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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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客户,。

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时,代理律师应当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合同范本旨在为您提供一份全面而专业的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以便您在与保险公司进行谈判或诉讼时能够得到最佳的法律支持。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一、保险合同背景。

根据《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代理您就以下保险合同纠纷进行诉讼:(列出保险合同的类型、签订日期、保险金额等相关信息)。

二、纠纷问题分析。

1. 对保险公司的指控和争议点。

(详细描述保险公司的违约行为或拒赔理由)。

2. 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

(列举相关证据和法律法规,证明保险公司的违约行为或拒赔理由不成立)。

三、诉讼请求。

我们代理您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支付应得的保险赔偿金。

2. 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3. 其他诉讼请求(如有)。

四、法律支持与建议。

我们将根据您的情况和诉讼要求,提供相关法律支持和建议,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五、代理律师承诺。

我们将全力以赴代理您的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事务,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并争取最有利的诉讼结果。

六、签署。

本合同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我们期待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所面临的挑战。

此致。

代理律师签名。

以上是一份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的范本,我们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和需求,提供个性化的合同起草服务。

希望我们的合同范本能为您提供参考,如有需要,请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此致。

合同范本专家签名。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六安市鑫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现就本案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案件基本事实皖N81301挂皖NH058投保于被告公司,投保险种为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____元及交强险、商业三者险____万、不计免赔险等,保险期限为____年____月____日时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时。

____年李少清驾车在云南省开远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运输的山宝牌PYED_____1300破碎机损坏,路政设施损坏,后原告方赔偿路政设施损失____元,施救费____元,并与上海永鹏物流公司协商达成协议,永鹏物流公司考虑到原告方李少清的实际困难破碎机损失____元仅要求原告方赔付____元。

二、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原告方保险理赔款____元。

1、原告方投保时被告方未明确告知原告方减轻、免除责任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____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通过庭审调查我们知道原告在买保险时除了保险单也没有收到其他任何关于保险合同相关的资料,保险单上也没有记录相关责任免除的内容,仅有的一句话:争议处理办法也看不到投保人的签名盖章,岂不知哪里来的责任免除之说;再从保险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单也看不出来有责任免除的内容,备注项关于免赔等都是空白,就连投保人签章也没有,根本看不出免赔的内容,更不用说明确告知了。

同时从保险法____条我们也清楚的知道如果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尽了明确的说明义务,应当由被告负完全的举证责任,而本案被告没有列举任何相关证据。

人身保险合同协议纠纷代理词

人身保险合同协议纠纷代理词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当被保险金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或生存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间保险人根据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协议。

那么对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欢迎参考阅读。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一一、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车损费、施救费共计73292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从应当理赔之日20xx年3月23日起至付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及理由如下:20xx年1月13日,原告为其所有的沪***号小型轿车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购买了保险,双方协商确定按照新车购置价176万元,购买了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在内的保险。

保险期限自20xx年1月14日零时起至20xx年1月13日二十四时止。

20xx年2月20日15时许,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沿沛县龙河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安国七堡村附近时,因躲避行人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后驶入路边河中,造成全车损坏。

交警和保险公司均派人到现场查勘,并对事故予以确认。

20xx年3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车辆损失确认单,被保险车辆被认定为全损,定损金额为830720元,残值作价金额为10万元;后残值于20xx年3月18日由被告拍卖,所得10万元由原告取得。

另外事故发生时原告先行垫付了施救费2200元,应由被告支付。

综上,被告应在20xx年3月22日前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赔偿款共计732920元。

然而被告至今尚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法庭调查,原告举证证据一:保险单1证明原告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不计免赔率险。

2证明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新车购置价为176万,并以此确定了保险金额。

3证明保险车辆的初次登记时间为20xx年10月17日,即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时间。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3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3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3篇代理词一:保险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要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尊敬的裁判长、评议员:我是某甲公司的法律代理人,代表申请人委托敝事务所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涉及申请人与被告A保险公司之间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

一、案情简介申请人曾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若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依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2018年9月某日,申请人在行驶中因被A司机追尾,导致申请人及其车辆损失严重,经鉴定属实。

因此,申请人向A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请求。

然而,A保险公司仅同意赔偿部分损失,并以“事故过失未明确”为由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故申请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A保险公司行为违约且不诚信,故要求其依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案件分析根据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若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中,申请人因A司机追尾而遭受损失,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

