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
医保异地报销流程
医保异地报销流程
医保异地报销是指参保人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地区就医,可以申请在异地进行医疗费用报销的一项政策。
为了方便参保人在异地就医后能够顺利进行医疗费用的报销,以下是医保异地报销的具体流程。
首先,参保人在异地就医后,需要在就医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诊。
在就诊时,参保人需要出示本人的医保卡和有效身份证件,以便医疗机构能够确认参保人的身份信息,并进行相应的医疗费用结算。
其次,就诊结束后,参保人需要向就医的医疗机构索取《门诊费用结算凭证》或《住院费用结算凭证》等相关费用结算凭证。
这些凭证是参保人进行医保异地报销时的必要材料,需要妥善保管并妥善保存。
接下来,参保人需要将获得的费用结算凭证以及相关医疗费用发票等材料,邮寄或提交至参保人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在提交材料时,参保人需要填写《医疗费用结算申报表》,并附上相关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资料。
随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会对参保人提交的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会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医疗费用的报销,并将报销款项直接划入参保人的银行账户中,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报销款项的发放。
最后,参保人在收到医疗费用报销款项后,需要核对报销款项的金额是否与实际医疗费用相符,如有异议可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咨询和申诉。
同时,参保人还需要妥善保管好报销款项的相关凭证和资料,以备日后的核查和备案。
总的来说,医保异地报销流程相对复杂,但只要参保人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操作,就能够顺利完成医疗费用的报销。
希望参保人在异地就医时,能够充分了解医保异地报销的相关政策和流程,以便能够及时、准确地进行医疗费用的报销申请,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失。
辽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
辽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
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辽人社发[2010]10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08.13
【实施日期】2010.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辽人社发[2010]1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和结算服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90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多措并举、分类解决、加强服务的原则,不断提高各统筹地区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水平和效率,加强就医地的医疗服务管理和监控,切实解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问题。
二、各类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参保人员短期国内出差、学习、培训或度假、探亲等期间,在异地突发疾病并就地紧急诊治(以下简称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凭急诊单据和相关诊疗资料,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审核报销。
(二)参保人员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需异地转诊的,应由当地最高级别医院专家会诊并提出转诊意见,经主管院长同意并报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其转诊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与转诊较集中的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商,订立协议,委托其对转诊人员的就医进行管。
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2020年版)
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2020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体系,规范政策制度,优化经办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20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异地就医是指符合条件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参保地以外的地区(就医地)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诊疗行为。
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在就医时完成医保结算的为直接结算,由参保人员垫付资金返回参保地完成医保结算的为手工报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第四条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零跑腿”、“不见面”,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备案和结算等服务,参保人员只需支付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按协议约定审核结算。
(二)坚持循序渐进完善。
巩固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保、大病(额)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各类医疗保障“一站式”、“一单制”直接结算,逐步实现门诊医疗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鼓励引导参保人员直接结算,减少手工报销。
(三)坚持统一规范管理。
坚持政策制度、服务流程、结算方式基本稳定,统一将异地就医纳入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的谈判协商、总额控制、智能监控、医保医师、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等各项管理服务范围。
第五条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医疗保障局作为省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按照国家要求推进全省统一标准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信息系统建设。
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
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切实做好当前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6号)、省医保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辽医保〔2019〕21号)和营口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营委办发〔2017〕38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就医是指营口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城镇职工、城乡居民)通过异地转诊、异地登记和异地急诊在省外、市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行为。
