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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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供用电条例

广州市供用电条例

广州市供用电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12•【字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2日通过的《广州市供用电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12日广州市供用电条例(2022年12月22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供电设施规划、建设、管理与保护,维护供用电秩序,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推动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电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电力供应与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供用电应当遵循安全、有序、绿色的原则,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用电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供用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力供应业务,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

第五条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供用电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用电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园林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供用电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减轻全市用电负荷的紧急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减轻全市用电负荷的紧急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减轻全市用电负荷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9•【字号】穗府办[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减轻全市用电负荷的紧急通知(穗府办[2008]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期,全国大范围遭遇历史罕见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天气,导致部分电力设施受损,电力系统受到严重威胁;同时,交通运输受到较严重的影响,煤油运输紧张,造成发电厂出力大幅减少,我省供电缺口激增,呈现电力电量双缺的局面,并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南方电网、广东电网和我市已启动电力应急预案。

为共度难关,应对灾害性天气造成的电力紧张局面,确保全市居民和社会各行业的用电秩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节约用电、减轻用电负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关单位要做好表率,落实节电措施(一)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驻穗单位要带头落实节约用电措施,建立科学的用电制度,按规定采购和使用经国家认证的节能产品。

(二)进行节电管理,减少办公设备电耗和待机能耗,做到人走机停,尽量减少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待机消耗;控制并减少电热水机的使用;合理使用办公照明,杜绝出现白昼灯、长明灯,做到人走灯熄。

(三)做好机关节电计划和改造方案,制定节电目标,落实节电措施,努力实现2008年用电量比2007年减少10%以上,发挥节电表率作用。

二、工业企业要落实错峰用电方案(一)电力严重紧缺期间,除确保生产抗灾和救灾物资重点企业的生产用电需求外,其他各类用电企业都要合理执行错峰用电,坚决对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产能过剩、能耗高、污染大的小钢铁、小水泥等淘汰类企业实施限电措施,腾出电力资源,优先保证群众和受灾地区用电。

(二)全市工业企业在错峰用电期间,要特别注意生产安全,服从电网调度指令,严格执行我市工业企业轮休方案。

广州市供用电合同

广州市供用电合同

广州市供用电合同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为了保证国家计划顺利地执行,明确供用双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国供用电规则》和有关的法规,以及国家计划,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第一条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电压为下列额定值的电力。

序号受电点地址受电电压值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c.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根据国家计划和电网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应电力的数量,见附表一。

第三条用电方使用电力的时间为:高峰时间: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低谷时间: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特殊设备用电时间: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第四条供电的质量1.根据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和用电方受电点在系统中的位置,商定受电点的受电电压为:a.受电点______,受电电压______伏;b.受电点______,受电电压______伏;c.受电点______,受电电压______伏。

如变配电设备、系统运行方式和受电位置变动时应相应修订受电电压值。

2.根据用电方月平均率因数,受电点的供电电压与合同受电电压比较,允许变动的幅度为:用电方月平均功率因数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0.9以上±5%0.86~0.9±7%0.81~0.85±8%0.80以下±10%在电力设备检修或系统在非正常情况下运行,用电方受电点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经上列再增加5%。

《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内容解读

《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内容解读

《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内容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24•【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内容解读一.为什么要重新制定这个法,必要性在哪里?答:一是原《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不能适应客观需要。

2008年9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了政府规章。

但随着我市经济高速发展,用电需求迅猛增长,电网建设和供用电管理水平相对滞后,电网建设与电力供应的矛盾进一步凸显。

2014年广州全市售电量已达700亿千瓦时,增速位居全省之首,但电网规划、征地拆迁等电网建设领域的难题和供用电领域不断出现新问题,对我市供用电秩序已造成很大影响,如合建变电站、城市综合管沟投入使用等新问题涌现,电网建设与电力供应的矛盾进一步凸显,为此应及时予以规范,以营造电网建设运行、供用电管理的良好秩序。

二是自原《规定》出台后,对电网建设和供用电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需要对《规定》及时修订,以有效与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衔接。

自2008年以来,国家《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对电网建设和供用电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原《规定》部分条文与上述法规规定不一,需要及时调整与上述法律有效衔接。

