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香山项目旧房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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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费用概算说明

拆迁费用概算说明

拆迁费用概算说明一、面积:1297亩1、总耕地面积:958亩。

其中:(1)蔬菜地:202.041亩;(2)粮食费:163.3亩;(3)渔塘:32.228亩;(4)空地(含抢种抢栽的):122.314亩;(5)果树地:438.117亩。

2、宅基地占地:108.228亩;3、林园及房前屋后的果树占地:199.562亩;4、道路、田埂、水系等占地:31.21亩;二、房屋拆迁1、总户数:346户;2、总房屋面积:71585.68平方米;3、户平房屋面积:206.895平方米(含楼房面积);4、房屋及构筑物赔付总金额:1258.0272万元;5、户平房数构筑数补偿款:3.6359万元;6、折合亩平摊费用:12580272元÷1297亩=9699元/亩。

三、附着物及大田补偿1、总金额:632.8万元;2、总户数:767户;3、折合亩平摊费用:4878.9元/亩;四、土地补偿费及安置1、土地补偿费(1)耕地:958亩×9000元/亩=862。

2万元;(2)非耕地:339亩×4500元/亩=152.55万元;小计:1014.75万元,折合亩平:7823.8元。

2、人员安置按耕地面积958亩÷平均0.55亩/人,需安置人数为:1742人×7500元/人=1306.5万元,折合亩平:10073元/亩。

两项合计为:亩平摊费用为:17896.8元。

综上拆迁费用按区府(2001)75号文件精神,测算出费用为亩平32475元/亩。

五、安置测算(一)方案一:聚居点安置1、新占地:200亩,需占地费:200×8069=161.38万元;2、需拆迁房屋及附着物补偿:48户,按户平3.6万元=172.8万元;3、安置补偿:200亩×1.89万元=378万元;4、基础设施配套费(1)道路:2公里×200万元=400万元;(2)水、电、气及排污:277.5万元;(3)其它配套费:51万元。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有序地推进我市征地房屋拆迁工作,更好地维护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体现依据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的原则,根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调整如下: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标准不作调整,原房补偿款标准适当调整,具体见附表一。

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区位补偿款标准不作调整,原房补偿款标准适当调整,具体见附表二。

三、住宅房屋拆迁搬家费、自行过渡费和提前搬家奖励费等补偿标准1、搬家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2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2、自行过渡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6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

过渡期超过两年的,超过两年部分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800元的补足至800元。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但不申购安置房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

旧城改造成本测算表

旧城改造成本测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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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改造前期费用概算
项目概况 用地规模(亩) 拆迁面积(平方米) 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 总户数 拆迁费用概算 一、货币安置(住宅部分按25%货币补偿方式) 1、住宅:按房屋预估价4500元/平方米计算 房屋预估价×住宅建筑面积 = 4500×(48000×0.7×25%) 2、非住宅暂按回迁计 二、政策性补助 1、住宅临时安置补偿费:总户数×800元/月×36个月 178户×800元/月×36个月 三、政策性补偿 总户数×4万元/户 178户×4万元/户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房屋、青苗等)按户均15万元/ 户 总户数(178户)×15万元/户 五、回迁安置房建设费 六、装修费用:拆迁面积48000平方米×600元/平方米 拆迁安置费小计 六、工作经费:按拆迁安置费0.5%计算 七、不可预见费:拆迁安置费用4%计算 总投资额合计 2400 2880 12954.64 64.7732 518.1856 13537.5988 712 512.64 3780 340 186667.6 48000 178户 单位(万元) 备注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9.28•【字号】宝府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4年9月28日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意见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推动我区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征收工作规范化,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我区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如下:一、适用范围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职责分工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规划资源局组织实施本区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并负责本区征地房屋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建设用地事务所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可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等实施单位承担征地房屋补偿具体工作,对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征地房屋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建设管理委、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协调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三、征地房屋补偿范围征地房屋补偿范围根据拟征地范围确定。

房屋部分位于拟征地范围内,该部分拆除后影响房屋连接体安全或者生活使用功能的,可将整体房屋纳入征地房屋补偿范围。

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已征未拆房屋的,区规划资源局可按照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确定房屋补偿范围。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茂府[2012]82号【发布部门】茂名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9.04【实施日期】2012.09.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茂府〔2012〕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茂名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十一届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房产管理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4日茂名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市区(含茂南区、茂港区)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政府认为需要统筹的项目,其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政府负责,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除组织实施市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外,还负责如下工作:(一)贯彻落实国家、省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法规,负责拟定市区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二)组织编制市区房屋征收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各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三)负责市级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资金管理;(四)负责对参与房屋征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规范管理;(五)负责市级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档案管理。

