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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湖北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湖北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湖北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湖北省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大省,建筑业发展迅速,但同时也带来了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问题。

为了推动建筑行业向绿色、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变,湖北省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引导和规范建筑行业的发展。

首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将建筑的节能性作为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

建筑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该尽量减少能源的消耗,采用节能材料和技术,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同时,在建筑使用阶段,也要考虑建筑的节能性能,通过科学合理的建筑设计和设备选型,减少建筑的能源消耗。

其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还将建筑的环保性纳入评价范围。

建筑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该尽量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采用环保材料和技术,减少建筑对水资源、土壤和空气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同时,在建筑的使用阶段,也要考虑建筑的环保性能,通过科学合理的建筑管理和维护,减少建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另外,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还将建筑的健康性纳入评价范围。

建筑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该尽量减少对居住者健康的影响,采用健康材料和技术,提高建筑的室内环境质量,保障居住者的健康和舒适。

同时,在建筑的使用阶段,也要考虑建筑的健康性能,通过科学合理的室内环境管理和维护,提高建筑的室内环境质量,保障居住者的健康和舒适。

总的来说,湖北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制定,对于推动建筑行业向绿色、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引导和规范建筑行业的发展,可以有效减少能源消耗、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居住者的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建筑行业能够积极响应,认真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共同建设美丽的湖北。

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绿色建筑管理,推动我市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下列建筑应按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1、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2、绿色建筑试点示范项目;3、新建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新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4、王家墩中央商务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新区新建建筑。

第四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制定、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工作,依法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评价标准。

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受市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绿色建筑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水务、环境保护、统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绿色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与立项、规划、运行、水务、环保、能耗统计等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推广目录,以及技术、工艺、设备、产品和材料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并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备案、公告制度。

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不得在建筑中使用。

本市推广应用以下技术和产品:(一)新型节能建筑体系。

包括墙体、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产品,节能门窗和遮阳等节能技术与产品;(二)暖通空调制冷系统调控、计量、节能技术与产品;(三)太阳能、地热能、风能和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四)雨水收集和再生水综合利用等节水技术与产品;(五)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绿色建材技术与产品;(六)室内空气质量控制技术与产品;(七)垃圾分类收集,利废产品循环利用;(八)建筑绿色照明及智能化节能技术与产品;(九)其它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绿色、节能技术和管理技术。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5.15
•【字号】鄂建设规〔2022〕3号
•【施行日期】2022.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及省住建厅、发改委、经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现将修订后的《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15日
相关附件: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pdf。

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8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三十八号《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运行与改造第四章技术应用与激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规范绿色建筑活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安全、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

第三条绿色建筑发展坚持以人为本、低碳发展,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科技引领、创新驱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领导,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工作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和相关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完善绿色建筑和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完善绿色建筑和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完善绿色建筑和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8.06•【字号】鄂建函〔2020〕62号•【施行日期】2020.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完善绿色建筑和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函〔2020〕6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顺利完成“十三五”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目标任务,力争“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高起点开局起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积极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一)贯彻实施住建部等7部门印发的《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编制印发我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及措施,细化各级各部门职责,形成合力促发展机制。

各市(州)在制定好本级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计划的同时,指导所辖县(市)制定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计划,于10月20日前将市、县创建计划报省住建厅标准与科技处。

(二)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修订发布我省《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全省县以上中心城区新建建筑全部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与验收。

二、加强绿色建筑与节能工作管理(三)按照《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37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压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建筑节能各环节监管制度。

建设单位为绿色建筑与节能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单位,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施工和监理,并组织绿色建筑与节能工程验收。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绿色建筑与节能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工程建设标准以及施工图审查要点等要求开展施工图审查,及时向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及施工图节能设计、绿色建筑设计专项审查情况、执行法规和标准情况以及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见附表1、2)。

湖北绿色建筑级认定技术条件(试行)

湖北绿色建筑级认定技术条件(试行)

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试行)一、建筑专业序号认定内容认定要点1节地与室外环境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控制要求。

查阅项目区位图、场地地形图以及当地城乡规划、国土、文化、园林、旅游或相关保护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法定规划文件或出具的证明文件。

