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以技术为基础,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各类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的从业行为,关系到政府投资的科学决策,关系到企业投资活动的规范和风险防控,关系到各类工程建设质量,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规范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完善工程咨询行业资信评价机制。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的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服务范围和专业划分第六条工程咨询单位的服务范围包括:(一)规划咨询:含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行业规划的编制、咨询;(二)项目咨询: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投融资策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咨询等内容;(三)评估咨询: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对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的评估,规划和项目中期评价、后评价、项目概预结决算审查,及其他履行投资管理职能所需的专业技术服务。
(四)全过程工程咨询:采用多种咨询方式组合,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解读共16页
陕西万睿 告知性备案:零门槛并非零监管
告知性备案:零门槛并非零监管
——放,告知性备案管理进一步向社会清晰表明放开工程咨询市场准入,实现工 程咨询单位“零门槛、零限制”入驻,降低了设立机构从事工程咨询服务的制度 性成本。 工程咨询单位管理由‘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强制行为’改为‘告知性备案管理’的 自愿行为,能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并给予咨询委托单位更多的选择 权,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工程咨询行业,为他们创新创业提供了更加宽松的氛 围。”肖凤桐表示。
2018
2019发改委9号令《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解读
万睿咨询政策研究室
前言
Introduction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取消行政许可, 就是工程咨询取消了准入门槛。工程咨询单位管 理由行政许可模式转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 业自主的管理模式,由静态管理转为动态管理, 由事前许可管理转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行业主 管部门‘放手’不‘甩手’,是此次出台《管理 办法》的最大特点。”
陕西万睿 告知性备案:零门槛并非零监管
告知性备案:零门槛并非零监管
——管,告知性备案管理并不意味着“零监管”。正如《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 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所指出,“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 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也就是说,行业 主管部门“放手”而不“甩手”。国家发展改革委2019年第17号公告明确规定, 对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机构,从2018年1月1日起,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 管平台告知有关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告知性备案管理”中,将监督结果向 社会公布,列出工程咨询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不良行为,接受社会监督,实 现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奖惩联动,使“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更 好发挥效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施行日期】2017.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1月6日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管理第六条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第9号令《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1月6日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管理第六条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备案以下信息:(一)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岗人员及技术力量、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年限、联系方式等;(二)从事的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备案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四)非涉密的咨询成果简介。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保证所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3.3.17
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2-(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三)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五)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六)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七)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解读16页PPT文档
陕西万睿 告知性备案:零门槛并非零监管
告知性备案:零门槛并非零监管
——服,告知性备案管理为社会、为工程建设业主单位、为工程咨询单位都提供 了新的服务,能通过在线平台使工程咨询机构展现自身实力,同时为工程咨询委 托方从网络平台择优遴选工程咨询机构提供了极大便利。
陕西万睿 资信评价:用户和市场说了算
资信评价:用户和市场说了算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工作人员方刚表示,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与已废 止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的不同在于: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不是行政许可 事项,取消了强制行为;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只设甲、乙级,取消原有 的丙级设定;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实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发展改革委两 级管理。 方刚介绍,原来的行政许可,看的是静态的硬实力,注册资本、办公场所面积等 都是考核的指标。而现在推行的资信评价,更看重实际业绩;过去是政府评价其 信誉和能力,现在由用户和市场的评价体现其价值。谁业绩好、干活多、没有违 法和失信记录,谁就排在前面。具体标准还待后续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
陕西万睿 监督检查:企业需有“后顾之忧”
监督检查:企业需有“后顾之忧”
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将按照一定比例对企业开展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 促进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规范从业行为,还将对工程咨询行业组织开展年度评 估。 《管理办法》赋予省级发展改革委更多职能,如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中的乙级 评价,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指导行业组织开展,以及监督检查等。 李晓涛表示,这有利于发挥地方主动性,更好探索和总结行业管理的好经验。各 级发展改革部门应转变工作理念,切实承担起工程咨询行业的监管职责,重点从 加强政府指导、推进行业自律等方面着力,规范行业发展,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 序工程咨询市场。
陕西万睿 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正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1994.04.13•【文号】•【施行日期】1994.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2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2日)废止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业是智力型服务行为,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为政府部门和投资者对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的投资决策与实施提供咨询服务,以提高宏观和微观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工程咨询是投资和工程建设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凡需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阶段的或全过程的咨询。
其他建设项目可自主选择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必要的咨询。
第四条鼓励工程咨询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加强合作、优势互补,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开拓国际工程咨询业务。
第五条工程咨询行业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归口管理,并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指导,行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承担。
第二章工程咨询的业务范围和内容第六条工程咨询的业务范围:一、为国家、行业、地区、城镇、工业区等的经济发展提供规划和政策咨询或专题咨询;二、为国内外各类工程项目提供全过程或分阶段的咨询;三、为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管理提供咨询;四、为国内外客户提供投资选择、市场调查、概预算审查和资产评估等咨询服务。
