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减持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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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减持新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减持新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减持新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最近出台了一项减持新规。

这项新规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和高管减持股份的行为进行监管。

新规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规范市场行为,防范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

根据新规,大股东和高管在减持股份时需要提前披露计划,严格按照披露的计划进行减持,避免对市场造成过大冲击。

这项新规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市场透明度,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从监管角度来看,这项新规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防范潜在风险,提升市场稳定性。

从投资者角度来看,这项新规有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降低投资风险,增加投资者对市场的信任感。

总的来说,这项减持新规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市场参与者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上市公司股票 减持规则

上市公司股票 减持规则

上市公司股票减持规则一、减持方式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减持股票:1.集中竞价交易方式;2.大宗交易方式;3.协议转让方式;4.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二、减持数量上市公司股东在减持股票时,需要遵守以下规定:1.每日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股份数量的2%;2.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3.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时,应当遵守交易所相关规定。

三、减持时间上市公司股东在减持股票时,需要遵守以下规定:1.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不得减持;2.在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减持;3.在自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减持;4.在上市公司回购期间不得减持。

四、减持价格上市公司股东在减持股票时,需要遵守以下规定:1.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等情形而需要减持股份的,不受价格等比例的限制。

其中,股东质押股票金额较大的应该公开透明并及时披露减持过半的风险警报;2.因丧失持股资格等情形而需要减持股份的,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公告减持情况。

其中,丧失持股资格包括但不限于被中国证监会决定行政处罚、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情形。

此外,丧失持股资格的人员在披露之日起六个月内减持股份的,还应当同时遵守本规定的其他要求;丧失持股资格的人员在六个月内未减持股份的,此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股份。

五、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股东在减持股票时,需要遵守以下规定:1.上市公司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和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本所备案。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六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减持的新规内容

减持的新规内容

减持新规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股东减持的公告义务和限制: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在首次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明确剩余可减持股份数量。

这种公告义务的设定旨在增加减持的透明度,让市场及时了解股东减持的意向和减持速度。

2. 股东减持的窗口期的规定:为了减少减持对市场的影响,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减持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不得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所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

3. 限制特定股东高比例减持:为了防止特定股东高比例减持可能给市场带来的恐慌情绪,新规还规定了减持触发信息公开的要求。

4. 加强对违规减持行为监督和处罚:监管部门对违规减持行为将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并视情况给予警告或罚款等处罚,以示惩戒。

5. 引入减持预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减持股份的,提前三个月予以披露股东减持意向,以便投资者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6. 强化持股变动信息披露:通过协议转让、继承、资产重组等方式导致持股变动超过总股本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总的来说,这些新规旨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稳定市场情绪,防止违规减持行为的发生。

同时,新规的实施也要求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充分了解公司情况,更好地履行信息披露责任。

这些措施对于优化资本结构、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上市公司减持新规解读

上市公司减持新规解读

上市公司减持新规解读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减持的新规定,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新规定主要针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进行了一系列限制和要求,旨在加强市场监管,维护股东权益,促进股市健康稳定发展。

首先,新规定明确了减持股东的资格要求。

根据新规定,减持股东应持有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才能申请减持。

这一举措的出台,有助于减少小股东频繁减持的情况,同时也保护了大股东的利益,防止其恶意减持导致股价波动。

其次,新规定限制了减持期限。

根据新规定,减持股东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减持,而不再允许分批减持。

这一规定的实施,有利于减少减持对市场的冲击,减轻市场的不确定性,提高市场参与者的信心。

第三,新规定要求减持股东公开减持计划。

根据新规定,减持股东应提前公布减持计划,包括减持比例、减持时间等信息。

这一要求的出台,有助于提高减持行为的透明度,避免减持信息对市场产生不良影响。

此外,新规定对减持所得的锁定期也进行了调整。

根据新规定,减持股东所得的净收益应锁定一定期限,不得用于短期投机。

这一规定的实施,有助于引导股东理性投资,防止恶意减持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然而,新规定也引起了一些争议和质疑。

有人认为,新规定过于严苛,限制了股东的自由行为,可能对市场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

