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通知(2015法信汇编版)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对典当行业调查评估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对典当行业调查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2.06.01•【文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对典当行业调查评估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典当行业监管的批示精神,全面评估典当行业发展现状,把握典当企业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防范系统性风险,我部决定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典当行业的调查与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评估的总体要求近年来,我国典当行业总体发展势头良好,行业规模稳步增长,为中小微企业服务功能增强,监管体系逐步完善。
但在发展过程中,少数典当企业存在资金来源涉嫌违规、超范围经营、超比例放款、超过规定标准收取息费等问题,不仅损害了典当行业的整体形象,也给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带来隐患。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调查评估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将调查评估作为对典当行业的全面检查抓紧抓好,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调查任务。
二、调查评估的重点和内容调查评估的重点是典当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管制度,通过调查评估发现行业风险点和监管制度漏洞。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据《典当行业调查评估指标》(见附件),结合本地实际,开展重点调查,形成反映行业真实状况的评估报告。
(一)典当企业经营状况调查。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对典当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全面了解,重点调查典当企业资金来源和流向、息费水平、放款、与大股东资金往来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以及其他违法经营活动等。
评估本地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开展非法集资、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典当行业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
(二)商务主管部门监管制度调查。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对现行监管制度进行全面梳理,评估其是否完善,重点检查现行监管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各种规定文件的落实、负责监管工作专门人员配备、日常监管和年审制度的效果等,研究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措施。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全文2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全文(2)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全文)第二十八条加强典当企业档案管理。
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到典当企业查验客户档案中有关证件、合同和当票等内容是否齐全、有效;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内容是否与证件和合同相一致,当票保管联是否存入档案,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是否与财务报表一致。
第二十九条加强典当企业财务状况的监督管理。
典当企业每月应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填报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
年度要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上报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审核。
第三十条加强信息化监督管理。
要求典当企业安装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使用该系统实现机打当票、续当凭证,准确录入典当业务相关信息。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使用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日常监管,定期核查企业上报信息。
第三十一条严格当物的质、抵押登记制度。
重点对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和大额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当物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支持典当企业依法办理当物的质、抵押登记。
第三十二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典当企业股权变更管理。
(一)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应当间隔1年以上。
(二)新增股东或者增资股东应与新设典当企业对股东的要求一致,防止不具备资格的企业和个人进入典当行业。
对经营未满3年或最近2年未实现盈利的企业进入典当行业严格审核,谨慎许可。
(三)对于对外转让50%以上股份,控股股东转让全部出资额,同时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及股权结构等重大变更事项须严格审核,防止个别典当企业借机变相集资吸储或倒卖经营资格。
第三十三条典当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市级以上商务部门应约谈典当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一)营运期间抽逃注册资本金;(二)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三)未经核准擅自变更股权或经营场所;(四)超范围经营,超比例发放当金,超标准收取息费;(五)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六)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或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七)不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开具当票、续当凭证,或以合同代替当票、续当凭证;私自印制当票和续当凭证;(八)其他违规违法情况。
典当行业的法律与监管
典当行业的法律与监管典当行业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服务业,为人们提供紧急资金需求的解决方案。
然而,由于其涉及财产抵押和信用风险,典当行业也需要严格的法律和监管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将探讨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措施。
一、典当行业法律法规概述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主要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二是地方层面的法规。
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典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抵押法》等。
《典当法》规定了典当合同的基本要素、典当物品的抵押权及其变更和消灭的条件,以及典当行和典当人的权益和义务,为典当行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而《抵押法》则涉及了典当中的抵押权,对抵押物的登记、变更和清除等方面做出了规范。
地方层面的法规则根据各个地区的特殊情况进行补充和细化,如《上海市典当行业管理办法》等。
这些地方性法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典当行业的注册、审批、监督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以更好地管理和规范典当行业的运行。
二、典当行业监管机构与措施为了确保典当行业的合规运作,相关监管机构在制定政策与规定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1.行政管理典当行业的监管机构主要为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金融监管机构。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典当经营许可的发放与管理,公安机关则负责监督和打击典当行业的违法犯罪行为,金融监管机构则负责对典当行业进行资本金、风险准备金等方面的监管。
2.信息管理为了提高典当行业的透明度和合规性,各地典当行业监管机构普遍建立了信息管理系统。
通过这些系统,监管机构可以对典当行业的经营者和典当物品进行登记和查询,有效地监管典当行业的运行。
