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公司工商登记管理办法
公司工商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工商登记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管理办法办理公司工商登记。
第三条公司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是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公司各部门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公司工商登记工作。
第四条未履行前期审批程序,公司各部门不得擅自进行工商登记.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五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章开业登记第七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机关进行审查。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八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组织章程;(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第九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
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第四章变更登记第十条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分支机构、或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十二条变更名称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三条变更住所时,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依据《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各单位)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维持、注销等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和所属各单位以公司名义或本单位名义依照本办法在境内、外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项目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和办事处等机构,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审批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等行为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五条公司企业规划部是所有分支机构审批及相关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规定程序对各级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等行为进行管理。
所属各单位应明确其相应的对口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分支机构进行管理。
第二章分支机构的设立第六条分支机构的设立是指公司和所属各单位通过新设、合并、收购、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取得企业绝对控制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分支机构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二)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和发展方向的要求;(三)符合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
第八条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一)所属各单位提出以公司名义或者本单位名义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1)设立的必要性;(2)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场前景分析;(3)申请单位的优势;(4)当地政府或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5)其他情况分析或说明。
2.分支机构组建方案:(1)分支机构名称、经营地址、业务范围或经营方式;(2)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和投资金额;(3)组织结构、人员安排;(4)设立的资产说明(必要时)等。
3.采取合资合作形式设立分支机构的,需提交股东或合伙人的基本情况说明、股东或合伙人的财务和资信证明、章程草案和合资合作双方设立公司的意向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修订,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 ,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 登记管辖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集团登记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集团,是指以一个企业为核心,通过控股、参股、合同等方式,控制多个企业,形成具有紧密联系、共同发展、共同承担风险的经济联合体。
第三条企业集团登记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登记、自愿申请、公开透明、便民高效;(二)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相互独立、平等协商、自愿联合;(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集团健康发展。
第四条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条件第五条申请登记为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企业集团成员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与核心企业之间存在控股、参股或者合同关系;(三)企业集团成员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四)企业集团章程明确规定了集团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成员企业权利义务等内容;(五)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六)企业集团成员企业数量不超过20家;(七)企业集团名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企业集团核心企业申请登记为企业集团,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书;(二)企业集团章程;(三)企业集团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七条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材料。
第八条登记机关收到企业集团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公司新设变更注销管理制度
公司新设变更注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新设、变更和注销手续,加强公司运营管理,促进公司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新设、变更和注销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公司新设、变更和注销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进行。
第四条公司新设、变更和注销工作由公司经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建议由公司领导班子会议审批。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及人员应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要求,认真执行,并积极配合公司经理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公司经理部门应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式,保证公司新设、变更和注销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二章公司新设管理第七条公司新设包括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
第八条公司新设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新设的理由、规模、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成立时间、经营管理等相关情况。
第九条公司新设申请材料应包括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会决议等。
第十条公司新设申请经公司经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请公司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公司新设完成后,应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手续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公司新设应及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进行配套协调工作,确保新设的顺利运营。
