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财经法规主要行为及相关定性和处理江苏省
问答违反财经纪律如何适用条款
问答违反财经纪律如何适用条款编者按实务中常被问起,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属于新《党纪处分条例》六项纪律中的哪一类?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一般认定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与六大纪律并列的违纪类别),适用《条例》第28条;也可能违反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
下面是三个权威部门就“违反财经纪律如何适用新的党纪处分条例”问题作出的解答。
三篇问答分别发表于2016年和2017年,转载时按照2018年《条例》对文中条款进行了更新。
权威答疑之一学习贯彻《条例》·解疑释惑来源:《中国纪检监察》2016/02/02问:基层党员干部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照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应该如何处理?答: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多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这类行为,可以依照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2018年《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如这类行为情节较轻,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党组织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该报编辑部)权威答疑之二学习贯彻《条例》·解疑释惑来源:中央纪委审理室 2016/10/09问:关于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中规定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应当属于新《党纪处分条例》六项纪律中的哪一类?答:鉴于新《党纪处分条例》并未规定财经纪律,对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中规定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如何适用新《党纪处分条例》予以定性,我们经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的条规进行梳理研究,认为上述行为可以分别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例如,“个人借用公款”“将接受的礼品私分”应当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构成贪污或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依据2015年和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涉嫌犯罪)或第二十八条(不构成犯罪)作出认定处理;对“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可以依据纪法衔接条款2015年《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2018年《条例》第二十八条作出定性处理。
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根据贵方所提供的要求,我将根据题目“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给出一个相关内容的高质量文章。
【正文开始】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一、引言现代社会中,财经法规起着规范经济行为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仍然存在一些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本文将从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的角度,对违反财经法规问题进行探讨。
二、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定性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定性主要是根据具体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判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违反财经法规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指未取得相关资质或未依法登记注册的机构或个人,以非法形式吸收公众存款、借款等方式,进行非法的经济活动。
此类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市场秩序,对社会经济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2.贪污受贿:贪污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侵吞、窃取国家或公共财物;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此类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破坏了市场经济正常秩序。
3.金融诈骗:金融诈骗是指以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手段,获取他人金融资产或财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对金融市场形成巨大冲击,损害了金融安全和社会信用体系。
4.操纵市场:操纵市场是指个人或团体通过非法手段,故意干扰市场供需关系、价格自由浮动等基本运行规律,以获取非法收益的行为。
这种操作导致了市场价格失真,扰乱了市场平衡。
由于财经法规问题种类繁多,每一种都有其特定的定性标准,为了更好地定性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并相应予以处理处罚,我们需要参照具体的法律法规,做出准确判断。
三、处理处罚依据对于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中国法律法规有明确的依据和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处理处罚依据:1.刑法相关规定:针对严重的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如贪污受贿、金融诈骗等,可以依据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和处罚。
根据刑法,这些行为可能面临监禁、罚金等刑罚。
违反财务会计管理规定行为及处理
违反财务会计管理规定行为及处理一、违反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及表现在财务会计管理中,存在着一些行为和做法是被明确规定为违反管理规定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违规行为及其表现:1. 财务记录不准确:包括虚报收入、隐瞒支出、财务报表造假等违背实际情况的记录。
2. 挪用资金:指将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或其他非法用途,或未经授权擅自处置公司资金。
3. 贪污受贿:包括以非法手段获得个人私利,例如私自接受他人贿赂或挪用公司资产等。
4. 违反税务规定:例如偷逃税款、虚报减免税等违反税务相关法规的行为。
5. 营业成本不实:虚报成本或将个人支出列为营业成本,以获取更高的公司利润。
6. 不正当关联交易:指以非市场化的方式与关联方进行交易,如虚高采购价格或虚低销售价格等,以转移利润或获得非法收益。
二、违规行为引发的问题及影响违反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会引发以下问题及影响:1. 财务数据不真实:虚假的财务数据给内外部利益相关方带来误导,无法准确评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
2. 资金流失和风险增加:挪用资金和贪污受贿等行为导致企业资金流失、财务风险增加,可能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甚至破产。
3. 经济损失:虚报财务数据或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等行为将导致企业的经济损失,降低经营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4. 法律风险和信誉受损:违反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能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导致企业面临法律风险,并且会对企业的信誉造成严重影响。
三、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和防范措施针对违反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需要采取以下处理和防范措施:1. 内部控制加强: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流程,规范财务操作,有效防范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加强培训和教育:提升员工对财务会计规定的了解和认识,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财务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
3. 审计监督加强:加强对企业财务会计的审计监督,中立、公正、客观地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4. 严惩违法者:对于涉嫌违法的行为和人员,应依法追究责任,通过司法渠道进行惩处,并对涉案人员进行法律教育,以起到威慑作用。
行政事业单位违规违纪问题常用处理处罚依据及原则
(3)关于截留预算收入Х万元的问题。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关于“收缴应上交的收入”和第六条关于“隐瞒、截留应当上缴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不足五万元,但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二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占全年应上缴税金、利润、其他财政收入1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决定)全额予以收缴,今后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确定是否对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和对个人进行处罚以及追究责任)
