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级经济法讲义65讲第43讲_买卖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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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钟秀勇民法知识点之买卖合同1

司法考试钟秀勇民法知识点之买卖合同1

第一篇文章年司法考试钟秀勇民法知识点之买卖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一、所有权转移问题现实交付原则: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动产占有改定约定所有权转移:(所有权转移先于交付)买卖合同中的例外所有权转移问题所有权保留:支付全部价金所有权转移(所有权转移后于交付)不动产登记二、风险负担问题何谓风险:由于非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

有约定交付地点,依约定地点交付原则:交付主义无约定交付地点,依运输方式推定动产所有权保留:交付主义买卖合同中的特殊情况试用买卖:所有权主义风险负担问题在途买卖:合同生效,风险转归买受人一方违约在先:违约人承担(如合同法、、条)不动产交付主义(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条)注意::单证的交付与风险转移的区别(《合同法》第条):风险承担不影响违约责任的追究(《合同法》第条):质检期与质量保证期的特别规定(《合同法》第条)【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买卖合同法律培训课件(二)2024

买卖合同法律培训课件(二)2024

买卖合同法律培训课件(二)一、引言买卖合同是商业交易中最常见的合同形式之一,也是商业活动中最为基础和关键的法律文书。

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直接关系到商业主体的权益和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因此对买卖合同法律的理解和运用非常重要。

本课程是买卖合同法律培训的第二部分,将继续深入讲解与买卖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

二、买卖合同的基本要素1. 合同的定义与要素-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愿订立、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 合同的要素:合同的要素主要包括协议、合意、约束力以及自愿性。

2. 买卖合同的要素- 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双方主体- 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 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款- 合同成立的方式三、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1. 买卖合同的成立- 受到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

- 出卖人的要约与买受人的同意形成合同。

- 合同的无效与撤销。

2. 买卖合同的效力- 买卖合同的效力以合同成立为起点。

- 买卖合同的效力可以包括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方面。

四、买卖合同中的基本规则1. 商品或者服务的交付- 交付的义务与时机。

- 交付的方式与方式。

- 交付的符合性。

2. 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与保修- 合同中的质量标准与合格商品的定义。

- 装运合同中的特殊规定。

- 缺陷商品的法律后果。

3. 价款的支付与计算- 价款支付的义务与时机。

- 价款计算的相关规定。

- 价款的各种支付方式。

五、买卖合同中的特殊情况处理1. 异常变更和转让-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

- 合同转让的方式与要求。

2. 债权的转让与债务的承担- 债权的转让手续与效力。

- 债务的承担与违约责任。

3.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合同解除的方式与条件。

- 合同自动终止的情况。

六、买卖合同纠纷解决的路径与方式1. 协商解决纠纷- 协商解决纠纷的基本要素与步骤。

- 协商解决纠纷的效果与形式。

2. 仲裁解决纠纷- 仲裁解决纠纷的基本程序与规定。

- 仲裁解决纠纷的效力与强制执行。

3. 诉讼解决纠纷- 诉讼解决纠纷的条件与流程。

中级经济法买卖合同

中级经济法买卖合同

中级经济法买卖合同1. 定义与性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他方,他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它是商品经济中最典型、最常见的合同类型,属于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2. 主要条款-标的物:买卖合同的中心内容,指双方交易的对象,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以是无形财产。

-数量和质量:明确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标准,是确定合同履行的基础。

-价款:买方支付给卖方的货币或者其他形式的对价。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规定双方履行各自义务的时间、地点及具体方式。

-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约定争议解决的途径,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3. 权利与义务-卖方的主要义务: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瑕疵担保(确保标的物无权利瑕疵和质量瑕疵)、提供相关单证和资料等。

-买方的主要义务:支付价款、接收标的物、检验和通知义务(发现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时及时通知卖方)。

4. 特殊规定-分期付款买卖:买受人将应付总价款分成若干期支付,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凭样品买卖:标的物应符合约定的样品质量。

-试用买卖: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决定是否购买,试用期届满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竞争性谈判、招标投标买卖:适用于政府采购、大型工程项目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5. 违约与救济-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时,对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遇到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6.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买卖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2019中级经济法65讲第42讲合同的履行

