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区本级预算单位小额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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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2024年建筑工程系列定额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2024年建筑工程系列定额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2024年建筑工程系列定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8.15•【字号】•【施行日期】202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2024年建筑工程系列定额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满足全区建筑工程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定额及标准、规范,我厅组织编制了202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拆除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建筑装饰工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费用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基期价》等建筑工程系列定额(以下简称本系列定额),已通过审定,现予以颁布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系列定额是编制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及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二、本系列定额于2025年1月1日起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

2025年1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本系列定额执行。

2025年1月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不作改变。

三、全区统一执行本系列定额,各地不再编制当地定额或单位估价表。

本系列定额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站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各级造价机构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8月15日。

广西工程合同范本三篇

广西工程合同范本三篇

广西工程合同范本三篇篇一甲方(发包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工程名称]2. 工程地点:广西[具体地点]3. 工程内容:[详细描述工程的范围和内容]4. 工程规模:[如建筑面积、长度、高度等]二、工程期限1. 开工日期:[预计开工日期]2. 竣工日期:[预计竣工日期]3. 总工期:[工期天数]三、工程质量和标准1.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广西地区现行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达到[具体质量等级]。

2. 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和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四、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1. 工程总价:人民币[大写金额]元(小写:¥[具体金额]元)。

2. 支付方式:(1)合同签订后[具体时间]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的[百分比]作为预付款;(2)工程进度达到[具体节点]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的[百分比];(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具体时间]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的[百分比];(4)剩余工程总价的[百分比]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届满后[具体时间]内,如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水源、电源等必要条件;(2)按时支付工程价款;(3)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4)协助乙方协调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系。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施工任务;(2)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承担因施工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3)遵守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保护环境;(4)及时向甲方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竣工验收申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财办[2015]70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日期】2015.11.12【实施日期】2015.11.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5〕70号)区直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加强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制定了《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5年11月12日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加强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自治区本级安排或拨付的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与评价。

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融资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执行本办法,但国家及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财政厅根据业务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投资评审工作。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需要,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不包括用于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等支出。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自治区本级配套资金和自治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管理,不属于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科学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厅、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审计厅和监察厅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安排规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4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78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解决拖欠工程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解决拖欠工程款工作目标与标准(一)解决拖欠工程款的目标。

1.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两年内完成清欠任务。

其中,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80%以上);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要在2006年年底前达到清欠的标准。

2.要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同时,还要继续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偿付的善后工作。

(二)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标准。

1.财务结清,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的;2.合同结清,即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并经过公证的(进入司法程序的除外);3.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经过判决并执行的;4.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可对拖欠工程款予以核销,或经过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应予核减的工程拖欠款。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力度(三)进一步明确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5.26•【字号】桂财办[2011]53号•【施行日期】2011.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桂财办[2011]53号)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各类账户管理加强财政专户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 ] 1 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我区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桂财库[2011 ] 4 号)要求,切实做好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对没有国务院、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财政厅四类有效文件依据开设的专户一律予以撤销,对同类性质多头开设的专户予以归并,对一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财政专户予以撤并。

各级财政部门要制订统一规范的财政专户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等审批管理程序,对违规开设财政专户的,要追究责任;要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委托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责、利等事项;各级财政部门的所有财政专户在2011 年底前要全部转归财政国库机构统一管理,并明确相关业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财政专户管理的岗位设置及人员职责分工要符合内部控制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制定国库与财政专户之间资金调度、资金运行内控管理、档案资料保管以及定期检查报告等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长效机制。

加强财政专户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将财政专户纳入“金财工程”大平台系统管理,资金拨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6.01•【字号】桂财采[2007]64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07〕64号)各市财政局,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采购代理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含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融资借款等各类财政性建设资金实施的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项目紧密相关的工程设计、勘察、监理等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采购活动全过程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负责工程项目资金预算(含预算控制价)和决(结)算审定,政府采购计划审批、信息公告、采购文件、合同等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行业管理职责。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采购人没有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准代理其政府采购事宜。

第五条从事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集中采购机构除外)必须同时具备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资格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认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模板】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模板】

宝坛乡西华村中塘屯冰洞山端洞口至枫树坳产业路工程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项目编号:XXXO-C2-10014-ZY采购人:XX县宝坛乡人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XX公司二O二O年四月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1)第二章磋商须知前附表及磋商须知 (3)第三章项目基本情况及要求 (16)第四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格式) (17)第五章评标方法和定标标准 (23)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27)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XX公司关于宝坛乡西华村中塘屯冰洞山端洞口至枫树坳产业路工程(项目编号:XXXO-C2-10014-ZY)竞争性磋商公告XX公司受XX县宝坛乡人民政府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左,现对宝坛乡西华村中塘屯冰洞山端洞口至枫树坳产业路工程进行竞争性磋商,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磋商活动。

