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价值之研究(一)
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范本
赠与合同赠与合同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__赠与人: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第一条赠与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和价值(一)名称:_________(二)数量:_________(三)质量:_________(四)价值:_________赠与的财产属不动产的,该不动产所处的详细位置及状况:_________。
第二条赠与目的:_________。
第三条本赠与合同(是/否)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所附义务是:_________。
第四条赠与物(是/否)有瑕疵。
瑕疵是指赠与物的_________。
第五条赠与财产的交付时间、地点及方式:_________。
第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_________生效。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赠与人(章):│受赠与人(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邮政编码:│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p>精选阅读甲方(受赠人):_________(载明姓名、住址)乙方(受赠人):_________(载明姓名、住址)甲乙双方就获赠_________(载明受赠标的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___(载明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_________(载明证明甲方所有权的证据名称)二、受赠财产的状况:1.名称:_________2.数量:_________3.质量:_________4.价值:_________三、受赠目的:_________四、受赠物的交货1.交货时间:_________(载明交货的具体内容时间)2.交货地点:_________(载明具体内容的交货地点)五、乙方应当在_________(载明具体内容的期间)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迁移的相关手续,逾期可办的,视作婉拒受赠(也可以签订合同其他条件)。
法学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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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传播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启示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三、宪法与行政法学(一)宪法学1.论我国宪法性法律2.论宪法的制裁性3.论法治原则的实现途径4.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宪法功能的再认识6.宪政的中国语境7.人权原则之当代演进8.宪法司法化研究9.宪法诉讼制度初探10.我国选举制度改革初探11.对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12.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问题研究13.论大学生的宪法权利14.从网络暴力现象看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15.论新闻自由的权限16.安乐死与宪法权利研究17.论户籍改革制度与迁徙自由18.环境权入宪的理论探讨19.论基本权利的冲突与平衡20.财产的征收、征用与依法补偿21.宪政视野下的农村城市化问题22.乙肝患者生存权的宪法保护(疾病与平等:从乙肝歧视案谈起)23.论农民工的宪法权利保护24.论公民的住房权25.论人民代表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26.公务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27.论孙中山的宪政思想28.论美国式的违宪审查制度29.西方国家宪法保障制度比较研究30.弹劾制比较研究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三、宪法与行政法学(二)行政法学1。
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hetongfanben/格式合同定义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
“格式条款是当时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
与一般合同相比,格式合同有其自身的特点,在格式合同使用日益频繁的今天,我们应该对其性质价值等问题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同时对格式合同的规则要更加全面、规范、细致,是指更加全面地发挥其特殊功效。
价值正面价值:格式合同存在集中体现于其产生发展的合拍。
总结起来,格式合同有如下几个正面价值:效率价值安全价值公平价值补充价值负面价值:我们在论证并强调格式合同的正面价值的同时,毋庸置疑,也得承认其带来的负面价值。
如对合同自由平等实质公平的相对限制。
因此,造成格式条款规定的权利义务不平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合同的公平价值。
分别是对合同自由的相对限制,当事人地位的相对不平等,形式上相对的公平到实质上结果的不公平。
限制条件从合同建立目的,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达到公平的目标,为格式合同,也就是所谓的格式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限制:第一,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合同无效;第三,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格式合同产生的条件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
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制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事生活领域。
在当今社会经济生活和市场交易中,各种各样的格式合同随处可见。
特别是在自然垄断型的公用企业,以及维修旅店餐饮和其他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服务性行业中,格式合同的使用已司空见惯。
论格式合同的价值
