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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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规定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水平,保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令253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为防治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改善环境质量所建成或配备的处理处置、净化控制、再生利用设施以及配套的设施运行监控系统。

本规定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是指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操作、维护、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和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包括以下两种方式:(一)自行运行:是指污染物产生企业对自己建设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运行、维修和管理,对污染物处理处置和利用,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

(二)委托运行:分为代理运行和社会化运行。

代理运行:是指污染物产生企业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对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代理运行、维修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污染物的处理处置和利用,并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

社会化运行:是指污染物产生企业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其社会投资或建设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为企业提供污染物的处理处置和利用的社会化服务,并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自行运行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

污染物产生企业自行运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必须实行委托运行。

企业委托运行的,在实施委托运行之前,必须由SHE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核运营商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和能力等。

在相关委托文件中明确受委托操作运行的单位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修和管理的要求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职责(一)企业SHE部门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所属分厂(车间)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三)企业财务部门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资金给予保障并监督资金合理使用;第二章 设施投入运行的有关要求第六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投入运行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能满足所处理处置污染物的需要并能连续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二)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竣工验收;(三)配备设施故障或污染事件发生时的预警和污染预防应急处置设施;(四)必须进行开车前检查,确保设施处于正常稳定状态;(五) 符合地方政府对环保管理的要求。

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四篇)

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四篇)

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环保设施是指用于处理污染物、减少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各类设施和设备。

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证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管理,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本文将从环保设施的分类、运行管理的原则和要求、具体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旨在为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环保设施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处理对象和处理方式,环保设施可分为固体废物处理设施、水污染治理设施、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等多个类别。

在具体的运行管理制度中,需根据不同设施的特性和管理需求进行科学分析和划分。

1. 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理设施主要包括垃圾处理设施、废弃物处置场等。

其主要任务是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或处置,以达到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的目的。

2. 水污染治理设施水污染治理设施是指用于处理污水和废水的设施,其中包括废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渗滤液处理设施等。

其主要任务是对水体中的污染物进行去除,提高水质,保护水资源。

3.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主要包括烟气净化设施、排气管道、烟尘处理设施等。

其主要任务是对大气中的污染物进行净化处理,减少大气污染的程度。

二、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的原则和要求环保设施运行管理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要求,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管理效果的实现。

1. 规范性原则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管理制度应明确各项操作规程和管理要求,以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2. 科学性原则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需要依据相应的科学理论和技术规范,合理配置资源和设备,提高运行效率和处理效果。

对设施的运行过程进行数据监测和分析,及时进行调整和优化。

3. 安全性原则环保设施是处理污染物的场所,其运行管理必须强调安全第一。

制定各种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保证设施运行的安全性。

对设施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稳定运行。

4. 经济性原则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需要以经济效益为出发点,合理控制运行成本,提高设施的投资回报率。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5.08.24•【字号】鄂环发[2005]55号•【施行日期】2005.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鄂环发[2005]5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已有近二十家单位取得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随着污染治理设施社会化运营的发展,运营单位申请获取资质证书的要求日益迫切。

为了规范运营市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质量和效率,现就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总局令第23号规定获得由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二、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省环保局负责本省范围内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预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向省环保局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所需材料要求和表格等可从国家环保总局网站(网址:http://)下载,预审的相关要求见国家环保总局网站科技标准司资质管理中有关内容。

三、持证单位在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中必须接受环保部门在以下方面的监督管理:(一)持证单位的运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

(二)依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环发[2005]84号)通知要求,持证单位在每年1月底前,向省环保局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报告表可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环发[2005]84号文中下载),(包括负责运营的项目不在我省的持证单位)。

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方案(4篇)

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方案(4篇)

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方案一、引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带来了许多环境问题,如空气污染、水资源短缺、垃圾处理等。

为了改善城市环境,保护居民的生活质量,制定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十分必要。

本文将从减少污染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环境监测和教育宣传四个方面提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方案。

二、减少污染源1. 加强工业企业的污染治理。

以严格落实环保标准和排放限值为基础,通过采取先进的治理技术,减少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排放。

