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用地管理办法》(201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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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

下文是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铁路用地内容学科:土地科学及管理词目:铁路用地英文:landforrailway释文:铁道线路及场站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及护路林、其他附属设施及铁路留用地,地铁地上部分及出入口等用地。

据中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截至1996年10月31日,中国铁路用地总面积为323.0千公顷(484.5万亩),占交通用地总面积的5.9%。

1996年底,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到56678千米,全国铁路分布密度为0.6千米/100平方千米。

东北区铁路面积及分布密度居全国第一,铁路用地面积占全国的26.9%,分布密度达1.51千米/100平方千米。

从各省(区、市)来看,黑龙江省铁路用地面积最大(44.5千公顷),海南省最少(仅0.4千公顷)。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切实做好本部门用地的利用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由铁路部门利用和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铁路用地是指铁路部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留用的和征(拨)用的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铁路留用土地办法

铁路留用土地办法

铁路留用土地办法【颁布单位】国务院/政务院【颁布日期】19500624 【实施日期】19500624 第一条铁路路基高度在三公尺以内者,双轨线自线路中心起,两旁各留地三十公尺,单轨线自轨道中心起,两旁各留地二十公尺,铁路大桥头两旁各留地六十公尺。

特殊地形之桥头及路基,与路基高度超过三公尺者,按实际需要增加用地。

第二条原有铁路路基地产未经破毁有案可稽者,仍照原旧地界留除,不适用前条之规定。

第三条土改时误将沿线铁路有案有图可考之土地分配者,由地方政府以公地或其它土地交换,将铁路土地交还。

第四条被毁线路在未修复前,及已测定尚未敷轨之线路在敷线前,其土地均应照原界保留,但在不损害原有工程范围内,可由地方政府利用生产,铁路使用时,再行收回,铁路决定使用该地时,应尽可能于播种前通知收回。

如已播种,因使用急迫收回时,视耕种者之生活状况,有补助必要者,得酌予补助之。

第五条铁路原有之站、段、场(包括农场、林场、牧场等)、厂、所等用地,仍然照原界予以保留。

第六条铁路因建筑关系,原有土地不敷应用或有新设施需要土地时,由铁路局通过地方政府收买或征购之。

第七条本办法发布后,前华北人民政府规定之公路铁路留用土地办法内关于铁路用地部分,应即作废。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铁道部【颁布日期】19921027 【实施日期】199212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切实做好本部门用地的利用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由铁路部门利用和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铁路用地是指铁路部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留用的和征(拨)用的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铁路土地管理规章制度

铁路土地管理规章制度

铁路土地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土地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行为、保护铁路用地,维护国家铁路安全和正常运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铁路管理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土地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合理、公正、文明”的原则,坚持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

第四条铁路土地管理工作应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原则,合理规划、科学利用、有效保护铁路用地。

第五条铁路土地管理工作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铁路土地管理工作应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保护水平。

第七条铁路土地管理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对土地管理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形成科学、合理、规范的土地管理风气。

第八条铁路土地管理工作应坚持法律法规依据,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打击违法土地使用行为,维护铁路土地管理秩序。

第二章土地管理基本原则第九条铁路土地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管理。

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依法行使管理职能,确保土地使用行为合法、规范。

(二)合理利用。

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铁路建设运营需要,合理规划土地使用,实现土地资源的最大效益。

(三)公正公开。

依法公开招拍挂土地使用权,确保土地使用权有序出让,保障各类主体的平等参与权。

(四)保护环境。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绿色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五)节约用地。

积极推行集约化利用土地,加大土地资源节约力度,促进铁路用地高效利用。

第十条铁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具体措施和管理办法,应遵循上述基本原则,确保土地管理工作的科学、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土地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第十一条各级铁路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土地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土地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土地管理制度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二)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组织调查、监测、评估土地资源状况,制定利用规划;(四)组织招拍挂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流转;(五)指导和监督土地管理工作,加强巡查检查;(六)处理土地管理工作中的争议和纠纷;(七)开展土地资源信息化建设,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保护铁路用地的合法权益,维护铁路安全运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铁路用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市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规划,合理利用、统筹规划、分类管理。