二、 格式合同的负面价值 格式合同并不是完美的法律事物, 在发展过程中, 它也 暴露出很多负面价值。它在促进交易的效率、 安全和公平的 同时, 还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自由 、 公平和诚信等价值, 下面 分述之。 ( 一) 对契约自由原则的负面价值 。 自罗马法以来, 契约 自由理论就被捧为经济交往的圣经 。 然而发展到格式合同, 这种理论却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 格式合同为一方预先 拟定, 并且在签订过程中不允许对方协商, 只能表示接受或 不接受。相对方也可以根据契约自由原则不与之交易, 然而 它会发现不论到哪里他面临的都是相似格式合同文本 。 在 某些垄断行业面前, 相对方更是连选择的余地都没有 。 即使 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并不是相对方希望的, 但由于他缺少协商 “自由 ” 的权利, 以至这种 无法真正的显示出来, 体现在格式 合同上的只能是一种无奈的自由 。 应该说, 格式合同是契约 但是它却对契约自由的存在构成了威胁, 自由发展的结果, 以至美国学者格兰特 · 吉尔莫认为格式合同是导致契约自 由死亡的原因之一。随着时代的发展, 格式合同已突破了原 来契约自由的框架, 它假借自由之名, 行强迫之实。 而契约 自由对之竟无任何办法 。 这就要求我们对契约自由原则进 行修正, 把原来的绝对契约自由修正为相对契约自由 。 在格 式合同中, 只有相对方了解的全部条款都是公正的, 这才能 否则只能是无奈的自由, 强迫的自由。 算是真正的契约自由, ( 二) 对公平原则的负面价值 。 由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一 方多为经济或法律上占绝对优势的企业, 为了本企业的利 益, 他们往往将责任推到消费者一方, 或者不正当的免除自 在总体上可能与优势 己应负的责任。消费者虽然人数众多, 企业抗衡, 但是这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论证, 现实生活中是不 根 会出现的。消费者都是以个人名义相对于这些优势企业, 本影响不到他们做出的决断 。 这些定型化的格式合同在发 合同权 挥提高交易效率的同时也暴露出格式合同恃强凌弱 、 利失衡的弱点。笔者认为, 应该从格式合同发展的全过程看 待这个问题。格式合同产生的最初原因应该是实现规模效 应, 降低交易成本, 提高效率。 在之后的发展中, 逐渐看到可 以在其中规定一些免责条款等, 使格式合同变成了追求自身 利益最大化而把风险与责任转嫁到相对方( 下转第 160 页)
论格式合同的价值取向
生活 的健康安全发展需要选择一种相 对安全的合同形式以保 障交易的安全
二 格式合同的价值优越性
第二 ,格 式合 同的要约具有广泛
正如德 国哲学家尼采所言 :一切 性 。 “ 鉴于 格 式合 同 的专 业 性 、 业 性 和 职
性 ,其相对 人则具有不特定性 和社 会 现 存 的都 兼 是 合 理 的 和 不 合 理 的 , 在 书面明示的特点,适应 了市场交易的
期 的科 技和经济发展 状况相 适应的 。 是基 于法律 或事实 而形成 的垄断 陛经 应者而言 , 由于边 际利润取决于效率 , 发展到现在 ,格 式合 同已经广泛存在 济组 织 , 自来 水 、 如 电力 、 电信 、 天然 不可能与个别消费者逐一就合 同内容
于诸如 日用 消费 品买 卖合 同、电气供 气 、 煤气 、 铁路 、 邮政 等企业 是根据法 进行磋商 ,而且事实上 也没有这个必 应合同、 煤气供应合同、 有线 电视传送 律 规定而享有 垄断 陛经营权 ,几乎没 要 。鉴于 内容的固定化 ,形 式的标准 合同、 运输合 同、 旅游合 同、 住宿合 同、 有竞争对象 ; 银行 、 险、 保 运输、 证券等 化 ,以及要约方总为特 定而承诺方总 保险合同及 一定的分期付款买卖合 同 企业 则在 事实上具有垄 断性 的经营地 是广泛的特点 ,印刷的和批量制作 的 等之 中。那么什么是格式合 同呢? 位。 与此相反 , 格式合同的相对 人则完 合 同 的引 进 ,无 疑 精 简 了缔 约过 程 中 力和社会成本 , 加速 了交易的进行 , 避 其次 ,格式合 同可以维护交易安 根据 我 国 合 同法》 3 第 2 全处于附从的地 位 ,他们多是公用行 的复杂程序 , 约了当事人的时间、 第 9条 节 精 款的规定 ,所谓格 式合 同是指 当事人 业的个人消费者 。 为了重复使用 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 合 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的条款 。这一法 复 杂 的 现 实情 况 。 由于 单元 化 的消 费
浅析格式合同与政府干预
浅析格式合同与政府干预[摘要]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和特征,被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一方面节省了大量的订约时间,加速了交易的进行,改变了传统条件下一个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反复要约和承诺方能成立的非经济行为,消除了复杂的讨价还价程序。
另一方面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使企业预先计算成本、利息、风险负担、付款期限,对耗损、不可抗力所致损失亦能预先将其减少到最低限度。
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
这就迫切需要对格式合同加以政府干预,以达到平衡交易双方利益,体现平等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格式合同;价值;政府干预一、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格式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在学理上定义为:标准化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
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在我国,格式合同也非共同接受的名称,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称之为附从合同、定式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
《合同法》第39条称之为格式条款。
[1]尽管对格式合同的称谓不一,但其内在的本质与法律特征是大同小异的,一般说来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格式合同的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格式合同的有关条款全部或部分由当事人一方预先确定,这一点是不同于一般合同的,一般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拟订的。
(二)格式合同具有稳定性和重复性格式合同条款一经拟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稳定性。
这种稳定性表现在:一方面合同条款不能随意修改,欲与之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完全同意才能成为缔结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另一方面格式合同多是由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印制成书面的固定的形式以便使用和当事人了解而重复性是指格式合同的反复使用性。
从价值冲突出发谈与法律相悖格式合同的司法规制
从价值冲突出发谈与法律相悖格式合同的司法规制摘要:随着经济的进步,格式合同的出现对现代合同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对促进缔约的便捷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格式合同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传统的订约方式,尤其是对合同的契约自由原则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作用。