总之,我市处于改革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提升电力管理水平和供电服务能力对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非常必要。

为提高我市的供用电管理水平,加快电力建设,使电力发展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必要大范围修改《规定》。

鉴于新《规定》对原《规定》大部分内容都已做了修改,本次立法采用立新废旧的模式,即在制定新的《规定》的同时,废止原《规定》。

二、《规定》在加强电网建设方面有什么新规定?答:当前,广州电网建设相对滞后,建设周期长,在广州地区建设110千伏变电站项目前期工作平均耗时约4年,深圳平均耗时仅为1.5年。

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

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

今年8月29日,各大报刊媒体纷纷报道《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出台的消息,该法规于9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规规定:供电企业应当保障居民生活用电。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不得以用户欠缴物业管理费用或者其他原因为由,中断用户正常用电,违者将被责令立即恢复供电,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这个法规的精神,在用水问题上,应作同样理解:供水部门应当确保居民用水,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不得以用户欠缴物业管理费或者其他原因为由中断用户正常用水。

故此,这个法规对于强势的物业公司的胡作非为是一个有效的制约,是广大业主、居民的福音。

业主们有理由相信、期待,在该法规的制约下,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下,物业公司过去那种随意关水闸、电闸的行为将不再出现。

革命军人三大原则:“不该听的不听、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为“官”之道三大禁忌:“错位、缺位、越位。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通告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通告(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为加强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香港回归期间和今后本市工农业生产用电和人民群众生活用电的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及国务院颁发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特通告如下:一、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增强社会公德和法制观念,提高安全意识,共同维护本市电力设施,确保安全运行。

二、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施工中需开挖路面的,应事先知会广州电力工业局电缆管理所,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地下电缆管线不受损坏。

三、输电线路附近的建筑工地应严格做好安全监护工作,大型车辆行驶或吊车、吊机作业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触碰导线、杆塔发生事故。

四、行驶在珠江及其他内河的船只应严格按航道行驶,避免触碰过河架空输电线。

五、有关管理机构或经营单位,应对本机构或本单位在电力高压线经过的道路两旁设置的各类广告牌进行安全检查,避免发生倒塌而损坏电力线路。

六、电力高压线附近的蔬菜及植物的遮盖物和薄膜类物件应绑扎牢固,防止脱落后被风卷至导线上引起事故。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下列行为:(一)在电力高压线路保护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棚架等违章建筑;(二)在有过江电缆的河面上抛锚;(三)在输电线路附近放风筝和航空模型等;(四)在输电线路附近售卖、飘放氢气球或飘挂彩带等可能危及线路安全的物品;(五)向高压线抛掷杂物。

八、各用电单位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本单位的供电设备进行一次检查维护,防止因用电设备发生事故而影响公共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

穗价函〔1999〕116号 《关于我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办法的复函》

穗价函〔1999〕116号  《关于我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办法的复函》

关于我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办法的复函穗价函[1999]116号广州城市用电服务有限公司:你司“关于批复《广州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办法》的请示”(电城电[1999]03号)收悉。

为规范我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的摊分办法,经研究,同意试行《广州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办法》,请你司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注意收集用户意见,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广州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办法(试行)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广州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的摊分,保障居民的公共利益,根据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广州市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区城市用电服务有限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应使用本办法对居民住宅公用电量进行摊分工作;公用电量由住宅业主或住户自行摊分的,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两类供电方式的住户:专用变压器供电用户(简称专变户)和公用变压器供电用户(简称公变户);本办法所摊分的居民公用电量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差额电量、水泵用电量、电梯用电量、梯灯用电量。

差额电量是指总表电度数与其属下分表之和的电度差,主要由变损、线损和表损等损耗电量构成。

水泵用电量是指用加压供水或抽水入水池的二次供水,电力部门所设水泵表的抄表测量值。

电梯用电量是指住户住宅专用电梯的耗用电量,并由电力部门装设电能表。

梯灯用电量是指住宅公共楼道照明电器所耗用电量,并由电力部门装设电能表。

第四条公用电量摊分工作承担。

(1)专变户和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公变户此类用户凡有物业公司管理的,其公共用电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电力部门的电费发票提供的公用电量并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的摊分公式进行摊分收费工作,按广州市物价局穗价[1997]52号文的规定收取服务费,电力部门有义务进行监督;没有物业公司管理的,由业主自行分摊。