2019年最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2019年最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2019年最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征地统
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土地共有三类:一类区片范围:思茅镇、倚象镇,平均补偿标准:66323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思茅港镇、龙潭乡、六顺乡,平均补偿标准:49313元/亩三类区片范围:云仙乡平均补偿标准:23625元/亩。

其他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各市政府下发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并确定时间开始执行。

爱土拆迁律师团将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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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土地共有三类:
一类区片范围:思茅镇、南屏镇、倚象镇,平均补偿标准:66323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思茅港镇、龙潭乡、六顺乡,平均补偿标准:49313元/亩。

三类区片范围:云仙乡,平均补偿标准:23625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

香山街道拆迁安置房结算明细

香山街道拆迁安置房结算明细

拆迁安置房结算明细
注:
1. 本表中调节总金额不包括已签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安置金额。

2. 楼层单价浮率:一层下浮8%,二层下浮4%,三层、四层为基准价,五层、六层上浮1%,七层、八层上浮2%,九层、十层、十一层(如十一层为顶楼带阁楼上浮4%)、十二层上浮3%,十三层、十四层、十五层、十六层上浮4%(如十六层为顶楼带阁楼上浮5%),十七层为顶楼带阁楼上浮5%。

3. 增减金额中:“-”代表下浮后应减少的金额,无“-”代表上浮后应增加的金额。

4. 自行车库按地面车库600元/㎡,一层(半地下)车库500元/㎡,负一层车库400元/㎡计算,阁楼按1200/㎡计算。

5. 计算公式:(4)=(3)×,(8)=(4)-(2),(9)=(8)×2720×(1+(7)/100),(12)=(11)×2720×(1+(7)/100),
(17)=(9)+(12)+(14)+(16)。

香山二期拆迁安置方案

香山二期拆迁安置方案

香山二期拆迁安置方案关于香山二期原房屋拆迁安置赔偿方案:(1)私有独栋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龙泉美墅”小区、“学府花园”小区、“东方现代城”小区、“世纪花园”小区、“金洲明珠”小区、“大玺门”小区、“滨江国际城”小区的住宅内进行调换,原则上不提供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产权调换房,相同面积部分不互补差价。

由于受规划设计户型限制,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格购买;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差价款。

被征收人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择产权调换房,不补楼层差。

被征收人如选择“未来方舟”小区、“绿地•中央花园”小区、“龙泉美墅小区连排别墅”进行调换,则需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的房屋分别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互补差价。

(2)私有单元式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龙泉美墅”小区、“学府花园”小区、“东方现代城”小区、“世纪花园”小区、“金洲明珠”小区、“大玺门”小区、“滨江国际城”小区的住宅内进行调换,原则上不提供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产权调换房,相同面积部分不互补差价。

由于受规划设计户型限制,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格购买;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差价款。

被征收人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择产权调换房,不补楼层差。

(3)私有营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大玺门”小区、“龙湾一品”小区、“学府花园”小区的营业用房内进行调换,对被征收的营业用房和产权调换的营业用房分别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互补差价。

(4)单位办公用房: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所管辖的国有资产统一调配安置。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28日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征收项目实际情况委托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市资源规划局作为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市、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项目也可由其他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其他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名录中产生。

第四条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或市属各重大片区(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根据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或项目建议书、前期工作函)、建设项目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意见函)及附图等书面材料,组织市发改、资源规划、区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并论证,确定征收范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化安置价格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化安置价格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化安置价格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
•【公布日期】2020.11.12
•【字号】九龙坡府发〔2020〕24号
•【施行日期】2020.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征地拆迁住房货
币化安置价格政策的通知
九龙坡府发〔2020〕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适应商品房价格的市场变化,维护征地拆迁群众的利益,经2020年10月27日区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部分地区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住房货币安置标准
(一)中梁山街道、华岩镇,征地住房货币安置价格调整为10050元/㎡。

(二)石桥铺街道、渝州路街道、二郎街道、黄桷坪街道、九龙街道范围内,以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的住房货币安置价格为准。

(三)货币安置住房价格调整后,其货币安置奖励和装修补助标准以及签协议、搬迁奖励标准仍保持不变。

以上面积为建筑面积。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2日。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参考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参考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历史文化街区用地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1分类型和方式补偿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了补偿方式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并详细规定了关于上下杭中用于经营性质的店面的场所、历史遗留出租的房屋、标准租金的国有公房、无产权房屋四类房产的补偿方案。

1)私宅的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9385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私宅按时搬迁的,最高可额外获得5631元/㎡的奖励。

2)国有公房住宅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9385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700元/㎡)。

3)营业用房将根据所处的位置和产权方,按照15210元/㎡~32058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价格进行换算。

