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机制(试行)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规范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高级管理人员提升胜任能力,促进本行经营管理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监事会工作指引》和《**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由监事会发起组织,董事会参与实施、高级管理层下设办事机构如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开展的,基于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董事会下达的经营管理目标情况所进行的考评工作,不同于上级主管、监管部门发起和实施的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综合考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以下高级管理人员:总行行长、副行长。
第四条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评价方式以多维度、持续性为原则,全方位开展履职评价,每年度一次。
第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以促进能力提升、改进工作水平为基本目标,评价结果的运用依照本行其他与高级管理人员选任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章履职评价内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分为两个层面,即高级管理层履职评价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后者在前者评价得分基础上,通过加、减分项得出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职评价最终得分。
履职评价内容包括三个部分:履职行为,管理成效,经营业绩。
评价结果以“综合得分+履职评价报告”形式反映,综合得分满分为100分,其中履职行为30分、管理成效为30分,经营业绩为40分。
第六条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评价内容包括:(一)是否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基本素质;(二)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经营管理职责,持续推进本行稳健发展;(三)是否遵循《章程》和董事会授权,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经营管理职责;(四)是否按时向董事会提交本行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在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五)是否按照本行各条线制度要求,履行如资本管理、反洗钱、案件风险防控等分管工作职责;(六)是否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报告本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并接受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质询;(七)是否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定期向监事会提供有关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的信息,配合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监督等活动;(八)除上述要求外,是否及时跟进并按照监管其他或新增要求指导分管条线部门履行有关职责。
《农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
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董事会的规范和高效运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高管人员和监事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董事的履职评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董事指的是银行董事会的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五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二)遵循本行章程、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经营管理中的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三)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息披露及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等情况;(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建议、提出意见情况;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董事互评称职评价未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同时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六)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机制(试行)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未经股东会或执行董事同意,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
5.不得违反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6.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担任与本公司同类行业的兼职;
7.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8.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二)考评人按照本办法,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对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做出评价。
1.对执行董事的履职评价计分标准:
(若总经理职位空缺则分值权重全部归由股东代表分值权重里进行考评)
考评人
股东代表评价
监事评价
总经理评价
合计
备注
分值权重
60%
20%
20%
100%
评价得分=股东代表评价分×60%+监事评价分×20%+总经理评价分×20%
三、监事履职评价的内容
(一)股东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3个月内对监事进行定期履职尽职评价,由股东会授权的股东代表开展。
(二)监事履职的评价主要包括注以下内容:
1.是否依法参加股东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
3.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本公司的情况,是否在执行董事和股东会议上独立、专业、客观
董事履职评价管理办法
董事履职评价管理办法XXX董事履职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X(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董事会规范运作,强化董事自律,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依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基本要求对董事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及外派董事。
第二章董事履职要求第五条董事作为全体股东的受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
第六条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
第七条董事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第八条董事应当认真监督搜检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形,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敷陈董事会。
董事应当认真研究决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科学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会商决策。
第九条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工作的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如实告知其本职及兼职情形,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公司的任职不存在利益抵触。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股东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特别关注以下事项:1、公司联系关系交易的正当性和公允性;2、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3、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事项;4、可能损害股东相关方利益的事项。
第三章评判方法第十三条董事会按年度对所有董事进行履职评价。
第十四条董事会按照本办法,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对董事履职情况做出评价,评价要素以《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第二章的要求为基准。
第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卖力组织实施董事履职评判工作。
1、对董事长的履职评价计分标准:评价得分=股东加权平均分×40%+董事加权平均分(不包括董事长及担任总经理的董事的评价分)×20%+监事加权平均分×20%+总经理评价分×20%2、董事履职评价,各股东对委派董事进行分别评价,计分标准:评价得分=各股东评分×35%+董事长评价分×25%+董事互评加权平均分×10%+监事加权平均分×20%+董事会办公室评价分×10%第十六条董事应于每年度一月份前向董事会提交上年度《董事履职自评报告》。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31•【分类】问答正文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答记者问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行为,推动董事监事切实提升履职质效,银保监会发布实施《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银保监会为什么要发文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行为?党的十八大以来,金融系统将健全公司治理作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强化风险防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并取得初步成效。
