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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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引通则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引通则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南通则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二〇一六年四月目录1 任务来源 (1)2 任务背景 (1)3 编制原则及方法 (1)3.1 编制原则 (1)3.2 编制方法 (2)3.3 编制依据 (2)3.4 适用范围 (3)4主要内容 (3)4.1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原则 (3)4.2企业责任 (3)4.3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 (3)《辽宁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南通则》编制说明1 任务来源2015年,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了《关于下达2015年辽宁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提出了制订《辽宁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南通则》技术指导文件的工作任务。

辽宁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成立课题组,承担该技术文件的编制工作。

2 任务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工业危险废物的产生量越来越大,性质复杂、危险性大。

不同行业、不同原料、不同工艺产生的危险废物的量和组成有很大差别,一旦因管理不善造成利用处置不当,极易引发环境污染事故。

为了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2011年,环保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1]48号)等文件,明确提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要求。

为加快辽宁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将辽宁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南的编制工作列为辽宁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着手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为环境管理目标科学合理提供决策的技术依据。

3 编制原则及方法3.1 编制原则针对本指南的定位,在编制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3.1.1 坚持体现行业特点、切实可行的原则企业危险废物管理指南即要充分结合行业目前的环境管理现状和我省目前各行业工艺技术水平,充分反映行业生产过程环境污染防治重点,确定多环节、多项目的控制指标,使之在一定时期内切实可行。

固废管理法规宣传手册

固废管理法规宣传手册

一、固体废物
(一)什么是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 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 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 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二、危险废物......................................................................................................5
(一)什么是危险废物 .................................................................................. 5 (二)危险废物名录 ...................................................................................... 5 (三)危险废物鉴别 ...................................................................................... 6 (四)危险废物鉴别指南 .............................................................................. 6
10一目的和意义10二有关文件要求10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11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111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固废法第三十条112标识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二条123管理计划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三条134申报登记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三条155源头分类制度固废法第五十八条156转移联单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九条157经营许可证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七条178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固废法第六十二条189业务培训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1910贮存设施管理固废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2011利用设施管理固废法第十三条针对产生单位2212处置设施管理固废法第十三条五十五条针对产生单22五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迎检要求231迎检要求232材料准备233拒绝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24五环保法律法规解读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天津市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天津市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天津市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日期】2011.04.25【实施日期】2011.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天津市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环保局:根据环保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要求,市局制定了《天津市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已按要求上报环保部备案。

现将《方案》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并在2011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按照本区县污染源调查及日常监管中掌握的情况,将辖区内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区县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建立跟踪档案,自今年起,每年5月30日前,将本区县重点产废单位名单及其废物种类、数量等信息报市环保局。

2、按照市局2010年9月6日下发的《关于开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督查工作的通知》(津环保固[2010]190号)附件中《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抽查表》内容布置辖区内产废单位进行自查,并作为企业危险废物常态管理内容。

区县环保局对区属重点产废单位年抽查率不低于30%,每年9月底前将抽查情况报告报送我局,市局将配合环保部督查中心每年抽取部分区县现场督查。

3、各区县环保局今年要组织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和评估。

对于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设施,特别是二恶英超标的焚烧设施,要依法处罚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依法关停;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此项工作请于2011年10月底前完成,并将情况报市局。

为保证《方案》顺利实施,市局已将《方案》中主要工作列为2011年保障人民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内容,请各区县环保局密切配合,充分运用年度普查、日常监管、执法处罚等多种手段,按照环保部及市局总体要求,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保障辖区内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杜绝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发生。

危险废物及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简介

危险废物及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简介
等)对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性影响。 间接危害:不恰当处置对人体健康及生态
环境造成危害性影响。如,食物链摄入、引发 灾难事故、产生二次污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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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颁布)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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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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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信息公告制度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三同时”制度 4、现场检查制度 5、限期淘汰制度 6、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7、特殊保护区管理制度 8、越境转移行政审批制度 9、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审批制度 10、污染防治设施、场所停用审批制度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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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47号,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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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2008年6月6日),目前正在修订, 已上两次部长专题会,拟同时出台豁免名录。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原卫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卫 医发[2003]287号,2003年10月10日),将《国家危险废 物名录》中HW01医疗废物细化分成5类:感染性、损伤性、 病理性、化学性和药物性废物。