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1.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表现形式: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含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一)款“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款“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款“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2.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际未纳入;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和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1996]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六日国发[1987]58号)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财政法规,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及其所属的工作人员,在财政、财务活动中,必须遵守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下统称财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违反财政法规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资金的款项,除有关法规另有处罚规定者外,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处理。
第三条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的五倍。
第四条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行政领导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罚款:最高不超过相当于本人三个月的基本工资。
第五条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一)没收非法所得;(二)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四)冲转有关的帐目。
第六条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不足五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二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什么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什么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如何处分?2010-12-15 作者(来源):[暂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一系列国家有关财经管理法律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受到处分的行为。
本行为的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
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本行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公务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的财经管理秩序。
(4)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①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表现为: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②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表现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征收部门违反规定从预算收入中提取各种费用;行政性收费和罚款收入未及时上缴财政专户;预算收入征收、上解部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预算收入征收部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截留、挪用预算收入;预算收入征管部门用过期的税票或者白条收取预算收入,不进金库,直接转为单位经费的;截留、挪用应上缴金库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私设过渡账户,或者不按规定时间解缴预算收入的;预算外收入征收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擅自挪用、截留、私分;行政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滞压、挪用国家行政性收费和其他预算外资金;预算收入征管部门利用职权为其机关机构谋取经济利益,或直接把预算收入转为代理费、手续费、会费、服务费、咨询费等;预算收入征管部门弄虚作假,虚报代征、代扣预算收入金额骗取审批部门,多提、乱提手续费,把提取的手续费转为单位经营,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手续费的;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施行细则》的问题解答-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施行细则》的问题解答正文:----------------------------------------------------------------------------------------------------------------------------------------------------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施行细则》的问题解答(1988年2月22日财政部、审计署印发)1.《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与其他法规的关系是怎样的?答:《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规范。
组成一个法律规范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后果两方面的内容,可以写在同一个法律、法规的同一条文或几个条文中;也可以分别写入不同的法律、法规。
由于《处罚规定》和《施行细则》先后发布,我国的财政法律规范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凡是违反财政法规未构成犯罪,或者虽构成犯罪,但依法未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同时,有关法规对于这些行为又没有作出相应处罚和处理规定的,都应当依照《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
2.对同一偷税案件的处理,是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处以所偷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还是依照《处罚规定》“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答:《处罚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违反财政法规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资金的款项,除有关法规另有处罚规定者外,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处理。
”也就是说,有关法规对于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已作出处罚规定的,应当执行该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关法规没有作出处罚规定的,则应当执行《处罚规定》。
因此,对偷税案件,应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所偷税款的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再依照《处罚规定》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
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上册)第一章财政审计类一、预算收入管理方面1.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的期限2.擅自减征、缓征、免征预算收入3.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4.隐瞒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5.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人,末纳入预算管理6.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7.坐支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8.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预算收入9.将预算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外设立的银行账户10.违规办理预算收入退库二、预算支出管理方面11.违规编制支出预算12.违规变更、调整预算13.批复预算不符合规定14.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15.末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越级办理预算拨款16.末按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17.末按夫定列报支出. 18.末按规定设置和动用预备费19.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20.截留、挪用上级下拨的财政资金21.挤占、报挪用、调剂使用专项资金2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2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三、其他预算管理方面24.违规调入资金25.虚列结转下年支出26.违规挪用预算周转金27.变相发放财政周转金借款28.违规编制财政决算29.批复决算不符合规定30.往来款项清理不够及时四、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五、金库管理文献第二章税收审计类第三章行政事业审计类第四章企业审计类第五章证券审计类附录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下册)第一章商业银行、保险、信托审计类一、商业银行方面1.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2.违规设立分支机构3.资本充足率低于规定标准4.存贷比例高于规定标准5.资产流动性比例低于规定标准6.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高于规定标准7.未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8.超范围经营9.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到境外借款10.