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50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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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50489
篇一:化工行业使用相关设计规范
化工行业使用相关设计规范
1、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 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3、 GB50187-2012《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4、 GB50489-2009《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5、 SHSG-052-2003
6、 SHSG-033-2008
7、 SHSG-053-2003
8、 HG/T20518
9、 HG/T20568
10、 HG20532
11、 HG20535
12、 HG/T20662
13、 HG/T20560
14、 GB50189-20(来自: 小龙文档网: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50489)05
15、 GB50029-2003
16、 GBJ87-85
17、 GB50242-2002
18、 GB50274-98
19、 GB50174-93
20、 GB50176-93
21、 GB50235-97《化工固体物料堆场及仓库设计规定》《化工粉体工程设计安全卫士规定》《化工粉体工程设计安全卫士规定》《化工固体物料装卸系统设计规定》《化工粉体物料机械输送设计技术规定》《化工机械化运输工艺设计施工图内容和深度规定》《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石油化工装置工艺设计包(成套技术工艺包)内容规定》《石油化工装置基础工程设计内容规定》《石油化工装置详细工程设计内容规定》《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22、 GB50264-97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
23、 GBJ126-2008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
24、 GB/T4072-2008《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
25、 SH/T3004-2011《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26、 SH/T3160-2009《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
27、 GB/T 13279-2002 《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28、 SH/T3143-2004《石油化工往复压缩机工程技术规定》
29、 JB 8935-1999 《工艺流程用压缩机安全要求》
30、 SH/T 3144-2004《石油化工离心压缩机工程技术规定》
31、 API 673-2002(2nd) 《石油、化学及气体工业用离心通风机》
32、 JB/T10563-2006《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技术条件》
33、 API 610-2004(10th) 《石油、石化及天然气工业用离心泵》
34、 API 682-2004(3rd) 《离心泵及转子泵轴封系统》
35、 ASME B73.1-2001 《化工用卧式端吸离心泵技术规范》
36、 ASME B73.2 《化工用立式离心泵技术规范》
37、 SH/T 3139-2004 《石油化工重载离心泵工程技术规定》
38、 SH/T 3140-2004 《石油化工中轻载荷离心泵工程技术规定》
39、 JB/T 8097-1999 《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
40、 JB/T 8098-1999 《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
41、 JB/T 10378-2002 《固定式消防泵》
42、 GB 6245-2006《消防泵》
43、 API 675-1994(2nd)《容积式泵-计量泵》
44、 SH/T 3142-2004 《石油化工计量泵工程技术规定》
45、 JB/T 8697-1998 《隔膜泵》
46、 JB/T 4330-1999 《制冷和空调设备噪音的测定》
47、 GB9237-2001 《制冷和供热用机械制冷系统安全要求》
48、 GB50274-1998《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49、 GB50275-1998《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50、 SH 3097-2000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51、 GB/T 2625 《过程检测和控制流程图用图形符号和文字代号》
52、 HG/T20505-2000 《过程测量与控制仪表的功能标志及图形符号》
53、 HG/T20507-2000 《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定》
54、 HG/T20508-2000 《控制室设计规定》
55、 HG/T20509-2000 《仪表供电设计规定》
56、 HG/T20510-2000 《仪表供气设计规定》
57、 HG/T20511-2000 《信号报警、安全联锁系统设计规定》
58、 HG/T20512-2000 《仪表配管配线设计规定》
59、 HG/T20513-2000 《仪表系统接地设计规定》
60、 HG/T20514-2000 《仪表及管线伴热和绝热保温设计规定》
61、 HG/T20573-2012 《分散型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定》
62、 HG/T20699-2000 《自控设计常用名词术语》
63、 HG/T21581-2012 《自控安装图册》
64、 HG/T20700-2009 《可编程控制器系统工程设计规定》
65、 GB50093-2002 《工业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66、 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67、 GB50013-200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68、 GB50014-2006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69、 GB50015-200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70、 GB/T50102-2003 《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
71、 GB50050-2007
72、 GB50335-2002
73、 GB/T50109-2006
74、 SH3015-2003
75、 SH3016-1990
76、 SH3034-1999
77、 SH3095-2000
78、 CECS 09:1989
79、 GB50343-2004
80、 GB50395-2007《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工业企业程控用户交换机工程设计规范》《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循环水场设计规范》《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设计规范》《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
篇二:厂区规范
2.2 工厂总平面布置
2.2.1 设计依据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50489—2009 《化工企业建设节约用地若干规定》 GB50187—201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2012 《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工程规定》
HG20546—2009 《总图制图标准》 GB/T50103-2010 《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 GBJ12-87