环发[2011]1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

环发[2011]1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

环境保护部卫生部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卫生局: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危险废物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若利用和处置不当,将对水体、大气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甚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十一五”期间,我国不断加大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利用处置行为,纳入规范化管理的危险废物数量持续大幅度上升。

但是非法收集、转移、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现象屡禁不止,由此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呈多发态势,暴露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依然薄弱,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压力巨大。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为抓手,以产生、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为监管重点,以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为根本,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手段,严格环境监管,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摸清全国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

危险废物管理进一步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

发展一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骨干企业,取缔一批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企业,淘汰一批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

大、中城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有效遏制危险废物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规范产生和经营单位内部管理(三)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管理。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以控制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为目标,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

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正确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

环办[2011]48号附件一

环办[2011]48号附件一

附件一:“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以下简称“《意见》”),建立考核机制,进一步加强“十二五”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下同)规范化管理工作,推动实现到2015年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的目标,在总结“十一五”期间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以及2010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督查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本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要以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按照目标明确、组织健全、考核严格的总体要求,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责任,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切实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

二、督查考核机制环境保护部组织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下简称“督查中心”)对各省(区、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各地、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3—三、督查考核内容(一)按照环境保护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执行(见附件二)。

(二)各省(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需要,在环境保护部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基础上予以适当调整,并将调整后的指标体系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四、督查考核方法(一)关于对各省(区、市)的督查考核1.各督查中心在总结上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当年督查考核工作方案(要求见附一),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2011年督查工作方案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备。

2.各督查中心按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组织抽查各省(区、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进行对被抽查单位进行综合考核,评估是否达标。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主要包括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情况,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情况,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应急预案备案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等情况等。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见附1,非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医疗机构、实验室、机动车保养维修等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参照附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见附2。

附1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环保负责人:检查时间:年月日时至时检查人员:姓名:单位: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号:姓名:单位: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号:姓名:单位: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号:—2—注:1.检查组应当至少包括两名具有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人员,可邀请专家参与检查。

2.检查人员要填写检查记录并签字。

3.对危险废物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要核查原始凭证。

4.根据评分细则给出得分。

5.备注栏可对检查情况进行简要记录。

6.检查的主要内容不适用的,计为0分,并将该项分值从满分中扣除后,按比例换算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界值。

—3——4——5——6——7——8——9——10——11——12——13——14——15—附2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环保负责人:检查时间:年月日时至时检查人员:姓名:单位: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号:姓名:单位: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号:姓名:单位: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号:—16—注:1.检查组应当至少包括两名具有执法证件的人员,可邀请专家参与检查。

关于对执行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意见中有关事项的复函

关于对执行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意见中有关事项的复函

关于对执行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意见中有关事项的复函篇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境保护部文卫生部件环发[20XX]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卫生局: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危险废物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若利用和处臵不当,将对水体、大气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甚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十一五”期间,我国不断加大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利用处臵行为,纳入规范化管理的危险废物数量持续大幅度上升。

但是非法收集、转移、利用和处臵危险废物的现象屡禁不止,由此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呈多发态势,暴露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依然薄弱,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压力巨大。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为抓手,以产生、利用、处臵危险废物的单位为监管重点,以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为根本,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手段,严格环境监管,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20XX年,摸清全国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臵单位情况,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

危险废物管理进一步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

发展一批危险废物利用处臵骨干企业,取缔一批非法利用处臵危险废物企业,淘汰一批落后的利用处臵设施。

大、中城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臵。

有效遏制危险废物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规范产生和经营单位内部管理(三)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管理。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以控制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为目标,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01.04•【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20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20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黄润秋2021年1月4日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我部决定对下列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一)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90〕环管字第359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安部、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原交通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发布)(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章(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0号)1.将第四条第五项修改为:“应当合理收费,不得随意抬高、压低评价费用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2.将第四条第六项修改为:“评价机构不得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3.将第四条第七项修改为:“不得转包或者变相转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4.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技术评估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估意见无效或者禁止该技术评估机构承担或者参加相关技术评估工作。

”5.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技术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或者评估专家,禁止其承担或者参加相关技术评估工作。

危废管理规定的介绍

危废管理规定的介绍

危废管理规定的介绍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实现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化,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危废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危废管理规定1 总论1.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的监督管理。