单位和国有公房也按照9385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进行征收补偿换算。

4)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2产权调换可增房15平方米选择产权调换的市民将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确权面积,增加10%的公摊面积(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

或根据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包括区位补偿、搬迁奖励、异地安置奖励、旧房补偿和公摊补偿、成套房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除以产权调换房屋对接价所得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房型。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潭政发〔2020〕9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潭政发〔2020〕9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现将《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7日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征收的土地需要征收的,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乡镇和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省推进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架设管网、高压电杆需要拆迁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优居中心)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级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4•【字号】茂府[2012]104号•【施行日期】2012.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茂府〔2012〕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十一届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4日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收茂名市市辖区(含茂南区、茂港区、滨海新区,下同)集体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统称房屋),并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职责分工如下: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规划管理工作;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市监察局负责征收安置项目监察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征收安置项目审计工作;市物价局负责价格认证保全工作;市财政、公安、发改、金融、人防、文化、教育、卫生、民政、电信、供电、环保、农业、林业、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关于《祥云路改造提升工程项目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关于《祥云路改造提升工程项目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关于《祥云路改造提升工程项目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近日,区政府下发了《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祥云路改造提升工程项目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港政综〔2018〕114号),即将启动祥云路改造提升工程涉及房屋征迁工作。

为方便广大群众更好更直观地了解相关政策,现就项目房屋征迁补偿安置主要条款及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祥云路是泉港较早开设的主通道之一,由于历史沿革,道路两侧景观、设施较为陈旧,影响市容市貌,此外部分路口车流量大,行人通行困难,存在安全隐患。

祥云路改造提升工程的建设,将使该路段及周边景观更加和谐统一,同时也将进一步提高泉港石化工业园区到城市中心的通行能力,促进南北通行和商圈形成发展,对于完善泉港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根据改造建设方案,需对沿线两侧部分房屋实施搬迁,如何妥善安置动迁群众,是项目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

为此,区政府召集相关部门,群策群力,对项目涉及征迁房屋进行实地调查分析,在借鉴目前泉港在征项目补偿安置标准的前提下,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经过反复论证,制定出《祥云路改造提升工程项目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下称“《补偿方案》”)。

《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第2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

二、《补偿方案》特点该方案能根据征迁范围内房屋性质采取与之相适应的补偿方式,对被征迁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迁公告之日被征迁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该方案对普通集体土地自建房屋的补偿价值不低于现行在征项目同类房屋补偿安置标准,同时进一步细化了商品房(含商业店面、住宅、办公用房)的手续认定、补偿安置办法、奖励措施、结算规则等,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在安置方式上,《补偿方案》积极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房屋征迁货币化安置要求,大力推行房票安置模式,将房屋征迁与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相结合,切实改善被征迁人合理居住水平,保障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

三、《补偿方案》主要内容该方案主要内容分为二十五条,包括基本原则、征迁范围、动迁期限、工作流程、房屋手续认定、面积计算、补偿安置、财务结算、房屋补偿标准、安置办法与标准、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措施、保障措施、安置人口数确定办法、商品店面的补偿安置、商品住宅及办公用房的补偿安置、临时建筑的补贴、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制约措施、被征迁房屋的拆除、房屋权属不清的处理、设定他项权利的处理办法等。

中广核肇庆高要香山风电场工程项目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

中广核肇庆高要香山风电场工程项目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
中广核肇庆高要香山风电场工程项目用地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
被征用土地 涉及的权属单位
乡(镇) 活道镇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人

活道镇姚村村姚村经济合作社 、大端村大端经济合作 社、大端村高山二经济合作社 、塘苟经济联合社
权属状况
土地权属清楚、没有争议
地类
面积
前三年平均 年产值
土地补偿费 倍数
安置补助费 倍数
水田
0.0000
耕 征 地
地 补 偿
水浇地 旱地
0.3447 0.0000


地类
面积



林地
0.5707
2.6885
13
13
费 用 标 准(万元/公顷) 25.2000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0.0171
52.5000
未利用地

名称


青苗补偿费及
用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金额
留用地安置
征收活道镇姚村村姚村经济合作社 、大端村大端经济合作社、大端村高山二 经济合作社、塘苟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 0.9602公顷,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 的10%安排,留用地面积0.0933公顷,根据被征地村集体意愿折算成货币补 偿,补偿标准为225万元/公顷,补偿总额为21.015万元。
征地总费用
39.3743
征地费用综合标准 42.2245

南香城补偿方案

南香城补偿方案

南香城补偿方案
南香城补偿方案是指在城市建设、拆迁或其他原因导致居民、企业或机构需要搬迁、遭受经济损失时,政府或相关方所制定的一系列补偿措施和政策。

南香城补偿方案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 搬迁补偿:对于需要搬迁的居民、企业或机构,提供相应的居住、办公或经营场所的补偿,并确保新居住、办公或经营场所的基本设施和环境条件不低于原址。