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11.擅自交易未经批准上市债券12.未经批准从事股票质押贷款业务13.未经批准开办中间业务14.未经批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15.擅自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16.采用高息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17.违规销售未经批准的个人理财产品18.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19.提高或者降低利率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20.违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21.发放贷款审核不严22.发放贷款收取额外费用23.对不具备资格的证券公司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4.超期限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5.接受禁止质押的股票为质物26.超比率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7.未按统一授信制度和审慎原则等规定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8.违规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等业务29.违规投资30.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金融债券31.违规代垫委托贷款资金32.未按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或机构33.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34.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35.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36.违规为存款人开立结算账户37.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不合规38.违规同业拆借39.承兑、贴现、转贴现无真实、合法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40.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金融票证41.未按规定报告或报送关联交易情况42.未按规定审批关联交易43.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44.违规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45.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46.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比例47.违规投资自身发起的资产支持证券48.违反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管理规定49.账外经营50.违规计提呆账准备金51.违规核销呆账损失52.收入不实53.成本费用不实54.超标准列支费用、乱提工资、乱发奖金和实物55.违规计提应付利息56.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57.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58.未按规定披露金融债券信息……第二章固定交道投资审计表第三章社会保障基金及其他专项资金审计表审计局财政违纪违法审计定性标准及行政责任处理处罚标准工作手册第一篇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标准第一章预算收入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二章预算支出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三章其他预算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四章预算外资金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五章金库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六章税收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七章预、决算编制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八章预算执行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九章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十章资产管理、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基金管理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十一章金融管理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十二章票据和发票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十三章税费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十四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十五章其他行政事业财经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十六章国资监管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二篇机关及企业财政违纪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其形式第一章违反财政收入营理的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二章违反财政支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三章企业财政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形式第三篇政府预算管理方面的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一章公共财政第二章政府部门预算管理概述第三章政府部门预算编制管理第四章政府部门收入预算第五章政府部门支出预算第六章政府部门预算基础信息管理第七章政府部门预算决策第∧章零基预算和综合预算第九章公共财政支出结构调整第十章政府部门预算执行第十一章政府部门预算平衡第十二章政府部门预算绩效考评第十三章政府部门采购预算第十四章政府部门中长期预算编制第十五章政府部门预算监督检查第十六章财政预算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四篇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一章税收征收管理概论第二章税务登记菅理第三章账簿、凭证管理第四章发票管理第五章纳税申报第六章税款征收第七章税务检查第八章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五篇会计管理方面的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一章预算收入的核算第二章预算拨款和预算支出的核算第三章预算资金调拨与预算周转金铁核算第四章基金预算收支与专用基金的核算第五章财政周转金铁核算第六章货币资金和往来款项的核算第七章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第八章行政单位会计概述第九章经常性收支的核算第十章专项资金收支的核算第十一章其他收支及结合的核算第十二章会计管理财政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六篇政府采购管理方面的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一章采购基本原理第二章政府采购与政府采购制度第三章政府采购制度的规范与采购当事人第四章政府采购方式第五章政府采购管理第六章国际政府采购规则第七章外国政府采购制度及其借鉴第八章政府采购管理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七篇招标投标管理方面的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一章政府招标采购的目标与原则第二章招标采购方法的比较与适用第三章招标采购的组织与代理第四章招标采购公告与投标邀请第五章招标文件第六章技术规格第七章资格审查第八章投标法律制度第九章开标与评标法律制度第十章招标投标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八篇财政违法刑事责任及行政复议诉讼法律制度第一章财政违法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第二章财政违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第九篇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处罚相关法律法规财经违法行为审计处理处罚手册依法行政、依法审计是我们工作的一项重要指导方针。
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87]财法字第52号
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正文:---------------------------------------------------------------------------------------------------------------------------------------------------- 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87)财法字第52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处罚规定》第二条所称“国家机关”包括:1. 全国人同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属常设工作机构;2.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属常设工作机构;3. 国务院所属各部门;4.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5.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各机关;6. 各级司法机关。
第三条《处罚规定》第二条所称“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1. 国家投资兴办的企业;2. 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联营企业;3. 全民所有制企业投资兴办的企业;4.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企业;5. 财产归全民所有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处罚规定》第二条所称“事业单位”包括:1. 实行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2. 全民所有制企业兴办的事业单位;3. 财产归全民所有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五条《处罚规定》第二条所称“由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包括:1.各级政党组织;2.各级政协组织;3.各级工会组织;4.各级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5.各级妇女联合会组织;6.其他社会团体。
