施工机械设备检修及技术改造记录表156E2 施工升降机157表E2.1 施工升降机基础验收表159表E2.2.1 施工升降机(人货两用)自检记录表160表E2.2.2 施工升降机(货用)自检记录表 163表E2.3.1 施工升降机(人货两用)验收记录表167表E2.3.2 施工升降机(货用)验收记录表 170表E2.4 施工升降机班前检查记录表173表E2.5 施工升降机周期检查记录表174E3 塔式起重机177表E3.1 塔式起重机基础验收表178表E3.2 塔式起重机自检记录表179表E3.3 塔式起重机验收记录表183表E3.4 塔式起重机班前检查记录表186表E3.5 塔式起重机周期检查记录表187表E3.6 塔式起重机顶升检查验收记录表192表E3.7 塔式起重机附着锚固检查验收记录表193E4 高处作业吊篮194表E4.1 内蒙古自治区高处作业吊篮产权备案申报表196表E4.2 内蒙古自治区高处作业吊篮使用告知表197表E4.3 高处作业吊篮自检记录表198表E4.4 高处作业吊篮验收记录表200E5 施工机具203表E5.1 混凝土搅拌机验收记录表203表E5.2 混凝土泵验收记录表205表E5.3 砂浆搅拌机验收记录表206表E5.4 钢筋切断机验收记录表207表E5.5 钢筋弯曲机验收记录表208表E5.6 钢筋调直机验收记录表209表E5.7 钢筋直(锥)螺纹成型机验收记录表210表E5.8 圆盘锯验收记录表211表E5.9 电平刨(压刨)验收记录表212表E5.10 手持电动工具验收记录表214表E5.11 桩工机械验收记录表215表E5.12 土方机械验收记录表216表E5.13 对焊机验收记录表217表E5.14 电焊机验收记录表218E6 起重吊篮219表E6.1 起重吊装验收记录表220附:资料名目222安全技术资料治理规程A卷安全管理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安全技术资料治理规程A卷编号:A1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打算工程造价:续表A1.1续表A1.1项目负责人(签章):企业安全部门:企业财务:项目部治理人员安全责任目标考核记录表A1.2安全技术资料治理规程A卷编号:A2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工程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畴表A2.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畴表A2.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总承包单位(盖章):年月日论证会参会人员(单位)签到表表A2.5审批表表A2.6安全技术资料治理规程A卷编号:A3安全技术交底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安全技术资料治理规程A卷编号:A4安全检查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回复)单登记表表A4.1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编号:安全隐患整改回复单表A4.3安全隐患整改回复单编号:工程项目建筑安全隐患排查统计表工程项目:填报单位:填报日期:注:统计表数据每月应进行统计汇总,并于下月5日前将此表和项目部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同时上报安监站。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为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试验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自治区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分级管理职责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未经自治区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机构不得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采用巡查、抽查等方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抽查涉及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方面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情况;(三)对工程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四)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五)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六)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为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试验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分级管理职责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未经自治区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机构不得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采用巡查、抽查等方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抽查涉及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方面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情况;(三)对工程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四)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五)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六)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巡查是指在一定时间通过巡视随机进行的工程质量检查活动.抽查是指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6.02•【字号】内建工[2010]220号•【施行日期】201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内建工[2010]220号)各盟市住建委(住建局):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近年来,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总体上是好的,但在一些建设工程中,违反建设程序、降低质量标准、违规违章操作、执法监督不严等现象依然存在。

建筑市场行为不够规范,市场过度竞争、诚信缺失,导致不合理工期和造价、转包和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现象还时有发生,不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严重影响工程质量。

随着自治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质量监督力量与建设规模不相适应,人员紧缺的问题也相当突出。

为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强化质量责任,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现将我区今年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行为,强化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一)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是工程建设的主体,要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有关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建设,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要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勘察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勘察,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质量依法承担责任,要增强勘察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及时整理、核对勘察过程中的各类原始记录,不得虚假勘察,不得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保证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划许可条件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对建设工程的设计质量依法承担责任,要进一步强化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执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强文件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得签字认可,确保所签章的设计文件能够满足建设工程对安全、抗震、节能、防火、环保、无障碍设计、公共卫生和居住方便等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需要,并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有足够的可靠性;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依法承担责任,要健全施工过程的质量检验检测制度,做好工程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要对施工或者竣工验收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要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监理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依法承担监理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和失效、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和失效、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和失效、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
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01.26
•【字号】内建法[2011]36号
•【施行日期】2011.0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和失效、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内建法[2011]36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43号)精神,我厅对2000年以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按照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没有合法依据,与同位阶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设定行政处罚,或者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行政垄断等违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应予废止,以及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规范性文件失效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将《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行政执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建办[2000]51号)等16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其中所列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附件:。

