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上海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标准
2011上海市文明社区创建管理规定
上海市文明社区创建管理规定(2011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世博精神,聚焦社会公德,以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目标,坚持创建为民、创建惠民的原则,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积极参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新一轮文明社区创建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明社区创建活动是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城区的基础,是创建文明小区的延伸和拓展,是吸引广大社区居民参与环境文明、秩序文明、服务文明和礼仪文明建设,开展群众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有效途径,也是推进社会建设、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抓手。
第三条文明社区是指以行政区划的街道、镇为载体,辖区内有一定数量的文明小区,连点成块,发动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群众共同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整体合力,实现“管理机制健全、社会秩序稳定、生活环境舒适、公共服务优质、人际关系和睦、道德风尚良好”的先进社区,是社区建设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四条创建文明社区是一项涉及面广、综合协调性强的工作。
创建活动要充分体现“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要求,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由区县级文明办牵头协调,以街镇为平台开展创建活动。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充分发动辖区居民,组织辖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同创共建,群策群力。
区县公安、人口计生、卫生、城建、市政、规划、房管、民政、环卫、环保、绿化、工商等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承担各自的责任并密切配合。
第五条各区县党委和政府要把创建文明社区活动列入城区发展规划,定期研究,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主要内容。
第二章文明社区标准第六条文明社区要符合下列标准,并经过考评达到90分以上(总分100分),具备申报资格:(一)管理机制健全:街道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办事机构健全,有创建规划、工作制度和保障措施,有社区单位、行业、居民共同参与社区建设的平台,创建投入机制完善;形成完善的社区党、群组织体制和社区联席会等共建制度;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对社区治安、环境卫生、突发事件等进行实时监控与有效管理,完善社区预警机制;及时处理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对创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命名上海市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示范单位的决定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命名上海市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示范单位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19•【字号】沪人口委[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命名上海市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示范单位的决定(沪人口委〔2009〕3号)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近年来,本市把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强化优生优育工作,积极推进社区0-3岁婴幼儿早期行为启蒙指导服务工作。
2008年,市人口计生委在全市开展了新一轮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又产生了一批有特色、有质量的服务点,起到了示范和带头作用,成为社区人口计生公共服务的亮点和家庭欢迎的民心项目。
经评估验收,决定命名黄浦区小东门街道等52个街镇为上海市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示范单位。
希望各示范单位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结合迎世博文明窗口创建,聚焦群众需求,不断提高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使其成为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生优育科学育儿需求和展示人口计生良好形象的服务窗口。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及街道、镇(乡)要坚持以人为本,强化社区人口计生公共服务,建立常态早教工作机制,努力为家庭提供优生优育系列、全程、综合、优质的服务,从源头上提高人口素质,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上海市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示范单位黄浦区小东门街道卢湾区打浦桥街道徐汇区湖南路街道枫林路街道斜土路街道徐家汇街道龙华街道漕河泾街道田林街道虹梅路街道康健新村街道华泾镇长宁区周家桥街道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闸北区大宁路街道虹口区欧阳路街道广中路街道江湾镇街道杨浦区延吉新村街道闵行区华漕镇七宝镇宝山区杨行镇高境镇顾村镇大场镇嘉定区黄渡镇马陆镇安亭镇嘉定镇街道菊园新区浦东新区塘桥街道南码头路街道东明路街道金山区朱泾镇亭林镇石化街道吕巷镇松江区方松街道中山街道永丰街道佘山镇泗泾镇九亭镇洞泾镇叶榭镇新桥镇小昆山镇青浦区赵巷镇华新镇南汇区惠南镇奉贤区奉贤区爱贝早期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崇明区堡镇。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1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1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2.12•【字号】沪人口委[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1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沪人口委〔2011〕1号)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局、(集团)公司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计生委),委属各单位及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201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上海市201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2011年,上海市人口计生工作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九届市委十四次全会精神,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与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中心任务,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改革创新,充分利用世博后续效应,以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主线,全面推进人口工作,深化人口计生综合改革,启动实施“十二五”人口计生事业发展规划,着力加强统筹协调机制建设,着力完善政策,着力推进人口计生公共服务转型发展,着力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强化人财物和信息化保障,继续保持在全国的率先、示范和引领作用,为上海新一轮发展和实现“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一、启动实施“十二五”发展规划,依法逐步完善政策。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继续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