第六条《处罚规定》所称“财政法规”包括: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财政的法律;2.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财政的行政法规;3.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发布的有关财政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财政的规定;4.财政部及其授权部门为了贯彻法律、行政法规,单独发布或与国务院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财政规章;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了贯彻法律、行政法规、全国性规章,发布的财政规章。
违反财经法规问题查证处理处罚依据(汇总)
违反财经法规问题查证处理处罚及行政处分依据(国务院427号令注解)目录第一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一、国家机关违反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5)二、国家机关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12)三、违反国家财政资金上解和下拨规定的行为 (21)四、国家机关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29)五、国家机关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38)六、国家机关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行为 (48)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违反国家建设投资项目规定的行为 (52)八、国家机关违反规定担供担保的行为 (60)九、国家机关违反规定擅自开设、使用帐户的行为 (61)十、国家机关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64)十一、国家机关违反规定滞留、挪用、骗取外国贷款的行为 (69)2第二部分企事业单位一、企事业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75.二、企事业单位违反国家税收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79)三、企事业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支出管理规定的行为 (84)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89)五、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私存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的行为 (99)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违反会计方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101)附件:财政违法行为种类的具体规定 (111)审计机关对行政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127)审计机关对事业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132)3第一部分行政事业单位4违反财经法规问题查证处理处罚及行政处分依据567891011违反财经法规问题查证处理处罚及行政处分依据121314151617181920违反财经法规问题查证处理处罚及行政处分依据2122232425262728违反财经法规问题查证处理处罚及行政处分依据293031323334353637违反财经法规问题查证处理处罚及行政处分依据38394041424344454647违反财经法规问题查证处理处罚及行政处分依据484950。
违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八章违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一节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一条违反财务内控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理:(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实施的,给予警告处分;(二)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和核销、重大关联交易及重大对外担保等事项,未按照法人治理要求报董(理)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三)大额财务开支事项未按规定报财审委审查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四)处置抵债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办理房产租入、租出,以及大额财务开支等事项,未按规定实施财务公开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五)对外投资入股未按规定履行审查审批程序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二条违反重大财务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理:(一)私设“小金库”,或未将收入纳入账内核算直接抵顶支出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二)资产未按规定纳入账内核算,造成资产流失或损害单位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三)对外出租房产等资产(含抵债资产),未按规定收取租赁费,或超过规定时限六个月仍未收取租赁费且未与承租人解除合同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四)超标准购置工作用车,或实行车辆改革后发放车辆补贴同时违反规定配备公务用车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五)违规对外捐赠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六)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或集体资金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七)重大财务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查备案程序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三条违反重大财务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理:(一)使用单位土地建设团购住房,未按市场化原则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二)为建设团购住房违规向开发商提供贷款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三)违反规定团购住房,对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四)超标准购置周转房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五)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占用周转房超过三个月不搬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同时按市场价格补缴房屋租金。
参考--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
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上册)第一章财政审计类一、预算收入管理方面 1.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的期限2.擅自减征、缓征、免征预算收入3.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4.隐瞒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5.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人,末纳入预算管理6.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7.坐支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8.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预算收入9.将预算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外设立的银行账户10.违规办理预算收入退库二、预算支出管理方面11.违规编制支出预算12.违规变更、调整预算13.批复预算不符合规定14.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15.末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越级办理预算拨款16.末按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17.末按夫定列报支出18.末按规定设置和动用预备费19.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20.截留、挪用上级下拨的财政资金21.挤占、报挪用、调剂使用专项资金2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2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三、其他预算管理方面24.违规调入资金25.虚列结转下年支出26.违规挪用预算周转金27.变相发放财政周转金借款28.违规编制财政决算29.批复决算不符合规定30.往来款项清理不够及时四、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五、金库管理文献第二章税收审计类第三章行政事业审计类第四章企业审计类第五章证券审计类附录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下册)第一章商业银行、保险、信托审计类一、商业银行方面1.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2.违规设立分支机构3.资本充足率低于规定标准4.存贷比例高于规定标准5.资产流动性比例低于规定标准6.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高于规定标准7.未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8.超范围经营9.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到境外借款10.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11.擅自交易未经批准上市债券12.未经批准从事股票质押贷款业务13.未经批准开办中间业务14.