建筑工程安全资料管理规程gb

建筑工程安全资料管理规程gb

建筑工程安全资料管理规程gb 第一条定义建筑工程安全资料是指涉及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各类文件、记录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检查记录、事故调查报告、培训资料等。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资料管理,包括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各方。

第三条安全资料管理的基本原则1. 文件齐备性原则:各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完备而准确地编制和保存建筑工程安全资料。

2. 数据安全原则:安全资料应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保存和保护,防止遗失、泄露、损毁或篡改。

3. 时效性原则:各方应及时更新和归档安全资料,并根据需要提供给相关人员进行查阅和使用。

第四条安全资料的内容和格式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危险源辨识与评估、安全教育培训、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

格式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2. 安全检查记录:包括定期、不定期的安全巡查、自查、监督检查等记录,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人员、问题和整改情况等。

3. 事故调查报告: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详细调查分析,记录事故发生原因、责任人、损失情况及建议的预防措施等。

4. 培训资料:包括安全培训课件、培训记录、考核成绩等,内容应与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相关。

第五条安全资料的保存与归档1. 纸质文件的保存:安全资料的纸质文件应存放在防火、防潮、防虫的专用文件柜或保险柜内,按照文件的种类和日期排序存放,并定期检查保存环境。

2. 电子档案的保存:安全资料的电子文件应备份保存,存储介质应选择稳定可靠的设备,并采取措施保护资料的完整性和机密性。

3. 安全资料的归档:安全资料按照规定的归档期限进行归档,定期清理和整理已归档的资料,确保文件的整洁有序。

第六条安全资料的使用和传递1. 安全资料的查阅:相关人员有安全资料查阅需求时,应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批后方可查阅,查阅记录应详细记录。

2. 安全资料的传递:安全资料的传递应确保内容的完整和准确,使用时应注意保密,防止泄露。

内蒙古房屋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2016

内蒙古房屋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2016

内蒙古房屋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2016内蒙古房屋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是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的一项管理规程,目的是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利用和管理,提高施工质量和工程管理水平。

本规程的发布,对于规范施工方在建筑工程中的技术资料的管理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本规程明确了房屋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的范围。

技术资料包括施工图纸、设计计算书、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材料试验报告、施工质量验收报告等。

同时,规程还对于技术资料的形式、格式等做出了具体规定,确保技术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其次,本规程明确了施工单位在收集、整理、保存、利用和管理技术资料时应遵循的原则。

首先是收集原则,规程要求施工单位要及时、完整地收集工程技术资料,保证资料的完备性。

其次是整理原则,规程要求施工单位对于技术资料要按照一定的分类和编码规则进行整理,保证技术资料的有序性。

再次是保存原则,规程要求施工单位要对技术资料进行合理的储存、保管和备份,保证技术资料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此外,规程还明确了利用和管理原则,规定了技术资料在后续施工、工程维护和验收等环节中的使用和管理方式。

另外,本规程还明确了施工单位在技术资料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

规程要求施工单位要设立专门的技术资料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利用和管理工作。

同时,规程还规定了施工单位对于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和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以保护技术资料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最后,本规程对于技术资料的利用和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规程要求施工单位要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充分发挥技术资料在施工中的作用,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

同时,规程还强调了技术资料的变更和修订问题,规定了施工单位在技术资料变更和修订时的程序和要求。

总之,内蒙古房屋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的发布,对于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利用和管理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文」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文」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yjbys店铺整理的条例全文,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生产、交易和服务活动,实施建设工程活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

本条例所称的有形建筑市场,是指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规定负责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市场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有序的原则。

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章建设工程程序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报建、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报旗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旗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八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资料领取施工许可证。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施工许可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

国务院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工的建设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但应当向自治区人民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2.23•【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7号•【施行日期】199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4年2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投资者、使用者和建设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勘察设计质量、建筑安装施工质量和建筑构配件质量。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自治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统一管理。