编制完成并启动实施“十二五”人口计生事业发展规划。
注重人口结构改善,有步骤地依法做好逐步完善政策的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城市、人口、发展”三者良性互动。
合理调控城市人口增长,避免人口过度膨胀和城市病产生,使城市人口规模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城市发展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城市服务管理相适应。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创建新一轮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创建新一轮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07•【字号】沪卫计指导〔2016〕008号•【施行日期】201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创建新一轮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计指导〔2016〕008号各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现将《上海市创建新一轮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6月7日上海市创建新一轮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活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新一轮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6〕17号,见附件1)要求,市卫生计生委决定在全市开展新一轮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以下简称“新国优”)创建活动。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新国优创建活动,以点带面,示范引领,推动全面两孩政策在本市依法、有序落实,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得到全面提升,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满意度不断提高。
三、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强化服务。
尊重群众主体地位,简政便民,维护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不断提升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水平。
(二)夯实基础,不断创新。
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在全面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创建任务和指标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形成有效措施和亮点,体现工作特色和优势。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发《关于本市开展优生促进工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发《关于本市开展优生促进工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22•【字号】沪人口委[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发《关于本市开展优生促进工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人口委[2010]6号)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委属各单位:现将《关于本市开展优生促进工程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加以贯彻落实。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关于本市开展优生促进工程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以下简称市委《意见》)的精神,做好新时期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工作,探索建立有效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机制,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优生促进工程实施方案》(国人口发[2009]57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开展优生促进工程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优生促进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我国人口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决定》和市委《意见》都把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任务。
我国是出生缺陷高发国家,上海的情况也不容乐观,近年来本市出生缺陷儿绝对数量逐年递增。
出生缺陷高发不仅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和心理负担,严重影响家庭幸福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也直接影响国家和地区综合竞争力的提升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市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在现有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基础上,科学规范地实施优生促进工程,探索建立有效的优生促进工作机制,从源头上提高本市人口整体素质。
上海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2011年对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指导中心进行机构校验的通知
上海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2011年对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指导中心进行机构校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28•【字号】沪人口委办[2011]53号•【施行日期】2011.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上海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2011年对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指导中心进行机构校验的通知(沪人口委办[2011]53号)各区、县人口计生委: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令第5号)的有关规定,部分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指导中心需要进行场地、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员资质的全面校验,包括:1.执业许可证于2011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人口计生指导中心;2.因服务需要增设孕检点的人口计生指导中心;3.产生其他变更项目的人口计生指导中心。
请相关单位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咨询、培训、随访、活动记录等材料的收集整理),认真自查并形成书面总结,于2011年8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市人口计生委科技处(需上报的材料见附件)。
科技处将于9月组织专家校验组进行现场评估。
附件:参加校验的机构上报材料明细上海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附件:参加校验的机构上报材料明细(一)机构校验(三年一次):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一份;2.《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3. 校验期内的工作报告。