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处罚,并激励先进企业在技术上的创新和提升。

2. 推动交通污染治理。

大力推广清洁能源交通工具,如电动汽车、氢燃料汽车等,减少尾气污染。

建设智能交通系统,优化城市交通流量,提高道路利用率,减少交通拥堵和停车排放。

此外,开展大规模的公共交通建设,提升公共交通的便捷程度,鼓励市民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减少私人车辆的使用。

3. 加强农业排放治理。

监控农业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量,推广有机农业和绿色农业,减少化学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降低农业面源污染。

此外,加大畜禽养殖场的治理力度,控制养殖排放的污染物,避免养殖废弃物对土壤和水源的污染。

三、提高资源利用效率1. 节约能源。

推广低碳生活方式,提倡低能耗家电和节能照明设备的使用,鼓励居民使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加强对高耗能企业的监管,推动工业生产过程中的能源回收利用。

此外,加强能源技术研发,推动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降低对化石能源的依赖。

2.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水资源管理,制定合理的供水计划,优化水资源配置。

推广节水设备和节水技术,鼓励居民减少用水量,避免浪费。

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治理,提高水环境的质量,减少水污染。

3. 加强土壤资源保护。

通过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量,改善土壤质量,减少土壤污染。

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提高农田的排水能力,防止水浸蚀和酸性土壤的形成。

此外,加强城市垃圾分类和垃圾处理,减少垃圾对土壤的污染。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3号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3号文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工作的通知环发〔200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精神,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素质,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总局第23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工作。

现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统一培训教材、统一培训标准、统一培训证书的原则,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操作人员培训工作。

规范运营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实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规范化、专业化,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排放。

二、基本原则1、能力为本的原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工作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从工作岗位要求出发,坚持能力为本的原则,制定培训标准,设置课程,编写教材。

2、行业管理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行业主管部门要对行业职业教育进行协调和业务指导”的要求,要充分发挥环保部门在培训工作中的行业管理作用,加强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3、全员培训的原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对象为所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操作人员,包括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的运营操作人员和排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操作人员。

4、分步实施的原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工作由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按照我局统一要求逐步开展、分步实施,并不断完善。

三、培训目标和任务1、2006—2007年,开展对持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单位的运营操作人员培训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省市开展对承担企业自身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操作人员的培训。

2007年后逐步扩大培训规模。

2、逐步改善教学培训条件,优化和提高培训资源利用效率,逐步形成环保职业教育培训能力,满足全员培训要求。

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许可审批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6.07
•【文号】环办函[2012]685号
•【施行日期】2012.06.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爱国卫生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许可审批工作的
通知
(环办函[2012]6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根据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我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3号令)进行了修改,并以环境保护部第20号令发布了新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对现行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

为做好新《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新旧审批制度顺利过渡,我部自2012年6月10日至7月31日,暂停受理各类各级运营资质申请。

在此期间到期的临时资质和正式资质,其有效期顺延至2012年10月1日;请各省级环保部门在此期间停止向我部报送相关申请材料,同时停止受理相关申请,并告知相关方资质有效期顺延事宜。

二、请各省级环保部门认真做好新《办法》的实施准备工作,在人员、办公场所、工作经费等方面为开展审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

三、我部将于近期对各省级环保部门负责设施运营许可审批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相关事宜将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20号令)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20号令)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20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2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11月8日公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主题词:环保法规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维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或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条【行政许可原则】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行资质许可。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四条【资质类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有机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资质分为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两个级别,其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甲级资质、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三个级别。

第五条【监督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一、污染物减排1.提升生产工艺在运营期间,可以通过提升生产工艺,使用更加环保的技术和设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例如,寻找替代原材料,降低有害物质的使用,改用低污染原料等措施,减少排放的污染物。

