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报表
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001]
浙江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是指燃气经营者在一定区域内通过燃气管网向终端用户输送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第四条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与管道燃气经营相关;(三)合理性原则。
影响定价成本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行业技术政策、相关标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同时考虑促进经营者提高管理效率,保障用气安全的激励因素。
第六条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应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对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分析、审核,核定定价成本。
尚未正式运营的,应当以权限部门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等资料为基础,参考周边地区已正式运营的管道燃气经营者的合理费用水平核定。
第七条管道燃气定价成本包括购气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第八条购气成本是指管道燃气经营者支付给供气企业的燃气费用和运输装卸费用或向上游管输企业支付的燃气费用。
经营者以自产燃气输配给用户的,以自产燃气的成本费用为购气成本进行核算。
第九条输配成本是指管道燃气经营者在向用户输配燃气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输配环节职工薪酬、动力及水费、固定资产折旧、营运场所办公费、租赁费、修理费(含燃气表更换费、仪器仪表检验费等)、质量检测费及其他输配费用。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天然气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天然气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6.11•【字号】陕价成发[2010]81号•【施行日期】201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天然气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陕价成发〔2010〕81号)各用气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各天然气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精神,为理顺我省天然气价格与其他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合理制定天然气价格,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6月中旬开始在全省开展天然气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审范围和内容此次天然气定价成本监审的范围为全省所有城市天然气公司。
定价成本监审的主要内容为2008年、2009年主营业务(天然气)经营成本。
主要成本监审报表有(附件2):基本情况调查表、定价成本核算表、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分类明细表、管理费用明细表、财务费用明细表。
成本监审核算按照《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成本监审办法》附件1)执行。
二、工作安排天然气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省物价局成本分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统一安排,集中审核。
分三个阶段进行:1、部署、培训。
6月中旬,由省物价局对全省天然气公司成本监审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并对有关市物价局和企业成本核算人员进行培训。
2、核算、填报。
6月25日前,各天然气公司按照《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填写《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报表》,直接上报省物价局成本分局。
3、审核、结论。
7月初,省物价局成本分局与各设区市物价局成本监审机构共同对各天然气公司上报的《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报表》进行集中审核,出具《成本监审结论》。
三、有关要求1、认真搞好成本监审工作。
天然气定价成本监审是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重要程序,是科学合理制定天然气价格的重要基础工作。
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情况报告
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情况报告本次成本核算,xxx年至xxx年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成本核算表为核算基础,采取现场勘查、座谈、核对财务账目,以相关政策规定为审核依据,遵循费用核算客观、合法和合理的原则,核定定价成本。
下面是带来的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情况报告,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根据市物价局工作安排,我局于xxx年6月10日至7月18日,按照会计成本法对**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城燃**公司”)xxx年至xxx年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县区)成本费用资料进行了审核,核定了定价成本。
基本情况如下:一、成本核算的依据和程序本次成本核算,以**城燃**分公司xxx年至xxx年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县区)成本核算表为核算基础,采取现场勘查、座谈、核对财务账目,以相关政策规定为审核依据,遵循费用核算客观、合法和合理的原则,核定定价成本。
主要政策依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
3、《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__〕1219号)。
4、《**省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操作规范》(陕价成发〔xxx〕3号,以下简称“操作规范”)。
5、《**省城市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省物价局〔xxx〕57号,以下简称“燃气成本监审办法”)。
6、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物价局其他有关文件。
主要成本数据真实性审核,依据宝鸡天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宝天会专审字〔xxx〕10号审计报告。
燃气量是核算的主要数据,来源于**城燃公司提供的燃气量统计表。
核算程序严格依照“操作规范”及“燃气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实施。
经过企业提供成本资料、实地成本核算、出具成本核算结论等三个工作过程完成成本核算工作。
二、成本核算的内容**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成立于20__年6月28日,公司前身为20__年4月成立的**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成本监审报告书