2场地应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等危害。

查阅地形图,审核应对措施的合理性及相关检测报告或论证报告。

3 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查阅环评报告,审核应对措施的合理性。

4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日照标准,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和日照模拟分析报告。

5节约集约利用土地:1. 居住建筑:3层及以下不高于41m2/人、4-6层不高于26 m2/人、7-12层24 m2/人、13-18层不高于22 m2/人、19层及以上不高于13 m2/人。

2. 公共建筑:容积率不低于0.5。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书。

6场地内合理设置绿化用场地:1. 居住建筑:1)住区绿地率:新区建设达到30%,旧区改建达到25%;2)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新区建设人不低于1.0m2,旧区改建不低于0.7 m2。

2. 公共建筑:1)绿地率不低于30%;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居住建筑平面日照等时线模拟图、计算书。

7节地与室外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1. 居住建筑:地下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面积的比率不低于5%;2. 公共建筑:地下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之比不低于0.5。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书。

8建筑及照明设计避免产生光污染:1. 玻璃幕墙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2。

2. 室外夜景照明光污染的限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的规定。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光污染分析专项报告。

9场地与公共交通设施具有便捷的联系:1.有便捷的人行通道联系公共交通站点。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

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审查要点)

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审查要点)

附件1
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试行)
一、建筑专业
二、结构专业
三、给水排水专业
四、暖通专业
五、建筑电气专业
六、建筑施工专业
附件2:
武汉市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备案号: 建筑类型:□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填表日期: 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的内容由建设单位填写;
二、应提供下列备案资料:
1、节能评估批复文件(复印件)
2、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
3、规划设计方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附件3
武汉市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专项备案表
填表说明:
一、建设单位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填写绿色建筑应用技术,并逐条提出验收意见;
二、应提供下列备案资料:(复印件)
1、建设单位提供武汉市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武汉市绿色建筑设计审查专项备案表;
3、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报告;
4、规划、环保、绿化、节能专项验收意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1年度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1年度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1年度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1.12•【字号】厅头〔2022〕57号•【施行日期】202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1年度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根据《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方案》要求,为做好2021年度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依据《湖北省“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方案》等。

二、考核对象全省90个列入考核对象的市(州)、县(市、区)。

三、考核内容2021年度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情况,包括: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等方面的工作。

四、考核方式1.按照层级管理原则,各市(州)负责对所辖县(市、区)的年度目标责任进行考核;省厅负责对17个市(州)本级的考核工作。

2.2022年1月30日前,各地完成对所辖县(市、区)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

省厅将视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根据各地所报送考核资料,省厅将结合2021年全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检查情况,对各地2021年度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其结果将作为2022年度省级“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分配依据。

五、考核要求1.各地要严格按《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方案》对所辖县(市、区)进行考核,认真审查各项指标任务完成情况,并留存相关数据资料,以备核查。

2.各地在填写表格时,要认真阅读各项数据的填报要求。

各地进行自评后,依据得分提供相应佐证资料,连同附表于2022年2月28日前报送省厅(含电子版)。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1.26•【字号】鄂建[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7]1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及其技术的发展,促进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现将我厅制定的《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及其技术的发展,根据建设部《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建科函[2004]183号)、《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试行)》(建科[2004]177号)、《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使用规则》和《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建科[2006]161)以及湖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鄂建[2004]4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三条我省设立“湖北省绿色建筑创新奖”,奖励对象为湖北地区对发展绿色建筑有积极示范作用的工程和对发展绿色建筑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人员。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9•【字号】鄂政办发[2013]59号•【施行日期】201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5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8月29日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为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根据国务院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十二五”期间,全省新建绿色建筑1000万平方米以上,完成既有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600万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达5000万平方米以上,武汉城市圈实施集中连片发展,其他市县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民用建筑中基本实现规模化应用;基本建成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形成省、市两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一批绿色生态城镇、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和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

到2015年末,全省城镇新建建筑20%以上达到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节能标准设计阶段执行率达100%,施工阶段达98%以上;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降低15%;县以上城镇新建居住建筑开始实施低能耗建筑节能标准。