2019中级经济法65讲第42讲合同的履行

第二单元合同的履行本单元考点框架考点1: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P210)1.总原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具体规则(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例如,交付货物一方所在地、提供劳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例题1·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且无法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履行。

该方式是()。

(2017年)A.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B.有利于债权人的方式C.有利于债务人的方式D.有利于总体经济效益的方式【答案】A【例题2·单选题】地处江南甲地的陈某向地处江北乙地的王某购买五吨苹果,约定江边交货。

后双方就交货地点应在甲地的江边还是乙地的江边发生了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无法确定。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苹果的交付地点应是()。

(2017年)A.乙地的江边B.由陈某选择甲地或者乙地的江边C.由王某选择甲地或者乙地的江边D.甲地的江边【答案】A【解析】当事人就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总原则”仍不能确定的,交付货币和不动产以外的其他标的(例如苹果)的,在履行义务一方(对交付货物而言,履行义务一方为卖方王某)所在地(乙地)履行。

2019中级经济法51讲第25讲定金、担保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1)

2019中级经济法51讲第25讲定金、担保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1)

考点08:定金(★★★)(P229)1.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2014年简答题)4.定金的类型(1)违约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担保定金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生效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4)解约定金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也可以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例题·判断题】甲、乙签订一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将100吨大米卖给乙,合同签订后3天内交货,交货后10天内付货款;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交付5万元定金,合同在交付定金时生效。

合同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货物,乙收货后无异议。

付款期限届满后,乙以定金未交付合同不生效为由拒绝付款。

乙不付款的理由成立。

()(2011年)【答案】×【解析】虽然乙未交付定金,但甲已经按期向乙交付了货物,乙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买卖合同依据实际履行原则已经生效。

5.定金罚则的适用(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

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4)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买卖合同讲义-侯巍巍(ppt 34页)

买卖合同讲义-侯巍巍(ppt 34页)

乙需先支付3000元货款,其余款项在半年内 付清 ,签订合同的第二天,乙将3头牛牵走
4
1
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水淹死,损失由谁负责?
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的
2
所有权归谁?
3
假如合同没有规定所有权保留条款,乙何时取
得牛的所有权?
5
(一)合同的生效 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 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 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 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 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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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的甲与B市的乙订立买卖合同,
约定甲出售500箱景德镇高档瓷器于乙,由甲负 责运输,运送车队应于7月10日从A市开出。但 甲因故到7月12日才电话通知乙车队刚出发,正 将瓷器运往B市乙处。乙称由于甲违约要求解除 合同,瓷器不需要运过来了。正在此时,C市的 丁告诉甲急需500箱景德镇高档瓷器,于是甲通 过手机与车队队长联系,即刻将装有500箱瓷器 的5辆车开往C市。车队在开往C市的途中恰遇 山洪爆发,500箱瓷器全部被毁。请问400箱瓷 器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 )
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的
2
所有权归谁?
3
假如合同没有规定所有权保留条款,乙何时取
得牛的所有权?
25
再思考一下?
假设
乙当场将牛款全部付清,并约定第二天 来牵牛,不料当晚牛全部被偷,该损失
应该由谁承担?
乙在牛款付清钱将牛又转让给了丙,丙 能否取得牛的所有权?
26
本章重点: 一、所有权的转移
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以 登记为要件
9
3.特殊的动产:如汽车、轮船、 航空器等。 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的约定,这类 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仍是交付,但是, 与一般的动产相比,其不同在于仍 需进行登记。

2019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知识点精讲: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

2019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知识点精讲: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

2019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知识点精讲: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精讲37合同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约定解除(1)协商解除。

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2)约定解除权。

解除权能够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能够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能够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也能够约定双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法定解除(1)《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能够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才能够解除合同。

②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

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能够解除合同。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理应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能够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买卖合同法律讲座(销售人员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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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买卖合同履行中的漏洞、欺诈及防 范
案例1



