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案例汇编

合集下载

寿险十大理赔案例

寿险十大理赔案例

寿险十大理赔案例哇塞,寿险十大理赔案例来啦!你知道吗,这每一个案例背后可都有着让人感慨万千的故事呢!先来说说第一个案例,有个家庭的顶梁柱突然遭遇意外离世,留下了妻子和年幼的孩子,那真的是天都要塌了呀!但幸好他之前买了寿险,在最困难的时候给家人带来了经济上的支持。

这就好像在黑暗中突然亮起了一盏明灯啊!第二个案例呢,是一位老人,一直担心自己会给子女添麻烦,提前买了寿险。

后来生病了,寿险的赔付让他能安心治病,不用为钱发愁,子女的压力也减轻了不少。

这不就像一场及时雨嘛!再看第三个案例,一个年轻的创业者,正处于事业上升期时却查出了重病。

还好有寿险,让他能够继续治疗,不用担心资金问题拖垮自己的梦想。

这简直就是他的救命稻草啊!还有第四个案例,一家人出去旅游,没想到遭遇了灾难,父亲不幸去世。

但因为寿险,让这个家庭不至于陷入绝境。

这不是很伟大吗?第五个案例,一对夫妻,丈夫为妻子买了寿险,后来妻子患病,寿险的赔付让她得到了最好的治疗。

这不就是爱的体现吗?第六个案例,一个上班族,每天辛苦工作,只为了让家人生活得更好。

突然生病后,寿险帮他度过了难关,他说真的感觉像是重生了一样!第七个案例,一位单身女性,觉得自己要为未来做好保障,买了寿险。

后来生病时,她真的很庆幸自己当初的决定。

这多明智呀!第八个案例,一位老人把寿险当作给子孙的礼物,在他离开后,子孙靠着这笔钱过上了更好的生活。

这真的是一份特别的馈赠啊!第九个案例,一个企业主,为员工都买了寿险,员工出事后得到了赔付,也让企业避免了很多麻烦。

这不是一举两得吗?第十个案例,一个年轻人,刚刚开始工作就有了保险意识,买了寿险。

结果没几年真的用上了,他说感觉自己太幸运了。

你看看这些案例,哪一个不让人动容?寿险真的是给了人们太多的希望和保障啊!它就像是生活中的一个守护者,在最需要的时候出现,给予我们。

中国人寿以案说险案例

中国人寿以案说险案例

中国人寿以案说险案例1. 保费退还案例:小明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款意外险,意外发生后,小明成功获得了保险金,并且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他还获得了一定比例的保费退还,这让小明感到十分满意。

2. 投保人意外身故案例:小红是中国人寿的一名客户,她购买了一份寿险,意外发生后,小红不幸身故,根据保险合同,小红的家属获得了一笔可观的保险金,这帮助他们渡过了难关。

3. 重疾保险理赔案例:小李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款重疾险,不幸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疾病,根据保险合同,小李成功获得了一笔巨额保险金,帮助他支付了高昂的医疗费用,减轻了他的负担。

4. 意外伤残保险案例:小张在工作中发生了意外,导致严重伤残,他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份伤残险,成功获得了保险公司支付的伤残保险金,这帮助他维持了生活的基本支出。

5. 健康保险报销案例:小王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款健康保险,患上了一种需要长期治疗的疾病,根据保险合同,他获得了保险公司支付的医疗费用报销,大大减轻了他的经济负担。

6. 退休金领取案例:老杨是中国人寿的一名长期投保人,他购买了一份养老保险,如今退休了,每月可以获得中国人寿支付的养老金,这帮助他过上了幸福的退休生活。

7. 教育金保险案例:小刘为了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教育,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份教育金保险,保险合同规定,在孩子成年之前,如果父母意外身故,孩子可以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教育金,这让小刘安心。

8. 养老年金保险案例:老张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份养老年金保险,按照保险合同,他可以每月领取保险公司支付的养老金,这帮助他在退休后维持了生活的稳定。

9. 重疾保险理赔案例:小刚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款重疾险,不幸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疾病,根据保险合同,小刚成功获得了保险公司支付的重疾保险金,这帮助他进行了进一步的治疗。

10. 意外医疗保险案例:小芳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款意外医疗险,意外发生后,小芳不仅获得了保险公司支付的医疗费用报销,还得到了专业的医疗服务,这让她感到非常安心。