(二)增设孕检点: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一份;2. 项目变更(新增)的可行性报告;(三)机构项目变更: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一份;2.《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3. 项目变更(新增)的可行性报告。
上海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
沪卫基层〔2006〕13号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34号)精神,加强对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和《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已经2006年9月18日上海市卫生局第14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上海市示范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4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点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9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抄送:卫生部,各区(县)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上海市卫生局办公室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印发(共印650份)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一、功能定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政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设置的基层公益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社区居民、辖区内学校和养老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全科服务团队实施家庭健康责任制为主要服务形式,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家庭健康保健“三站式”服务。
二、机构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街道(乡镇)所辖范围规划设置,每个街道(乡镇)应当设有一所由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人口超过10万的街道(乡镇),每新增5-10万人口,由政府按标准增设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和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和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1.09•【字号】沪卫基层[2012]002号•【施行日期】2012.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和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的通知(沪卫基层〔2012〕002号)各区县卫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精神,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涵建设,根据卫生部妇社司2011年的重点工作安排,在各区县卫生局和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大力配合下,经过动员培训、专家初评、现场复评、网上公示等一系列程序,上海市积极组织参与了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创建工作,全市共有17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获得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上海市示范名单详见附件2)。
2011年10月底,得分排名前8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了卫生部组织的第三方专家组评估,获得好评,荣获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全国示范名单详见附件1)。
现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1年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的通知》(卫办妇社函〔2011〕1148号文)文件精神将2011年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海市)和2011年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印发给你们。
请各区县认真总结 2011 年开展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的经验,查找问题,分析不足,完善本区县创建活动工作方案,充分发挥全国和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引领带头作用,加强交流和宣传,推广典型做法和经验,并酌情给予获得全国及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的单位一定的创建经费补贴或奖励,以鼓励先进,并积极做好 2012 年度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的组织工作,充分调动区县政府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与创建活动的积极性。
2011上海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标准
附件12011年度上海市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标准一、工作机制和工作保障1、参与创建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着眼改善民生,在场所、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保证,凸现公益服务;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并统筹辖区内人口计生、教育、卫生、妇联等相关部门和团体共同参与创建。
2、参与创建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整合辖区内的各种资源,探索构建“1+x+y”(社区中心服务点+分中心服务点+居(村)委人口和家庭计划指导室)的工作体系,努力提高优生优育指导服务覆盖率。
3、创建单位要以项目化形式推进创建工作,积极探索长效运作机制,形成“政府推动、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家庭响应”的工作格局。
4、区、县人口计生委要以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主线,把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为创建单位创造条件、解决实际问题,并及时总结推广创建经验。
二、社区服务点建设要求(一)设施要求1、社区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应选在居民较集中、交通便利的位置,有固定场所,远离各种污染源,且周边环境比较安全和安静。
2、服务点内部环境必须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有独立的出入口、紧急疏散通道,配有消防等相关安全防范设施。
布置要美观,气氛宁静,通风采光好,有对外宣传的专用标志牌,并能营造优生优育科学育儿宣传氛围。
3、服务点应保证一定面积的房间作为专门的儿童活动室,达到60平方米以上;并配备培训室、咨询接待室、盥洗室(含厕所)等基本用房,可资源共享。
有条件的可以增设婴儿哺乳室、孕妇活动室等。
4、根据用房的功能,配备相应的基本设施,包括电脑、电话、电教设备、科学育儿指导宣传品;适用于0-3岁不同年龄段的婴幼儿的桌椅、教学玩具;盥洗卫生、尿布更换设施;保健橱、常用的急救用品等。
5、儿童设施设备必须符合0-3岁婴幼儿年龄特点,能满足儿童发展的需要。