还有人担忧,新规定是否真能起到监管效果,是否能有效防止减持对市场的冲击。

对于这些质疑,有必要进行深入的解读。

首先,新规定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市场监管,遏制不当减持行为,维护市场稳定。

虽然有时可能会对股东的减持行为产生一定限制,但这种限制是有必要的,是为了维护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次,监管新规旨在引导股东进行合理投资,避免短期投机行为。

市场经济的核心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实现,而不是短期波动和投机取巧。

新规定锁定减持所得的期限,有助于引导股东理性投资,推动上市公司长期发展。

再次,监管新规的实施需要一定时间和过程。

市场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每一个新规定都需要时间来适应和调整。

减持新规全文细则

减持新规全文细则

减持新规全文细则减持新规全文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减持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减持行为包括减持股份、解禁股份等,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减持方为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受限减持方为限制减持人员。

第四条减持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第五条减持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进行内幕信息的合规处理。

第六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减持行为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减持的类型与限制第七条减持的类型包括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第八条减持方应明确减持的时间、数量等,超过限制减持比例的需申请减持。

第九条非限制减持人员须提前公告减持计划,受限减持人员须向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条限制减持人员的减持比例不得超过其持股比例的10%。

第三章减持信息披露要求第十一条减持方应严格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及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进展等。

第十二条减持信息披露内容应包括减持方身份、减持数量、减持方式等。

第十三条减持信息披露时间需在减持行为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

第十四条减持方不得通过虚假信息披露或操纵市场行为进行违法减持。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处理第十五条减持方应遵守内幕信息处理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减持操作。

第十六条泄露内幕信息的人员应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减持方应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内幕信息的安全性。

第五章监管与处罚第十八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减持行为的监管,及时核实减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第十九条违规减持的主体将被列入市场禁入名单,相关责任人将受到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对于严重的违法减持行为,相关责任人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六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减持股份申请表格2. 减持信息披露公告模板3.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减持股份:指股东减持其所持有的股份的行为。

2. 解禁股份:指原因解除限售期限后可以自由流通的股份。

上市公司减持新规解读

上市公司减持新规解读

上市公司减持新规解读
上市公司减持新规是指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监管办法》。

该规定于2020
年2月17日起正式实施。

该规定主要对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减持股份行为进行了监管。

下面是对该新规的一些解读要点:
1.减持标准:减持行为达到一定标准的,需要事先披露并报备,不得泄露不公开信息,不得操纵市场价格。

2.减持方式:减持方式包括大宗交易、竞价转让、集中竞价等,减持股份的交易需在交易所公开交易市场进行。

3.减持期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减持期限为6
个月,减持股东的减持期限为3个月。

4.减持计划:大股东减持需提前制定减持计划并公告,减持计
划的实施须公告,并按计划履行减持义务。

5.信息披露:大股东减持需提前披露减持计划,披露内容包括
减持原因、减持计划、减持方式等。

6.法律责任:减持人违规减持将面临法律责任,可能被处以罚款、市场禁入等处罚。

总体而言,新规旨在规范上市公司减持行为,增强市场透明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防范减持行为对市场的不良影响。

上市公司减持新规解读

上市公司减持新规解读

上市公司减持新规解读【最新版】目录1.适用对象2.减持规定3.特定股东减持规定4.董监高减持规定5.高管减持新规6.上市公司股份减持新规正文一、适用对象根据证监会及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最新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使用的对象包括:1.大股东(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减持,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2.特定股东(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持股比例在大股东以外)减持;3.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二、减持规定1.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无论其持股比例,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 1%;2.大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3.大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连续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4.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三、特定股东减持规定持有 5% 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在公司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后解禁,也就是 24 个月才能进行减持;持有 5% 以下的非流通股股东,在公司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解禁,也就是 12 个月才能进行减持。

四、董监高减持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五、高管减持新规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六、上市公司股份减持新规注意持有 5% 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在任意连续 6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六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减持新规解读

上市公司减持新规解读

上市公司减持新规解读
根据《证券法》修改并于2021年3月1日生效的新规定,对
上市公司减持行为进行了新的规范和限制。

以下是对该新规的解读:
1. 减持比例限制:新规规定了减持的最大比例为不超过总股本的1%。

这意味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在12个月
内减持的股份总比例不得超过1%。

2. 减持期限限制:新规规定了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必须至少持股公司36个月才能开始减持,且每次减持期间不得少于3个月。