2.安装污染治理设施针对一些难以避免的污染物产生,可以安装适当的污染治理设施。

例如,在工业厂房中安装废气处理设备,对废水进行处理等,减少排放的污染物。

3.定期维护设备设备的正常维护和保养对于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至关重要。

定期检查设备的工作状态,及时更换老化的设备,在设备出现故障时及时修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减少因设备故障引起的污染物排放。

二、环境监测与管理1.环境监测在运营期间,需要进行环境监测,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

通过监测,及时发现并解决污染物排放超标问题,确保运营期间的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

2.数据记录与报告对于监测到的环境数据,需要及时记录和整理,并提交相关报告。

这样可以及时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为后续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运营期间的环境状况。

3.排放管控针对运营期间排放的污染物,需要实施严格的排放管控措施。

制定科学合理的排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确保运营期间的污染物排放符合规定的标准,并定期进行审核和检查,确保排放管控措施的有效性。

4.整体环境保护措施除了针对污染物排放的管控,还需要采取一些整体性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例如,建立绿化带,减少噪音和振动的传播,降低对周边居民的影响等。

以上就是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的一些建议。

在实施这些措施的过程中,需要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守环保要求,确保企业在运营期间拥有良好的环境保护记录。

浅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

浅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

浅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主要内容:一、什么是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 P1二、为什么要推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 P1三、我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的法规历程 P2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有哪些优点 P4五、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P8六、肇庆陶瓷行业运营案例 P9一、什么是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就是由环保部门或排污企业(园区)之外的第三方(通常是由专业环保公司担任第三方),负责企业(园区)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运营管理及其他环保事项,以保障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营。

换句话说,第三方运营管理是指排污企业与专业环境保护技术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协议,通过付费购买污染减排服务,以实现达标排放的目的;同时将污染治理责任,按合同协议进行部分和全部的转移;并与环保监管部门共同对治理效果进行监督。

通俗地讲,由于企业自身对精密复杂的环保设施进行维护比较困难,工业企业为治理设施找了个“管家”,将自己不熟悉的治污工作交给专业环保公司进行。

二、为什么要推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一)第三方治理是目前世界上通行的最有效的污染治理方式。

2012年,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研究报告《国内外环保支出的横向比较:环保是怎样炼成的》中的数据显示,GDP水平越高的国家,第三方环境治理在整体环保投资中的占比越高.(二)用专家的话说,第三方治理势在必行!长期以来,我国环保治理一直存在如下问题:“法律不健全、监管制度不完善、公众环保意识薄弱,环保技术创新能力薄弱,环保治理效率低,甚至进行环保造假等等问题"。

其结果就是,我国近70%的土地、饮用水、大气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京津唐地区污染尤其严重。

“究其原因,一是由于缺乏社会责任感和有效监管,工业企业自觉控污减排的意识比较淡薄;二是2015年之前,我国工业污染治理依然沿用“谁污染、谁治理”的思路,由排污企业自行解决治理问题;三是受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等因素制约,很难做到每个企业都能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即使建成了往往也不能正常有效运行,出现建而不运、运而不足现象,严重影响污染治理效果。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环办函[2009]905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09.08.31【实施日期】2009.08.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9〕9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为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规范运营市场,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第23号令),我部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核查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应当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的要求进行全面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持证单位的核查对辖区内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在有效期(截至2009年7月)之内的持证单位进行核查。

1.持证单位的基本情况(注册资金、办公地点、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的符合性和真实性);2.持证单位的人员情况(高级技术人员及现场操作人员的学历和职称证书、聘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3.持证单位的业绩情况(委托合同、原始记录、监测报告等,核查运营业绩的符合性、真实性及达标排放情况,临时资质除外);4.持证单位各运营项目运营过程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

(二)对运营资质初审的自身核查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初审的有关程序和内容;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有无放松初审标准的情况;3.现行初审存在的问题。

二、现场核查的设施种类包括实行委托运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处理站、生活垃圾处理场、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场、烟气除尘脱硫装置、废气净化装置、在线连续自动监测仪器等,现场核查时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审批现场核查记录表》(附件一)。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加强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的监督和执法,保障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许可、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适用对象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涉及环境治理的污染处理设施。