第七条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咨询包括:一、投资前期阶段的咨询:包括投资机会研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或评估等;二、建设准备阶段的咨询: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咨询等;三、实施阶段的咨询: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咨询、合同管理咨询、施工监理咨询、生产准备咨询、人员培训咨询、竣工验收咨询等;四、生产阶段的咨询,包括后评价等。
2017最新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2017最新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管理第六条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备案以下信息:(一)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岗人员及技术力量、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年限、联系方式等;(二)从事的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备案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四)非涉密的咨询成果简介。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保证所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告知。
工程咨询单位基本信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在线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工程咨询业务按照以下专业划分:(一)农业、林业;(二)水利水电;(三)电力(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四)煤炭;(五)石油天然气;(六)公路;(七)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八)民航;(九)水运(含港口河海工程);(十)电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广电、信息化);(十一)冶金(含钢铁、有色);(十二)石化、化工、医药;(十三)核工业;(十四)机械(含智能制造);(十五)轻工、纺织;(十六)建材;(十七)建筑;(十八)市政公用工程;(十九)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二十)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二十一)其他(以实际专业为准)。
工程咨询相关标准
工程咨询相关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1.《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为了加强工程咨询行业管理,规范
工程咨询行为,提高工程咨询质量,促进工程咨询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2.《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该办法是为了加强工程咨询行业管理,
规范工程咨询行为,提高工程咨询质量,促进工程咨询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3.《工程咨询服务协议示范文本》:该文本是指导性文件,为委托人和咨询
人依法订立工程咨询服务协议提供指导。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技术导则》:该导则是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咨询行为,提高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质量而制定的。
5.《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该规范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
工程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而制定的。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
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而制定的。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该条例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来源:国家计委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咨询的业务范围和内容第三章工程咨询单位第四章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第五章涉外工程咨询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业是智力型服务行业,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为政府部门和投资者对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的投资决策与实施提供咨询服务,以提高宏观和微观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工程咨询是投资和工程建设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凡需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阶段的或全过程的咨询。
其他建设项目可自主选择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必要的咨询。
第四条鼓励工程咨询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加强合作、优势互补,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开拓国际工程咨询业务。
第五条工程咨询行业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归口管理,并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指导,行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承担。
第二章工程咨询的业务范围和内容第六条工程咨询的业务范围:一、为国家、行业、地区、城镇、工业区等的经济发展提供规划和政策咨询或专题咨询;二、为国内外各类工程项目提供全过程或分阶段的咨询;三、为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管理提供咨询;四、为国内外客户提供投资选择、市场调查、概预算审查和资产评估等咨询服务。
第七条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咨询包括:一、投资前期阶段的咨询:包括投资机会研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或评估等;二、建设准备阶段的咨询: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咨询等;三、实施阶段的咨询: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咨询、合同管理咨询、施工监理咨询、生产准备咨询、人员培训咨询、竣工验收咨询等;四、生产阶段的咨询,包括后评价等。
第三章工程咨询单位第八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和资格认定单位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主要条款目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3)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11)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12)(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12)(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12)(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12)(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12)(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1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1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13)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咨询行业秩序,保障咨询服务质量,促进工程咨询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工程咨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程咨询行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服务至上的宗旨,为客户提供准确、及时、专业的咨询服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工程咨询单位加强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管理第五条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方可从事工程咨询活动。
资质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咨询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不得出具虚假报告或隐瞒真相。
第八条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咨询过程产生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妥善保存。
第三章从业人员管理第九条从事工程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十条工程咨询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十一条工程咨询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咨询业务,不得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工程咨询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行业自律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工程咨询行业应当建立自律机制,完善行业标准和规范,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监督检查,确保行业秩序和咨询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违规的工程咨询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工程咨询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资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工程咨询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执业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部门负责解释。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以技术为基础,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为各类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经济社会发展、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工程咨询单位和个人的从业行为,关系到政府投资的科学决策,关系到企业投资活动的规范和风险防控,关系到各类工程建设质量,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恪守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全国工程咨询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规范工程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完善工程咨询行业资信评价机制。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行业管理。