3. 增加减持申报要求:新规要求减持方需在减持前至少15个
交易日进行书面申报,并且在减持时必须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减持。

4. 引入多元化减持方式:新规允许减持方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这有助于提高减持的效率和灵活性。

5. 加强信息披露:新规要求上市公司在减持前,需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明确减持方案、披露减持方的减持目的等信息,以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总体来说,新的减持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减持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这将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减持行为产生影响,并要求他们更注重信息披露和合规操作。

减持新规全文细则

减持新规全文细则

减持新规全文细则《证券交易减持新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内地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股东解禁及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凡在中国内地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其已发行股份的股东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公告和通知等途径,报告证监会和所在交易所自愿减持股份的计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减持股份。

第二章减持行为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减持股份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二)信息披露:减持股东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披露减持计划,及时向市场公开信息;(三)公平合理:减持行为应公平合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市场秩序;(四)保护投资者权益:减持行为应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减持股份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竞价减持、大宗交易、协议减持等,减持股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减持方式。

第三章减持计划的披露第六条减持股东在决定减持股份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交易所和证监会提交减持计划。

第七条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减持股份数量、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安排、减持目的、减持期间的锁定期规定等。

第八条减持股东应当及时通过公告、通知等途径,向市场公开减持计划,确保投资者得到准确、全面的信息。

第四章减持行为的程序第九条减持股东在实施减持行为前,必须按照规定提交减持计划,并获得所在交易所和证监会的批准。

第十条减持股东在减持期间应当履行相应义务,按照减持计划的要求进行减持操作,并及时向市场提交相应减持信息。

第十一条减持股东应当按照自愿减持的原则进行减持操作,不得进行恶意炒作、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处罚和追责第十二条对于违反减持行为相关规定的股东,证监会和所在交易所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禁止减持、市场禁入等。

第十三条对于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的减持股东,将面临严厉的法律追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相关规定。

2023年8月关于减持的新规

2023年8月关于减持的新规

2023年8月关于减持的新规
2023年8月,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了进一步规范相关方减持行为的新规。

具体内容如下:
当上市公司存在破发(指“股票价格跌破发行价”)、破净(指“股价跌破净资产值”)情形,或者最近三年内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3年年均净利润30%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除此之外,新规还从严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总量,引导其根据市场形势合理安排减持节奏;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承诺不减持股份或者延长股份锁定期。

证监会正在抓紧修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提升规则效力层级,细化相关责任条款,加大对违规减持行为的打击力度。

创投基金上交所减持新规

创投基金上交所减持新规

创投基金上交所减持新规创投基金是指专门用于投资初创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风险投资基金。

近年来,创投基金在我国的发展迅猛,成为推动创新创业的重要力量。

然而,由于创投基金的投资特点和风险较大,监管部门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和管理。

最近,上交所出台了减持新规,对创投基金的减持行为进行了限制和规范。

减持是指投资者减少持有股票数量或股权比例的行为。

对于创投基金而言,减持是其退出投资的一种方式,也是实现投资回报的重要途径。

然而,由于创投基金的减持行为可能对市场产生较大影响,上交所出台了减持新规,以规范创投基金的减持行为,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减持新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对创投基金的减持比例进行了限制。

根据新规定,创投基金在减持时,单笔减持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10%。

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防止创投基金大规模减持引发市场恐慌,维护市场的稳定。

减持新规还对创投基金的减持时间进行了限制。

根据新规定,创投基金在上市后的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持股份。

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防止创投基金在上市初期大规模减持,给市场造成较大冲击,同时给投资者提供了更长的持股期限。

减持新规还对创投基金的减持方式进行了规范。

根据新规定,创投基金在减持时应选择公开市场交易方式,不得通过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

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确保减持行为的公开透明。

减持新规的出台对创投基金的减持行为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方面,减持新规的实施,加强了对创投基金减持行为的监管,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另一方面,减持新规的出台,也对创投基金的退出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创投基金更加谨慎和理性地进行投资和减持决策。

然而,减持新规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和质疑。

有观点认为,减持新规过于严格,限制了创投基金的退出渠道,可能导致创投基金在投资决策上更加保守,对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减弱。