婴幼儿经常出入的安全通道和活动场所应注意防滑,配备防寒保暖、防暑降温设施。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优质医院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优质医院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7.01•【字号】沪卫医管[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优质医院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医管〔2011〕16号)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院:为贯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围绕落实公立医院改革任务,改进医院内部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卫生部近日下发了《卫生部关于开展优质医院创建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2011〕44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保障安全,提升质量,改善服务,提高效率为主题”的优质医院创建工作。
结合卫生部通知要求和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优质医院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按照卫生部和我局工作方案要求,认真推进落实优质医院创建工作。
我局将根据卫生部关于此项工作的下一步具体安排,进一步部署有关工作。
联系人:市卫生局医疗服务监管处,胡军;联系电话:22121565;传真:22121567;电子邮箱:****************。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优质医院创建工作实施方案》2.《卫生部关于开展优质医院创建工作的通知》(略)二○一一年七月一日附件1:上海市优质医院创建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落实公立医院改革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优质医院创建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2011〕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紧密围绕公立医院改革各项工作任务,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进一步加强医院内部管理,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提高医院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改善群众看病就医体验,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上海中医药特色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及有关指标解释
附件1: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及有关指标解释一、政策措施(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贯彻落实社区中医药工作的政策措施,制定本中心“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医药示范中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并纳入相应年度的工作计划,成立建设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应有中医科负责人参加,组织开展本中心社区中医药服务的各项工作。
根据规定匹配建设经费,并有经费使用、管理、考核办法。
二、机构管理(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注册登记中医科,设立中医诊室(针灸、推拿、康复、理疗、养生保健室等)不低于3个;开设中医专病门诊不低于4个;设置中药房和煎药室,提供煎药服务;配置中药饮片不低于300种,配备中药饮片柜(药斗)、调剂台等调剂设备.(三)中医诊室集中设置1、中医科布局合理。
诊室设置规范,标识和标牌规范、清楚、醒目;一人一诊室;在诊室每床设置轨道式遮隔帘,体现保护病人隐私;.诊室和治疗室分开;医务人员生活区和诊疗区分开。
2、服务环境温馨.在装修装饰上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形成相对独立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每个中医诊室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配备常用的中医药诊疗设备[i]。
(四)中心下属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村卫生室)均设置至少1个中医诊室,配置常用的中医药诊疗设备,含简易康复设备便于社区居民在社区内康复。
每个站点每周至少由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提供2个工作日以上的中医药服务,其中,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ii]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不低于60%。
(五)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数(包括执业注册或执业地点备案在本中心的大中型医疗机构在职和退休中医人员)达到0.8—1个/万人口,其中,中医类别全科医师数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数(不含执业地点备案在本中心的大中型医疗机构在职和退休中医人员)的比例第一年不低于30%,第二年不低于60%,第三年不低于90%;至少有1名高级、2名中级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执业医师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不低于50%。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服务规范
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的0~6岁儿童。
二、服务内容(一)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出院后1周内,医务人员到新生儿家中进行,同时进行产后访视。
了解出生时情况、预防接种情况,在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地区了解新生儿疾病筛查情况等。
观察家居环境,重点询问和观察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脐部情况、口腔发育等。
为新生儿测量体温、记录出生时体重、身长,进行体格检查,同时建立《0~6岁儿童保健手册》。
根据新生儿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家长进行母乳喂养、护理和常见疾病预防指导。
如果发现新生儿未接种卡介苗和第1剂乙肝疫苗,提醒家长尽快补种。
如果发现新生儿未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告知家长到具备筛查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补筛。
对于低出生体重、早产、双多胎或有出生缺陷的新生儿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访视次数。
(二)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新生儿满28天后,结合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随访。
重点询问和观察新生儿的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等情况,对其进行体重、身长测量、体格检查和发育评估。
(三)婴幼儿健康管理满月后的随访服务均应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偏远地区可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时间分别在3、6、8、12、18、24、30、36月龄时,共8次。
有条件的地区,建议结合儿童预防接种时间增加随访次数。
服务内容包括询问上次随访到本次随访之间的婴幼儿喂养、患病等情况,进行体格检查,做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进行母乳喂养、辅食添加、心理行为发育、意外伤害预防、口腔保健、中医保健、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
在婴幼儿6~8、18、30月龄时分别进行1次血常规检测。
在6、12、24、36月龄时使用听性行为观察法分别进行1次听力筛查。
在每次进行预防接种前均要检查有无禁忌症,若无,体检结束后接受疫苗接种。
(四)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为4~6岁儿童每年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
