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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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六条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当年国家奖学金的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及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评审第八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高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高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品行表现较好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助学金一般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院成立国家助学工作领导小组。

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全面领导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和组织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六条各院系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各班辅导员及学生会主席或团委副书记(学生)等为成员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奖励资助标准与评选条件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国家、励志、助学金

国家、励志、助学金

山西农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为鼓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好学,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关于印发<山西省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晋财教[2007]1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我校正式招生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二、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本质优良;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5、当年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年度均分不低于80分;(2)在省级以上正式竞赛活动并获得前三名;(3)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评选比例和金额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在校全日制本科人数的3%进行奖励,每生5000元。

四、评选时间每年学校专业奖学金评定结束后开展此项工作。

五、评选程序及要求1、评选程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评议小组进行评选,工作组认定,填写山西农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附本年度学生成绩单,上报学生处进行初审,将初评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校资助领导组审核,报省教育厅核定,确定最终受奖励学生名单。

2、要求(1)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对于有弄虚作假、在外住宿、考试作弊、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等违纪行为的学生实行一票否决制。

(2)同一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和校长奖学金。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实行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国家设定了国家助学金。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关于印发<山西省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晋财教[2007]1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办法。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实施。

中文名: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类型:办法发布机构:财政部,教育部发布时间: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目录1.通知2.办法全文3.总则1.标准与条件2.分配与预算3.申请与评审1.发放与监督2.附则通知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办法全文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社会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要求和《中国海洋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每年奖励全日制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人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要求和《中国海洋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每年奖励资助全日制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人5000元。

三、学生奖学金的金额及评选比例●杰出学生奖学金:5000元/人,获得者为校优秀学生标兵。

●学习优秀奖学金:一等1500元/人,占参评人数的5%;二等1000元/人,占参评人数的10%;三等500元/人,占参评人数20%。

●文体活动奖学金:600元/人,占参评人数的5%。

●科技创新奖学金:600元/人,占参评人数的5%。

●社会实践奖学金:600元/人,占参评人数的10%。

四、毕业生服务西部奖学金为奖励志愿到边远地区、西部地区艰苦行业、国家重点扶持单位就业的毕业生而设立的奖学金。

一次性奖励3000元。

五、专项奖学金为了激励我校学生热爱科学、热爱海洋、热爱海大的热情和努力成才、报效祖国的志向,著名海洋科学家文圣常院士出资设立文苑奖学金,每年在全校本科生中奖励3名品学兼优、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优秀学生,每人6000元。

●百佳优秀学生中国银行奖学金为促进我校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学生成才报国的志向,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出资设立“百佳优秀学生中国银行奖学金”,奖励我校品学兼优的优秀大学生。

每年奖励100名,每人2000元。

●特殊贡献奖学金为表彰有见义勇为行为,或在国家及国家以上级别的各种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或为我校的发展出谋划策、起到一定积极作用的学生而设立的奖学金。

奖励金额、受奖人数不限。

●天泰奖学金为了关心支持高等教育事业,鼓励大学生努力学习,由天泰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出资5万元,设立“天泰奖学金”,奖励25名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学生●建行奖学金青岛建行奖学金由青岛建设银行赞助设立,每年出资1.4万元,奖励7名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精神,制定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申请条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者。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六)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七)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三、名额分配办法根据教育部下达给我院的励志奖学金名额按各系、二级学院学生数按比例分配名额。

四、申请、审批程序1、学生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以提出请,详述申请理由。

2、院系审批各院系根据本单位的申请情况,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考评。

在本单位名额额度内评选候选人,评选时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困难认定程序的认定结果和学习成绩进行审核和推荐。

对认定为不困难的学生或没有经过困难认定的学生不能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各院系在评选时应该根据上述申请条件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严格把关,确保获奖学生为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

要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3、全校公示学生处对各系、二级学院评选、推荐的候选人进行整理复核,在教学区、学生生活园区张贴公示以及校园网上进行5天的公示。

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办法

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办法

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评定的人数根据教育部每年下达的指标确定;名额分配根据我校当年的专业、学院人数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奖励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参评基本条件如下: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专业前5%,在校期间每学年度获综合测评奖且单科成绩在良好及以上。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1.在校期间考试课程中有不及格门次,有缺考、补考记录;2.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3.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4.影响学校学风、校风建设等。

第六条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成立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评选申报工作:1.评选工作小组组长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成员由辅导员担任;2. 评选小组成员要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评议工作;3. 评选结果应由评议小组的所有成员书面签字确认,以保证结果的真实性;4. 在上报评选结果时应附上详细评选过程以及小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名单。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准。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选指标,确定本年度奖学金的名额分配,并下达各二级学院通知学生申报。

第九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根据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学生本人在评选通知下发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各学院在限额内进行评审,并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评选通知要求报学生处。

