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评选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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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评选命名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文化产业又好又快地发展,不断提高我市文化产业的总体实力和竞争力,通过先进文化企业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引导和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建设,根据文化部《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以及国家、本市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化产业园区是指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大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具备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并具有专门的服务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文化产业综合集聚区。

文化产业基地是指具有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强,产业配套服务体系完善,专业领域贡献突出,并在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文化企业(机构)或文化产业某一行业的集聚地。

第三条我市文化行政部门及文化相关行业管理的演出业、电影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文物和艺术品业、艺术培训业、动漫业、广播、电视(传

输)、出版、版权、文化产品和设备及相关文化用品生产与销售业等领域的文化企业都可以根据本办法申报重庆市文

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文化产业园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申报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

第四条成立由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重庆市新闻出版局、重庆市国有文化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组成的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我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的申报、评选、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广播电视局文化产业指导发展处,具体负责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和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原则上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采取自愿申报的方式进行。实行动态管理,两年复审一次,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缔摘牌。

第六条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重点文化产业领域优先等原则,体现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社会投资、产业导向。对命名的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在政策扶持、投融资服务、信息咨询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并从市级示范园区、示范基地中推荐申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

第七条各区县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

辖区内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并给出初审推荐意见;协助评选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的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八条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评选条件

(一)借助高新科技,传播、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影响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二)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较强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速度较快;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做出业绩突出,在全市同类行业中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

(四)具有区县政府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文件和合法、完备的立项审批手续;

(五) 园区开发单位的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六) 有组织健全的专业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

(七) 有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公共服务平台不少于2个;

(八) 园区的规划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第一期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连续2年经营收入均在 5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中年经营收入大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不少于2家,入驻文化企业20家以上,占全部入驻企业60%以上,年文化产业收入占总收入的50%以上;

(九) 园区开发单位及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十) 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

第九条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条件

(一) 具有领先的策划能力、文化产品创新能力、市场营销能力、两个效益显著的优秀文化企业及品牌;

(二) 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 具有较强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速度较快,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在全市同类行业中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

(四) 有一支科学、高效的管理团队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员工总数的30%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同等资格条件)占员工总数的15%以上;

(五) 产业规模、经营收入及利税位居本市同行业前15名之内;

(六) 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七) 用于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知识产权保护的经费投入占经营收入的10%以上;

(八) 企业或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九) 行业集聚区要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和配套公共设施及公共服务平台;

(十) 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十条我市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评选条件的文化产业园区开发单位、基地管理单位和文化企业(机构)均可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需认真填写《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评选申请表》或《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申报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资质证书及近三年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

(以上三项需验原件留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申报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的基本情况;

(五)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六)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七)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八)《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评选申请表》或《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申报表》中所填报的各种数据的有效证明材料;

(九)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无误,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申报单位通过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网站()、重庆市新闻出版局网站()、重庆市文化资产公司主办的文创网()下载并填写相关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加盖公章连同其他书面材料一式三份报所在区县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各区县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的评选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推荐意见后将材料报送评选领导小组。由市评选领导小组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四条市评选领导小组聘请文化产业方面的专家、学者及政府相关部门代表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根据本办法及考察结果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评选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对申报单位及材料进行审核,评定出合格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评审结果在我市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期5天),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由评选领导小组授予“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或“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并颁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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