第三条铁路企业应当加强铁路用地的管理和维护,提高铁路用地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铁路用地指铁路业主持有的土地,包括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维修、保障等配套用地以及其他与铁路运营直接相关的用地。

第五条铁路用地管理应当依法行政,公开、公正、公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利原则。

第二章用地规划第六条铁路用地应当按照地方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编制铁路用地规划。

第七条铁路用地规划应当经过有关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送国家铁路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铁路企业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铁路时,应当依据铁路用地规划,向国家铁路主管部门提出铁路用地申请。

第九条铁路用地规划的编制、审核和审批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确保公开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用地划拨第十条铁路用地划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利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竞价等方式确定划拨对象。

第十一条铁路企业向国家铁路主管部门申请铁路用地划拨时,应当提交有关用地规划、土地征收、招标等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国家铁路主管部门对铁路用地划拨对象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划拨对象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铁路用地划拨对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向铁路企业缴纳相关金钱或者以其他方式补偿铁路企业。

第十四条铁路用地划拨的具体程序和标准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章用地使用和管理第十五条铁路用地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确保铁路运营的顺畅,保护铁路用地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铁路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用地的管理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铁路用地的安全运营。

第十七条铁路用地的缺口及时巡查、维护和保养,提高铁路用地的使用效益,保证铁路运营的正常开展。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

下文是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铁路用地内容学科:土地科学及管理词目:铁路用地英文:land for railway释文:铁道线路及场站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及护路林、其他附属设施及铁路留用地,地铁地上部分及出入口等用地。

据中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截至1996年10月31日,中国铁路用地总面积为323.0千公顷(484.5万亩),占交通用地总面积的5.9%。

1996年底,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到56678千米,全国铁路分布密度为0.6千米/100平方千米。

东北区铁路面积及分布密度居全国第一,铁路用地面积占全国的26.9%,分布密度达1.51千米/100平方千米。

从各省(区、市)来看,黑龙江省铁路用地面积最大(44.5千公顷),海南省最少(仅0.4千公顷)。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切实做好本部门用地的利用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由铁路部门利用和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铁路用地是指铁路部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留用的和征(拨)用的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铁路临时用地是指根据铁路建设的需要,短期内(3年)使用的施工用地,材料、机械堆场用地,简易道路和便线用地,取弃土场用地等。

第五条铁路用地的规划、建设、利用、保护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以及铁道部其它单位的所有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均应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指导下,进行铁路用地管理工作。

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政策的演进与创新建议(之一)

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政策的演进与创新建议(之一)

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政策的演进与创新建议(之一)一、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政策盘点(一)国家层面为加快推进铁路建设,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支持铁路建设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自主开发相结合、盘活存量铁路用地与综合开发新老站场用地相结合。

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出台了《关于加强铁路站场地区综合开发有关规划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227号),提出促进铁路建设、综合开发与城市发展相融合的配套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多部委2018年出台了《关于推进高铁站周边区域合理开发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8〕514号),提出高铁车站周边开发建设要突出产城融合、站城一体,推进高铁车站周边区域合理开发建设。

国家发改委2021年6月正式印发《长江三角洲地区多层次轨道交通规划》(发改基础〔2021〕811号),提出对长三角轨道交通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从严管控,同时提出通过长三角多网融合推进区域一体化发展。

(二)国铁集团层面在国家33号文、37号文的指引下,国铁集团层面相继出台了铁总办〔2014〕257号、铁总办〔2016〕74号、铁总开发〔2016〕285号等制度办法,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行为提供根本遵循。

《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铁总办〔2014〕257号)文在铁路土地综合开发范围、开发方式、开发主体、开发流程上进一步提出相关细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综合开发有关事项的通知》(铁总办〔2016〕74号)在铁总办257号文的基础上,再次明确土地综合开发实施主体、土地综合开发阶段任务。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铁路土地合资合作开发的指导意见》(铁总开发〔2016〕285号)提出支持铁路企业“对外合资合作开展土地综合开发”,结合新建铁路项目前期工作,积极开展土地综合开发机会研究和方案研究,加大与地方政府协调沟通,推动综合开发用地的规划和预留。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现将《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7月16日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晰铁路用地管理权责,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 总公司及铁路局分别承担以下职责:总公司负责拟订铁路用地管理标准、制度、办法,对铁路局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对管理权限内用地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协调解决重大土地纠纷。