第三条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确定具有转诊权限的营口地区定点转诊医疗机构(见附件1)。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确定《营口市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病种和诊疗项目》(见附件2)、《营口市医疗保险急诊病症范围》(见附件3)。
市财政局负责及时划拨异地就医住院所需的医疗保险费用。
第四条营口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及其分中心(以下简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异地转诊、异地登记和异地急诊确认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异地就医住院经办服务和对定点转诊医疗机构的指导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要求办理异地转诊住院、异地登记住院人员应分别向医保定点转诊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办理就医备案或登记。
第六条异地转诊住院、异地登记住院备案到患者就医市(包括地级市和直辖市,海南、西藏备案到省),原则上要选择实行全国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选择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强的三级公立医院。
营口市医疗保障局提供部分省内、国内定点医院供患者异地就医选择(见附件4)。
第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上传至省平台,普及电话、传真、网络、APP等多种备案及查询方式,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
第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备案登记信息库,定期汇总信息,上报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经办机构。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5•【字号】营政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08〕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经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营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为建立健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07〕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本级(站前区、西市区)于今年7月30日前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营口开发区管委会,大石桥市、盖州市、老边区政府于今年9月30日前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覆盖面达50%以上。
力争用2年时间将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建立起覆盖全体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1.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2.坚持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的原则。
3.坚持政府组织、自愿参保、政策引导、逐步推进的原则。
4.坚持以个人(家庭)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对困难群体给予照顾的原则。
5.坚持区域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
6.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一)覆盖范围:凡是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的城镇大、中、小学生(包括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其他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农村合作医疗
老边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前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开展,为广大农民提供了基本的医疗保障。
对提高农民的健康保健水平,减轻农民的医疗负担、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发挥了重大作用。
我区从2008年1月1日起,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政府全额出资,不需要农民个人出钱就可以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应待遇。
为了方便广大参合农民看病就医,了解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补充保险的相关政策和补助、补偿程序,同时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管理,特将相关内容公示如下,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指导。
二、参合(含参保)条件1、全区农村居民享受政府出资参合的条件:2007年11月15日前即定居在我区,同时具有我区农村户籍的农业人口;或2007年11月15日以后因婚迁入和新出生并取得我区农村户籍的农业人口。
2、因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集体动迁、已经和尚未完成的农转非人口,本着自愿的原则,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二者只能选择其一。
3、国家政策性移民迁入我区、取得我区农村户籍的农业人口,从迁入我区后的下一年度开始享受政府出资参合待遇。
4、除国家政策规定之外,2007年11月15日后新迁入我区的农业人口,必须经落户村三分之二的村民联户代表表决通过、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所在镇(街)镇长(主任)签字同意后,经区公安分局审核,方可办理落户手续并取得我区农村户籍。
然后从迁入我区满五年后的下一年度开始享受政府出资参合待遇。
5、原籍为我区农村户籍的现役军人复员返乡和在校大中专学生毕业返乡,同时将户籍迁回我区农村的农业人口,可以从户籍迁回我区农村的下一年度开始享受政府出资参合待遇。
6、已经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业人口,不再享受政府出资参合待遇。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标准1、门诊补偿在村、乡镇和市(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除门诊大病外,在市级(含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不予补偿。
2、参合农民门诊就诊时,必须先使用家庭帐户结余资金,报销按2006年有关政策执行,家庭帐户资金使用完再使用门诊统筹资金,家庭帐户资金可一次报销,到2008年年底结束使用。
医疗异地报销制度规定
医疗异地报销制度规定医疗异地报销制度规定:一、报销原则1. 异地就医报销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2. 报销范围应涵盖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
3. 报销比例和限额应与本地就医报销政策保持一致。
二、报销对象1. 本地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时,可申请报销。
2. 异地就医人员需为参保人员或其家属。
三、报销条件1. 就医行为必须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
2. 就医原因应为紧急情况或本地医疗资源不足。
3. 就医前应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四、报销流程1. 参保人员或其家属需填写《异地就医报销申请表》。