2.涉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在申请、更新或变更资质许可时,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定义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指用于处理、减少或消除环境污染的各类设施和设备。

2.资质许可: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者依法申请并符合相关规定,经审查合格后获得的运营资质。

3.变更许可: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者因经营需要,依法办理资质变更手续,获得新的资质许可。

第二章许可申请第四条许可申请条件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环境污染治理的规定。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者应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方式进行申请。

第五条申请流程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者应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完整的相关材料。

2.环保部门应在申请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初审,通知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

3.环保部门在审核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结果后,对合格的申请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0个自然日。

第六条许可结果1.环保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和公示结果,对符合资质许可要求的申请,予以核准,并颁发许可证书。

2.环保部门对不符合资质许可要求的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明确不符合的原因,并告知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的时间和条件。

第七条许可有效期1.资质许可证书的有效期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5年。

2.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者应向环保部门提交资质更新申请。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八条监督义务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者有义务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正常运营和维护设施,并对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和报告。

环保设施运行管理规定范文(4篇)

环保设施运行管理规定范文(4篇)

环保设施运行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保障环境保护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废气治理设施等。

第三条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合规: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申请取得合法的运行许可证。

2. 全面负责: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应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并及时处理设施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3. 环保优先: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应始终将环境保护放在首位,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保护周边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章运行管理责任第四条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责任主体为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第五条经营管理单位应设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组织,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责任、权限和任务。

第六条经营管理单位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管理和运营环保设施的相关知识和能力,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经营管理单位应对环保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八条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确保环保设施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置。

第九条经营管理单位应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络机制,及时了解环保政策和法规的变化,并按照规定履行报送和信息公开的义务。

第三章运行管理措施第十条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的达标。

第十一条环保设施应设立完善的监测和检测系统,定期监测和评估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按照规定上报相关数据。

第十二条环保设施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检查,确保运行管理的规范和有效。

第十四条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应建立健全运行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及时记录和归档设施的运行数据和相关信息。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引言:在现代工业化进程中,环境污染成为了严重的问题,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的破坏日益加剧。

为了有效治理环境污染,各行业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建立和遵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本文将围绕该主题展开,深入探讨各行业在环境治理设施维护管理方面的规范和标准。

第一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意义与作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是指用于减少或消除环境污染的各种设备和措施,如废水处理厂、烟气处理设备等。

这些设施的存在和正常运行对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至关重要。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的实施,可以确保这些设施的高效运行,从而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维护1. 定期巡检与维护为了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各行业应制定定期巡检与维护计划,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和维护。

定期巡检可以及时发现设施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维修措施,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2. 设备保养与更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在长期运行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设备的老化和损坏。

因此,各行业应制定设备保养计划,按时检修和更换设备,确保设施的工作效率和安全性。

第三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1. 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各行业应建立健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管理流程,确保设施的有效运行和管理。

管理制度应包括设备运行记录、事故应急预案、应急联系人等内容,以应对突发情况。

2. 培训与技能提升为保证设施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各行业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维护和操作水平。

同时,应加强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技术研究和创新,不断提升设施的治理效果和可持续性。

第四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应用的评估与监测1. 环境影响评估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引入和建设之前,各行业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评估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以便采取相应的防护和改善措施。

2. 监测与数据分析各行业应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网络,对设施的工作状态和治理效果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分析。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范文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范文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范文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其正常、安全、高效运行,有效减少环境污染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水污染防治设施、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等。

第三条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应坚持环境保护优先,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合规,按照临床治疗学的要求进行运行管理。

第四条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应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形成合力,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应注重技术创新,推行先进、高效、清洁的工艺和设备,提高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效率。

第七条各级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机制,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二章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与验收第八条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应遵循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和安全评估的原则,并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建造。

第九条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应按照规划要求,选择合适的场址,并通过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并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单位应将设施建设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过程的合法、公正、公开。

第十二条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工作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验收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设施达到预期的治理效果。