本文从价值冲突出发,分析了格式合同价值冲突的原因性和规制与法律相悖格式合同的意义,并结合我国当前的经济条件,提出了对与法律相悖格式合同司法规制的建议。
关键词:价值冲突;格式合同;司法规制中图分类号:df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5-0081-02一、格式合同价值冲突的原因性分析经济生活中,格式合同随处可见,主要是基于格式合同对于促进交易的迅捷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另一方面,一些商家利用自己在信息方面的优势,违背己方提醒消费者注意的义务,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然构成了契约上的欺诈性行为,从法律的公平角度出发,这是有悖法律的。
究其原因,导致格式合同出现与法律相悖的原因主要是格式合同价值冲突。
所谓的价值冲突是指在交易过程中因为交易双方所追求的利益不同而在价值的追求上发生了冲突。
这种价值冲突的内因是传统型契约自由原则的缺陷造成的,根据契约自由的理论,任何合同的价值取向都应当建立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契约的缔结是双方在地位和人格平等基础上而从事的一项合法的民事活动。
“法律的惟一崇高使命就是捍卫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志。
”因此,即使是格式合同,其也不能脱离这一根本原则而单独生存,传统型契约自由原则的缺陷在于它没有考虑到以下两三个方面:(一)具有民法上平等地位的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地位上存在着一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关系;(二)由于信息的非对等性,使一方当事人在接受信息方面的劣势具有明显的突出性,这就更加剧契约的不平等性关系;(三)基于以上的两种不平等,则必然会导致一种结果上的不公正。
契约自由原则在价值的取向方面,忽略了人们在经济活动的交易过程中趋利性,忽略了在经济活动中合同的缔结有时并不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平等的地位而建立的。
格式合同的价值冲突:效率与公平
关键 词 格 式合 同 公平 中图分 类号 : 2. D93 6
引言
效率
法律规 制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0 9(090 —5-2 10—5 220 )7100
一
、
维护 社会 心理 平衡 、 增进 社会 稳定和 谐之 上 , 能完全运 用经 济 不
最后 。 国的经 济基础 是公有制 , 我 而西方 格式 合同在给 社会生 活带来 方便 的同时 , 中的缺 陷也被暴 意义上 的效 率范 式衡量 : 其 经济 基础 的差异要 求我 国的法 律维护 露 出来 。 一方 面 , 式合 同可 能加重 契 约 自由可能 失之 公平 的不 社会 的经济 基础 是私有 制 , 格
经济 资源 配置 的要求 ; 二 , 第 在经 济活 动中 , 济关 系双方拟制格 当使 各 个经 济 主体地 位 和资 格具有 平等 性 。但在 我 国二元 经济 经 式合 同的过程是 否满足效 益最 大化 的宗 旨, 式合 同的制订与 实 体制 下 , 格 国家产 业 政策 导 向、 史遗 留 问题 等等 导致各 个经 济主 历 施必 须考虑 成本投 入与产 出效益 的 比率 , 并且应 当将不 必要的 消 体在 法律上 的有 了形 式的地 位和资格 平等 , 实际上在 经济地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位上
足。 契约 自由以 自由主义 经济 为其经 济理 论根 据 , 而上 的将所 人 民大 众 的利益 , 免法律 制度 走 向维 护垄 断、 形 避 私有 的误 区。 因
有 人 都 当作契 约主体 , 没有考 虑各 个主 体之 间的 能力差异 , 如英 此 格式 合 同在 我 国的运用 又具有特 殊性 : 在衡量格 式合 同效率 的 国学 者阿 蒂亚所 说 : 传统 的契 约 自由原则 很少 注意 到缔约人 之 “ 间的 不平等 关系 ” 正是这 种缔 约人在 法律 意义 上平等 但经济 意 。 同时还 必须 考虑 社会 资源 配置 和社会福 利 分配 的导 向性 。 格 式合 同效率 的涵 义与 特性 所具有 的差 异 决定 了 以纯 粹经
经济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制调整研究
经济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制调整研究摘要:格式合同显著的特点就是能够节约成本并减损相对人权益的两面性,其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态,往往出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以后,正是因为这样,就必须要强化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制。
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们国家的民法规制格式合同都还是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有必要对经济法规制格式合同的具体方式进行探索,希望能够实现对其不断完善。
关键词:格式合同规制经济法民法一、格式合同的基本概念所谓格式合同,就是指合同一方为了实现重复利用而事先拟定好的未与对方进行协商的条款。
从这样一种定义就可以看到,格式合同的显著优势就是能够提高交易的速度,并一定程度上节约与不特定的多数人所进行谈判的成本,但其应用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就是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有可能会更加注重自身的利益而在合同当中排除对方权力或者是免除自己义务,这对于合同的另一方就是不公的。
正是因为这样,我们就应当客观的认识和看待格式合同在实际环境当中的应用,把握住其节约成本和减损人权的两面性,除此之外,还需要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来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
二、民法规制格式合同的局限性分析在我们国家的民法当中,对格式合同规制有所体现的主要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在《民法通则》当中主要强调的是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而在《合同法》当中则对格式条款的效力有所规定。
由此可以看到,我们国家在民法当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制是具备一定的体系的,但仍然存在着较多方面的问题,下文当中逐一分析说明之。
(一)民法规定的引致条款需援引民法以外的规定作为“准据法”《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中在规定“准据法”时并不仅仅只局限于这样两部基本的法律,反而是还需要公法或者是其他公司融合性的法律来共同对其进行强制性的规定方可生效。
这样一种要求的提出主要是因为格式合同本身就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着经营者统治工具的角色,容易在生效的过程当中损害合同另一方的实际利益,严重的时候甚至会影响到整个国家的利益,而这样一种状况则非民法所能处理,正是民法应用上的局限催生了这样一种新的规定和要求。