人寿保险的相关案例

人寿保险的相关案例

人寿保险的相关案例案例一:老王的未雨绸缪。

老王这人可精了,他有老婆有孩子,一家老小全靠他在工厂打工那点工资。

有一天,他听邻居说人寿保险这事儿,就开始琢磨。

他想啊,自己每天在工厂里跟那些大机器打交道,指不定哪天就出个意外。

要是自己真有个三长两短,老婆孩子可咋办呢?于是,他咬咬牙,给自己买了一份保额还挺高的人寿保险。

你还别说,这事儿就巧了。

有一次,厂里的一个设备突然故障,老王当时就在旁边,虽然及时躲了一下,但还是被飞出来的一个小零件砸到了脑袋,当场就晕过去了。

这可把一家人急坏了,送到医院抢救,命是保住了,可这医疗费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好在老王之前买了人寿保险啊。

他这一受伤,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给了一大笔赔偿金。

这笔钱不仅把医疗费给解决了,剩下的还能让老婆孩子在他养病期间生活无忧。

老王躺在病床上就感慨:“这人寿保险就像是我给家里人留的一个超级大的备胎,关键时候可太顶用了。

”案例二:小李的糊涂与幸运。

小李是个年轻的小伙子,刚参加工作不久。

公司有个福利,就是可以团购人寿保险,价格特别划算。

可是小李呢,他觉得自己年轻力壮的,身体倍儿棒,吃嘛嘛香,哪需要什么人寿保险啊。

那些买保险的同事他还觉得人家是瞎操心呢。

结果有一天,小李和朋友出去自驾游。

路上遇到了山体滑坡,他们的车被一块大石头砸中了,朋友只是受了点轻伤,可小李就没那么幸运了,他伤得特别重。

这一下,家里人可急坏了,到处筹钱给他治病。

这时候,小李就后悔了。

他看着病床上的账单,心里想:“我要是当初听公司的话,买了那个人寿保险多好啊。

”不过呢,幸运的是,开车的朋友买了一份附加了乘客意外险的人寿保险。

因为小李是坐在他车上的,所以也能得到一部分赔偿。

虽然没有自己买保险赔得多,但也算是解了燃眉之急。

从那以后,小李逢人就说:“这人寿保险啊,就像一把伞,你觉得天晴不需要,可真到下雨的时候,你就知道它的好了。

我以前真是糊涂啊。

”案例三:张奶奶的远见。

张奶奶是个很有远见的老人。

人寿保险案例汇编

人寿保险案例汇编

人寿保险案例汇编一、人身保险条款的特殊条款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假如此事发生在美国,情况又该如何?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答案: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有关键恰恰在这里。

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3、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4、被保险人51随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理赔案例.doc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理赔案例.doc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理赔案例-1、邱先生交通意外身故给付案2002年5月17日,中国人寿深圳市分公司如期给付200万元巨额赔款,这是分公司及深圳寿险历史上赔付最高的一宗理赔案。

被保人邱某于2001年7月在中国人寿投保了保额为200万元的祥和定期保险,于2002年2月3日因车祸身亡。

深圳分公司接到报案后,一边派人安慰死者亲属,一边迅速开展理赔调查工作。

2002年5月17日,分公司将200万元理赔金送到受益人手中。

2、邹女士意外身故案2002年6月10日,中国人寿深圳市分公司如期给付100万元巨额赔款。

被保人邹女士于2001年9月29日在中国人寿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和中国人寿意外卡各50万元。

2002年3月29日,邹女士在龙岗地区的龙卷风中不幸丧生。

深圳分公司接到报案后,在第一时间赶到了龙岗,对事故进行了实地调查,在帮助死者家属办理好所有证明手续之后,核定给付全额保险金。

3、陈某肺癌身故案被保人陈某于2001年7月在中国人寿深圳市分公司续保了保额为100万元的国寿团体人身保险,于2002年4月30日病故。

其家属于2002年5月向分公司申请赔付身故保险金。

经调查,符合保险合同责任范围。

根据《国寿团体人身保险条款》的规定,7月,中国人寿深圳市分公司如期给付100万元身故保险金。

4、莫骗赔案2002年10月8日,中国人寿深圳分公司接到举报人举报,称2002年9月9日分公司受理赔付的莫某死亡案属骗赔案。

为维护保户的正当权益,严肃保险市场秩序,中国人寿深圳分公司决定彻查此案,先后多次派人到福建、湖南调查。

经过分公司和公安机关二个多月的努力,此案现已成功侦破,犯罪嫌疑人刘某等二人已被公安机关羁押,目前正准备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骗的11万元保险金已如数追回。

