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的区别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订立】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意思状态。
3.【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6.【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7.【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这种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
9.【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10.【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本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11.【实际履行】也称继续履行、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1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13.【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14.【不安抗辩权】因双务合同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时明显有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者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该权就是所谓不安抗辩权。
15.【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16.【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什么是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
什么是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非格式合同指格式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对于格式合同,是受到法律严格规制的,如果加重了非格式方的义务的,是需要尽到说明的,并且格式条款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是无效的。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各方当事人在拟定劳动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格式条款,但是必须向对象进行说明,否则是不会发生法律效力的。
在实践中,最为常见的还是费格式条款,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格式条款合同与非格式条款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呢?▲一、什么是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
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则称之为附从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
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则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非格式合同是指格式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二、格式条款合同与非格式条款合同的区别实践中区分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可注意如下三点:▲1、并非一方提出、交给对方签署的所有条款都是格式条款由于前述三方面的特点,格式条款通常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事实上的地位不平等、一方具有垄断地位、独占地位或优势地位时产生。
一般来说,提出合同条款的一方不具有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或虽然具有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但没有利用这一地位,而是给了对方谈判的机会,对方在事实上拥有订立和不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条款的选择权,不产生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
▲2、是否格式条款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方式、方法有重要关系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与对方进行任何谈判,仅向对方出示合同文本要求其签字,则即使其使用的原本是合同范本,也要作格式条款认定和处理;一方提供给对方的原本是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准备的格式条款,但在与某人签订合同时允许在其基础上协商修改,则该部分条款不属格式条款。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3、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4、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5、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6、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某种利益,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直接设定利益而是为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7、债的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向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不能向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8、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9、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1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
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
12、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1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15、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务,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合同法学习重点与难点
合同法学习重点与难点合同法的学习重点主要在总论部分,也就是第一章到第八章的内容。
这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合同法的重要理论问题和重要制度,揭示了合同法的基本精神。
总论是合同法的基础理论,它是在概括总结了各种具体的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共性的基础上抽象提炼出来的普遍理论。
总论和分论的关系是共性和个性的关系,是纲和目的关系,纲举目张。