如何规制格式合同来确保消费者权益
如何规制格式合同来确保消费者权益[摘要]经济学理论表明,市场的力量引导了格式合同的产生,因为它不仅仅可以确保市场交易的高效进行,甚至对接受方来讲也是非常有利的。
然而市场经济的一些固有缺陷往往会导致作为接受方的消费者权益受损,格式合同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一项协议应当起到调解作用,以确保这种消费关系的平衡。
文章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对格式合同事前、事中、事后的规制。
[关键词]格式合同;消费者权益;规制一、格式合同的价值以及规制格式合同的必要性(一)格式合同的价值格式合同中的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且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W. David Slawson曾估计,99%的合同并不是柏拉图式的那种双方协商达成共同认可的协议条款,而是在一方定好的合同上的双方协商。
①现代商业活动十分频繁且复杂,如果每项交易都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达成合意,那会大大降低交易的效率,使交易活动与高速发展的经济脱节,用格式合同替代繁琐的谈判就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二)格式合同规制的必要性1.“有限理性”的消费者不能保证合同合意合同关系的买卖双方通常是就产品问题发生分歧,特别是产品价格、产品属性、产品功能等。
因为买家是“有限理性”的决策者,并不是完全理性的,他们往往在制定决策时只考虑到商品部分特性,而忽略其他的部分。
甚至有些买家受品牌效应的影响,根本不看格式合同的条文。
Denning大法官在Neuchatel Asphatel Co.v.Barnett案②中所指出的:“我们不能允许打印好的格式合同变成为粗心者准备的陷阱”。
所以,如果合同是在匆忙的非正式的方式下签署的,那一些条款很可能与接受方所要达成的合同的整体目的不一致。
2.确保市场诚信和社会公共利益事实上,一个运作良好的市场是可以确保买卖双方都满意那些协议条款的。
同样地,格式合同的规范和公正不仅仅能确保买卖双方交易过程的顺利进行,使双方达到双赢,而且能够促使社会经济的高效发展和社会诚信度的大大增强,确保良好的社会风尚的形成,给经济发展提供一个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研究合作协议范本9篇
研究合作协议范本9篇第1篇示例:研究合作协议范本一、协议背景为加强各方在研究领域的合作,促进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特订立本协议。
二、合作内容1. 合作双方将在(描述具体研究领域)进行研究合作,共同开展(具体研究项目或课题)的研究工作。
2. 双方将依据各自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共同制定研究方案,明确研究目标和计划,并合作开展实验、观测、分析和论证工作。
3. 双方将根据合作需要,互相提供必要的研究设备、资料和人员支持,确保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双方将就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成果权益分配等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相关协议或备忘录。
三、合作期限本次合作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研究项目完成之日止。
如需延期合作期限,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四、合作机制1. 双方将设立联络人员,建立合作机制,及时沟通和协调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2. 双方将定期举行联席会议,就研究计划、合作进展、成果交流等内容进行讨论。
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和学者参加会议。
五、保密条款1. 双方将严格保密合作过程中涉及的所有信息、数据和成果,不得泄露给第三方,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2.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签署保密协议,进一步明确保密责任和措施。
六、经费支持1. 合作中所需经费将由双方共同承担,各自按约定比例提供资金支持。
2. 经费使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金管理规定,确保合理、规范和透明使用。
七、合作成果1. 双方将共同享有研究成果带来的知识产权,合理分配成果权益。
2. 双方将就成果的发布、推广和应用达成一致意见,合作推动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八、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相关规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负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九、争议解决双方如就本协议内容或履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事项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格式合同的价值与完善
掩嚣金属鲍偷值绔霭蓦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
19世纪中期以来,伴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社会经济出现了迅速腾飞,特别是消费领域和公用事业更是一日千里。
于是作为日常贸易法律表现形式的格式合同广泛出现在社会经济生活中。
格式合同的发展与广泛应用,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系歹0法律和实际问题,比如其与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左,成为一些商家垄断工具,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等。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格式合同在不同的国家与地区有着不同的名称,在法国称为附合合同,德国称之为一般契约条款或者普通契约条款,英美称之为标准合同,台湾地区称之为定性化契约。
在我国格式合同也非共同接受的名称,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称之为附从合同、定式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中华人民关和国合同法》第39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称之为格式条款。
尽管各国对格式合同的称谓不一,其实他内在的本质与法律特征是大同小异的,一般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l髂式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订.具有预先翩定性这一点不同于一般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拟订的。
