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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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大法学考研-法理学大纲

2015北大法学考研-法理学大纲

2015法律硕士考研法理学大纲不管我们报考什么学科,我们在复习之前肯定都会先看一下目录,了解一下今年的考试大纲,从而更好的去复习。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法律硕士考研法理学大纲。

凯程在2014年北大法学考研中录取8人,其中2人勇夺细分方向状元,3人复试第一名,北大法学院作为国内最好的法学院,培养了大量的人才,包括总理,凯程对法学的理解,具有独到的优势,三级法是北大法学考研的法宝,并且北大法学专业课6+1,凯程都有全面而应试性的辅导,集训营提供了最强的专业课和公共课保障,也是凯程法学成功的保障。

一、法理学的知识体系法理学是比较庞杂的一个学科,涉及法学基本理论的方方面面,主要包括法学的一般理论,法学的发展历史,法的本体知识(法的制定、实施与解释、法律责任与制裁等问题),法的历史发展(重点是资本主义法的发展历史及其特点)、法的作用与价值(包括法与社会等),最后是法治问题等。

可是说法理学主要指关注法学的一般问题、法的本体问题、法的作用价值及于相关领域的关系、法治问题,这些部分都很驳杂,不过,对于本科学过法学的考生来说,这些都不是太难的知识,只要认真梳理,掌握重点,应该可以拿到不错的分数。

二、法理学的考试特点法学法硕考试大纲对于法理学的要求与非法学法硕的要求不同点较多,是法律硕士考试五门课程之中不同点最多的一个,这就是说对于法理学学科而言,对于法学法硕的考生的要求更加严格,因而要求我们格外小心。

虽然法学法硕对于法理学的要求没有什么前例可言,但是,从大纲的要求和考试题型来说,法理学更侧重于抽象性、宏观性、思辨性的考题的考察,因此,更容易出现在简答题和分析论述题中,尤其是抽象论述题,应该成为法理学的必备题型。

三、法理学重点知识梳理法学法硕和非法学法硕的大纲要求比较1、相同要求以下各章,法学法硕与非法学法硕的考试要求基本一致,即:法律实施、法律解释与推理、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法治、法与社会等各章,两个大纲的要求基本一致,可以说这些是法律硕士考试基本问题,要求所有考试都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因此,考生还是要认真将这一部分的知识好好把握。

司法考试之法理学(完美打印版)

司法考试之法理学(完美打印版)

名词概念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轰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

应用法学:主要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边缘法学:是指横跨两个学科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

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又称指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的指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劝机关认可、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一般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程序法通常是指已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

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时间和行为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

法的效力:通常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法的效力,即在适用对象、空间、时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司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扭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体系:是指由有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2015年法硕联考法理学知识要点大全

2015年法硕联考法理学知识要点大全

《法理学》重点内容1.为什么说法律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答:①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1)法律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以授权、命令、禁止形式规定了权利义务,而法律后果则是权利义务再分配2)法律对人们的调整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运行来实现3)权利义务是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受立法者与成员关注。

★权利与义务特点有确定性,可预测性,故人们可先预测相互间怎样行为,及法律后果。

②法律利导性(法律特有):从法律是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机制而派生,法律利导性取决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双向”的。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答:①法律的起源是从自发到自觉、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程②法律的起源是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③法律的起源是由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的过程。

★与国家同步产生:基于同一原因、同一条件、同一历史发展趋势而产生发展。

★与宗教、道德从融合到分化:法律在某种意义上是与道德、宗教分化后的原始规范。

★法律与宗教、道德分化标志:法律是自觉制定、自觉调整(宗教道德则是自发调整)。

3.古代法制的发展?答:①人类最初法律脱胎于原始氏族规范。

②世界迄今保持最早的成文法典:公元前18世纪的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

③西方“奴隶制法”代表:罗马法、古希腊法。

★古罗马法:罗马奴隶制国家—→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立法(共1000余年)。

★公元前449年《十二铜表法》:古罗马以“原习惯法”为基础的第一部成文法。

★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国法大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反映简单商品经济关系。

