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财经法规主要行为及相关定性和处理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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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财经法规的主要行为及相关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财税方面)

财政方面

一、预算执行与管理方面

(一)预算收入执行方面

1.应作未作一般预算收入

(1)财政部门将有关单位上缴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性收入未及时入库。

应依据《预算法》第29条、75条,《预算法实施条例》第35条、67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2)财政部门收到的投资分红、场地使用费等收入挂账未及时入库。

应依据《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3)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或将

本年度收入转为下年度收入。

应依据《预算法》第45条、《预算法实施条例》第35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的决定》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4)财政部门未将税款待解户利息随同税款一同缴库。

应依据《总预算会计制度》第58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2.应作未作基金预算收入

(1)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将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

①养老保险基金:应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部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02〕74号)。

②农发基金(包括防洪保安资金、生猪技术改进费):应依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预〔2002〕49号)第4条。

③水利建设基金:应依据省政府《关于建立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7〕75号)第4条。

④人民教育基金、教育地方附加:应依据《关于教育地方附加、人民教育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教〔2002〕117号)。

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应依据财政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综字〔1996〕1号)、《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

⑥文化事业建设费:应依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

还应依据《预算法》第46条、《预算法实施条例》35条、财政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江苏省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施办法》(苏政办发〔1997〕149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2)对已公布取消、但仍有收入结余的基金,未按规定缴

入国库。

应依据《关于做好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缴库工作的通知》(苏财预〔2002〕33号)第2条进行定理和处理、处罚。

3.虚增财政预算收入

(1)将预算外收入转为预算内。

应依据《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2)将下年度收入转为本年度收入。

(应依据何种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4.违规办理预算收入退库

应依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45条、《国家金库条例》第1 7条、《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和财政部、省财政厅制定的具体“预算收入退库管理办法”进行定性和处理、

处罚。

5.财政部门将上级收入混作本级收入

应依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35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二)预算支出执行方面

6.财政部门未按当年实际拨付到预算执行单位的支出款项作为财政支出列报,虚列支出

应依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7.财政部门未按规定用途动支预备费

应依据《预算法》第32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8.将预拨下年经费列作当年支出

应依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49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9.将应列基金预算支出的款项列作一般预算支出

应依据财政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46条、47条、48条、51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10.财政部门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或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应依据《预算法》第73条、《预算法实施条例》第37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11.财政部门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应依据《预算法》第47条、《预算法实施条例》第37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12.经批复的预算支出未及时拨付用款单位

应依据《预算法》第47条、《预算法实施条例》第37条、《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48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13.财政部门将已列支出的节余款,未冲减当年预算支出

应依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48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14.财政部门将预算资金调存商业银行,并在国库之外的银行账户中拨付预算资金

应依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35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15.多增设预算周转金

应依据《预算法》第33条及《预算法实施条例》第22条进行定性和处理。

16.未按规定列报当年基金预算支出

应依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18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17.改变基金用途,未作专款专用

应依据相关基金使用的规定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三)预算批复调整及收支平衡方面

18.财政部门年初预算中预留机动预算指标过多

应依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32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19.财政部门年初预算批复不及时

应依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31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20.预算科目之间未经批准调剂使用,执行预算不够严肃

应依据《预算法》第40条、《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50条第4款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21.预算调整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查、批准程序

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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