二、重点任务(一)推进绿色生态城镇建设。

加强城乡规划引导,各地城镇新区(含开发区、工业园区)要按照绿色生态发展要求规划、建设、管理,组织编制绿色生态专项规划,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资源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绿色生态城区示范,推进绿色生态城镇建设。

在各地示范的基础上优选一批列为省级示范,支持武汉花山、汉阳四新、武昌滨江、汉口王家墩、宜昌点军、襄阳东津、咸宁金桂湖、荆门漳河、鄂州梧桐湖、孝感临空经济区等率先建成绿色示范区,并积极创建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

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试行) Tentative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 of Hubei province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〇年六月印发前言2006年国家住房和城乡部颁发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大量调研与实践表明,《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在湖北省实施时,存在部分指标要求较宏观、部分条文不适合湖北省地域特点等问题。

因此,基于湖北省全面实施循环经济和推广绿色建筑的要求,为更好地指导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参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建科[2007]205 号)、《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建科[2008]113号)、《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建科函[2009]432号)等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湖北省的气候、资源、自然环境、经济和文化等特点,总结湖北省绿色建筑方面的实践经验与研究成果而制定.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居住建筑、公共建筑。

本标准并不涵盖建筑物所有的性能和品质,而着重于评价与绿色建筑有关的内容,包括场地质量、环境影响、能源消耗、水资源消耗、材料与资源、室内环境质量等;同时也不评价建筑美观和经济性问题。

此外,我国建筑法规所规定的一般性建筑性能,包括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建筑基本性能要求、以及与绿色建筑关联性不高的强制性要求也不列入本标准。

但绿色建筑评估必须以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为前提条件。

目录前言 (I)目录 (I)1 总则 (1)2 术语和定义 (1)3 基本规定 (2)3.1 基本要求 (2)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2)4 居住建筑 (4)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4)4.2 节能与能源利用 (5)4。

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6)4。

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7)4.5 室内环境质量 (8)4.6 运营管理 (9)5 公共建筑 (10)5.1 节地与室外环境 (10)6.2 节能与能源利用 (11)5。

湖北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等19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2018年第1号

湖北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等19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2018年第1号

湖北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等19项地方标准的公
告2018年第1号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以下《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等19项地方
序号
地方标准编号
地方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2
DB42/T1320-2017
智慧社区
智慧家庭业务接入管理通用规范
2017-11-29 2018-03-01
4
DB42/T1322-2017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与运行规范
2017-11-29
2018-03-30
6
DB42/T1323-2017
全株玉米青贮技术规程
2017-12-11 2018-03-15
8 DB42/T
1324.2-2017
社会公共服务网格化
第2部分:网格信息采集
2017-12-11
2018-04-01
10
DB42/T1325-2017
两系杂交中稻广两优15栽培技术规程
2018-01-24
2018-03-15
DB42/T1327-2018
转Bt基因抗虫杂交棉冈杂棉0623及其栽培技术规程
2018-01-24
2018-04-15
DB42/T1329-2018
英文科技学术期刊评级规范
2018-04-01
16
DB42/T1331-2018
救灾物质调拨、使用与储备管理规范2018-01-24
18
DB42/T720-2018
湖北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标准DB42/T720-2011
2018-01-24
2018-03-31。

湖北绿色建筑标准

湖北绿色建筑标准

湖北绿色建筑标准湖北绿色建筑标准是一项旨在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倡议,旨在通过采用更环保和节能的设计和建筑材料,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提高建筑的能源效率和舒适度。

这项标准包括建筑的设计、施工、使用和拆除等各个方面,以确保整个建筑生命周期的可持续性。

湖北绿色建筑标准的主要目标是减少建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这包括减少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少水资源消耗和减少废弃物产生等方面。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绿色建筑需要采用一系列的技术和设计方法,包括能源效率、水资源管理、环境质量、材料选择和建筑管理等方面。

在能源效率方面,绿色建筑需要采用高效的设备和技术,如节能灯具、太阳能热水器、地源热泵等。

此外,还需要采用优化的建筑设计,如合理的建筑朝向、适当的遮阳措施和有效的通风系统等。

这些措施可以降低建筑的能源消耗,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在水资源管理方面,绿色建筑需要采用节水技术,如收集雨水、使用低流量水龙头和厕所等。