各国法律发展史法国:不承认旧法效力,在承认罗马法基础上重新制定德国、日本:带有浓厚封建因素的资本主义法4.近代法的产生及其条件?答:资本主义法的产生1)商法的兴起2)罗马法的复兴3)资本原始积累法的出现。

资本主义法的特征: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2)维护资产阶级代议制政府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

2015司考真题答案及详解(卷一理论法部分)

2015司考真题答案及详解(卷一理论法部分)

2015司考真题答案及详解(卷一理论法部分)作者:白斌说明:学法网“幽月逸寒”提供信息来源投稿:请到学法网()发帖转载:务必注明作者及来源,违者必究闲来无事,做了做今年卷一的理论法部分,有强大信心的同学不妨看一看;观点和我不一样的,就当是我做错了,不必在意。

今年司法考试卷一的分值分配:理论法五科占了95 分,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大约25 分,法理学保持不变为23 分,宪法突增至27 分,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大约16分,法制史4 分。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进入查看更多2015司考答案。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 题,每题1 分,共50 分。

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关于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总目标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的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B.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C.总目标包括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D.通过将全部社会关系法律化,为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保障【答案】D【简析】法律万能论。

2.东部某市是我国获得文明城市称号且犯罪率较低的城市之一,该市某村为了提高村民的道德素养,建有一条“爱心互助街”,使其成为交换和传递爱心的街区。

关于对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道德可以滋养法治精神和支撑法治文化B.通过公民道德建设提高社会文明程度,能为法治实施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C.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更要强调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D.道德教化可以劝人向善,也可以弘扬公序良俗,培养人们的规则意识【答案】C【简析】不选错的,而选更错的。

片面强调道德。

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纲复习笔记司法考试法理学⼤纲复习笔记基本要求应试⼈员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做到以下⼏点:能够准确地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理念和价值;能够从整体上把握⼤纲的内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的区别和联系进⾏分析、判断;能够运⽤法理学的基本知识来分析法律事件、案件或现⾏制度;注意法理学知识与法律应⽤学科知识的结合。

第⼀章法的本体第⼀节法的定义⼀、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职业的含义:指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作。

两个基本涵义:①⼀种专门⾏业(⼯作)②从事法律职业的⼈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法律⼯作可能作为⼀种职业存在的前提:法律⼈最⼤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是:是否能够忠于法律专门的法律知识与法律的独⽴化相联系,法律从其他社会规范中逐渐分离出来,成为独⽴的社会规范。

2、法律⽅法与法律思维的特征:法律⼯作者看待法律的职业⽅式①⽤说理的⽅式⽽⾮简单的暴⼒解决问题-----强制是为了保证说理进⾏②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以法为论据、判据(核⼼)③须在程序范围内,通过相应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程序性另:法律⼈忠于法律的前提:法律必须具有⼀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为准则法律⼈须提⾼⾃⾝知识能⼒和法律思维⽔平,⽅能准确把握法律(要依法思考问题、⼜要形成对法律的个性观点⽴场;要了解法律外在表现形式,⼜要理解法律内在根据、实质)⼆、法的现象法的本质(⼀)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总体分为马克思主义与⾮马克思主义从⽅法论⾓度来划分有三类:1、从法本⾝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发展、变化根据在于法的⾃⾝A、规则论:法是⼀个逻辑上⾃我满⾜的规则体系,法律规则效⼒来源体系内部B、命令论:法是权⼒命令形成的规则体系,法律规则效⼒源于权⼒C、判决论(预测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规范性法律⽂件不是法,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要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要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要点编者前话:对于考生来说,司法考试中的法理学是比较难的科目。

因为它是纯理论的,所以考生们不容易记忆。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法理学的复习要点,希望能便于大家记忆。