A保险公司以“事故过失未明确”为由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不合理的行为。

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由公安部门进行,而A保险公司仅仅因为不明确认定事故责任,就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显然是不合法并具有风险规避的色彩。

此外,在保险案件中,保险公司属于专业较为强的一方,对保险条款的约束对被保险人较为强制。

因此,保险公司在该件案件中应当诚信协商,尽义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39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不得擅自改变或者限制保险合同的约定”。

2.《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诉求及理由申请人认为,A保险公司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要求其依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代理词二:保险公司违规退保,应当赔偿申请人全部损失尊敬的裁判长、评议员:我是某甲公司的法律代理人,代表申请人委托敝事务所提起本案诉讼。

保险合同代理词成功案例

保险合同代理词成功案例

保险合同代理词成功案例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当事人姓名]代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就像是在为一场不公平的游戏喊停,让真相和正义得以昭彰。

我的当事人[当事人姓名],那可是个老老实实的本分人。

他当初购买了[保险公司名称]的一份保险合同,就像是在为自己的生活买了一份安心的保障,以为从此就有了一个坚实的后盾。

事情是这样的,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如果投保人发生了[合同约定的特定情况],保险公司就得赔付一笔相应的保险金。

我的当事人呢,就非常不幸地遭遇了这种情况。

他满心期待地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就像一个在沙漠里走了很久的人看到了绿洲,觉得自己终于可以得到帮助了。

可是啊,这个保险公司就像是突然变了脸的戏子,开始找各种理由拒绝赔付。

他们给出的理由那叫一个五花八门,什么这个情况不符合他们内部规定啦,那个条款解释得和我们理解的完全不一样啦。

这就好比我和你约定好了一件事,到了要兑现的时候,你却开始耍赖,说你有自己另外一套解释。

我们来仔细看看这个保险合同。

合同,那可是双方的一个约定,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就像两个人拉勾上吊,一百年不许变一样。

在这份合同里,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的条款,按照正常的理解,我的当事人所遭遇的情况完全符合赔付条件。

这可不是我在这信口胡诌,咱得按照合同里的文字、按照正常的语义去解读啊。

比如说,合同里提到的[具体条款中的关键词],从一般人的理解来看,我的当事人所经历的事情就是这个词所涵盖的范围。

保险公司不能自己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那不成了他们自己定规则自己玩了吗?这就像踢足球,你不能到了比赛中间,突然说你有一套自己的特殊规则,别人都得按照你的来,这不是欺负人嘛。

而且啊,在整个购买保险的过程中,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当时说得那叫一个好听。

就像卖瓜的王婆一样,把这个保险夸得天花乱坠。

我的当事人就是基于对他们的信任才购买了这份保险。

现在出了事,保险公司却不认账了,这就好比你去饭店吃饭,服务员把菜夸得如何美味,你吃了发现有问题,他们却不承认,这合理吗?再说说证据。

代理词(保险合同纠纷)

代理词(保险合同纠纷)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贵院受理的xx诉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湖南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其一审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损失已经法院判决确定,且xx已经履行完毕涉案交通事故的关于xx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部分,已经xx县人民法院(xx)湘xx民初xx号及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且xxx已经履行完毕,被告应当依此判决生效的文书来赔偿。

二、关于车辆损失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险价值来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案中,xx投保的车损价值为73900元,经评估,该车辆已达报废程度,因此,被告应当按照该金额进行赔偿。

三、诉讼费及评估费均属于必要的合理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诉讼费。

查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是保险人明确责任范围、划清除外责任、最终确定应该支付的保险金数额所必须履行的程序,是保险人理赔所必需的。

所以为确定涉案交通事故的赔偿金额,赔偿主体,赔偿方式支出的诉讼费,评估费均属于被保险人xxx的必要合理费用,被告应当赔付。

四、被告对于免责条款、赔付方式、赔付标准未尽提示说明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篇一: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西博煜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乐平市信嘉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仔细分析案情,并经过双方的举证、质证的庭审过程,从而对本案形成了一个比较系统的看法,现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法庭参考并合理采纳:一、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一宗典型的格式合同,但被告末完成格式合同应履行的义务本案合同具备格式合同的所有要件和特征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双方并无异议,但因为合同保单内容是由被告(保险人)单方制定,原告(投保人)对此只能接受或拒绝而无表达自己意思的机会,表面上看意思表示一致,其实掩盖了事实上的被保险人意思表示的不自由。