第十二条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全校推荐名单进行评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关于开展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xxxxx系关于开展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四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xxxxx相关文件精神,切实搞好我系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以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贫困学生的关怀,使他们能顺利完成学业,并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xxxxx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xxxxx 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要求,xxxxx系现制定《xxxxx 系关于开展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请各班参照本《意见》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一、申请对象(一)国家奖学金xxxxx系按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xxxxx系按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国家助学金xxxxx系按时取得学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

二、申请条件(一)国家奖学金l.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在校期间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获得过学院奖学金(包括综合和单项奖学金);5.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且表现优良。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l.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在校期间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获得过学院奖学金(包括综合和单项奖学金);5.家庭经济困难且生活俭朴;6.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且表现优良。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的通知》

附件4校学字…2011‟79号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的通知各院、系、有关直属单位,机关有关部、处、室: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精神,为规范我校“国家奖学金”申报与评审,学校研究制定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经校长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校学字…2007‟3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主题词:学生奖学金规章通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党政办公室2011年6月8日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人每年奖励8000元,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等有关部委分配。

第二章基本申请条件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二年级及其以上年级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有资格申请国家奖学金: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依教务处出具的成绩单,前一学年学习成绩的平均绩点(GPA)居所在学院前5%之内(含5%)。

未达到此条件,但在科技创新等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受到广泛关注和肯定的,可由2名教授推荐申报。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四条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

学校接中国科学院转来有关部委下达的名额和预算后,分配名额进行评审。

第五条对照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所属学院提出申请。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我校其他助学项目,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参加除郭沫若奖学金以外的其他专项奖学金的评选。

沈阳化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沈阳化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沈阳化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规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与发放,进一步做好我校奖学助学工作,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校生;(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达3.1以上,本学年获得过校级奖励学生,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吸烟、酗酒、频繁出入网吧等铺张浪费现象,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国家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每年9月份按照学校当年通知的具体时间向学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二)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各二级学院(系)经济困难学生数,分配确定各二级学院(系)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并下达到各二级学院(系);(三)各二级学院(系)要对励志学金名额和申请条件进行公告,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申请手续,学生按照要求向所在二级学院(系)提交个人申请材料。

各二级学院(系)根据学校下达的助学金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经班级民主评议、班主任审核后组织等额评审。

(完整版)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完整版)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科技大学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字〔2007〕781号)文件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科技大学正式注册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自治区按8:2比例分担。

第四条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我校本专科学生总人数确定。

我校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地矿等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五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人均资助标准为3000元/人。

特殊困难学生比例8%,困难学生12%,一般困难学生8%。

资助标准为:一等4000元/人,二等3000元/人,三等2000元/人。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遴选办法:(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爱心公益活动;(七)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优先考虑。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每年10月1日前,学生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内蒙古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内蒙古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九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名额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和总体分布等因素确定。

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30%;(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六)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一)上学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二)上学年有考试作弊行为者;(三)上学年欠缴学费、住宿费者;(四)提供虚假材料者。

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一)宣传发动:学校在每学年开学初,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国家励志奖学金政策,使广大学生了解申请条件、评审程序等。

(二)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提交《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班级推荐:班级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评选条件推荐候选人,并在班级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学院审核:学院对班级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审核,确定拟获奖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关于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各系: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文件精神以及结合我院的实际,为更好地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奖励对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面向我院在校在籍的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面向我院在校在籍本专科学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

二.申请条件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往年的学习成绩必须是学校奖学金获得者。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公益活动;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要特别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农村五保户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等。

6、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院系名额分配三.奖励标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3000元/年。

四.评选程序和办法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程序和办法:各院系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学生上报的材料主要包括:《(**-**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成绩单、获奖证书复印件、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证明材料等。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7]91号)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7]91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高校大学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暂行办法范文.docx

高校大学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暂行办法范文.docx

xxx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xx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xx财教发[2007]89号)、《xx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xx财教发[2007]88号)和《xx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xx财教发[2007]87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该三项奖项的评选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奖助原则及标准第二条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国家奖学金必须从我校每学年甲等奖学金获得者中评选产生。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每人每学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xx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6.27•【文号】财教[2007]91号•【施行日期】2007.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重庆市教委

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重庆市教委

附件: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校是指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公办和民办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和承担高职学历教育的成人高校(不含中央部委院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市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的名额由市财政局、市教委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分配。

根据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一次性就业率及资助工作业绩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要适当向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各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市财政按比例分担。

鼓励各高校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高校在实际执行中超过市级预算的资助经费,由各高校自行承担。

市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性补助。

第六条高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从学校事业收入(不含科研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设立“绿色通道”,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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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
暂行办法》
财教[2007]91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国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每年5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提出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

第八条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九条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

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
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四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

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于11月15日前批复。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地方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
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门确定,地方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二十条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评审管理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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