《法学阶梯》导论:法理学——法律中的形而上学1.法理学的性质2.法理学的意义3.司法考试中的法理学一、从法本体到法价值法律是什么,法律栖身何处,人类为什么需要法律,为什么在现代社会如此地依赖法律,这个希腊式的本体论命题,是作为法哲学的法理学必须面对和回应的前提性问题,它构成了法理学考核的第一条主线。

(一)法律规范1.法的概念(1)自然法学派:国家的制定法必须符合更高的自然法,自然法代表了公平、****、自由和正义,邪恶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人民没有义务去遵守。

(2)分析法学派:法律就是国家的一种命令,法律和道德在逻辑上没有必然联系,因此,法学应当关注制定法,研究其规则、语言、结构,而不是空洞地讨论法律的公平正义。

(3)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关心的是法律的作用,而不是法律抽象的内容,与此相对应,社会法学强调法律的目的是促进和保障社会利益,而不在于制裁。

2.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5)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程序保证其实现(6)法具有可诉性,法的可诉性使公力救济成为可能3.法律要素(1)法律规则:具有严格的逻辑结构,捍卫法律的安定性(2)法律原则:法律价值的承担者,维护法律的正当性和合法性(3)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规则具体,原则抽象;原则的适用范围广于规则;法律规则具有排他性,而法律原则不具有排他性。

经典案例:美国里格斯诉帕尔默遗产继承案(二)法律渊源1.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行政规章、国际条约与惯例2.非正式渊源:国家政策、习惯、判例、法理学说、正义准则3.非正式法渊源在审判中的适用条件(1)正式渊源出现漏洞及缺陷(2)不违反法律原则和基本精神经典案例:二战后的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三)法律价值1.法的秩序价值(1)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2)秩序是法律所要保护和实现的其他价值的基础2.法的自由价值(1)自由是现代法的最高价值和根本目的(2)自由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自由的行使不得侵害他****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

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8

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8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8(总分:56.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7,分数:34.00)1.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2.“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的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道德上的善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然是法。

”关于这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5年卷一90题)(分数:2.00)A.这段话既反映了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也反映了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立场B.根据社会法学派的看法,法的实施可以不考虑法律的社会实效C.根据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内容正确性并非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D.所有的法学学派均认为,法律与道德、正义等在内容上没有任何联系解析:解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

自然法学派认为,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

故题干中的这段话反映了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未反映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立场,故A项错。

社会法学派以“社会实效性”为法的概念的首要定义要素。

故B项错。

传统的自然法学派以“内容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不将“内容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

故C项对。

传统的自然法学派认为,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

故D项过于绝对而错误。

3.2011年7月5日,某公司高经理与员工在饭店喝酒聚餐后表示:别开车了,“酒驾”已入刑,咱把车推回去。

随后,高经理在车内掌控方向盘,其他人推车缓行。

2015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律责任概述完美解析

2015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律责任概述完美解析

2015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律责任概述完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对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作为被申请人。

A.委托的组织B.委托的行政机关C.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D.由申请人选择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或由被委托的组织2、对复议前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超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

A.向上级机关申诉B.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C.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D.无法提起行政诉讼3、熊某与李某同为某乡农民,2004年12月6日,两人因宅基地的事发生争执,李某乘熊某不备向其腰间踢了一脚,熊某被送往医院,经诊断后认定肋骨骨折,但后果并非特别严重,未构成犯罪,乡派出所对此事进行调查后对李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李某不服,委托其兄长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

市公安局认为行政复议不能由他人代为提起,告知不予受理。

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李某未经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 A.不予受理,应先提起行政复议B.应予受理,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在法定期间不作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C.不应受理,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D.以上理由都不对4、对某市某县公安局派出所以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下列哪项所述机关管辖?()A.该县公安局B.该派出所C.该县人民政府或某市公安局D.某市人民政府5、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发送被申请人。

A.5B.7C.10D.156、对复议前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超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

A.向上级机关申诉B.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C.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D.无法提起行政诉讼7、如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某些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行政相对人可 ( )。