盟市、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负责自治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盟市、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一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指导。

盟行政公署与旗县(市)人民政府同在一地的,可设一个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必须经自治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技术和法律知识,经考核合格后发给执法证书,凭证进入现场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自治区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驻自治区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必须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业务指导。

第八条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业务范围划分:(一)工业、交通、邮电、通讯、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本部门大中型建设项目生产区内的建设工程或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二)军队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军事设施及军队营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单建式人防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四)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五)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对铁路沿线100公尺以内(不含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统称监督站)监督站范围发生争议时,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资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档案资料的管理,规范监督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资料(以下简称监督档案)是质量监督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原始记录,检测鉴定报告、表格等监督资料的总称。

监督档案是工程质量监督过程的记载,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考核质量监督站及人员的依据。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推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五条监督档案的管理实行站长负责制,各级质量监督站应制定监督档案资料的岗位责任制。

并应有专职人员负责监督档案的收集、整理、装订和归档工作。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及时整理,并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所用表格一律按本办法所附表格认真填写。

做到真实、准确,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对提出的质量问题应有处理意见及结果。

第七条监督档案资料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

第八条监督档案应按单位工程立卷,按专业归类整理,统一编号。

在工程监督过程中,由责任监督员负责妥善保管,工程竣工核验后一个月内应由责任监督员及时将监督档案汇总、整理、装订成册,经站长或总工程师审定并签证后归档。

第九条监督档案应反映监督工作实际。

对擅自涂改、伪造、损毁、丢失等造成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第十条监督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长期,时间为十五年。