铁路局承担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用地权属管理、监察管理、资产处置、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职责。

第五条 铁路局应按照专业化管理及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土地专业管理力量,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用地的归口管理。

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作为附属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铁路局应根据土地日常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的需要,优化土地管理办公室设置。

铁路局应结合实际,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模式或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站段辅助管理模式。

对山区、偏远地区等,可采取站段代管的方式,赋予站段土地处置以外一定的土地管理职能。

第六条 铁路用地管理应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 权属管理第七条 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对铁路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确认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

2023修正版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铁路用地的管理,保证铁路用地的有效利用和保护,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铁路用地管理。

1.3 定义- 铁路用地:指铁路运输所需的土地、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等统称。

- 铁路用地管理单位:指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权限,负责对铁路用地进行管理的单位。

- 铁路用地管理责任人:指铁路用地管理单位委派的负责铁路用地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铁路用地保护2.1 铁路用地保护原则铁路用地保护以确保安全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为原则。

2.2 铁路用地保护措施- 加强安全管理,确保铁路用地的安全运营。

- 定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 制定环境保护措施,保护铁路用地周边的生态环境。

三、铁路用地利用3.1 铁路用地利用管理- 铁路用地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划和政策,合理利用铁路用地资源。

- 铁路用地管理单位应按照现有土地管理制度,进行土地使用申请和审批。

3.2 铁路用地利用程序- 铁路用地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土地用途调整,优化铁路用地资源的配置。

- 铁路用地管理责任人应及时报批铁路用地利用方案,确保合规性和可行性。

四、铁路用地保护与利用经济效益的协调4.1 经济效益考量- 铁路用地管理单位应合理利用铁路用地,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 铁路用地管理单位应通过科学规划,推动铁路用地资源的最佳配置。

4.2 铁路用地经济效益评估- 铁路用地管理责任人应对铁路用地的利用效益进行定期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五、法律责任和违法处罚5.1 违规行为认定- 铁路用地管理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铁路用地管理单位未履行相关法定职责的,应予以追责。

5.2 违法处罚- 对于铁路用地管理单位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管理目的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铁路用地的管理,保障铁路建设和运营的正常进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用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铁路用地的管理第三条铁路用地的分类根据用地性质和功能,铁路用地可分为铁路建设用地、铁路经营用地等。

第四条用地管理主体铁路用地的管理主体为铁路管理机构,其具体工作由地方铁路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完成。

第五条用地管理权限铁路管理机构负责对铁路用地进行规划、征收、招拍挂、出租、使用等管理工作,地方铁路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完成具体操作。

第六条用地规划铁路用地建设规划应符合国家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相关规定,确保用地合理利用,符合铁路建设需求。

第三章用地管理程序第七条征收程序铁路用地征收须经相关程序,包括公告征收、协商征收、评估征收等,确保对被征地权益的维护。

第八条招拍挂程序铁路用地招拍挂应进行公开透明竞争,遵循规范程序,确保用地管理合法有效。

第九条出租管理铁路经营用地的出租管理应符合相关规定,保障租赁双方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第四章用地管理监督第十条监督机制建立铁路用地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用地管理工作的监督,保障管理程序合法公正。

第十一条违规处理对于违反用地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不受损害。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解释权有关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铁路管理机构所有。

结语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出台,为铁路用地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和操作规范,有助于推动铁路建设和运营工作的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用地管理,确保铁路用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您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她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就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与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与防灾减灾,节约能源与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与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与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与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与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实施阶段。

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

铁路用地管理制度

铁路用地管理制度

铁路用地管理制度一、前言铁路作为国家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之一,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铁路用地是指为建设和运营铁路而占用的土地,包括铁路线路、车站、线路设施、铁路用地保护区等。