3.风险防范典当行业的监管机构还会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预防风险。
例如,要求典当行业经营者开展风险提示教育,提高经营者识别虚假典当物品的能力;同时,还会要求典当机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审核典当物品的真伪和价值,避免风险发生。
4.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当行业的法律和监管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典当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典当,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典当行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在当期内对当物进行保管,当期届满后,当户可以选择赎当或者不赎当。
为了规范典当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典当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典当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典当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典当行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在当期内对当物进行保管,当期届满后,当户可以选择赎当或者不赎当的行为。
2. 特征(1)标的物特定性:典当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财产权利或者房地产,且具有特定的价值。
(2)融资性:典当的主要目的是为当户提供短期融资。
(3)抵押性: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或者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
(4)期限性:典当行为具有明确的期限,当期届满后,当户可以选择赎当或者不赎当。
三、典当的法律关系1. 当户与典当行的关系当户与典当行之间是借贷关系,典当行收取的费用属于利息,当户在当期内对当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 当户与典当物的关系当户与典当物之间是所有权关系,当户在当期内对典当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典当行在当期内对典当物享有保管权。
3. 典当行与典当物的关系典当行与典当物之间是抵押关系,典当行在当期内对典当物享有抵押权。
四、典当的法律规定1. 《典当管理办法》《典当管理办法》是我国典当行业的基本法律依据,规定了典当的定义、特征、法律关系、业务范围、监督管理等内容。
2. 《担保法》《担保法》对典当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典当行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典当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程序。
3. 《物权法》《物权法》对典当物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典当行在当期内对典当物的权利和义务。
典当行业的监管与法律规定
典当行业的监管与法律规定典当行业作为一种传统金融服务形式,一直在为经济发展提供着重要的支持和推动。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质和存在的问题,对典当行业的监管与法律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典当行业的监管现状、问题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监管现状典当行业的监管主要由国家、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共同参与。
国家层面主要负责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地方政府则负责具体的监管实施,金融监管机构则负责对典当机构的监管和监督。
目前,我国典当行业的监管体系已初步建立,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不够清晰。
不同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和合作,导致监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受到一定影响。
其次,监管手段和方式相对滞后。
传统的监管方式主要依靠人工巡查和检查,对于典当企业的日常经营难以全面掌握。
最后,监管力度不够强劲。
有些地方对于典当行业的监管并不够严格,容易出现乱象和不规范经营的情况。
二、监管问题典当行业的监管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透明度不高。
一些典当机构在典当物品的价值、典当利率、典当期限等方面没有充分告知客户,使得客户难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2. 利益冲突问题。
有些典当机构在接收典当物品时未能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存在可能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况。
3. 非法行为增多。
有些不具备典当经营资质的个体或机构擅自从事典当业务,且存在暴力催收、高利放贷等违法行为。
4. 客户隐私泄露问题。
一些典当机构在办理典当业务时,未严格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导致客户隐私泄露风险加大。
三、法律规定为了规范典当行业的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和制度。
1.《典当管理办法》:该法规对典当行业的准入条件、典当业务的操作规范、客户权益的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界定和规定。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律规定了消费者在与典当机构进行交易时应享有的权益,如信息公开、公平交易等。
3.《刑法》:该法律对典当行业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贷款利息过高、暴力催收等,对这些违法行为给予刑事处罚。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典当行业风险检查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典当行业风险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典当回赎
【发文字号】商办流通函[2015]662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5.09.23
【实施日期】2015.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典当行业风险检查的通知
(商办流通函[2015]6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对典当行业的监督管理,及时防范、发现和处置风险,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和应对预案,我部拟在典当全行业组织一次风险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5年9月下旬至11月底。
二、检查内容
一是重点检查有大量关联公司的典当企业,如同时投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投资
公司、钢铁矿产、房地产公司等多种机构的典当企业股东,要将其列为重点对象,检查典当企业与其是否存在违规关联业务。
二是检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典当企业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是否假借典当企业名义或由典当企业提供担保,参与非法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
三是检查典当业务质抵押手续是否齐全,重点对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和大额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当物登记情况进行核查,查验当户档案中有关证件是否齐全、有效,账物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违规不开具当票、以合同代替当票等行为。
四是检查典当企业股东是否存在抽逃资。
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管规定
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典当行业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服务形式,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为了规范典当行业的发展,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商务部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规定。
典当行业,简单来说,就是为那些急需资金周转的个人或企业提供短期融资的一种途径。
当户将自己的动产、财产权利或不动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从而获得一定数额的资金。
在约定期限内,当户偿还当金及利息,赎回当物;如果未能按时赎回,典当行则有权按照约定处置当物。