散居儿童的健康管理服务应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集体儿童可在托幼机构进行。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5.26•【字号】沪卫基层[2011]008号•【施行日期】2011.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的通知(沪卫基层〔2011〕008号)各区县卫生局: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11〕3号)精神,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为加强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涵建设,进一步推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开展,上海市卫生局决定从2011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
现将《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对创建活动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创建活动,将创建活动作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的重要抓手,落实服务功能,提高服务绩效,维护社区卫生服务公益性质。
上海市卫生局成立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专家组。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也要组织成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和技术专家组,负责制订工作方案,加强组织实施、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等工作。
创建活动必须有专人负责,由主要领导督导和检查。
各区县每年度申报示范中心不得少于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总数的5%(不足1个的按1个申报)。
二、认真组织,务求实效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区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活动。
要严格掌握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标准,坚持宁缺毋滥、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遴选优秀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示范申报单位,起到典型引领、服务示范、管理示范与发展示范的作用,推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全面发展。
上海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全国人口计生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全国人口计生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13•【字号】沪人口委办[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全国人口计生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沪人口委办〔2011〕42号)各区、县人口计生委: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48号,见附件)要求,结合本市人口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本市开展全国人口计生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由上海市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具体工作由上海市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牵头。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和领导本区县各乡镇、街道的创建活动。
二、基本原则1.结合实际,体现特色。
在创建活动中,各乡镇、街道要紧密结合本地人口计生工作的实际,在全面落实各项创建任务和指标的基础上,发挥优势,体现特色,形成亮点。
2.综合评审,优中选优。
市和区县人口计生委在评审和推荐候选名单时,要严格对照《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标准》(以下简称《全国示范标准》),综合考查评审,统筹兼顾,优中选优,切实把能够代表上海人口计生依法行政水平的乡镇、街道推荐上去。
3.以点带面,整体提升。
创建活动是全面推进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载体。
市和区县人口计生委要大力宣传和推广创建活动中的成功经验与做法,建立健全人口计生依法行政长效工作机制,不断提升人口计生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
三、工作要求(一)对区县人口计生委的工作要求1.高度重视,广泛发动。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要高度重视创建活动,广泛发动各乡镇、街道积极参与创建活动,营造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工作“比学赶超”的生动局面。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上海市计划生育药具优得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上海市计划生育药具优得工程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29•【字号】沪人口委[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上海市计划生育药具优得工程的意见》的通知(沪人口委〔2011〕20号)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属各单位及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实施上海市计划生育药具优得工程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关于实施上海市计划生育药具优得工程的意见计划生育药具是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管理和服务是政府履行人口计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能。
为了深入推进计划生育药具优质服务提质提速,满足广大育龄群众在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等方面不断增长的需求,促进统筹解决特大型城市人口问题,促进家庭幸福,根据中央《决定》、市委《意见》和国家人口计生委有关深化计划生育药具改革的精神,市人口计生委决定在“十二五”期间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优得工程,意见如下:一、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充分认识新时期实施计划生育药具优得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是人口计生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海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以来,药具管理和服务在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满足群众需求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2006年起,本市组织开展了计划生育药具易得工程建设,充分发挥人口计生服务网络体系优势,坚持安全、便捷、易得和不同人群全覆盖的“四项原则”,进一步创新药具服务新载体,积极探索全方位、多渠道、开放式、广覆盖的药具服务管理新模式,有力地推动了“十一五”期间全市计划生育药具工作转型升级。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命名2012年度上海市社区优生优育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命名2012年度上海市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示范单位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沪人口委[2012]5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2.29
【实施日期】2012.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命名2012年度上海市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示范单位
的通知
(沪人口委〔2012〕58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人口计生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