掌握好总论的内容,就可以举一反三学习分论的内容,分论是总论的具体化,学习分论可以进一步加深对总论理论的理解。
所以我们将主要时间和篇幅放在总论部分。
我们这次使用的《合同法学》一书与以前的合同法教材有不同,是把主教材和学习指导书合二为一了。
在每章的开始有个学习导语,是帮助大家先对本章的内容有个了解,对它的重要性有个了解。
导语对学习这章要求掌握什么内容也有一个提示,在这里我提醒一句,这个提示不一定必是考试的内容,请大家不要误解,它只起到在平时学习中充当无言的教师的角色,方便那些没有辅导教师的自学者。
期末复习和考试的依据主要是《考试说明》。
在每章的结尾有个思考与练习题和案例分析范例。
它们是为帮助大家在学习完这章后,一方面做做练习,进行自我测试,检查对这章内容掌握的怎么样,另外也是一种答题训练。
所提供的案例分析大家可以作为课堂讨论的题目学完一章讨论一个案例,将学的理论用来解决实际问题。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本章在教材中的地位合同法概述是本课程的重点内容,是合同法学的基础理论中的一部分内容,它对整个合同法内容起一个概括性介绍作用。
通过本章的学习,达到的目的是能在掌握合同的一般概念和法律特征并理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处理具体的合同关系。
这些基础知识看似很空洞,但实际上在以后的各章中处处都运用到它们,在以后的实践工作中也会应用到。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打好理论基础的意思,这也是我们说“概述”十分重要的原因。
要求理解掌握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合同法的各个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合同法的本质及地位。
电大 合同法 简答题
B1、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特征:a原则上为实践合同;b标的物为日常生活用品;c标的是保管行为;d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A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b标的物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的种类物;c仓储物为大宗生产资料、货物等动产;d 是有偿合同。
2、表见代理的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
(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
(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
(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3、不安抗辩权设立目的: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双务合同的互负债务,在履行期上往往不一致。
设计法律制度时必须考虑到如何保护先为给付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安抗辩权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
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方在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
C4、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2.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
5、承揽合同和运输合同的特征: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a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b 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c定作人可以留置定作物;d承揽合同的履行需双方的协作。
运输合同:A合同标的是运输行为;b多是格式合同;c有偿、多为诺成性合同。
6、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D7、代位权的适用条件和代位权行使的主要内容:a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b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c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d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e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合同示范文本与格式条款
合同示范文本与格式条款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是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全国逐步推广,用以规范经济秩序的一项重大举措。
《合同法》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将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给予肯定和倡导。
《合同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从而更加明确了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在新的历史时期具有的积极作用和深远意义。
但是由于合同示范文本的特点,又容易转化为格式合同。
一、合同示范文本与格式条款各自的特征一般认为,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合同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长期实践,反复优选、评审,经过法定程序而正式规定下来并公布的合同文书格式。
它具有规范性、完备性、适用性和程序性。
规范性是指合同示范文本是依法制定,并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具体规范当事人的签约行为,具有严格的规范程序。
完备性是指合同示范文本在制订过程中主要针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中经常发生的问题,依照法律规定,将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明列出来,保障合同条款完备。
适用性是指合同示范文本归纳了各地区、各行业和众多同类合同文本的经验而制订的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而程序性是指合同示范文本只有合同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合同管理机关经法定程序对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制订并公布,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发布或印制合同示范文本。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称为格式合同。
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而《合同法》称为格式条款,如《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同时《合同法》第40条除作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似的规定外,还在第41条中进一步规定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三)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第五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所有种类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 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一般准则。