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专题训练与答案解析(1)

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专题训练与答案解析(1)
,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 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 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该选项中婚姻法律关系的终结与当事人的意 志无关,因此林某死亡属法律事件;D 项错在其行为是否适用中国法律属于法对人的效力, 而不是空间效力问题。 下列有关法律作用、法律观念等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说明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B.“恶法亦法”观点强调法律的权威来自于法律自身,与法律之外的因素无 关 C.“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法律不是万能的 D.“有治人,无治法”,反映了中国古代“以法治国”的法治观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虽然是可 以 承 载 多 种 价 值 的 规 范 综 合 体 , 然 而 其 最 本 质 的 价 值 则 是 “自 由 ”——“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因而,法律必须体现自由, 保障自由,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国家、法律和个人之间的完满统一。显然,就法的本质来说, 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A 正确。 “恶法亦法”论是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其认为法律是一个规则体系, 其权威和效力来自于法律本身,与法律之外的因素无关。B 正确。 “徒法不足以自行”说明了法律本身的局限性。法律要发生作用与其他相关 因素比如社会环境、其他社会规范和自身条件都存在着密切关系。因此,法律不是万能的,C 正确。 “有治人,无治法”反映的是中国古代的人治观念,而非法治观。D 错误。 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哪些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 A.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C.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D.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 或者其他奖励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法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有两种方式:①确定的指引, 是指人民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示而行为,法律要求人们必须从事一定的行为,而为人们设 定积极的义务(作为义务)。法律要求人们不得从事一定的行为,而为人们设定消极义务(不 作为义务)。若人们违反这种确定的指引,法律通过设定违法后果来处理,以此来保障确定 的指引的实现。②有选择的指引,是指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可以选择的模式, 根据这种指引,人们自行决定是这样行为还是不这样行为。这是一种按权利规则而产生的指 引作用。由此,本题中选项 B、D 都有可选择性,属于有选择的指引,而选项 A 是规定任何 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属于确定的指引。支持选 C 的人的观点是,C 对国家机关的指 引是不确定有选择的(二种),但这种看法我认为是只看到现象没有看到本质。就本条故意 杀人罪来说,虽然规定了两个量刑档次,但在具体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是不能任意选择的, 他只能根据实际案件的情况定罪量刑,也就是说案件本身的客观情况已经决定了量刑情况,

司法考试试题法理学

司法考试试题法理学

司法考试试题法理学司考的同学可以看看!法理学一、单项选择题1.判例作为正式意义的法的渊源存在于()A.罗马法系B.社会主义法系C.普通法法系D.罗马法系和普通法系2.从法与国家的关系看()A.法离不开国家B.法可以离开国家C.法决定国家性质D.法决定国家的形式3.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划分标准是()A.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B.是否合法C.法律是否予以调整D.是否具有社会性4.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A.国家行政机关的裁决B.审判机关的判决C.立法机关的法律D.公安机关的逮捕证5.人的出生和死亡,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这种情况称为()A.法律事件B.法律行为C.行为能力D.权利能力6.人身权利属于()A.特殊权利B.相对权C.一般权利D.职权7.下列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的是()A.买卖合同B.结婚C.立遗嘱D.行政复议8.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是()A.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B.损害结果C.因果关系D.主观过错9.我国的司法解释,包括两类:一类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另一类是()A.司法行政机关的解释B.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C.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D.国务院法制局的解释10.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凡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A.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B.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C.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D.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解释11.我国《公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该规则属于()A.义务性规则B.准用性规则C.确定性规则D.委任性规则12.王某夫妇雇用了一保姆临时在家照看孩子,事后付给保姆酬劳500元。