第三章公司变更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变更包括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变更等。
第十四条公司变更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变更申请材料应包括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会决议等。
第十六条公司变更申请经公司经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请公司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公司变更完成后,应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手续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公司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进行配套协调工作,确保变更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公司注销管理第十九条公司注销包括清算、非清算两种方式。
第二十条公司注销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注销的理由、注销方式、注销时间等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注销申请材料应包括公司章程、清算报告、注销报告、税务机关意见等。
分公司成立注销管理制度
分公司成立注销管理制度一、分公司成立管理制度1. 成立条件:- 总公司需对设立分公司的必要性进行评估,包括市场调研、财务预算、资源配备等。
- 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
2. 程序流程:- 提出成立申请:由总公司相关部门或管理层提出设立分公司的书面申请。
- 审核批准:总公司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办理手续:一旦获得批准,由指定人员负责完成工商注册等相关法律手续。
- 公告通知:对外公布分公司成立的消息,并对内进行必要的组织架构调整通知。
3. 后续管理:- 分公司应定期向总公司报告经营状况,接受监督与指导。
- 总公司应为分公司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金、技术、人才等。
二、分公司注销管理制度1. 注销条件:- 分公司出现严重亏损,无法继续运营时。
- 分公司的业务被整合或转移至其他部门或分公司时。
- 其他因战略调整或法律法规变化需要注销的情况。
2. 程序流程:- 提出注销申请:由总公司或分公司管理层提出注销的书面申请。
- 审核清算:总公司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审查申请,并组织开展清算工作。
- 办理手续:完成债权债务清理、员工安置等事宜后,依法办理工商注销等手续。
- 公告结果:对外公布分公司注销的消息,并对内进行必要的组织结构调整通知。
3. 后续处理:- 确保所有法律手续均已妥善完成,避免遗留问题。
- 对分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理,确保资产价值最大化。
三、监督管理1. 总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分公司的成立与注销活动合法合规。
2. 对于违规操作或不当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变更,以总公司最新规定为准。
总结:。
分公司注销的具体流程有哪些
分公司注销的具体流程有哪些分公司注销流程怎么⾛?注销登记流程是带上相关材料在所属⼯商登记机关办理,分公司注销登记经⼯商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司应持《分公司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到公司登记机关进⾏分公司撤销备案。
同时,也要到技术监督局注销企业代码证,下⾯由店铺⼩编在本⽂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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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销的具体流程有哪些1、注销登记在所属⼯商登记机关办理⾸先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到⼯商登记窗⼝进⾏注销登记的相关事项咨询,领取《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的证明》。
2、准备注销登记的相关材料。
因为分公司不具备法⼈资格,注销登记材料应由所属公司做出决定并签署准备出具相关材料。
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3、材料准备完成后,向⼯商登记机关提交,在提交材料齐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注销登记2个⼯作⽇内完成。
4、注销登记不收取任何费⽤。
5、分公司注销登记经⼯商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司应持《分公司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到公司登记机关进⾏分公司撤销备案。
同时,也要到技术监督局注销企业代码证。
⼆、注销分公司要满⾜什么条件公司符合以下条件之⼀,可申请注销: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3、公司因合并、分⽴解散;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分公司注销要提交什么资料1、公司法定代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2、公司签署、加盖公司公章并粘贴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份证复印件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权限、委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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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分公司的步骤和流程
注销分公司的步骤和流程第一步:召开股东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公司股东进行股东会议,通过决议解散和注销分公司。
必须得到股东过半数以上的同意才能生效。
第二步:编制股东会决议书在股东会议解散和注销分公司决议生效后,编制股东会决议书,明确注销分公司的决定,并由股东签字确认。
第三步: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注销分公司需要委托独立的审计机构对分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通常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以及经济责任调查等内容。
第四步:清理财务和清算企业债务在审计完成后,对分公司的财务进行清理,包括对未完成的业务进行结算、清偿债务等。
同时,也要对企业的贷款、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进行通知,确认清偿债务。
第五步:办理税务注销手续分公司需要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首先要申请停止发票开具,将已有的发票销账;然后要进行销售税、所得税、增值税等纳税申报及结算;最后要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应的注销申请文件。
第六步:注销工商登记根据所在地的工商管理局的规定,准备材料,将股东会决议书、审计报告、清理财务文件等文件提交给工商管理局,申请注销分公司。
工商管理局会进行审核,并告知具体的注销办理流程。
第七步:公告根据工商管理局的规定,需要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注销分公司的信息,以便对外界和相关利益方进行公示。
第八步:注销登记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后,工商管理局会对分公司进行注销登记,办理注销手续,并颁发注销证书。
注销分公司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具体费用根据不同地区的政策而有所不同。
通常包括工商登记注销费、税务注销费等。
注销费用也依据分公司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例如清算债务的费用、审计费用等。
总体来说,注销分公司的费用较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估算。
公司设立、变更、注销提交材料
公司设立、变更、注销提交材料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1、企业名称核准申请书。
2、指定代表和共同委托人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股东身份证明(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二、公司设立需要提交的材料: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到QQ群共享文件下载)2、指定代表和共同委托人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到QQ群共享文件下载)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身份证明。
5、执行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6、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7、场地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或房产证明、租赁合同和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其他材料。
三、公司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到QQ群共享文件下载)2、指定代表和共同委托人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到QQ群共享文件下载)3、关于修改章程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变更事项:(1)变更名称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