(2)已实行一户一表的公变户此类用户公用电量由城市用电服务公司分摊。

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

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

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13•【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正文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2015年5月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电网规划与建设,维护供电与用电秩序,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网规划与建设、电力设施保护、供电与用电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供电与用电遵循安全、节约、有序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网建设和电力设施保护的领导,建立电网建设、电网风险管控及电力设施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网规划与建设、电网风险管控、电力设施保护、供电与用电中的有关问题,维护本地区供用电正常秩序。

第五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用电和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依法查处危害电力设施和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林业园林、价格、环保、质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电网规划与建设第六条电网发展规划由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供电企业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电网专项规划由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经市发展改革、环保、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广州市电信管理条例

广州市电信管理条例

广州市电信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5.24•【字号】•【施行日期】1996.05.24•【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广州市电信管理条例(1995年9月1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4月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1996年5月24日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信市场管理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第四章服务与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电信市场管理,保障通信安全畅通和用户合法权益,促进电信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州市市区内的电信通信业务和电信行业管理。

第三条广州市电信局是广州市市区内的电信通信业务和电信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称电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公安、工商、规划、城建、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电信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电信通信设施。

第二章电信市场管理第六条电信主管部门对本市的电信通信实行行业管理,协调有关部门维护电信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电信部门负责公用电信业务的经营和管理,专用电信网只限内部使用,不得开放公众业务。

第八条经营国家放开经营的下列电信业务,实行申报制度:(一)电话信息服务;(二)计算机信息服务;(三)电子信箱;(四)电子数据交换;(五)可视图文;(六)国家规定实行申报制度的其他电信业务。

第九条经营国家放开经营的下列电信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一)无线寻呼;(二)800兆赫集群电话;(三)450兆赫无线电移动通信;(四)国内VSAT(甚小天线地面站)通信;(五)国家规定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其他电信业务。

广州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办法

广州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办法

广州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办法1/15/2010 11:06:21 AM第一条为规范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的摊分,保障居民的公共利益,根据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广州市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区城市用电服务有限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应使用本办法对居民住宅公用电量进行摊分工作;公用电量由住宅业主或住户自行摊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两类供电方式的住户:专用变压器供电用户(简称专变户)和公用变压器供电用户(简称公变户);本办法所摊分的居民公用电量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差额电量、水泵用电量、电梯用电量、梯灯用电量. 差额电量是指总表电度数与其属下分表之和的电度差,主要由变损、线损和表损等损耗电量构成. 水泵用电量是指用加压供水或抽水入水池的二次供水,电力部门所设水泵表的抄表测量值. 电梯用电量是指住户住宅专用电梯的耗用电量,并由电力部门装设电能表. 梯灯用电量是指住宅公共楼道照明电器所耗用电量,并由电力部门装设电能表.第四条公用电量摊分工作承担.(1)专变户和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公变户此类用户凡有物业公司管理的,其公共用电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电力部门的电费发票提供的公用电量并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的摊分公式进行摊分收费工作,按广州市物价局穗价[1997]52号文的规定收取服务费,电力部门有义务进行监督;没有物业公司管理的,由业主自行分摊.(2)已实行一户一表的公变户此类用户公用电量由城市用电服务公司分摊.其中差额电量按每户每月2千瓦时的标准收取,其它公用电量如物业管理公司、业主(或住户)要求自行分摊的,可交由其自行分摊.第五条专变供电的住宅及公变供电有电梯的住宅,公用电量电费由物业公司(或开发商)统一缴交供电部门,逾期者由电力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第六条摊分的公式1、差额电量分摊的方法⑴公变用户按穗经[1998]66号第五条的规定,按每户每月2千瓦时的标准由电力部门直接摊计. ⑵专变用户按以下公式分摊: ①用户承担部分用户差额分摊电量=用户用电量/总表后各分表电量和×总表与分表差额×入住率②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承担部分总表与分表差额-用户差额分摊电量和③物业公司或开发商将①、②两部分电量电费统交电力部门.2、水泵用电分摊从使用水泵楼层开始,按用户数平均摊分. 水泵用户分摊电量=水泵电量/使用水泵楼层的用户户数3、电梯摊分方法电梯摊分按楼层系数法. 按公安门牌号码,1~5层为第一段,系数为1,5~10层为第二段,系数为1.2,10~15层为第三段,系数为1.4,如此按5层为一段类推,每段系数按20%递增,即系数为1+(N-1)×0.2,首层不使用电梯的用户不用摊分. ①基本电量=电梯电量/一段户数*1+二段户数*1.2+……+N段户数*[1+(n-1)*0.2] (1段) (2段) (3段) (N段) ②各段用户摊分电量=基本电量×[1+(n-1)×0.2]×入住率③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承担部分电梯电量-用户分摊电梯电量和④物业公司或开发商将②、③两部分电量电费统交电力部门.4、梯灯分摊按有安装梯灯的楼层用户数,平均分摊梯灯电量. 梯灯分摊电量=梯灯电量/已安装梯灯楼层用户数。

