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形式及不同形式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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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形式及不同形式之间的关系

储继波20100138

一、违约责任的形式及概念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对另一当事人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主要包含六种形式,分别是损失赔偿、违约金、定金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价格制裁。

损失赔偿:损失赔偿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权利方造成的财产上的损失时,根据法律的规定由违约方以其财产赔偿对方所蒙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违约金: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的责任形式。

定金: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定金可以分为五种:立约定金、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

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责任时,相对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飞责任方式。

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是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等补救的措施实现合同目的的责任方式。

价格制裁:价格制裁是指对于合同标的是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时,延期履行一方对因延期价格变动承担责任的责任形式。

二、不同违约责任形式之间的关系

由于价格制裁的适用范围比较小,一般不与其他违约责任并用,因此不做比较。

(一)损失赔偿与其他责任形式

1、损失赔偿与违约金。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的补救方式,具有损害赔偿所不具有的特点。违约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在合同成立时事先约定,一旦发生违约,则不必具体计算损害范围。所以,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相比,一个重要的特点就在于:违约金的支付避免了损害赔偿中常常遇到的计算损失的范围和举证的困难,从而节省了计算上的花费,甚至可以避免旷时费神的诉讼程序。在适用中,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的方式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当然,二者的联系常受违约金性质的影响。对于补偿性违约金来说,其补偿性可以替代损害赔偿的方式,一般认为得此则不能另行要求赔偿损失。而对于惩罚性的违约金来说,此种违约金旨在制裁违约行为,因而可与旨在恢复受害人损失的损害赔偿方式并用。

2、损失赔偿与定金责任。定金责任和损害赔偿关于二者的关系,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定金具有非补偿性的特点。定金罚则的适用不以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实际损失为前提,只要有不履行合同的违约事实发生即可。所以违约定金的支付不应该影响损害赔偿的请求,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应将定金列入其中。第二种观点认为,定金是法定损害赔偿的总额。一些学者认为我国现行的定金制度是以一方的丧失或双倍返还为代价而解除双务合同关系的。这便使定金转化为预先设立的解约赔偿额。第三种观点认为,定金是最低赔偿额的预定。如果当事人支付的定金过高,与当事人所受损害显不成比例时,应认为当事人所交付的已非定金,性质上实属价金的一部分给付,必须请求返还超过损害部分的金额。

3、损失赔偿与继续履行。两者可以并用,因为这两种违约责任的目的是不同的。采取继续履行主要是为了实现债权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而赔偿损失主要是为了弥补合同非违约方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损失赔偿与采取补救措施。根据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在采取补救措施与赔偿损失这种两种责任形式上,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两者可以并用的原则。因为这两种违约责任的目的是不同的。采取补救措施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债权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并且相应降低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成本。而赔偿损失主要是为了弥补合同非违约方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二)违约金与其他责任形式

1、违约金与定金责任。在我国由于定金主要是违约定金,因此它与违约金具有很多相似之处。一方面,两者都针对违约行为而适用;另一方面,两者都具有担保作用。当约定的定金是违约定金时,由于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是相同的,两者一般不能并用。当约定的定金是解约定金时,由于约定解约定金的目的是保留合同的解除权,如放弃解约定金则可不履约;而违约金的目的不是为解约,而是为了促使合同的履行。解约金的支付导致了合同的解除,同时可以作为预定的损害赔偿。这两种责任形式是不同的,可以并用。当约定的定金为证约定金或成约定金时,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上均不相同,可以并用。

2、违约金与继续履行。《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了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违约金可以和继续履行并用。如前所述,补偿性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是相互排斥的,继续履行可以和损害赔偿并用,则继续履行不能和违约金并用,迟延履行除外。

3、违约金与采取补救措施。当违约金体现补偿性时,与损害赔偿的功能是相同的,所以基于补救措施可以与损害赔偿并用的原理,采取补救措施与支付违约金是可以并用的。

(三)定金责任与其他责任形式

1、定金与继续履行。根据我国法律关于当事人承担迟延违约金责任不免除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同样不能免除其继续履行的义务,当然,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违约定金。如果当事人特别约定其设定的定金不是违约定金而是解约定金,则当事人可以在抛弃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以后解除合同,免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所以,违约定金责任可以和实际履行并用。

2、定金与采取补救措施。同样的原理,采取补救措施与定金的支付也是可以并用的,因为定金责任是一种体现了惩罚性的责任形式,而采取补救措施则是是合同目的得以实现。

(四)、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

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都是实现原合同的目的,因此两者不能并用。应该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违约责任都能采用继续履行和补救措施。合同法规定对于金钱债务都能够采用继续履行措施,对非金钱债务则规定了不适合继续履行的情况。对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形式,也只能是针对标的物质量有瑕疵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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