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流动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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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流动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流动摊贩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探究

【第一章】城市流动摊贩食品卫生安全监管研究绪论

【第二章】流动摊贩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概念及必要性

【第三章】我国流动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第四章】部分发达国家流动摊贩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及启示

【第五章】我国流动摊贩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完善

【结论/参考文献】流动摊贩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分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3 章我国流动摊贩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3.1 存在问题

3.1.1 监管主体不明确

从各市出台的整改条例中不难看出,监管、整治流动摊贩的重任依旧压在了城管执法部门的肩头。可事实上,《食品安全法》的执法主体有明确规定是城市管理部门吗?且现今的城市管理队伍中有很大一部分执法人员是街道城管办事处为协助正规城管工作而聘请的临时“社区进站人员”,这些人员并没有通过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考试,也没有通过执法资格考试,换句话说,在日常工作中他们是没有法律赋予城管部门的全部权力的,比如扣查流动摊

点的经营工具等。执法主体本身存在权利瑕疵,监管的第一步便受到阻滞。城市管理部门的综合执法体制,其从根本上就忽视了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和“过罚相当”这两条重要原则。他们对“综合”两字做了最为浅显的理解:所有参与监督管理的部门自顾删去了他们认为管理上重叠、交叉的地方,减到最后就只剩下城管来管;持着“先要面子,再要里子”的想法,本应用来规范流动摊贩食品安全的条条框框也都被删除,只求不影响市容市貌便可。然而这样的法律即使颁布了,对于流动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管所产生的效用也是微乎其微的。

3.1.2 监管体系不完善

我国旧有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采取的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分环节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的模式。

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下级单位卫生部处于统筹领导的最高层,由他们一起对下属的8 个部门进行指挥和协调,对食品的不同品种、食品流通过程中的不同环节进行监管。这看似职责明确的分工,在实际操作中却困难重重。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下级单位外加另外的8 个部门,如此多重的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管权力如何一条一条细分好,旧有的监管模式并未给出回答。这就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又走入了监管主体权力交叉、权力重叠,遇到问题互相推诿的尴尬境地。在上述中国原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大背景下,类似地,流动摊贩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也存在诸多不足。

突出体现为:(1)监督管理的对象不明。在我国,某些地区

根据食品摊贩的类型划分不一样的部门的监管对象,也就是说不一样的食品摊贩分别由几个部门负责。但流动食品摊贩类别的界定较为模糊,部分食品摊贩可能同时具有两种食品摊贩的性质,很难对其归类,易发生监管对象不明的现象;(2)职责不清。条例中对各部门监管职责的表述较为笼统,如负责“食品卫生管理”、“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卫生监督”等,其具体职责并不明确。监管部门之间易发生矛盾和相互推诿的现象;(3)监管部门设置的不合理性。部分地区将食品摊贩的监管责任全数交由城市管理部门,而大多数基层城管人员自身的法律水平较低,相关法律知识缺乏,在不懂法的情况下去执法,这样的监管效用能有多少?其后果可想而知。

3.1.3 监管方式和检测技术落后

步入市场经济后,国民基本生存问题得到了解决,需求渐渐从吃得饱向吃得好转变,这也推动着我国食品业的快速前进。面对种类繁多的生产原料、加工食品,相对落后的检测能力与有关部门对食品的检测的需要不相匹配。

目前在全国普遍使用的检测装备较为陈旧而且都是固定放置在实验室的,要检测,只能将样本带回实验室,大大降低了检测效率。而且,实际操作中,很多监管者为图方便只用肉眼对样本进行所谓的“检测”,使得检测工作变得毫无意义。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低、专业人才的缺乏和薄弱的研究力量导致食品摊贩安全监管方式、检测技术均落后于发达国家。现有的监管方式是流动摊贩的监管部门

对摊贩所售食品的原辅料、加工记录、抽样检查的办法,促使销售者进行自我约束。但良好的自我约束一定是基于高水准的道德感之上的,这种方式在全社会进行推广,即要求每一位从业者都是圣人,是十分不切实际的。此外,大批量的摊贩食物需要监管单位在短时间内进行质量检测,对食品中添加物、原料掺假等问题还未找寻到更加高效、低成本的检测方式,这也是我国目前的食品质量检测的硬性技术的一大难关。

3.2 原因分析

3.2.1 法律法规不完善

面对在街头巷尾“横行”的流动摊贩,早年颁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关注的焦点是怎样在流动售卖摊点和城市环境以及公共交通秩序这三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2011 年11 月份起施行的《个体工商户条例》中也有规定,对于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小摊小贩的管理方法,其主要原则就是将权力交给地方人民政府,由他们按照地方的真实情形规定,但这些条例的出台仅仅是整治了流动摊贩的秩序,对其所贩卖的食品安全却只字未提。

众所周知,现今社会,人类发展面临的最基本的问题莫过于食品安全了,食品一旦出现了安全问题,那么人类生命健康的最底层的保障壁垒也就被无情打破了,我们生存的社会将无法走上稳定发展的道路。21 世纪的摩登社会,各国的社会的管理能力、人民的生活

质量、法律的体系是否健全,实际上透过该国在食品的安全方面做得好坏,便可略知一二了。2007 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胡锦涛总书记在会上说道“我们国家要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以此为指导,国务院依次颁布了《关于进一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由此可看出,以上都充分体现出中央将改革食品的质量安全工作置于紧要位置。

然而,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对于流动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管较为笼统解释的也只有《食品安全法》中第29 条的相关规定,不得不说,此次食品安全法能将视线转移到食品摊贩的身上,其本身已经是一种进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此次认识到了中国的特殊国情,我国疆土辽阔,食品生产小作坊、流动食品售卖摊点在各个省市在现实中差异化很明显,因此,本次法条对小作坊和销售食品的摊点在监管上使用了授权性立法。

将权力交予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他们从地方的实情出发,对本区域的加工食品的小作坊、售卖食品的摊点制定详细办法。但实际上,现实总是会比理想慢一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为会员在2011 年以《食品安全法》为对象,对其执法情况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检查。令人遗憾的是,全国大范围内的地方政府仍然在管理小摊贩、小作坊的食品安全问题上,徘徊于探索的十字街头。

在针对生产加工食品的作坊、售卖食物的摊点,只有极少数的省、市、区公布了管理办法,其他也有地方公布了少许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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