广州市供用电安全责任制管理办法

广州市供用电安全责任制管理办法

广州市供用电安全责任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市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水平,落实供用电安全管理责任,预防和杜绝供用电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管理办法》、《广东省供用电条例》、《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及《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共场所的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行业管理部门,村(居)民委员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实行供用电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相结合,以“产权归谁、责任归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为基本原则。

第四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供用电安全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领导成员对分管业务范围的供用电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将供用电安全纳入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范围,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供用电安全工作。

第六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是供用电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供用电安全管理责任人,对产权归属于本单位的供用电设备设施安全全面负责。

第七条供电设备设施、用(受)电设备设施的产权分界点为管理责任分界点。

产权分界点电源侧为供电设备设施,管理责任由供电设施产权人承担;产权分界点负荷侧为用(受)电设备设施,管理责任由电力用户承担。

第八条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应做到权责一致、依法履职、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供用电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广州电费多少钱一度2023收费?

广州电费多少钱一度2023收费?

广州电费多少钱一度2023收费?广州电费多少钱一度2023收费广州市的电费根据不同用电量分为多个档次,其电价也是不同的。

以下是2023年广州电费收费标准:1. 夏季标准(5月-10月):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60度的用电量,电价为0.5802元。

第二档电量每户每月261-600度的用电量,电价为0.6302元。

第三档电量每户每月601度以上的用电量,电价为0.9821元。

2. 非夏季标准(11月-4月):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00度的用电量,电价为0.5802元。

第二档电量每户每月201-400度的用电量,电价为0.6302元。

第三档电量每户每月401度以上的用电量,电价为0.9821元。

3. 合表用户电价:调整前价格为0.647元,调整后价格为0.6291元。

请注意,以上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实际电费金额请以供电公司公布的价格为准。

福建电费收费标准2023福建省居民生活用电电价采用“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

第一档月用电量为0-230千瓦时,电价为每千瓦时0.4983元。

第二档月用电量为231-420千瓦时,电价每千瓦时0.5483元。

第三档月用电量为421千瓦时及以上,电价每千瓦时0.7983元。

工商业用电电价每千瓦时为0.60元。

大工业用电电价每千瓦时为0.40元。

小工业用电电价每千瓦时为0.50元。

农村用电电价每千瓦时为0.30元。

农村生活用电电价每千瓦时为0.20元。

由于电价政策可能发生变化,请您关注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发布的最新消息。

2023年上海电费收费标准上海电费收费标准: 1、每月家庭用电210度及以下的用户:电费为0.5469元/度; 2、每月电费210-400度的用户:电费是0.5969元/度; 3、每月用电量超过400度的用户:电费是0.8469元/度。