合理有效地管理铁路用地,对于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促进铁路发展、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建立健全的铁路用地管理制度,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铁路用地管理的现状与面临的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铁路事业的不断发展壮大,铁路用地管理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用地管理缺乏统一规划与统一管理目前,我国的铁路用地管理仍存在着分散性和局部性的特点,缺乏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的情况。

这导致了一些地方在铁路用地审批、监管和管理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管理漏洞。

2.铁路用地资源利用不够高效由于铁路用地的特殊性,一些地方对铁路用地的开发和利用并不够高效,甚至出现了铁路用地闲置、浪费现象。

3.铁路用地管理缺乏科学规范我国对于铁路用地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制度建设还相对滞后,部分管理办法过于陈旧和僵化,与时代要求不相适应。

4.铁路用地管理存在安全隐患在部分地区,铁路用地管理不到位,存在违法侵占、违规建设等现象,导致了部分铁路用地存在安全隐患。

以上种种情况表明,铁路用地管理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铁路运输安全和发展的一大障碍,因此加强和改善铁路用地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三、铁路用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在制定和完善铁路用地管理制度时,应该根据铁路用地的特殊性,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国家统一规划,地方分级管理铁路用地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战略规划,国家统一规划,地方区域分级管理的原则。

即在国家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分级进行管理,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

2.科学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铁路用地管理应当依据科学合理的利用原则,尊重土地资源的自然属性,保护生态环境,严厉制止浪费现象。

3.依法使用,保证用地安全铁路用地的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使用铁路用地,维护铁路用地的安全和秩序。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文档2篇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文档2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文档2篇Document of railway land management measures编订:JinTai College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文档2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铁路用地内容文档2、篇章2: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文档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

下文是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篇章1:铁路用地内容文档学科:土地科学及管理词目:铁路用地英文:land for railway释文:铁道线路及场站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及护路林、其他附属设施及铁路留用地,地铁地上部分及出入口等用地。

据中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截至1996年10月31日,中国铁路用地总面积为323.0千公顷(484.5万亩),占交通用地总面积的5.9%。

1996年底,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到56678千米,全国铁路分布密度为0.6千米/100平方千米。

东北区铁路面积及分布密度居全国第一,铁路用地面积占全国的26.9%,分布密度达1.51千米/100平方千米。

从各省(区、市)来看,黑龙江省铁路用地面积最大(44.5千公顷),海南省最少(仅0.4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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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铁路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切实做好本部门用地的利用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切实做好本部门用地的利用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由铁路部门利用和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铁路用地是指铁路部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留用的和征(拨)用的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铁路临时用地是指根据铁路建设的需要,短期内(3年)使用的施工用地,材料、机械堆场用地,简易道路和便线用地,取弃土场用地等。

第五条铁路用地的规划、建设、利用、保护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以及铁道部其它单位的所有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均应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指导下,进行铁路用地管理工作。

第七条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的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土地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铁路用地的规章制度。

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负责铁路用地的调查、申报登记、统计和计划工作。

三、承办国家批准的铁路建设征(拨)用地的申报工作。

四、负责对铁路用地的利用状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开展铁路用地的监察工作。

五、依据国家、地方有关法规,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土地纠纷。

六、负责国家和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铁路建设用地第八条铁路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划拨国有土地,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铁路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征(拨)土地手续。

依法批准的铁路建设用地,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可正式使用。

第九条铁路用地管理机构负责办理铁路建设征(拨)用地的申报工作。

(铁总建设[2015]78号)《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铁总建设[2015]78号)《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集团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集团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集团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用地资产管理工作,依法维护铁路用地权益,实现铁路用地资产保值增值,根据《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xx办〔2014〕257号)、《铁路用地管理办法》(xx 开发〔2015〕202号)、《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管理办法》(xx开发〔2015〕203号)、《xx集团铁路用地管理办法》(xx房发〔2015〕32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

合资公司铁路用地资产处置,应先按公司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资产处置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集团公司控股合资公司依法发生的改变权属、用途等特定用地行为。