第十三条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及时修缮设施,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与维护第十四条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应由设施运营单位负责,设施运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人员。

如何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

如何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

如何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摘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是城市生态环境的守护者,为减少环境污染、保持优质的生态环境提供强大助力。

目前,我国很多城市和地区都逐渐注重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纷纷投入大量资金增设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但也涌现出许多设施运营管理模式不成熟的问题。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直接影响环境质量的好坏,需要探索一条强化运营管理之路,才能确保设施更好运行,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有效进行。

关键词:环境污染治理;运营管理;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生活垃圾等专业类别,在当前城市农村生产生活中污染治理上发挥着作用。

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现状(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模式目前我国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排污单位自行设立污染防治措施,用于处理、清理自己单位产生的污染物,或者直接运行本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

简单来说,就是企业自己负责运营管理;二则是公共性的环境污染治理措施,即政府统筹出资建设相关环境污染治理设施。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存在的问题1、运营管理模式老旧目前我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管理模式大部分采用上述提及的两类老旧模式,导致出现无论是单位企业还是政府都无法缺乏积极对设施进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因为这两类模式存在较多问题,一是在资金投入上,无论是排污单位自行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还是公共性污染治理设施,其中要投入的运行费用都是庞大的,对企业主或政府都是沉重的包袱;二是在技术上,管理人员大多是非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企业中更是缺乏聘请专业人员的意识,导致技术水平良莠不齐,难以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政策运营。

2、运营管理能力薄弱当前大部分城市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业发展比较迟缓,具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不多,且其中真正做到运营管理比较完善,具备相关污染物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是少之又少。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安全生产手册(环保工程公司)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安全生产手册(环保工程公司)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安全生产手册1、总则为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特制定本手册。

运营管理中心所辖各运行项目应根据本手册的内容(不局限于此)编制针对各自运行项目的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生产措施。

2、安全生产管理方针运营管理中心坚决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即谁主管生产,谁就主管安全的原则。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并结合运营管理中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安全生产活动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以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的安全管理保证体系为基础,确保实现运营管理中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3、安全生产管理目标(1)杜绝重大伤亡的发生;(2)杜绝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3)杜绝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4)各运行项目年度发生一般(治疗费用2000元—501元包含医保报销部分,)人身伤害的频率应控制在表-1的指标以下;负伤等级及频率指标表表-14、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见图—1。

图-1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图5、安全责任制度5、1总经理(1)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负责;(2)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责任制;(3)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5)与各运行项目负责人签订运行项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并及时落实奖惩工作;(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8)负责及时如实向有关主管部门上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5、2综合办公室(1)招聘符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要求的员工;(2)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安全生产教育,包括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3)组织员工进行外部安全培训获取相应岗位的上岗资格证书;(4)参加总经理及相关部门定期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5、3招投标部(1)按照运行项目安全生产计划要求,组织运行项目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所需的物资供应工作;(2)参加总经理及安全质量部组织的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5、4财务部(1)及时拨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现场所需用于采购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物资的款项;(2)及时支付用于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医疗救治费用;(3)参加总经理及安全质量部组织定期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5、5运营管理中心(1)运营管理中心负责人是下属各运行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现公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或者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实行运营资质许可制度。

第四条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五条资质证书按照运营业务范围和污染物处理处置规模分为《甲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甲级资质证书)、《乙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证书),甲、乙级资质证书各分为正式证书和临时证书两种。

甲级资质证书和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临时甲级资质证书和临时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各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环保行业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方案