商务部的典当行业监管规定,首先对典当行的设立和变更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要设立一家典当行,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需要具备充足的注册资本,而且这些资本必须是实缴的货币资本。
同时,股东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要有良好的信誉和足够的实力。
典当行的变更,无论是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还是股权结构等方面的变更,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以确保典当行的运营稳定和合规。
在业务经营方面,商务部的规定也十分明确和细致。
典当行在开展业务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对于当物的评估和估价,要有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流程,不能随意压低或抬高当物的价值。
当金的发放,要根据当物的价值和当户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同时要严格控制风险。
在利息和费用的收取上,也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能巧立名目多收费用,增加当户的负担。
风险防控是商务部监管规定中的重要内容。
典当行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有效的识别、评估和控制。
要加强对当物的保管和监控,防止当物的损坏、丢失或贬值。
同时,要密切关注当户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
在监督管理方面,商务部要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典当行的日常监督检查。
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多种方式,及时掌握典当行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典当行,要依法予以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同时,要建立健全典当行业的信用体系,对守信的典当行给予表彰和支持,对失信的典当行进行惩戒和限制。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29•【分类】问答正文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为进一步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压实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典当行业规范发展,近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近年来,典当行业发展总体平稳,业务继续保持小额、短期特色。
截至2019年末,全国共有典当企业8397家,注册资本1722.6亿元,资产总额1602.7亿元,典当余额992.86亿元。
2019年1-12月,全行业实现典当总额2860.48亿元,累计开展业务179.2万笔,平均单笔业务金额16.6万元,平均当期33天,最短当期1天。
2018年职责转隶以来,银保监会积极推进规制建设工作。
目前已基本起草完成典当行监管办法,拟在上位法出台后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同时,为适应现阶段典当行业发展、监管体制与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按照“问题导向、急用先行”原则,银保监会研究起草了《通知》。
二、《通知》制定的总体原则是什么?《通知》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守功能定位。
引导典当行回归典当本源,专注细分领域,培育差异化、特色化竞争优势,满足小微企业、居民个人短期、应急融资需求,发挥对金融体系“拾遗补缺”的作用。
二是严守风险底线。
要求典当行依法合规经营、严守行为底线,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善准入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是坚持简政放权。
优化典当行审批服务,削减不必要的审批,减轻年审负担,方便当票领取,优化典当行业营商环境。
三、对典当行实行后置审批的依据和具体安排有哪些?2017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明确将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改为后置审批,要求有关部门做好落实和衔接,加快推进配套制度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
上海市商务委关于2015年度典当行年审结果的通报-
上海市商务委关于2015年度典当行年审结果的通报正文:----------------------------------------------------------------------------------------------------------------------------------------------------上海市商务委关于2015年度典当行年审结果的通报各典当企业: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和《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开展2015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沪商服务〔2016〕5号)精神,我委对全市典当企业进行了年审,现将结果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截至2015年底,全市共有典当企业256家(其中新设典当企业4家)。
本次251家企业通过A类年审;3家企业被暂扣《典当经营许可证》,暂停经营资质;2家企业主动申请终止经营并交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二、年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1、大额非合规资金进出。
经核实,部分企业因经营资金周转发生困难,向股东方借款而发生了资金流入典当行情况;部分企业出于各种原因将资金移出典当行。
这些企业均已向我委提交了书面情况说明,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纠正。
现要求上述企业在2016年8月31日前纠正违规行为。
逾期不纠正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上海顺乐典当有限公司资金流出数额较大,且因债务纠纷长期不能正常经营。
鉴于资金流出属历史遗留问题,企业正积极整改,努力恢复营业。
现予以暂扣《典当经营许可证》,暂停典当经营资质。
如下一年度仍不能整改完毕,将取消其典当经营资质。
2、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
部分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
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
现要求这些企业在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范本(二篇)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典当行业的监管,促进典当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典当行业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典当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典当行业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典当专用设备和典当行业的管理和监督机构。
第三条典当行业的监管目标是保障典当交易的公平、公正、透明,并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典当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典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典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典当业务管理制度,确保典当业务的合法、规范运营。
第六条典当经营者应当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并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典当行业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典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公开典当行业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典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典当经营者的管理第九条典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典当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典当业务的登记、审查、存储、回购和处置等环节。
第十条典当经营者应当明确典当交易的主体资格要求,并核实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财产来源和所典物品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典当经营者应当对典当物品进行鉴定,保证典当物品所附的权利真实、有效,并详细记录所有鉴定信息。
第十二条典当经营者应当依法确保典当物品的安全存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意外损失。