被告敷衍或忽略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说明,使得原告基于误解或无知而缔结保险合同从而蒙受损害。

我们都知道,格式合同仍是民事合同的一种,虽然双方在经济地位上处于不平等,但双方在法律地位上应是平等的,这也是我国民法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法律为了规范这一公平、诚信原则,也作了相应的法条予以规范,如:《合同法》第39条1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并且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而在庭审当中,被告一方未举证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从保单当中我们可知,保单当中免责条款的字体非常小,也没有任何醒目的颜色标注,对相关专业名词也没有任何相关解释。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精选12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精选12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精选12篇)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篇1尊敬的法官: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孙健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特别代理人依法参加诉讼。

现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原告孙健是鲁Q/0110F号机动车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依法有权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

原告孙健在被告处分别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并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保险期间为20xx年1月19日至20xx年1月18日。

发生保险事故的时间为20xx年6月27日,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内,按保险法的规定,被告应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原告保险金。

根据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原告因出险事故受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被告扣减、拒付保险金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违背保险分散风险和补偿损失的职能。

二、原被告间的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但被告没有向原告交付保险条款,也末完成格式合同应履行的明确说明义务,对原告的诉讼费、交通费、车损等损失扣减免赔的理由并不成立。

1、被告没有向原告交付保险条款,也末完成格式合同应履行的明确说明义务。

基于最大诚信原则以及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性质,根据保险法及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末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这里的“明确说明”,应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本案被告并没有向原告提供过合同条款,对条款内容更末向原告提请实质上的合理注意,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尤其是专业术语也没向原告释明过,被告在开庭时对是否已尽了明确说明之义务无证据出示。

2024年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二篇)

2024年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二篇)

2024年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六安市鑫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与本案的诉讼程序。

现就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案件基本事实概述皖N81301挂车及皖NH058车辆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保险种类包括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____元、交强险、商业三者险____万元、不计免赔险等,保险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李少清驾驶该车辆在云南省开远市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运输的山宝牌PYED____1300破碎机受损,以及路政设施损坏。

事故发生后,原告方赔偿路政设施损失____元,支付施救费____元,并经与上海永鹏物流公司协商,达成协议,永鹏物流公司考虑原告方实际困难,对破碎机损失____元仅要求赔偿____元。

二、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方保险理赔款____元。

以下为具体理由:1. 被告方在投保过程中未明确告知原告方关于减轻、免除责任的条款。

____条规定,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特别是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在本案中,原告在购买保险时未收到任何关于保险合同的相关资料,保险单上也未记录责任免除内容,因此被告方未履行告知义务。

2. 被告方辩称货物损失因包装不善导致,但此理由不成立。

庭审中被告方的辩解缺乏依据,且与交警队及保险公司勘查人员的结论不符。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提供充分证据,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3. 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理赔款____元。

原告方实际损失包括破碎机损失____元、路政设施损失____元、施救费____元。

事故发生后,原告方及时报案,并要求保险公司参与赔偿事宜。

根据开远市保险公司的定损结果,破碎机损失____元,路政设施损失____元,施救费____元。

上海永鹏物流公司考虑原告方实际困难,仅要求赔偿____元,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被告方的损失。

2024版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2024版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2024版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法官:我代表甲方(保险人)/乙方(被保险人),针对本案2024版保险合同纠纷,提出以下代理词: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涉及的保险合同编号为XXXXXX,签订日期为202X年XX月XX日,保险期限自202X年XX月XX日起至202X年XX月XX日止。

保险标的为乙方的财产/人身安全,保险金额为XX万元。

甲方作为保险人,乙方作为被保险人。

二、纠纷事实乙方于202X年XX月XX日向甲方提出索赔申请,称因XXX事件导致保险标的受损/人身伤害,要求甲方支付保险金XX万元。

甲方经调查后认为,乙方的索赔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拒绝赔付。

三、甲方/乙方主张1. 甲方主张:- 乙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保险标的的损失/人身伤害符合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