1.2 术语概念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1.3 编制依据1.3.1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1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3.2标准、技术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 -1995)《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6-2005)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 515-2009)《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 516-2009)《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HJ/T 301-2007)《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1.3.3其他《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56号)《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环函〔2011〕171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1〕90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1〕134号)《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违法案件督察办法的通知》(豫环文〔2011〕173号)《关于加强全省铅酸蓄电池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1〕73号)《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豫环办〔2011〕87号)2 企业及环境保护部门的责任2.1 企业责任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是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责任主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31•【字号】新政办发[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14〕3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提高危险废物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产生、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为监管重点,进一步加强全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内部管理,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手段,有效应对危险废物对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潜在风险,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2015年底前,基本摸清全区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情况,排查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及其周边区域环境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危险废物数据库动态更新管理,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自治区级固体废物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实现标准化建设,力争在2016年底前各地州市成立固体废物管理机构。

二、重点工作(一)实行属地、行业分类管理。

各地州市、县(市、区)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落实对危险废物相关单位的属地监管责任。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主管行业、领域危险废物的监管工作,重点加强对医疗废物、废剧毒化学品、易爆化学品、实验室危险废物、农药类危险废物、工业生产中产生危险废物以及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过程的监管,加大社会源危险废物的收缴和监管力度。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经营监管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经营监管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经营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4.03•【字号】鲁环函[2013]162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经营监管的通知(鲁环函〔2013〕162号)各市环保局: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打击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的各类违法行为,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编制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十二五”规划各市环保局应依据国家“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本着“产处平衡、就近处置、循环利用、园区管理”的原则,组织编制本市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和经营企业发展规划。

到2015年,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大、中城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规划编制及相关要求见附件。

二、严格新增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准入(一)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政府划定的保护区域内,禁止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

新设置的危险废物项目必须布局在各市、县(市、区)划定的工业园内。

已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现有企业,经营项目所在区域处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1)中的一、二类功能区的, 3年内要迁入工业园区或工业区内。

(二)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应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初审、预审。

要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环境保护部2009年55号、65号公告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有关规定的通知》(鲁环发〔2005〕58号)要求,逐条审查申请企业的落实情况,在初审和预审意见中要提出明确结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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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求 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 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 按照 “ 源头管理精细化、 贮存转运规范化、 过程监控信息化、 设施布局科学化、 利用处置无害 化” 的要求, 落实政府、 部门和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 加强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 建立健 全覆盖危险废物和污泥产生、 贮存、 转运、 处置全过程的监管体系, 大力推进危险废物和 污泥的减量化、 无害化和资源化, 切实解决突出的污染问题, 促进生态浙江、 美丽浙江建 设。 年产生 100 吨以上危险废物和年产生 100 吨以上污泥的企业通过强制 到 2015 年, 性清洁生产审核; 乡镇( 街道)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实现规范收集和处置; 工业 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 90% 。到 2017 年, 年产生 1 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 85% , 吨以上危险废物和化工、 制药、 印染、 电镀等行业产生污泥的企业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 审核;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收集和处置实现全覆盖; 危险废物和污泥无害化处置 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 能力基本满足实际需要, 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 90% , 到 95% 。 二、 工作进度 2013 年—2014 年 6 月)。 建立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工作机 (一)启动示范阶段( 制, 明确政府、 部门和企业职责。全面排查危险废物和污泥产生、 流向等基本情况, 开展 化工、 印染、 造纸、 制革等行业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专项整治, 重点治理“乱申报、 乱转 运、 乱倾倒” 现象。制订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和各设区市污泥处置设 施建设规划。制订危险废物和污泥信息化监控、 处置费统一结算平台建设方案, 完善相 关管理制度, 启动危险废物和污泥信息化监控、 处置费统一结算和危险废物核查示范工 作。 2014 年 7 月—2015 年 12 月)。 完成危险废物和污泥信息化 (二)全面推进阶段( 监控、 处置费统一结算和危险废物核查示范工作, 杭州市、 宁波市在部分区域率先实现 危险废物和污泥全过程监管, 绍兴市完成污泥刷卡转运和处置费统一结算示范工作。 各设区市基本建成危险废物和污泥信息化监控平台、 处置费统一结算平台, 年产生危险 污泥处置单位实现信息化监控和处置费统 废物或污泥 100 吨以上的企业和危险废物、 一结算。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取得明显进展。 (三)巩固提升阶段( 2016 年 1 月—2017 年 12 月)。 危险废物和污泥全过程信息 化监控系统基本覆盖全省。各设区市基本具备焚烧、 填埋、 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危险废物