此外,还需要采用优化的景观设计和排水系统,如雨水花园和生物滞留池等。

这些措施可以降低建筑对城市供水系统的依赖,并减少水资源消耗。

在环境质量方面,绿色建筑需要采用优化的室内环境设计,如优化的通风系统、有机床垫和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

此外,还需要采用优化的垃圾处理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等。

这些措施可以提高室内空气质量,并减少建筑对环境的污染。

在材料选择方面,绿色建筑需要采用环保材料,如可再生材料、回收材料和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

此外,还需要采用优化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如预制混凝土、轻钢结构和可再生能源等。

这些措施可以降低建筑对环境的影响,并提高建筑的可持续性。

在建筑管理方面,绿色建筑需要采用优化的运营和维护方法,如定期检查设备、优化室内环境和管理垃圾等。

此外,还需要采用优化的拆除方法和回收技术,如回收废弃材料和设备等。

这些措施可以延长建筑寿命,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总之,湖北绿色建筑标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倡议,旨在促进可持续发展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湖北绿色建筑实施方案

湖北绿色建筑实施方案

湖北绿色建筑实施方案湖北绿色建筑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湖北省出台了一系列环保政策和节能减排措施,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然而,湖北省绿色建筑的实施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实施方案,对于加快湖北省绿色建筑的推广和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通过实施绿色建筑方案,促进湖北省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建筑能耗的效率,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2. 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统筹推进,全面提升绿色建筑的应用水平和市场占有率。

三、关键任务1. 加强政策支持:建立完善的绿色建筑政策体系,推出各种激励政策和优惠措施,引导企业和个人投资绿色建筑项目。

2.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宣传册和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绿色建筑的理念和实践经验,引导公众关注绿色建筑,提高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和认可度。

3. 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大对绿色建筑技术和装备的研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高建筑行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4. 健全标准体系:完善绿色建筑评价体系和认证机制,确保绿色建筑项目的质量和可持续性,提高社会对绿色建筑的信任度和认可度。

5.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绿色建筑监测和评估机制,加强对绿色建筑项目的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绿色建筑的有效实施。

四、实施步骤1. 制定相关政策文件:包括完善绿色建筑政策和激励措施,明确支持绿色建筑的具体措施和优惠政策。

2. 加强宣传推广:通过各种媒体和宣传方式,推广绿色建筑的理念和实践经验,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和认可度。

3. 研发和推广绿色建筑技术:加大对绿色建筑技术和装备的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高建筑行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4. 建立绿色建筑评价体系:制定一套科学全面的绿色建筑评价指标和标准,对绿色建筑项目进行评估和认证,确保绿色建筑的质量和可持续性。

5.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绿色建筑项目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加强对绿色建筑项目的检查和监督,确保绿色建筑的有效实施和运行。

湖北省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

湖北省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

湖北省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
一、材料要求:
1.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包括申请单位及项目的基本信息。

2.建筑方案:提供绿色建筑设计方案,包括建筑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等。

3.技术文件:提供绿色建筑设计的相关技术文件,包括整体设计说明、建筑节能设计等。

4.设备清单:提供绿色建筑设计所使用的节能设备清单,包括采暖设备、照明设备等。

5.施工方案:提供绿色建筑设计的施工方案,包括材料选择、施工工
艺等。

6.现场照片:提供绿色建筑设计的施工现场照片,用于验证设计方案
的实际落地情况。

二、清单:
1.绿色建筑设计报告:包括建筑方案设计、节能设计、水资源利用等
内容的详细说明。

2.建筑方案图纸:包括平面布置图、立面图、剖面图等,用于说明建
筑设计方案。

3.建筑施工图纸:包括结构图、细部图等,用于施工的具体引导。

4.技术文件:包括整体设计说明、建筑节能设计、建筑节水设计等技
术文件,用于解释设计方案的具体内容。

5.节能设备清单:包括采暖设备、照明设备等节能设备的具体型号、数量等信息。

6.施工方案:包括建筑材料的选择、施工工艺等具体方案,用于指导施工过程。

7.现场照片:包括建筑施工的各个阶段的照片,用于验证设计方案的实际应用情况。

以上是湖北省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明材料的要求及清单,申请单位在准备申请时应根据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并按照清单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这些材料将被用于评价绿色建筑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效果,对于申请单位而言,提供完整、准确的材料是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关键。