上海居民电费采用阶梯电价计算,分0-3120度(含)和3120-4800度(含)三档执行,实行分时电价。

广州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办法

广州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办法

广州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办法1/15/2010 11:06:21 AM第一条为规范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的摊分,保障居民的公共利益,根据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广州市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区城市用电服务有限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应使用本办法对居民住宅公用电量进行摊分工作;公用电量由住宅业主或住户自行摊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两类供电方式的住户:专用变压器供电用户(简称专变户)和公用变压器供电用户(简称公变户);本办法所摊分的居民公用电量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差额电量、水泵用电量、电梯用电量、梯灯用电量. 差额电量是指总表电度数与其属下分表之和的电度差,主要由变损、线损和表损等损耗电量构成. 水泵用电量是指用加压供水或抽水入水池的二次供水,电力部门所设水泵表的抄表测量值. 电梯用电量是指住户住宅专用电梯的耗用电量,并由电力部门装设电能表. 梯灯用电量是指住宅公共楼道照明电器所耗用电量,并由电力部门装设电能表.第四条公用电量摊分工作承担.(1)专变户和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公变户此类用户凡有物业公司管理的,其公共用电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电力部门的电费发票提供的公用电量并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的摊分公式进行摊分收费工作,按广州市物价局穗价[1997]52号文的规定收取服务费,电力部门有义务进行监督;没有物业公司管理的,由业主自行分摊.(2)已实行一户一表的公变户此类用户公用电量由城市用电服务公司分摊.其中差额电量按每户每月2千瓦时的标准收取,其它公用电量如物业管理公司、业主(或住户)要求自行分摊的,可交由其自行分摊.第五条专变供电的住宅及公变供电有电梯的住宅,公用电量电费由物业公司(或开发商)统一缴交供电部门,逾期者由电力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第六条摊分的公式1、差额电量分摊的方法⑴公变用户按穗经[1998]66号第五条的规定,按每户每月2千瓦时的标准由电力部门直接摊计. ⑵专变用户按以下公式分摊: ①用户承担部分用户差额分摊电量=用户用电量/总表后各分表电量和×总表与分表差额×入住率②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承担部分总表与分表差额-用户差额分摊电量和③物业公司或开发商将①、②两部分电量电费统交电力部门.2、水泵用电分摊从使用水泵楼层开始,按用户数平均摊分. 水泵用户分摊电量=水泵电量/使用水泵楼层的用户户数3、电梯摊分方法电梯摊分按楼层系数法. 按公安门牌号码,1~5层为第一段,系数为1,5~10层为第二段,系数为1.2,10~15层为第三段,系数为1.4,如此按5层为一段类推,每段系数按20%递增,即系数为1+(N-1)×0.2,首层不使用电梯的用户不用摊分. ①基本电量=电梯电量/一段户数*1+二段户数*1.2+……+N段户数*[1+(n-1)*0.2] (1段) (2段) (3段) (N段) ②各段用户摊分电量=基本电量×[1+(n-1)×0.2]×入住率③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承担部分电梯电量-用户分摊电梯电量和④物业公司或开发商将②、③两部分电量电费统交电力部门.4、梯灯分摊按有安装梯灯的楼层用户数,平均分摊梯灯电量. 梯灯分摊电量=梯灯电量/已安装梯灯楼层用户数。

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

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
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
2018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
01 修改决定
03 规定通知 05 解读
目录
02 修改决定2 04 修订的规定 06 相关报道
《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经2015年4月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4届1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5年5月 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电规划与建设、电力设施保护、电力供应与使用、法律 责任、附则6章50条,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自2008年9月1日施行的《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修改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0月 18日市政府第15届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 2018年2月13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 (一)删除第三十八条。 (二)删除第四十二条。 (三)删除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用户擅自转供电力的,责令其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 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电规划与建设,维护供电与用电秩序,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规划与建设、电力设施保护、供电与用电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供电与用电遵循安全、节约、有序原则。
修改决定2
为了全面落实机构改革,进一步推进减证便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军民融合发展 等工作,市政府对涉及机构改革、证明事项清理、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及军民融合发展等 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意见征集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意见征集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意见征集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5.1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意见征集为规范供电与用电行为,维护供电与用电秩序,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有关部门起草了《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现根据《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14年6月15日前向市法制办反映或提交。

具体途径如下:1.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2.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3.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4.传真:83125287;5.电子邮箱:gzlfgc@12。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4年5月14日附件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供电与用电行为,维护供电与用电秩序,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说明:本条是关于《规定》制定目的的规定。