(一)全面履行原则
(二)协作履行原则
(三)绿色原则
第五节 合同的履行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程序
5.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同意之前,要约人 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 6.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又称为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与受要 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
第五节 合同的履行 三、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是指已符合法定条件时,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有权拒绝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
第五节 合同的履行
四、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是为保护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而赋予 合同债权人采取一定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思考】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要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是( ) A 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 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C 同意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D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程序
(二)承诺
二、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不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论《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论《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摘要:格式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相对人的意思自由,可能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这是《合同法》对它进行规制的根本原因。
格式条款只有经过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方可订入合同,而且,一旦造成显失公平,应赋予相对方选择变更或撤销的权利,而不应简单地宣布无效。
在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时,应采用非格式条款优先、习惯理解优先以及不利解释优先的原则。
关键词:格式条款;规制;效率;提请注意;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各国法院在处理涉诉的格式条款时的具体做法,一般分为五个步骤:一是判断该单方意思表示是否为格式条款;二是该格式条款是否订入合同;三是具有疑义条款之解释;四是格式条款内容之效力的认定;五是条款未订入合同或无效时,法律效果如何。
[1](p279)本文将结合这几点就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进行释明。
一、格式条款规制的必要性格式条款产生并得以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它能提高交易效率。
在频繁的经济交往过程中,经济主体对于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大多数情形都有了认识并逐渐总结出规律,使得提前拟定详细周密的合同条款成为可能。
虽然合同条款的拟定者总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在对双方责任与风险负担等方面做有利于自己的安排,但无法否认的是,将格式条款在大量基本类似的交易中反复使用可以降低与缔结合同相伴的交易成本,同时也降低了厂商处理合同的成本。
如果格式条款不能促进效率,那么就必须对格式条款的利用进行规制。
尽管规制格式条款的传统理由在于格式条款破坏了契约自由原则,尤其是当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具有独占或垄断地位时。
正如王泽鉴所言,“如何在契约自由体制下规制不合理的交易条款,维护契约正义,使经济上之强者,不能假契约自由之名,压倒弱者,是现代法律所应担负的任务。
”[2](p57) 事实上,规制格式条款的传统理由背后依然隐藏着明显的效率逻辑。
“自由是独立于别人的强制意志,而且根据普遍的法则,它能够和所有人的自由并存,它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格式条款的特点
一、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因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由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且在合同谈判中不容对方协商,因此,实际上双方法律地位并不平等,其内容条款难免有不公平之处。
二、特点:在商品经济中,合同是人们大量使用的。
但有一种合同更为快捷、简便,方便交易,于是出现了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也称定型化合同、定式合同、附和合同,指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交易条件,并于缔约时不容相对人协商的合同。
如果当事人一方事先只拟定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该类条款就称为格式条款。
相对人仍可就合同中的其他非格式条款进行磋商。
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的区别就在于:格式合同是全部采取格式条款的合同。
格式条款有两个突出的特点:第一,格式条款总是一方(即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预先拟定的。
第二,不与(或未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
国际统一司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格式条款的定义是:“标准条款是指一方为通常和重复使用目的而预先准备的条款,并在实际使用时未与对方谈判。
”但这个通则规定的标准条款无效的情形只有一点:就是“对方不能合理预见的二对这种“意外条款”只要“对方明确地表示接受“,就是有效的,而不考虑该条款内容的合理与否,公平与否,可见其对标准条款所作的价值判断只是在“磋商与否”、“对方接受与否“一点。
在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格式合同已经十分普遍。
比如保险合同、航空或旅客运输合同、供电、供水、供热合同和邮政电信服务合同等。
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利弊均有。
一方面,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可以简化缔约手续,减少缔约时间,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可以事先分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预先确定风险分担机制,增加对生产经营预期效果的确定性,从而提高生产经营的计划性,促进生产经营的合理性。
