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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附件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背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类企业的生产活动不断增加,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废物。

废物如果不得妥善处理,将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严重影响。

因此,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定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指在危险废物的运输过程中,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危险废物装载、运输和处置情况的一种必备管理方式。

主要内容联单的内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包含以下内容:1.转移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2.收发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3.危险废物名称、种类、数量、危害程度、重量等基本信息;4.废物从发货地点到收货地点的运输路线、运输工具等基本信息;5.废物的处理方式、处置单位等基本信息;6.废物联单的编号、填写日期等基本信息。

联单的填写和审查1.转出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向转入单位出具联单;2.联单应当实名填写,并由转出单位及转入单位签字盖章;3.联单的填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夹带虚假内容;4.联单的转移过程中,转出单位和转入单位应当共同对废物的种类、数量及重量等信息进行核对;5.联单审查单位应主要审查联单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并进行统计、登记和台帐的建立。

相关责任人的职责1.转出单位应对危险废物进行实际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2.转入单位应对危险废物进行验收检测,并出具验收报告;3.转移过程中,危险废物的运输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路线、方式、时间进行,并确保废物不泄漏、不扩散、不污染;4.转移过程中,如危险废物发生泄漏等意外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迅速向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报告;5.转移过程中,转出和转入单位应当对问题危险废物的处理进行跟踪和监督。

相关法律法规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条例》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行,能够有效防止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保障了环境和人类健康安全。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附件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一、总则(二)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指有关生产企业、场站、集中收集装运企业和废弃物处理单位之间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凭证文书,是通过危险废物转移后形成污染防治环节,起到对危险废物转移追溯、跟踪污染状况及污染防治过程的证明文件。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废物的生产、使用、转移、危害性特点的监测/提取测试、有害废料的集中收集统一装车、集中排放、统一处置、批量报废等污染防治行为。

(一)危险废物联单基本管理范畴(1)基本信息采集,危险废物联单中应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版危险废物联单号、危险废物提供者、废料接收者、装运去向、转移路线、转移量等。

(2)危险废物转移记录,用于记录生产单位向外转移的危险废物的联单、采样单,以及临时出库的危险物品。

(3)危险废物转移报告,是生产单位向使用单位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报告所需准备的文件,提供废料类别、转移量、特性和转移单位等信息。

(二)装运单位或废物处理单位的联单(1)装运单位或处置废物处理的危害性特点监测或批量报废,有关收发废物的清单,以及有效的收支表格。

(2)废物处理单位的联单,指的是进行废物处理的收发废物的清单,以及处理结果的确认报告。

(一)准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装运单位及废物处理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联单及相关记录文件,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路线、装运情况等信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备案。

(二)形式危险废物联单应当以电子版和纸质版的形式维护,双重形式应当保持一致性,确保信息准确、及时。

(三)存档危险废物联单和相关记录文件,应当在联单提供者处认真存档,保管期限不少于三年。

五、危险废物联单监测危险废物联单填写录入完毕后,应当按照上游、下游两个转移环节和处置环节,定期体系化进行抽查和监测。

六、责任追究(一)生产单位未按时进行危险废物联单的填写,在污染防治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使用单位在废物处理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应当按照国家、省级及本地规定的责任追究机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附件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是指含有有害物质,在废弃后会对人类、动物和大自然造成严重危害的废弃物。

危险废物的处理、转移需要采取特殊措施,因此需要制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以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转移和处理。

一、法律法规基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

其中,《危险废物管理条例》明确了危险废物的种类、规定了危险废物的分类管理制度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使用等管理措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则规定了危化品的分类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

这些法律法规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定义和作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指在危险废物的运输、转移和处置过程中,所必需的一种书面文件,用于登记和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和有关方面的责任,以便监督管理机关进行监管和跟踪。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包括危险废物的来源、数量、性质、运输方式、运输车辆、运输路线、接收单位等信息,是确保危险废物转移安全的重要手段。

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1.发放与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发放必须由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转移单位或有资质的危险废物转移经营单位进行。

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责任在发送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共同承担。