银行保险机构普遍建立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三会一层”各司其职、有效制衡、协调运作的公司治理结构初步形成。
董事监事忠实勤勉地履职,是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有效性的基础。
近年来,监管部门发现,不少董事监事存在履职不尽责、不规范的问题,有的甚至违法违规。
比如,有的董事监事独立性严重缺失,盲目屈从于提名股东或机构“一把手”个人意志;有的工作流于形式,基本不发表实质性意见,甚至长期不出席会议;有的董事监事无法获得履职所必需的机构经营管理信息,难以有效履职。
相关问题已成为影响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运行质效的重要原因,必须尽快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履职评价作为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受到高度重视和广泛认可。
《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银行公司治理原则》、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保险核心原则》中均有相关要求。
银保监会、原银监会曾出台《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对董事履职评价进行了积极探索。
在借鉴吸收国际良好实践和国内有益探索的基础上,银保监会出台《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将评价范围扩展到银行保险机构的所有董事和监事,有利于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有利于提升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运行质效。
董事履职评价管理办法(3)
西安万城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履职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西安万城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董事会规范运作,强化董事自律,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依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基本要求对董事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及外派董事。
第二章董事履职要求第五条董事作为全体股东的受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
第六条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
第七条董事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第八条董事应当认真监督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董事会。
董事应当认真研究决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科学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讨论决策。
第九条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工作的时间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
第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如实告知其本职及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公司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股东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特别关注以下事项:1、公司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2、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3、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事项;4、可能损害股东相关方利益的事项。
第三章评价方法第十三条董事会按年度对所有董事进行履职评价。
第十四条董事会按照本办法,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对董事履职情况做出评价,评价要素以《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第二章的要求为基准。
第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董事履职评价工作。
1、对董事长的履职评价计分标准:评价得分=股东加权平均分×40%+董事加权平均分(不包括董事长及担任总经理的董事的评价分)×20%+监事加权平均分×20%+总经理评价分×20%2、董事履职评价,各股东对委派董事进行分别评价,计分标准:平均分×10%+监事加权平均分×20%+董事会办公室评价分×10%第十六条董事应于每年度一月份前向董事会提交上年度《董事履职自评报告》。
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公司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监事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和高效运作,根据《公司法》、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是指公司监事会成员。
履职评价是指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公司董事、监事的管理水平、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收入分配和聘任、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评分标准第三条履职评价内容主要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一)德,主要指政治修养、思想品德、政策观念、法制意识、敬业精神、职业道德、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贯彻“稳健、务实、高效、创新”企业精神等情况;(二)能,主要指学识水平、政策水平、领导决策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业务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等方面的情况;(三)勤,主要指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开展调查研究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等方面的情况;董事、监事是否每年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监事会会议。
未能亲自出席会议的是否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出席董事、监事会会议。
是否存在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出席董事、监事会会议的情况。
(四)绩,董事主要指年内经营决策的事项是否正确,成效是否显著等情况;监事主要指年内检查监督是否全面、到位,效果是否显著等情况。
第四条履职评价实行百分制,德、能、勤三方面各占20分,工作业绩占40分。
考核结果按得分划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含)、称职(80分以上至89分,含)、基本称职(60分以上至79分,含)和不称职(60分以下)四个档次。
(一)优秀: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全部出席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正确,实施效果显著;监事全部出席监事会会议,检查监督全面、到位;(二)称职: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全部出席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正确,实施效果明显;监事全部出席监事会会议,检查监督比较全面;(三)基本称职:能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能够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参与经营决策,实施有一定效果;监事能够出席监事会会议,检查监督有一定效果;(四)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不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出席董事会会议,或经营决策出现重大失误;监事不能按要求出席监事会会议,或检查监督失效,流于形式。
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机制(试行)
(一)股东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3个月内对监事进行定期履职尽职评价,由股东会授权的股东代表开展。
(二)监事履职的评价主要包括注以下内容:
1.是否依法参加股东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
3.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本公司的情况,是否在执行董事和股东会议上独立、专业、客观
4.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是否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是否审慎选择受托人代为出席;
5.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公司情况,并对公司事务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议案或发表意见;
6.是否依法参加股东会,向股东会如实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会决议;
7.执行董事接受监事监督的情况。监事要求执行董事说明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时,以及监事采取监督措施时,执行董事予以配合的情况。执行董事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A/0
2017年7月1日
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机制(试行)
编号:LD-QW-01-A/0
日期:2017年7月1日
版本:A/0
页数:1/7
1、总则
(一)为进一步完善XX金融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强化执行董事、高管人员的约束和监督机制,督促执行董事、高管人员勤勉尽职、促进公司规范、高效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XX金融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三)执行董事的履职评价除以上第(二)项所列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存在严重失职行为;