关于王某夫妇与保姆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客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孩子B.孩子的安全、健康C.保姆D.照看孩子的劳务和500元报酬13.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称为()A.法的拘束力B.法的溯及力C.法的继承性D.法的统一性1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一国的法在其主权实际管辖的那部分陆地有效B.一国民事、经济等法的效力,一般也及于在本国领域外的本国公民C.一国的法律只在国内有效D.只有刑事法律才可能在本国领域外生效15.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的不同,可以将权利分为()A.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B.公权利和私权利C.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D.人权和公民权16.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是()A.合法性B.物质制约性C.意志性D.强制性二、多项选择题1.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所使用的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该规则属于()A.授权性规则B.义务性规则C.命令性规则D.确定性规则2.规范性调整,()A.针对性强,适用于具体事项B.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行为模式C.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的左右D.是一种典型的行为方式(提供典型的行为模式)3.法理学是法学的()A.一般理论B.应用理论C.基础理论D.方法论4.法具有判定、衡量人们行为的评价作用,它可()A.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B.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犯错误C.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犯罪D.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违法5.下列有关法与自由的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A.自由是法所体现或促进和实现的价值之一B.法是保障自由和实现自由的重要的社会条件C.法既要保护和实现自由,又要对自由作出合理的限制D.法律对自由的限制没有任何标准可以遵循6.下列有关法的本质的表述正确的是()A.法的本质是与法的现象相对而言的一个范畴B.中外的思想家提出各种各样的法的本质的学说,因此,法的本质没有一个统一的科学的答案司考的同学可以看看!C.法的本质是通过法的现象逐渐认识的D.法的本质并不是单一的,而是主客观方面的矛盾统一体7.法律具有国家性,这意味着()A.法是以国家名义创制的,代表的是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B.法律在一国主权所及范围内普遍有效C.法律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D.法律的性质决定着国家的性质8.一般而言,下列法律文件中属于公法的有()A.《引渡法》B.《担保法》C.《收养法》D.《刑法》9.下列属于法律事件的是()A.社会革命B.战争C.人的生老病老D.自然灾害10.根据法的不同分类,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法属于()A.成文法B.实体法C.国内法D.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对应)11.在民法法系,非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主要指:()A.权威性法学著作B.正义和公平等观念C.政策D.判例12.下列选项中正确的说法是()A.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在普通法法系国家是不适用的B.公认的国际习惯或国际惯例在我国可以是一个法的渊源C.法律编纂指立法机关审查、整理和重新确认一定范围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效力的活动D.法律汇编具有系统化的特点,同时它也是立法活动的组成部分三、名词解释1、法学体系2、权利能力3、法系4、法律编纂5、法律程序6、公平责任四、简答题1、简述法律责任特点?2、简述法的规范性作用3、法律对自由的限制原则有哪些?4、从静态来看,法律在建立和维护秩序中的作用主要有哪些?5、法律程序设定的原则有哪些?五、论述题1、试述我国司法的基本原则?2、试述我国法律解释的一般原则3、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请综合运用法理学的理论分析。

2015年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资料

2015年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资料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

法的正式性以称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其次,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最后,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二、“国法”及其外延所谓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笼统地讲,乃是指“国法”。

其外外延包括:1、国家专门机关制定的“法”。

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

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

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

三、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法是具有可诉性的社会规范。

四、法的作用法的作用可分为规范作与社会作用。

这是根据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区别所作的分类。

(一)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可发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

1、指引:从形式上看分为个别必指引和规范性指引,从立法技术上看分为确定的指引和不确定的指引(又叫选择的指引)2、评价: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教育:通过法的实施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4、预测:凭借法律的存在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强制: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二)法的社会作用1、涉及三个领域: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2、涉及两个方向: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第二节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一、含义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有哪些为人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法律职业:所从事的是为了法的实现的职业,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教育、法律培训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法律工作者或者法律人作为法律职业者,应当用一种专门职业的方式,来理解法律的特点并用职业的方式运用法律。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的现象,指能够凭借直观和经验的方式认识法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全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国家强制性、程序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与社会作用(具有维护有利于一定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可归纳为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个方面)。