填写时要注意填写规范、准确、完整、明确,并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签字确认。

2.储存与备案被发放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必须储存备案,其有效期限为6个月。

应按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等因素建立相应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档案,并进行归档管理。

3.盖章与验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发运前必须由发送单位盖章,并预先通知接收单位关于危险废物的运输路线、运输方式、运输车辆等信息。

接收单位在接收危险废物后,要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验收,确认运输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

4.监管与处罚监管部门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对于在运输、转移、处置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危险废物,监管机关有权进行调查、检查,要求发送单位进行整改,并对其依法予以处罚。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总局令 第5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总局令 第5号)

19.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总局令第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及联单管理注意事项培训课件

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及联单管理注意事项培训课件

申请表
填写完整,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证明材料
必须真实可靠,包括企业资质、废物产生 情况、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排放 情况等。
申请人资质
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如有违反将会导致申请不予受理。
联单管理流程
1
发货单位填写联单
必须准确填写货物信息、运输信息、接收单位信息等。
2
接收单位签收联单
确认收货后必须在联单上签字。
4
审批部门复审
对现场检查结果进行复审,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法律法规解读
危险废物管理条例
规定了危险废物的分类、管理、 转移、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联合国危险货物规则
环境保护法
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分类、包装、 标记、标签、运输等方面的要求。
规定了对环境污染的预防、控制 和治理的要求。
审批申请材料准备及注意事项
3
核对联单
发货单位、接收单位、中转单位等负责人都必须按照要求核对联单。
联单填写要点
• 填写人必须掌握危险品种类、品名、危险等级等信息。 • 填写人必须掌握危险废物的性质、数量、包装、标识等信息。 • 填写人必须遵守《危险货物联合国规则》、《危险废物管理条例》等
相关规定。
危险废物转移监管
转移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关的监管要求,如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立即上报应急 管理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
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及联单 管理注意事项培训课件
本课程旨在提高从业人员对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及联单管理的认识和理解,帮 助大家提高工作效率并减少犯错率。
审批流程概述
1
申请人提交申请
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批部门初审
审查申请表、证明材料、申请人的资质等信息。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课件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课件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
第一条
•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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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 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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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三条
•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
第五条
•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 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 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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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六条
•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 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 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 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 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 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 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10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 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 联由产生单位在2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 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 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2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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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第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 (一)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
• (三)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联单的;
•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有关规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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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出地环保部门 ② ②-
接受地环保部门 ⑤

①②

2 日
②-
②-

2 日


③ ④ ⑤


①②-③④⑤
①②-③④⑤
运输单位





① ②-
①-
(10日内)
接 受 单 位 ④
• 两个副联是供 移出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转移前后对比, 衡量转移是否成功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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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后一运输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的复印 件由前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经接受单位签字 的联单第三联由最后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PPT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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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 (一)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
• (三)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 送联单的;
•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有关规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PPT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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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第四联,蓝色; • 第五联,绿色。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PPT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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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联单编号由十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位、第 二位数字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位、第四 位数字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五位、第 六位数字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其余四位数字 由发放空白联单的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辖市级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危险废物转 移流水号依次编制。联单由直辖市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其编号第三位、 第四位数字为零。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 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 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 联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PPT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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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 也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
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
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
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
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
• 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有关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PPT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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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联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 联单共分五联,颜色分别为:
第七条
•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 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 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 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 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 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 位。
第八条
•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 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 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
第一条
•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 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二)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 • (四)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 •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
一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PPT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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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五)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
•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汇 报情况。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PPT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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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运输 单位须将联单各联交付后一运输单位随危险废 物转移运行,后一运输单位必须按照联单的要 求核对联单产生单位栏目事项和前一运输单位 填写的运输单位栏目事项,经核对无误后填写 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并签字。
• 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 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10日内交付产生单位, 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 副联由产生单位在2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 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 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2日内报送接受 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
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 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 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 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 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 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 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 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 通知产生单位。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PPT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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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
• 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 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第五条
•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 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 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
•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 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 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 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 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 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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