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请求及答复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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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无效宣告请求书模板

要点:按照独立权利要求+缺陷类型划分

新颖性包括的四个方面:技术方案已经完全被公开、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同。

专利复审委员会:

请求人....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针对专利权人....于....年...月...日申请的、专利号为...、名称为“...”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和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6和7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供如下证据:

1、公开号、中国专利说明书,公开日为

2、....

上述...份对比文件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人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一)、1、(1)

一、论述新颖性时,(一定要强调单独对比原则)需要证据支持

例子:权利要求**和**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规定

(一)独立权利要求:

先简单说权利要求1公开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含功能、主题、构成),详细说明包括什么(论述顺序按照权利要求1的顺序),阐述用途(对比文件1第几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完全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具体来说,对比文件1的...(技术特征1)即是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1)...,再论述其他。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主题)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主题)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效果相同,即(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2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做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直接照抄“其特征是”后边的内容...)。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论述创造性时,需要证据支持

例子:权利要求**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规定(一)针对无新颖性的情况:如上所述,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当然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备创造性。

(二)针对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对…进行了限定,以….(效果),但这些都是很容易想到的(本领域的常规技术),

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三)针对结合对比:

1)对比文件1和2结合

因为对比文件1与该实用新型技术领域相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所以,确定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从属)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增加了(附加)技术特征为…,对比文件**公开了…(相对应的技术特征),并指出…(位置或者功能,根据对比文件**确定,<为了说明作用相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应用到对比文件1公开的…(主题)中,从而得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公开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与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新型),不具备创造性。

2)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结合

权利要求*(从属)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增加了(附加)技术特征为…。但这个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为…。从该…(类型)专利提供的背景技术中可以了解到该技术特征,这从另一个侧面更加证实了这个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具有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所披露的…(技术方案)的技术上加入公知常识形成权利要求*的公开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公开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新型),不具备创造性。

三、论述不清楚时,不需要证据支持

例子:权利要求**和**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一)位置、连接关系不清楚:权利要求**是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增加了附加技术特征“…”。但是该…(技术特征)是什么…以及与权利要求**中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如何,仅从其名称是不得而知的,由此导

致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二)引用关系不清楚:权利要求**是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增加了附加技术特征“…”。但权利要求**中根本没有所述的“…”,缺乏引用

的基础。因此,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三)泛泛词汇:权利要求**是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具体限定了“…”。

其中的“宽、高、低”含义不确定,导致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四、未得到说明书支持

(一)上位概念: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采用了上位概念,发明解决问题是利用了实施方式或实施例中下位概念的共性,而该上位概念概括所包含的所有方式并不都具有该特性,因而权利要求中所采用的上位概念包含了不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不能得到相同技术效果的范围,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二)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功能是以说明书实施方式或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定方式完成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或者有理由相信该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种或几种特定方式不能解决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

术效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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