2.是否在本公司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任职,如有任职是否已告知本公司,并承诺其兼任职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与其在本公司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高管人员的约束和监督机制,督促董事、高管人员勤勉尽职、促进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对董事、高管人员在任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董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履职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履职评价的内容第四条董事履职评价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组织实施。
监事会在董事会对董事评价的基础上,定期对董事、高管人员作出履职评价。
第五条对董事的履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对商业银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二)是否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是否及时告知直接或间接与本行在合同、交易等安排中的关联关系,以及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三)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是否积极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是否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的董事会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是否审慎选择受托人代为出席;(四)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本行情况,并对本行事务通过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议案或发表意见;(五)是否依法参加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六)董事接受监事会监督的情况。
监事会要求董事说明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时,以及监事会采取监督措施时,董事予以配合的情况。
(七)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损害本行利益的各项行为;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非法买卖本行股票的行为;(八)是否积极协助本行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第六条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除第五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存在本行章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严重失职行为;(二)每年为本行工作时间是否在15 个工作日以上,是否存在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公司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监事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和高效运作,根据《公司法》、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是指公司监事会成员。
履职评价是指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公司董事、监事的管理水平、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收入分配和聘任、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评分标准第三条履职评价内容主要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一)德,主要指政治修养、思想品德、政策观念、法制意识、敬业精神、职业道德、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贯彻“稳健、务实、高效、创新”企业精神等情况;(二)能,主要指学识水平、政策水平、领导决策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业务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等方面的情况;(三)勤,主要指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开展调查研究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等方面的情况;董事、监事是否每年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监事会会议。
未能亲自出席会议的是否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出席董事、监事会会议。
是否存在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出席董事、监事会会议的情况。
(四)绩,董事主要指年内经营决策的事项是否正确,成效是否显著等情况;监事主要指年内检查监督是否全面、到位,效果是否显著等情况。
第四条履职评价实行百分制,德、能、勤三方面各占20分,工作业绩占40分。
考核结果按得分划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含)、称职(80分以上至89分,含)、基本称职(60分以上至79分,含)和不称职(60分以下)四个档次。
(一)优秀: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全部出席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正确,实施效果显著;监事全部出席监事会会议,检查监督全面、到位;(二)称职: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全部出席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正确,实施效果明显;监事全部出席监事会会议,检查监督比较全面;(三)基本称职:能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能够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参与经营决策,实施有一定效果;监事能够出席监事会会议,检查监督有一定效果;(四)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不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出席董事会会议,或经营决策出现重大失误;监事不能按要求出席监事会会议,或检查监督失效,流于形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问责制(试行)条例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问责制(试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了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奖惩激励机制,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公司法》、《监察法》、《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需按《公司章程》之规定规范运作。
第三条公司推行问责制,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不作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下称:被问责人)。
第五条问责制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范围第六条被问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一)不能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的;(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三)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总裁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四)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具体为分管的主要工作目标年度预算达成率低于80%;(五)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要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七)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八)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九)对所管理的部门发生严重腐败现象及违法乱纪行为和失职、赎职等情形,负有领导责任的;(十)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十一)因对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瑕疵,导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十二)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应问责的其它事项。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5号)《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已于2021年1月6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第1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5月20日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规范董事监事履职行为,促进银行业保险业稳健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董事监事履职评价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本机构董事和监事的履职情况开展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监事会对本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支持和配合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相关工作,对自身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将董事监事履职评价情况纳入公司治理监管评估。
第六条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科学有效、问责严格的原则。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一节基本职责第七条董事监事应当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诚信受托义务及作出的承诺,服务于银行保险机构和全体股东的最佳利益,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董事监事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声誉和守法合规记录,遵守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具备与所任职务匹配的知识、经验、能力和精力,保持履职所需要的独立性、个人及家庭财务的稳健性。