第十三条典当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履行回购义务,如不具备回购能力应当实施合理的催收手段,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典当经营者应当建立充足的典当资金,保证典当业务的正常运转,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典当资金的报告。
第十五条典当经营者不得超员经营,应当按规定配备专业人员,确保典当业务的规范开展。
第三章典当从业人员的管理第十六条典当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知识,参加相关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典当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保护典当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商建字[2004]27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的通知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商建字[2004]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局)、经贸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为适应典当行现行监管体制的要求,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典当业发展,经研究,决定换发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典当经营许可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范围为依法设立、2003年度年审合格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2003年度年审不合格、年审前被依法撤销或者解散的,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收回的《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交回商务部。
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典当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
在换发过程中,应保持《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编码不变,并填写《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
三、典当行变更备案登记事项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商务部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3]441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处理,并向我部办理(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典当行终止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通知》要求,向我部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手续。
四、《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遗失或者损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当地媒体上发布公告,并向商务部书面说明情况。
五、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04年6月15日前将《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报我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将原国家经贸委印制的《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全部交回我部,并领取商务部印制的《典当经营许可证》;请各地于2004年7月15日前,将新发放的《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寄送我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商务部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3.11.25•【文号】商建发[2003]441号•【施行日期】2003.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3]441号)近年来,典当业在方便人民群众生活,救急解难、缓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作为辅助性的融资渠道,促进了中小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但典当业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有的典当行违规经营,扰乱正常经营秩序;少数典当行被不法分子利用,参与销赃洗钱活动;个别典当行非法集资,引发群体事件等。
为加强典当业监管,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典当经营秩序的监督与规范根据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典当业监管职责由原国家经贸委划入商务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继续贯彻执行《典当行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我部已重新公告,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典当业监管工作,重点防范和及早化解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金融风险与社会风险。
(一)严格禁止典当行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以及从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二)严厉查处典当行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超比例负债、超比例放款、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等严重违规行为。
(三)加强对当票购领使用、当物估价、息费收取、绝当物处理的监督与管理,对于有违规行为又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
(四)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依法取缔非法经营机构,维护正常的典当经营秩序。
(五)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辖区内典当行如发生重大事件和问题,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在24小时之内向当地政府和我部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妥善处理问题,努力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商务部典当行管理办法
商务部典当行管理办法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出现典当活动并形成典当业的国家之一,典当行业在中国经历了1600多年的历史沉浮。
下文是商务部典当行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商务部典当行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监管典当行业是确保市场秩序健康的关键措施之一。
典当行业涉及金融、经济,以及人们的财富和利益,因此需要严格监管和规章制度来保障公众的权益。
当前,在各国立法及监管机构的努力下,典当行业监管规定日益完善。
本文将介绍一些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经营条件、典当物品的评估和存储、客户资格及隐私保护、利率规定、透明度要求等方面。
首先,典当行业的监管规定涉及经营条件。
新的监管规定通常要求典当行业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例如接受相关培训或通过相关考试。
此外,监管规定还要求典当行业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或注册,以确保行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这些举措有助于提高从业人员和机构的专业水平,从而提升行业整体的信誉和形象。
其次,典当物品的评估和存储是另一个重要的监管方面。
监管规定通常要求典当行业必须对典当物品进行准确的评估,以确定物品的真实价值。
这包括对物品的种类、品质、成色、完整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典当行业还必须提供合适的存储条件,以确保典当物品的安全与保管。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财产在典当行业妥善保管。
另外,客户资格及隐私保护也是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重点内容。
监管规定通常要求典当行业必须对客户进行身份验证,并记录客户的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这有助于预防洗钱、恐怖活动融资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监管规定还要求典当行业必须严格保护客户的个人隐私,确保客户信息不被泄露或滥用。