寿险优秀理赔案例

寿险优秀理赔案例

寿险优秀理赔案例寿险(人寿保险)是一种经济合同,旨在为被保险人的家庭、亲人或指定受益人提供金融保障,使他们在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患有严重疾病时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然而,由于保险业务的复杂性和纷繁多样的情况,理赔过程常常被认为是令人头疼的。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重点介绍几个优秀的寿险理赔案例,展示出在关键时刻,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家庭的责任和承诺。

案例一:刘先生的意外身故刘先生是某公司的高级经理,购买了一份高额寿险保单,以确保他的家人在他离世后能够得到足够的经济支持。

不幸的是,他在一次车祸中不幸身亡。

他的妻子李女士深陷悲痛之中,却迎来了令她感激不尽的理赔过程。

根据合同约定,李女士径直联系了寿险公司的理赔部门,并提供了所有必要的材料和文件。

寿险公司在收到李女士的申请后,立即启动了理赔流程,并在短时间内完成了所有的核查工作。

他们还提供了心理辅导专家,以帮助李女士度过丧偶之痛。

最终,寿险公司依约支付了高额赔偿金,为刘先生的家庭提供了稳定的经济支持。

案例二:王女士的重大疾病王女士是一名年轻的白领,在事业上正处于巅峰期。

她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医疗费用和生活支出的风险。

令人沮丧的是,她被诊断出得了罕见的癌症。

王女士第一时间联系了寿险公司,并提交了她的病例和其他相关文件。

寿险公司立即组织了专业的医疗团队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条件。

在短短几天内,寿险公司确认了王女士的重大疾病申请,并启动了理赔程序。

他们迅速支付了王女士豁免保费的待遇,并提供了医疗费用垫付服务。

此外,寿险公司还为王女士安排了一位专业的康复治疗师,以帮助她度过艰难的康复过程。

案例三:张先生的意外伤残张先生是一名建筑工人,每天都面临着危险和风险。

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他购买了一份意外伤残保险。

在一次工作事故中,张先生不幸失去了他的左臂,就此面临了生活和工作上的种种困难。

张先生向寿险公司提交了他的伤残申请和相关证明文件。

人寿保险法律分析案例(3篇)

人寿保险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公司员工。

为保障自身和家庭的经济安全,张某于2018年3月与某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张某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合同有效期为20年,保险金额为50万元。

2019年5月,张某在工作中不幸遭遇意外,导致左腿骨折,经治疗无效,评定为二级残疾。

张某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然而,保险公司以张某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某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 张某是否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法律分析1.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并按约定支付了保险费,合同合法有效。

张某在保险期间内遭遇意外,导致残疾,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张某是否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提交有关证明和资料。

”本案中,张某在发生意外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

因此,张某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说法不符合事实。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张某在保险期间内遭遇意外,导致残疾,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张某已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不存在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

人寿保险案例汇编

人寿保险案例汇编

人寿保险案例汇编一、人身保险条款的特殊条款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此事发生在美国,情况又该如何?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答案: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有关键恰恰在这里。

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3、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4、被保险人51随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

人寿保险理赔调查经典案例

人寿保险理赔调查经典案例

人寿保险理赔调查经典案例案例一:天灾保障的扩展张先生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其中包括了意外伤害保障以及天灾保障。

不幸的是,他在一次重大车祸中受伤,导致严重残疾。

在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对他的伤情进行了调查,确认了伤残程度,并批准了相应的保险金。

然而,当他提出申请天灾保障的理赔时,保险公司提出了异议。

保险公司称这次车祸是由人为原因引起的,而非自然天灾,因此不属于天灾保障的范围。

为了处理这个争议,保险公司对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

他们了解到,在当天地区发生了一场暴雨,路面非常湿滑,导致了这次事故的发生。

根据这些调查结果,保险公司最终认可了张先生的天灾保障理赔申请,并支付了相应的保险金。

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通过调查事故的具体情况,了解到了导致事故发生的自然灾害因素,并最终做出了正确的决定。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遇到类似的理赔争议时,保险公司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进行全面的调查,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

案例二:身故理赔的核实李女士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

不幸的是,她突然因心脏病去世。

当李女士的家属提出身故保险金的理赔申请时,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以核实李女士的死亡原因和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

保险公司对李女士的医疗记录进行了详细的审核,并请医生出具了相应的证明文件,确认她确实因心脏病去世。

此外,为了核实其它可能的身故原因,保险公司还进行了现场调查,与李女士的家庭医生和朋友进行了交流。

通过这些调查和证明文件的审核,保险公司最终确认李女士的死因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并支付了100万的保险金给受益人。