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

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

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近年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和人口的迅猛增长,我国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产生量也不断增加,对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监管工作,环境保护部、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旨在从源头、过程和终端全方位进行管控,实现有效监管和管理,从而减少对环境和公共卫生的不利影响。

首先,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源头的管控。

该意见要求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产生环节,提高废物产生者的责任意识。

同时,鼓励使用绿色材料和绿色工艺,减少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产生量,推动可再生资源的利用。

其次,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运输和储存环节的监管。

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和储存环节的监管,确保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进行运输和储存,防止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泄漏、扩散和污染环境的风险。

此外,还要加强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审核管理,严格控制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进出口,防止非法转移和跨境倾倒行为的发生。

再次,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环节的监管。

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加强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企业的审查和监测,确保其合法、规范和安全地运营。

此外,还要加强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推动绿色环保的废弃物处理技术和设备的创新和应用。

最后,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的组织和法制保障。

意见强调要加强监管机构的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还要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和完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制,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威慑力。

总之,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监管工作是当前的重要任务,也是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通过加强源头管控、运输和储存环节的监管,以及处置环节的监管,可以有效减少对环境和公共卫生的不利影响,促进废物的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二、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若干要点
之四:申报登记--注意事项
• 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之1:申报的类别要全,具体到8位危险废物代码及危险废物名称。 全省普遍漏报的危险废物有: 1.“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 质”,其废物代码为900-041-49,其类别为HW49其他废物; 2.“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含汞荧光灯管及其他废含汞电光 源”,其废物代码为900-023-29,其类别为HW29含汞废物; 3.“研究、开发和教学活动中,化学和生物实验室产生的废物(不包括 HW03、900-999-49)”,其废物代码为900-047-49,其类别为HW49其他 废物。(以上4种危险废物必须纳入申报登记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范围) 注意事项之2:申报的数量要有依据,主要依据就是环评、台帐,要符合行 业常识,并与上一年度申报相对应。
• 七项制度:标识制度、管理计划及备案制度、申报登记制度、 源头分类制度、转移联单制度、经营许可证制度、应急预案及 备案制度 、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制度
• 二类设施:贮存设施、利用处置设施 • 运行安全要求 :分析 、检查和维护记录、培训计划和培训记
录。
一、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主要内容
(二)经营企业规范化管理主要内容
• 落实源头分类制度应当做到: 1、危险废物与一般废物分开; 2、工业废物与办公、生活废物分开; 3、固态、液态、泥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分开; 4、可利用的与不可利用的废物分开; 5、有热值的与没有热值的废物分开; 6、性质不相容的废物分开; 7、利用和处置方法不同的分开。 8、大的类别要分清,每一种类也要区分
二、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若干要点-产废单位
之二:标识制度
警告标志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专项检查的通知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专项检查的通知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1.04.18•【字号】沈环保[2011]58号•【施行日期】2011.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专项检查的通知(沈环保〔2011〕58号)各县(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和辽宁省环保厅《“十二五”期间全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市局将对全市范围内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检查及核查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以控制环境风险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的规范管理,避免危险废物在收集、转移、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引发环境事故。

二、检查范围1、危险废物重点源单位: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单位以及产生被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废弃包装容器的单位(附件1);2、汽车维修单位:二级以上维修资质的单位及4S店;3、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区级以上医院和产生医疗废物的制药厂、学校等。

三、检查时间1、在四月、七月和十月,分别对危险废物重点源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记录各一次(附件2);2、在五月、八月和十一月,重点对汽车维修行业现场进行检查和记录(附件3);3、在六月和九月,重点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现场检查和记录(附件4)。