2001年11月12日,某建材公司与某瓷砖厂签订一份瓷砖购销合同,规定:瓷砖厂在 2002年度供应某规格的系列瓷砖10000箱,单价350元。之后,因原材料涨价,瓷 砖厂先后两次与建材公司协商提高瓷砖价格,双方于2002年7月15日第二次达成协 议:瓷砖厂自2002年8至12月供给建材公司瓷砖6500箱,单价提高到370元,交货 期限为同年8月15日前交700箱,9月至12月每月交1450箱,总价款2405000元,交 货方式凭瓷砖厂的交货传真,建材公司接到传真之日起3日内办好信汇手续,瓷砖 厂代办托运,任何一方违约,需承担10%的违约金。协议生效后,瓷砖厂于同年8 月28日交200箱,建材公司已付款。同年9月瓷砖厂未交货,建材公司派人去瓷砖厂 催货,瓷砖厂答复要到10月5日有货,并给建材公司经理写信,提出“下个月按我 省物价局所定价格办理”同年10月14日,建材公司再次派人去瓷砖厂催货时,瓷砖 厂提出,因原材料再次涨价,每箱瓷砖涨到390元,不能再按原定价格供货。建材 公司因急需供货,只好同意按390元提货,但瓷砖厂又提出只能同年10说26日交货, 经建材公司与瓷砖厂协商由建材公司给付赶工费5000元,建材公司才于同年10月18 日提3500箱。提货后,建材公司以瓷砖厂没按期交货为由,拒付货款,并于到货后 次日向瓷砖厂传真,要求瓷砖厂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后再付款。后双方多次协 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建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瓷砖厂履行2002年7月15日签订的协议,并给付违约金 和赔偿金。瓷砖厂辩称,我方交货200箱后,原材料价格上涨,暂时无法交货,可 建材公司于2002年10月18日提货后不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建材公司在提 货时也同意按每箱390元结算。 问:1、瓷砖厂的行为构成迟延履行,该迟延履行是否可免责? 2、第三份协议是否有效? 3、建材公司在接受交付后,是否有权拒付货款?(49)

2019中级经济法65讲第47讲_买卖合同的特殊成立方式及效力、标的物的交付、标的物所有权的

2019中级经济法65讲第47讲_买卖合同的特殊成立方式及效力、标的物的交付、标的物所有权的

第七单元买卖合同本单元考点框架考点1:买卖合同的特殊成立方式及效力(★)(P238)1.预约合同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出卖人缔约时无处分权(1)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点2:标的物的交付(★★)(P238)1.交付方式(1)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2)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解释】“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3)标的物为无须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2.交付期限(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2)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3)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的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出卖人可以随时履行;买受人可以随时要求出卖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

中级经济师-商业、第十章商品流通合同管理-第一节买卖合同(二)及第二节运输合同

中级经济师-商业、第十章商品流通合同管理-第一节买卖合同(二)及第二节运输合同

【考点】买卖合同的履行(一)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次重点)1、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1)基本权利:从买受人取得相应的价款(2)基本义务: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①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②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③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④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⑤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可以亲自履行,也可以由第三人履行;* 注意:第三人代为履行时,产生的违约责任应由出卖人承担⑥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时,如果标的物有从物,而当事人无另外约定的,应当随同交付从物2、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买受人按时验收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并支付相应的价款后,对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享有所有权。

(1)关于检验及领受标的物——既是买受方的权利,也是其义务* 注意:当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时,买受人不得拒绝接受,因其拒绝接受或者延迟接受而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关于价款的支付——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支付地点、时间及方式支付价款◆关于出卖人多交标的物:①可以接受:按照合同价格支付多接受部分的价款②可以拒绝: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二)买卖合同标的物权属转移和风险承担1、买卖合同标的物权属转移——是指标的物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给受买人。

(1)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注意:标的物在支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2、标的物风险承担标的物的风险:是买卖合同订立后债权债务清洁之前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灭失、损毁的情形(1)风险转移时间: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因受买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2)风险转移地点:在约定的履行地点交付时转移①出卖人按照约定或依照《合同法》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同前)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三)买卖合同的解除1、合同解除的形式(1)协议解除——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关系(2)法定解除——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中之2、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定★以下五种情形可以依法解除合同:(重点)(1)发生不可抗力——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免除违约责任,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现象和战争等社会现象如:甲公司购买乙公司货物,乙公司交付的货物运输期间因遇到海上风暴致使灭失,乙公司致使无法履行合同,应立即通知甲公司,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可解除合同,甲乙两家公司均可免除违约责任(2)预期违约——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提出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甲公司购买乙公司货物,合同约定分三次交货,甲公司每次交货后付款。