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审核,以确保李女士的身故原因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

这个案例的经验是,保险公司在面对身故理赔时需要严谨地进行调查和审核,以避免虚假理赔的发生。

综上所述,人寿保险理赔调查是保险公司在核实理赔申请时的必要步骤。

通过案例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申请时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审核,以确保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人寿保险欺诈案例精选

人寿保险欺诈案例精选

人寿保险欺诈案例精选在现实的保险实践中,因保险合同当事人(即保险人与投保人)诚信义务的履行瑕疵而导致的保险纠纷司空见惯。

以下是店铺分享给大家的关于人寿保险欺诈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人寿保险欺诈案例篇17月14日,王某将其一辆解放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保期为2000年7月15日零时起至2001年7月14日24时止。

2000年12月17日,王某驾驶该车在江苏T市境内因制动失灵撞死一人,王某负全部责任。

经交警部门调解,王某赔偿死者家属119250元,分别为死亡补偿费60730元,丧葬费3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5020元,交通费500元。

事故结案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审查时发现派出所出具的死者户籍证明是“独生子”,此证明并无任何异常现象,据此完全可以立即赔付,但由于被抚养人生活费金额较大,保险公司还是决定赴死者所在地作调查,在调查中了解到死者还有一个哥哥,在T市某行政机关工作。

调查人员感到问题严重,立即向出具户籍证明的派出所反映,该派出所却含糊其辞,拒不承认死者有一个哥哥。

随即调查人员又向死者哥哥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了这一情况,该单位高度重视,责令其退给王某用欺诈手段得到的交通事故赔偿金27510元。

人寿保险欺诈案例篇22011年,人寿保险公司销售人员陈某假冒办理两全险的客户授权和签名,擅自为客户办理了保单权限升级,并以保单变更手机号或家庭住址为由,骗取客户的身份证,用伪造的资料及客户的名义在保险公司申请保单抵押贷款共136.71万元。

陈某因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人寿保险欺诈案例篇32013年3月8日、9日,李某分别为妻子廖某购买了2分意外伤害险,共计450万元,受益人为廖某的法定继承人。

2013年5月9日,周某按照李某的计划,约廖某到湖边幽会,并故意将车开入湖中。

由于湖水很浅,廖某站在湖中没事,周某遂将廖某的头部强行按进水中,将其溺亡。

人寿保险案例汇编

人寿保险案例汇编

人寿保险案例汇编人寿保险是一种保障个人安全及财务稳定的保险产品。

下面将介绍几个人寿保险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人寿保险的作用和优势。

案例一:王先生的家庭保障计划王先生是一家公司的高级经理,拥有一份高薪的工作,妻子是一名全职太太,两个孩子正在上小学。

考虑到家庭稳定和孩子的未来教育费用,王先生购买了一份高额的人寿保险。

该保险计划在王先生去世或身故时,能够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其家庭的日常开销和孩子的教育费用,保障了他们的经济安全。

案例二:李女士的养老保障计划李女士是一名退休的公务员,享受着相对稳定的退休金。

然而,她担心退休金不足以覆盖生活开销和医疗费用。

因此,她选择购买了一份养老人寿保险。

该保险计划提供了一笔保证金,李女士可以在退休后每月领取一定的养老金,以弥补退休金的不足。

这样,李女士能够享受到更多的财务自由和安全感。

案例三:刘先生的企业保障计划刘先生是一名中小企业的老板,公司正在蓬勃发展。

为了防范意外风险对企业的影响,保障企业的稳定运营,刘先生购买了一份企业人寿保险。

该保险计划可以为企业提供一笔资金,以弥补企业所有者或关键人员突发身故导致的收入损失。

这样,企业可以在关键人员意外离世后,利用保险金稳定运营并进行顺利的过渡。

案例四:张先生的贷款保障计划张先生购买了一辆新车,并选择贷款购车。

考虑到贷款期限较长,还款压力较大,以及如果他意外去世可能对家庭带来负担,张先生购买了一份贷款人寿保险。

该保险计划可以在其身故时,为剩余的贷款提供额外的保障,确保家庭不会因贷款而陷入经济困境,同时还能保证他的家人能继续享受购车带来的便利。

综上所述,人寿保险可以在人们生活、工作、退休等不同阶段提供全面的保障和支持。

它可以帮助个人和家庭应对风险,保护财产和利益,提供经济保障。

通过购买适合自己的人寿保险,个人能够安心生活,享受更好的生活质量,为未来打下坚实的经济基础。

人寿保险案例解析汇编

人寿保险案例解析汇编

人寿保险案例汇编一、人身保险条款的特殊条款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此事发生在美国,情况又该如何?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答案: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有关键恰恰在这里。