(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级身份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
(4)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刊登的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变更。
(5)变更股东的:1、原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2、股东双方签署的转让协议和新股东身份证明。
3、如果涉及变更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的还需提供任免文件。
(6)更股东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更名新的主题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公司注销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一步备案: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到QQ群共享文件下载)2、指定代表和共同委托人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到QQ群共享文件下载)3、公司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4、清算组成员身份证明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二步注销:1、公司注销申请书。
公司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及公司合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及公司合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它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公司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及公司合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住所使用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规范。
分公司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分公司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分公司的登记备案行为,保障公司及其分公司的合法权益。
2.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注册地以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其经营活动受本公司直接管理和监督。
3. 分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或备案,并及时通知公司总部。
二、分公司设立登记1. 分公司设立前,需由公司总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分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负责人、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
2. 公司总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分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各项事务,包括但不限于选址、租赁、装修、人员招聘等。
3. 分公司设立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登记材料,完成法律手续。
三、分公司变更登记1. 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需进行名称、经营范围、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变更,应及时向公司总部报告并取得批准。
2. 经总部批准后,分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登记申请。
3. 变更登记完成后,分公司应及时更新内部管理档案,并对外公示变更信息。
四、分公司撤销备案1. 分公司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需要撤销时,应由公司总部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撤销程序。
2. 分公司撤销前,必须妥善处理员工遣散、债务清算等事宜,确保撤销过程合法、有序。
3. 分公司撤销后,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结清相关税费。
五、监督管理1. 公司总部应定期对分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审计和评估,确保其经营活动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和法律法规要求。
2. 分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人事管理、业务操作等,确保各项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3. 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总部应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严重者可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总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分公司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应及时上报公司总部协商解决。
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分局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分局)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序号执法机构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1 企业注册登记分局1、企业名称登记2公司登记及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职权执法行政许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大连市辖区内冠“大连”名的企业、个体户名称登记及其他需上级登记机关核准名称的初审市内四区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名称预先核准受理审核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1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分局)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序号执法机构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企业注册登记分局3、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4、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职权执法职权执法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新设变更注销管理制度
公司新设变更注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新设、变更、注销等工作流程,健全公司管理制度,保障公司合法经营,提高公司运营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管理和外部合作单位对公司新设、变更、注销等工作的要求。
公司全体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并不断提高执行力和服务意识。
第三条公司新设、变更、注销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做到合法合规,规范有序。
第四条公司新设、变更、注销工作均由公司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公司领导班子对新设、变更、注销工作负最终责任。
第五条公司新设、变更、注销工作的决策程序应当合法合规,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对工作的正当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二章公司新设流程管理第六条公司新设以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公司影响力为目的。
新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第七条公司新设项目的立项程序应当包括项目申报、可行性论证、项目上会审批等程序,并由公司领导审批。
第八条公司新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资质申报等工作。
第九条公司新设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条公司新设项目未完成或者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申报和审批手续。