2. 经济损失补偿:对于因搬迁或拆迁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如房屋、土地、设备等,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包括货币补偿、物质补偿或其他形式的补偿。

3. 就业安置:对于失去原有工作岗位的员工或居民,提供就业安置服务,帮助他们重新就业或创业,并提供相应的培训、补贴等支持。

4. 教育医疗保障:确保受影响的居民、特别是儿童和老年人能够继续接受良好教育和医疗服务,提供相应的补助和保障。

5. 社会保障和福利:对于受影响的居民或企业,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例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南香城补偿方案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调整和制定,旨在平衡各方的利益,最大限度地满足受影响者的合理需求,确保他们的利益得到妥善保护。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香山公园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香山公园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香山公园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卫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3•【字号】•【施行日期】2008.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香山公园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香山公园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三月三日香山公园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香山公园是市委、市人民政府2008年确定的一项重点城市建设项目。

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需对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内房屋实施拆迁,特制定本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拆迁期限2008年3月3日-3月22日。

二、拆迁范围香山公园规划占地面积1980亩,拆迁范围东起怀远路、西至彩虹路、南起滨河路、北至平安路。

凡在此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均属拆迁对象。

经现场勘查,共有被拆迁人420户,拆迁房屋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

三、拆迁步骤(一)宣传动员阶段(2008年3月3日-3月5日)。

制定方案,成立组织,广泛宣传,全面动员。

(二)拆迁实施阶段(2008年3月6日-3月22日)。

组织人员,对涉及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按期依法全部拆迁完毕。

(三)拆除清运阶段(2008年3月13日-3月22日)。

在拆迁实施的同时,组织人力、车辆对已拆迁建筑物、构筑物遗留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废旧遗弃物品和多余的土方全部清理拉运。

四、政策依据(一)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四)中卫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五)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8年度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基准价格的通知》。

(六)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城区旧城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房屋拆迁安置政策(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采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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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影香山项目旧房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回风小区37-3地块“云影香山”项目由中市富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为了切实保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顺利进行,现就该片区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项目地点:中市回风小区37-3地块
二、项目名称:云影香山
三、拆迁人:中市富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拆迁人,
独立承担拆迁、建设、安置中的一切经济民事责任和质量安全责任,完成规划范围内的公益事业建设任务。

四、拆迁形式:自行拆迁。

接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

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办事的原则,由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管委会和我公司负责做好被拆迁户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动员解释工作。

五、拆迁范围:按批准的规划范围:回风小区37-3地块
内需拆迁户居民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均为住宅。

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一)拆迁政策:严格执行国务院305号令和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5号)以及中府发(2001 )28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安置补偿。

(二)补偿形式: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选择,双方议定。

(三)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拆迁中若发生使用性质争议的,由拆迁当事人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

(四)违章建筑自行拆迁,不予安置补偿。

(五)新房安置及结算办法:
1、安置地点:旧房拆除后,选择产权调换的一律在新建的“云影香山”内进行安置。

2、住房安置及结算办法: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原旧房面积安置,互不找补;超出原旧房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2000 元/平方米结算,再超的按2800元/平方米结算,若个别户达不成协议,可实行分户评估,依据分户评估报告协商议定。

3、实行作价补偿的,依据该地段的市场价格双方协商议定。

(七)临时安置补偿方案:
1、房屋拆除后,从签订协议、腾空旧房并交出钥匙之日起,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自找房屋临时过渡。

2、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及计算方法: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同一段的房屋市场租金,以建筑面积计算18个月的过渡费。

超出18个月过渡期未交房的,按照《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府发(2001 )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3、选择作价补偿的,给予45天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4、特殊装修:按市场价格折合成新补偿。

5、搬家费:300元/户。

6、电视安装费:350元/户(如电视已上户的由拆迁人补偿,原未上户的自行安装)。

七、优惠及奖励办法:
以原旧房建筑面积为基数,新房安置面积超出旧房面积在10平方以内的,按建筑成本价计价,再超的面积按市场价计算。

八、搬迁期限:从2010年4月25日至2010年7月25 日止。

九、过渡期限: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十八个月, 从签订协议、腾空房屋、交出钥匙之日起计算,提前或超出期限还房,按府发(2001 )2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房屋竣工后, 迁户其超出面积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缴纳。

经质监、安全验收合格, 由拆迁人统一办理,对超面积的被拆十一、物业管理:由有资质、守信用的物业公司统一管理。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及时批复,以便尽快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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