这些规定有助于建立客户与典当行业之间的信任关系,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此外,监管规定还涉及典当行业的利率规定。
典当行业通常会向客户收取一定的利息或费用作为服务费用。
监管规定通常会对此进行限制,以确保典当行业的利率合理、公平,并不会给客户带来过大的负担。
这有助于保护客户利益,避免不良的贷款行为和金融风险的发生。
最后,监管规定还要求典当行业必须具备一定的透明度。
典当行业应当向客户提供充分的信息,包括典当物品的估值、存储条件、利率等方面的信息。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典当行业是一种古老的金融服务行业,其主要业务是以典当形式向客户提供抵押贷款、担保贷款等金融服务。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行业秩序,典当行业需要受到严格的监管。
以下是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
首先,典当行业需要依法取得合法经营资质。
国家对典当行业设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典当机构在设立前需要经过监管机构的审批,获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典当机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经营活动。
其次,典当行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典当机构需要建立并执行科学的业务规程,明确各项业务的操作流程和责任人,确保业务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此外,典当机构还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典当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再次,典当行业需要对典当物进行规范的登记和管理。
典当机构需要建立典当物登记制度,要求客户在办理典当业务时提供真实、准确的典当物信息,并对典当物进行登记备案。
在典当期间,典当机构需要对典当物进行安全保管,确保典当物的完好无损。
同时,典当机构还需建立完善的典当物交易制度,为客户提供便捷的交易渠道。
此外,典当行业还需要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
典当机构应通过建立互联网平台、推广移动支付等方式,提高业务的便利性和效率性,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
同时,典当机构还需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客户隐私和交易信息的安全。
最后,典当行业还需要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典当机构应当加强客户教育,向客户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引导客户理性选择和使用典当服务。
同时,典当机构还需要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加强对员工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的培养,提高服务质量。
总之,典当行业的监管规定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行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各级政府、监管机构和典当行业自身的共同努力,以促进典当行业的健康发展。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范本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典当行业的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典当行业监管的目标是加强典当行业的监督管理,提高典当行业的诚信度和服务质量,促进典当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典当行业的监管范围包括典当行业的从业人员、典当机构的经营行为、典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以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
第四条典当行业监管的原则是依法监管、公正监管、风险监管和综合监管。
第五条典当行业监管应当坚持科学决策、依法管理、风险防范、监管协同、信息公开的原则,采取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元监管的方式。
第二章典当行业从业人员管理第六条典当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遵守法律法规,熟悉业务流程,具备一定的业务素质和技能。
第七条典当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经过专业培训,并参加相关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后方可从事典当业务。
第八条典当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的信任和隐私。
第九条典当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主动接受监管机构的业务检查和评估,接受相关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个人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三章典当机构经营行为管理第十条典当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取得合法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典当业务。
第十一条典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业务的规范进行。
第十二条典当机构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典当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三条典当机构应当公正对待客户,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不得歧视客户,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典当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对当事人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确保充分抵押和公平处置。
第十五条典当机构应当加强对典当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督,及时处理业务风险和纠纷,保证典当业务的合法有效。
第四章典当合同管理第十六条典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具体约定抵押物的相关信息和评估价值。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范文(二篇)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范文一、背景介绍典当行业是一种既古老又现代的金融服务业,其主要业务是向客户提供抵押贷款和寄卖服务。
典当行业存在的目的是帮助那些需要短期资金周转的人们,同时对质押品进行评估和管理。
然而,由于行业的性质特殊,容易出现不当行为和不良竞争,因此需要加强行业监管来保护客户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
二、典当行业监管的重要性1. 保护客户权益监管能够确保典当行业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不当行为对客户造成损失。
监管规定可以规范典当行业各个环节的行为准则,明确权益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2. 维护市场秩序监管规定能够防止不良竞争和市场混乱,保持行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规范准入条件、经营行为等方面的规定,可以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避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现象。
3. 提升行业形象典当行业是金融服务业的一部分,行业形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公众对典当行业的信心和接受程度。
通过加强监管,规范业务流程和服务质量,可以提升行业的整体形象,增加公众对行业的信任。
三、典当行业监管的原则和内容1. 透明公开原则典当行业监管应该建立透明公开的原则,确保行业准入条件、业务流程、费用标准等信息对公众透明。
典当机构应当公开业务条款,并向客户提供单独交易告知书和利率说明,避免信息不对称和隐性收费。
2. 风险防控原则典当行业监管应该注重风险防控,加强对典当质物的评估和管理,确保质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减少行业风险。
典当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制度,严格审查质物来源和质量,避免涉嫌非法买卖或涉黑等问题。
3. 客户权益保护原则典当行业监管应强调客户权益保护,加强对典当机构的监管。