第四条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由铁路总公司、集团公司两级审批,集团公司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处置用地资产。

集团公司各部门的用地资产处置职责是: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的归口管理,包括事项受理,组织事项审核,监管事项实施。

企法部门负责事项合法性方面的审核。

财务部门负责资产、财务等方面的审核和监督。

经营开发部门负责方案、效益等方面的审核。

— 1 —总工、运输、计划(规划)及相关部门负责运输生产、安全和规划利用等方面的审核。

房产部门负责建筑物、构筑物等方面的审核。

第五条铁路用地资产处置应在确保不影响铁路运输生产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二章处置权限第六条发生下列特定用地行为的,属于铁路用地资产处置范畴:(一)地方政府收回铁路用地;(二)铁路用地转让、置换、抵押,授权经营土地改变用途或性质;(三)利用铁路用地以作价出资入股、商业开发等形式从事经营活动;(四)铁路用地出租出借,包括土地及附着物出租,以穿越、跨越等形式设定的他项权利,地质勘察、工程施工临时用地,货场、专用线出租等;(五)利用铁路用地建设非生产经营性永久建筑物和构筑物;(六)其他涉及铁路用地的行为。

第七条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报铁路总公司审批:— 2 —(一)地方政府收回铁路用地;(二)铁路用地向路外转让、置换、抵押;(三)土地作价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开发;(四)利用铁路用地建设非生产经营性永久建筑物和构筑物;(五)涉及授权经营土地改变用途性质;(六)租借用地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同一事项涉及多宗用地,以总面积计算)或租借期5年以上。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15]78号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15]7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标准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1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到达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实施阶段。

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

开工报告批准后~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按照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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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晰铁路用地管理权责,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
土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总公司及铁路局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总公司负责拟订铁路用地管理标准、制度、办法,对铁路局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对管理权限内用地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协调解决重大土地纠纷。

铁路局承担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用地权属管理、监察管理、资产处置、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职责。

第五条铁路局应按照专业化管理及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土地专业管理力量,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用地的归口管理。

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作为附属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铁路局应根据土地日常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的需要,优化土地管理办公室设置。

铁路局应结合实际,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模式或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站段辅助管理模式。

对山区、偏远地区等,可采取站段代管的方式,赋予站段土地处置以外一定的土地管理职能。

第六条铁路用地管理应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权属管理
第七条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对铁路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确认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

对存在权属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推进确权领证,维护用地权益。

土地权利人、用途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按照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用地档案的统一管理,及时对用地档案资料进行收集、分类、组卷、归档和保管。

建立档案资料专用库房,配备必要设施及管理人员。

加强档案资料的动态管理,保证用地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和现势性。

第九条建立土地权属证书使用管理制度,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和借用土地权属证书。

第十条加强铁路用地统计管理,及时对原始记录、基础台账信息进行收集和更新,确保数据准确、真实、完整。

合资铁路公司应将用地统计报表分别报送委托管理的铁路局,由铁路局负责统一汇总。

第三章开发利用管理
第十一条铁路用地开发利用主要包括地方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利用铁路用地进行置换、转让、抵押、出租出借、作价出资入股、经营开发、建设生产生活设施(含货场迁建)等方式。

第十二条结合铁路建设、生产生活及多元化经营的需要,开展铁路用地现状调查,编制近期及中长期铁路用地规划。

铁路用地规划应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开展用地保护性利用,结合宗地具体情况,以土地资产安全完整为前提,以保护铁路用地为目的,合理加以利用。

第十四条深入开展土地利用项目前期研究、论证,统筹考虑运输生产、经营开发的需要,提出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方案。

利用铁路用地建设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应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满足铁路发展需要。

涉及地方政府收储及土地置换等项目,应结合铁路实际,与地方政府充分沟通,在维护铁路土地权益的同时,争取地方政府政策支持。

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需对土地价值进行认定的,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评估机构开展土地和房屋评估。