2.2.2 总平面布置的一般规定
化工企业厂区总图运输设计,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因地制宜,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化工企业厂区总平面设计应作到:符合国情,布置合理,生产安全,技术先进,保护环境,节省投资,运营费低,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在总体布置的基础上,根据工厂的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防火、防爆、安全、
卫生、施工、检修、生产、经营管理等要求,结合场地自然条件、厂外设施、远期发展等因素,紧凑、合理地布置,经方案比较后择优确定。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厂总平面布置应满足生产和运输要求
符合生产和运输要求,实际上要求总平面布置实现生产过程中的各种物料和人员输送距离为最小,最终实现生产的能耗为最小;
(2)工厂总平面布置应满足安全和卫生要求
化工企业生产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特点,厂区布置应充分考虑安全
布局,严格遵守防火,卫生等安全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其重点是防止火灾爆炸的发生,以利保护国家财产,保障工厂职工的人身安全和改善劳动条件;
(3)工厂总平面布置应考虑工厂发展的可能性和妥善处理工厂分期建设问题;由于工艺流程的更新,加工程度的深化,产品品种的变化和综合利用的增加等原因,化工厂的布局应有较大的弹性,即要求在工厂发展变化、厂区扩大后,现有的生产、运输布局和安全布局方面仍能保持合理的布置;
(4)工厂总平面布置必须贯彻节约用地原则
节约用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生产要求、安全卫生要求换热发展要求与节约用地是相辅相成的,保证径直和短捷的生产作业线必然要求工厂集中和紧凑的布置,而集中和紧凑的布置不仅节约了能量,也同样节约了土地。
在安全卫生要求方面,如能妥善安排不同对象的不同安全间距要求,既可保证必要地安全距离,又可使土地得到充分利用;
(5)工厂总平面布置应考虑各种自然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这些影响包括:风向和风向频率,山谷风和山前山后气流的影响;工程地质的影响;地震区、湿陷性黄土区的影响,城市规划的影响等;
(6)工厂总平面布置应为施工安装创造有利条件
工厂布置应满足施工和安装机具的作业要求,厂内道路的布置同时应考虑施工安装的使用要求。
兼顾施工要求的道路,其技术条件,路面结构和桥涵荷载标准等应满足施工安装的要求。
运输线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运输线路布置应与铁路进线方位、码头的位置和厂外道路相适应,作到内外协调。
使物流顺畅、短捷,避免或减少折返迂回运输;
2、合理组织人流、货流,避免运输繁忙的线路与人流交叉和运输繁忙的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
3、铁路线路应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可作为铁路货位用的沿铁路线的场地,不宜布置与铁路运输作业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4、厂区内道路宜为环形布置,方便生产联系,满足工厂交通运输、消防、安装、检修和雨水排除等要求;
5、厂外专用码头的陆域部分应满足工厂运输要求,并与厂区运输线路具有
良好的衔接;
6、厂区道路设计应考虑基建、检修期间大件设备的运输与吊装要求。
同时兼顾与厂外公路的运输衔接。
2.2.3 厂区结构
本项目场址选择在山东淄博桓台县经济开发区。
整个厂区呈矩形布置,厂区总占地面积为77350m2。
整个厂区分为四个部分:生活和管理区、生产辅助区、生产工艺区和储运区。
该地常年主导风向为西南风,根据主导风向将四个区进行合理布置,将最危险的储运区即罐区布置在常年主导风的下风侧,即布置在整个厂区的北上角上;工艺区布置在罐区的常年最小风向的下风边,靠着罐区布置;生产辅助区紧挨着工艺区布置;生活和管理区布置在常年主导风上风侧,即南边上。
生活和管理区
生产管理区及生活服务设施应根据工厂规模,按其性质和使用功能,宜布置在厂前区。
厂前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布置在厂区主要人流出入口处、与居住区和城镇联系方便的地点;
2、宜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且环境洁净的地段;
3、建筑群体的组合及空间景观应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4、应设置相应的绿化、美化设施,处理好建筑、道路、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的关系。
图2-2 厂区布置图
停车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避开主要生产区、储罐区、主要人流出入口和运输繁忙的铁路;
2、停车场的面积应根据车型、停放型式及数量确定。
停车间前的回车场,不应作为停车用;
3、洗车设施宜布置在汽车库入口附近,并便于排水除泥,注意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生产管理及生活用车单独设置车库时,宜布置在生产管理区。
生产辅助区
配电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便于输电线路进出、不妨碍工厂的扩建和发展的独立地段。
当采用架空
输电线时,应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
2、宜布置在易泄漏、散发液化烃及较重的可燃气体、腐蚀性气体及粉尘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和有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3、应远离强震源,并宜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段;
4、配电所的边缘与易泄漏、散发腐蚀性气体和粉尘的生产、贮存和装卸设施边缘之间的间距宜大于60m;
5、给水净化及化学水处理设施,应布置在靠近水源或主要用户,并注意粉尘、毒性气体及污水对水质的影响。
化验室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靠近负荷中心;
2、宜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段,避免靠近热源和人员集中场所;
3、宜位于散发腐蚀性气体、粉尘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检修站、机修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布置在生产管理区内,不应布置在散发毒性、腐蚀性及其它有害气体、粉尘以及循环水冷却塔等产生大量水雾设施的全年最大频率风向下风侧;
2、远离振源,宜有良好的朝向,避免西晒。
机修、检修车间宜集中布置在厂区的一侧、靠近人流出入口的地段,并有较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宜位于散发毒性、腐蚀性气体、粉尘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同时应避免机、电修车间的噪音、振动对周围
设施的影响。
图2-3 生产辅助区布置图
工艺区
工艺装置在厂区内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篇三:国家安监总局41号令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发文号:总局令第41号发布日期:2011-08-05 实施日期:2011-12-01
根据2015年5月27日《总局79号令:修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
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第七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委托事项予以公告。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其法律后果负责。
第二章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八条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第九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
(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