成本监审报告书铅成本监字[2015]6号监审项目:铅山县城市居民管道天燃气配气价格定价成本被监审单位:铅山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监审机构:铅山县价格成本调查队二0一五年十二月关于铅山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管道天燃气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报告铅山县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受县局指派,我们于2015年12月2日至2015年12月9日对铅山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经营的管道天燃气配气价格定价成本进行了审核,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被监审单位的基本情况铅山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铅山深燃)是经铅山县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
位于铅山县新滩乡,该公司是由深圳市燃气投资有限公司和铅山黄岗山投资有限公司合作组建的全资国有企业(铅山深燃占85%,黄岗山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占15%),于2010年12月与铅山县人民政府鉴订《江西省铅山县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是铅山县境内目前唯一一家经营天然气相关业务的合法企业。
公司现有员工34人,技术力量雄厚,拥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5余人,具有先进的生产能力和检测技术装备,丰富的生产施工经验及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到目前为止,已完成工程投资1.6亿元,建成燃气输配管网71公里。
依据《铅山县管道天然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测2016年-2020年远期规划用气人口15.5万人,气化率达60%,现有居民用户1317户、工商业用户近13家。
二、成本监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42号令)。
3、《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发改价格[2003]2308号)。
4、《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赣发改价调字[2006]1033号)。
5、《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赣发改成本[2013]440号)6、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
7、《江西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8、铅山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三、成本监审的程序1、我们于2015年12月3日向铅山深燃下发了《成本监审通知书》,铅山深燃于2015年12月7日向我们报送了相关成本资料,经初审合格,决定受理。
燃气管道工程造价预算表
燃气管道工程造价预算表1. 项目背景燃气管道工程是指为城市、工矿企业、居民区等提供燃气供应的管道网络建设项目。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对能源需求的增长,燃气管道工程的建设和改造需求也越来越大。
2. 项目目标本次燃气管道工程的目标是建设一套完整的燃气供应系统,确保安全可靠地向用户提供燃气。
3. 工程范围本次工程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管线设计与铺设:根据设计要求,确定管线走向、直径和材质,并进行铺设。
- 站场建设:建设调压站、调压箱等相关站场设施。
- 设备采购与安装:购买并安装调压器、计量仪表等相关设备。
- 工程监理与验收: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并进行最终验收。
4. 预算编制原则在编制预算时,我们遵循以下原则: - 合理性原则:预算金额要合理,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目标。
- 透明性原则:预算内容要明确、清晰,便于审查和监督。
- 经济性原则:在满足项目要求的前提下,尽量节约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5. 预算编制步骤步骤一:确定工程量根据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确定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和人工数量。
步骤二:编制材料清单根据工程量确定的材料需求,编制详细的材料清单,包括名称、规格、数量和单价等信息。
步骤三:计算人工费用根据工程量确定的人工数量,结合当地劳动力市场行情,计算出人工费用。
步骤四:计算设备费用根据工程量确定的设备需求,查询市场价格或向供应商询价,计算出设备费用。
步骤五:计算管理费用考虑到项目管理和监理的成本,按照一定比例计算管理费用。
步骤六:综合预算将以上各项费用加总,并考虑一定的预留金额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变动或风险。
6. 预算表示例项目数量单位单价(元)金额(元)管线材料管道A 1000 米50 5000管道B 800 米60 4800调压器调压器A 2 台10000 2000 0调压器B 3 台12000 3600 0… 合计。
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情况报告
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情况报告本次成本核算,2015年至2017年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成本核算表为核算基础,采取现场勘查、座谈、核对财务账目,以相关政策规定为审核依据,遵循费用核算客观、合法和合理的原则,核定定价成本。
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情况报告,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根据市物价局工作安排,我局于2018年6月10日至7月18日,按照会计成本法对**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城燃**公司”)2015年至2017年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县区)成本费用资料进行了审核,核定了定价成本。
基本情况如下:一、成本核算的依据和程序本次成本核算,以**城燃**分公司2015年至2017年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县区)成本核算表为核算基础,采取现场勘查、座谈、核对财务账目,以相关政策规定为审核依据,遵循费用核算客观、合法和合理的原则,核定定价成本。
主要政策依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
3、《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
4、《**省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操作规范》(陕价成发〔2015〕3号,以下简称“操作规范”)。
5、《**省城市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省物价局〔2018〕57号,以下简称“燃气成本监审办法”)。
6、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物价局其他有关文件。
主要成本数据真实性审核,依据宝鸡天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宝天会专审字〔2018〕10号审计报告。
燃气量是核算的主要数据,来源于**城燃公司提供的燃气量统计表。
核算程序严格依照“操作规范”及“燃气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实施。
经过企业提供成本资料、实地成本核算、出具成本核算结论等三个工作过程完成成本核算工作。