董事监事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职务、地位谋取私利或侵占银行保险机构财产,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不得损害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办法
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办法
一、目的和依据
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评价,促进其工作效能和职业发展。
本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制定。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银行业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行长、副行长、总部部门主管等职位。
三、评价要素
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评价应综合考虑以下要素:
1. 工作成绩:评价高级管理人员在业务运营、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成绩表现。
2. 领导能力:评价高级管理人员的领导才能、协调能力和决策能力。
3. 人际关系:评价高级管理人员与下属、同事、客户等的关系处理能力。
4. 责任担当:评价高级管理人员对工作的责任心和执行力。
5. 职业发展:评价高级管理人员的自我研究能力和职业发展意愿。
四、评价程序
1. 评价周期:履职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周期为自然年。
2. 评价主体:评价主体由银行的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由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上级、下属和同事参与评价。
3. 评价方法:采用多方面、多角度的评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面谈、问卷调查、业绩考核等。
4. 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应及时反馈给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并作为工作绩效考核和职业发展的重要依据。
五、奖惩措施
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评价结果,银行可对其采取相应的奖励或惩罚措施,以激励工作表现优秀者,或提醒和促进工作改进不足者。
六、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的,经银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7号)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7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规范董事履职行为,保护商业银行㊁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㊁‘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履职评价是指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㊂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商业银行董事㊂第三条 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㊁客观公正㊁科学有效的原则㊂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董事履职评价制度,按照规定开展评价工作㊂第五条 商业银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㊂第二章 评价内容第六条 董事对商业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㊂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㊁法规㊁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专业㊁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利益,推动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㊂第七条 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㊁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㊂第八条 董事应当保守商业银行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商业银行利益㊂第九条 董事应当如实告知商业银行本职㊁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其在商业银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㊂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㊂第十条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如实向董事会㊁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㊂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㊂第十一条 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㊂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董事在商业银行的工作时间规定最低要求㊂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㊂第十三条 董事每年应当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㊂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㊂第十四条 董事应当持续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运行情况,定期阅读商业银行各项经营报告㊁财务报告以及风险管理的相关报告,全面把握监管机构㊁外部审计和社会公众对商业银行的评价,对商业银行事务做出独立㊁专业㊁客观的判断,并通过合法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为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源㊂第十五条 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商业银行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二)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的选聘和监督;(三)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和资本补充;(四)商业银行风险偏好㊁风险战略和风险管理制度;(五)商业银行重大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项目;(六)商业银行薪酬和绩效考核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七)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的执行力㊂第十六条 董事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期间,应当持续深入跟踪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商业银行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及影响,并按照议事规则及时提出专业意见,提请专门委员会予以关注㊂第十七条 董事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期间,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认真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形成专业意见,或者根据董事会授权对专门事项提出审议意见㊂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应当完整㊁真实㊁及时地向董事会报告商业银行经营情况及相关信息,保证董事会及其成员充分了解商业银行运行状况㊂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董事会㊂执行董事应当认真研究决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科学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讨论决策㊂第二十条 非执行董事应当从商业银行长远利益出发,做好商业银行与股东的沟通工作,不得将股东自身利益置于商业银行和其他股东利益之上㊂第二十一条 非执行董事应当重点关注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㊂如商业银行审慎监管指标不能达到监管要求,或近期可能出现偏差时,非执行董事应当支持商业银行及时整改㊂第二十二条 非执行董事应当关注股东与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情况,支持商业银行完善关联交易管理系统,确保关联交易合法合规㊂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㊁公正的独立意见,注重维护存款人和中小股东权益㊂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特别关注以下事项:(一)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二)商业银行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四)可能造成商业银行重大损失的事项;(五)可能损害存款人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㊂第三章 评价方法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董事履职的监督评价体系和董事履职跟踪记录制度,完善履职档案,制定明确的评价制度和实施细则㊂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年度对所有在职董事进行履职评价㊂对于评价年度内任职机构或任职岗位发生变化的董事,应当在综合履职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评价㊂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评价操作体系,科学合理地确定各项评价要素的内容,充分列示对每一要素的评价依据㊂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对董事履职情况做出评价,评价要素不得少于本办法第二章的要求㊂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应当充分发挥监事的作用,评价工作可以包括董事自评㊁董事互评㊁董事会评价㊁监事会评价等环节,由监事会形成最终评价结果㊂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据评价结果将董事划分为称职㊁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㊂第三十一条 