2012年,市人口计生委继续推进社区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在全市开展了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产生了一批规范、有特色、有成效的单位。
经评估验收,决定命名长宁区北新泾街道等1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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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命名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示范区的通知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命名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示范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2.16
•【字号】沪人口委办[2011]11号
•【施行日期】2011.0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命名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
育综合改革示范区的通知
(沪人口委办〔2011〕11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人口发〔2009〕33号)要求,近年来本市积极推进人口计生综合改革示范区试点和创建活动,各区县切实加强领导,深化重点领域的改革,加快构建统筹协调、科学管理、优质服务、利益导向、群众自治、人财保障等体制机制,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
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下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示范市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国人口发〔2009〕88号)要求,经区县组织申报,市人口计生委严格评估,研究确定杨浦区、宝山区、奉贤区、普陀区为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示范区。
希望这些区在新的起点上,肩负责任感和使命感,总结提升已有的成功经验,勇于探索,充分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努力形成以示范带动创新的良好局面。
各区县要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深入推进人口计生综合改革,积极争创示
范区,把推进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作为创先争优的重要举措来抓,力争实现新突破,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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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1年度上海市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示范单位
创建标准
一、工作机制和工作保障
1、参与创建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着眼改善民生,在场所、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保证,凸现公益服务;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并统筹辖区内人口计生、教育、卫生、妇联等相关部门和团体共同参与创建。
2、参与创建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整合辖区内的各种资源,探索构建“1+x+y”(社区中心服务点+分中心服务点+居(村)委人口和家庭计划指导室)的工作体系,努力提高优生优育指导服务覆盖率。
3、创建单位要以项目化形式推进创建工作,积极探索长效运作机制,形成“政府推动、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家庭响应”的工作格局。
4、区、县人口计生委要以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主线,把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为创建单位创造条件、解决实际问题,并及时总结推广创建经验。
二、社区服务点建设要求
(一)设施要求
1、社区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应选在居民较集中、交通便利的位置,有固定场所,远离各种污染源,且周边环境比较安全和安静。
2、服务点内部环境必须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有独立的出入口、紧急疏散通道,配有消防等相关安全防范设施。
布置要美观,气氛宁静,通风采光好,有对外宣传的专用标志牌,并能营造优生优育科学育儿宣传氛围。
3、服务点应保证一定面积的房间作为专门的儿童活动室,达到60平方米以上;并配备培训室、咨询接待室、盥洗室(含厕所)等基本用房,可资源共享。
有条件的可以增设婴儿哺乳室、孕妇活动室等。
4、根据用房的功能,配备相应的基本设施,包括电脑、电话、电教设备、科学育儿指导宣传品;适用于0-3岁不同年龄段的婴幼儿的桌椅、教学玩具;盥洗卫生、尿布更换设施;保健橱、常用的急救用品等。
5、儿童设施设备必须符合0-3岁婴幼儿年龄特点,能满足儿童发展的需要。
婴幼儿经常出入的安全通道和活动场所应注意防滑,配备防寒保暖、防暑降温设施。
6、要确保前来活动的婴幼儿等的健康和安全,定期做好公共用具、玩具的消毒工作。
(二)人员配备要求
1、服务点必须配备一名懂得科学管理知识的人口计生专职(或兼职)干部为管理人员,负责服务点的各项管理工作。
2、服务点必须配备两名以上的专职指导员,具有育婴师(五级)以上职业资格;并可根据业务需要,聘请若干名兼职指导员,或聘请妇幼保健和幼教专家作为顾问。
指导员应具有科学育儿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根据儿童发展的特点和差异,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并具有与家长和看护人员交流沟通的能力。
3、对服务点的管理人员、指导员和咨询服务人员,定期组织参加市、区(县)举办的业务培训和系列讲座,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服务水平。
(三)工作要求
1、在接受验收时,社区服务点必须已运作半年以上。
2、有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完善的规章制度,包括管理制度、咨询服务制度、宣传培训制度、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培训指导手册管理制度和监督评估制度等。
要建立婴幼儿健康安全制度,确保每次活动前都有必须的健康和安全检查。
3、服务形式要体现实用性与多样性相结合、服务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
要以提升家庭发展能力为目标,以《婴幼儿启蒙训练社区指导提纲》和《婴幼儿启蒙训练社区指导集锦》为基础,按照不同年龄段婴幼儿的生长发育特点,设
计活动方案,探索开展婴幼儿综合发育能力普测,并提供形式多样的特色指导服务,体现个性化和针对性;也可以因地制宜,在坚持公益性的基础上提供有偿服务,体现良好的社会效应。
4、要根据家庭需求,合理设计服务示范点的服务时间。
每周至少开放5个半天,其中双休日保证至少开放2个半天;对不便于到服务示范点接受指导的家庭上门送教送服务,并形成长效服务机制;优先照顾计划生育困难家庭。
5、服务点要及时将课程安排和活动计划公布在“宝优网”上,便于婴幼儿家庭及时了解和获取所需服务和相关信息。
6、服务点要起到辐射带动作用,指导本街道(镇、乡)内的分中心服务点和居(村)委会人口和家庭计划指导室提供优生优育指导服务,使社区家庭覆盖面不断扩大,为民服务水平和社区家庭满意率不断提高。
三、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工作要求
1、充分发挥社区志愿者作用,共同做好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活动;组织志愿者中的专业人员,承担有关咨询指导服务和培训工作。
2、以《上海市社区0-3岁婴幼儿科学育儿入户指导手册》为基础,定期在分中心和居(村)委人口和家庭计划指导室开展活动,确保辖区内98.5%的相关家庭全年获得4次以上优生优育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要指导家庭掌握出生缺陷
一级干预、科学合理的喂养、婴幼儿常见病和意外伤害预防、避孕节育等知识。
3、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和科学方法,参与相关的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指导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