监管规定应明确典当机构提供的贷款条件、还款方式、利率等信息,并规定典当机构应当保护客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此外,还应规定典当机构在解除合同、查证质物等情况下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 规范经营行为原则典当行业监管应规范经营行为,要求典当机构遵循市场规则,不得借机涨价或降低评估价值。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作的通知为规范典当经营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典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的规定,现就有关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作通知如下:⼀、切实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年审⼯作典当⾏监督核查和年审是落实《⾏政许可法》,强化⾏业制度建设,实施有效监管的⼀项重要⼯作,是制定典当业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职责,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和《典当⾏年审办法》(国经贸综合[2002]1009号,注:该办法继续有效,其中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统⼀修改为“商务部”)的有关要求,建⽴和完善本地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年审⼯作制度,通过动态监管,规范典当企业⾏为,完善退出和清算机制,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
典当业监督核查和年审的重点是: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及出资⼈变更情况;典当企业及分⽀机构主要负责⼈、经营地址的变更情况;典当企业财务状况;典当企业及分⽀机构遵守《典当管理办法》规范经营情况;全国统⼀当票的使⽤情况;典当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为确保典当经营情况的真实性,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指定有资质的法定中介机构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流量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主要项⽬注释。
⼆、做好典当业信息报送⼯作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典当业实⾏信息季度报送制度。
各典当企业要根据省级商务部门有关典当业监督核查和年审⼯作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核查及年审材料,填报《典当经营情况表⼀》、《典当经营情况表⼆》(详见附件1、2)。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每个季度初⽉10⽇内将《典当业经营情况汇总表》(季报年报通⽤,详见附件3)报商务部,并于每年3⽉31⽇前,将典当业本年度发展规划,连同上年度典当⾏年审总结(包括撤销典当⾏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其尚未赎当物品的处理结果等)和《典当⾏业经营情况汇总表》及《典当⾏业风险指标汇总表》(详见附件4)报送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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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通知(2015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5.10.28•【文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商务部关于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通知(2012年12月5日商流通发〔2012〕423号公布*“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汇编整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制度,提升典当业监管水平,切实保证典当业规范经营,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典当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商务部2012年12月5日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典当行业监管工作水平,规范典当企业经营行为,促进典当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典当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典当作为特殊工商行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大局出发,准确把握典当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定位,增强服务意识,不断完善监管体系,依法从严行使监管职责,切实做好典当行业监管工作。
第三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大现场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监管力度,采用以下方式开展监管工作:(一)定期审核分析典当企业财务报表等;(二)利用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管与分析;(三)现场检查;(四)约谈典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五)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核查;(六)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机关要求进行核查;(七)其他监管方式。
第四条重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维护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监管责任第五条典当行业监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第六条商务部负责推进全国典当行业的监管工作,推动典当行业法律体系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典当行业发展规划和布局方案,研究制定典当行业监管政策、制度、典当企业经营规则,部署有关工作,并根据需要开展调查和检查,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典当行业的监管工作和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工作。
第七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对本地区典当行业监管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监管工作政策、制度和工作部署,对《典当经营许可证》和当票进行管理;建立典当行业重大事件信息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管、检查工作,每年抽选不少于20%的典当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第八条地市级(含直辖市区县、省管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典当行业的日常监管,建立现场检查和约谈制度,实行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督,及时预警和防范风险,重点监督典当企业经营合规性和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及时防范和纠正违规违法行为,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管工作,每半年至少对本行政区域内典当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九条县级(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典当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进行现场检查,配合省、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典当行业监管工作。
第十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监管职责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明确分管领导,配备监管人员,加强典当监管和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第十一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明确具体监管责任,在准入审批、日常监管、年审等环节建立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建立审批、检查、年审等环节的审批签字制度,以明确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建立监管工作奖励和责任追究机制。