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审查要点)解析

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审查要点)解析

附件1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试行)一、建筑专业序号认定内容认定要点1节地与室外环境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控制要求。

查阅项目区位图、场地地形图以及当地城乡规划、国土、文化、园林、旅游或相关保护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法定规划文件或出具的证明文件。

2场地应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等危害。

查阅地形图,审核应对措施的合理性及相关检测报告或论证报告。

3 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查阅环评报告,审核应对措施的合理性。

4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日照标准,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和日照模拟分析报告。

5节约集约利用土地:1. 居住建筑:3层及以下不高于41m2/人、4-6层不高于26 m2/人、7-12层24 m2/人、13-18层不高于22 m2/人、19层及以上不高于13 m2/人。

2. 公共建筑:容积率不低于0.5。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书。

6场地内合理设置绿化用场地:1. 居住建筑:1)住区绿地率:新区建设达到30%,旧区改建达到25%;2)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新区建设人不低于1.0m2,旧区改建不低于0.7 m2。

2. 公共建筑:1)绿地率不低于30%;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居住建筑平面日照等时线模拟图、计算书。

序号认定内容认定要点7节地与室外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1. 居住建筑:地下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面积的比率不低于5%;2. 公共建筑:地下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之比不低于0.5。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书。

8建筑及照明设计避免产生光污染:1. 玻璃幕墙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2。

2. 室外夜景照明光污染的限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的规定。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光污染分析专项报告。

9场地与公共交通设施具有便捷的联系:1.有便捷的人行通道联系公共交通站点。

湖北省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湖北省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我省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强化社会监督,根据《住建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

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三条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标识认定与管理。

第四条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

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

特殊类型建筑需要采用其他国家标准认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

第五条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标识认定及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全省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

承担全省绿色建筑二星级标识认定和管理;负责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复核、推荐上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绿色建筑一星级标识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专家审查、公示公告、授予证书、信息上报、标识管理;绿色建筑二星级标识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推荐上报。

认定和授予标识所需经费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年度预算。

第七条成立“湖北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专班”(以下简称“省绿建专班”),由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全省绿色建筑二星级标识的申请受理、专家审查的组织和衔接、证书制作和发放;(二)负责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推荐上报;(三)建立并管理工作档案和绿色建筑标识项目数据库;(四)负责受理标识认定工作咨询、投诉及复查等;(五)定期向省住建厅汇报标识认定工作情况。

湖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湖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湖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湖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为让大家了解湖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实施的相关信息,下面,店铺为大家提供湖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加快发展绿色建筑,促进建材工业转型升级等工作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国家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和《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按照本细则确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开展评价的建材产品进行评价,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标识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具有可追溯性。

标识的式样与格式由国家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证书包括以下内容:(一)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产品系列、规格、型号;(三)评价依据;(四)绿色建材等级;(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六)绿色建材评价与发证机构;(七)证书编号;(八)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四条本细则规定湖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的组织管理、专家委员会、评价机构、标识评价、标识使用、监督管理等。

第五条评价标识工作应紧密围绕绿色建筑和建材工业发展需求,促进节地与室内外环境保护、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材料与产品以及通用绿色建材的生产与应用。

第六条评价标识工作应遵循企业自愿和公益性原则,政府倡导,市场化运作。

评价技术要求和程序执行国家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标识采用全国统一编号,统一在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全国信息平台)发布,在全省和全国通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推荐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人选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推荐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人选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推荐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人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3.23•【字号】鄂建办[2012]50号•【施行日期】2012.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推荐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人选的通知(鄂建办[2012]50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单位:根据《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将于今年6月1日届满。

为保证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顺利推进,现决定对“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进行换届,请各地(单位)做好专家人选的推荐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地(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现任专家也要重新申报登记。

二、推荐的专家应从事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等专业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3、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能够积极参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5、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三、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我厅组织审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聘书,聘期二年。