第二章服务范围和专业划分第六条工程咨询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服务范围和专业从事咨询业务,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咨询单位的服务范围包括:(一)规划咨询:含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行业规划的编制、咨询;(二)立项咨询: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投融资策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咨询、社会稳定风险评价等内容;(三)评估咨询: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对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的评估,规划和项目中期评价、后评价、项目概预结决算审查,及其他履行投资管理职能所需的专业技术服务。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令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会发展、境内外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管理第六条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备案以下信息:(一)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岗人员及技术力量、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年限、联系方式等;(二)从事的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三)备案专业领域的(四)非涉密的咨询成果简介。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保证所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告知。
工程咨询单位基本信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在线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工程咨询业务按照以下专业划分:(一)农业、林业;(二)水利水电;(三)电力(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四)煤炭;(五)石油天然气;(六)公路;(七)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八)民航;(九)水运(含港口河海工程);(十)电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广电、信息化);(十一)冶金(含钢铁、有色);(十二)石化、化工、医药;(十三)核工业;(十四)机械(含智能制造);(十五)轻工、纺织;(十六)建材;(十七)建筑;(十八)市政公用工程;(十九)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二十)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二十一)其他(以实际专业为准)。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第9号令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第9号令《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1月6日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管理第六条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备案以下信息:(一)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岗人员及技术力量、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年限、联系方式等;(二)从事的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备案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四)非涉密的咨询成果简介。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保证所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近年来,工程咨询行业在国内发展迅猛。
为了规范和管理这一行业,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了《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这个管理办法对于工程咨询行业的发展和规范化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背景介绍工程咨询行业是指通过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为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等环节提供技术支持和管理指导。
在国内,工程咨询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公司和政府部门开始意识到对这一行业的管理和监管的重要性。
二、目标和原则《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的主要目标是建立一个规范的工程咨询行业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该办法明确了以下几个原则:1. 公正公平:保证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平等地位,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2. 诚信守法:咨询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3. 专业化发展:鼓励咨询机构提升自身专业素养和技术能力,为客户提供更好的咨询服务。
4. 公开透明:咨询机构应向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充分沟通并解答客户的疑问。
三、主要内容《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从多个方面对工程咨询行业进行了规范和管理,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咨询机构资质认定:办法明确了咨询机构的认定条件和程序,要求咨询机构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和专业人员,并通过相关考试和评审,获得相应的资质认定。
2. 咨询合同管理:办法对咨询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3. 项目质量评估:要求咨询机构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对项目质量进行评估和检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4. 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办法对咨询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进行了明确,要求咨询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保持与客户之间的良好沟通和合作关系。
5. 监督管理和处罚措施:办法设立了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对工程咨询行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四、意义和影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工程咨询行业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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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 2 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管理第六条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备案以下信息:(一)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岗人员及技术力量、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年限、联系方式等;(二)从事的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备案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四)非涉密的咨询成果简介。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保证所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告知。
工程咨询单位基本信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在线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工程咨询业务按照以下专业划分:3 (一)农业、林业;(二)水利水电;(三)电力(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四)煤炭;(五)石油天然气;(六)公路;(七)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八)民航;(九)水运(含港口河海工程);(十)电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广电、信息化);(十一)冶金(含钢铁、有色);(十二)石化、化工、医药;(十三)核工业;(十四)机械(含智能制造);(十五)轻工、纺织;(十六)建材;(十七)建筑;(十八)市政公用工程;(十九)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二十)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二十一)其他(以实际专业为准)。
第八条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包括:(一)规划咨询:含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行业规划的编制;(二)项目咨询: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投融资策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咨询等;(三)评估咨询: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对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PPP 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的评估,规划和项目中期评价、后评价,项目概预决算审查,及其他履行投资管理职能所需的专业技术服务;(四)全过程工程咨询: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