- 乙方在索赔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不诚信行为。

- 甲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了调查、核实义务。

2. 乙方主张:- 乙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提供了完整的索赔材料。

- 乙方的损失/人身伤害符合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

- 甲方拒绝赔付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害了乙方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依据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XX条规定,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XX条规定,保险人拒绝赔付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说明理由。

五、代理意见1. 甲方/乙方认为,乙方的索赔申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甲方/乙方有权拒绝赔付。

2. 甲方/乙方请求仲裁庭/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决,支持甲方/乙方的主张。

六、证据材料1. 保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 乙方提交的索赔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3. 甲方/乙方的调查报告及证明材料。

七、结语甲方/乙方相信,仲裁庭/法院能够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

代理人:[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联系方式][日期](注:以上内容为模板,具体情况需根据实际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保险合同代理词

保险合同代理词

保险合同代理词第一篇:保险合同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台州市金福佳机械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双方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案经审理已经查明:2010年7月3日原告为自有的浙JM9192号货车向被告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分别为2001元,并购买了不计免赔。

保险期间自2010年7月24日0时起至2011年7月23日24时止。

因此,原被告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

二、被告没有履行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保险人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对免责条款有显著标志(如字体加粗、加大、相异颜色等),对全部免责条款及对条款的说明内容集中单独印刷,并对此附有“投保人声明”,或附有单独制作“投保人声明书”,投保人已签字确认并同时表示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已经明了的,一般可认定保险人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又规定,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规定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免责条款,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等。

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可适当减轻但不免除。

本案中,被告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当然也更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被告援引的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

三、司机没有逃离现场。

即使免责条款生效,对本案也不适用保险条款规定了“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合同纠纷二审代理词范文

保险合同纠纷二审代理词范文

保险合同纠纷二审代理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上诉人[上诉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

经过仔细研究本案一审的卷宗材料、庭审记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我认为一审判决存在明显错误,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与解释。

1. 一审法院对关键保险条款的解读简直就是“雾里看花”,让我们这些普通人都摸不着头脑。

保险合同里的条款那可不是天书,它得让投保人能看得懂啊。

这个条款[具体条款名称],从一个正常投保人的角度来看,它的意思很明确,就是[阐述你方对条款的理解]。

可一审法院却把它理解成了另外一种意思,这就好比把黑的说成白的,完全违背了合同条款订立时的初衷和投保人合理的预期。

就好比我们去买个苹果,卖家说这个苹果又大又甜,结果我们拿到手发现是个又小又涩的,这时候卖家说他的“又大又甜”有特殊含义,这不是欺负人嘛!保险合同也一样,不能让保险公司玩文字游戏,把投保人绕得晕头转向,然后按照他们自己那套奇特的理解来行事。

二、关于保险事故的认定。

1. 一审法院对保险事故的认定简直是“马马虎虎”,没有认真审查事实的全貌。

我们都知道,保险事故的发生是有它的前因后果的,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否定的。

在这个案子里,[详细描述保险事故的情况],这些都是有充分证据证明的。

可是一审法院却像个近视眼一样,只看到了保险公司提供的那一点点对他们有利的东西,就轻易地认定这个不是保险事故。

这就好比你看到一个人只穿了一只鞋,就断定他从来没穿过一双鞋一样荒谬。

我们提供了那么多证据,就像拼图一样,已经把整个事件完整地呈现出来了,可一审法院却故意忽略了大部分的拼图块,只盯着那一小块不符合他们想法的,就做出了错误的判断。

2. 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认定过程中的行为就像是一个耍赖的小孩。

他们一会儿说这个不符合要求,一会儿又拿出一些莫名其妙的内部规定来。

但是,这些内部规定又不是法律法规,不能凌驾于合同约定和法律之上。

保险合同纠纷二审代理词范文

保险合同纠纷二审代理词范文

保险合同纠纷二审代理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是[上诉人/被上诉人] [当事人名称]的代理人,今天很荣幸能够站在这里,就这个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发表我的代理意见。

一、关于案件的基本情况。

咱们这个案子啊,其实焦点就那么几个,但是呢,每一个都关系到我的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就像在一个寻宝游戏里,每个关键线索都可能决定最后的宝藏归属一样。