第十五条对土地开发利用项目,要坚持依法合规运作,实行项目负责制。

加强市场研判、效益分析、风险评估,强化过程控制,提高项目开发质量,确保开发效益。

第十六条土地收益、经营收入等,应纳入预算管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地方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按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铁路用地出租出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铁路用地出租出借包括:土地及附着物出租;以穿越、跨越等形式设定的他项权利;地质勘察、工程施工临时用地;货场、专用线出租等。

出租出借应以保证用地安全完整、按期收回为前提,严格控制和管理。

铁路局应制定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明确租借期限和租金标准,规范合同签订和审批程序,确保租金应收尽收、足额入库。

出租出借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出租人应对承租人用地行为进行监管,确保承租人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严禁转租、私搭乱建,杜绝只租不管的现象。

租借合同到期不再续租续用的,应无偿收回铁路用地。

第十八条涉及土地开发利用的行为应按照总公司相关规定,履行投资项目审批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第四章监察管理
第十九条铁路用地监察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用地进行监督
检查,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所属单位是用地监察的主体。

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用地监察的组织实施,企法、安监、运输、财务、综合治理等部门协同配合。

第二十条铁路局应组建专业化的监察队伍,形成以土地管理部门专业
监察为主体的用地监察网络,并建立相应的用地巡查制度、用地信息举报制度,实现对辖区内用地管理的全天候、全覆盖。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用地单位应对所使用的土地加强巡查和看护,保证土地资产完整。

第二十一条铁路局应建立用地重点监控制度,依据宗地现状、位置、周边环境等情况进行研判,按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违法用地行为的程度,分等级确定用地隐患监控点,并采取相应监控及清理整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铁路局应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超前防范”的方针,因地制宜加强铁路用地保护。

加大违法违规用地的清理整治力度,提出用地清理整治计划,开展用地专项整治,有计划、有重点地消除影响铁路用地安全和资产完整的问题和隐患。

建立铁路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依法组织违法用地行为的清理整治。

第二十三条铁路用地监察人员行使监察职权时,需两人及以上,并应出示《铁路用地监察证》。

《铁路用地监察证》由总公司核发。

第二十四条铁路局应配备必要的交通、测量、通讯、音像等设备,满足监察工作的需要。

铁路局应根据用地清理整治计划,将相关清理整治费用纳入预算,并建立用地监察信息举报专项奖励制度。

第五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设用地是指铁路基本建设所涉及的用地。

建设单位是建设用地管理的主体,应把建设用地管理作为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建设管理的全过程。

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建设单位应建立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和办法,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用地管理职责,把好土地预审和审批、征地拆迁、土地登记等各个关口,确保用地权属来源合法、面积准确、手续完备、资料齐全。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建设过程中用地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用地问题,对权属来源不合法、面积不准确、手续不完备、资料不齐全的,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六条铁路建设用地应与其他专业同步验收。

静态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完善用地手续;正式验收前,应完成土地权属证书领取工作。

第二十七条铁路局应提前介入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在建设项目预可研或可研阶段(直接开展可研的,为可研阶段),应对建设项目需占用既有用地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提出用地资产处置意见。

在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阶段,应指导建设单位建立和完善用地管理制度、组织用地业务培训、开展用地资料收集整理等工作。

在静态验收前,应组织土地专业检查组,对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整改存在问题,确保静态验收时达到验收标准。

第二十八条合资铁路公司占用国铁用地、国铁占用合资铁路用地,按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综合管理
第二十九条推进铁路用地图数字化。

铁路局应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企业标准》(Q/CR53.1—2014、Q/CR53.1—2014),做好用地图绘制和更新工作,保证用地图现势性,并指导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建立全路统一的用地信息平台,以用地图为基础,以权属、监察、处置、规划、建设用地管理等为重点,强化用地信息管理手段。

总公司负责搭建统一平台,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一条铁路局应建立用地管理考核评价制度,明确考核评价内容和标准,对用地管理工作质量和效果进行考核评价。

铁路局应加强用地使用行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

对发生违法占地清理不及时、违规处置铁路用地、出租出借用地无法按期收回等问题,造成用地资产损失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依法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资本运营和开发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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