未经批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15.擅自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16.采用高息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17.违规销售未经批准的个人理财产品18.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19.提高或者降低利率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20.违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21.发放贷款审核不严22.发放贷款收取额外费用23.对不具备资格的证券公司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4.超期限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5.接受禁止质押的股票为质物26.超比率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7.未按统一授信制度和审慎原则等规定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8.违规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等业务29.违规投资30.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金融债券31.违规代垫委托贷款资金32.未按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或机构33.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34.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35.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36.违规为存款人开立结算账户37.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不合规38.违规同业拆借39.承兑、贴现、转贴现无真实、合法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40.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金融票证41.未按规定报告或报送关联交易情况42.未按规定审批关联交易43.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44.违规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45.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46.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比例47.违规投资自身发起的资产支持证券48.违反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管理规定49.账外经营50.违规计提呆账准备金51.违规核销呆账损失52.收入不实53.成本费用不实54.超标准列支费用、乱提工资、乱发奖金和实物55.违规计提应付利息56.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57.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58.未按规定披露金融债券信息第二章固定交道投资审计表第三章社会保障基金及其他专项资金审计表审计局财政违纪违法审计定性标准及行政责任处理处罚标准工作手册第一篇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标准第一章预算收入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二章预算支出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三章其他预算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四章预算外资金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五章金库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六章税收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七章预、决算编制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八章预算执行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九章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十章资产管理、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基金管理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十一章金融管理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十二章票据和发票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十三章税费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十四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十五章其他行政事业财经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十六章国资监管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二篇机关及企业财政违纪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其形式第一章违反财政收入营理的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二章违反财政支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三章企业财政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形式第三篇政府预算管理方面的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一章公共财政第二章政府部门预算管理概述第三章政府部门预算编制管理第四章政府部门收入预算第五章政府部门支出预算第六章政府部门预算基础信息管理第七章政府部门预算决策第∧章零基预算和综合预算第九章公共财政支出结构调整第十章政府部门预算执行第十一章政府部门预算平衡第十二章政府部门预算绩效考评第十三章政府部门采购预算第十四章政府部门中长期预算编制第十五章政府部门预算监督检查第十六章财政预算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四篇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一章税收征收管理概论第二章税务登记菅理第三章账簿、凭证管理第四章发票管理第五章纳税申报第六章税款征收第七章税务检查第八章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五篇会计管理方面的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一章预算收入的核算第二章预算拨款和预算支出的核算第三章预算资金调拨与预算周转金铁核算第四章基金预算收支与专用基金的核算第五章财政周转金铁核算第六章货币资金和往来款项的核算第七章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第八章行政单位会计概述第九章经常性收支的核算第十章专项资金收支的核算第十一章其他收支及结合的核算第十二章会计管理财政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六篇政府采购管理方面的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一章采购基本原理第二章政府采购与政府采购制度第三章政府采购制度的规范与采购当事人第四章政府采购方式第五章政府采购管理第六章国际政府采购规则第七章外国政府采购制度及其借鉴第八章政府采购管理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七篇招标投标管理方面的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一章政府招标采购的目标与原则第二章招标采购方法的比较与适用第三章招标采购的组织与代理第四章招标采购公告与投标邀请第五章招标文件第六章技术规格第七章资格审查第八章投标法律制度第九章开标与评标法律制度第十章招标投标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八篇财政违法刑事责任及行政复议诉讼法律制度第一章财政违法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第二章财政违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第九篇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处罚相关法律法规财经违法行为审计处理处罚手册依法行政、依法审计是我们工作的一项重要指导方针。
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
江苏省审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违反财经法规行为(财税方面)定性和处理、处分向导(试行)》和《违反财经法规行为(行政事业方面)定性和处理、处分向导(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审计局:为解决审计工作中“定性难、处理处分宽严不一〞问题,促进审计执法水平不断提高,省厅组织编写了财税方面和行政事业方面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定性和处理、处分向导,现印发给你们,以供参考。
各地在应用本向导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条原则:一、要本着依法审计、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实际加以应用。
本向导收集的定性和处理、处分依据可能存在不够完善和准确之处,使用中只能作为参考依据。
在审计实践中,各地还要根据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等因素,依法进行定性和处理、处分。
二、在适用定性和处理、处分依据时,应遵照“新法优于旧法、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
有新法取代旧法规定的,按新法规定办理;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按效力最高的其他标准性文件办理,且该标准性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向导中只列出其他标准性文件名称和条款,未列出条款的具体内容的,审计实践中要慎用该标准性文件。
三、本向导处理、处分涉及的法律法规比较广泛,根据《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认为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处分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分意见。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向导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各地在执行中遇有什么问题和修改建议,要及时向省厅法制处反应。
本向导为内部资料,注意保密。