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对监管工作优秀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对监管失职以及监管不到位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在开展监管、检查工作时要公正廉洁,严禁借检查之机吃、拿、卡、要,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准入管理第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根据科学发展、合理布局、严格把关、明确责任、公开透明、公正廉洁的原则把好典当企业市场准入关,加强廉政建设,完善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典当企业的准入要符合商务部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布局方案。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行业发展规划和布局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典当行业发展规划,开展年度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工作,将设立审批结果及时报商务部备案并用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有关文件规定审核典当企业设立申请,把握以下监管要求:(一)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
(二)严格审核法人股东是否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能力。
法人股东应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若干家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会计师事务所中选择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应有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记录。
(三)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出资实力。
(四)出资人应出具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典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加强监督管理,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以他人资金入股。
(五)优先发展经营规范、实力雄厚、资本充足、信用良好、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法人企业设立典当企业。
(六)有对外投资的法人股东企业,应承诺如实申报长期股权投资。
第十七条地市级(含直辖市区县、省管县)商务主管部门要把好申请设立典当企业的初审关,对申请者的实际情况和拟设典当企业的场所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典当行出资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严防以借贷资金入股、以他人资金入股等。
对批准设立的新增典当行要持续跟踪半年以上并监督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金情况。
第四章日常经营管理第十九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重点对非法集资、超范围经营、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故意收当赃物、违规办理股票典当业务等违规违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上述违规违法行为立即纠正、处理。
第二十条在进行现场核查时,应检查典当企业是否在经营场所悬挂《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公开经营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履行告知义务。
第二十一条加强对典当企业资金来源和运用的监管。
严格财务报表中应收及应付款项的核查。
典当企业的合法资金来源包括:(一)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注册资金;(二)典当企业经营盈余;(三)按照《典当管理办法》从商业银行获得的一定数量的贷款。
典当企业只能用上述资金开展质、抵押典当业务及鉴定评估、咨询服务业务。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监督管理。
地市级商务部门应监控本行政区域内典当企业的资金流向,对典当行银行开户账户进行备案登记,抽查典当企业的银行发生额对账单和现金,防止出现资金抽逃、违规融资。
现金管理要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注重加强现金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重点加强典当企业与其股东的资金往来监控。
禁止典当行向股东借款、典当行股东以典当行名义为自己招揽业务、股东利用典当行违法违规从事金融活动。
第二十四条加强对股票等财产权利典当业务的监督管理。
禁止和预防典当行违规融资参与上市股票炒作,或为客户提供股票交易资金。
禁止以证券交易账户资产为质押的股票典当业务。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典当经营许可证》的管理。
严禁私自分配、挪用经营许可证等行为。
第二十六条加强对当票与当物(质、抵押品)的对照检查,做到账物相符,防止和查处企业违规不开具当票、以合同代替当票、有当票无质(抵)押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当票、续当凭证的监制和发放。
省、地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每户典当企业的当票购领、使用、核销情况建立台账,实施编号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当票和续当凭证的使用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并由检查人签字负责。
典当企业当票与续当凭证使用的张数应与典当业务笔数相符,当票与续当凭证开具的累计金额应与典当总额相符,尚未赎回的当票与续当凭证的金额应与典当余额相符。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核对上述情况,发现问题,需责令企业作出说明并进行核实。
当票和续当凭证发生遗失的,典当企业应及时在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并以书面形式报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加强典当企业档案管理。
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到典当企业查验客户档案中有关证件、合同和当票等内容是否齐全、有效;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内容是否与证件和合同相一致,当票保管联是否存入档案,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是否与财务报表一致。
第二十九条加强典当企业财务状况的监督管理。
典当企业每月应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填报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
年度要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上报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审核。
第三十条加强信息化监督管理。
要求典当企业安装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使用该系统实现机打当票、续当凭证,准确录入典当业务相关信息。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使用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日常监管,定期核查企业上报信息。
第三十一条严格当物的质、抵押登记制度。
重点对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和大额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当物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支持典当企业依法办理当物的质、抵押登记。
第三十二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典当企业股权变更管理。
(一)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应当间隔1年以上。
(二)新增股东或者增资股东应与新设典当企业对股东的要求一致,防止不具备资格的企业和个人进入典当行业。
对经营未满3年或最近2年未实现盈利的企业进入典当行业严格审核,谨慎许可。
(三)对于对外转让50%以上股份,控股股东转让全部出资额,同时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及股权结构等重大变更事项须严格审核,防止个别典当企业借机变相集资吸储或倒卖经营资格。
第三十三条典当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市级以上商务部门应约谈典当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一)营运期间抽逃注册资本金;(二)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三)未经核准擅自变更股权或经营场所;(四)超范围经营,超比例发放当金,超标准收取息费;(五)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六)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或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七)不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开具当票、续当凭证,或以合同代替当票、续当凭证;私自印制当票和续当凭证;(八)其他违规违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