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3、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4、被保险人51随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

寿险案例_精品文档

寿险案例_精品文档

寿险案例简介寿险(life insurance)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与投保人订立的合同,约定在被保险人出现保险标的所约定的风险事件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支付一定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形式。

寿险作为一种重要的保险产品,可以帮助个人和家庭在不幸事件发生时提供保障,并保证他们的经济安全。

本文将介绍一些寿险案例,旨在让读者了解寿险的重要性和灵活性,以及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寿险产品。

案例一:保障家庭经济稳定李先生是一家四口人的顶梁柱,他意识到如果他突然去世,家人将面临巨大的经济困境。

为了保护家人免受财务压力,李先生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

这份保单保证了李先生去世后,将向他的妻子和孩子提供一笔丰厚的保险金。

终身寿险保单具有灵活性,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保险金,也可以将其分期支付,以弥补家庭生活所需的资金。

保单还可以为孩子的大学教育提供经济支持,确保他们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

案例二:退休保障王先生快要退休了,但他忧心忡忡地发现自己的养老金可能无法满足他和妻子的日常生活开支。

为了解决这一困扰,王先生购买了一份退休保险。

这份保险允许王先生在退休后每月领取一定的养老金,以补充退休金的不足之处。

退休保险是一种增加收入来源的有效方式,特别是对那些依靠养老金生活的人来说。

它确保退休者在退休后能够维持合理的生活水平,并享受他们应有的尊严。

案例三:走出困境张女士是一位成功的企业家,拥有一家繁荣的公司。

然而,她突然罹患严重的疾病,不得不暂停工作接受治疗。

在这个困难的时期,张女士发现她购买的重疾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份保险保障了她在罹患重大疾病时获得一笔巨额保险金,帮助她支付医疗费用和日常开支。

重疾险是一种提供保障的重要险种,可以在被保险人罹患严重疾病时提供经济援助。

它可以为治疗费用、康复费用和生活费用提供资金支持,帮助被保险人摆脱财务困境,专注于康复和恢复。

案例四:传承财富王夫妇是一对年龄较大的夫妻,他们希望能够将他们多年来辛勤努力所积累的财富传承给下一代。

人寿保险纠纷案例_人寿保险案例分析

人寿保险纠纷案例_人寿保险案例分析

人寿保险纠纷案例_人寿保险案例分析推荐文章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热度: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热度:医疗过错赔偿案例热度: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例热度:旅游服务纠纷精选案例热度:人寿保险是我国保险行业中最重要、最具需求性的保险业务,目前在人寿保险业务活动中,常常发生理赔纠纷事件。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人寿保险纠纷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人寿保险纠纷案例篇1:梁山县一村民王女士给自己的儿子从泰康人寿济宁中心支公司梁山营销服务部买了一份分红型保险,已经连续缴了5年的保费。

去年8月份,王女士的儿子不慎被狗咬伤,在给儿子看完病去该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却被告知她的保险已经被退保了,这令王女士非常不解和惊讶。

事发至今已经两个多月过去了,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圆满解决。

人寿保险纠纷案例篇2:1999年1月刘某向某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寿险公司)投保平安康泰保险,约定被保险人在发生重大疾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2008年2月,刘某向寿险公司支付保险费时被告知合同效力中止,刘某遂按照寿险公司的要求申请了复效。

2008年8月28日刘某患病,经检查为“左侧甲状腺乳头状腺癌”,刘某以此向寿险公司要求理赔,寿险公司以刘某在申请合同复效时未如实告知五年前曾患甲状腺疾病为由拒绝理赔并解除保险合同。

刘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寿险公司解除合同无效,并支付保险金。

人寿保险纠纷案例篇3:2001年10月5日,投保人谢先生在听取某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人黄女士对“[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及5个附加险种的介绍后,产生了投保意向。

在代理人的协助下,填写了投保单和健康告知书,投保主险投资连结保险保额100万元,附加险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00万元。

10月6日,保险公司向谢先生提交了盖有公司总经理印章的投保建议书;同日,谢先生根据建议书的内容,向保险公司缴纳了相当于首期保险费的款项11944元。

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了一份临时收款凭证。

10月17日,保险公司安排谢先生参加体检。

人寿保险以案说险消保服务案例

人寿保险以案说险消保服务案例

人寿保险以案说险消保服务案例1. 张先生在购买人寿保险时,了解到保单有退保和部分领取等功能,并通过保险公司的消保服务部门详细了解了相关政策和流程,获得了满意的答复。