预先拟定在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由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在经济实力上占有明显优势的企业单方制口张立姜红玲定;二是由企业或企业集团与较多的交易对方共同参与制定;三是由第三人(一般是由具有专门知识或法律赋予权力的部门)就特定交易而拟订。
2.格式合同具有不可修改性、稳定性和重复性格式合同条款一经拟订,与之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完全同意才能成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入,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
在一定的时期内,所有的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都按照同一合同缔约,具有稳定性和重复性。
3.格式合同的内容具有科学性、规范性、完备性的特点①格式合同的条款一般是经过较长时间反复运用与实践后总结出来的,有一些是专门部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行业机构制定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能够正确反映所涉行业的客观规律与特殊要求,具有客观,性和完备J性。
合作研究协议书格式5篇
合作研究协议书格式5篇篇1甲方:XXX大学(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共同关注某一研究领域,并愿意共同开展合作研究活动,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研究项目名称及目的一、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项目目的:双方共同合作,致力于解决该领域内的____________问题,共同推进学术进步和技术创新。
第二条合作期限及成果归属一、合作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完成研究项目并发表相关成果为止,具体日期视项目进展情况而定。
二、成果归属:合作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发表或利用。
若涉及专利申请、技术转让等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
第三条合作内容、方式与责任分配一、合作内容:双方共同开展____________领域的研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等。
二、合作方式:双方确定以联合研究、共同承担任务的方式进行合作。
甲方提供____________等支持,乙方提供____________等支持。
具体分工如下:1. 甲方负责____________;2. 乙方负责____________。
三、责任分配: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职责,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时履行约定职责的,应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格式条款的价值分析及规制取向
身难以克服 的缺陷 严重威胁 着作为合同法基石的契约 自由原则 。 元化的消费者在经济地 位、信息 专业知识等方面的欠缺 交易
在 以效率与公平之协调为 目标的今 天 放任格式条款 的流弊或简 中常常处于劣势 而供方 ̄ I 完全掌 握市 场的中心 控制权力。于 II I
单地对其说不 都是非理性 的态度 。合理规制格式条款 ,完善我 是 , 在格 式条款的订立过程 中 制定者基于 自身的经济优势地位 ,
结 出来的 ,较能科学地反映所涉行业的客观 规律 与特殊要求 .另 鉴于格 式条款 的专业性、职业性和书面明示的特点 .适应了市场 方面 .格式条款具 有确定性和不变性 ,相对人没有或极少有对 交易的需要 .保障 了交易安全。
一
合同条款 提出修改意见的可能 ,只能要 么表示全部接受 ,要么完 全拒绝 .不存在协商的余地 。 第四 , 格式条款 的要约方一般 都是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企 业 ,
国的合同立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 非常重要的现 实意义
一
运用各种手段追求 自身价值 的最大化 甚 至不惜在合 同中加进一
些牺牲对方合法权益、对其进行经济压迫性的条款 ,这在近几年 格式条款的产生是与1 世纪末期的科技和经济发展状况相适 我国的司法 实践中表现得 尤为突 出。 9
、
【 词 ]格 式 条款 关键 价 值 分析 规 制 途 径
[ 要 ]格 式 条款 是 现 代 化社 会 大量重 复生产 和 交 易的产物 ,在 交 易规 模 化、 效益 化 摘
格式条款最早始于 1 世 纪中后期 的保险业与铁路运输业 2 有竞争 对象;银行、保险 运输 证券等企业则在事实上具有垄 9 O 世 纪 被 广 泛适 用于 公 用 事 业 尤 其 是 在 4 年 代 以 后 更是 盛 行 于 几 断性的经营地位 。与此相反 格式条款的相对人则完全处于附从 O 乎所有的商业领域 。在目前普通人订立的合 同总数 中 格式条款 的地位 他们 多是公用行业的个人消费者。 的数量大约占9 % 以上。但是格式 条款 自产生之 日起就存着在 自 5 但是 即便如此界定 也难 以涵盖复杂的现实情况 。由于单
有关研究报告订购合同6篇
有关研究报告订购合同6篇篇1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订购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供应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对乙方所进行的研究项目具有浓厚的兴趣,并有意订购乙方的研究成果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订购研究报告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标的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关于__________的研究报告。
2. 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研究背景、研究方法、研究结果、结论与建议等部分。
二、订购内容1. 甲方订购的研究报告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
2. 报告内容须满足甲方的需求,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分析、市场竞争状况、发展趋势等。
3. 乙方承诺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存在虚假内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订购价格及支付方式1. 订购研究报告的总价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金额的______%作为预付款。
3. 乙方完成研究报告并经甲方确认后,甲方支付剩余款项。
4. 支付方式:__________(如: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支付等)。
四、交付期限与方式1.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______个月内完成研究报告。