第三章公司变更流程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变更是指公司机构、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变更项目应当遵循国家规定,依法进行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公司变更项目由公司行政部门起草,报公司领导审批,完成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公司变更项目应当在变更完成后及时更新相关资质证照,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公司变更完成后,应当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变更项目未完成或者需要补充材料时,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申报和审批手续。
第四章公司注销流程管理第十七条公司注销是指公司停止运营或者解散的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注销项目应当依法依规,报公司领导审批,完成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规范公司合并分立登记,促进公司通过兼并重组优化产业结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责任感按照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策部署,各行业、各领域的企业兼并重组步伐不断加快。
公司合并分立作为兼并重组的重要方式之一,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扩大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有助于加强资源整合、强强联合,淘汰落后产能,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既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企业登记机关的基本职能,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服务经济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国家经济战略的高度,把支持和服务公司合并分立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准入职能作用,坚持依法行政与服务企业发展的有机统一,更加自觉、主动、积极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进一步提供良好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服务(一)支持公司采取多种方式合并分立重组。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吸收合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另一种是新设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归并为一个新公司,原有各公司解散。
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登记
⼀、公司的设⽴ (⼀)公司设⽴与公司成⽴的区别: 1.发⽣的阶段不同,设⽴⾏为发⽣在营业执照颁发前,⽽公司的成⽴⾏为则发⽣在被依法核准登记,签发营业执照之时。
2.⾏为的性质不同,设⽴⾏为以发起⼈的意思表⽰为要素,成⽴⾏为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以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为要素。
3.法律效⼒不同。
公司设⽴是⼀种法律⾏为,公司成⽴则是设⽴⼈取得公司法⼈资格的⼀种事实状态或公司设⽴⾏为的法律后果。
4.⾏为⼈不同。
设⽴的当事⼈是发起⼈和认股⼈,成⽴⾏为的当事⼈是申请⼈和有权批准成⽴的政府机关。
5.解决争议的依据不同。
设⽴⾏为以设⽴协议为解决争议的依据,成⽴⾏为以有关⾏政法规为依据。
(⼆)公司设⽴的原则 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都采取严格准则设⽴主义,对于特殊⾏业必须经审批后,实⾏核准设⽴主义。
(三)公司设⽴⽅式 公司的设⽴⽅式有发起设⽴和募集设⽴。
(四)公司设⽴的条件 1.股东或者发起⼈符合法定的⼈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
设⽴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以上200⼈以下为发起⼈,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股东出资或发起⼈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民币500万元。
公司全体股东的⾸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公司成⽴之⽇起两年内缴⾜;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式设⽴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3.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式设⽴的,由发起⼈制定公司章程;采取募集⽅式设⽴的,则发起⼈制订公司章程后需经创⽴⼤会通过。
4.有公司名称、建⽴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在公司规模较⼩、股东⼈数较少的情况下,可以不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只需要设⽴1名执⾏董事或者1-2名监事。
申请公司分立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申请公司分立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1> 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因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签署);外商独资企业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股东签署)。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原件1份)。
1、分立协议(原件1份),内容包括:(1)分立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2)分立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3)分立形式;(4)分立各方对拟分立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含公司分公司及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5)分立各方对拟分立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6)职工安置办法;(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式;(9)签约日期、地点;(10)分立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
分立公告应当包括:(1)分立各方的名称;(2)分立形式;(3)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4)现有公司债务的承继方案。
4、分立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
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6、因分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分立情况的变更证明(存续公司提交、加盖公章)或注销证明(解散公司提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8、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9、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分公司注销的流程及所需材料
分公司注销的流程及所需材料公司注销是指企业自主决定解散并终止法律实体资格的行为。
分公司注销是指总公司通过决议,对分公司进行解散和注销的过程。
分公司注销的流程相对复杂,需要提供一系列材料。
下面将详细介绍分公司注销的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流程介绍:1.准备和审议决议:总公司应准备并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注销分公司的决议,并记录下决议内容。
2.清算财务:分公司应进行财务清算,包括清理应收账款、处理财产、清理债务等。
并编制清算报告。
3.公告和通知:根据法律规定,总公司应在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中应包括注销事项,以通知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
4.注销登记申请:准备好需要的材料后,总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递交申请后,需要经过一定的审验和核实程序。
如符合要求,即可办理注销登记。
5.资税等注销:完成工商注销登记后,还需要进行其他方面的注销手续,如税务注销、劳动关系处理、社保注销等。
二、所需材料:1.决议文件: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决议、清算决议等。
2.注销申请表:包括注销登记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表格等。
3.受托人资格证明:如果注销过程中涉及专业受托人的任职,需要提供合法的受托人资格证明。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需要提供分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5.清算报告:包括分公司的财务清算情况、债务清理情况等。
7.分公司章程:需要提供分公司的章程文件。
8.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近几年分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9.银行注销证明:如果融资时有贷款、银行账户等,需要提供银行注销证明。
10.债权申报清单:需要提供债权人申报清单,用于债权人核实及债权处理。
11.其他相关材料:如果需要,可能还需要提供相关的税务、社保、劳动关系等方面的注销材料。
分公司变更流程
分公司变更流程一、了解变更需求1.1 首先呢,咱得清楚为啥要变更分公司。