2. 李女士购买了人寿保险后,出现了支付困难,无法按时缴纳保费。

她及时联系保险公司的消保服务部门,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并得到了支付宽限期的特殊安排,保障了她的保单有效性。

3. 王先生意外失去了工作,无法继续支付人寿保险的保费。

他咨询了保险公司的消保服务部门,并表明了自己的困境。

消保服务人员为他提供了解析合同的服务,帮助他理解产品特点,并提出了解决方案,以保障他的长期利益。

4. 小刘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后,突然被诊断出罕见疾病。

他及时联系了保险公司的消保服务部门,提供了相关的医疗证明和报销材料。

消保服务人员协助他加快了理赔流程,保障了他的治疗费用的支付。

5. 张女士在购买人寿保险时,疏忽了保单中的某些细节。

她后来发现自己出现了一些符合保险责任的风险,但担心无法获得理赔。

她咨询了保险公司的消保服务部门,消保服务人员详细了解了她的情况,并向她解释了相关的保险责任和理赔条件,消除了她的疑虑。

6. 小陈购买了人寿保险后,一年后发现自己患上了心脏病。

他联系了保险公司的消保服务部门,提供了相关的医疗证明和报销材料。

消保服务人员帮助他了解了理赔流程,并迅速处理了他的理赔请求,帮助他支付了医疗费用。

7. 王先生购买了人寿保险,保单中包含了重大疾病的保障。

他咨询了保险公司的消保服务部门,询问了重大疾病定义和理赔条件。

消保服务人员耐心解答了他的问题,并提供了相关的案例和实际操作流程进行说明,帮助他更好地了解保险产品。

8. 小黄购买了人寿保险后,庆幸地遇到了一次机遇,成功创业,取得了可观的收益。

他希望对保单进行调整,提高保额和投资比例。

他联系了保险公司的消保服务部门,咨询了相关流程和费用调整方案。

消保服务人员帮助他进行了风险评估,并制定了符合他新需求的个性化方案。

人身保险案例汇编.(DOC)

人身保险案例汇编.(DOC)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1、被保险人A,1988年单位为其投保了一年期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

1988年12月3日,A下楼时不慎摔倒,致使右上臂肌肉破裂。

后由于伤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送医院治疗二个月无效死亡。

事后保险人经过调查发现,被保险人A有结核病史,且动过手术,体内存有结核杆菌。

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是因意外摔伤,伤口感染后,才导致病源扩散,直至死亡,其死亡后果与摔伤有因果关系,是意外死亡,保险人应承担责任。

而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其体内存留的结核杆菌感染伤口,扩散至颅及肾而死的,是病死,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保险”的保险范围,所以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双方各执己见,产生争议,诉诸法院。

2、A是某县农民,于1998年4月23日向某保险公司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同年10月16日,A伙同B(已被执行死刑)等人偷鸡,销赃后未分赃给B。

10月19日,伙同上次合伙作案的另外两人再次偷鸡回来,刚好被B碰上,B在向他们索要赃款时,将A伤害致死。

事发后,A父亲多次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则以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系违法犯罪行为致死免责”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引发争议,A父遂向法院起诉。

《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被保险人刘某1999年5月投保意外伤害保险,2000年9月其尸体被人从河中发现,系溺水身亡。

刘某家属报案后,公安局进行现场勘查,作出“排除他杀”的结论。

家属遂以刘某失足落水属意外事故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经分析,推断刘某有自杀嫌疑,拒绝赔付保险金。

双方争执不下引起诉讼。

在控辩双方均缺乏有力证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不应赔付?健康保险1、高某为自己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该保险公司经过审核予以承保,高某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成立有效。

半年之后,高某感到不适,经各大医院诊断,一致认为其患有急性心肌梗塞。

人寿保险法律案例(3篇)

人寿保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为了保障自己和家人的生活,张某于2019年5月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若张某在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应向其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张某按时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也向其出具了保险单。

2021年6月,张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不幸身故。

张某的妻子李某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了保险金给付请求。

然而,保险公司以张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李某不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1. 保险公司是否有权以张某未如实告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2. 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法院审理过程:一、案件受理李某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法院受理了此案。

二、证据交换李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 保险合同及保险单;2. 张某的死亡证明;3. 张某的病史资料;4. 保险公司出具的拒绝支付保险金通知书。

保险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 张某的投保申请书;2. 张某的体检报告;3.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张某的通话录音。