我的当事人和保险公司签了一份保险合同,本以为是给未来上了一份安心锁,没想到却因为[引发纠纷的事件,比如理赔被拒之类的]引发了这么一场官司。

二、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

1. 事实认定不清。

一审法院啊,就像在雾里看花一样,没有把一些关键事实搞清楚。

比如说,在[阐述某个关键事实认定的错误之处,如对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判断有误]这个问题上,明明有这么多证据指向一个事实,可一审法院却得出了另一个结论。

这就好比明明看到路上有个大坑,却还说那是平地,那这怎么能行呢?2. 法律适用错误。

还有法律适用方面,一审法院像是拿错了工具去开锁,用了一个不太合适的法律条文来判定这个案子。

咱们这个保险合同纠纷,应该根据[正确的法律条文及理由]来判定,可一审法院却选择了[错误的法律条文],这就导致整个判决的方向都歪了。

就像你要去北京,结果却拿着去广州的地图,那能到达目的地吗?肯定不能啊。

三、我们的上诉/答辩理由。

1. 合同条款的解释。

这个保险合同的条款啊,得按照正常的、合理的方式去解释。

保险公司不能把条款当成是他们想怎么捏就怎么捏的橡皮泥。

比如说,关于[争议条款],从一个普通老百姓的角度来看,这个条款的意思应该是[解释条款的合理含义],而不是保险公司所声称的那种对他们有利、却让我们当事人摸不着头脑的解释。

这就像你去买东西,商家不能把商品的使用说明写成只有他自己能看懂的天书一样。

2. 保险责任的界定。

在保险责任方面,我们认为[阐述我方对保险责任的正确理解]。

这次发生的事情,完全是在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

保险合同代理词成功案例

保险合同代理词成功案例

保险合同代理词成功案例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是[代理律师姓名],受[当事人姓名]的委托,作为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

今天站在这里,我想给大家分享一个我们成功胜诉的保险合同案例,这个案子就像是一场充满曲折但结局美好的大戏。

我的当事人,我们就叫他老张吧。

老张是个特别踏实的人,一直都有着很强的风险防范意识。

所以在前些年,他就给自己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想着给自己的健康和家庭多一份保障。

这就好比给自己的生活穿上了一层铠甲,心里踏实啊。

结果呢,天有不测风云。

老张突然被查出患上了一种比较罕见的疾病。

这对他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打击。

但老张心想,还好自己有保险呢,就像在黑暗中看到了一丝曙光。

于是,老张按照保险合同的要求,整理好所有的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可谁能想到,保险公司就像个铁公鸡一样,竟然拒绝了老张的理赔请求。

他们给出的理由是,老张所患的疾病不在他们认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内。

这可把老张气坏了,就好比自己花钱买了一把伞,结果下雨的时候,商家却说这伞不能遮这种雨。

老张找到我,那是一脸的无奈和愤怒。

我仔细看了保险合同,发现这里面存在很大的问题。

保险公司对重大疾病范围的界定非常模糊,就像是一团迷雾,让人摸不着头脑。

而且,老张所患的疾病,从医学和常理上来说,完全符合重大疾病的特征。

在庭审中,我就像一个经验丰富的侦探,开始剖析这个案子。

我首先指出,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格式合同,应该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保险公司不能自己随意解释重大疾病的范围,得按照一般大众的理解和医学上的通用标准来。

这就好比是在玩游戏,你得遵守游戏规则,不能自己想怎么玩就怎么玩。

我还把老张的病历拿出来,详细地给法官解释,这种疾病对老张身体的严重影响,以及治疗所需的高昂费用。

我说:“法官大人,您看,老张现在就像是在战场上受伤的士兵,急需保险这个后方支援。

如果保险公司这种不合理的拒赔都能成立,那这保险合同还有什么意义呢?这不是让像老张这样信任保险的人寒心吗?”同时,我还指出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时,并没有向老张明确说明这个所谓的重大疾病范围有特殊之处。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8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8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8篇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 (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受重庆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原告或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委托,担任该公司诉重庆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被告或运输某公司)汽车消费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通过详细了解案情,分析证据和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该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审理参考:一、本案案由应定为保证合同纠纷本案中,被告某公司为拓展挂靠业务而找到购车人,购车人到某汽车销售公司购车后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应付车款由某公司集中起来统一分期交给某汽车销售公司,再由某汽车销售公司付给银行,并且某公司为所有挂靠在其名下而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购车的购车人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本案原告某汽车销售公司是依据双方于20xx年10月19日签定的《协议》而起诉某公司,该无名《协议》从内容上不难看出实际上是一份保证合同,因此本案定性为保证合同纠纷为妥。