二、成本核算的内容**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28日,公司前身为2008年4月成立的**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镇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镇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8.08.31•【字号】浙价资〔2018〕127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镇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浙价资〔2018〕127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6〕27号)精神,加强和完善天然气配气环节价格管理,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镇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2.浙江省城镇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浙江省物价局2018年8月31日附件1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城镇燃气价格机制,加强城镇燃气价格行为监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燃气价格指城镇燃气企业的终端销售价格、管网配送环节的配气价格,以及为用户提供专业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城镇燃气价格按照《浙江省定价目录》,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终端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
购气价格原则上按实确定,多气源供气时,按不同气源购进价格加权平均确定。
第五条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燃气管网配送环节的价格。
平均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城镇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核定平均配气价格。
其中:(一)准许成本即定价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含合理损耗),由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损耗率按不超过4%确定。
城市管道燃气经营成本监审办法
城镇管道燃气经营成本监审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镇管道燃气经营成本监审,提高城镇管道然气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镇管道燃气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供气经营者供气成本基础上核定城镇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是指用于供城镇生产、生活使用的,通过管道输送的各种燃气,包括天然气、煤气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管道燃气经营者供应每立方米燃气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扣除国家财政专项拨款或其他资助部分,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城镇管道燃气经营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城镇管道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城镇管道燃气经营成本监审工作。
第七条城镇管道燃气经营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二)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城镇管道燃气经营成本。
(三)相关性原则。
凡与城镇管道燃气经营无关的收支活动,一律不能计入城镇管道燃气经营成本。
(四)分类核算原则。
城市管道燃气经营成本按供气对象和供气环节分类核算。
(五)社会公允性原则。
审定的成本费用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平均水平。
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及核算第八条城镇管道燃气总成本,是指企业在城镇管道燃气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经营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等四部分。
单位成本=年总成本/年购进气量×(1-管网损耗率)第九条经营成本,包括购气费用、材料费用、直接人工费及制造费用等。
安徽省分行业定价成本监审法
安徽省分行业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1.安徽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1)2.安徽省殡葬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12)3.安徽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24)4.安徽省公办普通高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35)5.安徽省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35)6.安徽省旅游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56)7.8.安徽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68)9.安徽省城市居民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78)10.安徽省道路班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87)11.安徽省巡游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96)12.安徽省公办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106)13.14.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117)15.安徽省汽车客运站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127)16.安徽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134)17.安徽省管道燃气建设安装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143)安徽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或调整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以下简称配气)价格过程中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通过审核城镇管道燃气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配气成本,核定配气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配气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燃气企业生产经营的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配气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
重庆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重庆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重庆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拥有独立管网系统,从事燃气经营的独立法人。
本办法所称配气是指城市和乡镇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公共管网系统(含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或者末级调压箱的管网,下同)将燃气输送给燃气用户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配气定价成本是指燃气企业在经营范围内通过公共管网系统为用户提供配气服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包括燃气企业之间的管道运输成本。
燃气企业为排除用气安全隐患而开展的燃气表后至燃具前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所需费用纳入配气成本构成。
第四条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按照定价权限由市、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核定燃气配气定价成本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账册和购气量、售气量等相关统计报表,以及燃气企业提供的真实、合法、完整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对配气成本进行合理归集、分析、审核。