一、采购项目名称:宝坛乡四华村中塘屯冰洞山端洞口至枫树坳产业路工程二、采购项目编号:XXXO-C2-10014-ZY三、采购项目内容:本工程新建道路0.96千米,泥结碎石路而:3. 5米,路基4. 5米,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详见磋商文件。

四、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181 号第5条)、《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8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 5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 185号)。

五、磋商供应商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左的条件,国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垒级(含)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而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3、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是本单位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成立集中行政审批机构并对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的集中行政审批机构,简称“发证机关”。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附属设施,是指与房屋建筑配套的车棚、围墙、大门、挡土墙等附属的建筑设施;本细则所称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是指与房屋建筑配套的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化、供气等线路、管道、设备。

本细则所称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等工程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统称为建筑工程。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施工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全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证书颁发及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发证机关实施施工许可审批的监督检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8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8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8修正)(2008年9月25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3号令发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本自治区实行统一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的消耗量标准(定额)、计价规则等计价依据。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订计价依据时,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

计价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工程造价相关资料,公布建设工程费率、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和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月采集、整理工程造价相关信息,公布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集工程造价相关资料时,建设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规范,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分析、处理、传输和再利用提供电子数据标准。

第七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工程预算控制价),应当按照自治区发布的计价依据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造价信息进行编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预算单位年终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预算单位年终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预算单位年终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8.22•【字号】桂财库[2013]46号•【施行日期】2013.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预算单位年终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桂财库〔2013〕46号)区直各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3〕126号)、《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库〔2005〕87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76号),为规范自治区本级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预算单位年终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自治区本级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预算单位年终结转结余资金的范围自治区本级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预算单位年终结转结余资金(以下简称权责发生制核算资金)的范围,是指纳入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和年度执行中追加的预算中当年尚未支用并按规定留归预算单位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预算单位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年终结转结余资金,须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二、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年终结转结余资金的会计处理对于当年内尚未支出并按规定留归预算单位继续使用的年终结转结余资金,预算单位以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将结转结余资金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文件为依据,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一)预算单位在对年终结转结余资金作权责发生制核算时,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贷记“拨入经费(或财政补助收入、基建拨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1.09•【字号】•【施行日期】1996.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6年1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公共利益和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等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自治区对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承包企业内控、建设单位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特殊专业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程建设应当保证工程质量。

对提高工程质量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建筑面积在四百平方米以上或者单项投资在十万元以上的工程,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其中,特殊专业项目工程(以下简称专业工程)由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其他建设工程的质量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资质证书;(二)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单位的资格、资质进行审查,并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合格证书、资质证书;(三)对工程质量监督员和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员进行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监督证书或者检测证书;(四)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五)处罚违反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六)组织评选优质工程,组织或者参与重大工程的竣工验收;(七)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八)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九)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电子卖场采购适用限额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电子卖场采购适用限额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电子卖场采购适用限额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2.12•【字号】桂财采〔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电子卖场采购适用限额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采〔2020〕12号区直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财库〔2019〕69号)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的《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桂财采〔2019〕72号)的规定,为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现就自治区本级“政采云”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采购适用限额标准等部分事项调整如下:一、网上超市电子卖场网上超市采购限额调整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目录内除定点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外货物,且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应当在电子卖场网上超市采购。

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采购目录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网上超市可以提供的,也可以在网上超市采购,不需编制和备案采购计划。

二、在线询价、反向竟价电子卖场在线询价、反向竞价方式采购限额标准调整为50万元以上(其中工程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除定点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外,且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其中工程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在线询价、反向竞价方式采购。

在线询价、反向竞价失败的,网上超市有相同商品可转为网上超市采购。

三、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纳入电子卖场服务实施线上采购和成交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适用限额标准按桂财采〔2020〕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20年2月1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7.02•【字号】桂财采〔2015〕22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5〕22号各市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各政府采购中心,各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5年7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履约验收管理,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指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履约及结果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以确认其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采购人和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解决全区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执法过程中多次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行为,落实责任(一)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质量的主要责任主体,依法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组织质量安全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投诉处理等工作。

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

基础工程和上部主体结构工程应由同一个总包单位完成。

(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勘察单位应按照规范的规定,确定建筑场地的勘察范围、勘察项目、勘探深度和勘探点间距,规范取样的程序、数量、判定标准,以及原始数据的记录、填写和保存,确保勘察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