2. 提供就医相关的医疗证明、费用明细和发票原件。
3. 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至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4. 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按照规定比例进行报销。
五、报销材料1. 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户口本等)。
2. 参保证明文件(医保卡、参保证明等)。
3. 医疗诊断证明、病历、检查报告等医疗文件。
4. 医疗费用明细及发票原件。
六、报销时限1. 报销申请应在就医结束后30日内提交。
2. 经办机构应在收到完整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七、不予报销情形1. 未经备案的异地就医行为。
2. 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就医行为。
3. 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
4. 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
八、争议处理1. 对报销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复议。
2. 经办机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九、法律责任1. 提供虚假报销材料,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责任。
2.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报销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将依法处理。
十、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规定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解释。
3. 本规定如有变动,将及时更新并通知参保人员。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医疗异地报销制度规定应根据当地医疗保险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
异地就医费用如何报销?操作指南来啦
异地就医费用如何报销?操作指南来啦2021-11-05 17:00一异地就医异地就医:指患者医保的“参保地”和实际的“就医地”不一致,就属于“异地就医”,可分省内异地就医和省外异地就医。
适用人群根据规定,异地就医政策主要支持以下四类人群:0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迁入户籍的人员。
如:回原籍居住的退休知青,退休前在工作地参保,退休后回原籍居住。
0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如:到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随子女居住,帮助带孩子的老年人。
0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04.异地转诊人员因当地医疗机构诊断不了或者可以诊断,但是治疗水平有限,需要到外省就医的患者。
注:近年来为方便外出务工农民和外来就业创业人员就医,这两类人也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具体可咨询当地医保部门。
现行政策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不均,为了统筹规划,异地就医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管理”的政策。
具体如下:就医地目录指参保人员跨省就医时原则上执行就医地的支付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即:“三大目录”)。
参保地政策指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原则上执行参保地的支付政策,这些支付政策包括医保基金的起付线、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
就医地管理指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的时候,就医地经办机构要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和本地参保人员相同的服务和管理,包括咨询服务、医疗信息的记录、医疗行为的监控、医疗费用的审核等。
举个例子在河北保定市参保的王阿姨到北京给子女看孩子,已提前在当地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她在北京的医保定点医院看病时执行的是北京的目录,但是医保支付的起付线、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还是执行河北保定市的政策。
同时北京市经办机构要为她提供和本地参保人员相同的服务和管理。
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指异地就医结算费用时,医保基金支付部分不再需要个人先行垫付,个人只需支付个人承担部分,分为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直接结算。
内蒙古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流程
内蒙古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流程一、前期准备工作:2.确认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在异地就医前,确认所选择的医疗机构是否是内蒙古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二、生病就医流程1.就医挂号:在当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部门进行挂号,填写相关就诊表格和手续。
2.医生诊断和开具医疗费用明细单:医生会根据病情进行诊断,然后开具医疗费用明细单,上面会列出具体的药品、检查、治疗等费用。
3.缴费:根据医生开具的医疗费用明细单,将费用结算至医院的收费窗口,并取得缴费发票和药品购买发票。
4.领取治疗证明和病历:当医生诊断后,会开具治疗证明和病历,需要提前向医生索要并保存好,以备报销需要。
三、回内蒙古报销流程2.进行报销申请:将上述准备好的报销材料提交至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或医保局,填写报销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银行账户信息。
3.审核和核实材料:社会保险局或医保局会审核并核实报销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报销审批:经过审核后,如果申请符合规定,则会进行报销审批,并将报销款项汇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5.领取报销款项:根据核准的报销金额和时间,到指定的银行网点领取报销款项。
注意事项:2.在异地就医时,确保选择的医疗机构是内蒙古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否则无法享受医疗费用报销。
3.在就医过程中,尽量保存好医生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单、缴费发票和药品购买发票等相关材料,以备报销需要。
4.在报销申请时,填写申请表格时要仔细核对个人信息和银行账户信息的准确性,以免影响报销流程。
5.报销款项一般会在报销审批通过后的一定时间内汇入个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请提前了解相关流程和时间。
总结:内蒙古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流程包括前期准备、就医流程、回内蒙古报销流程等多个环节。
在整个流程中,提前了解医保政策,选择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并准备好相关材料都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办理,才能顺利获得医疗费用的报销。
辽宁省省内异地就医备案流程
辽宁省省内异地就医备案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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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异地居住就医医保报销流程