第六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并单独核算燃气配气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按不同用户类别归集配气成本。
燃气企业应该自收到价格主管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太原市管道天然气定(调)价成本监审报告
太原市管道天然气定(调)价成本监审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规定,我们对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太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国新科莱天然气有限公司三家单位2016年度至2018年度管道天然气定(调)价成本进行了监审,具体情况如下:一、被监审单位情况1、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前身是成立于1982年,是我省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燃气输配终端企业。
2014年12月,注册资本增加至14.9亿元。
现有在册职工2071人,居民用户122.8万户,工业、营业、福利用户4000余户。
2、太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太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8日,注册资金50000万元,员工663人,累计发展居民用户2.4万户,非居民用户110户。
3、山西国新科莱天然气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山西国新科莱天然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10200万元,现有员工250余名,资产总额80367.76万元。
特许经营区域已发展居民用户146000户(其中“煤改气”用户24263户)和474户非居民用户。
二、经营者成本审核情况(一)定价成本构成天然气定(调)价成本主要由生产成本、期间费用、总成本、其他业务收入冲减成本、冲减后总成本、单位供气成本、输配气单位供气成本构成。
(二)成本费用审核的内容和方法此次成本监审主要内容为与管道燃气成本相关的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
(三)成本费用项目核增(减)情况1、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在对该单位报送的成本资料审核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核减2016年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30075.95万元、2017年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29114.66万元、2018年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30971.61万元,三年共核减90162.22万元。
核增2016年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49.58万元、核增2017年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43.05万元、2018年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84.78万元,共核增177.41万元。
浙江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浙江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条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的核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与管道燃气经营相关;(三)合理性原则。
影响定价成本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行业技术政策、相关标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同时考虑促进经营者提高管理效率,保障用气安全的激励因素。
第五条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应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对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分析、审核,核定定价成本。
尚未正式运营的,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等资料为基础,参考周边地区已正式运营的管道燃气经营者的合理费用支出核定。
第六条管道燃气定价成本包括购气成本、输配成本和期间费用。
第七条购气成本是指管道燃气经营者从供气企业购入的燃气费用和运输装卸费用或向上游管输企业支付的燃气费用。
第八条输配成本是指管道燃气经营者在向用户输送燃气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输配环节职工薪酬、动力及水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质量检测费、仪器仪表检验费及其他输配费用。
第九条期间费用是管道燃气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管道燃气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和财务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管道燃气经营者为管理和组织管道燃气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租赁费、会议费、差旅费、安全生产费用、财产保险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他管理费用。
大荔逸华天然气有限公司
大荔县逸华天然气有限公司城市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成本监审项目:大荔县逸华天然气有限公司城市管道燃气配气成本经营者:大荔县逸华天然气有限公司项目单位法人:孙莉莉地址:大荔县城关镇西长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陕西省城市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规定,根据大荔县物价局工作安排,大荔县工农产品成本调查队2018年7月—8月对大荔县逸华天然气有限公司城市管道燃气配气成本进行了监审。
现将监审情况报告如下:一、监审项目基本情况大荔县逸华天然气有限公司成立2007年7月,公司主营业务包括:燃气输气管道建设,燃气气具销售及售后服务,天然气的销售及安装。
拥有城市综合供气门站一座,建成9.83公里次高压输气管道,铺设中压管网60余公里,满足有用气意向的居民、工商业、CNG车辆等各类用户的用气需求,截止2018年7月,被监审企业供气户数10334 户,其中居民10257户,占99.25 %;非居民77户,占0.75%。
2017年售气总量568万立方米;在岗职工总人数42人。
二、成本监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陕西省价格条例》;3、《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8号令);4、《陕西省定价成本监审操作规范》(陕价成发[2015]3号);5、《陕西省城市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陕价成发(2018)57号6、《陕西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成本监审目录》(陕价成发[2016]80号);7、大荔县逸华天然气有限公司提供的经陕西省鑫石联合会计事务所审计的相关财务,设备等基础资料;三、成本监审程序(一)初审:对大荔县逸华天然气有限公司报送材料进行初次审核,并要求大荔县逸华天然气有限公司补充提供其它相关成本资料;(二)审核:按照成本监审的相关规定,根据大荔县逸华天然气有限公司补充齐全的成本资料对其管道天然气的供气成本进行审核;(三)实地监审:到大荔县逸华天然气有限公司查阅财务账簿,进行成本数据的核对;(四)反馈意见:将此次监审中核增核减的成本项目及理由、依据,书面反馈给大荔县逸华天然气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