可以使智力、知识、经验、精力、地位不同的消费者受到同等对待,从而平衡消费心理。
但是在另一方面,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也易产生严重的弊端:格式合同大多以垄断为基础,而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又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垄断。
合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是怎么处理的
合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是怎么处理的在我们平时的生活中,我们经常会与他人签订相关的合同,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我们经常会遇到格式条款的情况。
格式条款是一种十分常见的情况。
可以有效地节省我们的时间。
那么,合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是怎么处理的?相信大家对这样一个问题都十分感兴趣,接下来就让我来为你一一解答这样一个问题。
一、格式条款是什么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二、格式条款的特点第一,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
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反复协商基础上形成的。
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关部门为固定某种服务或商品的单位制定,而由这些单位使用的,例如运输合同中的价格等条款。
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拟定的,因此,无论是何方先提出订立合同的请,格式条款的一方总是处于要约人的地位。
第二,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拟定的。
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
由于固定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当事人无论向何人该种商品或服务将遵行同样的条件,因此,该当事人将该条件标准化,而拟定出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重复使用性一方面决定了格式条款的一方作为要约人总是特定的,而受要约人是不特定的一定范围即需要该种商品或服务范围内的人;另一方面决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有减少谈判时间和费用从而节省交易成本的优点。
第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必协商的,具有不变性、附合性。
合同示范文本和格式条款的区别和联系
合同示范文本和格式条款的区别和联系合同示范文本和格式条款,乍一看,两者名字差不多,感觉也挺像是差不多的东西。
它们是“亲戚”不是“兄弟”,有点像你小时候和隔壁小伙伴一起上学,回家说了一堆话,结果爸妈一听,不但知道你们一起玩得开心,还知道你们俩哪天被谁叫去做作业了。
简单来说,合同示范文本和格式条款,虽然有些相似,但一个是用来给你指路的“地图”,另一个则是“交通规则”,它们之间的联系并没有你想象的那么简单。
先聊聊合同示范文本,大家可以把它想象成一个“标准化模版”。
它的意思就是给你一个大致框架,告诉你一个合同应该长什么样子,里头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比如说,双方的名字、联系方式、约定的事项等等。
这就像是你买了一本《家庭食谱》,上面告诉你每道菜的做法,步骤是什么,材料准备齐全了就可以开始做。
示范文本告诉你,合同签个啥,怎么签,是为了避免掉进“盲目”签合同的坑,让你在签署合同之前不至于瞎蒙一气,少走弯路。
你想啊,假如没有这个示范文本,你根本不知道合同里的条款到底该怎么列,容易被那些条款玩弄于鼓掌之间。
合同示范文本是基础,是大家共同遵守的准则,也就是说,有了它,你就不至于在合同的世界里迷失方向,至少你知道这合同是个什么模样。
再说格式条款,感觉跟合同示范文本就像“孪生兄弟”似的。
格式条款其实就是合同里一些被提前写好的条款,你不需要再去想这些内容怎么写了。
像是标准化的“流程”或者“规则”,给你一个框框,让你按照规定来。
你可以想象一下,咱们平时去超市买东西,很多商品都有“包装说明”。
这包装说明很简单,不会因为你是新手就特别复杂,一般来说,都是固定的文字格式,谁都能看懂。
但你也得自己动动脑筋,比如有的商品可能会有特别的存储要求,格式条款就像是这些“特别要求”,有些固定的事儿你得注意。
就比如买车时,卖家可能会在合同里加上一些免除责任的条款——“若因故障导致的任何损失,卖家不承担责任”。
这些条款就有点像是合同里设定的一些游戏规则,你不按着来,可能就吃亏。
合同法关于格式合同的法言法语doc
合同法关于格式合同的法言法语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的条款。
德国将格式条款称为一般交易条款,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定型化约款,英美法系称为标准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英美法系一般称为标准合同或标准格式合同,法国称为附和合同,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定型化契约。
典型的格式合同是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非典型的格式合同是由部分非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
――――《合同法教程》(第二版)苏号朋著,65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格式条款既可以由当事人一方亲自拟定,也可以由该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代为拟定。
无论何人拟定,它们都是当事人一方提供的业已拟就的合同条款,不是当事人双方磋商的结果。
――――《合同法教程》(第二版)苏号朋著,65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格式条款具有定型化的特点。
所谓定型化,是指格式条款具有稳定性,不因相对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不过,格式条款并非一定要以某种特定形式表现出来,纸面、电子显示屏均可成为格式条款的载体。
由于格式条款的内容必须确定,因而在表现形式上,格式条款均为书面形式,不能是口头形式或行为,更不能是单纯的沉默。
――――《合同法教程》(第二版)苏号朋著,66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格式条款具附从性的特点。
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将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时,并未与对方协商,相对人对于格式条款一般只能整体接受或者拒绝,而没有要求进一步协商的权利,无法自已表达意志,只能附从于格式条款拟定人的意思。
――――《合同法教程》(第二版)苏号朋著,66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格式条款的目的是重复使用。
拟定格式条款一方往往在经济上优势或垄断地位,在其经营的领域内有着众多交易对象。
为节约成本,该方当事人会重复使用格式条款。
不过,“重复使用”只是格式条款拟定者的主观动机,至于在企业把这些合同条款适用于某一特定交易之前,是否已经重复使用过它们,不应当作认定该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的依据。