2019年-中级会计资格-基础精讲班讲义_045

2019年-中级会计资格-基础精讲班讲义_045

第三单元买卖合同【考点6】一物二卖(P236)(★)1.普通动产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特殊动产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点7】试用买卖(P240)(★★)(2017年单选题)1.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已经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3.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中级经济法买卖合同5篇

中级经济法买卖合同5篇

中级经济法买卖合同5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商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标的及价款1. 甲方购买乙方的商品为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商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详见附件)。

2. 商品的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具体支付方式及时间如下:(1)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____元;(2)货到验收合格后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余款____元。

二、交货与验收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于本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将商品送达甲方指定地点。

2. 甲方应在收到商品后____日内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

如有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更换或退货。

三、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1. 乙方应保证所销售的商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保证商品为全新、未使用、完好无损。

2. 乙方应提供售后服务,对甲方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支持与帮助。

3. 如因乙方商品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予以保密。

2. 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合同相关信息。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

2. 若乙方未按约定时间交货,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

3. 若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六、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级《经济法》第十一单元 买卖合同2

中级《经济法》第十一单元  买卖合同2

第十一单元买卖合同【考点10】商品房买卖合同(P271)(2017年新增)4.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情形(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①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2)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①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②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③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5.商品房买卖中贷款合同的效力(1)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2)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例题·多选题】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预售某住宅小区的广告中,宣称其“容积率不高于1.2”、“绿地面积超过50%”,引起购房者的热烈关注,所预售的商品房一售而空,价格也比周边小区高出20%。

但是,该小区商品房的预售合同中未对容积率和公共绿地面积问题作约定。

甲公司交房时,购房者乙却发现小区的容积率超过2.0,绿地面积只有20%,并且在调查后得知,甲公司报经批准的规划就是如此。

经济师考试《中级商业》预习:买卖合同的履行(1)

经济师考试《中级商业》预习:买卖合同的履行(1)

第十一章商品流通合同管理11.1买卖合同三、买卖合同的履行(一)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卖人的基本权利是从买受人取得相应的价款,基本义务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出卖人只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等内容履行,才能实现基本权利。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可以亲自履行,也可以由第三人履行。

第三人代为履行时,产生的违约责任应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时,如果标的物有从物,而当事人无另外约定的,应当随同交付从物。

2.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1)关于检验及领受标的物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时,买受人不得拒绝接收。

因其拒绝接收,或者延迟接收而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使用质量保证期。

(2)关于价款的支付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按照合同的价款支付价款,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及时通知出卖人。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物权属转移和风险承担1.买卖合同标的物权属转移买卖合同标的物权属的转移是指标的物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的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2.标的物风险承担标的物的风险是买卖合同订立后债权债务清结之前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灭失、毁损的情形。

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买卖合同的概念及效力

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买卖合同的概念及效力

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买卖合同的概念及效力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买卖合同的概念及效力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以下是为大家分享的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买卖合同的概念及效力,供大家参考借鉴,欢迎浏览!买卖合同的概念及效力1、买卖合同的概念(环球网校提供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转移买卖标的物的一方为出卖人,即卖方;受领买卖标的.、支付价款的一方是买受人,即买方。

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既可以是要式的,也可以是不要式的。

2、买卖合同的特殊成立方式及效力(1)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4)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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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合同法分则【考点1】买卖合同(★★★)(2008年判断题、2010年多选题、2011年单选题、2013年多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7年单选题、2018年多选题)1.买卖合同的效力(1)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2.所有权的转移(1)一般规定①标的物为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②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登记”时起转移(2)所有权保留条款(★★★)【解释1】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解释2】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只适用于“动产”,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将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取回标的物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或者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对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可以主张取回标的物。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示1】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示2】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时,第三人已经依法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标的物的回赎与另行出卖Ⅰ.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Ⅱ.买受人在回赎期间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Ⅲ.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考题·单选题】甲、乙双方于2013年1月7日订立买卖1000台彩电的合同,价款200万元,双方约定:甲支付全部价款后,彩电的所有权才转移给甲。