2. 交付方式:______(如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纸质版邮寄等)。
3.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研究报告无法按时交付,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商确定新的交付时间。
五、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涉及本合同的商业信息和技术资料保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2. 乙方在完成研究报告后,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销毁所有关于本项目的相关资料。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约定支付款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保留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2. 若乙方未按约定提供研究报告或提供的报告不符合约定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格式合同的价值分析
以“ 合理 的方 式” 提醒 对方注 意 : 免 除和 限制 格式合 同提供方 责任 的相 关条款 , 并 且依 照对 方的要 求对 这种特 殊的 条款进 行说 明 。 进而 , 在《 合 同法 司法 解释 ( 二) 》 对 本 条中 “ 合理 方式 ” 进 行 了解
、
关 于格式 合 同
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若存在两种解释则按照对提供格式条款
如果 格式 条款 与非格 式条 款存在 冲突 , 则依 照非 我 国在改革开放 以前是 严格 的计 划经 济 , 合 同需要经 过严格 方不利 的解 释 。 的行政 审批 , 将行政性 纳入到 合同 的订立 中不仅违 反 了合同 自由 格式 条款 以体现 合 同 自由原则 。 另外 , 我 国《 消 费者权 益保护 法》 原则而 且 使得经济 发 展缓慢 。 但是, 这 并不 能否 认在 计划经 济的 第二十 四条 也规 定 了经 营者 不可 以格式 合 同侵害 对方 的合法 权 指 令下 产生 的合同也 具有一 定的格式 合同性 质 , 只 不过这种 合同 益, 同时规定 了合 同 、 通知、 声明 、 店堂 告示无 效 的情 形 。
( 一) 格 式合 同的 渊源
格 式合 同产 生于 l 9世纪 垄 断资本 主义 时期 , 在 这一 时期资 释 , 这种 合理 方式 应 当足 以引起对方 注意 , 包 括运 用一些 特殊 的 本 主义商 品经 济高速发 展 , 打破 了 自由资本主 义 时期崇 尚绝 对 自 文字 、 符 号、 字体 等易 于识别 的方式 , 并且对这 种条款进 行说 明 以 由的价 值理念 , 使得 当事 人协商 的契约 受到 了一定 的限制 , 当过 使 对方 当事 人能够 明确 。 在该解释 第 九条 中规定 了没有遵 循 《 合 渡 到资本 主义垄 断时期 时这种 绝对 自由理念 更加受 限 , 垄 断性的 同法》 三 十九 条而产 生 的后果 , 格 式 条款提供 方对 格式合 同中免 大型 企业 以其优势 地位单 方面拟 定合 同, 对方 当事人 要么签 订合 除限制 己方责任 的条款 应当提 示说 明, 未尽该 项义务进 而导致对 同受制 于垄 断企业 , 要么选 择不 签合 同不接 受服 务 , 此 时格 式合 方没有注 意到有 损 自身利益格 式条款 的 , 对方 当事人可 以 向人 民 同便 逐 步形成 了。 加之 后来 公用事 业私有 化发 展 , 对方 当事人 已 法 院 申请 该项 格 式条款 的撤 销 以保 障 自身的 合法权 益。
合同格式条款存在的价值分析
2010年4月第13卷第2期西安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Xi ’an Unive rsity of A rts and Science (S ocial Sc iences Editi on )Apr .2010Vol .13 No .2收稿日期3作者简介王丽美(—),女,山东昌乐人,西安广播电视大学文法部文法教研室讲师,法学硕士。
合同格式条款存在的价值分析王丽美(西安广播电视大学文法部,陕西西安 710002)摘 要:合同格式条款是体现单方意志性的定型化契约条款,它与传统契约自由原则相违背,所以有人质疑它存在的合理性,但在现实生活中格式条款却有强大的生命力。
从“存在的就有一定的合理性”的哲言出发,可以揭示出格式条款存在的合理价值。
关键词:格式条款;合理价值;经济价值;安全价值;公平价值中图分类号:D9231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77X(2010)02-0117-03 德国著名哲学家黑格尔曾说“存在的就是合理的”。
笔者认为,这样的哲言过于武断,但是“存在的就有一定的合理性”,这样的具有辩证思想的论断则是毋庸置疑的。
用这一论断来评价合同的格式条款的存在价值,也是十分中肯的。
从形式上来看,格式条款是指在交易中处于经济、政治优势甚至垄断地位的条款提供方,为了将来与不特定相对方订约而预先拟定,不与相对方协商,体现单方意志性的定型化契约条款,它的出现与传统民法的契约自由原则是相违背的。
[1](P2-4)因此,美国契约法专家格兰特吉尔美慨叹:“契约与上帝一样,已经死亡了。
”[2](P 200)但在现代生活中,普通人所订立的合同总数中,由格式条款构成的格式合同的数量已占到9成以上,如车票、船票、飞机票、存款单、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通信服务合同、停车场与剧院的收据、百货商场的售货小票、加油站的加油收据等等都是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具有如此强的生命力完全可以用“存在的就有一定的合理性”这一哲言来解释。
论格式合同的价值冲突与立法规制方式
论格式合同的价值冲突与立法规制方式【摘要】格式合同与古典契约理论存在着价值冲突,冲突的内因是传统合同自由原则的缺陷。
在现代合同自由理论下,格式合同的价值取向应当是公平正义,应通过立法手段,完善调整格式合同的法律法规,以矫正格式合同关系中的不平衡,更好地保护在合同关系中居于不利地位的弱者,从而保障交易公平,实现社会公正。
【关键词】格式合同;价值冲突;价值取向;立法规制0引言在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生产、交易以及人们的生活消费等无不是通过合同实现的。
格式合同因其大大简化了交易的过程,省略了意思表示的交换,维护交易安全,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等优点而被人们所广泛接受。
但格式合同也是一把利弊并存的双刃剑,其对社会公正价值的负面影响也日趋严重,不容忽视。
其不可协商的条款使得合同相对人的合同自由受到极大的限制,而且格式合同中往往存在不公平条款,对合同风险的分配往往不合理,需要在法律上予以规制。
本文试图从各国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的比较分析中,试分析格式合同价值冲突的表现以及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恰当地规制格式合同。
1格式合同的内涵“格式合同”是一个外来词,在各国立法体例和判例学说中,称谓不一,理解各异。
德国法律中称为“一般契约条款”或者“普通契约条款”,法称为“附合合同”,英、美称之为“标准合同”,我国台湾称之为“定型化契约”,葡萄牙、澳门称之为“加入合同”,中国大陆学者则称之为“定式合同”、“标准合同”等。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称之为“格式合同”,新《合同法》则称之为“格式条款”。
尽管在称谓和理解上不一,但在意义上并无太大差异。
本文使用格式合同一语。