请各地(单位)于2012年5月10日前将专家推荐表(见附件)及电子版报送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联系人:彭艳琴电话/传真:************邮箱:*****************附件: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推荐表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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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试行)一、建筑专业序号认定内容认定要点1节地与室外环境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控制要求。

查阅项目区位图、场地地形图以及当地城乡规划、国土、文化、园林、旅游或相关保护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法定规划文件或出具的证明文件。

2场地应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等危害。

查阅地形图,审核应对措施的合理性及相关检测报告或论证报告。

3 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查阅环评报告,审核应对措施的合理性。

4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日照标准,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和日照模拟分析报告。

5节约集约利用土地:1. 居住建筑:3层及以下不高于41m2/人、4-6层不高于26 m2/人、7-12层24 m2/人、13-18层不高于22 m2/人、19层及以上不高于13 m2/人。

2. 公共建筑:容积率不低于0.5。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书。

6场地内合理设置绿化用场地:1. 居住建筑:1)住区绿地率:新区建设达到30%,旧区改建达到25%;2)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新区建设人不低于 1.0m2,旧区改建不低于0.7 m2。

2. 公共建筑:1)绿地率不低于30%;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居住建筑平面日照等时线模拟图、计算书。

7节地与室外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1. 居住建筑:地下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面积的比率不低于5%;2. 公共建筑:地下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之比不低于0.5。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书。

8建筑及照明设计避免产生光污染:1. 玻璃幕墙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2。

2. 室外夜景照明光污染的限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的规定。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光污染分析专项报告。

9场地与公共交通设施具有便捷的联系:1. 有便捷的人行通道联系公共交通站点。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

10 场地内人行通道采用无障碍设计。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

11合理设置停车场所:1. 自行车停车设施位置合理、方便出入,且有遮阳防雨措施;2. 合理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1)采用机械式停车库、地下停车库或停车楼等方式节约集约用地;2)合理设计地面停车位,不挤占步行空间及活动场所。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

12结合现状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保护场地内原有的自然水域、湿地和植被,采取表层土利用等生态补偿措施。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生态保护和补偿计划。

13充分利用场地空间合理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对大于10hm2的场地进行雨水专项规划设计:1. 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等有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地和水体的面积之和占绿地面积的比例达到30%;2. 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达到50%。

查阅地形图、相关设计文件。

14 节地与室外环境合理选择绿化方式,科学配置绿化植物:种植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采用乔、灌、草结合的复层绿化,种植区域覆土深度和排水能力满足植物生长需求。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书。

15节能与能源利用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含设计说明、施工图和计算书)。

16结合场地自然条件,对建筑的体形、朝向、楼距、窗墙比等进行优化设计。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优化设计报告。

17外窗、玻璃幕墙的可开启部分能使建筑获得良好的通风:外窗可开启面积比例≥30%。

玻璃幕墙透明部分可开启面积比例≥5%。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书。

18室内环境质量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低限要求。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环评报告或噪声分析报告。

19主要功能房间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低限要求。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构件隔声性能的实验检验报告。

20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噪声级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环评报告或噪声分析报告。

21主要功能房间的隔声性能良好:1. 构件及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2. 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构件隔声性能的实验室检验报告。

22室内环境质量采取减少噪声干扰的措施:建筑平面、空间布局合理,没有明显的噪声干扰。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

23公共建筑中的多功能厅、接待大厅、大型会议室和其他有声学要求的重要房间进行专项声学设计,满足相应功能要求。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声学设计专项报告。

24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具有良好的户外视野。

1. 居住建筑:其与相邻建筑的直接间距超过18m;2. 公共建筑:其主要功能房间能通过外窗看到室外自然景观,无明显视线干扰。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

25主要功能房间的采光系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要求:1. 居住建筑:卧室、起居室的窗地面积比达到1/6。

2. 公共建筑:根据主要功能房间采光系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要求的面积比例,不低于70%。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分析报告。

26改善建筑室内天然采光效果:主要功能房间有合理的控制炫光措施。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采光计算报告。