省内异地居住就医医保报销流程
一、就医准备
1.在异地医院就诊
2.保留诊疗发票
3.获取就医明细
二、报销申请
1.准备报销材料
(1)就医发票原件
(2)就医明细清单
(3)身份证复印件
2.填写医保报销申请表
3.缴纳个人支付部分
三、材料审核
1.提交报销申请材料
2.材料初审
(1)核对发票和明细
(2)核实身份信息
3.补充材料
(1)如有遗漏需要补充(2)重新提交补充材料
四、报销审批
1.医保部门审批
2.财务部门审批
3.人力资源部门审批
五、资金划拨
1.确认报销金额
2.划拨至个人银行账户
3.通知报销完成
六、完成报销
1.领取报销凭证
2.签字确认
3.存档相关文件。
辽宁省新农合异地就医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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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内异地就医门诊费用报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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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新农合省内异地就医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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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医保卡到沈阳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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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营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居住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服务规程(试行)为做好省内异地居住人员就医结算工作,方便省内异地居住人员就医结算,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居住人员就医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5]16号)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就医结算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5]185号)文件精神,参照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居住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辽社险函[2015]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经办服务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异地居住人员是指经所属市级统筹地区(以下简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在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平台)备案的常驻异地的在职职工、退休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第二条直接结算是指异地居住人员在省内选定的某一市级统筹地区(以下简称居住地)能够提供异地住院直接结算服务的定点医院住院就医时,凭社会保障卡利用省平台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的行为。
第二章审批登记第三条备案手续。
我市符合办理异地居住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本市在外地居住人员),可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或所属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办理异地居住住院直接结算申请,填写《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居住就医审批备案表》(以下简称《审批备案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参保地经办机构留存,另两份用于到居住地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审批备案表》可通过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打印填写或直接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领取。
第四条备案审批。
市医保经办机构或所属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对本市在外地居住人员异地住院直接结算的资格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签署异地住院直接结算告知书,本市在外地居住人员持有的社会保障卡在本市停止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可按年划转到个人储蓄账户内。
营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营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现将《营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营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各单位及职工应当依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人员:(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及职工;(二)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及职工;(三)中、省直及外地驻营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职工;(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具体经办机构。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水平,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承受能力,本着低水平、广覆盖,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市(县)区两级统筹。
各市(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第八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比例缴纳。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7%,职工个人按照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黑龙江省内异地医保就医流程
黑龙江省内异地医保就医流程
一、办理人员
1、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是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迁入户籍的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是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是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或在外务工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2、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1)异地转诊人员是指符合参保地院端转诊规定的人员。
(2)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二、办理材料