4、在十二月汇总全年检查结果。

四、检查内容(一)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1、环保“三同时”手续;2、产生危险废物的工艺过程和主要节点;3、规范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标识设置情况;4、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5、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6、危险废物突发事故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7、危险废物专人管理、人员培训和管理台帐建立情况等;8、2008年以来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9、2010年度申报登记表;10、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安装GPS情况;11、要求企业整改的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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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环境保护部卫生部文件环发[201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卫生局: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危险废物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若利用和处置不当,将对水体、大气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甚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十一五”期间,我国不断加大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利用处置行为,纳入规范化管理的危险废物数量持续大幅度上升。

但是非法收集、转移、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现象屡禁不止,由此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呈多发态势,暴露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依然薄弱,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压力巨大。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为抓手,以产生、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为监管重点,以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为根本,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手段,严格环境监管,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摸清全国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

危险废物管理进一步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

发展一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骨干企业,取缔一批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企业,淘汰一批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

大、中城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有效遏制危险废物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规范产生和经营单位内部管理(三)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管理。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以控制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为目标,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

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正确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

对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要确保无破损、泄漏和其他缺陷,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设置危险废物标识。

加强危险废物贮存期间的环境风险管理,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

自建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等相关标准的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按照所在地环保部门要求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其中对焚烧设施二恶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要将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纳入生产记录,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依法向环保部门申报。

(四)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要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配置应急防护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要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其中对焚烧设施排放二恶英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防止污染环境。

(五)加强业务培训。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人员对危险废物管理的认识。

确保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送、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各项工作要求;掌握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提高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能力。

对危险废物填埋和焚烧设施操作人员探索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三、加强对产生单位的环境监管(六)完善环评审批。

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应当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合理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科学预测其环境影响。

对危险废物产生强度大以及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分析不清、无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风险防范措施,管理计划等进行核查。

(七)建立监管重点源清单。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于2011年年底前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清单并及时更新。

原则上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市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省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单位应当列为国家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

产生含氰等剧毒类危险废物以及被剧毒化学品污染的废弃包装容器的单位应当纳入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的重点监管范围。

(八)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开展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推动落实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对纳入监管重点源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年抽查率不低于30%。

对产生单位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要坚决打击,从严处理。

对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责令限期处置;逾期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

以产生废矿物油和铅酸蓄电池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为重点,因地制宜,探索对流通领域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管。

(九)开展对自有利用处置设施的专项检查。

各省(区、市)环保部门应当于2011年年底前,组织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和评估。

对于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设施,特别是二恶英超标的焚烧设施,要依法处罚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依法关停;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四、加强对经营单位的环境监管(十)严格许可证审查。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证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不断规范和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工作。

上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要做好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衔接工作。

对从事收集、贮存废弃荧光灯管、废铅酸蓄电池等流通领域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依法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鼓励生产企业回收废弃荧光灯管和废铅酸蓄电池。

(十一)加强监督性检查和监测。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落实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属地监管责任,积极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

发证机关应当组织对持证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对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二恶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要定期对持证单位污染防治情况和突发环境事件防范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对存在严重安全和污染隐患,不符合原许可条件的持证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直至依法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十二)严格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法,坚决取缔无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

对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加强医疗废物监管(十三)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

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产生后的分类收集管理并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负责从医疗卫生机构收集医疗废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防止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

(十四)加大对医疗废物的监管力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设施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小规模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的监督性监测力度,对不能稳定达标的,要在1年内依法淘汰或者关停。

各停用处置设施可用于突发疫情期间应急处置医疗废物。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等偏远地区,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要求。

六、完善监管机制(十五)建立风险监管机制。

落实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经营情况报告制度,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申报登记工作。

以此为基础,充分利用污染源普查成果和其他相关调查成果,结合群众举报等相关信息,加强对各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违规可能性的分析,建立健全违规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定期组织开展环境风险排查,着重防范突发自然灾害引发危险废物,特别是长期堆存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件。

(十六)推行考核机制。

在2010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督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指标体系。

各省(区、市)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的监督性检查和抽查,考核各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统计各地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要纳入对地方环境保护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中。

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低于60%的地区,要通报批评,暂停对该地区有关环境保护的评比创建活动。

(十七)建立合作协调机制。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区域合作,以及与公安、交通、安监、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合作,联合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利用和处置的行为。

鼓励建立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区域合作和协调机制,提高风险应对能力。

各级环保部门的污染防治、固体废物管理、环评、监测、监察、应急、宣教等部门要信息共享,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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