27优化建筑空间、平面布局和构造设计,改善自然通风效果:1. 居住建筑:1)通风开口面积与房间地板面积的比例达到8%;2)设有明卫。

2. 公共建筑:根据在过渡季典型工况下主要功能房间平均自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2次/h的数量比例,面积比例不低于65%。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书、自然通风模拟分析报告。

二、结构专业序号认定内容认定要点1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不得采用国家和地方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

对照国家和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限制、禁止使用的建材及制品目录,查阅设计文件,对设计选用的建筑材料进行核查。

2混凝土结构中梁、柱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不低于400MPa级的热轧带肋钢筋。

查阅设计文件,对设计选用的梁、柱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强度等级进行核查。

3建筑造型要素应简约,且无大量装饰性构件。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有装饰性构件的应提供其功能说明书和造价计算书。

4择优选用建筑形体。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规定的建筑形体规则性,要求居住建筑形体规则。

查阅建筑图、结构施工图、建筑形体规则性判定报告。

5对地基基础、结构体系、结构构件进行优化设计,达到节材效果。

查阅建筑图、结构施工图和地基基础方案论证报告、结构体系节材优化设计和结构构件节材优化设计书。

6公共建筑公共部位土建工程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

查阅土建、装修各专业施工图及其他证明材料。

7公共建筑中可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采用可重复使用的隔断(墙),且比例不低于30%查阅建筑、结构施工图及可重复使用隔断(墙)的设计使用比例计算书。

8 现浇混凝土采用预拌混凝土。

查阅施工图及说明。

9合理采用高强建筑结构材料:1.混凝土结构:400MPa级及以上受力普通钢筋的比例不低于85%。

2.钢结构:Q345及以上高强钢材用量占钢材总量的比例达到70%。

查阅结构施工图及计算书。

三、给水排水专业序号认定内容认定要点1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应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统筹利用各种水资源。

查阅水资源利用方案,核查其在相关设计文件(含设计说明、施工图、计算书)中的落实情况。

2给排水系统设置应合理、完善、安全。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

3 应采用节水器具。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产品说明书等。

4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1.选用密闭性能好的阀门、设备,使用耐腐蚀、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件;2.室外埋地管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3.根据水平衡测试的要求安装分级计量水表。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含分级水表设置示意图)。

5给水系统无超压出流现象,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大于0.2MPa,且不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工作压力。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含各层用水点用水压力计算表)。

6设置用水计量装置:1.按使用用途,对厨房、卫生间、绿化、空调系统、游泳池、景观等用水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统计用水量;2.按付费或管理单元,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统计用水量。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含水表设置示意图)。

7使用较高用水效率等级的卫生器具,用水效率等级达到三级。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产品说明书(含相关节水器具的性能参数要求)。

8绿化灌溉采用节水灌溉方式:采用节水灌溉系统。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设计说明(含相关节水灌溉产品的设备材料表)、景观设计图纸(含苗木表、当地植物名录等)、节水灌溉产品说明书。

序号认定内容认定要点9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合理使用非传统水源(无市政再生水供应时):1. 居住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8.0%;2. 公共建筑:1)办公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8%;2)商店: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2.5%;3)旅馆: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1.0%;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当地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非传统水源利用计算书。

10结合雨水利用设施进行景观水体设计,景观水体利用雨水的补水量大于其水体蒸发量的60%,且采用生态水处理技术保障水体水质:1.对进入景观水体的雨水采取控制面源污染的措施;2.利用水生动、植物进行水体净化。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含景观设计图纸)、水量平衡计算书。

11 节地与室外环境充分利用场地空间合理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对大于10hm2的场地进行雨水专项规划设计:合理衔接和引导屋面雨水、道路雨水进入地面生态设施,并采取相应的径流污染控制措施;场地雨水综合利用方案或雨水专项规划设计(场地大于10hm2的应提供雨水专项规划设计)、计算书。

四、暖通专业序号认定内容认定要点1节能与能源利用不应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空调系统的供暖热源和空气加湿热源。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

2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应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

3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均优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以及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能效限定值的要求。

对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直燃型和蒸汽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其能效指标比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规定值的提高或降低幅度满足表5.2.4的要求;对房间空气调节器和家用燃气热水炉,其能效等级满足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节能评价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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