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
年度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7]879号)要求,结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环发[2005]84号)的有关规定,省环保局拟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进行2007年度考核。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
2007年12月17日至2007年12月26日(具体时间电话通知)。
二、考核内容
(一)听取持证单位2007年运营情况汇报。
汇报内容包括:运营资质证书使用情况、运营合同执行情况、人员配置有关情况、运营设施日常运行管理情况、运营设施监测情况、持证单位事故处理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二)对材料进行审查。
法人资格证明材料、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运营简介、运营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排放情况监测报告、有关管理制度等。
(三)对持证单位的运营实例进行现场考查。
每个单位最多检查两个运营项目运行情况。考查内容有:化验室(实验室)装备和监测能力、设施运行状况记录、日常监测记录、设备维护保养记录、物耗(电、药品等)使用记录、人员培训考核记录、产生废物(污泥、飞灰等)处置记录、人员值班情况、达标情况、有无污染事故及处理情况等。
三、考核方式
材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
对资质单位进行业绩考核评估。考核评估采用打分制,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上为基本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连续考核评估成绩在90分以上的单位,资质证书到期后可申请延期三年。
四、有关要求
1.持证单位必须认真准备,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由省环保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建议吊销资质证书。
2.持证单位将汇报材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于12月17日前报我局科技处,。
附件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获证名单
附件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
附件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附件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附件1: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获证单位名单
1.长春高科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2.长春一汽四环环保污水处理厂
3.长春市汇融化学品有限公司
4.长春凯密特尔化学品有限公司
5.吉林省新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6.吉林省绿野环境工程研究设计中心
7.长春方源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8.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
9.吉林大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吉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11.中国石油吉林石化污水处理厂
12.长春宝隆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13.吉林省佳辰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14.吉林省恒远化工有限公司
15.吉林同济源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附件2: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
一、为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是指由省级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及其运营设施的运营情况进行的定期考核。
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资质单位组织机构、运营资质证书使用情况、运营合同执行情况、人员配置、运营设施日常运行管理情况、运营设施监测情况、持证单位事故处理、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采取记分的办法。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上为基本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考核内容及标准见《持证单位年度运营考核评分表》。
五、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程序:
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每年1月底前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运营项目不在持证单位所在省的,持证单位应同时将该项目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抄报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组或委托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组进行考核,考核组人数不少于3人,考核组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和日常检查情况对运营资质单位提出考核意见;必要时,考核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3.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在运营证书副本上填写考核结果,加盖
印章;并将考核结果予以公示。
4.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和资质单位考核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六、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吊销资质证书的建议。可以建议委托单位终止运营合同,另外委托合格运营单位。对基本合格的单位,明确整改期限,整改合格后,由组织考核的单位复审合格后,即为合格。
七、国家环保总局收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的建议,经核实后,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吊销资质证书的决定。
八、对年度考核总评在80分以上的,可以作为运营单位转正、定级、升级和增项评审的参考依据。
九、对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在90分以上的,资质证书到期后由资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可以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接办理证书延期三年手续。一张资质证书直接延期只可办理一次,不可连续延期。
附件3: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表一:持证单位基本情况表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