1、医保报销清单。
2、医保卡复印件。
3、医保报销单据。
4、报销单据明细。
5、住院病历。
6、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办理流程
1、备案: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2、选定点:选择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
3、持码卡就医: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实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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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切实做好当前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6号)、省医保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辽医保〔2019〕21号)和营口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营委办发〔2017〕38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就医是指营口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城镇职工、城乡居民)通过异地转诊、异地登记和异地急诊在省外、市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行为。
第三条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确定具有转诊权限的营口地区定点转诊医疗机构(见附件1)。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确定《营口市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病种和诊疗项目》(见附件2)、《营口市医疗保险急诊病症范围》(见附件3)。
市财政局负责及时划拨异地就医住院所需的医疗保险费用。
第四条营口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及其分中心(以下简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异地转诊、异地登记和异地急诊确认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异地就医住院经办服务和对定点转诊医疗机构的指导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要求办理异地转诊住院、异地登记住院人员应分别向医保定点转诊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办理就医备案或登记。
第六条异地转诊住院、异地登记住院备案到患者就医市(包括地级市和直辖市,海南、西藏备案到省),原则上要选择实行全国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选择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强的三级公立医院。
营口市医疗保障局提供部分省内、国内定点医院供患者异地就医选择(见附件4)。
第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上传至省平台,普及电话、传真、网络、APP等多种备案及查询方式,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
第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备案登记信息库,定期汇总信息,上报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经办机构。
第二章异地转诊住院管理第九条异地转诊住院是指我市无条件诊治的危重症、疑难病症和不能开展的医疗技术项目,需经定点转诊医疗机构转外省、市的就医住院行为。
第十条办理异地转诊住院人员所患疾病应符合《营口市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病种和诊疗项目》要求,经市定点转诊医疗机构组织不少于3名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专家会诊确认、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转出。
因病情危急等特殊情况可经定点转诊医疗机构同意先行转出,原则上在异地就医住院出院前(结算前)补办登记备案,同时提交补办说明,以便及时联网结算。
第十一条市定点转诊医疗机构要指定部门负责办理异地转诊住院工作,及时填写《营口市跨省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见附件5),向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将会诊意见通过医保信息系统上传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完成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若异地转诊住院人员需再次转院,由首次异地就医住院医院提出转诊意见;离开备案就医市(省)的,应在二次转入医院出院前(结算前)向我市原转出定点转诊医疗机构办理二次备案,同时提交首次异地就医住院医院提出的转诊意见,以便及时联网结算。
第三章异地登记住院管理第十三条异地登记住院是指应参保人个人要求,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转往外省、市医保定点医院的就医住院行为。
第十四条异地登记住院由个人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交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材料,经登记后即可转出。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提出的异地登记住院申请要做到工作时间内即时受理,填写《营口市跨省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向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将相关信息纳入转外人员信息库。
第十六条异地登记住院实行一次一登记,从办理登记到就医住院最长有效期限为30天(精神类疾病60天)。
住院时间过长(精神类疾病超过60天、传染病超过30天、其他疾病超过15天)应办理延续登记。
参保患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超登记有效期限或住院时间过长未办理延续登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
第四章异地急诊住院管理第十七条异地急诊住院是指参保人员离开我市或异地安置人员离开居住地,突发疾病的异地急诊就医行为。
第十八条异地急诊就医住院应符合急诊发病过程和营口市医疗保险急诊病症范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鉴定确定。
第十九条异地急诊就医住院需转院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五章医疗费用结算第二十条异地就医住院能够通过全国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直接结算的,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范围)和我市的支付政策,由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参保患者只承担个人应支付的费用。
不能通过全国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直接结算的,由参保患者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手工结算,执行我市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政策。
异地急诊住院暂实行手工结算。
第二十一条按照异地就医类别执行以下结算标准:(一)异地转诊住院起付线1000元。
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省内定点医院城镇职工80%,退休人员85%,城乡居民65%;省外就医住院较省内再降低10%。
(二)异地登记住院起付线1500元。
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省内定点医院城镇职工55%,退休人员60%,城乡居民50%;省外就医住院较省内再降低10%。