三、庭审调查1. 李某陈述,张某在投保时未告知其患有严重疾病,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

2.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陈述,张某在投保时确实未告知其患有严重疾病,且张某的体检报告显示其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四、法院判决1.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张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严重疾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保险公司有权以张某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2. 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虽然张某未如实告知,但保险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张某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然而,保险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因此其解除合同的通知无效。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保险金。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严重疾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中国人寿典型案例

中国人寿典型案例

中国人寿典型案例以下是中国人寿的一些典型理赔案例:-案例一:彭女士不幸确诊乳腺癌,每半个月上万元的医疗费让彭女士和家人压力倍增。

彭女士于2017年起就投保了国寿康悦系列百万医疗保险。

联系保单销售人员后,保单销售人员随即主动上门为彭女士办理理赔,保险金当日就打到了彭女士的账户。

随后,彭女士的每一次住院治疗都有保险的“陪伴”。

三年多时间里,中国人寿寿险公司累计赔付58次、近91万元。

-案例二:正值花季的范同学不幸确诊白血病,范爸爸想起2015年起为孩子投保了国寿少儿国寿福终身寿险(至尊版)、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A款)等多份保险,于是向中国人寿拔打电话,咨询理赔事宜。

接到客户报案后,理赔服务人员协助其线上提交理赔申请,并快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5万元和医疗费用保险金7.6万。

自确诊白血病后,中国人寿寿险公司共为范同学提供理赔服务13次,赔付医疗费用保险金超260万元,为后续治疗提供了有力保障。

-案例三:鲍先生不幸确诊肺癌。

收到鲍先生理赔申请后,中国人寿寿险公司快速确认客户投保了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康宁终身保险等多份保险产品,并及时赔付保险金330万元。

-案例四:李先生不幸被超速行驶的小轿车撞到,后不治身故。

李先生妻子向中国人寿寿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经确认,李先生投保了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等多份两全保险。

保单服务人员随即主动上门提供理赔服务,并快速给付了李先生的身故保险金。

-案例五:彭女士不幸确诊乳腺癌,每半个月上万元的医疗费让彭女士和家人压力倍增。

彭女士于2017年起就投保了国寿康悦系列百万医疗保险。

联系保单销售人员后,保单销售人员随即主动上门为彭女士办理理赔,保险金当日就打到了彭女士的账户。

随后,彭女士的每一次住院治疗都有保险的“陪伴”。

三年多时间里,中国人寿寿险公司累计赔付58次、近91万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寿保险案例汇编一、人身保险条款的特殊条款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此事发生在美国,情况又该如何?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答案: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有关键恰恰在这里。

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3、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4、被保险人51随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

但是该保单允许投保的极限年龄为50岁,1年后保险人发现,应如何处理?假如是5年后发现又该如何处理?该条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金额。

如果发现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人可以接触合同,并将已收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给投保人,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后发现的除外。

受益人条款5、刘辉于1997年12月5日为其岳父李富国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险15份,受益人是李某6岁的外孙刘华(刘辉之子),保险费由刘辉每月从工资中扣除。

1998年9月21日,刘辉与被保险人的女儿李芳离婚,刘华由李芳抚养。

离婚后,刘辉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

1999年2月,李富国病故,刘辉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

与此同时,李芳也提出了申请,并摆出了下列理由:被保险人是她父亲,指定受益人又是她的儿子,并由她抚养,刘辉自与她离婚后,与她们家没有任何的联系,这笔保险金应由她作为监护人领取。

保险公司认为此合同由于投保人后来对被保险人已无可保利益,合同无效。

答案:(1)这份保险合同有效。

理由如下:刘辉具有投保人的资格,可以作为该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法》第十二条中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从本案来看,刘辉在投保时与其岳父的关系,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有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即对其岳父是有保险利益的。

虽然,刘辉后来离了婚,与其前妻之父不再有赡养关系,但刘辉征得被保险人李富国同意,可以继续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

因此,这份保险合同在离婚后继续有效。

(2)刘辉完全履行了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

刘辉签定了合同,按照合同的要求,按期交纳保费,尽管保险期间婚姻关系发生了变化,导致了亲属关系的改变,但其义务的履行从未间断,直至被保险人病故。

刘辉既然履行了义务,保险公司也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即给付保险金。

(3)这笔保险金应给刘华。

刘华是被指定为这笔保险金的唯一受益人,只有他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虽然刘华是保险金的合法所有人,但是因其未满10周岁,属民法中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其监护人保管。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比较特殊的离婚影响保险合同的案例。