附件:1.《违反财经法规行为(财税方面)定性和处理、处分向导(试行)》2.《违反财经法规行为(行政事业方面)定性和处理、处分向导(试行)》二ΟΟ四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1:违反财经法规行为(财税方面)定性和处理、处分向导(试行)上篇财政局部一、预算执行与管理方面(一)预算收入执行方面1、应作未作一般预算收入(1)财政部门将有关单位上缴的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性收入未及时入库定性依据:①《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
公司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责任追究规定
公司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公司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责任简介: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其行为必须符合法律和伦理规范,遵守财经纪律。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有少数公司存在违规行为的问题。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对于公司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责任,必须进行严格追究。
一、公司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类型公司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财务造假:公司通过虚构、操纵财务数据等手段,故意误导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监管机构,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2. 内幕交易:公司内部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获利于市场参与者之前。
3. 违规关联交易:公司利用关联关系进行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交易,导致股东利益受损。
4. 资金挪用:公司将应用于特定项目或股东权益的资金挪用到其他用途,损害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影响公司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自身的声誉和利益,还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
首先,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阻碍了经济的良性发展。
其次,这种行为会导致投资者的信心受到严重破坏,进而影响到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投资者在得知公司存在违规行为后,可能会失去对公司经营能力和透明度的信任,不再愿意投资于这样的公司,从而造成公司的资金链断裂。
最后,公司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也将对其他企业和社会带来不良示范作用。
如果这类行为被纵容或放任不管,将造成经济环境的污染,进而影响到社会的经济秩序和法制建设。
三、公司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责任追究为了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规范公司行为,针对公司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应当严格追究责任。
首先,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公司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行为。
监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检查制度和风险评估机制,对公司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和检查,确保公司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其次,对于公司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进行严肃惩处。
江苏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江苏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维护所有者权益,规范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2号)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因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目的是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1 —有企业活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五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责罚适当。
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处理相关责任人。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
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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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财经法规的主要行为及相关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财税方面)财政方面一、预算执行与管理方面(一)预算收入执行方面1.应作未作一般预算收入(1)财政部门将有关单位上缴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性收入未及时入库。
应依据《预算法》第29条、75条,《预算法实施条例》第35条、67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2)财政部门收到的投资分红、场地使用费等收入挂账未及时入库。
应依据《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3)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或将本年度收入转为下年度收入。
应依据《预算法》第45条、《预算法实施条例》第35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的决定》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4)财政部门未将税款待解户利息随同税款一同缴库。
应依据《总预算会计制度》第58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2.应作未作基金预算收入(1)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将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
①养老保险基金:应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部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02〕74号)。
②农发基金(包括防洪保安资金、生猪技术改进费):应依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预〔2002〕49号)第4条。
③水利建设基金:应依据省政府《关于建立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7〕75号)第4条。
④人民教育基金、教育地方附加:应依据《关于教育地方附加、人民教育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教〔2002〕117号)。
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应依据财政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综字〔1996〕1号)、《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
⑥文化事业建设费:应依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还应依据《预算法》第46条、《预算法实施条例》35条、财政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江苏省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施办法》(苏政办发〔1997〕149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2)对已公布取消、但仍有收入结余的基金,未按规定缴入国库。
应依据《关于做好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缴库工作的通知》(苏财预〔2002〕33号)第2条进行定理和处理、处罚。
3.虚增财政预算收入(1)将预算外收入转为预算内。
应依据《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2)将下年度收入转为本年度收入。
(应依据何种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4.违规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应依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45条、《国家金库条例》第1 7条、《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和财政部、省财政厅制定的具体“预算收入退库管理办法”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5.财政部门将上级收入混作本级收入应依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35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二)预算支出执行方面6.财政部门未按当年实际拨付到预算执行单位的支出款项作为财政支出列报,虚列支出应依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7.财政部门未按规定用途动支预备费应依据《预算法》第32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8.将预拨下年经费列作当年支出应依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49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9.将应列基金预算支出的款项列作一般预算支出应依据财政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46条、47条、48条、51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10.财政部门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或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擅自改变支出用途应依据《预算法》第73条、《预算法实施条例》第37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11.财政部门越级办理预算拨款应依据《预算法》第47条、《预算法实施条例》第37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12.经批复的预算支出未及时拨付用款单位应依据《预算法》第47条、《预算法实施条例》第37条、《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48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13.财政部门将已列支出的节余款,未冲减当年预算支出应依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48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14.财政部门将预算资金调存商业银行,并在国库之外的银行账户中拨付预算资金应依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35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15.多增设预算周转金应依据《预算法》第33条及《预算法实施条例》第22条进行定性和处理。