怎样区分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怎样区分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合同当中有两种条款,一种是格式条款,另一种是非格式条款,在日常生活当中格式与非格式条款都普遍存在,一般来说大多数是非格式条款。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怎样区分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怎样区分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非格式条款合同是双方进行协商,没有预先拟定的合同。
从定义可以看出两者的区别最主要的事两点: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
二、格式条款的要求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依此规定,法律对格式条款的使用有以下特别要求:第一,格式条款应公平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格式条款因是由一方事先拟定的,未能经对方当事人协商,且对方也不能与方协商,因此,从格式条款拟定上说,格式条款的一方在拟定格式条款时就应遵行公平原则,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不能将义务和责任全推给对方,将权利全留给自己。
格式条款除因具有与其他非格式条款相同的无效原因而无效外,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二,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的内容并予以说明由于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相对方并不能就格式条款提出修改的要求,而只能完全同意或者拒绝,相对方往往对格式条款的内容注意不够或者不理解条款的内容,因此,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在对方要求就该条款内容作出说明的,格式条款的一方须予以说明,以便相对人决定是否同意接受该条款。
若格式条款的一方未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或者虽提请对方注意但未应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则该条款不能发生效力。
三、格式条款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民法典合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条解读
民法典合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条解读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格式条款的定义、格式条款提供人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法律效果的规定。
【条文理解】一、格式条款概述关于格式条款的概念,不同国家、地区的规定不同,但大都将其称为合同,如标准合同、附合合同、加入合同等,我国台湾地区称其为定型化契约。
我国《合同法》采用格式条款而不是格式合同的概念,意味着在一个合同中可以将所有条款分为两类,即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
[1] 格式条款的存在,既有积极意义也有可能造成危害,我们对此应全面认识而不是顾此失彼。
格式条款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具有定型化、单方制定不可协商的特点。
在人类社会早期,交易主要发生在单个的主体之间,人们主要通过单个的意思表示实现交换,满足日常生产生活需要。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交易活动的日渐频繁,人们对交易效率的要求也不断提高。
19世纪以来,大量以生产消费为内容的现代生活关系,使得企业与顾客都希望能够简化订约程序,格式条款应运而生。
格式条款的积极意义主要表现在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这是格式条款的生命力所在,也是格式条款被普遍使用的根源所在。
对于格式条款的提供者而言,还有增进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的作用。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格式条款的作用日益重要。
从法律角度分析,格式条款的消极作用也非常明显,其与契约自由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背离,对契约正义造成了冲击,故对其弊端应予规制和防范。
[2] 正是由于格式条款的这种两面性,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既要保证其积极作用的有效发挥,又要控制其可能对社会正义造成的危害。
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1.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这就是说,格式条款在订约以前即已经预先拟定,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而制订出来的。
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多为固定提供某种商品和服务的公用事业部门、企业和有关的,社会团体等,有些格式条款文件是由有关政府部门为企业制订的,如常见的电报稿上的发报须知、飞机票的说明等。
格式条款寥般都是为了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的使用而拟定的,因此从经济上看有助于降低交易费用。
因为许多交易活动是不断重复进行的,许多公用事业服务具有既定的要求,所以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可以使订约基础明确、费用节省、时间节约,从而大大降低交易成本,适应了现代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要求。
应当注意的是,格式条款重在订约之前即已由单方拟定出来,而不在“重使用”,重复使用旨在说明“预先拟定”的目的,只是其经济职能,而不是其法律特征。
如特别强调格式条款的重复使用的特点,则相对人在确定某一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时应当证明该条款已被重复使用的事实,这不免对举证人过于苛刻。
2.格式条款适用于不特定的相对人由于在格式条款的订立中,与条款的制订人订立合同的人都是社会上分散的消费者,他们具有不特定性。
因此格式条款是为不特定的人拟定的,而不是为特定的某个相对人所制定的。
如果一方根据另一方的要求而起草供对方承诺的合同文件,仍然是一般合同文件而不是格式条款文件。
当然,在不特定的相对人实际进人订约过程以后,他事实上已由不特定人变成了特定的承诺人。
正是因为格式条款将要适用于广大的消费者,因此对格式条款的规范,对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由于格式条款是为不特定的人拟定的,因而,格式条款在订立以前,要约方总是特定的,而承诺方都是不特定的,这就与一般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在订约前均为特定的当事人有所不同。
3.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所谓定型化的特点,是指格式条款具有稳定性和不变性,它将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格式条款提供者订立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而不因相对人的不同有所区别。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相互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合意的法律行为。
合同订立是合同关系成立的一个重要阶段。
只要不违反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对是否缔结合同、同谁缔结合同以及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