所谓格式合同,它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定好了合同的条款,而且在订立合同时无须与对方当事人就其进行协商,只要相对人同意签订即意味着其决定全部接受了这些条款而签订的合同。
即另一方当事人要么从整体上接受合同所列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
[1]格式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首先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也就是说有一般合同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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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价值之研究(一)“摘要”: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与特征,被应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但它也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些许付面影响,本文从格式合同的发展过程及法律特点出发,结合我国与外国关于格式合同的立法实践,重点探讨了其价值与不足,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以期能够对解决此类问题略进绵薄之力。
“关键词”:格式合同格式条款预先拟订价值规范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19世纪中期以来,伴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社会经济出现了迅速腾飞,特别是消费领域和公用事业更是一日千里。
于是作为日常贸易法律表现形式的格式合同广泛的出现在了社会经济生活中。
在目前普通人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格式合同的数量大约占95%以上。
一位西方学者甚至认为格式合同占现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所欠数量的99%,成为当今主要的合同形式,有学者称“我们生活在格式合同的世界里”。
格式合同的广泛应用,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系列法律和实际问题。
如其与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向左,成为商家垄断的工具,损害消费者权益。
一、合同的概念格式合同(standardformcontract)或称为附和合同(addesioncontract)定式合同、附从合同、标准合同、定型化契约。
在法国称为附合合同,德国称之为一般契约条款或者普通契约条款,葡萄牙法、澳门法称之为加入合同,英美称之为标准合同。
台湾地区称之为定性化契约。
在我国格式合同也非共同接受的名称,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称之为附从合同者,定式合同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称之为格式条款。
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条款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二、格式合同的产生与发展经济的发展推动着社会各个领域的进步,格式合同的出现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和社会背景,在简单的商品交换时代,由于商品交换很难形成规模交易,交易合同的订立均需要当事人的具体协商。
自由资本主义节段,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社会科技与生产力得到飞速发展,社会商品与生产资料得到一定的丰富,格式合同的产生有了物质基础。
其后,“合同自由”成为合同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
表现在法律上便是注重当事人意思一致的内容。
而轻视意思表示的形式。
合同自由被认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合同法上注重规范赋予当事人自由订立合同不可排除法律的适用,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就得到飞速的发展,在《法国民法典》1134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法律的效力。
”在垄断阶段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垄断性大企业的形成与发展,以及公用事业的私营化,19世纪保险业与铁路运输业开始出现了格式合同。
20世纪20年代后公用事业广泛的采用格式合同。
40年代后,在商业领域盛行,代了近代我们已经生活在格式合同中了。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与广泛应用,网络时代、电子商务的到来,一些网络公司纷纷使用拆封合同,(shrink-wrapcontract)和点击合同(click-warpcontract),在西方发达国家,合同总数的99%为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本身使用简捷,省时,经济,体现了经济生活高速效、低耗费的特点与交易高速度的要求,这是格式合同产生的直接原因,台湾民法学者黄越钦先生认为,格式合同之所以日益普遍,主要有三种社会动机:(一)法律行为产生或缔约行为的强制性倾向(三)缔约、履行大量的发生于不断的重复。
(三)以大量生产消费为内容的现代生活关系,使得企业与顾客均希望能够简化缔约的程序。
另外,垄断的出现、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的提高是格式合同产生的重要原因,垄断者用自己强大的经济实力和优势地位,谋去不公平利益,格式合同成为一种他们手中掌握的最好不过的工具。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以及社会对交易简洁、省时高效的要求,导致了格式合同的泛滥。
三、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尽管各国对格式合同的称谓不一,但这并不能对我们正确理解这类合同造成很大的影响,其实他内在的本质与法律特征是大同小异的,一般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格式合同的有关条款全部或部分的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订,具有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
这一点是不同于一般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拟订的。
格式合同的拟订在法律实践中有三种情况:(一)是由合同当事人即在经济实力上占有明显优势的企业或集团单方制定。
(二)作为企业或企业集团与作为交易对象的顾客共同参与制定。
(三)由不属于交易当事人中任何一方的第三人、具有专门知识或法律赋予的权力就特定交易而拟订。
第一种情况采用的最为普遍。
2、格式合同具有不可修改性、稳定性、重复性。