是地址变了,经营范围改了,还是其他啥原因呢?这就好比咱们出门,得先知道去哪儿是一个道理。
比如说,分公司业务拓展了,原来的经营范围不够用了,那就得把这个变更提上日程。
1.2 确定变更的具体内容后,要把相关的材料准备好。
这材料啊,就像做饭的食材一样,少一样都不行。
像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那肯定是必不可少的,还有分公司的公章之类的,这些都是变更流程里的关键“食材”。
二、内部决策与审批2.1 分公司内部得进行决策。
这可不是一个人说了算的事儿,得大家商量着来。
就像一群人要盖房子,得商量好怎么盖才行。
通常要召开一个内部会议,把变更的事情说清楚,看看大家有没有啥不同意见。
如果有不同意见,那就得像解开一团乱麻一样,慢慢梳理清楚。
2.2 内部决策通过后,还得向总公司汇报并获得审批。
总公司就像大树的树干,分公司是树枝,树枝要动,树干得点头才行。
总公司会根据分公司的情况,从整体布局等方面考虑是否批准这个变更。
三、工商登记变更3.1 准备好了材料,内部也通过了,就可以去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了。
这个过程就像闯关一样,每一步都得小心翼翼。
要填写各种表格,表格里的信息可不能填错了,不然就像走路掉进坑里一样,得重新来。
比如说填写经营范围变更的内容,得按照工商局的规范来写,不能自己瞎编乱造。
3.2 工商局收到申请后,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这审核就像老师检查作业一样,非常严格。
如果材料有问题,工商局会通知补充或者修改。
一旦审核通过了,那分公司变更就算是成功了一大步。
四、其他相关变更4.1 工商登记变更完成后,可别以为就万事大吉了。
还有一些相关的变更得同步进行。
比如税务登记的变更,税务就像国家的钱袋子,分公司的信息变了,税务那边也得知道。
如果不及时变更税务登记,那以后可能就会有麻烦事儿找上门来,就像在马路上不遵守交通规则一样,迟早会被处罚。
4.2 还有银行账户信息的变更。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司分立、合并、增资、减资应予登记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无论是公司的合并、分立,还是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都属于公司的变更。
由于这些事项都关系到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一旦变更,必须在登记事项上有所反映,以方便公司登记机关管理和公众查询。
公司合并的登记。
由于公司的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因此,公司合并登记情况也有所不同。
吸收合并时,并人的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应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存续的公司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新设合并时,由于原来的公司法人资格均已消灭,因此,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新成立的公司应当办理设立登记。
公司分立的登记。
公司法虽然对公司的分立未作形式划分,但一般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
新设分立的,原来的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分立出去的公司符合公司法条件的,办理设立登记。
派生分立的,原来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派生的公司
应办理设立登记。
公司的增资、减资的登记。
公司的增资、减资涉及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在符合法定程序情况下进行的增资或者减资,应当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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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分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分公司变更登记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分公司变更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合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地级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机关原登记分公司的变更登记。
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公司及分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城区分局负责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分公司变更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变更营业场所的,
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
六、申请材料
依据: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详见《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65号))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2626073
投诉电话: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分公司变更登记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附表1
负责人信息
附表2
财务负责人信息
附表3
联络员信息
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
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分公司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或核准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的备案。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分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及附表1“负责人信息”、附表2“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3“联络员信息”。
其中,“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司公章。
设立登记填写拟设立分公司名称及名称预先核准文号,不填写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其他登记填写分公司名称和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分公司申请变更/备案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
“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司公章。
变更负责人的,应填写、提交拟任负责人信息(附表1“负责人信息”)。
备案联络员的,应填写附表3“联络员信息”。
“变更/备案”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
“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司公章。
6.“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7.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柳州市正德贸易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苏胜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柳州市正德贸易有限公司柳北经营部(企业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其他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加盖公司公章
2015年12月11日
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委托书适用于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
机构、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等办理登记(备案)、股权出质等业务。
2.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变更名称申请人为本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
3.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分公司申请人为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
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4.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本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分公司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公司,加盖公司公章;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加盖隶属单位(企业)公章。
5.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6.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8.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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