二、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条件合同的主体,是指通过订立合同而享有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当事人。
作为合同的当事人,首先要有意思表示,并为此缔约,最终在达成协议且生效后,成为权利义务的承担者。
因此,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当事人,才能成为合同的主体。
《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要合法,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自然人在社会中以独立人格的形式存在,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1.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它是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权利能力不同于权利,它是法律赋予的,不能放弃。
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其具有普遍性、平等性和不可转让性。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死亡可以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也称生理死亡,就以医学上公认的死亡时间为准。
宣告死亡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失踪死亡的推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一是下落不明满4年的;二是因意外时间,下落不明满二年。
合同法四:合同条款与合同解释
《合同法》第60条: 合同法》 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 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 第61条: 合同法》 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 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 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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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格式条款(格式合同) 格式条款(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格式合同( ◇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格式合同(条 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适用而预先制 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 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 合同是不能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 合同是不能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 1.格式合同针对不特定的主体反复适用 格式合同针对不特定的主体反复适用 2.格式合同是由一方预先制定的。 格式合同是由一方预先制定的。 格式合同是由一方预先制定的 3. 合同内容的不可协商性,相对人处于弱 合同内容的不可协商性, 势被动地位。 示范合同” 势被动地位。区别于 “示范合同”:根据法 规和管理而确定的具有示范作用的文件, 规和管理而确定的具有示范作用的文件,比如 建设部颁发的房屋买卖“示范合同” 建设部颁发的房屋买卖“示范合同”。
2011年1月6日
11
合 同 !
这 就 是 你 的 保 险
“格式合同”提示和说明义务: 格式合同”提示和说明义务:
“格式合同 ” —— “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 和 . 明示
12 2011年1月6日
和 和
无效的格式条款(合同) 2. 无效的格式条款(合同)。
第 40条 、 第 53条 :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 条 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 ( 三 )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 、 加重对 方责任、 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格式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的概念
合同范本专家。
标题,格式合同的概念。
在商业和法律领域,格式合同是指一种标准化的合同范本,通
常用于重复性交易或常见的业务活动。
格式合同通常包含了一系列
标准条款和条件,旨在简化合同起草过程并提高效率。
这些合同范
本可以涵盖各种合同类型,例如销售合同、服务合同、租赁合同等。
格式合同的概念在于提供一个通用的框架,以便在不同的交易
中使用。
它们通常包括标准条款和条件,例如付款方式、交货日期、违约责任等,以及各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签名条款。
尽管格式合
同具有一定的通用性,但它们也可以根据特定的交易需求进行定制
和修改。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定制格式合同,确
保其中的条款和条件符合法律规定并能够保护客户的利益。
我具备
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可以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合同范本,并解
答他们在合同起草过程中的疑问。
无论是商业合同、劳动合同还是
租赁合同,我都能够提供准确而全面的建议和指导,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果您需要定制格式合同或有任何与合同范本相关的需求,请随时联系我,我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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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的区别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一、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的区别
格式条款应当是格式合同,它和一般的合同书,最大的区别就是一个无法单方修改,由提供合同的一方提前制定好了。
而一般的合同书,是双方协商确定,条款双方是可以改的。
我们到银行签、电信签的,保险公司的,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我们有时候说的格式条款,是格式合同中,有一些明显对于提供合同一方有利,或不利于非合同提供方的条款。
法律规定,如果双方对这些的条款理解或适用出现分歧时,将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为单方面提供,一般合同书为双方协议签订。
两者在一般情况下没有太大区别,但如果合同签订双方针对合同内容发生歧义时,如果是按照格式条款签订的,向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解释。
而一般合同书则需要分析具体情况。
二、格式合同产生条件
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
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制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事生活领域。
三、格式合同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