(三)经鉴定符合异地急诊就医住院,起付线和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均按我市同级医疗机构执行。
(四)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包括经鉴定不属于医保急诊病症)不予结算异地就医住院医药费用。
(五)对于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由大额商业补充保险参照上述异地就医住院类别对应的比例结算,具体结算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稽核监督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将规范异地就医管理纳入对定点转诊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细化和完善协议条款,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定点转诊医疗机构要完善工作制度,指定一名院级领导直接负责,组建院内转诊专家组,确定承办科室,加强信息化建设和档案管理,不得因任何理由搭车检查、搭车开药、搭车收费。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异地就医人员的投诉渠道,及时受理投诉。
对查实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按《协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异地就医行为的监管,发现异地就医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暂停其直接结算,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管理、急诊鉴定、费用结算、争议处理等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结算。
第二十六条营口地区具有转诊权限的定点转诊医疗机构、《营口市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病种和诊疗项目》《营口市医疗保险急诊病症范围》由各主管部门根据政策变化和医疗服务发展状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营口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定点转诊医疗机构名单2.营口市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病种和治疗方式目录3.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急诊病症目录4.营口市转外定点医院推荐名单5.营口市跨省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附件1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定点转诊医疗机构名单营口市中心医院(不含传染病、结核病、精神疾病)大石桥市中心医院(不含精神疾病)鲅鱼圈区中心医院(不含精神疾病)盖州市中心医院(不含精神疾病)营口市第三人民医院(仅限传染病、结核病)营口市第四人民医院(仅限精神疾病)附件3医保急诊病症目录(2019版)(一)呼吸系统(9):呼吸衰竭、肺性脑病、咯血、气胸、血胸、肺爆震伤、急性肺栓塞、支气管哮喘急性发作、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二)循环系统(6):急性心功能不全、慢性心功能不全(三、四级)、致命性心律失常(阵发性室上速、阵发性室速、急性房颤及反复发作房颤、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非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心房扑动、心室颤动、心脏骤停)、急性心肌梗塞、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三)消化系统(4):急性胰腺炎、急性胆囊炎、胆石症急性发作、肝性脑病;(四)内分泌系统与代谢疾病(6):甲状腺危象、糖尿病酮症酸中毒、低血糖症或高渗性高血糖状态、水电解质平衡紊乱、酸碱平衡失调、播散性血管内凝血;(五)神经系统(9):急性意识障碍、脑疝、急性出血性脑血管病、急性脑梗塞、癫痫(大发作、持续状态)、昏迷、晕厥、抽搐急症、颅内压增高;(六)理化因素所致疾病(7):急性中毒(包括急性农药中毒、一氧化碳中毒、其他气体或化学物中毒、植物性或动物性毒物中毒)、淹溺、中暑、急性传染病;(七)各种外伤(8):包括骨折、冻伤、烧烫伤、强酸强碱损伤、电击伤、动物咬伤、急性放射性损伤以及各类自然灾害;(八)泌尿系统(4):急性肾功能衰竭、急性尿潴留、血尿、少尿或无尿;(九)五官科和眼科疾病(7):眼底中央动脉阻塞、中央静脉阻塞、球后视神经炎、急性闭角型青光眼、中耳炎颅内并发症、气管和食道异物、急性喉阻塞;(十)妇科疾病(4):宫外孕、卵巢黄体破裂、卵巢肿瘤扭转、卵巢子宫内膜异位囊肿破裂;(十一)其它(14):休克、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脓毒症、脏器破裂、脏器穿孔、脏器梗阻,需立即手术或卧床治疗的各类骨折和脊柱、关节疾病,急性头痛、胸痛、腹痛,呕吐、腹泻等。
上述病症须达到急诊住院治疗标准和要求。
未在目录内病症是否属于急诊病症住院由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组织专家确定。
附件4营口市转外定点医院推荐名单一、省外定点医疗机构(35所)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阜外医院、北京广安门中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天津血液病医院)、北京中日友好医院(6所)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总医院(301,含海南分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305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302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304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307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307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309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二炮总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北京军区总医院(12所)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大学肿瘤医院(4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安贞医院、北京天坛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儿童医院、北京宣武医院、北京佑安医院、北京友谊医院(8所)上海东方肝胆医院、上海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仁济医院、上海肺病专科医院(4所)天津市肿瘤医院(1所)二、省内定点医疗机构(20所)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盛京医院、第四医院、口腔医院(4所)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第二医院(2所)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第二医院(2所)辽宁省人民医院、辽宁省肿瘤医院、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3所)中国人民解放军北方战区总医院、第463医院(2所)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沈阳市第四医院(仅限眼科、耳鼻喉科)、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仅限传染病)、沈阳市第七人民医院(仅限皮肤病)、沈阳市第十人民医院(仅限结核病)(5所)锦州医科大学附属一院、二院(2所)特殊情况须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讨论决定转往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