法的效力具有相对性和局限性。

既然反对法律虚无主义,也反对法律万能论。

法的价值:在法律规范体系中为人所重视的属性和作用。

法的价值判断:某一特定的主体对某一特定客体的价值进行分析与评判。

法的事实判断:对客观存在的法律规则、原则、制度等进行的分析和评判。

两者区别:判断的取向不同(由于主观意识不同而不同;基本相同的结论);判断难度不同(主观性较强;注重客观性);判断方法不同(注重法律的理想状态;强调法律的现实状况);判断的结果检验不同(长时间考验才能鉴别或判断结论的真伪;相反)。

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拓宽法学的评价角度和研究范围;平衡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

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秩序正义(法的价值冲突)。

法律规则-是指法律中关于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规定,或者说是对某种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规定。

法律规则的结构一般指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假定、处理、法律后果。

《法理学》考试大纲[001]

《法理学》考试大纲[001]

《法理学》考试大纲一、考试性质“高职升本科”考试是为选拔北京市高等职业教育应届优秀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而组织的考试。

二、考试科目《法理学》三、适用专业本课程考试适用于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

四、考试目的本次考试的目的主要是测试考生在法学基础理论方面是否具有本科学习的能力。

五、考试内容根据北京联合大学《法理学》课程大纲的要求,并考虑高职高专教育的教学实际,特制定本课程考试内容。

第一章法学导论考试内容:法学的学科体系及其特点;法学的基本性质;法学方法论;如何学习法学。

考试重点:法学的学科体系;法学的学科特点。

第二章法学的历史和法学教育考试内容:西方法学的历史;中国法学的历史;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

考试重点:西方主要的法学流派;法学发展的特点。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考试内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发展。

考试重点:理解和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经典命题;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历史类型。

第四章法理学概述考试内容:法理学的概念及其特征;法理学体系;中国法理学的未来;法理学的学习和研究方法。

考试重点:法理学的学习方法。

第五章法的概念考试内容:法的语义分析;法的概念;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本质;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考试重点:法的概念;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本质的各种学说(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规范作用;法的局限性;对法的基本特征的理解及其运用(对一些经典法学命题的分析);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的科学理解;法的规范作用的理解。

第六章法的形式、要素、体系考试内容:法的渊源;法的形式;法的分类;法的效力;法的要素;法律体系;法律部门。

考试重点: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当代中国法的形式;法的分类;法的效力;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分类;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当代中国各种法形式之间的位阶关系;法的效力冲突与协调。

第七章法律关系考试内容:法律关系的概念;权利和义务概念、分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分类;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分类;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法律事实。

2015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背诵版

2015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背诵版

物质制约性 法律最终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
1

三、“国法”及其外延
定义 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 国家专门(立法机关)机关 “成文法”中的文指条文。 制定的法(成文法)

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 的规则(判例法)
○1判例法是“法官造法”的产物,其基本原则为“遵循先 例”。
2.非实证主义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必备要素,不排除其他要素。
(1)自然法学派:以内容为唯一要素,主张“恶法非法” (2)第三条道路(综合法学):三要素同时考虑。
二、法的本质
正式性 阶级性
官方性、国家性;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正式文件表现于外。 在阶级对立的国家,法律体现(但并不仅仅)体现统治意志。
法理学
杨帆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
一、法的概念的争议
定义法的概念的要素
非实证主义
实证主义
自然法学
内容的正确性(是否符合道德)

权威性制定
×
社会实效
×
第三条道路 ∨ ∨ ∨
分析法学 × ∨○1 ∨○2
法社会学 × ∨○2 ∨○1
【说明】
1.实证主义与非实证主义的根本分歧在于对“法律是不是必须符合道德(法律与道德之间有无内在的 必然的联系)”这个问题的认识有关。
2.“法律是规范外部行为并可被法院适用于具体程序的社会规则的总和。”
2
五、法的作用
指引 自己的行为
规 范 评价 他人的行为 作 预测 相互行为