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三)董事会违反章程㊁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㊁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五)商业银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六)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㊂第三十二条 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应当为不称职:(一)泄露商业秘密,损害商业银行合法利益的;(二)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的;(三)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㊁法规或者商业银行章程,致使商业银行遭受严重损失,董事没有提出异议的;(四)银行业监管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㊂第四章 评价应用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评价结果通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并通知董事本人,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㊂被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组织会谈,向董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董事会应当组织培训,帮助董事提高履职能力㊂如长期未能有效改进,商业银行应当更换董事㊂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更换㊂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将各环节的董事履职评价结果和全部评价依据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㊂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进行监督㊂商业银行评价制度㊁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评价结果严重失真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商业银行限期改正,并视情况追究商业银行评价责任㊂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董事履职评价结果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督促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㊂第三十七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商业银行董事的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及时录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系统㊂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㊁农村信用合作社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㊁信托投资公司㊁财务公司㊁金融租赁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㊂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㊂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7号_《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2010年第7号《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1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规范董事履职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履职评价是指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商业银行董事。
第三条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董事履职评价制度,按照规定开展评价工作。
第五条商业银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六条董事对商业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利益,推动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
第七条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董事应当保守商业银行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商业银行利益。
第九条董事应当如实告知商业银行本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其在商业银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
第十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
监事会履职考评实施办法
监事会履职考评实施办法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监事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维护本行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本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监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评价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本行监事会制定了《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尽职考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尽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评价期内尽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尽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对董事的尽职评价第四条监事会对董事尽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
本行监事会依照规定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董事尽职评价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本行按年度对所有在职董事进行尽职评价。
对于1评价年度内,董事会内部任职委员会或任职岗位发生变化的董事,在分阶段评价的基础上做出综合评价。
第六条监事会对董事尽职的评价工作应依照《商业银行董事评价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监管规章制度开展。
第七条监事会应督促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内对董事进行定期尽职评价,形成上一年度的评价报告,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的4月1日前向监事会提交董事会对全体董事上一年度的尽职评价报告。
第八条监事会应当建立董事评价档案,记录董事在任期内各项尽责情况及董事会、监事会对董事的评价。
董事评价档案管理由监事会尽职考评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可由监事会办公室维护。
第九条监事会依法通过监事日常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有关会议,通过监督小组座谈、访谈、征求意见、查阅董事档案等方式,了解董事表现情况。
第十条监事会在董事会对董事评价的基础上,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6个月内结合监事会日常监督记录,对全体董事进行年度评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办法模版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维护本行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本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本行制定了《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对董事的履职评价第四条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
本行监事会依照规定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本行按年度对所有在职董事进行履职评价。
对于评价年度内,董事会内部任职委员会或任职岗位发生变化的董事,在分阶段评价的基础上做出综合评价。
第六条监事会对董事履职的评价工作应依照《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监管规章制度开展。
第七条监事会应督促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内对董事进行定期履职评价,形成上一年度的履职评价报告,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的4月1日前向监事会提交董事会对全体董事上一年度的履职评价报告。
董事履职评价工作可包括董事自评、董事互评、董事会评价及监事会评价等环节,由监事会形成最终评价结果。
第八条定期向监事会提交董事履职评价档案,记录董事在任期内各项履职尽责情况及董事会、监事会对董事的履职评价。
第九条监事会依法通过监事日常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有关会议,通过履职监督小组座谈、访谈、征求意见、查阅董事履职档案等方式,了解董事履职表现情况。
高管履职评价办法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试行办法(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规范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高级管理人员提升胜任能力,促进本行经营管理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尽职考评是董事会发起组织的、基于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董事会下达的经营管理目标情况所进行的考评工作,不同于上级组织部门发起和实施的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综合考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高级管理人员:总行行长、副行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分行行长。
第四条总行部门总经理、事业部总裁的尽职考评主要由银行经营管理层负责,董事会专门机构可通过调查问卷等形式掌握基本信息,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银行经营管理层。