要增强勘察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实行行业自律,督促从业人员诚信执业。

第一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第一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第一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目录一、总则二、一般规定三、工程量清单编制四、工程量清单计价五、标底(或预算控制价)的编制六、投标报价的编制七、工程合同价条款约定与调整八、索赔与现场签证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路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并执行《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其他投资性质的建设工程,应首先选择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也可采用定额计价办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工料单价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计价,应当遵守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一般规定第六条工程造价计价依据1、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消耗量定额及其费用定额(以下简称《广西消耗量定额》);4、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以及组价办法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29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飚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本自治区实行统一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的消耗量标准(定额)、计价规则等计价依据。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订计价依据时,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

计价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工程造价相关资料,公布建设工程费率、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和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月采集、整理工程造价相关信息,公布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

政府采购小额工程施工合同2024年

政府采购小额工程施工合同2024年

合同编号:__________政府采购小额工程施工合同甲方(采购方):_______乙方(施工方):_______第一条工程内容1.1工程名称:_______1.2工程地点:_______1.3工程规模:_______1.4工程预算:_______元1.5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第二条工程期限2.1工程开工日期:_______2.2工程竣工日期:_______2.3工程总工期:_______天第三条工程价款3.1工程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元。

3.2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和质量标准完成施工,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支付工程价款。

3.3工程款支付方式:(1)合同签订后_______天内,甲方支付工程预算的_______%作为预付款;(2)工程进度达到_______%时,甲方支付工程预算的_______%作为进度款;(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工程预算的_______%作为尾款。

第四条乙方义务4.1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和工期要求完成施工;4.2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4.3乙方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环保、卫生和绿化工作,保护环境,确保施工现场的整洁有序;4.4乙方应当配合甲方的检查、监督和验收工作,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4.5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保修,保修期为_______年。

第五条甲方义务5.1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5.2为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水源、电源等基础设施;5.3协助乙方办理施工所需的相关手续;5.4按照约定的时间、内容和标准对乙方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验收;5.5工程竣工后,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第六条违约责任6.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和工期要求完成施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整改,并按照逾期天数每日支付工程预算的_______%作为违约金;6.2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的,乙方有权拒绝继续施工,并按照逾期天数每日支付工程预算的_______%作为违约金;6.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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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签订合同地点:签订合同时间: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建筑规模: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年月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2015~2016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项目(GXZC2014-G3-10108-CGZX)协议2、2015~2016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项目(GXZC2014-G3-10108-CGZX)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工程量清单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9、其他相关资料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招标文件第四章(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1.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无其它语言文字。

1.2 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1.3 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等。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2. 图纸2.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3. 工程师3.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发包人委托的职权: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3.2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发包人委派的职权范围。

3.3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4. 项目经理4.1 姓名:职务:5. 发包人工作5.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承包人工作6.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______________(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___________________(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1)配合发包人做好安全文明宣传、领导检查宣传等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地,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3)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拆除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4) 取土场及弃土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但不得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并承担相关费用。

5)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由于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7)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合同段的承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路基损坏严重,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将负责通知有关承包人共同出资修复,若使用频率相差悬殊,则按比例分摊。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7. 进度计划7.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7.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8. 工期延误8.1 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按通用条款第13条执行。

8.1.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不可抗力的原因。

8.2 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四),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其极限为合同价的 5 %。

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8.3 因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的工期予以顺延,即工期相应变化,质量要求不变。

8.4 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四、质量与验收9. 工程质量9.1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合格。

9.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请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仲裁。

10.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0.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五、合同价款与支付11. 合同价款及调整﹡11.1 本合同价款小于或等于经有资质的造价部门审核的上限控制价乘以(1-优惠率)。

12. 工程量确认:12.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12.1.1 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

12.2 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值,承包人应得到该价值扣除保留金后的价款。

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

12.3 计量方法工程的计量均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03)和《广西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计算的净值为准,如有不明之处,应以监理工程师或造价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方法为准。

12.4 计量单位除了合同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单位均应符合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

﹡13.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13.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款由双方协定。

六、材料设备供应14.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l)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无。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无。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无。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无。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无。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立即补救改正。

15、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5.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工程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工程材料和设备(政府集中采购的除外),采购前须征得发包人或其授权人认可同意。

七、竣工验收与结算16、竣工验收16.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6.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十、违约、索赔和争议17、违约17.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7.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8、争议18.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请调解;(2)采取第(1)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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