二、根据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连带担保责任中债权人有通过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或者单独起诉保证人实现自己诉权的选择权。

本案仅列某公司为被告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6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该条款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以及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也有两种基本方式即《担保法》第18条规定的约定连带责任保证以及第19条规定的推定连带责任保证。

由此可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不是一般保证的补充责任,即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债务人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自主选择由债务人来履行债务还是由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无论选择谁,债务人或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023年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

2023年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

2023年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尊敬的法官阁下:我代理的客户因涉及2023年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现将具体案情陈述如下:一、案情概述本案的原告是李先生,被告是ABC保险公司。

本案的纠纷起因是原告在2023年购买了一份保险合同,但在投保后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财产损失。

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却拒绝履行。

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

二、案件事实和证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如下:原告在2023年2月1日购买了ABC保险公司的一份汽车保险合同。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范围以及赔偿责任等内容。

在2023年5月1日,原告的汽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严重受损。

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联系了保险公司,并提供了相关索赔文件和证明材料。

然而,保险公司却以种种借口拒绝了原告的索赔申请,声称原告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条款。

三、法律分析和理据支持根据我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本案事实的分析,我认为原告理应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首先,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对车辆进行了投保,并按时缴纳了保险费用。

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其次,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而原告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联系了保险公司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因此,原告符合保险合同赔偿的条件。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一旦成立,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被保险人故意瞒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而本案中,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没有任何故意瞒报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况,因此保险公司无权拒绝赔偿。

四、诉讼请求基于上述理由和证据,我代理的原告请求法庭作出以下判决:1. 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ABC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2. 判决被告ABC保险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5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5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5篇)第一篇: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3篇《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3篇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相关范文。

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篇一仲裁员: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王育林的委托指派我参加今天的仲裁庭开庭活动。

通过开庭前本代理人对案件细致的调查了解和刚刚进行完的庭审活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参考:一、保险合同中第八条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不应免责《保险法》第十七条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双方签订的交强险保险合同中第八条中约定“死亡赔偿限额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保险公司在该格式条款中规定仅仅为法院判决或调解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方才在理赔范围内,而免除了保险公司对于其他方式达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赔责任。

免责条款的范围不仅应包含免除任何方式确定的保险公司责任的相应条款,也应包含免除部分方式确定的保险公司责任的相应条款。

因此对于本保险合同中第八条的格式条款免除了保险公司对于法院判决或调解以外的其他方式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赔责任。

对此条款保险公司应在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该对条款的概念、性质、法律后果等进行明确说明。

但实际上保险公司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未对该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因此该条款未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代理词

保险合同代理词

保险合同代理词篇一: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代理词一、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车损费、施救费共计73292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从应当理赔之日20年3月23日起至付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及理由如下:20年1月13日,原告为其所有的沪号小型轿车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购买了保险,双方协商确定按照新车购置价176万元,购买了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在内的保险。

保险期限自20年1月14日零时起至20年1月13日二十四时止。

20年2月20日15时许,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沿沛县龙河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安国七堡村附近时,因躲避行人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后驶入路边河中,造成全车损坏。

交警和保险公司均派人到现场查勘,并对事故予以确认。

20年3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车辆损失确认单,被保险车辆被认定为全损,定损金额为830720元,残值作价金额为10万元;后残值于20年3月18日由被告拍卖,所得10万元由原告取得。

另外事故发生时原告先行垫付了施救费220元,应由被告支付。

综上,被告应在20年3月22日前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赔偿款共计732920元。

然而被告至今尚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法庭调查,原告举证证据一:保险单1证明原告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不计免赔率险。

2证明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新车购置价为176万,并以此确定了保险金额。

3证明保险车辆的初次登记时间为20年10月17日,即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时间。

4证明保险期间为自20年1月14日零时起至20年1月13日二十四时止。

证据二:车损险保险合同范本1根据第四条约定,原告驾驶保险车辆因坠落导致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2根据第十条约定,保险金额由原被告双方根据投保时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为176万元。

