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当事人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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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当事人的确定
为准确确定原告与被告,应当对原告与被告的概念有所了解。所谓原告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
起民事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所谓被告,是指被原告指
称侵犯其合法权利或者与原告发生权利义务争议,并被人民法院通
知应诉的人。
确定原告与被告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
例:甲钢厂将钢材卖给乙建材公司,乙建材公司又将该批钢材卖给丙建筑公司,丙建筑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批钢材存在严重的
质量问题。如果丙建筑公司与乙建材公司交涉无果,其可以谁为被
告提起诉讼?
[知识点]原告与被告的确定在本案中,由于乙建材公司与丙建筑公司之间存在钢材买卖关系,因此,丙建筑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合
法权利,只能将乙建材公司作为自己的被告,而不能将最后可能因
提供不合格质量钢材而承担违约责任的甲钢厂直接作为自己的被告。但是,由于乙建材公司与丙建筑公司之间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必然
涉及甲钢厂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甲钢厂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
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此时,如果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作为无独
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甲钢厂承担提供不合格钢材的违约责任,也可以
直接判决甲钢厂承担民事责任,即使如此,甲钢厂并不是本案的被告。
在民事诉讼中确定原被告时,应当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而不是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作为标准,因为在民事诉讼中,毕竟还存在无
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直接承担
本诉的民事责任。关于这一点将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中具体分析。
2.法人和直接责任人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的规定,可以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1)法人和内部工作人员。
例:运输公司的司机张某驾驶运输公司的车,在完成运输公司交付的运输任务时,将行人李某撞伤,李某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赔偿诉讼?
[知识点]法人作为当事人的情形本案李某应以运输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因为张某系运输公司的司机,并且是在完成运输公司
交付任务的过程中给李某造成损害,因此,由运输公司作为被告。
(1)法人与其内部工作人员谁作为当事人应取决于工作人员行
为的性质。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
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2)冒用法人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引起的争议,责任人作当
事人。
(3)以尚未成立或依法终止后法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引起的争议,责任人作当事人。
例:2003年9月,甲、乙出资成立A公司。2005年3月因经营
亏损,三人决定解散该公司,并办理了注销手续。2005年5月,甲
用盖有原A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文本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发生
争议。如果丙决定起诉,其应当以谁为被告?
[知识点]法人与责任人的关系丙应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因为本案中A公司已注销,实际上是甲个人以已经终止的A公司的名义与
丙签订合同,因此,应当由责任人甲作为当事人。
3.法人与分支机构的问题。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也就是说,
在处理法人与分支机构的关系问题时,需注意两个条件:其一,依
法设立;其二,领取营业执照。即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则以分支
机构作为当事人;否则,以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作为当事人。
4.雇主与雇工问题。
例:个体工商户甲雇佣电工乙为其修理门市部内的电线,乙在工作中给顾客丙造成损失。丙如果起诉解决自己的损失赔偿问题,谁
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知识点]雇佣关系中的当事人在本案中,丙可以谁为被告应取决于乙在从事雇佣合同规定的行为过程中有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
果没有,应当以甲为被告;如果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乙应当与
甲承担连带责任,即丙可以以甲与乙作为共同被告,也可以乙为被告,还可以甲为被告,但甲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乙追偿。
由此可见,雇佣关系中究竟以雇主作为当事人,还是以雇工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其确定标准是雇工的行为性质,如果雇工在从事
雇佣合同规定的行为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则由雇主作当事人;
如果雇工擅自从事非雇佣合同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则由雇
工自己作当事人。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即雇员在从事雇
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也就是说,
因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受
害人可以以雇主与雇员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受害人也可以选择以雇主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5.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
条的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
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
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
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6.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重点法条提示]《民诉意见》第41条、第42条、第45条、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