教育 一般人行为
指引分为:个别性指引和规范性指引,规范指引分为确定性指引和有选择 (不确定)的指引。

《法理学》考试大纲

《法理学》考试大纲
2、领会: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和种类;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3、应用:构成我国法律体系的主要法律部门有哪些。
第十二章 权利和义务
考核知识点
第一节:法与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权利义务的概念
第三节:权利义务的分类
第四节:权利义务的关系
考核要求
1、识记:权利义务的概念。
2、领会:法与权利义务的,权利义务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
第一节:法律职业概述
第二节:法律职业技能
第三节:法律职业伦理
第四章:法律职业制度
考核要求
1、识记:法律职业的概念特征
2、领会:法律职业技能包括哪些;法律职业伦理包括哪些?
3、应用:法律职业与法律伦理的内在联系。
第六编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
考核知识点
第一章 法与经济
3、应用:法律推理的实际运用。
第十九章 法律程序
考核知识点
第一节:法律程序概述
第二节:法律程序的特征
第三节:法律程序的作用与意义
第四章: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考核要求
1、识记:法律程序、正当程序的概念。
2、领会:正当程序的特征。
3、应用:法律程序的意义。
第二十章 法律职业
(二)考核知识点及考核要求
本大纲的考核要求分为"识记"、"领会"、"应用"三个层次,具体含义是:.
识记:能解释有关的概念、知识的含义,并能正确认识和表述。
领会:在识记的基础上,能全面把握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能掌握有关概念、原理、方法的区别与联系。
应用:在理解的基础上,能运用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分析和解决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

《法理学》考试大纲

《法理学》考试大纲

《法理学》考试大纲一、考试对象安徽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法学专业“专升本”学生。

二、考试目的检测学生对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基本知识、理论、观点和方法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掌握程度,并检测学生运用法理学原理分析、解决实际社会问题的能力。

三、考试基本内容和要求说明:对考试内容的要求分为了解、识记、领会和应用三个层次。

其中,“了解”要求考生必须认真阅读指定内容;“识记”要求考生能够在正确认识的基础上准确复述指定内容;“领会”要求考生能够正确理解并复述指定内容的深刻含义;“应用”要求考生在领会指定内容的基础上能够运用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1、法学导论了解: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西方和中国的法学历史识记:法学、法理学以及法学体系的概念领会: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应用:法学的研究方法2、法的概念了解:法、法律的词源与词义;法的定义的多样性识记:法的定义和分类领会、应用:法的本质和特征3、法的形式与效力了解:法的形式问题的意义识记:法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法律效力的概念和种类;当代中国法的形式领会、应用:法的效力层次;法的效力范围4、法的要素了解:法的要素的命令模式论、律令~技术~理想模式论、规则模式论以及规则~原则~政策模式论识记:法的要素释的概念;法律规则的含义和分类;法律原则的概念和分类;法律概念的概念和种类领会:法律规则的特征和逻辑结构;法律原则的特点;法律概念的特征领会、应用:法律原则的作用;法律概念的作用5、法律体系了解: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法学体系、立法体系、法系的关系;当代中国主要的法律部门识记: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法律部门的概念领会: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和原则6、权利和义务了解:权利和义务在法中的地位识记: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权利和义务的分类领会、应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7、法律行为识记: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领会、应用:法律行为的特征;法律行为的结构8、法律关系识记: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概念;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领会、应用: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资格;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9、法律责任了解: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识记:法律责任的概念与分类领会:法律责任归结的概念与原则领会、应用: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免责及其条件10、法的起源了解: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控机制识记:法产生的一般规律领会:法产生的基本标志及其氏族习惯的区别11、法的历史类型了解:奴隶制法的特征;资本主义法的特征;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识记: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及其更替的一般规律;封建制法的特征领会: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本质与特征12、法的发展了解:法律发展的理论模式与发展道路的理论识记:法律继承的概念、内容及根据和理由;法律移植的概念、情形及必然性和必要性领会:当代中国法制改革的原因和主要内容13、法治与法治国家了解:法治思想的历程;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及其历史进程识记:法治的含义;法治国家的概念和共同标志领会:法治国家的基本构造与社会条件;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目标14、法的作用与价值了解:法的社会作用;法的人权、秩序、自由、效率、正义等价值识记:法的作用的概念、实质和分类;法的价值的概念与体系领会、应用:法的规范作用的种类;法的作用的局限性15、立法了解:立法技术的概念、作用和分类;法典编纂的概念、条件和意义识记:立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我国立法的基本程序领会: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以及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6、法的实施了解:守法的条件识记:守法、执法、司法的概念和主体;司法的特点;法律监督的概念与构成领会:执法的基本原则;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17、法律方法了解:法律方法的意义与历史;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法律推理的概念和种类识记:法律解释的概念、体制、原则与方法领会、应用:类推适用18、法律程序了解:正当法律程序的特征;法律程序的作用与意义识记:法律程序的概念和特点19、法律职业了解:法律专业的概念、特征和形成历史;法律专业的技能、伦理与制度20、法与社会了解:法与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的关系识记:法与道德、党的政策的区别领会:科学、技术对法律的作用与影响四、考试形式和时间 1、考试形式:笔试、闭卷2、考试时间:120分钟五、考试题型及其分值百分比1、选择题(约20%)2、名词解释题(约15%)3、简答题(约50%)4、案例分析题(约15%)六、考试指定教材与参考书目1、指定教材: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1月版2、参考书目:(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五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7月版(2)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法理学》(第一版),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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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体
基本要求:
了解:法的概念的争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定义,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的含义。