有 4 关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工程监理等资格,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第九条工程咨询单位订立服务合同和开展相应的咨询业务,应当与备案的专业和服务范围一致。
第十条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咨询成果质量、成果文件审核等岗位人员责任制。
第十一条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和委托方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
合同中应明确咨询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二条工程咨询实行有偿服务。
工程咨询服务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促进优质优价,禁止价格垄断和恶意低价竞争。
第十三条编写咨询成果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有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产业政策以及政府部门发布的标准规范等。
第十四条咨询成果文件上应当加盖工程咨询单位公章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工程咨询单位对咨询质量负总责。
主持该咨询业务的人员对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负主要直接责任,参与人员对其编写的篇章内容负责。
实行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
工程咨询单位在开展项目咨询业务时,应在咨询成果文件中就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及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作出信用承诺。
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因工程咨询质量导致项目单位重大损失的,应倒查咨询成5 果质量责任,并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进行处理,形成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追溯机制。
第十五条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建立从业档案制度,将委托合同、咨询成果文件等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承担编制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评估咨询任务。
承担评估咨询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第三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七条国家设立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
通过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取得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工程咨询工作的,应当选择且仅能同时选择一个工程咨询单位作为其执业单位,进行执业登记并取得登记证书。
第十八条咨询工程师(投资)是工程咨询行业的核心技术力量。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咨询工程师(投资)。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实施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具体承担咨询工程师(投资)的管理工作,开展考试、执业登记、继续教育、执业检查等管理事务。
第二十条执业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继续登记和注销登记四类。
申请登记的人员,应当选择已通过在线平台备案的工程咨询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划分的专业申请登记。
申请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登记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是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执业证明。
登记的有效期为 3 年。
第四章行业自律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工程咨询单位应具备良好信誉和相应能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推进工程咨询单位资信管理体系建设,指导监督行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为委托单位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和政府部门实施重点监督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等级以一定时期内的合同业绩、守法信用记录和专业技术力量为主要指标,分为甲级7 和乙级两个级别,具体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
第二十四条甲级资信工程咨询单位的评定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有关行业组织开展。
乙级资信工程咨询单位的评定工作,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指导有关行业组织开展。
第二十五条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工作的行业组织,应当根据本办法及资信评价标准开展资信评价工作,并向获得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颁发资信评价等级证书。
第二十六条工程咨询单位的资信评价结果,由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通过在线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
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仅作为委托咨询业务的参考。
任何单位不得对资信评价设置机构数量限制,不得对各类工程咨询单位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从业限制,也不得对未参加或未获得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设置执业限制。
第二十七条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工程咨询单位监督检查计划,按照一定比例开展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二)信息备案情况;(三)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四)咨询成果质量情况;8 (五)咨询成果文件档案建立情况;(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应当对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二)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三)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情况;(四)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情况;(五)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对实施行业自律管理的工程咨询行业组织开展年度评估,提出加强和改进自律管理的建议。
对评估中发现问题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工程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罚并从备案名录中移除;已获得资信评价等级的,由开展资信评价的组织取消其评价等级。
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备案信息存在弄虚作假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二)违背独立公正原则,帮助委托单位骗取批准文件和国9 家资金的;(三)弄虚作假、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工程咨询单位利益的;(四)咨询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五)未建立咨询成果文件完整档案的;(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信评价等级证书的;(七)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信评价的;(八)弄虚作假、帮助他人申请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或给予警告处罚;涉及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咨询工程师(投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注销登记证书并收回执业专用章。
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执业登记中弄虚作假的;(二)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三)涂改或转让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的;(四)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业的酬劳的。
第三十二条行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委责令改正或停止有关行业自律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对行业组织和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罚。
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 (一)无故拒绝工程咨询单位申请资信评价的;(二)无故拒绝申请人申请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的;(三)未按规定标准开展资信评价的;(四)未按规定开展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的;(五)伙同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工程咨询行业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的违法违规信息,列入不良记录,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建立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 年12 月 6 日起施行。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 年第29 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620 号)、《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 年第2 号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