格式合同条款一经拟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稳定性,不能随意修改,欲与之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完全同意才能成为缔结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
当事人在主动自愿表示订立格式合同的意思表示时,视为已完全同意了格式合同中的全部内容条款。
3、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承诺方的不特定性。
广泛性是指,合同要约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而非针对某一特定对象,格式合同内容为供多数契约之用的本质。
持续性是指要约总在较长时间内发生效力,在合同制定者改变其经营策略以前该要约都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
细节性就是指该要约一般包括了合同的全部条款,无须也不允许对方承诺是对要约加以任何修改。
4、格式合同内容具有规范性,完备和定型化的特点。
(一)格式合同的条款一般是经过较长时间反复运用与实践后总结出的,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
(二)格式合同的订立针对的不是特定人,而是欲与预先拟订合同方定约的不特定的所有人。
(三)格式合同的订立接受合同法规的规范,有一些是专门部门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组织行业机构制定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能够正确反映所涉行业的客观规律与特殊要求。
5、在格式合同的拟订中使用人占有决定的经济、政策、行政、市场规模优势、身份优势,相对人处于弱势。
地位上存在着不公平。
使用人利用在经济或其它方面的绝对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协商的可能性。
表现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垄断。
法律上的垄断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对特殊行业或领域享有独占经营权。
诸如天然气,水,电,保险,邮政,海上运输,等行业的垄断经营,他们根据法律规定而享有垄断经营权,几乎没有竞争对手,事实上的垄断地位指一方依据经济实力等条件而在事实上形成的垄断性经营地位。
如银行、保险、远洋运输等行业。
当事人的这种垄断地位常常被称为“契约环境的不公正”。
6、格式合同的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格式合同多是由提供商品或劳务的一方印制成书面的形式以便使用和当事人了解。
在实践中并非能够排除非书面形式的格式合同,但有一些学者认为美容美发合同就是一例。
也有学者认为以美容美发合同来表明格式合同不以书面明示为限的事实是欠缺说明力的,在实际生活中,特别是在一些不是很正规或上档次的美容美发店中进行消费是可以进行讨价还价的,以至最后形成一致协议。
所以美容美发合同在这方面法律证明力不足。
7、格式合同在应用上具有反复使用性的特点。
我们从格式合同的概念中不难看出,格式合同是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的。
正是反复使用的这一特点才需要我们预先拟订出来,否则预先拟订出来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
有一些学者认为“反复使用”不能作为格式合同单独的特征存在,原因是有的格式条款仅使用一次,并没有被重复使用,而有的经过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的普通合同条款,反而重复使用多次。
但笔者个人认为在实践中我们并不排除上述情况的存在,马克思唯物主义认为万物都有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我们不能拿其特殊性来掩盖他的普遍性,有的格式条款仅仅使用一次,这种情况毕竟是少数,是特例,在日常经济生活中格式条款广泛的应用与普遍存在是不争的事实,我们仍然不能排除格式合同的重复性这一特征。
四、格式合同价值分析(一)格式合同价值之优异性。
格式合同以其高效快捷的缔约优势,逐渐代替普通民事合同而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最主要的合同形式。
随着经济的发展,格式合同的作为经济交易手段的重要性将更加明显,作用也必将更加突出。
第一、降低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益,节省交易时间这一点体现了格式合同的交易价值。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行各业都在追求效率,力争以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利润,现代的商业环境中交易高速的进行,特别是在交易频繁的商品、服务、运输行业,不可能与个别的消费者逐一订立合同。
格式合同内容上的格式化,特定性精简了缔约的程序,适应了现代商业发展的要求。
第二、格式合同可以维护交易安全,预先分化风险,预测潜在的法律责任,将风险转移给第三人。
这是格式合同的安全价值。
现代市场交易活动中,随着高新技术在生产和生活经济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格式合同当事人不可能对未来作出完全的预测,不确定或偶发事件,激烈市场竞争、内在变化的市场行情,以及各种促销手段及宣传媒介往往缺乏诚信与职业道德,经济生活的健康安全发展需要选择一种相对安全的合同形式以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格式合同本身具有的安全价值,预先性、确定性、稳定性的特点,适应了市场交易的需要,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
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种原因:(1)、格式合同由要约单方精心制定,可以充分考虑合同的各种情况,吸收成熟的合同经验,格式条款的制定是由专业人员或组织该专业的专家从事该行业经验丰富的人员制定,具有预见性、稳定性减少了“陷阱合同”。
甚至蒙蔽和欺诈,为企业保驾护航。
(2)、格式合同以书面形式明示,权利和义务明确。
个体条款金国反复实践运用,使企业合理的规划生产和经营适应市场的需求,避免了“偶发事件”的影响。
(3)、合同条款具有专业性、职业性最大限度的分化风险,因此,他能够限制风险范围,尽可能的减少当事人的责任与损失。
第三、对于不特定当事人具有公平的价值,在现代商品交易与交换合同中,公平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倡导公平与谴责不公是法律的价值所在。
①、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是为了大量重复使用而事先拟订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同时又具有确定性与连续性,他不会因当事人的合同地位,履行能力以及社会地位的不同而修改条款,他为不同条件的人提供了自由交易的公平机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价值。
②、在现代合同关系中,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地位交涉能力经验以及法律知识层次,拥有的交易信用也同样是不均衡的,特别是公用事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可能单独订立合同的情形,若容许单独订立合同反而造成不公平情形的出现。
③、公用事业领域“大众化”的格式合同为消费者的结构扩展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