环保行业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方案

环保行业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方案第一章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概述 (2)1.1 环保设施运营管理的重要性 (2)1.2 环保设施运营管理的目标与任务 (3)第二章环保设施运行监控 (3)2.1 环保设施运行监控原则 (3)2.2 环保设施运行监控方法 (4)2.3 环保设施运行监控指标 (4)2.4 环保设施运行监控数据管理 (4)第三章环保设施维护保养 (5)3.1 环保设施维护保养计划 (5)3.2 环保设施维护保养流程 (5)3.3 环保设施维护保养标准 (5)3.4 环保设施维护保养成本控制 (6)第四章环保设施故障处理 (6)4.1 环保设施故障分类 (6)4.2 环保设施故障处理流程 (6)4.3 环保设施故障处理方法 (6)4.4 环保设施故障处理案例分析 (7)第五章环保设施安全生产 (7)5.1 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原则 (7)5.2 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措施 (8)5.3 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8)5.4 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 (8)第六章环保设施环境保护 (8)6.1 环保设施环境保护目标 (8)6.1.1 保证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实现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8)6.1.2 降低环保设施运行过程中的能耗和物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8)6.1.3 减少环保设施运行过程中对周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负面影响。

(8)6.1.4 强化环保设施的环境保护意识,提升员工环保素质。

(8)6.2 环保设施环境保护措施 (9)6.2.1 完善环保设施管理制度,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9)6.2.2 强化环保设施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操作水平。

(9)6.2.3 定期检查环保设施,发觉问题及时整改,保证设施功能稳定。

(9)6.2.4 优化环保设施运行参数,提高处理效率。

(9)6.2.5 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降低环保设施的能耗和物耗。

(9)6.2.6 加强环保设施运行过程中的监测与监管,保证排放达标。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治实施办法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治实施办法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治实施办法一、前言污染是我们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不管是空气污染、水污染或者是土地污染,它们都会给人类的健康以及生态环境造成很大的影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个国家都制定了不同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治实施办法,对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提出了非常具有前瞻性和指导性的要求。

本文旨在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治实施办法进行详细介绍,以及梳理出其实施过程中的主要措施和方法,以期对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治实施办法的概述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治实施办法是指为了保护环境,防治不同类型污染通过设施的设计、建设、管理、运行与维护,保证其达到规定的目标标准的一系列规定。

尽管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治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因不同国家而有所不同,但大致可以概括以下内容:第一,确保设施质量符合标准。

这里的质量包括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监控以及最终的效果评估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保障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符合要求。

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必须按照标准、稳定的要求进行运行,对于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也应该安排到位,确保设施的可持续性。

第三,强化对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管。

包括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划、设计及建设全过程的监管,以及对其运行、维护、检测等过程的监管,保障设施能够按照标准进行运行,维护环境质量。

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治实施办法的实施过程1、规划和设计阶段:在规划和设计阶段应该合理设计设备和工艺流程,使其在安全性和环境保护上都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在选择各类设备和工艺设计时,需要对设备和工艺流程进行完善的环境风险评估,确保低碳环保和安全兼顾。

2、施工阶段:在施工阶段,要求施工人员严格遵守相关的设计规定和标准,确保施工质量符合防治污染设施的设计要求。

施工人员还需要在设施建设过程中,重视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避免环境破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3、运行和维护阶段:运行和维护阶段是保证保障设施长期按照标准运行的关键。

环保设施的运营管理是什么

环保设施的运营管理是什么

环保设施的运营管理是什么引言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和意识的提升,环保设施的建设与运营管理也日益受到关注。

环保设施的运营管理是指对环保设施进行规划、建设、维护和运营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本文将从环保设施的定义、运营管理的意义和内容以及实施环保设施运营管理的必要性等方面进行论述。

1. 环保设施的定义环保设施是指用于减少或消除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的各种设备、设施或工程措施。

它们包括但不限于废水处理设施、空气污染治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等。

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旨在保护环境、改善生态、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2. 运营管理的意义和目标环保设施的运营管理是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并发挥最大效益的重要手段。

它的主要目标是保障环保设施的稳定运行,提高污染处理效率,减少环境污染,确保人们的健康与安全。

在环保设施的运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意义和目标:2.1 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效率环保设施的运营管理可以通过合理的运营策略和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污染治理效率。

合理规划和组织环保设施的运作流程,优化工艺和设备配置,可有效地提高废水、废气、废固等污染物的去除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2 降低运营成本环保设施的运营管理可以帮助企业和相关部门降低运营成本。