本规定第三章专章对“电力设施保护”进行了规定,《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是国务院关于电力设施保护的专门行政法规,应当是本规定的立法依据,故在此增加其作为本规定的制定依据之一。

原《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供电与用电行为,维护供电与用电秩序,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各区发展改革局,广州供电局:今年以来,我市落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较大大幅地降低了一般工商业用电电度电价。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使降低电价政策落实到终端用户,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以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督查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有关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的要求,现就我市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转供电主体自行清理加价收费行为(一)规范收费行为。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

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主体应严格按照政府定价的目录销售电价向转供区域内的企业及租户等(以下简称分表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费用收取方式可以有以下两种:一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与分表用户协商解决,不得加价收取。

二是经与分表用户协商,可采用电量分摊方式解决,不得提高分表用户电价标准,同一周期内转供电主体向各分表用户收取的电费综合不得高于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

转供电主体应定期向全体分表用户公布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电费发票凭证复印件及同期各分表用户电量电费分摊清单,接受分表用户监督。

(二)开展自查自纠。

各转供电主体应在今年10月31日前对照上述要求自行规范收费行为。

广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贯彻《广东省错峰用电实施办法》试行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贯彻《广东省错峰用电实施办法》试行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贯彻《广东省错峰用电实施办法》试行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6.03•【字号】穗经[2002]114号•【施行日期】2002.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广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贯彻《广东省错峰用电实施办法》试行方案的通知(穗经[(2002]114号)各区、县级市经贸(发)局、广电集团广州供电分公司、市电力总公司、市工业各集团公司、各直属单位:近年来,由于全省经济快速发展,电力需求急剧增加,致使我省电网近年均出现季节性紧张。

为缓解省电网紧张对我市电力供应的压力,均衡电力生产,提高能源利用率,尽力减少电力紧张对经济生活的影响,根据省经贸委《广东省错峰用电实施办法》(试行),我委会同供电部门研究制定了《广州市贯彻<广东省错峰用电实施办法>试行方案》,并根据每年实际情况制定错峰负荷实施方案。

现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试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今年实施方案细则另行下发)。

附件:广州市贯彻《广东省错峰用电实施办法》试行方案广州市经济委员会二00二年六月三日附件:广州市贯彻《广东省错峰用电实施办法》试行方案为缓解我市用电高峰时段省电网压力,均衡电力生产,提高能源利用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拉闸限电,减少电力紧张对经济生活的影响,根据省经贸委《广东省错峰用电实施办法》(试行),按照保居民用电,保重要设施和安全用电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方案。

一、错峰用电负荷的确定。

每年根据我市用电负荷增长预测和省网、地方电源的供电能力(即供求平衡情况),确定每年需要错峰的负荷。

并按照我市错峰能力,依照高峰时段不拉闸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确定每年错峰用电的实施方案。

二、错峰用电的主要措施。

每年根据用电供求情况和负荷缺口程度,确定采取不同的错峰用电措施。

(一)实行轮休制度。

每年根据省建议的错峰负荷,在不压减用电的情况下,调整非连续生产企业的轮休时间,减轻周一至周五较集中的生产用电负荷,增加周六、周日两天的生产用电,以达到每周用电负荷相对均衡的目的。

