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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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华南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新生必须持《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照所附的研究生新生报到须知的规定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新生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书面(并附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缓期报到。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办理报到手续时,必须到学校医院进行体检复查。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医院或学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能够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不具有学籍,户口和档案不调入学校,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能够在次年6月份前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同时提供学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经我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办理完报到须知规定的手续后,到所在学院注册,取得学籍。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前,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书面请假,请假两周内由所在学院审批,两周至三周由研究生院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缓期注册。无正当事由,未经批准超过三周时间未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各学院应在开学第一周星期一上午将研究生注册情况向研究生院书面报告。

第十条未按学校规定缴齐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研究生,不予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考勤

第十一条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研究生所修课程及应修学分数遵照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执行。

第十三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按《华南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管理与考核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而未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课论处。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研究生请假,均应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后,并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研究生请假审批办法如下:

1. 因病请假

研究生请病假必须持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如在外地可由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证明)办理有关手续。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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