须销毁的应登记造册,报建设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统一销毁。

第十一条各级监督站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定期检查制度,检查应由站长或总工程师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要求责任监督员改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程(试行)用表目录A卷安全管理A1 安全生产责任制 (2)表A1.1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 (3)表A1.2 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责任目标考核记录 (6)A2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 (7)表A2.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8)表A2.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9)表A2.3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10)表A2.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 (11)表A2.5 论证会参会人员(单位)签到表 (12)表A2.6 审批表 (13)A3 安全技术交底 (14)表A3.1 安全技术交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A4 安全检查. (15)表A4.1 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回复)单登记表 (16)表A4.2 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17)表A4.3 安全隐患整改回复单 (18)表A4.4 安全隐患整改回复单 (19)表A4.5 工程项目建筑安全隐患排查统计表 (20)表A4.6 工程项目安全奖励登记台账 (21)表A4.7 工程项目安全惩罚登记台账 (22)A5 安全教育 (23)表A5.1 安全教育培训教案 (24)表A5.2 项目部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考核登记表 (25)表A5.3 项目部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 (26)表A5.4 项目部管理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登记表 (27)表A5.5 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登记表 (28)表A5.6 适时性及经常性安全教育登记表 (28)A6 应急救援 (30)表A6.1 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记录清单 (31)表A6.2 施工现场应急救援培训记录 (32)表A6.4 施工现场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表 (34)A7 分包单位安全管理 (35)表A7.1 分包单位登记表 (36)表A7.2 分包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登记表 (37)表A7.3 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 (38)A8 持证上岗 (39)表A8.1 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登记表 (40)A9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41)表A9.1 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表 (42)表A9.2 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 (43)A10 安全标志 (46)表A10.1 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统计表 (47)表A10.2 施工现场安全操作规程牌统计表 (48)图A10.1 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布置图 (49)表A10.3 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公示 (50)B卷文明施工表B1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验收表 (52)表B2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审批表 (54)表B3 施工现场活动板房安装验收表 (55)C卷土建工程C1 基坑工程 (57)表C1.1 基坑工程验收记录表 (58)表C1.2 基坑周边沉降监测记录表 (60)表C1.3 基坑支护变形监测记录表 (61)C2 模板支架 (62)表C2.1 扣件式模板支架验收记录表 (63)表C2.2 碗扣式模板支架验收记录表 (65)表C2.3 门式模板支架验收记录表 (67)表C2.4 承插型盘扣式模板支架验收记录表 (69)表C2.5 混凝土拆模申请表 (71)C3 脚手架工程 (72)表C3.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验收记录表 (73)表C3.2 悬挑式脚手架验收记录表 (75)表C3.3.1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审查登记表 (77)表C3.3.3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升降作业前检查记录表 (80)表C3.4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验收记录 (82)表C3.5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验收记录表 (84)表C3.6 门式脚手架验收记录表 (86)表C3.7 扣件式满堂脚手架验收记录表 (89)表C3.8 落地式卸料平台脚手架验收记录表 (91)C4 安全防护设施 (93)表C4.1 安全防护用品进场验收登记表 (94)表C4.2 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表 (95)表C4.3 悬挑式物料钢平台验收记录表 (97)D卷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表D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电气材料明细表 (99)表D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作记录 (100)表D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验收记录表 (101)表D4 施工现场接地极做法详图记录表 (105)表D5 施工现场接地电阻测试记录表 (106)表D6 施工现场绝缘电阻测试记录表 (107)表D7 施工现场漏电保护器功能试验记录表 (108)E卷建筑机械设备E1 建筑机械通用部分 (110)表E1.1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报表 (111)表E1.2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 (113)表E1.3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报表 (115)表E1.4 施工机械设备进场验收记录表 (116)表E1.5 施工机械维护保养记录表 (118)表E1.6 年施工机械设备运转记录表 (119)表E1.7 起重机械交接班记录表 (120)表E1.8 施工机械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表 (121)表E1.9 施工机械设备检修及技术改造记录表 (122)E2 施工升降机 (123)表E2.1 施工升降机基础验收表 (124)表E2.2.1 施工升降机(人货两用)自检记录表 (125)表E2.2.2 施工升降机(货用)自检记录表 (128)表E2.3.1 施工升降机(人货两用)验收记录表 (131)表E2.4 施工升降机班前检查记录表 (137)表E2.5 施工升降机周期检查记录表 (138)E3 塔式起重机 (140)表E3.1 塔式起重机基础验收表 (141)表E3.2 塔式起重机自检记录表 (142)表E3.3 塔式起重机验收记录表 (146)表E3.4 塔式起重机班前检查记录表 (149)表E3.5 塔式起重机周期检查记录表 (150)表E3.6 塔式起重机顶升检查验收记录表 (154)表E3.7 塔式起重机附着锚固检查验收记录表 (155)E4 高处作业吊篮 (156)表E4.1 内蒙古自治区高处作业吊篮产权备案申报表 (158)表E4.2 内蒙古自治区高处作业吊篮使用告知表 (159)表E4.3 高处作业吊篮自检记录表 (160)表E4.4 高处作业吊篮验收记录表 (162)E5 施工机具 (164)表E5.1 混凝土搅拌机验收记录表 (165)表E5.2 混凝土泵验收记录表 (166)表E5.3 砂浆搅拌机验收记录表 (167)表E5.4 钢筋切断机验收记录表 (168)表E5.5 钢筋弯曲机验收记录表 (169)表E5.6 钢筋调直机验收记录表 (170)表E5.7 钢筋直(锥)螺纹成型机验收记录表 (171)表E5.8 圆盘锯验收记录表 (172)表E5.9 电平刨(压刨)验收记录表 (173)表E5.10 手持电动工具验收记录表 (174)表E5.11 桩工机械验收记录表 (175)表E5.12 土方机械验收记录表 (176)表E5.13 对焊机验收记录表 (177)表E5.14 电焊机验收记录表 (178)E6 起重吊篮 (179)表E6.1 起重吊装验收记录表 (180)附:资料目录 (181)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程A卷安全管理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程A卷编号:A1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责任目标考核记录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程A卷编号:A2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工程名称施工单位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论证会参会人员(单位)签到表审批表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程A卷编号:A3安全技术交底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程A卷编号:A4安全检查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回复)单登记表工程项目建筑安全隐患排查统计表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程A卷编号:A5安全教育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教案项目部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考核登记表项目部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表A5.31. 新工人必须进行入公司安全教育。

新工人包括:新进公司的合同工、临时工、实习和代培人员、脱岗六个月又重新上岗的职工。

2. 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是一人一卡,是对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原始记录凭证,也是发生伤亡事故后分析事故责任的重要资料之一。

各有关单位或部门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并妥善保存。

3. 本表应由本人签名,不得代签。

项目部管理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登记表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登记表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程A卷编号:A6应急救援工程名称施工单位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记录清单施工现场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表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程A卷编号:A7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登记表分包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登记表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程A卷编号:A8持证上岗工程名称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登记表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程A卷编号:A9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表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程A卷编号:A10安全标志工程名称施工单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