理解:法的特征,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与语言的关系,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力根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法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学的基本知识、概念,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
第二节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第三节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语言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
第四节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政策习惯)
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我国主要法律部门)
第六节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的根据法的效力范围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
第七节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法律关系的种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第八节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
第二章法的运行
基本要求:
了解:立法和立法权限,执法的含义,司法的含义,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体系,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解释的含义。

理解:立法与法治,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科学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执法的特点,司法的特点,法律适用的目标,法律推理的特征,法律解释的特征,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熟悉并能够运用:执法的基本原则,执法与司法的区别,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演绎法律推理,归纳法律推理,类比法律推理,设证法律推理,语义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立法
立法和立法体制(立法权限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立法原则(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科学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
第二节法的实施
执法(执法的含义执法的特点执法的基本原则)司法(司法的含义司法的特点及其与执法的区别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守法(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含义和构成)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法律监督体系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第三节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法适用的目标(可预测性与正当性)法律适用的步骤(确认事实寻找法律规范推导法律决定)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
第四节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演绎法律推理归纳法律推理类比法律推理设证法律推理
第五节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法律解释的种类)法律解释的方法(语义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第三章法的演进
基本要求:
了解: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法产生的根源,法产生的标志,法的现代化的类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理解: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法的传统的含义,法律文化的含义,法律意识的含义,法的现代化的含义,法治的含义,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法的移植的含义,法系的含义,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法产生的根源法产生的主要标志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二节法的发展与传统
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法的移植的含义)法的传统的含义法律文化的含义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含义与结构)法系(法系的含义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
第三节法的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的含义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法的现代化的类型)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第四节法治理论
法治(法治的含义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第四章法与社会
基本要求:
了解:法与政策的联系,法与政策的区别,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理解:法与和谐社会,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法与道德的联系,法与宗教的相互关系,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法与科学技术,法与道德的区别,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与和谐社会
第二节法与经济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法与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第三节法与政治
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政治对法的作用法对政治的作用)法与政策的联系法与政策的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等方面的区别)法与国家(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第四节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的联系法与道德的区别(产生方式、表现形式、调整范围、实施方式等方面的区别)
第五节法与宗教
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宗教对法的影响法对宗教的影响)
第六节法与人权
人权的概念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人权与法律的评价标准法与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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