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申请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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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申请书(二

申请人

(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

申请事由:请求人民法院宣

(失踪人姓名)失

事实和理由

申请与被申请

(写明双方的关系,是夫妻,还是父子、母等)关系,因

(写明失踪的原因),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

为失踪

人民法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说明】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宣告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制度。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为:①公民下不明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②利害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利害关人包括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女、外孙子女等。公民被宣告为失踪人后,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对没有法代管人或者代管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被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他的失踪宣告

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应当提交申请书。写申请书应当注意说明申请被宣告失踪的人的原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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