第五条本行向投资机构派驻的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依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附属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并将考评结果报董事会。
第六条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考评方式以多维度、持续性为原则。
全方位尽职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尽职问卷调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同时辅以设置意见箱、监督电话、专门网站等尽职信息渠道作为补充。
第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以促进能力提升、改进工作水平为基本目标,同时体现奖优罚劣原则,考评结果与职务聘任、解聘、薪资等级调整、年度业绩薪资分配、特别贡献奖励挂钩。
2第二章尽职考评内容及方法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考评内容分两个部分:领导力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
考评结果以“综合得分+尽职考评报告”形式反映,综合得分满分为200 分,其中领导力评价、绩效考核各占100 分。
第九条领导力综合评价是基于特定的领导力评价工具、结合本行战略与文化设计的包括德、能、勤、廉多要素的关键性综合能力指标,用于评估高级管理人员所具备的领导能力、行为表现与本职岗位目标要求之间的匹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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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机制(试行)
XX公司编制
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机制(试行)
编号:LD-QR-18-A/0
序号
文件编号
文件名称
版本/修订状态
生效日期
1
LD-QW-01-A/0
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机制(试行)
A/0
2017年7月1日
6.外部监事的履职评价除上述1至5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存在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严重失职行为;
(2)外部监事每年为本公司工作时间是否在10个工作日以上,是否存在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情况。
7.是否按照《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和五十四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1.是否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执行董事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3.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执行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四、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内容
(一)执行董事定期对高管人员作出履职评价。
(二)执行董事对高管人员的履职尽职评价,可参照监事和股东会对执行董事履职尽职评价内容和程序进行。监事依法通过列席股东会议以及其他必要的方式对高管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三)监事应督促执行董事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对高管人员的履职尽职评价报告,并根据评价需要,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如实向执行董事报告和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机制(试行)
编号:LD-QW-01-A/0
日期: 2017年7月1日
版本:A/0
页数: 6/7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六、履职评价方法
(一)按年度对所有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履职评价。
3.被评为基本称职的,应当进行面谈、培训帮助其人员提高履职能力,向其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如长期未能有效改进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换;
4.被评为不称职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换。
(五)股东会将视情况要求执行董事提交上年度《执行董事履职自评报告》。
(六)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每年度四月份前完成相应的履职评价。
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机制(试行)
编号:LD-QW-01-A/0
日期: 2017年7月1日
版本:A/0
页数: 1/7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完善XX金融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强化执行董事、高管人员的约束和监督机制,督促执行董事、高管人员勤勉尽职、促进公司规范、高效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XX金融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各部门总监以上级别。
2.对监事履职评价计分标准:
(若总经理职位空缺则分值权重平均分拨给股东代表及执行董事分值权重里进行考评)
考评人
股东代表评价
执行董事
总经理评价
合计
备注
分值权重
40%
35%
25%
100%
评价得分=股东代表评价分×40%+执行董事评价分×35%+总经理评价分×25%
3.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计分标准:
(1)对总经理/副总经理履职评价计分标准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10.是否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行使职权。
1.优秀(90分(含)—100分)
2.良好(80分(含)—90分)
3.称职(70分(含)—80分)
4.基本称职(60分(含)—75分)
5.不称职(60分以下)
(四)履职评价结果任免应用:
1.执行董事应将评价结果通报被评本人,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
2.被评为优秀、良好、称职的,该人员在任期内继续履职;
4.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是否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是否审慎选择受托人代为出席;
5.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公司情况,并对公司事务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议案或发表意见;
6.是否依法参加股东会,向股东会如实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会决议;
7.执行董事接受监事监督的情况。监事要求执行董事说明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时,以及监事采取监督措施时,执行董事予以配合的情况。执行董事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日期: 2017年7月1日
版本:A/0
页数 7/7
考评人
股东代表评价
执行董事
总经理评价
合计
备注
分值权重
20%
40%
40%
100%
评价得分=股东代表评价分×20%+执行董事评价分×40%+总经理评价分×40%
(三)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五个级别。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根据监事的履职尽职情况,对不能按照规定履职的,股东会应当就有关情况向其问责。
9.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10.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义务:
1.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执行董事的履职评价除以上第(二)项所列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存在严重失职行为;
2.是否在本公司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任职,如有任职是否已告知本公司,并承诺其兼任职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与其在本公司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3.审议以下重大事项时,是否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聘任和解聘、公司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薪酬、公司对外投资重大事项、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事项、可能损害存款人或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及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二)监事职责: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8.是否积极协助本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9.执行董事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机制(试行)
编号:LD-QW-01-A/0
日期: 2017年7月1日
版本:A/0
页数: 2/7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机制(试行)
编号:LD-QW-01-A/0
编号:
日期: 2017年7月1日
日期:
版本:A/0
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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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行董事应将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情况向股东会报告,并通报监事。评价意见应当告知被评价人。
五、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责
(一) 执行董事职责:
(七)高级管理人员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于三日内向监事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及相关复议材料。
监事根据复议材料做出评价结果并报告执行董事,同时通报本人,执行董事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