通过对设施的维护保养,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减少设备维修和更换的频率,同时提高设备能效,降低能源消耗和管理成本。

2.3 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营管理能够有效地提高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的保障水平。

通过严格监控环境指标、实施现场安全管理、协调应急处置等措施,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安全问题,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 环保设施运营管理的内容环保设施的运营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方面。

主要内容包括:3.1 运营规划和组织对环保设施的运营进行规划和组织,包括制定运营管理方案、编制运营管理规程、确定运营目标和排程等。

同时,要明确各项责任和职责,建立健全的组织体系,保证运营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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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
年度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7]879号)要求,结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环发[2005]84号)的有关规定,省环保局拟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进行2007年度考核。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
2007年12月17日至2007年12月26日(具体时间电话通知)。

二、考核内容
(一)听取持证单位2007年运营情况汇报。

汇报内容包括:运营资质证书使用情况、运营合同执行情况、人员配置有关情况、运营设施日常运行管理情况、运营设施监测情况、持证单位事故处理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二)对材料进行审查。

法人资格证明材料、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运营简介、运营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排放情况监测报告、有关管理制度等。

(三)对持证单位的运营实例进行现场考查。

每个单位最多检查两个运营项目运行情况。

考查内容有:化验室(实验室)装备和监测能力、设施运行状况记录、日常监测记录、设备维护保养记录、物耗(电、药品等)使用记录、人员培训考核记录、产生废物(污泥、飞灰等)处置记录、人员值班情况、达标情况、有无污染事故及处理情况等。

三、考核方式
材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

对资质单位进行业绩考核评估。

考核评估采用打分制,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上为基本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连续考核评估成绩在90分以上的单位,资质证书到期后可申请延期三年。

四、有关要求
1.持证单位必须认真准备,不得弄虚作假。

如发现弄虚作假,由省环保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建议吊销资质证书。

2.持证单位将汇报材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于12月17日前报我局科技处,。

附件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获证名单
附件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
附件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附件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附件1: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获证单位名单
1.长春高科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2.长春一汽四环环保污水处理厂
3.长春市汇融化学品有限公司
4.长春凯密特尔化学品有限公司
5.吉林省新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6.吉林省绿野环境工程研究设计中心
7.长春方源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8.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
9.吉林大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吉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11.中国石油吉林石化污水处理厂
12.长春宝隆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13.吉林省佳辰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14.吉林省恒远化工有限公司
15.吉林同济源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附件2: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
一、为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是指由省级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及其运营设施的运营情况进行的定期考核。

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资质单位组织机构、运营资质证书使用情况、运营合同执行情况、人员配置、运营设施日常运行管理情况、运营设施监测情况、持证单位事故处理、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采取记分的办法。

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上为基本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考核内容及标准见《持证单位年度运营考核评分表》。

五、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程序:
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每年1月底前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运营项目不在持证单位所在省的,持证单位应同时将该项目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抄报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组或委托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组进行考核,考核组人数不少于3人,考核组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和日常检查情况对运营资质单位提出考核意见;必要时,考核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3.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在运营证书副本上填写考核结果,加盖
印章;并将考核结果予以公示。

4.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和资质单位考核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六、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吊销资质证书的建议。

可以建议委托单位终止运营合同,另外委托合格运营单位。

对基本合格的单位,明确整改期限,整改合格后,由组织考核的单位复审合格后,即为合格。

七、国家环保总局收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的建议,经核实后,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吊销资质证书的决定。

八、对年度考核总评在80分以上的,可以作为运营单位转正、定级、升级和增项评审的参考依据。

九、对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在90分以上的,资质证书到期后由资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可以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接办理证书延期三年手续。

一张资质证书直接延期只可办理一次,不可连续延期。

附件3: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表一:持证单位基本情况表年月日
持证单位年度运营考核评分表(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填写)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公章)(公章)
设施所在地县(地、市)级环保部门盖章:(公章)
年月日
注:持证单位应当在与委托单位签署委托运营合同后30日内,向项目设施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填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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