16.未按规定列报当年基金预算支出应依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18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17.改变基金用途,未作专款专用应依据相关基金使用的规定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三)预算批复调整及收支平衡方面18.财政部门年初预算中预留机动预算指标过多应依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32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19.财政部门年初预算批复不及时应依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31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20.预算科目之间未经批准调剂使用,执行预算不够严肃应依据《预算法》第40条、《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50条第4款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21.预算调整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查、批准程序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应依据《预算法》第54条、55条、《预算法实施条例》第60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22.将当年超收财力直接列支出预算,未经同级人大批准应依据《预算法》第54条、《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2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23.多列结转下年支出,预留机动安排财力(预算不够细化以及预算分配不够及时)(应依据何种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24.部分上级专项指标批复不及时(应依据何种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25.挤占、挪用、调剂专项指标应依据《预算法》第23条、《预算法实施条例》第38条、62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26.财政部门调入资金不当,或调入专项资金应依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62条、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有关《编制财政决算的通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21条以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27.将应作预算收入的资金作为调入资金入库应依据《预算法实施条例》67条、《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43条、第55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二、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一)代管基金、资金方面28.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应依据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12条、13条、43条、44条、《江苏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苏政发〔1997〕66号)第17条、18条、27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29.财政部门违规批准设立基金项目,或以行政性收费名义变相批准设立基金项目应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国发〔1996〕29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30.继续收取国家和省已取消的行政性收费和基(资)金应依据国家和省公布的有关取消行政性收费和基(资)金的规定、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43条第三款、第44条第二款、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国发〔1996〕29号)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31.改变专项基金的用途,或将专项基金挪作他用应依据《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21条、《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第6条以及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规定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32.将各项基金利息未相应转增基金本金应依据财政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财综字〔1998〕164号)第15条、《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2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33.财政部门多计提各项基金手续费,提取数额过大,使用不规范应依据对相关基金的文件规定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二)财政专户管理方面34.预算外资金收入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应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国发〔1996〕29号)、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43条第二款、第44条第一款、《江苏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苏政发〔1997〕66号)、《江苏省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检查违规违纪问题处理暂行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87号)第5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35.预算外资金未实行专户管理应依据《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43条第二款、第44条第一款、《江苏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苏政发〔1997〕66号)、《江苏省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检查违规违纪问题处理暂行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87号)第2条以及有关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规定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36.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往来款项清理不够及时应依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财综字〔1998〕164号第17条第4款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37.不按规定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票款不分离应依据《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87号)第9条、第11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第20条、21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38.将预算外资金收入记入往来款科目、或暂存在所属单位账户上,或另立账户单独核算,直接坐支应依据《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14条、43条第三款、第44条第一款、《江苏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苏政发〔1997〕66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财综字〔1998〕164号)第15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87号)第3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39.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应依据《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19条、第28条、第29条、第36条、第37条以及有关预算外资金计划和决算的具体编审通知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税收方面40.政府或财税部门违反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越权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缓交税金等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应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21条、54条、55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