此外,减持新规的实施也给创投基金带来了一定的操作风险和成本压力。

上交所减持新规的出台,对创投基金的减持行为进行了限制和规范。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六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六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交所关于主板公司股份增持减持规则

上交所关于主板公司股份增持减持规则

上交所关于主板公司股份增持减持规则(最新版)目录1.主板公司股份锁定期的相关法律法规2.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东增持股份操作3.公告减持计划期满未减持公司股份的信用问题4.沃伦·巴菲特增持美国西方石油公司股份正文一、主板公司股份锁定期的相关法律法规本文主要讲解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东股份锁定期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规定,股份锁定期将上市公司股东性质分拆为以下几类:控股股东持股 5% 以上非董监高股东、董监高股东持股 5% 以下非董监高股东、IPO 前股东、再融资非公开发行股东、创业投资基金股东。

对于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为确保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正常生产经营不因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审核实践中,要求发行人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

二、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东增持股份操作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东增持股份操作主要包括爬行增持、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以下简称董监高股东)与持股 5% 以上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因参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知悉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其股份变动历来被监管部门重点监管。

近年来,监管部门对董监高股东、大股东违规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一直严密监管,处罚了多起股东违规减持行为。

三、公告减持计划期满未减持公司股份的信用问题公告减持计划期满未减持公司股份与公告增持计划期满未增持公司股份相比较,同样是信用问题,但对支持股价上涨利好。

四、沃伦·巴菲特增持美国西方石油公司股份沃伦·巴菲特(Warren Buffett)旗下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Berkshire Hathaway)本月第三次购买美国西方石油公司(Occidental Petroleum)的股份,使其在该公司的股份增至 23.6%。

此次收购之前,Berkshire Hathaway 公司在 3 月初进行了三次价值 3.5 亿美元的股票购买。

上交所大宗交易减持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减持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减持规则(最新版)目录一、大宗交易的基本要求二、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注意要点1.减持限制2.符合相关承诺3.履行披露义务4.停止交易正文一、大宗交易的基本要求所谓大宗交易,一般是指证券单一交易申报达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低限额,证券买卖双方达成协议,证券交易所确定成交证券交易。

在上交所,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是单笔交易申报不少于 30 万股或单笔交易金额不少于 200 万元。

但是,交易所可以根据股票市场情况来对大宗交易的最低金额进行相关的调整。

二、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注意要点1.减持限制股东或特定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票,在任意连续的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能超过公司总股份的 2%。

在计算减持的比例时,应该结合大股东的持股份数及其一致行动。

2.符合相关承诺大股东或特定的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是不用提前披露减持的计划的。

但是,如果大股东或特定股东已经提前做出了减持的承诺,那么大股东或特定股东依旧需要按照承诺的要求对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履行。

如果大股东或特定股东对之前做出的相关承诺进行无视,减持如果是在未事先披露的情况下,就会受到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

3.履行披露义务大宗交易降低 5%或降至 5%的时候,应当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同时停止交易。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的股份如果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投资者拥有的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这样的情况下应该从事实发生之日起 3 天内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从本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发布后 3 日内,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进行相关的交易。

4.停止交易当大宗交易减持的比例达到 1%的时候,就应该履行披露的义务。

投资者和他的一致行动人拥有的股份如果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后,投资者拥有的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1%,这样的情况下就应当于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也就是说,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但同时需要注意的一点,当减持比例达到 1%的时候,应告知上市公司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上交所 科创板 减持规则

上交所 科创板 减持规则

上交所科创板的减持规则主要涉及股份减持的比例和减持的时间。

对于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同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这一要求。

当公司实现盈利后,前两类股东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有关减持的其他规定。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首发前股份。

对于核心技术人员,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首发前股份;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总数的25%,比例累计使用。

此外,上交所科创板还对减持方式有具体规定。

例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9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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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
(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
(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六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应当依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
条的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第七条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股东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第八条计算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大股东、董监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五条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按本所有关股东股份质押事项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违反本细则规定,或者通过交易、转让或者其他安排规避本细则规定,或者违反本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本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违规减持行为导致股价异常波动、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本所从重
予以处分。

减持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本所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十八条本细则所称股份总数,是指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境外上市股票(含H股等)的股份数量之和。

第十九条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6年1月9日发布的《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6〕5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施行之前本所发布的其他规则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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