3根据第二十四条约定,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经被告检验,认定车辆全损,并确定损失金额为830720元。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篇前言保险是一种为了预防和减轻风险而提供的金融服务。

在生活中,我们会购买各种保险来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利益,但是在保险的理赔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纠纷。

本文将从保险合同纠纷的角度出发,为代理律师提供相关的代理词。

一、保险合同纠纷的定义和类型保险合同纠纷是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因解释合同条款、承担赔偿责任等方面发生争议所引起的法律纠纷。

保险合同纠纷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1.保险合同形式的纠纷:涉及保险合同形式是否合法有效等问题。

2.保险合同标的物的纠纷:涉及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是否发生了事故或者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其他条件等。

3.保险金给付的纠纷:涉及保险公司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等问题。

4.保险代理人的纠纷:涉及保险代理人是否履行了代理职责等问题。

二、代理词及其使用1.保险合同形式的纠纷代理词:本案的保险合同形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合法效力。

使用场景:当保险合同的形式被质疑时,可以使用此代理词来强调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并列举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作为支持。

2.保险合同标的物的纠纷代理词: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事故,并符合保险合同条款相关规定,理应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使用场景:当保险公司拒绝履行赔偿义务时,可以使用此代理词来强调被保险人符合保险合同相关条款的要求,从而提出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的诉求。

3.保险金给付的纠纷代理词:本案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依据保险合同规定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收据或票据等证明材料,符合保险公司赔偿的要求。

使用场景:当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提出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却没有给付保险金时,可以使用此代理词来强调被保险人已经按照合同规定提供了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要求保险公司立即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4.保险代理人的纠纷代理词:本案的保险代理人应当履行其代理职责,在保险合同签订、信息告知和保险索赔等方面为被保险人提供专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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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博煜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乐平市信嘉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仔细分析案情,并经过双方的举证、质证的庭审过程,从而对本案形成了一个比较系统的看法,现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法庭参考并合理采纳:
一、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一宗典型的格式合同,但被告末完成格式合同应履行的义务
本案合同具备格式合同的所有要件和特征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双
方并无异议,但因为合同保单内容是由被告(保险人)单方制定,原告(投保人)对此只能接受或拒绝而无表达自己意思的机会,表面上看意思表示一致,其实掩盖了事实上的被保险人意思表示的不自由。

被告敷衍或忽略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说明,使得原告基于误解或无知而缔结保险合同从而蒙受损害。

我们都知道,格式合同仍是民事合同的一种,虽然双方在经济地位上处于不平等,但双方在法律地位上应是平等的,这也是我国民法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法律为了规范这一公平、诚信原则,也作了相应的法条予以规范,如:《合同法》第39条1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并且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
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而在庭审当中,被告一方未举证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从保单当中我们可知,保单当中免责条款的字体非常小,也没有任何醒目的颜色标注,对相关专业名词也没有任何相关解释。

二、保险合同中第八条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不应免责
《保险法》第十七条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答案复(2000年1月24是法研[2000]5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甘高法研(1999)06号《关于金昌市旅游局诉中保财产保险公司金川区支公司保险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
果。

虽然被告辩称在保单有原告的盖章,这只能证明原告看过保单,但不能证明被告对保单相关的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解释说明,在庭审当中,被告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提示和解释说明义务。

三、被告辩称可以适用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款之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进行免责,是适用法律错误。

我们从保险法司法解释第十条明确说明了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当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款明确说明了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当中的禁止性规定,而被告提供的一份职工管理,不是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法律制度的,被告对此解释做出扩大解释。

因此被告适用此条是适用法律错误,被告无权免责。

四、未有营业资格证,不会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无权免赔。

未有营业资格证只是违反了行政管理,应受到相关行政处罚,但是未有营业资格证,不会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

因为驾驶相关车辆,只要拥有相应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就可以。

而营业资格证是相关部门进行行政管理颁发的证件。

从保险法体系我们可知,如果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导致交通事故,保险人才可以免赔,而未有营业资格证根本没有增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更没有因此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险人据此拒赔是毫无理由和依据的。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无权无理由免责,应当履行赔付义务。

因此,请求合议庭充分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公正的裁决。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代理人:杨乐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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