乙于2月4日交付了1000台彩电,甲于3月5日支付了100万元,5月6日支付了剩余的100万元。

下列关于彩电所有权转移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是()。

(2014年)A.2月4日1000台彩电所有权转移B.3月5日1000台彩电所有权转移C.3月5日500台彩电所有权转移D.5月6日1000台彩电所有权转移【答案】D【解析】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在本题中,约定了甲支付全部价款后,彩电的所有权才转移给甲,5月6日支付了剩余的100万元。

所以5月6日1000台彩电所有权转移。

(3)一物二卖①普通动产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Ⅰ.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Ⅱ.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Ⅲ.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结】交付>付款>合同成立②特殊动产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Ⅰ.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Ⅱ.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Ⅲ.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Ⅳ.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结】交付>登记>合同成立3.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解释】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是指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如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应当由谁负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如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不属于风险负担,应当按照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处理。

(1)一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违约情形①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②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③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3)出卖在途标的物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未约定履行地点在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如买卖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两个“不影响”①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考题1·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买受人应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风险的有()。

(2013年)A.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绝接受B.买受人已受领标的物,但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标的物的单证C.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未前往提货D.因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而将标的物提存【答案】BCD【解析】选项A: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票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考题2·单选题】甲公司购买乙公司一批货物,约定甲公司于5月6日到乙公司仓库提货,由于甲公司疏忽,当日未安排车辆提货,次日凌晨乙公司仓库遭雷击起火,该批货物全部被烧毁,下列关于该批货物损失承担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的是()。

(2017年)A.甲公司和乙公司分担货物损失,因为双方都没有过错B.甲公司承担货物损失,因其未按约定时间提货C.乙公司承担货物损失,因为货物所有权没有转移D.乙公司承担货物损失,因为货物仍在其控制之下【答案】B【解析】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方违约),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本题中,由于甲公司疏忽,未按约定时间提货,导致货物没有按期交付,甲公司自5月6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次日凌晨乙公司仓库遭雷击起火,该批货物全部被烧毁,甲公司承担货物损失责任。

4.标的物的检验(1)约定检验期间的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未约定检验期间的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提示】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

【考题·多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台大型设备,由于疏忽未在合同中约定检验期。

该设备运回后,甲公司即组织人员进行检验,未发现质量问题,于是投入使用。

至第3年,该设备出现故障,经反复查找,发出该设备关键部位存在隐蔽瑕疵。

该设备说明书标明质量保证期为4年。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2010年)A.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收到甲公司有关设备质量不合格的通知,故该设备质量视为合格,乙公司不承担责任B.乙公司在2年内未收到甲公司有关设备存在瑕疵的通知,故该设备质量应视为合格,乙公司不承担责任C.该设备说明书标明质量保证期为4年,故乙公司应承担责任D.甲公司与乙公司未约定质量检验期限,都有过错,应分担责任【答案】ABD【解析】根据规定,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买受人应当对收到的标的物及时进行检验,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本题中,该设备说明书标明质量保证期为4年,乙公司应承担责任。

5.买卖合同的解除(1)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4)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应当依法单方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考题·单选题】甲、乙签订一买卖合同,甲向乙购买机器5台及附带的维修工具,机器编号分别为E、F、G、X、Y,拟分别用于不同厂区。

乙向甲如期交付5台机器及附带的维修工具。

经验收,E机器存在重大质量瑕疵而无法使用,F机器附带的维修工具亦属不合格品,其他机器及维修工具不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如何解除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1年)A.甲可以解除5台机器及维修工具的买卖合同B.甲只能就买卖合同中E机器的部分解除C.甲可以就买卖合同中E机器与F机器的部分解除D.甲可以就买卖合同中F机器的维修工具与E机器的部分解除【答案】D【解析】根据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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