一般情况下,夫妻用公共财产投保,指定其中一人为受益人,离婚后会影响保险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而此案例是,女婿为岳父投保,指定自己的儿子作为受益人。

对于夫妻投保,指定自己的孩子作为受益人的,离婚后,如果不变更受益人,影响也很小。

因为投保人(夫妻)离婚前后,对小孩都有抚养的义务,小孩享有的受益权利是合理的。

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刘华的父母都是其合法监护人,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

因此,可将这笔保险金以刘华的名字存入银行,一方保管,另一方监督,非为刘华的利益不得动用,直到刘华成年,交给其自行处理。

7、1999年2月长春市某厂职工郑某因其子考试不及格而对儿子进行殴打。

殴打中,其子头部正中一棒当即昏迷不醒,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医鉴定为外力致颅伤而死。

不久,郑某被刑事拘留。

郑子,14岁,生前由所在学校投保了学生健康平安保险,保单上载明受益人为死者的父亲郑某。

案发后,郑之妻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请分析此种情况下保险金如何给付及如何分配?[分析]:保险公司接案后发现保单上载明受益人为死者的父亲郑某。

而被保险人是由身兼父亲、受益人的郑某殴打致死的,作为受益人的郑某是否有权领取保险金呢?对于这个问题,公司内部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凶手不能成为受益人。

理由:一、《刑法》第11、12条对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均作了明确规定。

用故意犯罪来对郑某量刑,似乎过重;但用过失犯罪量行则恰如其分。

问题的关键在于,郑某应当预见自己的暴力可能使儿子致伤、致残、甚至致死而没有预见,结果造成了惨剧的发生,由此可以明确,其子的死亡不是意外事故;二、《刑法》第60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这明确了:即使犯罪分子违法得到的财物,国家都应予以追缴,更何况本案的保险金是郑某因为违法而未到手的“财物”呢?三、受益人加害被保险人仍可获得保险金,将会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无论是从法律因素,还是情理上,郑某不能获得保险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郑某有权享受保险金。

郑的行为已被认定是“过失”而非“故意”。

虽然郑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但违法与受益是两回事,因而郑可以领取保险金。

8、1997年,刘先生为自己投保了20万元人身保险,并指定其刚出生的儿子小虎为受益人。

前不久,刘先生因意外身故,保险公司经过调查核实后决定全额赔付20万元保险金。

消息传出,刘先生的债权人上门讨债,欲将这笔保险金用以偿还刘先生生前的债务。

刘先生的妻子丁女士咨询,这笔保险金是否应像刘先生的遗产那样,必须先用来还债?保险金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凡指定了受益人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就属于受益人的个人财产,由受益人独立享有,不应列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范围,也不应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或者交纳遗产税。

但是,根据《保险法》第63条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1、没有指定受益人;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

如果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那么,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因此,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如果作为遗产处理,就必须用来偿还被保险人的生前债务和应缴纳的税款。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刘先生既是该份保险的投保人,也是该份保险的被保险人,因此,刘先生指定其儿子小虎为受益人符合法律规定。

由此可见,在刘先生所投的人身保险中,对其指定受益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没有任何争议。

因此,该笔保险金应当属于指定受益人,即刘先生儿子小虎的个人财产,不应用来清偿刘先生本人的生前债务和缴纳税款。

由于小虎尚未成年,该笔保险金应由其监护人丁女士代为领取和保管。

自杀条款9、1997年4月28日,严某为其9岁的女儿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少儿保险,身故受益人为严某。

1998年3月22日晚,严某的妻子刘某携带其女儿从11层办公楼跳楼死亡。

经公安部门现场勘察和调查询问,认定刘某及其女儿的死亡性质为自杀。

事故发生后,受益人严某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案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其年仅9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其自杀是否适用责任免除条款?自杀条款只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精神病、未成年人儿童不适用,其女儿属于未成年人,所以保险公司要赔偿。

二、各险种案例人寿保险案例10、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生效时间为1997年3月1日。

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年5月2日中止。

199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

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

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

其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保险合同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由予以拒赔。

这是一起围绕复效合同效力是以合同成立日,还是以复效日作为起算日的保险纠纷案件。

我们知道,自杀条款和复效条款是人寿保险单中常见的条款。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另外,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即复效)。

那么,复效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究竟是从合同成立日算起,还是从复效日算起呢?对此,《保险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既然是商业性保险合同,在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就应该以体现保险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即应以合同成立日为准,理由如下:首先,《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既然《保险法》和合同均未对复效保单的自杀条款起算日作出规定,就应该认为复效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从合同成立日起算,以切实维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