《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于 2 0 年 9月 1 08 5日起 实施 。
能源三级计量要求 ;四是个别企业存在 使用 国家明令淘汰的耗能工艺设备情况。
西藏 水 电外送 的 方 向及规 模 研 究 出新成 果
由 国 家 电 网 公 司 委 托 西 藏 电 力 公
广州 市供 电与用 电管理规定 ) ) 20 0 8年 9月 1日起 施行
用 电管理规定》正式施行。据悉 ,该规
定 对 此 前 一 些 争 论 性 问题 都 有 所 回
应 , 包 括 变 电站 建 设 ,开 发 商 不 得 隐 瞒 小 区 内 电 力 规 划 , 以 及 对 年 用 电量
20 0 k ・ 0 万 W h以 上 的重 点用 电用 户 提
出节 约用 电具体要 求等 。
根据该 定》 除涉及国家安全需 规 , 要保密外 ,电力设施用地控制规划草案
方 向为川渝 、华 中东 四省和广东 ;主要 外送 电河 流为 金沙 江上游 、澜沧 江上 游 、怒江上游 及雅江干流 和主要支流 。
外 送 电源分 两阶 段进 行 ,第一 阶 段拟 应 当公开 ,并征询公众意见。规划行政 先开发金沙 江上游、澜沧江上游 、怒江 主管部门应 当收集 、整理和研 究公众意 上游的水 电外送 , 0 0 2 3 年 外送 规 22 — 00 见 ,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模为 l5 0万 k ,2 3 - 0 0 8 W 0 0 2 4 年外 送 规模为 l5 2万 k ,2 4 - 0 0 外 9 W 00 25 年 送规 模 为 4 0万 k ;第 二 阶段 逐步 9 W
2 0 年 8 2 t 0 8 月 7E,国家发展改革委 完 善 。
公布 了 2 0 0 7年千家企 业节能 目标责任 评价考核结果 。2 0 年签署 ( 能 目标 07 ( 节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穗府办[2012]4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穗府办[2012]4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穗府办〔2012〕4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暂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建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网规划建设行为,加快电网建设步伐,保障我市电力供应,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电网规划、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广州市电力设施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电网规划建设工作。

每年代表市政府与市有关职能部门及区、县级市政府签订电网建设目标责任书,并对其年度电网建设工作进行考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委。

负责协调电网建设项目实施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督办各相关部门、单位及时落实市委、市政府及领导小组关于电网规划建设的工作部署和协调事项,通报各单位落实电网建设情况及电网建设责任书完成情况,以及完成领导小组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章电网规划与计划第四条电网专项规划由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会同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建设、林业和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县级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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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供电与用电
管理规定
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已经 9月24日市政府第13届25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现予以公布,自 9月1日起实行。

市长张广宁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供电与用电行为,维护供电与用电秩序,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网规划与建设、电力设施保护、供电与用电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供电与用电遵循安全、节约、计划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网建设和电力设施保护的领导,设立电网建设以及电力设施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网规划与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电与用电中的有关问题,维护本地区供用电正常秩序。

第五条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电与用电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级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供电与用电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园林、工商、价格、质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电网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电网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

电网规划由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和供电企业编制或者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电力设施用地控制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电网规划和城市建设用地的情况进行编制,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

电力设施用地控制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贸、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建设、环保等部门编制或者调整,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除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外,电力设施用地控制规划草案应当公开,并征询公众意见。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公众对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

第八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安排变电站、线路走廊等电网建设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用电网建设用地、改变其土地使用性质和阻挠电网建设。

建设单位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建设项目中规划预留的变电站、配电房、地下电力线路以及其它地下供电设施的建设用地和通道。

第九条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建设变电站时,条件许可的,应当实施地下或者半地下建设方案。

除因技术和规划原因难以实施外,下列地区新建电力管线应当采取地下埋设方式进行:
(一)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行政区域内华南北路、广汕公路、东二环以内以及番禺区市桥街、花都区新华街、白云区中心镇镇区范围内的220千伏电力线路;
(二)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行政区域内西二环、北二环、东二环以内以及番禺区市桥街、花都区新华街、白云区中心镇范围内的110千伏电力线路。

上述范围内现有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下地埋设。

第十条电力设施、电网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土地、拆迁房屋的,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补偿标准组织实施,负责本辖区征地拆迁的动员、补偿、安置等工作,电网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承担征地拆迁的费用。

第十一条电网建设与市政、绿化、公路、铁路以及其它设施的建设互相妨碍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造成损失的,按照已发生的直接损失或者因调整建设规划造成的损失予以一次性补偿。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提供永久用电设施。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住宅小区时应当按照规划先行建设配套变电设施,并在售房合同中承诺提供永久用电,明示永久用电容量及报装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住宅小区建设范围内的高压电力建设规划直至竣工验收完毕。

第十三条供电配套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及建筑设计规范的配电设施用房及通道。

供电配套工程能够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也能够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委托供电企业统一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
第十四条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和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制度,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工商、经贸等部门和供电企业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法查处违法收购电力设施行为,并在重点部位、路段加强视频监控、自动报警等技防建设,形成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的治安防范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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